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2000年1月 24日法研[2000]5号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2000年1月24日法研[2000]5号安徽省交通事故赔偿律师网点击数:650 更新时间:2008-12-8 11:25:32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甘高法研[1999]06号《关于金昌市旅游局诉中保财产保险公司金川区支公司保险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