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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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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关于征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等草案修改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发[2008]10号文件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制度建设,我司组织起草了《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草案(见附件)。现将这两个草案及起草说明送你们,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2010年6月18日前返回我司,并将电子版发...

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关于征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等草案修改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发[2008]10号文件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制度建设,我司组织起草了《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草案(见附件)。现将这两个草案及起草说明送你们,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2010年6月18日前返回我司,并将电子版发送至lgb220@126.com。 联系人及电话:吴柏海  (010)84238224    8534(传真) 附件:1.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                         二Ο一Ο年五月六日 附件1. 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流转原则和范围 第三章  流转当事人 第四章  流转方式 第五章  流转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第六章  流转管理 第七章  有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 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林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村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林权流转的界定】 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流转,是指集体林地承包方将其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有偿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转移其林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流出方,接受林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流入方。 第三条【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要求】 林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受到保护。 第四条【流转管理负责机构】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或者明确专门机构,负责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 第二章  流转原则和范围 第五条【集体林权流转的原则】 集体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  (二)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地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流入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六条【允许流转范围】 流出方有权处分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公益林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公益林区划界定机关批准。 上述森林、林地内的野生动物、矿藏、埋藏物、水域不得流转。 第七条【禁止流转范围】 下列集体林地、林木不得流转: (一)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二)无林权证的; (三)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 (四)已经抵押的; (五)属于国防林的; (六)划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其他林地、林木。 第三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八条【当事人适格条件】 流转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当事人平等协商和接受监管】 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流转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流出方权利】 流出方有权自主决定其依法享有的林权是否流转、流转对象和流转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出方依法流转其享有的林权。 流出方有权依照约定获得流转收益,在流转合同期满后收回相关林权。 第十一条【委托流转】 流出方可以委托他人流转其林权。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由委托方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受托方不得超越委托方的授权,不得损害委托方和第三人的权益。 第十二条【流出方义务】 流出方应当确保流转的林权真实、有效、合法、准确,依照合同约定向流入方转移林权。 第十三条【流入方资格】 流入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照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四条【流入方权利】 流入方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自主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相应收益。 流入方有权对其林权依法进行再流转,并获得流转收益,原流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流入方义务】 流入方应当履行流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流转金。 流入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履行法律规定的防火和防治病虫害等义务。 第十六条【林地投入补偿】 流入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林地生产能力的,因流转合同到期等原因由流出方依法收回林地时,流入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办法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或者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章  流转方式 第十七条【流转方式】 林权可以采取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抵押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或者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进行流转。 第十八条【家庭承包获得的集体林权的流转】 通过家庭承包获得的林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应当自收到承包方申请后30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流出方应当自流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流转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送发包方备案。 第十九条【家庭承包获得的集体林权的流转】 通过家庭承包获得的林权采取出租、转包方式流转的,流出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二十条【其他方式获得的林权的流转】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获得的林权的流转,应当征得发包方同意。 第二十一条【集体统一经营的林权的流转】 集体经济组织将其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30日公示,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林权的再流转】  流入方有权依法将其林权实行再流转。 流入方再流转其通过转包、出租方式获得的林地、林木,未取得林木所有权证的,应当取得原流出方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流转期限】 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其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的,其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流入方再流转其林权的,不得超过原流转合同的剩余期限。