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爱好者论坛_环保系统公务员学法用法征文
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运用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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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经修订正式实施,作为基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一直以严格执法律已,但该法的出台让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麻烦,早就有“发飙”的想法,今天提出一些困惑,请大家想想解决的办法。
我国立法权本属于全国人大,但部门法规的出台多半由各部门起草,所以这些话只能说给环保部听,请环保部代转全国人大了。
现在我国环保法律法规体系。在水污染防治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水污染防治法》,地方法规(重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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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作为基层执法人员,应当懂得法律大于地方法规、上位法大下下位法、后法大于先法。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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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出在这个地方了。
执法人员在发现企业有违法排污(如超标)的行为之后,必须立案查处,这当中就一个法律法规的选择问题。,我们理应选择在2008年出台的“法律、上位法和后法”即《中华人民共和水污染防治法》,但是这样就让地方法规成了一纸空文,似乎不符情理。而地方政府根据自已实际情况颁布的法规往往更切合实际,更易操作,基层执法人员往往采用,这也是国家颁布的法律没多大用处。在此希望环保系统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适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
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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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相应的罚则为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没什么问题,问题在于第74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我当时一看到这一条,超标就限期治理,完了,超标的情况太多了,有偷排的,有设施坏了的,反正大部份是稍微整改就能搞定的事情变成了限期治理,幸好基层执法人员不糊涂,可能环保部的也得到意见反馈,2009年9月1日马上要实施一个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这就把上面这个问题解决了,也是一桩好事。可这个限期治理办法我又看了一下,更了不得,超标后要再次进行周期监测,还要请专家论证,再告知,发限期治理决定。操作起来相当之麻烦,特别是一些老污染源小企业,还有要发告知,听证,这样就算一个行政处罚了。处罚款理解是可处还是并处,这一点也没有明确,限期治理和罚款根据“一事不多罚”必须是合并行文,那合并行文的话正常情况下因为罚款就要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了,可是目前很多人没有把限期治理作为一种处罚在看待哦,环保部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要09年9月1日才施行,在这之前使用该条下限期是否必须履行听证、告知程序。另外也没有说明哪些情况超标后可以不发限期治理的情况,让执法人员承担了不少责任。
处应缴排污费1-3以下的罚款。这一条是立法的时候严重官僚的表现。各位京官,知道排污费的现状吗,了解基层吗,晕哦,第一、很多个体工商户、小作坊根本没有缴纳排污费,第二、大部分企业征收不规范,第三、一个月排污费有多少,中小型企业为例,一两千块,根本没有震慑力。不过此条大大方便国家、省市环保局,为什么呢,管的都是大企业,我前面说的几条都不存在,苦了基层执法人员。
目前我真的迷茫了,一个小纸厂,设施管理不到位,监督性监测废水超标,咋整,下限期,罚款,想想又不对。为什么,只能罚三千块钱,下限期好像也没必要。用地方法规人家企业又提异议,我不知道怎么解释了。
第八十三条 企业
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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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此条基本上没有可操作性,为什么,造成了水污染事故后第一步是应急处置,而不是“立案处罚,责令限期采取措施”,那得经过立案、听证等程序后才能下发决定书,地方一遇到水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如果将“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这一程序以行政程序走下去,估计水污染物都流进大海了,但没有这一道程序后面要求其承担处置费用在法律程序上又过不去。所以,难啊!!!
最后,提一点建议,像这种重要法律法规出台后,应组织人员进行培训讲解,统一思想,不然理解起来千差万别,最好内部有个操作规程。我记得07年重庆市出台了环保条例,好阵仗哦,上上下下学习了好几天,个人觉得操作方面的疑惑解决了不少,执行起来当然得心应手,这新水法,有疑虑,不敢乱用,宁愿不用,我局现在都没有用这新水法处理过企业呢。
乱弹一通,望重视并解决。
基层环保局
200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