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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4-MARPOL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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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4-MARPOL公约《MARPOL 73/78 防污公约2006综合文本》 MARPOL Annex I 一、 《MARPOL 73/78 防污公约2006综合文本》 1、 附则I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考试范围为06综合文本,由于MARPOL公约有一些最新的修订,在答题的时候不要混淆。以06综合文本为准。 如MARPOL公约09修正案(MEPC.186(59)、MEPC.187(59))新生效的内容: 1、油类记录簿记录要求: *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新增了(C)11.4段对“手工作业收集的残油(油泥)量”的记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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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 73/78 防污公约2006综合文本》 MARPOL Annex I 一、 《MARPOL 73/78 防污公约2006综合文本》 1、 附则I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考试范围为06综合文本,由于MARPOL公约有一些最新的修订,在答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时候不要混淆。以06综合文本为准。 如MARPOL公约09修正案(MEPC.186(59)、MEPC.187(59))新生效的内容: 1、油类记录簿记录要求: *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新增了(C)11.4段对“手工作业收集的残油(油泥)量”的记录要求; *油类记录簿第II部分对(J)57.3段进行了修订,对来自机器处所和含油舱底水舱的残油(油泥)和其他未经处理油性混合物的过驳和处理,明确要求予以记录。 2、海上油船间过驳货油(STS操作) 3、新12条残油(油泥)舱 4、IBTS(舱底水综合处理系统)导则 5、专用油渣舱应有加热系统。等等 2、 由于牵涉到一些英文题:我想大家有必要把一些专业单词过一下: small-diameter line、Segregated Ballast Tanks(SBT)、dedicated slop tank、Standard discharge connection、Control of discharge of oil、Discharges in special areas、Protective location of segregated ballast spaces(PL)、heavy grade oil、Pump-room bottom protection、Accidental oil outflow performance、Hypothetical outflow of oil、Slop tanks、Oil discharge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ODME)、Oil/water interface detector、Crude oil washing(COW)、Shipboard oil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SOPEP)、Shipboard marine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SMPEP)、emergency response plan(ERS)、Oil Record Book、Fuel Oil Tank Protection、bilge water holding tank、oil residue (sludge) tanks、 3、   MARPOL Annex I 1.1.9 9 重大改建: .1 系指对船舶所作的下述改建: .1.1 实质上改变了该船的尺度或装载容量;或 .1.2 改变了该船的类型;或 .1.3 根据主管机关的意见,这种改建的目的实际上是为了要延长该船的使用年限;或 .1.4 这种改建如在其他方面使该船成为一艘新船,则该船应遵守本公约中不适 用于现有船舶的有关规定。 MARPOL Annex I 1.1.9 9 重大改建: .2 尽管有本定义的规定:下列情况不应视为构成了重大改建 .2.1 但对第1.28.3条所定义的在1982年6月1日或以前交船的载重量为20,000吨及以上的油船进行改建以求符合本附则第18条的要求,就本附则而言,不应 视为构成了重大改建;和 .2.2  但对第1.28.5条所定义的在1996年7月6日以前交船的油船进行改建以求符合本附则第19或20条的要求,就本附则而言,不应视为构成了重大改建。   注意其与船级重大改建的区别,详见CCS《船舶重大改装实施指南》 MARPOL Annex I 1.2.1 适用范围: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附则的规定应适用于所有船舶。 MARPOL Annex I 1.3.4 4 对于专门从事续航时间为72小时或更少且距最近陆地50n.miles以内的航行的油船,如果该油船仅在本公约一个缔约国境内的港口或装卸站之间从事营运, 主管机关可免除本附则第29(污油水舱)、31(排油监控)和32(油水界面仪)条的要求。任何这种免除应以下述要求为条件,即该油船应将所有油性混合物留存船上供随后排入接收设备,并且主管机关确认这些油性混合物的接收设备是足够的。 所以:国内航行的油船,不一定要设置污油水舱。 MARPOL Annex I 1.4.3 .3 将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含油物质排放入海,用以对抗特定污染事故,以便使污染损害减至最低限度。但任何这种排放,均应经拟进行排放所在地区的管辖国政府批准。 为此:为了对抗特定污染事故,可将某些含油物质排放海水中,以便使油污染损害减至最低限度。但任何这种排放,须经排放所在地区管辖国政府批准,如:化油剂。 MARPOL Annex I 1.5.1 1 主管机关可允许在船上安装任何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以代替本附则所要求者,条件是这种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与本附则所要求者至少同等有效。主管机关的这种权力不应扩大到以操作方法来达到控制排油并作为等效来代替本附则各条所规定的那些设计和构造的特点。 MARPOL Annex I 2.6.3 .3 中间检验,在证书的第二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或第三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之内进行,并应取代本条1.4规定的其中一次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应确保设备及其相关的泵和管系,包括排油监控系统、原油洗舱系统、油水分离设备和滤油系统完全符合本附则的适用要求,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该中间检验应在按本附则第7或8条所签发的证书上予以签署。 MARPOL Annex I 2.6.4 .4 年度检验,在证书的每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之内进行,包括对本条1.1所述的结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和材料的总体检查,以确保其已按本条4.1和4.2的规定进行保养,并确保其继续满足船舶预定的营运要求。该年度检验应在按本附则第7或8条所签发的证书上予以签署。 MARPOL Annex I 2.6.3.3 3.3 当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确定船舶或其设备的状况在实质上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或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不当的危害威胁,(发现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因而船舶不适于出海航行时,该验船师或组织应确保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及时通知主管机关。如未能采取此种纠正措施,则应撤销证书并立即通知主管机关。如该船是在另一缔约国的港口内,则还应立即通知该港口国的有关当局。当主管机关的官员、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通知该港口国的有关当局后,有关的港口国政府应向该官员、验船师或组织提供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所必需的任何帮助。必要时,有关的港口国政府应采取措施,确保该船在未具备对海洋环境不造成不当的危害威胁的条件前,不得开航或离港驶往最近的可进行修理的修船厂。 MARPOL Annex I 1.2.1、2.6.1 、2.7.1 1.2.1适用范围: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附则的规定应适用于所有船舶。 