以转让的方式再流转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五章  流转合同 第二十四条【流转合同】 流转当事人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流出方和流入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流转的林地、林木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面积及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株数等;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林地的用途;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八)双方当事人其他权利和义务;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林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合同鉴证】 流转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强迫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六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六条【流转备案制度】 流出方提出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发包方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流转登记制度】 林地采取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流转双方应当到林地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林地采取转包、出租流转的,流转双方要求对林木所有权进行变更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林权登记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变更登记受理】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变更登记,国家规定需要公示的,从其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变更登记补办】 本办法实施前已流转的林权,未办理登记的,双方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补办林权变更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流转信息系统建设】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集体林权流转登记册和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载林权流转情况。 第三十一条【流转档案管理】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流转合同签署的指导。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林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依法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流转收益管理】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的流转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用于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支出。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的流转收益,全部归其所有。 第三十三条【流转评估要求】 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其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时,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流转其林权的,由当事人自行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评估机构】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机构调查的森林资源实物量为基础,进行价值评估。 从事调查和评估的森林资源调查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规程进行森林资源实物调查和资产价值评估。 第三十五条【林权流转争议解决】 因林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有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无效流转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的规定流转林权的,该流转行为无效,由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林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法律责任】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行为无效,并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渎职责任】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林权变更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不具备变更登记条件的林权进行变更登记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执行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制定林权流转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林权及其流转方式的界定】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林权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 转让是指经流出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者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流入方,由流入方履行相应林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林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灭失。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林业生产经营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也相应调整。 出租是指流出方将部分或者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地使用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流入方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林地承包关系不变,流出方继续履行原林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流入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流出方负责。 转包是指流出方将部分或者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移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林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林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林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流入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入股是指流出方与他人为发展林业经济,将林权折合成股权,联合从事林业合作生产经营,或者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林业生产经营。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林地林木资产的占有,将该林地林木资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林地林木资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林地林木资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抵押后,原承包经营关系不变。但是,抵押使作为抵押物的林权将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在实现抵押时原承包经营关系可能改变。 第四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关于起草《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对《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必要性和重要性 从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投资发展林业。