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康乐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计委制定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含国债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老区建设资金和其它明确规定用于扶贫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县发展计划局、扶贫开发办、民宗局为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计划申报、实施管理、检查验收、支出审核;县财政局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县审计局、监察局为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审计、监督和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是:
(一)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重点用于修建乡、村公路和桥涵、兴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本农田、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小流域治理、移民搬迁和生态能源建设等;
(二)支持农业科技培训与推广,重点扶持科技示范、科技培训及为贫困户提供种子、种苗、种畜和社会化服务的农业产业发展项目;
(三)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机关经费和人员经费;
(二)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买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三)企业生产经营支出和部门经济实体;
(四)各种形式的有偿使用和偿还债务;
(五)基建项目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六)其他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管理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建立县级项目库。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 第六条
根据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制定全县扶贫开发总体规划。各乡镇制定扶贫开发的具体规划,经扶贫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县级扶贫项目库。
扶贫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申报。申报年度项目计划时,从扶贫项目库中筛选项目,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初步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七条 扶贫项目实行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管理的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落实主管领导,配备一至两名专职(或兼职)
扶贫项目专管员,在项目申报、审查实施方案、审核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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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1715998597110_0、项目日常管理、资金预拨的审核、检查验收、报账审核等环节把好第一关。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必须用于已批准的扶贫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确需调整项目,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建立扶贫项目汇审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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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项目实施前,先由项目单位提出项目实施方案(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县直有关部门集中审核,报经县政府项目分管领导审批后组织项目实施。
扶贫项目实施方案(计划)应包含的主要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列入《鹤峰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扶贫项目及物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 实行项目监理制。县直相关部门(含县农业局、水利局、畜牧局、林业局、交通局等)按照各自职能对扶贫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参与项目实施方案及工程预、决算的审查,检查验收,对竣工项目的质量评价等。
第十一条 建立扶贫项目检查验收和效益评价制度。竣工项目,由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项目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项目建设成果和项目的扶贫效益作出评价并填写《鹤峰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竣工验收表》。
第十二条 已建成的扶贫项目,县财政局必须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包括项目实施计划(方案)、验收资料、项目总结、报账资料、附件等。
第十三条 财政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凡实行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财政扶贫资金总额的10%暂扣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一年后,未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如数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则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承包合同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建立扶贫项目管护制度。竣工项目交付使用后,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项目单位建立项目建后管护制度,制定管护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落实管护责任人。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县财政局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收到上级财政拨入和本级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及时转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十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县级集中管理,统一核算,扶贫资金由专户直拨项目实施单位或扶贫物资供货单位。财政扶贫资金的会计核算仍按《鹤峰县财政扶贫资金会计处理规定》(鹤财农[2003]115号)执行。
第十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含提供劳务和扶贫物资供货单位)为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
第十九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报乡(镇)人民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可申请财政部门预拨一定额度的启动资金。预拨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扶贫资金总额的50%。
第二十条 需由政府采购的扶贫项目及物资,先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采购计
划,报扶贫主管部门汇总后纳入年度扶贫物资政府采购计划,实行集中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领用扶贫物资时,由扶贫主管部门根据采购计划和实施进度,开据《鹤峰县财政扶贫物资调拨单》,经财政部门审核签章后,到物资供应单位提货。物资供应单位凭调拨单结算联和统一发票与财政部门结算资金。
用财政扶贫资金支付自建项目的民工工资,投放农户种子、种苗、 第二十一条
种畜和现金补助,必须有到户的花名册,受益贫困户签字,并经村委会签章。 第二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必须按批准的计划使用,主要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以及扶贫会议经费、资料费、印刷费等开支。各级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收取项目管理费、评估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计划安排的培训费用,严格按照实际的培训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包括以下各乡镇人民政府、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建立财政扶贫资金台账,如实反映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建设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实行公示公告制。将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向、使用范围、分配原则和方法,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公告;将年度重点扶贫村、扶贫
项目、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 第二十七条 加强扶贫资金的财政监督。财政部门要对财政扶贫资金的全过程实行监督,组织实施县级报账制管理,严格审核项目支出,完善报账资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年度审计制度。每年年终由县审计局对当年财政扶贫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形成书面审计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 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对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要认真调查,从严处理。
违规调整项目,挥霍、浪费、截留、挤占财政扶贫资金的,如数扣减下年度财政扶贫资金指标,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罚;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如数追缴侵占的扶贫资金,并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扶贫资金的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违反规定将扶贫资金挪作本人或他人使用;在扶贫资金中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索取或收受扶贫资金使用单位的好处;将扶贫资金转到账外设立“小金库”的,依纪一律从严追究,从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和扶贫到户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各类扶贫资金的项目管理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鹤峰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鹤政发[2002]4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OO四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