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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税收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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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税收政策介绍非居民税收政策介绍曹佩浩2016年1月·新疆税务干部学校曹佩浩,2004年毕业于南京审计学院税务本科,经济学学士,2005年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中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国家司法考试(A),2004年至2008年先后在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从事财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担任成本会计、主管会计和财务经理。2008年进入国税系统,先后在自治区国税局直属局南疆分局和自治区国税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收专业人才库成员,先后在日本东京和奥地利维也纳参加JICA组织的亚洲国家反避税及国际经...

非居民税收政策介绍
非居民税收政策介绍曹佩浩2016年1月·新疆税务干部学校曹佩浩,2004年毕业于南京审计学院税务本科,经济学学士,2005年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中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国家司法考试(A),2004年至2008年先后在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从事财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担任成本会计、主管会计和财务经理。2008年进入国税系统,先后在自治区国税局直属局南疆分局和自治区国税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收专业人才库成员,先后在日本东京和奥地利维也纳参加JICA组织的亚洲国家反避税及国际经合组织(OECD)组织的境外所得税收管理的学习,赴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税务委员会开展税收交流与合作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概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概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概述●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概述一、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如何理解“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营业活动的方式,包括为开展长期活动而建立组织(即所谓机构)或无组织仅是临时在某个地点开展业务(即所谓场所)的情形。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概述◆构成中国非居民企业的三个条件:1.在境外登记注册2.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3.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即: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中国“情结”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概述二、非居民企业和居民企业的区别1.注册登记地和实际管理控制机构不同2.纳税义务不同。居民企业: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有限纳税义务。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标准划分标准居民非居民注册地依照中国大陆法律在境内成立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实际管理地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满足条件单一具备同时具备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概述三、非居民企业分类按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两类非居民企业在征税范围、税基确定、适用税率、税收管理上都有很大的差异和不同。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一般成为“经营所得”或“积极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包括外国企业分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等。该类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一般规定,在税基确定,境外税收抵免、适用税率、征收方式等方面与居民企业基本相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概述三、非居民企业分类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有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一般称之为“消极所得”或“投资所得”),按照来源地管辖权原则,该类企业应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类企业采取源泉扣缴的方式征税,在税基确定、适用税率、征税方式等方面与居民企业、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相比有较大区别两类非居民企业所得适用待遇税收处理有机构场所的企业无机构场所的企业税率25%20%→10%征收方式1.申报缴纳或核定2.指定扣缴源泉扣缴管理方法汇算清缴按次征收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低临时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源泉扣缴国税发〔2009〕3号中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国家税务总局令19号高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分公司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8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概述四、来源地规则1.作用。来源地规则是我我国对非居民形式地域管辖权的重要规则,对于非居民企业的所得判定其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对于准确判定我国是否有征税权,保护我国税收权益,具有重要意义。2.企业所得税法对不同类型的所得规定了不同的来源地规则。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概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结论我国并未完全采用以支付地判定所得来源地的判定规则,而是根据不同的所得类型,规定了不同的判定标准。非居民企业业务分析逻辑框架识别非居民企业(税务登记、对外付汇税务备案)识别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的性质,并根据所得来源地规则判定该项所得是否来源于中国境内;税收协定的应用一、非居民税收管理概述(续)(三)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流程识别非居民企业(登记)明确所得性质判定所得来源地确认税基、适用税率申报或扣缴运用协定税务检查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概述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概述●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内容●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特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方向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内容一、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内容与居民企业类似。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税(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申报、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税务机关进行日常管理及跟踪管理。该类非居民企业管理对象分为“营业机构类”和“营业场所类”两类。1.营业机构类主要包括外国企业分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此类公司开展营业获得取得所得,采取据实申报的缴税方式,不能据实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内容2.营业场所类主要包括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等临时开展营业活动,取得所得采用非居民企业自行据实申报的缴税方式,如果存在特殊情况的(如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指定支付人作为扣缴义务人。