各种资本进入林业不断提速,积极参加集体林地、林木流转。据初步统计,截至2009年底,通过各种途径流转给大户、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集体林地3亿亩,还有联户承包的0.8亿亩,加起来占集体林地总面积27.4亿亩的13.87%。这些流转活动吸引各种生产积极要素向林业聚集,推动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但是,由于配套制度不健全,林权流转不规范,一些地方出现了流转林地面积过大、租金过低、期限过长的“三过”问题,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以来,随着各地明晰产权的改革任务陆续完成,林权流转将愈加活跃、愈加广泛,成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改革的有效途径和措施。全国已登记注册各种涉林专业合作社1.4万个,入社农户502万户,合作经营面积4670万亩,探出了通过林权流转发展农民合作经营的新路子。当前的改革形势需要在坚持和稳定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林权规范有序流转,平等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林权流转不规范的问题尚未得到解决。虽然《森林法》对林权流转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作了规定,为规范林权流转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但是,林权流转相关配套制度尚未建立起来,部分现行法律规定也已不符合林业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在这样的情况下,福建、江西、浙江、湖南、湖北、云南、四川等林业改革先行地区出台了规范林权流转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探索建立起林权流转登记、流转评估、流转管理等配套制度,然而这些努力只能在局部上适应了改革的需要,在全国层面上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随着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农民权利意识日益高涨,全国规模的林权交易市场日益凸显,要求林权流转规范有序进行的呼声愈加强烈,这多年来已经成为两会提案的关注议题。 为了适应全国改革新形势的迫切需要,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森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出台国家层面的调整集体林权流转的规范性文件,在坚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鼓励集体林权规范有序地流转,保护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过程 为了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创造集体林权流转的良好法律环境,按照国家林业局领导的要求,我司从2009年起组织力量,开始着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 考虑到集体林权流转管理立法的实践性、专业性、技术性很强,起草过程中,我司深入开展调研,借鉴了农业和不动产管理等领域的经验做法,研究了福建、江西、浙江、湖南、湖北、云南、四川等省的立法实践,听取了部分林业厅局有关领导同志和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同时注意充分发挥有关专家的作用,组织了北京林业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南京林业大学等有关法学、林学、经济学的专家学者进行研讨和论证。经过努力,形成了这一征求意见稿。 下一步,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根据林业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林权流转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将调整林权流转的重点确定为:(一)流转范围; (二)流入方资格;(三)流转方式;(四) 流转期限;(五)流转合同;(六)流转管理。 起草的总体思路是:通过明确流转范围、当事人资格和流转方式,加强林权流转管理,消除林权流转的法律障碍,在坚持和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平等保护农民和其他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林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征求意见稿共8章42条。包括:总则、流转原则和范围、流转当事人、流转方式、流转合同、流转管理、有关责任、附则。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流转范围 征求意见稿的调整范围,既包括家庭承包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又包括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林地承包权的流转,还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林地的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既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又包括林木所有权或者林木使用权的流转。 第六条规定了允许流转的林地林木范围。原则上,集体林地、林木都可以流转。公益林也可以流转,只是在采取转让方式时要经过原区划界定机构的批准。同时,第七条作了排除性的规定,列举了不允许流转的类型。 (二)当事人资格 第八条规定了流转当事人的适格条件,要求“流转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原则上,流转双方当事人基本上不受身份、地域等限制,只在第十三条要求流入方具备林业生产经营能力。 (三)流转方式 第十七条总括规定了林权流转的六种方式。在此基础上,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家庭承包获得的集体林权的流转方式及有关程序,第二十条对拍卖、招标和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获得的集体林权的流转方式及有关程序,第二十一条规定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林权的流转方式及有关程序。 第二十二条对再流转作规定。流入方有权依法再流转其林权。但是,流入方通过转包、出租方式获得林权、但没有办下林权之前,再流转应当经流出方同意。 在附则部分,对六种流转方式及其产生的法律效果作了解释说明。 (四)流转期限 第二十三条区分三种情况规定了流转期限。第一款针对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情况,规定流转期限不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第三款规定再流转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对其依法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进行流转的,最长不得超过30年。根据中发[2008]10号文件,集体经济组织允许保留少量集体林地作为机动地。保留机动地虽然也为了增加村集体的经济收入,增强其办公益事业的能力,但是这部分机动地主要用于人口变化、自然灾害、林地征收等原因带来的林地调整。所以,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的流转期限不宜过长。 (五)流转合同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流转合同签订原则,以及流转合同一般内容。第二十五条建立了流转合同的鉴证制度,明确了鉴证的自愿性原则。在实践中,流转当事人有时也有合同鉴证的需要,由于林业部门未提供合同鉴证的服务,流转当事人一般都找当地司法部门公证机构鉴证。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业部门对林权流转监管职能的发挥。征求意见稿借鉴了农业部门对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做法,规定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流转当事人要求流转合同鉴证的,可以提供鉴证的服务。 (六)流转管理 第六章集中规定了流转管理方面的主要制度,涵盖了林权流转备案、流转变更登记、流转信息库建设、流转档案管理、流转收益管理、林地征收征用补偿、流转评估及评估机构、流转争议解决等方面。其中,对变更登记和流转评估这两项制度的意见分歧比较大。 第二十六、二十七条针对不同的流转方式和对象,分别制定了林权流转备案制度和变更登记制度。其中,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林地使用权采取出租、转包方式流转的,流转双方当事人对该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要求变更登记的,也是要求林地林木分开发证的,按照国家林权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的,应该经过评估。这主要为了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其他类型的流转评估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流转评估应该以森林资源实物量为基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价值评估,实物量调查和价值评估机构要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征求意见稿和以上说明妥否,请审议。 