2.6.1检验: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应进行下列规定的检验:  2.7.1发证:对驶往本公约其他缔约国所管辖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任何其他船舶,在按照本附则第6条的规定进行初次检验或换证检验后,均应签发《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所以:我们要了解: 1、 适用范围: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附则的规定应适用于所有船舶。 2、 小于150总吨的油船、小于400总吨的非油船不用签发《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和进行公约要求的相关检验。 3、 但对于检验来说:小于150总吨的油船、小于400总吨的非油船,主管机关对不受本条1规定约束的船舶应制订适当措施,以确保其符合本附则的适用规定。 MARPOL Annex I 2.6.1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应进行的检验有: 初次检验、换证检验、中间检验、年度检验、附加检验 注意: 在MARPOL公约内无修理、损坏、临时检验的说法,申请评审内不应有相关内容。 MARPOL Annex I 2 非油船审批图 1、 污油水舱、油渣舱布置 2、 污油水、油渣管路及通岸接头系统图 3、 油渣舱容积计算 4、 油水分离设备以及舱底水报警器、自动停止排放装置图 5、 压载水舱的分隔 6、 首尖舱内或防撞舱壁之前的舱室禁止装载油类的布置 7、 燃油舱保护的布置 8、 焚烧路布置及管系图 等等 MARPOL Annex I 4.31 油船ODME检验 1)ODME及管路系统外观 2)ODME的显示和记录装置的操作,并核实船上有足够的记录器的耗材。 3)ODME系统的起动联锁、自动或手动停排、及下列功能的声光报警。 *油类瞬间排放率,升/海里 *总排放量或含油量 *15ppm 4)时间和日期及船位的输入 ODME起动联锁功能是为了在排油监控系统充分运行前防止排放阀打开或防止其他等效装置意外运行而造成意外溢油。 MARPOL Annex I 2.7.2 该证书应由主管机关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签发或签署。在任何情况下,主管机关对证书负有全部责任。 验船师法定授权只代表船旗国主管机关。 同样,签发证书的人员和机构应为主管机关的官员、经主管机关授权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而不是任何验船师、任何船级社。 MARPOL Annex I 2.9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应按与本附则附录II所示样本相一致的格式写成,并应至少为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如同时使用发证国的官方语言,则在有争议或分歧时,应以该国官方文字记录为准。 MARPOL Annex I 2.10.4 4 如果换证检验已完成,而新证书在现有证书期满之日前不能签发或不能存放船上,主管机关授权的人员或组织可在现有证书上签署,签署后的证书自期满日起不超过5个月的期限内应视为继续有效。 所以完成换证检验后,不一定要换发5个月的临时证书 MARPOL Annex I 3.12.1 凡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参照其机型和航程长短,设置一个或几个足够容量的舱柜,接收本附则要求不能以其他方式处理的残油(油泥),诸如由于净化燃油、各种润滑油和机器处所中的漏油所产生的残油。 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才要求设置残油舱 由于出题是MARPOL06综合文本,08修正案的新12条就不用管了。 MARPOL Annex I 3.12.2 进出残油舱的管系,除第13条所述的标准排放接头外,应无直接排向舷外的接头。 应适用400GT及以上船舶。 新12条将生效IBST规则不适用 附则I的统一解释 16 第12.2条的统一解释 16 油泥舱的舷外接头 除第13条所述标准排放接头外,1993年4月4日以前安装的进出油泥舱的管路在舷外有排出口的船舶,可在这种管路上安装断开装置以符合第12.2条的要求。 MARPOL Annex I 3.16.3 在1982年1月1日以后订立建造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或无建造合同时,在1982年7月1日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其首尖舱内或防撞舱壁之前的舱内不得装载油类。 MARPOL Annex I 3.16.1 1 除本条2规定者外,第1.28.2所定义的在1979年12月31日以后交船的40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和第1.28.2所定义的在1979年12月31日以后交船的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不得在任何燃油舱内装载压载水。 2 如有需要载有大量燃油,致使必需在燃油舱中装载不清洁的压载水时,这种压载水应排入接收设备;或使用本附则第14.2条规定的设备,按本附则第15条规定排放入海,并将这一情况记入《油类记录簿》。 注意该条为40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 MARPOL Annex I 3.13 注意下列关于通岸接头的对照表各种通岸接头的数据     项目 国际消防通用接头 污油标准排放接头 生活污水标准排放接头 外径 178 mm 215 mm 210 mm 内径 64 mm 按照管路外径 按照管路外径 螺栓圈直径 132 mm 183 mm 170 mm 法兰槽口 Φ19 mm x 4孔(均布), 开口槽至法兰外圆。 槽口宽19 mm Φ22 mm x 6孔(均布), 开口槽至法兰外圆。 槽口宽22 mm Φ18 mm x 4孔(均布), 开口槽至法兰外圆。 槽口宽18 mm 法兰厚度 最小 14.5 mm 20 mm 16 mm 螺栓和螺帽:数量、直径 4幅,Φ16 mm x L50 mm 6个、Φ20 mm ,长度适中 6个、Φ16 mm ,长度适中     法兰应设计为能接受最大内径不大于100mm的管子,以钢或其它等效材料制成,表面平整,连同一个适当的垫圈,应能承受600kPa的工作压力。 法兰应设计为能接受最大内径为125 mm的管路,以钢或其他同等材料制成,表面平整。这种法兰,连同一 个油密材料的垫圈,应能承受600 kPa的工作压力。         MARPOL Annex I 3.14.4 4 主管机关应保证小于400总吨的船舶尽可能设有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留存船上或按本附则第15.6条进行排放的设备。 所以 可以不用配备机舱滤油设备的船舶应为小于400总吨的船舶。 MARPOL Annex I 3.14 注意下列滤油设备和油份计的配置日期: 1) A.393 (X)决议通过的《关于油水分离设备和油分计国际性能和试验技术条件的建议》,此系针对在1978年11月14日或以后安装的设备。 2) MEPC.60(33)号决议通过并于1993年7月6日生效的《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适用于; ● 在1994年4月30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所设装置;和 ● 按合理可行的范围,在1994年4月30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于1994年4月30日或以后所设的新装置。 3) MEPC.107(49)号决议通过并于2005年1月1日生效的《经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适用于: ● 在2005年1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所设装置;和 ● 按合理可行的范围,在2005年1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于2005年1月1日或以后所设的新装置。 MEPC107(49) 4.2.9 15 ppm 舱底水报警装置应纪录日期、时间和报警状态以及15 ppm 舱底水分离器的运行状态。记录装置还应储存数据至少18 个月,并应能显示或打印官方检查所要求的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书。若更换15 ppm 舱底水报警装置,应有办法确保所记录的数据可留在船上使用18 个月。 MEPC107(49) 4.2.11 15 ppm 舱底水报警装置的精度应在IOPP 证书换证检验时,按制造厂说明书予以核查。也可用经校验的15 ppm 舱底水报警装置替换。证明上次校验检定日期的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校验证书,应保存在船上以备检查。精度检定只可由制造厂或制造厂授权的人员进行。 MEPC107(49) 6.2.1 6.2.1 安装格局的布置应使总的响应时间(包括15 ppm 舱底水报警装置的响应时间),即从15 ppm 舱底水分离器排出物含油量超过15 ppm 起至阻止舷外排放的自动关停装置开动所需时间尽可能短,在任何情况下不多于20 s。 MEPC.60(33) MEPC.107(49) 要求滤油设备带“循环管段”以便关闭舷外出口阀时还可对设备进行试验 MARPOL Annex I 3.14.7 安装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的滤油设备,且还应装有含油量超过15ppm的报警装置并能在报警时自动停止油性混合物排放,适用在10000总吨的任何船舶上。 