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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培训机构注册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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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培训机构注册须知[定稿]培训机构注册须知 申请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事项办理须知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 五、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四)《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六、申办条件 在本区域内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本...

[定稿]培训机构注册须知
[定稿]培训机构注册须知 申请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事项办理须知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 五、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四)《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六、申办条件 在本区域内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本区域教育发展规划、教育结构布局和教育需求。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 (一)举办者资格 1、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为具有北京市户籍,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国家机构不能举办培训机构。 5、公办学校可以参与举办培训机构。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培训机构。 6、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举办,也可联合举办培训机构。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权利、义务及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 7、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较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类培训。 8、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培训机构。 (二)资产来源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须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培训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2、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培训机构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培训机构举办者的出资。 3、公办学校参与举办培训机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4、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5、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培训机构。 6、设立培训机构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三)培训机构章程 培训机构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名称一般应为“XX培训 (专修、研修、自修、补习、辅导)学校或中心”, 不得称做 “XX学院”,名称前须冠以“XX区(县)”的字样。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内容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及回报比例;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9、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教学场所及设施 培训机构须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房屋产权清楚, 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举办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举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备总值应不少于100万元,图书资料不少于10000册。按照不低于20:1的生师比配备专任教师,参照有关规定配备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人员。 (五)学校决策机构 1、培训机构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3、培训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培训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4、培训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培训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6)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校长和教职员工 1、设置培训机构须配备专职校长一名,由决策机构聘任。 培训机构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具体要求: 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身体条件: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到校履行领导职责。 资历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校长须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或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学历条件:应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培训机构自主聘任教师、职员。 设置培训机构须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有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有2名以上财务人员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培训机构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培训机构聘任专职的教师、职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需签订聘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或劳动合同;聘用兼职的教师、职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需签订聘用协议或 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免费下载深圳劳务合同下载模板免费劳务合同范本下载修理厂劳务合同下载厨师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培训机构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应提交的材料(使用A4型纸): (一)举办者申请筹设培训机构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许可登记表》(8张表) 表1:设立培训机构申请报告 表2:举办者基本情况表(举办者为社会组织) 或举办者基本情况表(举办者为个人) 表3:决策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表4:决策机构成员基本情况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表5:决策机构会议决议 表6:培训机构负责人(校长)基本情况表 表7:专兼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 表8:专兼职教师基本情况表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3、举办者资格证明: 举办者为法人组织,提交法人证书及其复印件; 举办者为公民个人,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联合举办学校的提交双方资格证明和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经公证的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 所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培训机构除需提交上述4项材料外,还应 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有筹设期的才需提交)。 2、筹设情况报告(有筹设期的才需提交):报告应对筹建过程做出较为详细的说明。 3、学校章程(打印件和电子版)、首届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简历。 4、学校各项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学生注册登记、教师培训、财务管理、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责任追究等项制度)。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应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校舍租借合同(无偿使用校舍的应提交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无偿提供校舍的证明;租用区教委系统房舍办学的培训机构,须得到区教委房屋管理部门的批准);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提交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出具的备案表,并将《备案表》作为附件附在《验资报告》内。 6、校长的资格证明(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培训机构决策机构的聘任书。 7、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聘用教师和财会人员的名单、聘任合同、教师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 8、安全证明: ?房屋建筑、消防用电、卫生防疫、治安等方面安全合格的鉴定书; ?出租、出借、无偿提供校舍方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义务; ?培训机构安全保证书; ?公共安全、疫情控制应急处置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9、凡申请举办卫生、体育、保安等内容的,须提供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10、当事人若委托代理人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备注:申请材料格式文本下载步骤, www.cwedu.gov.cn教委政务公开网 ? 部门风采 ? 民办教育 ?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格式文本。) 八、申办流程 (一)受理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至区行政服务中心教委受理窗口。 受理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审验递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准确。申办材料齐全、符合规定,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出具《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初审 社管科初审,评议小组审议并实地考察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等条件。社管科将初审结果上报主管主任。 (三)复审 主管主任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上报教工委、教委办公会讨论。 (四)审定 教工委、教委办公会进行审定。 (五)告知 同意筹设的,制作筹设批准书,并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 对申请正式设立培训机构的,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六)送达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办学许可 证》。 对未批准设立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 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取得《送达回证》。 九、办理时限: 总时限:三个月 受理:5天 初审:30天 复审:20天 审定:20天 告知:5天 送达:10天 十、收费事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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