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房协议书分房协议书
甲方:蔡认刚,男,1968年3月8日出生,现住雷山县雷公山大道14号。
乙方:李莉,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现住雷山县羊常坝。
丙方:蔡智宇,男,1996年2月5日出生,现住雷山县雷公山大道14号(系甲、乙双方的儿子)。
一、财产
1、甲乙双方原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2月4日离异,婚前双方有房屋一幢,坐落于雷山县雷公山大道14号,建设面积为640平方(四楼半)。
2、甲乙双方现有房屋一套,坐落于凯里市鑫鼎小区12幢11楼,建设面积为84平方。
3、甲乙双方有雷山县丹江镇杨排村、排...
分房协议书
甲方:蔡认刚,男,1968年3月8日出生,现住雷山县雷公山大道14号。
乙方:李莉,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现住雷山县羊常坝。
丙方:蔡智宇,男,1996年2月5日出生,现住雷山县雷公山大道14号(系甲、乙双方的儿子)。
一、财产
1、甲乙双方原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2月4日离异,婚前双方有房屋一幢,坐落于雷山县雷公山大道14号,建设面积为640平方(四楼半)。
2、甲乙双方现有房屋一套,坐落于凯里市鑫鼎小区12幢11楼,建设面积为84平方。
3、甲乙双方有雷山县丹江镇杨排村、排交山茶园100亩,现租给雷山县黄里杨德使用,租金每年5000元。
二、欠款
1、甲乙双方离异前在雷山县农业银行贷款壹拾万元用于装修,现欠贷款陆万肆仟元整,每月从蔡认刚工资扣还(贷款以蔡认刚名字贷款)。
2、甲乙双方离异前在雷山县农业银行贷款万元用于购买凯里鑫鼎花园套房,现扣李莉工资还款(贷款以李莉名
字贷款)。
三、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蔡认刚使用坐落于雷山县雷公山大道14号房3号门面及二楼以上房屋(包括现在营业的宾馆全部财产)之前双方在雷山县农业银行的欠款陆万肆仟元由甲方蔡认刚偿还。
2、乙方李莉使用雷山县雷公山大道14号楼房的一、二号门面及内的,现正在营业的服装及凯里鑫鼎花园的套房,双方在雷山县农业银行的欠款由李莉工资扣还。
3、双方的房屋禁止转让、转卖,双方如有一方百年归天(死亡后),财产无条件由儿子蔡智宇继承,儿子蔡智宇今后的学费及婚事由双方共同平等承担。
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各执两份,签字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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