附件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整理归档 第四章 保管移交 第五章 开发利用 第六章 奖励处罚 第七章 附则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 为加强和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改档案界定】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简称林改档案,是指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林改档案工作界定】 林改档案工作是指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是林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林改档案工作原则和要求】  林改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同步进行、规范运作的原则。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林改档案工作纳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内容,作为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效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林业、档案部门职能分工】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林改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林改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有关组织单位的林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检查和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级林改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和行政村的林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林业部门工作职责】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林改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林改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林改档案管理机构职责】  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林改档案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和工作标准; (三)负责林改文件材料的登记、积累和归档工作; (四) 负责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编目、统计等工作,熟悉所保管的档案情况,积极提供利用; (五)负责组织林改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三章  整理归档 第八条【林改档案整理归档要求】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确保林改全过程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系统。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站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纳入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 第九条【林改档案整理归档要求】  林改档案一般作为文书档案进行管理,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要求进行整理,并在次年的上半年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条【林改档案管理及分类】  产生业务资料较多的机关、单位或者组织,可以将林改档案分为大类和属类进行管理。 林改档案大类和属类设定可以参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见附件)执行。   第十一条【林改档案整理工作职责】  林改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并交由林改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和提供利用,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林改工作人员在工作调离前,应当将个人手中的林改文件材料移交给林改档案管理机构,不得销毁或擅自带离原单位。   第十二条【林改档案保管期限】 林改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林改档案凡具有重要查考利用保存价值的,应作为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作为定期保存,期限为10年和30年。具体办法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十三条【对归档文件材料质地的要求】  归档的林改文件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手续完备。 归档材料应当使用碳素、黑蓝墨水等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因特殊情况产生的字迹模糊或者易褪变的文件材料应当附一份清晰的复印件。 纸张、装订材料等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十四条【对非纸质材料的要求】  对非纸质材料应当将每一件(张、盒、盘)作为一个保管单位,单独排列编号,并采取按年度结合内容的方法分类整理和编制档号。其中与文字材料有直接联系的应编写互见号或互见卡。 录音、录像材料要保证载体的有效性,电子文件和GIS采集系统数据及航片要用不可擦写性光盘保存,主要的应制成纸质文件同时归档保存。 照片和图片,要配有简洁的文字说明,标明时间、地点、人物和事件。 电子文件产生的软硬件环境及参数须符合有关要求。 第四章  保管移交 第十五条【管理制度建立要求】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改档案保管制度,安排林改档案保管专用资金,配备档案用房、柜架、装具,备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定期开展档案保管状况检查,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六条【机构变化档案移交】  林改档案管理机构撤并时,应当将林改档案整理登记后,妥善移交给主管机关或者接收单位,不得散失。 第十七条【乡、村级林改档案保管移交】  集体经济组织林改档案可以移交乡(镇)暂时保管,经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后,移交县级国家档案馆统一保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站、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需要保留备份或者复印留存。 第十八条【县级林改档案保管移交】  县级林改档案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保管一定期限后按时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单位,可提前移交,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装具用品格式、发放、检查等】  林改档案装具用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确定格式,负责监制,统一发放,定期检查。 第五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开放利用服务要求】  各级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和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林改档案,为社会提供利用林改档案服务。 利用有关林改档案资料时,除复制成本费外,免收其他各种费用。 第二十一条【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林改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林改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加快林改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大网上查询档案信息服务力度。 第六章 奖励处罚 第二十二条【奖励】 对在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处罚】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林改档案失真、损毁或丢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执行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办法和本地林改档案实际情况,制定林改档案工作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归档范围 保管期限 一、林权(登记类) 1 宗地登记材料 1.1 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内的 1.1.1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生效的林权登记申请表及其附件,林权登记GPS及罗盘仪测量表,毗邻单位(个人)定界意见表,林地平面图,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承包(流转)等确权合同书,林权登记公示材料等登记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永久 1.1.2 申请登记的权属证明材料。