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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质量纠纷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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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质量纠纷民事答辩状民事答辩状答辩人:FQH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职务:因原告QXSF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产品质量纠纷一案,现被告就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一、双方已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被告提供的设备均已超过质保期,被告不提供质保期外的无偿维修及终身服务。且通过该协议也已证明原告对于被告提供的设备质量是认可的。双方签订的《祁县项目补充协议》(证据一)前言部分已说明:“,,后因甲方(原告)未能根据合同进度如期支付合同货款,造成合同逾期2年半无法继续执行。”双方签订的《祁县项目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原合同约定质保期限设备已超...

设备质量纠纷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FQH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职务:因原告QXSF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产品质量纠纷一案,现被告就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一、双方已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被告提供的设备均已超过质保期,被告不提供质保期外的无偿维修及终身服务。且通过该协议也已证明原告对于被告提供的设备质量是认可的。双方签订的《祁县项目补充协议》(证据一)前言部分已说明:“,,后因甲方(原告)未能根据合同进度如期支付合同货款,造成合同逾期2年半无法继续执行。”双方签订的《祁县项目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原合同约定质保期限设备已超过,乙方(被告)不提供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乙方向甲方负责设备的保修及其终身(有偿服务)。”在双方履行《购销合同》的过程中,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合同款项造成合同逾期两年半无法履行,导致被告为履行合同所制作、定做的机械设备长期放置,使用寿命大大降低。在原被告双方重启履行合同之后,双方通过签订上述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了被告提供的设备均已超过质保期,且不提供任何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同时,原告对质保期已过的认可也表明,被告不再对设备负有任何质量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责任。原告通过签署《祁县项目补充协议》的方式对于被告提供设备质保期已过作出认可的意思表示也表明其已对设备的质量的认可。二、被告提供的垃圾分拣设备也是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要求,不存在产能不足的情况。且该套设备已过质保期,被告不应承担质量问题责任。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证据二)第一条约定:“产品名称为日处理垃圾分选230吨焚烧100吨规模整套生活垃圾处理工艺系统。”双方签订的《焚烧炉系统采购及设备安装合同附件技术协议》(证据三)第一章第1.1.2条约定“设计能力:分拣线处理规模为230吨/日,焚烧线处理规模为100/日,每日运行时间24小时。”根据上述合同条款的约定,被告提供的分拣线设备需满足230吨/日,也即满足每小时处理量二230吨/24小时二9.58吨即可。被告提供的分拣设备的规格为30吨/每小时也足以满足上述合同约定的处理要求,但并非必须满足30吨/小时,而只需达到9.58吨/小时即满足合同约定。另,对于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分拣设备产能不足的问题,被告本着对客户负责、对设备负责的原则,对已经超过质保期的分拣设备免费进行了调试,分拣设备已完全可以达到30吨/时的产能要求(证据四)。二、被告提供的布料器系统已经安装调试完毕并于2013年11月8日经原告验收完毕并成功点火烧炉,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且该套设备已过质保期。2013年11月8日双方就生活垃圾处理系统整体点火运行成功。为厘清双方且原告2013年责任,确定设备运行情况,原告项目负责人签收设备移交清单并就设备运转情况提岀声明,在该份移交清单中原告并未就布料器提出任何质量问题。11月15日至2013年11月27日期间的垃圾炉运行记录也显示布料器系统运行正常,无任何质量问题(证据五)。且根据双方签订的《祁县项目补充协议》双方已经确认该设备已经超过质保期。对于超过质保期的质量问题,被告没有承担责任的义务。三、余热锅炉出现质量问题在于原告拖延履行合同,设备长时间搁置所致。且依照双方签订的《祁县项目补充协议》约定,该套设备已过质保期,被告不应承担质量问题责任。余热锅炉已由被告委托制造厂家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在项目现场安装完毕,因原告逾期支付设备款,导致设备从安装之日2010年10月起至2013年3月份一直处于搁置的状态。原告在重启垃圾焚烧项目后,余热锅炉制作厂家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发函(证据六),说明该锅炉已经放置两年多,相关配件损坏。原告使用该炉出现腐蚀漏水的原因正是长时间搁置导致部分设备部件无法使用,炉壁生锈,变薄,大幅度降低了余热锅炉的使用寿命,从而出现了腐蚀漏水的现象。至于原告所称的余热锅炉存在设计缺陷,无防腐功能说法,被告无法认同。被告所提供的余热锅炉设备,完全符合双方签订的《焚烧炉系统采购及设备安装合同附件技术协议》第3.2.8条约定的设计要求,不存在任何设计缺陷。至于无防腐功能的说法,被告认为:从处理线的实际使用情况及经济性角度考虑,垃圾焚烧厂以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为主要目的,为确保焚烧厂稳定、安全、环保的运行。采用该型锅炉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且成本较低,适合原告项目。所以,改型锅炉设计时未考虑防腐功能,具有防腐功能也不是余热锅炉的必备条件,且被告自始至终未向原告保证该余热锅炉具有防腐功能。且根据双方签订的《祁县项目补充协议》双方已经确认该设备已经超过质保期。对于超过质保期的质量问题,被告没有承担责任的义务。四、对于余热锅炉停烧造成的损失余热锅炉停烧的责任并不在被告,而是由于原告怠于履行合同造成余热锅炉长期搁置造成炉体损坏所致。另,双方通过签订《祁县项冃补充协议》确认了该余热锅炉设备已经超过保质期。超过保质期的质量问题更不在于被告。所以原告主张余热锅炉停烧损失没有合理合法依据。五、五吨行车抓斗设备出现收张不一致问题在于原告拖延履行合同,设备长时间闲置导致使用寿命缩短所致。且被告、被告、行车抓斗制造厂家上海科轻起重机有限公司三方已经达成协议,就行车抓斗维修的义务已经转让给上海科轻起重机有限公司。被告于2009年10月向行车抓斗的制作方上海科轻起重机有限公司定制了该行车抓斗设备,该公司于2010年11月制作完成。因原告逾期支付设备款,导致行车抓斗自制作完成之日起起至2013年3月份一直处于闲置的状态。2012年12月16日上海科轻起重机有限公司向我公司发函(证据七),声明该套设备已超过一年的质保期,该公司不再对抓斗设备承担质保义务。被告认为,该行车抓斗出现收张不一致问题的原因在于原告逾期履行合同导致设备闲置所致。且该抓斗设备已经超过质保期,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2013年11月3日,被告、原告、行车抓斗制造厂家上海科轻起重机有限公司三方确认:如须后续维修,只要直接联系抓斗厂家即可。该份协议表明,行车抓斗任何的质量问题的维修义务已转移给抓斗制造厂家(证据八)。且根据双方签订的《祁县项目补充协议》双方已经确认该设备已经超过质保期。对于超过质保期的质量问题,被告没有承担责任的义务。六、被告提供的回转窑系统已经安装调试完毕并于2013年11月8日经原告验收完毕并成功点火烧炉,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且该套设备已过质保期,被告不应承担质量问题责任。2013年11月8日双方就生活垃圾处理系统整体点火运行成功。为理清双方责任,确定交付设备情况,原告项目负责人范秉元签收了设备移交手续,并未就回转窑系统提岀任何质量问题。且原告2013年11月15日至2013年11月27日期间的垃圾炉运行记录也显示布料器系统运行正常,无任何质量问题。且根据双方签订的《祁县项目补充协议》双方已经确认该设备已经超过质保期。对于超过质保期的质量问题,被告没有承担责任的义务。综上所述,申请人的申请违背事实真相,不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理,公正裁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祁县人民法院答辩人:FQHBt限公司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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