营业场所类在境内仅为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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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境内开展营业,持续时间通常较短而遵从程度较低,因此除规定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还规定了指定扣缴的手段。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内容二、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取得所得主要有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所得,因在境内仅有投资或财产存在无人员活动,故称为“消极所得”。无需办理税务登记和定期纳税申报,而是在取得所得时,由境内外支付人作为扣缴义务人进行源泉扣缴。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对于该类非居民企业,税务机关需要审查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的类型是否正确、该所得是否来源于中国境内、是否可以适用税收协定。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特点一、适用法律较复杂。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仅需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除了依据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外,还往往需同时考虑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并且协定效力大于国内法。二、获得信息较困难。税源管理建立在获取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居民企业管理可随时下户调查而掌握税源变化信息,而非居民税源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一些非居民企业应税行为发生时间短,一些非居民企业应税行为发生在境外(如在境外间接转让股权),税务机关难以及时、准确和全面掌握相关事实,据以确定非居民是否负有纳税义务及计算方法。三是资料审查要求高。四是恶意税收筹划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一、政策依据。1.《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2.《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二、具体内容1.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如外国企业分公司、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常驻代表机构、国际运输等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2.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管理,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3.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由国家税务局负责。4.非居民企业之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应由被转让股权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不但适用国内税法,同时也要遵从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二、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离不开国内法。税收协定只是规定税收管辖权分配关系,例如营业利润,按税收协定规定只有构成常设机构才在来源国负有纳税义务,但具体的损益计算,费用列支、适用税率,甚至申报期限及罚则则按国内税法规定处理。三、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规定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1.税收协定优先原则。凡国内税法规定与税收协定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收协定执行。例如税收协定对非居民企业来华承包工程等达到6个月才构成来源国纳税义务的规定,以及来源国对股息按5%税率征税的规定等,在纳税义务构成的门槛或程度上较国内法优惠,因此要按照税收协定规定执行。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2.优惠孰优原则。如果国内税法规定优于税收协定,一般情况下,仍按照国内税法规定执行。例如与某些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股息限制税率高于10%的,仍然按照国内税法规定减按10%的税率执行。3.正确理解税收协定。国税发〔2010〕75号文非常重要。4.享受税收协定程序按照《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5年第62号公告)执行。自行判断、提供资料、后续管理。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概述●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税收政策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概述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方式。也就是其生产经营活动可以通过分公司、分行等分支机构或代表处,承包工程作业、劳务场所或其它场所进行。国内税法上的机构、场所与税收协定上常设机构的区别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一、机构、场所的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二、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的税收处理4.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一般以任何12个月内派员在我国境内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为常设机构判定标准。若某新加坡企业为中国境内某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以该企业派其雇员为实施服务项目第一次抵达中国之日期起至完成并交付服务项目的日期止作为计算期间,计算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的停留天数。(1)具体计算时,应按所有雇员为同一个项目提供劳务活动不同时期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停留的时间来掌握,对同一时间段内的同一批人员的工作不分别计算。例如,新加坡企业派遣10名员工为某项目在中国境内工作3天,这些员工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时间为3天,而不是按每人3天共30天来计算。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二、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的税收处理(2)如果同一个项目历经数年,非居民企业只在某一个“十二个月”期间派雇员来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超过183天,而在其他期间内派人到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未超过183天,仍应判定该企业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是针对该企业在中国境内为整个项目提供的所有劳务而言,而不是针对某一个“十二个月”期间内提供的劳务。所以,在整个项目进行中,如果新加坡企业于其中一个“十二个月”期间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超过183天,则应认为该企业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二、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的税收处理(3)常设机构不包括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由于仓储、展览、采购及信息收集等活动的目的设立的具有准备性或辅助性的固定场所。如:美国某设备制造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该办事处的职责范围仅是收集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客户对产品的意见并将该意见及时反馈总公司,则由于该办事处未从事经营活动,且仅为本企业服务,其收集反馈客户意见的活动并非企业整体活动基本的或重要的组成部分。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三、纳税义务的确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1.机构场所的存在是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征税的前提条件。2.在税收协定中,非居民企业设立的机构、场所,需要在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下,中国才能征税,并且只能对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经营利润征税。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三、实际联系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1.