即林源依据,包括林权证(自留山证)、土地证、农业合作化、四固定时间确定的权属证明,当时有权批准的机关的批准文件、协议、协约或赠送书等,村民(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明确集体林分配的林改方案;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权源依据遗失的,有逐级组织证明,并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实认定的材料。 永久 1.1.3 登记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永久 1.2 非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但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属于本辖区国有、集体单位的 1.2.1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生效的林权登记申请表及其附图(副本或经该登记机关存档的复印件) 永久 1.2.2 申请登记的权属证明材料(副本或经该登记机关存档的复印件) 永久 1.2.3 登记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副本或经该登记机关存档的复印件) 永久 2 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内的林权界线拼图 2.1 国有单位和各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所有权界线拼图 永久 2.2 集体所有林地,该集体所有林地单位内林地使用权界线拼图 永久 3 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内的林权登记台帐 永久 4 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内的林权证发放登记表 永久 5 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内的计算机数据资料(光盘) 永久 6 本机关登记发证前公示文本 永久 7 本机关组织的林权现场勘查材料及图册 永久 8 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内的林权登记代码文件材料 永久 9 本机关购林权证数量及其编号材料 永久 10 本机关其它林权登记发证业务管理材料及图表 永久 11 本机关审核或审批山林流转的文件材料 11.1 行政审批、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 永久 11.2 已经审核、审批的批准文件、流转合同副本及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永久 11.3 未予审核、审批的申请材料 10年 二、纠纷调处类 1 纠纷调解申请书,双方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书,人民政府依法调解的意见、请示、批复、处理决定,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林权界线确认书等。 永久 三、林改综合类 (一)上级机关的有关材料 1 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材料 1.1 重要会议材料 1.1.1 通知、名单、议程、报告、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等文件材料 永久 1.1.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 30年 1.1.3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小组会议纪录、参考材料、总结等文件材料 10年 1.2 一般会议材料 1.2.1 纪要、通知、总结、讲话、报告 30年 1.2.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 10年 2 上级机关颁发的文件材料 2.1 属于林改政策并要执行的重要文件 永久 2.2 属于林改政策并要执行的一般文件 30年 3 上级机关印发的出版物、简报、情况反映、工作动态等 10年 (二)本机关的有关材料 1 本机关召开会议材料 1.1 重要会议 1.1.1 通知、名单、议程、报告、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等文件材料 永久 1.1.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 30年 1.1.3 小组会议纪录、参考材料 10年 1.2 一般会议材料 1.2.1 纪要、通知、总结、讲话、报告 30年 1.2.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 10年 2 本机关党组(党委)和行政办公会的纪要、会议纪录、讨论通过的文件 永久 3 本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 3.1 本机关制发的职能业务文件材料 3.1.1 方针、政策、法规性的、普发性的职能业务问题、长远规划、纲要 永久 3.1.2 专项业务问题的文件材料 30年 3.2 本机关的请示、上级机关的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本机关的批复 3.2.1 方针政策性的重要问题 永久 3.2.2 具体业务问题的 30年 4 本机关形成的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总结、报告 4.1 年度以上的、重要专题的 30年 4.2 半年的、季度的、一般专题的 10年 5 本机关检查下级机关工作、下级机关报送的整改情况、调查 研究形成的文件材料 5.1 重要的 30年 5.2 一般的 10年 6 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6.1 有省级以上领导人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 永久 6.2 有上级机关或本机关领导人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 30年 6.3 没有处理结果的 10年 7 本机关受到上级机关表彰和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 7.1 省级以上的 永久 7.2 市(州)、县(市、区)级以下的 30年 8 本机关对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 8.1 影响大、问题严重的 永久 8.2 一般的 30年 (三)集体经济组织有关材料 1 集体经济组织召开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文件材料 1.1 通过并签名的林改方案 永久 1.2 会议纪录 永久 1.3 表决票 永久 1.4 签收通知、会议签到纪录 永久 (四)非隶属机关制发的有关文件材料 1 非隶属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30年 2 非隶属机关联系一般事务的文件 10年 (五)下级机关的有关文件材料 1 下级机关报送的总结、报告、统计报表、典型材料 1.1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总结、重要的专题报告、典型材料 30年 1.2 年度以下的总结、一般专题的报告和备案的 10年 四、声像类 1 党和国家领导人、上级机关领导等视察、检查林权管理工作时形成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照片、声像材料等 永久 2 林改过程中形成的会议、培训、领导讲话、领导题词、操作现场等声像资料 2.1 重要的 30年 2.2 一般的 10年 关于起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对起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说明如下:     一、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档案工作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齐全、完整、真实、有效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以下简称林改档案)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巩固林改成果的重要保证,也是林权流转、林权继承、林权纠纷调处、林权抵押贷款、森林资源资产变现等活动的重要依据。全面加快林改档案管理工作,对全面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维护亿万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林改档案工作。从2006年以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档案局多次组成联合调研组,到江西、福建、云南、四川等省进行了深入调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法[2007]61号)。各地根据实际建立起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林改档案工作的指导,落实责任和要求。经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林改档案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同时,林改档案工作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档案工作意识不高,资金人员配备不够,档案整理归档不及时,保管移交对接不顺等。要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对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一些现行规定进行调整完善。