MARPOL Annex I 400GT及以上的非油船进行国际防油污证书初次检验,船上应配有的文件为油水分离器和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型式认可证书、《油类记录簿》、《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如果是油船呢? 可能还有ERS(≧5000DWT)、IGS手册、COW手册、ODME手册、VCS手册、VCS管理计划、 如果是化学品船呢? P&A手册、《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装载和操作手册》 等等 可参阅:须知中《船上应保存的文件资料》 与SOLAS公约相关 总吨≥500 的所有载运MARPOL 附则I 附录I 界定的附则I的货物以及船用燃油的船舶。应提交货物安全数据单MSDS MARPOL Annex I 3.15  排油控制 总结 除本附则第4 条以及15条2、3 和6 的规定外,应禁止将任何油类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 l A. 特殊区域以外的排放(禁止400 总吨及以上的任何船舶); .1 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2 油性混合物经本附则第14条要求的滤油设备予以处理;(10000总吨以下的任何船舶可不用油份计) .3 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 ppm; .4 油性混合物不是来自于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和 .5 如是油船, 油性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l B.  除非符合下列条件, 应禁止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入海:; .1 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2 油性混合物经本附则第14.7条要求的滤油设备予以处理;(要有油份计) .3 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 ppm; .4 油性混合物不是来自于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和 .5 如是油船, 油性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 综合A和B也就是说,400 总吨及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任何船舶,如在特殊区域以内的排放要配置油份计及自动停排。 * 就南极区域而言,禁止任何船舶将任何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 *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并不禁止仅有部分航程在特殊区域内的船舶在特殊区域以外按本条的规定进行排放。 l C. 对南极区域以外任何区域内小于400 总吨船舶的要求。 应按照下列规定将油类和油性混合物留存在船上以便随后排放至接收设备或排放入海:如排放入海要有油水分离器。 .1 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2 船舶所设的由主管机关进行设计认可的设备正在运转以保证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 ppm; .3 油性混合物不是来自于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和 .4 如是油船, 油性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MARPOL Annex I 定义 MARPOL Annex I在定义船舶时常以在XXXX年XX月XX日或以前交船的船舶。 但其包括很多日期: 以1979年12月31日或以前交船的船舶为例: 其包含建造合同、安放龙骨、交船和相应重大改建日期。安放龙骨日期是在无建造合同日期时适用。注意他们的关系为“或”。 .1 在1975年12月31日或以前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或 .2 无建造合同,在1976年6月30日或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或 .3 在1979年12月31日或以前交船的船舶;或 .4 经重大改建的船舶: .4.1 在1975年12月31日或以前签订改建合同;或 .4.2 无改建合同,在1976年6月30日或以前改建工程开工;或 .4.3 在1979年12月31日或以前改建工程完成。 MARPOL Annex I 3.17.1 3.36.1 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以及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均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机器处所的作业)。 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II部分(货油/压载的作业)。 MARPOL Annex I 3.17.2 每当船舶进行下列任何一项机器处所的作业时,均应逐舱填写《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 1.燃油舱的压载或清洗; 2.燃油舱污压载水或洗舱水的排放; 3.油性残余物(油泥和其他残油)的收集和处理; 4.机器处所所积存的舱底水向舷外排放或处理; 5、和添加燃油或散装润滑油。 MARPOL Annex I 4.18.1、4.18.6、4.18.8 4.18.11 MARPOL Annex I 3.18.12 专用压载舱保护位置 专用压载舱的配置: 1 凡第1.28.4条所定义的在1982年6月1日以后交船的载重量为20,000吨及以上的原油油船及载重量为30,000吨及以上的成品油油船,均应设置专用压载舱,并相应地符合本条2、3及4或5的规定。(要求配置专用压载舱保护位置) 6 除本条7的规定外, 每艘第1.28.3条所定义的在1982年6月1日或以前交船的载重量为40,000吨及以上的原油油船,均应设置专用压载舱,并应符合本条2和3的要求。 8 每艘第1.28.3 条所定义的在1982年6月1日或以前交船的载重量为40,000吨及以上的成品油油船,均应设置专用压载舱,并应符合本条2和3的要求,或按下列规定采用清洁压载舱的办法: 11 第1.28.2条所定义的在1979年12月31日以后交船的载重量为70,000吨及以上的油船应设置专用压载舱, 并相应地符合本条2、3和4或5的要求。 确定专用压载舱的容量至少要考虑船舶的吃水和吃水差 附则I的统一解释 3.1 第1.18条的统一解释 3.1 专用压载系统根据第1.18条的要求,应是“与货油和燃油系统完全隔绝的系统”。但是可通过一可拆短管与一个货泵相连接的方法,在紧急时,排放专用压载水。在这种情况下,专用压载的连接管上应装有止回阀,以防止油进入专用压载舱。可拆短管应装在泵舱内明显的位置,其附近应显著放有限制其使用的永久性告示。 MARPOL Annex I 4.19 第19条 对1996年7月6日或以后交船的油船的双壳体和双层底的要求 适用于在1996年7月6日或以后交船的载重量为600吨及以上的油船:满足高度和间距的要求。 1、每艘载重量为5,000吨及以上的油船 ▲双壳布置 ▲整个货油舱区长度应由压载舱或非载运油类的舱室处所加以保护 2、每艘载重量5,000吨以下的油船: ▲至少设有双层底舱或处所, ▲各货油舱应按照每舱容积不超过700 m3进行布置,除非边舱或处所按照本条3.1布置间距并满足公约要求: MARPOL Annex I 4.20.6 附则I的统一解释 40 6 交船日及以上船期后达15年龄的第2类或第3类油船,应符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MEPC.94(46)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状况评估计划》的规定,但所作修正应根据本公约第16条有关本附则附录适用的修正程序的规定予以通过、生效并实施。 第21.6.1条的统一解释 40 关于状况评估计划(CAS)的要求 首次CAS检验应与首次中间或换证检验同时进行: - 2005年4月5日以后,或 - 船龄满15年之日以后, 以较迟者为准。 MARPOL Annex I 4.19.3.6 .6 压载和货油管路 压载管路和诸如压载舱的测深管及透气管等其他管路不得通过货油舱。货油管路和货油舱的类似管路不得通过压载舱。对全焊接或等效的短管,可同意免除这一要求。 MARPOL Annex I 4.21.2 2 就本条而言,“重级别油”系指下述任何油类: .1 在15℃时密度高于900 kg/m3的原油; .2 在15℃时密度高于900 kg/m3或在50℃时运动粘度高于180 mm2/s的燃油;或 .3 沥青、焦油及其乳化物。 MARPOL Annex I 4.21.4 重级别油 .1 若载重量为5,000吨及以上,应不迟于2005年4月5日符合本附则第19条(双壳)的要求;或 .2 若载重量为600吨及以上但小于5,000吨,应不迟于2008年交船日期周年日设置符合本附则第19.6.1条规定的双层底舱或处所,以及按第19.3.1条布置并符合第19.6.2条要求的距离w的边舱或处所。(也是双壳,只是边舱或处所距离w的要求减少了) MARPOL Annex I 4.22.1 货泵舱保护: 1 本条适用于在2007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载重量为5,000吨及以上的油船。 