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民商法考试题
(2009年民商卷)
1.试述民事责任的本质和特征。(15分)
2.试比较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和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15分)
3.试评述《物权法》第190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15分)
4.试结合我国《合同法》和传统民法理论,比较“合同解除”“合同消灭”和“合同终止”三者的不同含义。(15分)
5.论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意义和类型。(30分)
6.试评述物权行为理论以及我国的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30分)
7.案例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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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
甲在2000年6月购买一套商品房,与妻子周某和小女儿乙共同居住,8月7日,甲与该小区的物业签订“物业公约”:物业公司承担安全保护义务,甲承担上缴物业费的义务。由于物业公司只安排保安负责巡视保护安全,其监控设施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检测而未能正常使用,小区业主要哦秋安装防护窗,物业予以拒绝,造成安全防范漏洞。2001年3月5日凌晨1时许,良民罪犯通过小区垃圾场的小铁门没有上锁,一直敞开着的机会,闯入甲的家中,将乙奸淫后杀害。其中一名嫌犯被抓捕归案,判处刑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甲索赔,判决刑事被告人赔偿12346元,其余无能力赔偿,甲依据“物业公约”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违约损害赔偿4万元,对甲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受理。
结合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论,对上述案件进行评析。
苏州大学民商法考试题
(2007年民商卷)
一.简答题
1.简述民事权利的含义。
2.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
3.简述战友的分类。
简述《合同法》中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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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规制的相关内容。
二.论述题
1.评我国《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的制度。
2.论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3.论侵权行为法中的归责原则。
苏州大学民商法考试题
(2008年民商卷)
1.简答题
1.试辨析“权利”“权能”二者的含义。
2.简述代理关系中基础法律关系和授权行为。
3.简述用益物权的特点,并结合我国《物权法》谈谈用以物权客体的新发展。
4.简述情事变更的原则。
2.论述题
1.论抵押权客体的发展和变化。(结合传统民法,《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先关规定和变化予以论述)
2.论提存。
3.评述下列法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苏州大学民商法考试题
(2010年民商卷)
1.试比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
2.试比较要约和要约邀请。
3.论述违约金责任。
4.结合主债务和保证债务主从关系,试评述下列法条:
《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173条第2款:“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6条第一款:“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5.结合侵权责任法3次审议稿相关条文评述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3次审议稿86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6.结合《物权法》论述占有脱离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7.
结合民法中免责条款相关理论评述下列案件:
苏州大学民商法考试题
(2011年民商卷)
苏州大学民商法考试题
(2012年民商卷)
1.简述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15分)
2.简述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分类和法律后果。(15分)
3.试比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5分)
4.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有何区别?(15分)
5.论述违约行为的具体形态。(30分)
6.评述下列法条中包含的法律制度。(30分)
《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7.案例分析:
甲和A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19万元出卖给A,A交付了房款后,家没有将房屋交给A,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此后,甲又和B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15万卖给B,B交付了房款后,甲交付了房屋,但是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现在B正在装修房屋,A自行将自己的物品搬入该房屋,并在其中居住。
请从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角度分析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苏州大学民商法考试题
(2013年民商卷)
1.论除斥期间。(15分)
2.论暴利行为。(15分)
3.论述主物和从物的区分和物的成分。(15分)
4.论述《物权法》上动产物权的设立规则。
5.试比较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以及补充责任。(30分)
6.试评析下列法条:
《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7.案例分析:
甲打伤乙,在甲伤害乙的过程中,乙母正好看见,看见儿子被打,以及倒在血泊中的惨状,突发心脏病。后来乙母住院花费3万元,并且心情十分悲伤。现在乙母就自己的损失要求甲赔偿。
结合我国法律规定以及法学理论,试评述本案。
苏州大学民商法考试题
(2014年民商卷)
1.试比较自然人行为能力和自然人责任能力。(15分)
2.简述合同法上的鼓励交易的原则。(结合3个具体的合同法上的制度)(15分)
3.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业主共有物的范围。(15分)
4.简述债权物权化。(15分)
5.法条评析:
6.论述新闻报道,社会舆论和公众人物的权利限制。(30分)
7.
案例分析:
苏州大学民商法考试题
(2015年民商卷)
苏州大学
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民商法)
2007-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