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拥有的股权、债权而取得的。如:美国花旗银行中国分行贷款给新加坡公司。2.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所拥有、管理和控制的财产取得的。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四、应纳税额的计算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收入、成本、费用、扣除的确定基本适用居民企业的规定。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2.遵循的原则:税基确定与居民企业基本一致的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归属所得与机构、场所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3.收入确定中重点关注:(1)混合合同中收入的确定(2)提供劳务境内外收入的确定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1)混合合同中收入的确定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例:2010年8月。某市国税局发现其管辖的A公司2009年新增进口水泵水轮机和发电电动机各一套。合同总价111万欧元,设备的安装、调试及培训费用没有单独列名,税务机关要求合同外方美国B公司就上述设备安装、调试及培训劳务在我国境内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并申报纳税,并告知美国B公司如果不按照我国税法缴税,税务机关将从该公司在华的其它项目追缴税款。美国B公司承诺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但未能提供设备安装、调试及培训劳务的具体价款,税务机关按照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确定美国B公司的劳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2)提供劳务境内外收入的确定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注意:实践操作中,因税务机关掌握的资料较少,对境外劳务情况进行了解有较大难度,更加要求非居民企业如实提供信息,在非居民企业不能举证或举证不实的情况下全部视同境内劳务,这样可以有效防范非居民企业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规避中国税收的行为。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六、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扣后的余额进行抵补。相关问题W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设计的美国公司,2009年,W公司与天津A公司签订了一份咨询 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免费下载深圳劳务合同下载模板免费劳务合同范本下载修理厂劳务合同下载厨师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由W公司向A公司提供海上油田的平台规划、设计、技术咨询、技术处理、资料处理、建造期间的监督等咨询劳务。后期双方又签订了两份补充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明确W公司提供的主要是设计劳务。2009年至2011年期间,W公司共从A公司取得咨询劳务收入907万美元。W公司以全部劳务发生在境外为由,未在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应如何适用政策进行处理?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一般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股权转让所得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一般规定一、概述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所得在所得来源地难以按照一般损益计算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且纳税人在中国境外,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一般征税方式较为困难,税务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管理。因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这部分所得实行源泉扣缴。一笔交易总有付款的一方,这就是所谓的“源泉”,付款方在支付时把收款方应缴的税款扣下来缴入国库,所以称为源泉扣缴。源泉扣缴非居民的企业所得税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征收方式,它是指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相关款项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扣缴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应缴纳的税款。其优点是既能够有效保护税源,防止逃税、漏税现象的发生,又能够简化纳税手续,便于税收征管。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一般规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文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上述所得规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0%,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减按10%的税率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一般规定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一)一般规定国税发〔2009〕3号文第八条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一般规定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二)关于“包税”条款在实务操作中经常会遇到以下两种情况:1.非居民企业不希望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为其扣缴税款,或者境内单位或个人出于规避扣缴义务的目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规定,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如果需要缴纳中国的税收,由境外企业负责,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无须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在某些情况下,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确定合同价款时采取“包税”的方式,即非居民企业不负担可能产生在中国的应纳税款,合同协议所涉及的税款全部由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或负担。如何处理?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一般规定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二)关于“包税”条款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在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涉及有关税收问题时,不论条款如何表述,均不能改变税法所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的纳税义务以及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对于上述第二种情形,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其换算公式为:含税所得=不含税所得/(1-适用税率)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一般规定三、应纳税额的计算(一)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二)实际征收率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比国内税法更低的税率。(三)外币换算和汇率问题国税发〔2009〕3号文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一般规定四、税收优惠(一)国内税法规定的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源泉扣缴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此税率降低为1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它国际金融组织;所称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一般规定四、税收优惠(二)税收协定优惠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大部分情况下涉及税收协定的适用,主要是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给予的税收优惠待遇,包括中国作为来源国无征税权或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根据税收征管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如果税收协定比国内税法规定了更为优惠的税收待遇,纳税人可按要求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内法的规定,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执行。