MARPOL Annex I 4.22.3 3 如果泵舱的底板高出船舶基线至少达到B/15(m)或2m中的小者(例如平底船尾式设计),则在泵舱处不需要双层底构造。 附则I的 统一解释 41 第22.5条的统一解释 41 泵舱舱底的保护 术语“泵舱”系指货泵舱。压载管系被允许位于泵舱双层底内,但任何管 系的损坏不得导致“泵舱”内的泵失效。保护“泵舱”的双层底可以是空液舱、压载舱或者,在不受其他规则禁止时为燃油舱。(注意现在燃油舱也要保护了。) MARPOL Annex I 4.23.1 意外泄油性能 1 本条应适用于第1.28.8条定义的在2010年1月1日或以后交船的油船。 MARPOL Annex I 4.24、25、26 下列条文已由第23条意外泄油性能替代,不适用于第1.28.8条定义的在2010年1月1日或以后交船的油船。 1、 第24条 破损的假定、 2、 第25条 假定的泄油量 3、 第26条 货油舱的尺度限制和布置 MARPOL Annex I 4.29.1 1 除本附则第3条4的规定外,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设有本条2.1至2.3所要求的污油水舱装置。对于第1.28.1条定义的在1979年12月31日或以前交船的油船, 可以指定任一个货油舱作为污油水舱。 3 第1.28.2条定义的在1979年12月31日以后交船的7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至少应设置两个污油水舱。 MARPOL Annex I 4.29 污油水舱容积 2.3 污油水舱或一组污油水舱的布置,应有留存洗舱后所产生的污油水、残油和污压载水残余物所必需的容量,此总容量不得小于船舶载油容量的3%。但主管机关可接受下述情况: .1 油船设有这样的洗舱装置:当污油水舱或一组污油水舱装入洗舱水后,如果这些水量足以用来进行洗舱,并供给喷射器(如适用时)作为驱动液,同时该系统无需再添加水,则其污油水舱或一组污油水舱的总容量可减至不小于该船载油容量的2%; .2 按照本附则第18条设置专用压载舱或清洁压载舱,或按本附则第33条设置使用的货油舱清洗系统,可以接受2%。对于这种船舶,当污油水舱或一组污油水舱装入洗舱水后,如果这些水量足以用来进行洗舱,并供给喷射器(如适用时)作为驱动液,同时该系统无需再添加水,这样的洗舱布置,其污油水舱或一组污油水舱的总容量可进一步减至该船载油容量的1.5%;和(简述:2%-满足要求的专用压载舱或清洁压载舱) .3 对于兼装船,倘若仅在具有平坦舱壁的舱内装载货油,污油水舱或一组污油水舱总容量可减至1%。这个容量可进一步减至0.8%,其条件是洗舱装置应为当污油水舱或一组污油水舱装入洗舱水后,如果这些水量足以用来进行洗舱,并供给喷射器(如适用时)作为驱动液,同时该系统无需再添加水。 MARPOL Annex I 4.30.1 1 每艘油船在其开敞甲板上两舷应设置连接接收设备的排放汇集管,以便排放污压载水或污油水。 排放汇集管、管路、控制设备、泵吸装置中管路较易混淆。 MARPOL Annex I 4.30.2 2 每艘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根据本附则第34条允许排放货物区域的压载水或油污水入海的管路,应通至开敞甲板或通至最深压载状态水线以上的舷侧。按本条6.1至6.5所许可的方式进行作业的不同管路布置可予接受。公约所说的水线以上排放是指:“最深压载状态水线” 6 每艘油船从货物区域排放压载水或油污水应在水线以上进行,但下述情况除外: .1 专用压载水和清洁压载水可在水线以下排放,但条件是在紧接排放前用目视或其他方式对压载水表面进行检查,以确保未曾发生油污,在海上以重力排放 *不管该管路应通至水线以下还是以上,都须满足附则1之34条排油的控制 MARPOL Annex I 4.30.3 水线上排放的观察和控制 3 对于如第1.28.2条所定义在1979年12月31日以后交船的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除按本条6允许在水线以下排放者外,应在上甲板或上甲板以上的处所设有停止从货物区域排放压载水或油污水入海的装置,该处所的位置,应能看见本条1所述正在用的汇集管和本条2所述管路的排放入海。如果在观察处所和排放控制处所之间有可靠的通信系统,如电话或无线电装置,则在观察处所不必设有停止排放的装置。 附则I的统一解释 50.1 第30.4.2条的统一解释 50.1 为实施第30.4.2条的规定,小直径管路的横剖面面积不应超过: ▲.1 对第1.28.4条定义的在1982年6月1日以后交船的油船或对尚未装小直径管路的第1.28.3条定义的在1982年6月1日或以前交船的油船,船上主卸货管路直径的10%;或 ▲.2 对已装这种管路的第1.28.3条定义的在1982年6月1日或以前交船的油船,船上主卸货管路直径的25%。(见经本组织A.497(XII)和A.897(21)决议修正的A.446(XI)决议“经修订的原油洗舱技术条件”4.4.5)。 注意为横截面积 附则I的统一解释 50.1 50.2 小直径管路与汇集管阀门的连接 关于向岸上排放的小直径管路的“连接于向舷外一侧”一词,应解释 为:系指在卸货时油船左右两舷甲板汇集管阀门出口一侧的连接。这种 布置可在油船汇集管阀门关闭时,通过主货油管路的相同连接,使排放 远离用于泵送岸上的油船货油管路(见附录3中的示意图)。 MARPOL Annex I 4.30.7 附则I的统一解释 52 7 凡第1.28.8条定义的在2010年1月1日或以后交船的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如果安装了一个与货油管路系统永久相连的海水吸入箱, 则应设有一个海水吸入箱阀和一个舷内隔离阀。除了这两个阀以外,当油船装货、运货或卸货时,海水吸入箱应能用一种令主管机关满意的牢靠设备与货油管路系统相隔离。该牢靠设备是安装在管路系统中的一种装置,用以在一切情况下防止海水吸入箱与舷内阀之间的管段注入货油。 第30.7条的统一解释 52 牢靠设备实例 牢靠设备的实例可以是盲板、眼镜形盲板、管路盖、抽吸或真空系统, 或空压或水压系统。如果使用抽吸或真空系统,或空压或水压系统,这 些系统应装有压力计和报警系统,以能连续监测海水吸入箱与舷内阀之 间管段的状态以及阀的完整性。 MARPOL Annex I 4.20.6 6 交船日期后达15年及以上船龄的第2类或第3类油船,应符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MEPC.94(46)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状况评估计划》的规定,但所作修正应根据本公约第16条有关本附则附录适用的修正程序的规定予以通过、生效并实施。 MARPOL Annex I 4.36.2 2 每当船舶进行下列任何一项货油/压载的作业时,均应逐舱填写《油类记录簿》第II部分: .1 货油的装载; .2 航行中货油的过驳; .3 货油的卸载; .4 货油舱的清洁压载舱的压载; .5 货油舱的清洗 (包括原油洗舱) ; .6 压载水的排放, 但从专用压载舱排放者除外; .7 排放污油水舱的水; .8 污油水舱排放作业后, 所使用的阀门或类似装置的关闭; .9 污油水舱排放作业后, 为清洁压载舱与货油和扫舱管路隔离所需阀门的关闭; .10 残油的处理。 MARPOL Annex I 3.17.4 4.36.5 4 应及时将本条2中所述的每项作业详细地记入《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以使与该项作业相应的所有项目均有记录,每项完成的作业,应由高级船员或有关作业的负责人签字,且每写完一页应由船长签字。《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中的记录,对于持有《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的船舶,则至少应为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若同时使用船旗国的官方文字作记录,则在遇有争议或不相一致的情况时,应以该官方文字记录为准。 油船的《油类记录簿》第II部分文字要求同上 MARPOL Annex I 3.17.6 4.36.7 6 《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应存放于可在所有合理时间随时取来检查的地方,除了没有配备船员的被拖船舶外,均应存放在船上。《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应在进行最后一项记录后保存三年。 油船的《油类记录簿》第II部分保存时间同上 MARPOL Annex I 4.31.1 1 除本附则第3条4和5的规定之外,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装有一个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排油监控系统。 MARPOL Annex I 4.31.2 2 在考虑用于该系统的油分计的设计时,主管机关应注意到本组织所推荐的技术条件①。该系统应设有一个记录器,用以提供每海里排放升数和总排放量或含油量和排放率的连续记录。这种记录应能鉴别时间和日期,并至少应保存三年。 MARPOL Annex I 4.31 ODME(排油监控)的油份计配备年限要求: A.393(X)―――对安装在1986年10月2日前建造的油船上的油分计, A.586(14)―――对安装在1986年10月2日或以后建造的油船上的作为排油监控系统部件的油分计, MEPC.108(49)―――对安装在2005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油船上的作为排油监控系统部件的油分计, MARPOL Annex I 4.32 除本附则第3条4和5 的规定之外,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备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有效的油水界面探测器,以便能迅速而准确地测定中的油/水分界面,其他舱柜如需进行油水分离并拟从其中将排出物直接排放入海者,也应有这种探测器。 