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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业证照主管机关核发专业证照情形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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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业证照主管机关核发专业证照情形一览表附表一各專業證照主管機關核發專業證照情形一覽表專業證照核發單位及證照類別備註主管機關消防署:消防設備師證書、消防設備士證書、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暫行執業證書、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暫行執業證書。地政司: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內政部書(地政司)營建署:建築師證書。社會司:社會工作師證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會計師證書。員會法務部律師證書、法醫師證書。中部辦公室:經濟部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證書--(94.1.1移水利署)中部辦公室:經濟部鑿井技工考驗合格證書--(93.1.1移水利署)經濟部...

各专业证照主管机关核发专业证照情形一览表
附表一各專業證照主管機關核發專業證照情形一覽表專業證照核發單位及證照類別備註主管機關消防署:消防設備師證書、消防設備士證書、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暫行執業證書、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暫行執業證書。地政司: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內政部書(地政司)營建署:建築師證書。社會司:社會工作師證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會計師證書。員會法務部律師證書、法醫師證書。中部辦公室:經濟部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證書--(94.1.1移水利署)中部辦公室:經濟部鑿井技工考驗合格證書--(93.1.1移水利署)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經濟部氣體燃料導管裝管技工考驗合格證書--仍保留(只有台灣省)中部辦公室:經濟部電匠考驗合格證書--仍保留(只有台灣省)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班主任、教練、汽車構造講師、交通法規講師等5項合格證書;汽車檢驗員檢定合格證書、汽車考驗員檢定合格證書、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旅行業(大陸旅行、出國觀光)團體領隊執業證、旅行業接待外國(大陸、港澳、韓國、日本)旅客執業證、導遊人員訓練結業證書、領隊人員訓練結業證書、旅行業經理人訓練結業證書。航空器駕駛員、飛航機械員、地面機械員、維修員、航空器簽派員、飛航管制員等之檢定證。交通部航海人員適任證書(包括一、二等船長、大副、船副;三等船長、船副;一、二等輪機長、大管輪、管輪;三等輪機長、管輪;乙級船員之航行當值;輪機當值適用證書)共18類。船舶電信人員適任證書(包括GMDSS適用值機員;GMDSS限用值機員;一等、二等無線電子員)共4類。驗船師執業證書。引水人執業證書。各港(基隆、台中、高雄、花蓮)引水人登記證書。1附表一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藥劑生、護理師、護士、助產士、行政院衛生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師、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師、署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師、醫事放射士、營養師、呼吸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共20類證書。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員證書。空氣污物防制專責人員證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證書。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證書。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公私場所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證書。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空氣污染物目測檢查人員證書。行政院環境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證書—汽油車行型態及保護署惰轉狀態。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證書—機車行車型態及惰轉狀態。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證書—柴油車排放煙度。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證書—汽油車油箱、化油器蒸發氣檢驗。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證書—汽機車排放控制系統及惰轉狀態。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證書。醫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執照。非醫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執照。自92年2月1日後核發證書及執業執照之種類:輻射安全證書。行政院原子2.運轉人員證書。能委員會3.輻射防護人員(包括輻射防護師與輻射防護員)認可證書。備註:自92年2月1日游離輻射防護法(以下簡稱本法)及相關子法施行,配合修正。原領有操作執照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2年內,辦理換發輻射安全證書。原領有中級以上操作執照者,得經由設施經營者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運轉人員證書。行政院農業動植物防疫檢驗局:獸醫師證書及獸醫佐證書(由該會動植物防疫委員會檢疫局核發)行政院勞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員證書委員會2附表一行政院體育運動傷害防護員證書委員會土木工程科、水利工程科、結構工程科、大地工程科、測量科、環境工程科、都市計劃科、機械工程科、冷凍空調工程科、造船工程科、電機工程科、電子工程科、資訊科、航空工程科、化學工程科、行政院公共工業工程科、工業安全科、工礦衛生科、紡織工程科、食品科、冶工程委員會金工程科、農藝科、園藝科、林業科、畜牧科、漁撈科、水產養殖科、水土保持科、採礦工程科、應用地質科、礦業安全科、交通工程科等32科技師專業證照。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共同為下列人員執業或開業證書核發之主管機關建築師:依據建築師法第5條規定:「請領建築師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呈請內政部核明後發給。」同法第8條規定:「建築師申請發給開業證書,應備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並檢附建築師證書及經歷證明文件,向所在縣(市)(局)主管機關申請核轉省建設廳審查登記後發給之;其在直轄市者,由工務局為之⋯⋯」社會工作師:依據社會工作師法第9條規定:「社會工作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送驗社會工作師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始得為之。地政士:依據地政士法第7條規定:「地政士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得地政士開業執照(以下簡稱開業執照),始得執業。」4.不動產經紀人: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者,應具備1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始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請領經紀人證書。」不動產估價師: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6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登記開業,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不動產估價證書及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2年以上之估價經驗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登記後,發給開業證書。⋯⋯」營養師:營造師法第8條規定:「營養師執業,應向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送驗營養師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護理師(士):依護理人員法第8條規定:「護理人員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送驗護理人員證書,申定登記,發給執業執照。」藥師(藥劑生):依藥師法第7條規定:「藥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送驗藥師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醫師(牙醫、中醫):依醫師法第8條規定:「醫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物理治療師(生):依物理治療師法第7條規定:「物理治療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送驗物理治療師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始得為之。」助產士:依據助產士法第7條規定:「助產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3附表一生主管機關送驗助產士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醫事放射師(士):依據醫事放射師法第7條規定:「醫事放射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醫事檢驗師(生):依據醫事檢驗法草案第7條規定:「醫事檢驗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送醫事檢驗師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始得為之。」呼吸治療師:依據呼吸治療法第7條規定:「呼吸治療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獸醫師(佐):依獸醫師法第5條規定:「獸醫師執行業務,應具申請書,檢同獸醫師證書、照片及應繳費用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其他類別之執業或開業證書核發之主管機關衛生局:護理之家開業執照、產後護理之家開業執照、居家護理開業執照。臺北市政府2.產業發展局: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氣體燃料導管裝管技工考驗合格證書。甲、乙種電匠考驗合格證明書、旅館業登記證(預計92年開始實施);工廠登記證(以經濟部長名義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電子遊戲場業級別證、獸醫師執業執照、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種苗業登記證、農藥販賣登記證、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證書(以高雄市政府名義核高雄市政府發);檢驗員及考驗員證、檢驗員及考驗員合格證書(以交通部名義核發)。監理處:中華民國汽車修護技工執照。衛生所:鑲牙生執業執照、國術接骨技術員執業執照。建設局:營造廠設立登記證。工商旅遊局: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電子宜蘭縣政府遊戲場級別證。農業局:種苗登記證。衛生局:齒植技術員從事執照、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從業執照、中餐烹調技術臺中縣政府士證。雲林縣政府警察局: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當舖許可證。臺南縣政府衛生局:鑲牙生證照、齒模製造技術員證照、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證照。衛生局:醫療機構開業執照、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西藥商、中藥商、藥局、販賣業藥商開業執照(以上係該府授權衛生局以該府名義核澎湖縣政府發)。農漁局:漁船船員手冊(該府授權農漁局以該府名義核發)。附註:本表係就現行法令規定彙整,各機關使用時,仍應隨時注意相關法令異動情形,並自行更新,以免產生困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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