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一般规定五、关于源泉扣缴税款时限的规定国税发〔2009〕3号文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此外需重点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4号)中第一条,第五条相关规定。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一般规定五、关于源泉扣缴税款时限的规定注意:1.提前支付的,即实际支付日期早于合同或协议约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扣缴税款。2.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但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已将应付款项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做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3.股权转让扣缴税款时限的规定。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的,应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非居民企业收入实现,并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一般规定五、关于源泉扣缴税款时限的规定注意: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也应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非居民企业收入实现,并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上述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一般规定六、关于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它所得(担保费所得等)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申报缴纳税款。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一般规定六、关于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它所得(担保费所得等)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申报缴纳税款。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扣缴义务人的罚则(1)已扣但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强制措施;(2)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未缴或少缴的,三年内要求补缴;因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三年内追征,特殊情况的延长至五年;逃骗税的无期限追征;(3)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的和有关资料的,责令改正,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2000-5000元。(4)未按规定报送扣缴报告和相关资料的,责令改正,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2000-10000元。(5)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6)在规定期限内不解缴税款,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可采取强制措施外,可处与(5)同样的罚款。(7)应扣未扣的,处50%以上3倍以下罚款。(8)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责令改正,5万元以下罚款。(9)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检查的,责令改正,1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1-5万罚款。(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同样处罚)(10)拒不接受违法处理的,收缴或停止其发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2.政策解读(1)文件出台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2012年第30号)(2)受益所有人。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3)导管公司导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这类公司仅在所在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不利于“受益所有人”判定的因素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发给第三国(地区)居民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在申请人是公司等实体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较小(或少),与所得数额难以匹配。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也不承担或很少承担风险。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不利于“受益所有人”判定的因素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发给第三国(地区)居民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在申请人是公司等实体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较小(或少),与所得数额难以匹配。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也不承担或很少承担风险。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判定时注意事项。在判定缔约对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按照国税函〔2009〕60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不应仅因某项不利因素的存在,或者第一条所述“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目的”的不存在,而做出否定或肯定的认定。(6)判定所依据的相关证据可根据不同所得类型通过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资金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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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人力和物力配备情况、相关费用支出、职能和风险承担情况、贷款合同、特许权使用合同或转让合同、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以及代理合同或指定收款合同等资料进行分析和认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7)申请人通过代理人或指定收款人等代为收取所得的处理不能直接否定受益所有人身份。申请人通过代理人或指定收款人等(以下统称代理人)代为收取所得的,无论代理人是否属于缔约对方居民,都不应据此影响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但代理人应向税务机关声明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代理人的声明样式见附件。视情况采取情报交换手段。税务机关按照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并批准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如果代理人所属居民国或地区与中国签有税收协定或信息交换协议,可视需要通过信息交换了解代理人的有关信息。通过信息交换可以认定代理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税务机关可改变此前的审批结果,向原受益所有人补征税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8)受益所有人身份难以认定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处理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在处理相关审批事项时,因受益所有人身份难以认定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做出暂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处理。经过审批后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机关应将相应税款退还申请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9)协同管理,保证处理的一致性和统一性同一纳税人就类似情形需要向不同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向相关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相关税务机关应在相互协商一致后做出处理决定;相关税务机关不能协调一致的,应层报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处理,并说明协商情况。