性能标准:以MEPC.5(XIII)决议通过的《油/水界面探测器技术条件》 MARPOL Annex I 4.33.1 A446(XI) 1 每艘第1.28.4条定义的在1982年6月1日以后交船的2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原油油船应设置使用原油洗舱的货油舱清洗系统。主管机关应保证该系统在该船第一次载运原油航行以后的一年内或载运适合于原油洗舱的原油的第3个航程结束时(两者发生较晚者)完全符合本条的要求。 *经主管机关同意,姐妹船可以免除COW的效用试验 *洗舱时应按照认可的COW操作与设备手册进行 *类似的货舱可选择代表舱进行洗舱效果分数估算 MARPOL Annex I 4.34 油船的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 A. 特殊区域外的排放 1 除本附则第4条和本条2的规定外, 除非符合下列条件, 禁止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 .1 油船不在特殊区域之内; .2 油船距最近陆地50 n mile以上; .3 油船正在途中航行; .4 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 l/n mile; .5 排入海中的总油量, 对于如第1.28.1条所定义在1979年12月31日或以前交船的油船而言, 不得超过这项残油所属的该种货油总量的1/15,000, 对于如第1.28.2条所定义在1979年12月31日以后交船的油船而言, 不得超过这项残油所属的该种货油总量的1/30,000;和 .6 油船所设的本附则第29条和31条要求的排油监控系统以及污油水舱正在运转。 2 本条1的规定不适用于清洁或专用压载水的排放。 MARPOL Annex I 4.34 油船的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 B. 特殊区域内的排放内禁止排放 5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并不禁止仅有部分航程在特殊区域内的船舶在特殊区域外按本条1的规定进行排放。 MARPOL Annex I 4.34 油船的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 C. 对小于150总吨的油船的要求 6 本附则第29、31和32条的要求不适用于小于150总吨的油船,这种船按本条所述的排油控制,是将油留存在船上以及随后将所有的经污染的洗涤液排入接收设备。用于冲洗和流回到贮存柜中去的全部油和水应排入接收设备,除非设有适当的装置以保证对允许排入海水中的流出物有足够的监测以符合本条的规定。 MARPOL Annex I 4.35.1 1 凡采用原油洗舱系统的油船,均应备有一本详细说明该系统及设备并列有操作程序的原油洗舱《操作与设备手册》①, 该手册应使主管机关认为满意,并应包括本附则第33.2条所述技术条件中所列的全部资料。如果进行了对系统有影响的变更,则《操作与设备手册》也应作相应的修订。 MARPOL Annex I 4.35.2 2 关于货油舱的压载,应在每一压载航次开始之前,以原油清洗足够的货油舱,以便根据该油船营运的方式及预期的气候情况将压载水只装在经过原油清洗的货油舱内。 除了上述的用途外:原油洗舱还有下列好处: 1)增加卸载货油,2)形成油膜,保护船体结构;3)减少油渣和污油水 MARPOL Annex I 4.37.1 1 每艘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每艘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应备有主管机关认可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MARPOL Annex I 4.37.2 2 该应急计划应以由本组织制定的指南①为基础,并应以船长和高级船员的工作语言书写。该计划至少应包括: .1 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本公约第8条和议定书I要求的由船长或其他负责人员报告油污事故所遵循的程序②; .2 在发生油污事故时应与之联系的当局或人员名单; .3 在事故发生后由船上人员为减少或控制排油所立即采取的措施的详细说明书;和 .4 在处理污染时与政府及地方当局协调船上行动的程序和联络点。 MARPOL Annex I 4.37.4 4 所有载重量为5,000吨或以上的油船均应备有破损稳性和剩余结构强度岸基电脑计算快速响应程序。 ERS―――应急响应计划         MARPOL Annex IV 一、 《MARPOL 73/78 防污公约2006综合文本》 1、 附则IV-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考试范围为06综合文本,由于MARPOL公约有一些最新的修订,在答题的时候不要混淆。以06综合文本为准。 2、 由于牵涉到一些英文题:我想大家有必要把一些专业单词过一下: Holding tank、Nearest Land、sewage treatment plant、sewage comminuting and disinfecting system、standard discharge connection、Discharge of Sewage、Reception facilities、Total Suspended Solids (TSS)、5-day Biochemical Oxygen Demand(BOD5)、Chemical Oxygen Demand (COD) 、Thermotolerant Coliform MARPOL Annex IV 1.1.1 1.针对MARPOL附则IV而言,新船是指: 2003年9月27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或 无建造合同在2003年9月27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船舶;或 2006年9月27日或以后交船的船舶 注意: 其包含建造合同、安放龙骨、交船日期。安放龙骨日期是在无建造合同日期时适用。注意他们的关系为“或”。比如,未达到建造合同日期和安放龙骨日期,答达到交船日期也要满足要求。 MARPOL Annex IV 1.2.1 对于新船: .1 400 总吨及以上的新船;和 .2 小于 400 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 人以上的新船;和 对于现有船: .3 本附则生效之日 5 年后,400 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和 .4 本附则生效之日 5 年后,经核定许可载运15 人以上,400 总吨以下的现有船舶。 注意: 1、 小于400 总吨以下的船也适用,但有一个条件是“经核定许可载运15 人以上的船”。 2、 对于现有船应为新船所要求日期+5年   MARPOL Annex IV 1.1.3 3 生活污水系指: .1 任何型式的厕所和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他废弃物; .2 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3 装有活畜禽货的处所的排出物;或 .4 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废水。 黑水:指生活污水; 灰水:指洗蝶、洗衣、沐浴、洗澡、洗脸水等,并非生活污水。厨房排出物、也非生活污水。   MARPOL Annex IV 2.4.1 1 凡按第2条的要求符合本附则各项规定的每艘船舶,应进行下列规定的检验: 初次检验、换证检验、附加检验 在MARPOL公约内无修理、损坏、临时检验的说法,申请评审内不应有相关内容。Annex IV无年度和中间检验。   MARPOL Annex IV 2.4 进行初次检验应注意: 1)按审批图纸检验 2)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的型式认可证书 3)生活污水集污舱容积以及排放速率计算书的审批和布置 4)管路和标准排放接头 5)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的效用试验 6)船旗国政府的国家规定   MARPOL Annex IV 2.4.1.3 附加检验,根据规则规定的检查结果进行修理后或在任何重大修理或换新后应根据情况进行全面或部分检验。该检验应确保已有效进行了必要的修理或换新,确保这种修理或换新所用的材料和工艺在各方面均属合格,并确保船舶在各方面均符合本附则的要求。 检验一般由船旗国主管机关或其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组织或港口国授权官员   MARPOL Annex IV 2.4.2 2 主管机关对不受本条1规定约束的船舶应制订适当措施,以确保其符合本附则的适用规定。   MARPOL Annex IV 2.5.1 证书的签发或签署 按MARPOL附则IV规定的初次检验后,签发证书要求: 船舶悬挂缔约国国旗:《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船舶悬挂非缔约国国旗:《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符合证明》 国内航行:《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MARPOL Annex IV 2.8.1 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有效期应由主管机关规定,但不得超过5年。 国际防止生活污水证书核准载运人数应为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显示能满足的人员数量   MARPOL Annex IV 2.8.5 如果证书期满时船舶不在应进行检验的港口,主管机关可延长该证书的有效期,但此项展期仅以能使该船完成其驶抵应进行检验的港口的航次为限,并且仅在正当和合理的情况下才能如此办理。