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国家鞋类三包
国家鞋类三包详细说明: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鞋类经营者应承担修理、更换、退货(以
下简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促进鞋类商品和售后服务质量的提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
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
和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本办法鼓励销售者与生产者制定
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四条 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100元以上300元以下(含300元)的鞋类"
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800元以下的鞋类"三
包"有效期限为90天;800元以上(含8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
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
理。
第五条 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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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
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或者原
单出口外贸的货品除外)。
第六条 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
任。 (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
裂底、断跟、泛硝、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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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
等质量问题的; (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 (三)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
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
性退清货款。
第八条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
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
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
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
第九条 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
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第十条 "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经营者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
收取任何修理费用(发回修理的快递费用除外)。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
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 经
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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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
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
鞋类商品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
有效期。
第十一条 对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如要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的,
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十二条 "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第十三条 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或鉴定的,检测或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收费修理。 1、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 2、有关销售等凭证与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 3、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
鞋类产品"三包"服务明细:
三包期限:
客户购买产品之日起 7 天内(即销售凭证所标示购买之日起计),全真皮布料的运动鞋三个月,非真皮面料的运动鞋、休闲鞋一个月为三包期。
1、包退: 客户购买 产品之日起 7天内(即销售凭证所标示购买之日起计),如出现因挑选不当未穿过,新鞋不配双,尺寸大小不一,顺脚,可以退货、换货。
2、包换: 三包期限内,凡出现以下问题给予包换 :( 1 )正常使用
( 2 )正常使用而出现断底、断面、断跟、断帮之一者,可以退换。
下,因同一部位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时,凭修理记录和证明包退换。 3、包修: 三包期限内,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开胶、脱线、断线、跟面脱落问题者,凭销售凭证可给予免费修理。(注:三包期限过后,消费者凭各销售商的销售凭证可给予修理,我司将收取基本的成本费用)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 1 、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2 、消费者自行拆动或修理造成损坏的。 3 、无"三包"凭证及有效销售凭证。 4 、超出"三包"期限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