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七、协定中关于“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的资本”税收协定一般规定,非居民直接拥有中国居民公司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至少达到25%的,才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这里取得股息的日期,是指按照国内法规定该项股息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的日期。八、防止税收协定滥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第四条:以获取优惠的税收地位为主要目的的交易或安排不应构成适用税收协定股息条款优惠规定的理由,纳税人因该交易或安排而不当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一、定义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二、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的区分是重点也是难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1.特许权使用费首先应与使用或有权使用以下权利有关:构成权利和财产的各种形式的文学和艺术,有关工业、商业和科学实验的文字和信息中确定的知识产权,不论这些权利是否已经或必须在规定的部门注册登记。还应注意,这一定义既包括了在有许可的情况下支付的款项,也包括因侵权支付的赔偿款。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特许权使用费还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取得的所得。对该项所得应理解为专有技术,一般是指进行某项产品的生产或工序复制所必需的、未曾公开的、具有专有技术性质的信息或资料。与专有技术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涉及技术许可方同意将其未公开的技术许可给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使用,技术许可方通常不亲自参与技术受让方对被许可技术的具体应用,并且不保证实施的结果。被许可的技术通常已经存在,但也包括应技术受让方的需求而研发后许可使用,并在合同中列有保密等使用限制的技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3.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许可这些技术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费。4.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果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应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5.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所得不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作为劳务活动所得适用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三、特许权使用费与提供劳务的区别1、信息的公开可获取经济收益/一般公开信息2、提供者需承担大量费用*特许权使用费与劳务区别特许权使用费服务是否先前存在存在不存在是否重复使用可以不可以所有权归属许可方服务接受人经济效果不承诺承诺技术先进先进总体一般,但某些设计先进股权转让所得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在我区日益频繁多发,已成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重点,需要给予重点关注。股权转让所得一、股权转让频发原因分析1.套取税收协定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外支付08年之后的股息由原来的免税改为征税。但如果我国与其它国家、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或安排,可享受不同的优惠税率,如香港地区企业来源于大陆的股息,可享受5%的优惠税率。我区国税部门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发现并处理的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交易中,大部分转让给了香港的关联企业,避税动机十分明显。2.规避行业监管。3.假外资开始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逐步退出原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和应纳税额的计算1.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三条规定:三、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股权转让所得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和应纳税额的计算2.币种及汇率确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例:德国A企业于1997年在某市投资500万美元成立了中外合资企业B企业,2003年追加投资150万欧元,2011年A企业以2000万欧元转让其拥有的B企业股权。股权转让所得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和应纳税额的计算2.币种及汇率确定。某中日合资企业B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为1亿日元,其中中方占40%,外方占60%。2011年8月该企业外国投资者日本A公司将所持有的外方股权全部转让给中方,取得股权转让价款600万元人民币,在计算日本A公司股权转让收益时,应将A公司股权转让价款600万元人民币换成日元确定A公司的股权转让收益并计算征税。股权转让所得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和应纳税额的计算3.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所得*适用税率三、应注意的一些问题1.关联企业间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不合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股权转让所得1.关联企业间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不合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合理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主要是按照企业财务提供的账面资料来评估计算企业价值。市场法要求有活跃市场。在实际工作中,建议使用收益法,这种方法主要是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来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股权转让所得1.关联企业间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不合理问题。在股权交易中,任何投资者的目的都非常明确,即投资是为了收益,某项股权交易能否成功以及成交价格的高低,取决于该股权在未来能否为投资者带来收益及收益能力的高低,因此,一个企业在未来能否具有获利能力及获利能力的大小就成为其交易及交易价格的最基础条件,从而也是税务机关计算股权转让方在该项股权交易中应纳税额的基础和核心条件。股权转让所得2.间接股权转让境外境内境外境内ACAC股权转让非居民企业A将其在境外控股公司B中的股权(B公司对境内被投资企业C完全控股),转让给另一家非居民企业D。BBD(1)间接股权转让交易报告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国税函〔2009〕698号第五条: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境外投资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应提供资料1、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2、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3、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4、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5、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2)政策规定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一百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处理依据国税发[2009]2号文九十四条: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处理依据国税函〔2009〕698号第六条: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谢谢0991-2681362137809144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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