证书展期不得超过3个月。经展期的船舶在抵达应进行检验的港口后,不得因由此展期而在未获得新证书前驶离该港口。   MARPOL Annex IV 2.8.8 8 按本附则第5或6条规定所签发的证书,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即应中止有效: .1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检验;或 .2 船舶变更船旗国。 注意变更船东、船舶管理人不会引起证书失效     关于签发证书、有效期、展期和证书失效的要求各公约基本相同。日常也较多遇到。   MARPOL Annex IV 3.9. 理解公约对符合附则IV各项规定的船舶,均应配备下述之一的生活污水系统:   生活污水系统 排放要求   经主管机关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1、该装置的试验结果已写入该船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2、排出物在其周围的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应使水变色。   经主管机关认可的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 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 n mile以外,排放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   集污舱:该集污舱的容量应参照船舶运营情况、船上人员和其他相关因数,能存放全部生活污水并使主管机关机关满意。集污舱的构造应使主管机关满意,并设有指示其集存数量的目视装置。 距最近陆地12 n mile以外排放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但在任何情况下, 1、 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顷刻排光, 2、 船舶应在航行途中,船舶以不小于4 kn的船速航行时, 3、 以中等速率排放; 4、排放率应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标准予以批准   MARPOL Annex IV 3.9.1.1 IACS MPC88 1、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认可的标准是: MEPC.159(55) ―――2010 年1 月1日或以后安装上船的 MEPC.2(VI)―――2010 年1 月1日以前安装上船的   2、安装上船:对于新船是安放龙骨日期 对于现有船是合同交货日期或无合同日期时为实际交货日期。   3、性能的标准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MEPC.2(VI) ―――固体悬浮颗粒不大于50mg/l(车间试验)、100 mg/l(船上试验);大肠杆菌不大于250个/100ml;五日生化需氧量不大于50mg/l. MEPC.159(55)―――大肠杆菌不大于100个/100ml固体悬浮颗粒不大于35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不大于25mg/l;化学需氧量(COD)不大于125mg/l;PH值6-8.5之间 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 大肠杆菌的几何平均值的最近似数不超过1000/100ml;一升样品通过1.68mm网眼的美国第12号筛或等效设备,留存在网上的物质重量在1030C的路中干燥至恒定后不超过总悬浮固体的10%且不超过50mg.。   MARPOL Annex IV 3.11.3. 3 如生活污水与73/78防污公约其他附则要求的废弃物或废水混在一起时,则除应符合本附则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其他附则的要求。           MARPOL Annex V 一、 《MARPOL 73/78 防污公约2006综合文本》     1、 附则Ⅴ-防止垃圾污染规则 考试范围为06综合文本,以06综合文本为准。     2、 由于牵涉到一些英文题:我想大家有必要把一些专业单词过一下: Garbage、Garbage Management Plans、Garbage Record Book、Food wastes(食品)、Domestic wastes(日用品)、Cargo associated waste(货物相关)、Maintenance waste(维修)、Operational wastes(工作) MARPOL Annex V 1.1 (1) 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持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日常用品和工作用品的废弃物(不包括鲜鱼及其各部分),但本公约其他附则中所规定的或列出的物质除外。 MARPOL Annex V 1.2 适用范围: MARPOL 附则V适用于除另有明文规定以外的所有船舶 MARPOL Annex V 1.3 在特殊区域处理垃圾 1、 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塑料垃圾袋以及可能包含有毒或重金属残余的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烬,均禁止处理入海; 2、 对于下述垃圾,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处理入海:距最近陆地 * 25 n mile以外将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处理入海; * 12 n mile以外将食品废弃物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碎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及类似的废弃物处理入海;在通过了粉碎机和磨碎机后,可允许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处理入海,但在任何情况下禁止在距最近陆地不到3n mi1e处理入海。这种业经粉碎或磨碎的垃圾,应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mm的粗筛。 3、 如果垃圾与具有不同处理或排放要求的其他排放物混在一起时,则应适用其中较为严格的要求。 MARPOL Annex V 1.4 对处理垃圾的特殊要求: (2) 位于距陆地12n mi1e以外的这种固定或移动平台和停靠这种平台或与其相距在500m以内的一切其他船舶,可允许已通过粉碎机或磨碎机的废弃食物处理入海。这种业经粉碎或磨碎的食品废弃物应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mm的粗筛。 MARPOL Annex V 1.5 在特殊区域内处理垃圾 (1) 就本附则而言,特殊区域为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北海区域、南极区域以及包括墨西哥湾和加勒比海的大勒比海区域,其界限如下: MARPOL Annex V 1.6 例外(第6条) (a) 船上处理垃圾,系为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员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者;或 (b) 垃圾泄漏系由于船舶或其设备遭到损坏的缘故,但须在发生损坏前后, 为防止泄漏或使泄漏减至最低限度, 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或 (c) 合成渔网意外落失,但须为防止这种落失, 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     3.4.3.1 告示、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保存(第9条) 1、防垃圾污染告示牌: (a) 总长度为12m或以上的船舶均应张贴告示以使船员和乘客知晓本附则第3条和第5条关于垃圾处理的规定。 (b) 告示应以船上人员的工作语言书写,对航行于其他缔约国政府管辖权范围内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船舶,告示还应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 文书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文书英文书写纸用a4纸打印行政执法文书范本护理文书的书写规范及要求原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写。 2、垃圾管理计划 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核准载运15名或以上人员的船舶,均应备有一份船员必须遵守的垃圾管理计划。 3、《垃圾记录簿》 (a)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核准载运15名或以上人员、航行于其他缔约国政府管辖权范围内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船舶,以及从事海底矿产勘探和开发的固定和移动平台,均应备有一份《垃圾记录簿》 (b)《垃圾记录簿》记录每次焚烧和排放记录,应包括:日期和时间、船位、垃圾种类、被焚烧或排放的垃圾的估算量 (c)每项记载应至少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书写。如果这些记载也使用该船船旗国的官方语言书写,在发生争执或有不同意见时,以船旗国的官方语言的记载为准。     MARPOL Annex VI   附则Ⅵ-防止空气污染规则 1、 附则Ⅵ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考试范围为06综合文本,由于MARPOL公约有一些最新的修订,在答题的时候不要混淆。以06综合文本为准。 如2008年10月10日分别以MEPC.176(58)决议、MEPC.177(58)决议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则修正案(经修订的MARPOL附则VI)”和“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术规则修正案(2008年NOx技术规则)” 1、1990年1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0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上安装的、输出功率超过5000kW且每缸排量在90升或以上的船用柴油机。 2、2008年NOx技术规则牵涉的性能标准变化:如Tire I、II、III的标准 3、SOx的调整变化:燃油的硫含量的标准变化 4、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管理计划。等等 2、 由于牵涉到一些英文题:我想大家有必要把一些专业单词过一下: NOx Technical Code、Nitrogen Oxide (NOx) emissions、EIAPP Certificate、Onboard NOx verification procedures、Technical File、Record Book of Engine Parameters、D2 test cycle、C1 test cycle、E2 test cycle、E3 test cycle、Ozone depleting substances、Shipboard incinerator、Sulphur Oxides (SOx)、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MARPOL Annex VI 1.1 除本附则第3、5、6、13、15、18和19条另有规定者外,本附则的规定应适用所有船舶。也就是说注意下列条文的适用范围的特别之处 3(例外)、5(检验)、6(证书的签发或签署)、13(氮氧化物(NOx))、15(挥发性有机化合物)、18(燃油质量)和19(平台和钻井平台的要求) 如MARPOL 附则VI 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固定式平台、移动式平台、沿海航行船舶等所有船舶。 MARPOL Annex VI 1.2.3 (3)排放系指从船舶上向大气或海洋释放受本附则控制的任何物质。 MARPOL Annex VI 1.2.12 (12) 液货船系指在本公约附则I第1(4)条中定义的油船或者附则II第1(1)条中定义的化学品船。 MARPOL Annex VI 1.3 本附则的规定不适用于下述情况: (a) 系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助海上人命所必需的任何排放;或 (b) 由于船舶或其设备遭到损坏而引起的任何排放: MARPOL Annex VI 1.4.1 (1) 主管机关可允许在船上安装任何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以代替本附则所要求者,条件是这种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与本附则所要求者至少同等有效。 MARPOL Annex VI 2.5.1 凡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所有固定和移动钻井平台和其他平台,应进行下列规定的检验: 初次检验、换证检验、中间检验、年度检验、附加检验 MARPOL Annex VI 2.5.1.1 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或首次签发本附则第6条所要求的证书之前进行。该检验应确保其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的适用要求; MARPOL Annex VI 2.5.3(b) (b) 应按《NOx技术规则》对轮机和设备进行是否符合本附则第13条规定的检验。 《NOx技术规则》 3.2.2 用于船舶主推进包括柴油电力驱动的恒速船用柴油发动机,须按照表1 应用―――――――――――――――――E2 试验循环 3.2.3与可控螺距螺旋桨相连的发动机,无论其组合曲线如何,须按照表1 应用――――――――――――――――――E2 试验循环 3.2.4 按推进器原理运转的主、辅发动机,须按照表2 应用―――― ―――――――――――――――――――――――E3 试验循环。 3.2.5 恒速辅发动机,须按照表3 应用―――――――――――――- ―――――――――――――――――――――D2 试验循环。 3.2.6 上述未包括的变速、变载荷辅发动机,须按照表4 应用 ―――――――――――――――――――――――C1 试验循环。 MARPOL Annex VI 3.2.1 IACS MPC51 3.2.1 对发动机组或发动机族的每一单机或母型机,应使用3.2.2 至3.2.6 中规定的试验循环之一以核实符合附则VI 第13 条规定的NOx 排放极限。 对于轴带发电机组 (d) 在所安装的恒速发动机既可专门用于主推进也可用于辅机时,则该发动机应核准用于E2 和D2 两个循环。 (e) 当发电机同时永久性地安装或连接至主发动机推进轴系时,则需对仅使用E2 或E3 循环(如适用)的该主发动机予以发证 MARPOL Annex VI 2.5.3(c) (c) 当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确定设备的状况在实质上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他们应确保采取纠正措施并及时通知主管机关。如未能采取此种纠正措施,主管机关应撤销证书。如该船是在另一缔约国的港口内,则还应立即通知该港口国的有关当局。当主管机关的官员、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通知该港口国的有关当局后,有关的港口国政府应向该官员、验船师或组织提供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所必需的任何帮助。     MARPOL Annex VI 2.6.1 驶往其他缔约国管辖范围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所有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驶往1997年议定书缔约国主权或管辖海域的平台和钻井平台。进行了初次或换证检验后,应为下列签发《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MARPOL Annex VI 2.9.9 MARPOL 附则VI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失效:相关的检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证书未按照附则的规定予以签署、船舶变更船旗国。     MARPOL Annex VI 3.12.2 (2) 除2020年1月1日前允许含有氢化氯氟烃(HCFCS)的新装置以外,所有船上应禁止使用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新装置。 公约提到“新装载”,也就是说原来船上的旧装载可以用。 淘汰时间表: 2005年5月19日及以后海龙(Halon)、氯氟烃(CFC)的新装置不可装船 2020年1月1日及以后氢化氯氟烃(HCFCs)的新装置不可装船     MARPOL Annex VI 1.2.4 消耗臭氧物质的新装置定义: (4) 新装置系指2005年5月19日及以后在船上安装在船上安装的系统、设备、包括新的手提式灭火器、绝缘体或其他材料,但不包括对以前安装的系统、设备、绝缘体或其他材料的修理或重新灌装、或者对手提灭火器的重新灌装。 MARPOL Annex VI 1.2.6 应对公约中的“消耗臭氧物质”有了解: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Halon1211 溴氯二氟甲烷 Halon1301 溴三氟甲烷 Halon2402 1,2-二溴化物-1,1,2,2-四氟乙烷(亦称作Halon114B2) CFC-11 三氯氟甲烷 CFC-12 二氯二氟甲烷 CFC-113 1,1,2-三氯-1,2,2-三氟乙烷 CFC-114 1,2-二氯-1,1,2,2-四氟乙烷 CFC-115 氯五氟乙烷 2005年5月19日以后禁止含有CFC的新装置上船     MARPOL Annex VI 3.12.1 故意排放: 应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故意排放包括在系统或设备的维护、检修、修理或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排放,但故意排放不包括与消耗臭氧物质的回收或再循环相关的微量释放。由消耗臭氧物质泄漏引起的排放,无论此泄漏是否属于故意,可由1997年议定书各缔约国进行管理。 MARPOL Annex VI 3.13.1 氮氧化物(NOx) (1) (a) 本条应适用于: (i) 每一台安装在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上,输出功率超过130kW的柴油机;和 (ii) 每一台在2000年1月1日或以后经过重大改装的、输出功率超过130kW的柴油机。 (b) 本条不适用于: (i) 应急柴油机、安装在救生艇上或只在应急情况下使用的任何设备或装置上的发动机;和 (ii) 安装在只航行于其船旗国主权或管辖范围的水域内的船上的发动机,但这种发动机应受到由该主管机关制定的NOX控制替代方法的控制。 ▲针对(b)(i)条 仅作为应急发电机用的柴油机、救生艇艇机、应急消防泵柴油机等不适用。 如果应急发电机还作为停泊用,满足(a)(i)的要求,也要适用。 ▲在船上注意下列的柴油机(如功率大于130kW,要持有EIAPP证书) 主机、发电机原动机、驱动货油泵的柴油机、侧推用柴油机、停泊发电机。     MARPOL Annex VI 3.13.2 (2) (a) 就本条而言,“重大改装”系指对发动机的改变:即 (i) 发动机由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新发动机代替,或 (ii) 对发动机进行了NOX技术规则中定义的任何实质性改变,或 (iii)发动机的最大持续功率增加超过10%。 MARPOL Annex VI 3.2.19 MARPOL Annex VI 3.13.1中建造的船舶系指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NOx Technical Code 1.3.2 船用柴油发动机的实质性改装系指: .1 对于2000 年1 月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上所安装的发动机而言,实质性改装系指:可能造成发动机超出列于第13 条规定的适用排放限值的任何发动机改装。用技术档案中规定的部件进行不改变排放性能的发动机构件常规更换,不论是一部分还是多部分部件更换,均不视为“实质性改装”。 .2 对于2000 年1 月1 日以前建造的船上所安装的发动机而言,实质性改装系指增加了6.3 所述的简单测试方法确定的发动机现有排放特性,使其超出6.3.11 规定的允许值的任何改装。这些改变包括,但不限于,其运作或技术参数(例如:改变凸轮轴、燃油喷射系统、空气系统、燃烧室构造,或发动机定时校准)的改变 .3 发动机的最大持续功率增加超过10%,被视为重大改装。 NOx Technical Code 6 6、船上验证符合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的程序 1)发动机参数检查法; 2)简单测量法; 3)直接测量和监测方法; 4)认可的NOx废气滤清系统。     MARPOL Annex VI 3.13.3 (3)(a) 根据本附则第3条的规定,应禁止每台适用于本条的柴油机的使用,除非该柴油机NOX排放量(按NO2的排放总重量计算)在下列限值内: (i) 17.0g/kW·h,当n小于130r/min; (ii) 45.0×n(-0.2)g/kW·h,当n等于或大于130r/min,但小于2000r/min; (iii) 9.8g/kW·h,当n等于或大于2000r/min。 其中n为发动机额定转速(每分钟曲轴转速)。 MARPOL Annex VI 3.13 关于柴油机NOx排放的文件: EIAPP证书、NOx技术案卷、船上NOx核查程序、柴油机参数记录本 MARPOL Annex VI 3.14.1 掌握公约对柴油机使用燃料油的硫含量不应超过4.5% m/m (Reg.14(1)) 新的08修正案已修改了相关要求 1、燃油应为从石油精炼产生的烃的混合物 (i)但并不排除少量用于改善某些方面性能的添加剂的混用; (ii) 燃油应不含无机酸; (iii) 燃油应不包含下列任何附加的物质或化学杂质: 1) 使船舶安全遭受危险或对机械性能有不利影响,或 2) 对人员造成伤害,或 3) 从总体上增加空气污染;以及 2、以石油精炼之外的方法得到的用于燃烧的燃油应不: (i) 超过本附则第14条中规定的硫含量; (ii) 导致发动机超过本附则第13(3)(a)中规定的NOX排放限制量; (iii)含有无机酸;以及 (iv)燃油应不包含下列任何附加的物质或化学杂质: 1) 使船舶安全遭受危险或对机械性能有不利影响,或 2) 对人员造成伤害,或 3) 从总体上增加大气污染。 MARPOL Annex VI 3.14.1 3.14.4 掌握公约对柴油机硫氧化物(SOx)排放控制区内的要求(Reg.14(4)) 当在Sox控制区时:硫含量≦1.5%m/m 当不在Sox控制区时:硫含量≦4.5%m/m MARPOL Annex VI 3.14.6 低硫燃油转换: (6) 使用不符合本条(4)(a)规定燃油的船舶,在其进入SOX排放控制区域之前应有足够的时间使燃油供应系统经过全面地冲洗,以去除所有硫含量超过1.5%m/m的燃料。在燃料转换作业完成时应将每一燃油舱中的低硫燃油(硫含量小于或等于1.5%)的容积以及日期、时间及船舶位置记录在主管机关规定的航海日志中。 MARPOL Annex VI 3.15.1 1、哪些港口或装卸站可按MARPOL公约附则VI的相关要求对液货船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加以控制? MARPOL公约1997年议定书缔约国管辖的港口或装卸站 MARPOL 73/78 Annex VI Reg.15 ;MSC/Cir.585 VSC系统对外连接法兰: 1、 蒸气收集系统的对外连接法兰,应在其螺孔节圆上12 点钟的位置处设有一只固定销子,该销子直径为12.7mm,长度不小于25.4mm。 2、 每根蒸气总管应在其对外连接法兰前1m 的管子和附件外表上需有涂色标志。涂色为红色/ 黄色/ 红色,红色宽度为100mm,中间黄色宽度为800mm,在黄色区标有黑体“VAPOUR”字样,字体高度不小于50 mm 。 MARPOL 73/78 Annex VI Reg.15 ;MSC/Cir.585 VSC系统蒸气回收系统使用的可拆卸软管 每根输送软管应满足下列技术要求: (1) 最大工作压力应不低于0.035MPa; (2) 应能承受不低于0.014MPa 的真空度,且不会被压塌或收缩; (3) 爆破压力应不低于0.175MPa; (4) 具有电气连续性,最大电阻为10kΩ; (5) 抗磨损和扭折; (6) 两端末段1m 区应按本章15.2.2.2 所述要求进行标记。 MARPOL 73/78 Annex VI Reg.15 ;MSC/Cir.585 每个连接于油气回收系统的货舱均须有: 1、 设置闭式液位测量装置,货舱装卸货物时可不用打开货舱进行测量; 2、 货舱高位报警 3、 货舱溢出报警系统 VI Reg.15 ;MSC/Cir.585 VCS系统蒸气压力过高和过低报警 每个蒸气收集系统应装有一个或多个用于测量本系统总管压力的压力传感器,并满足下列要求: (1) 在货物输送控制室应有压力指示器和视觉和听觉报警信号; (2) 高压报警的设定值,应不高于货舱透气系统中压力释放阀的最低设定压力90%; (3) 低压报警的设定值:对惰性化舱应不低于0.001MPa(100mmWG),对非惰性化舱应不低于货舱透气系统中真空释放阀的最低设定压力。 MARPOL Annex VI 3.16.1 (1) 除(5)规定之外,船上焚烧应只允许在船上焚烧炉中进行。 MARPOL Annex VI 3.16.2 2000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装在船上的焚烧炉应按MEPC.76(40)进行认可 2000年1月1日之前安装在船上的焚烧炉不需认可。 MARPOL Annex VI 3.16.4、5、6 禁止船上焚烧和焚烧限制 (4) 应禁止下列物质在船上焚烧: (a) 本公约附则I、II和III中的货物残余物以及有关的被污染的包装材料; (b) 多氯联苯(PCBS); (c) 本公约附则V定义的含有超过微量重金属的垃圾;以及 (d) 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 (5) 在船舶正常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和油渣的船上焚烧也可以在主、副发电机或锅炉内进行,但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在码头、港口和河口内进行。 (6) 应禁止在船上焚烧聚氯乙烯(PVCs),但在已颁发IMO型式认可证书的船上焚烧炉内焚烧除外。 如:当船舶不在码头、港口和河口内时,船舶正常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和油渣的焚烧可在主机、发电机原动机、焚烧炉、锅炉中进行。 MARPOL Annex VI 3.16.7 装有受MARPOL公约附则VI限制的焚烧炉的所有船舶应持有一份制造厂的操作手册 MARPOL Annex VI 3.16.8 负责任何焚烧炉操作的人员应经过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并能执行制造厂操作手册中规定的指导。 MARPOL Annex VI 3.16.9 1) 连续进料焚烧炉,温度低于850℃的最小许可温度时,废料不得送入焚烧炉 2) 分批装料的船上焚烧炉,该装置应设计成其燃料室的温度在起动后5min内达600℃。 MEPC76(40) 当焚烧炉发生燃烧故障时,应在4S内切断焚烧炉的燃料供给。 当焚烧炉发生点火故障时,应在10S内切断焚烧炉的燃料供给。 在焚烧炉正常作业时,其外壳的温度不应高于环境温度的20%。 MARPOL Annex VI 3.18.6 (6) 燃油交付单应按本组织制定的指南规定附有一份所供燃油的代表样品。该样品应由供应商代表和船长或负责加油作业的官员在完成加油作业后密封并签署,并应由船方控制直到燃油被基本消耗掉,但无论如何其保存期自加油日期算起应不少于12个月。 MARPOL Annex VI 3.18.7(c) (c) 要求当地供应商保存一份燃油交付单的副本至少3年以供港口国必要时检查和核实; MARPOL Annex VI 3.18. 关于燃油质量――――由供油商保证 所以,检验时应核查与燃油相关的燃油的代表样品、燃油交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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