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林改档案工作中,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形成了一些在实践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如,将林改档案工作列入林改工作规划和作为评估林改效果的重要指标,设立或者明确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建立林改档案整理、收集、保管和移交制度,推进林改档案信息化建设和规范化建设,都进行了积极地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应当通过立法形式予以规范和确立。同时,地方各级林业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迫切希望国家能及时发布施行林改档案管理办法,以统一规范和指导全国的林改档案工作。 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过程 2009年12月22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召开了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会议。会议分析了林改档案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研究了林改档案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为制定国家层面的林改档案管理办法十分必要,时机成熟。对此,中央有关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指出要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抓紧研究制定林改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和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联合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研,分析研究各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方面的法律文件、政策措施和具体做法,经过多次讨论,形成了这一征求意见稿。 下一步,将根据反馈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     三、征求意见稿的重要内容说明 (一)名称体例 征求意见稿名称定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共25条,分为7章,分别是总则、组织管理、整理归档、保管移交、开发利用、奖励处罚和附则。另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二)调整对象 征求意见稿主要调整对林改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移交、开发利用等行为。第二条对林改档案进行界定。第九条规定,对林改档案一般作为文书档案进行管理。对林权管理档案,另有规定按照专业档案进行管理的,从其规定。 (三)组织管理 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林改档案管理中职责分工,第三款规定乡(镇)一级林改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按照中发[2008]10号文件的规定,林改档案管理机构主要是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所明确的林权管理专门机构。 (四)整理归档 第八条、第九条对林改档案的整理归档作了一般规定。第十条要求,在产生业务资料多时,对林改档案可分大类和属类进行管理。从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分别对林改档案工作职责、保管期限、材质要求等作了规定。 (五)保管移交 第十五条对林改档案保管作了规定,要求建立有关保管制度,安排专门资金,配备保管设施设备。第十六条第一款对县级档案移交作了规定,第二款规定了提前移交的情况。第十七条对机构变化时档案移交作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对“村档乡管”的情况作了规定,第二款对档案备份或者留存作了规定。在实践中,绝大部分地方制作两份档案,保留一份、移交一份,但也有只制作一份,在移交时复印留存。这两种做法都是允许的,但是优先采取前一种做法。 (六)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对林改档案开发利用作出规定,除了涉及秘密等依法不公开外,各级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和国家综合档案管应该向社会开放林改档案,提供便利和服务。第二十一条对林改档案开发利用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作出要求。从目前实践情况来看,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深入推进,要求林权管理达到日常化、规范化、动态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已经成为林改档案开发利用的一种趋势。 (七)附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作为附件,供各地参考。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归档范围、大类属类、保管期限等内容进行增删修改。 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妥否,请审议。 4.1 年度以上的、重要专题的 30年 4.2 半年的、季度的、一般专题的 10年 5 本机关检查下级机关工作、下级机关报送的整改情况、调查 研究形成的文件材料 5.1 重要的 30年 5.2 一般的 10年 6 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6.1 有省级以上领导人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 永久 6.2 有上级机关或本机关领导人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 30年 6.3 没有处理结果的 10年 7 本机关受到上级机关表彰和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 7.1 省级以上的 永久 7.2 市(州)、县(市、区)级以下的 30年 8 本机关对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 8.1 影响大、问题严重的 永久 8.2 一般的 30年 (三)集体经济组织有关材料 1 集体经济组织召开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文件材料 1.1 通过并签名的林改方案 永久 1.2 会议纪录 永久 1.3 表决票 永久 1.4 签收通知、会议签到纪录 永久 (四)非隶属机关制发的有关文件材料 1 非隶属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30年 2 非隶属机关联系一般事务的文件 10年 (五)下级机关的有关文件材料 1 下级机关报送的总结、报告、统计报表、典型材料 1.1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总结、重要的专题报告、典型材料 30年 1.2 年度以下的总结、一般专题的报告和备案的 10年 四、声像类 1 党和国家领导人、上级机关领导等视察、检查林权管理工作时形成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照片、声像材料等 永久 2 林改过程中形成的会议、培训、领导讲话、领导题词、操作现场等声像资料 2.1 重要的 30年 2.2 一般的 10年 关于起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对起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说明如下:     一、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档案工作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齐全、完整、真实、有效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以下简称林改档案)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巩固林改成果的重要保证,也是林权流转、林权继承、林权纠纷调处、林权抵押贷款、森林资源资产变现等活动的重要依据。全面加快林改档案管理工作,对全面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维护亿万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林改档案工作。从2006年以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档案局多次组成联合调研组,到江西、福建、云南、四川等省进行了深入调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法[2007]61号)。各地根据实际建立起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林改档案工作的指导,落实责任和要求。经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林改档案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同时,林改档案工作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档案工作意识不高,资金人员配备不够,档案整理归档不及时,保管移交对接不顺等。要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对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一些现行规定进行调整完善。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林改档案工作中,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形成了一些在实践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如,将林改档案工作列入林改工作规划和作为评估林改效果的重要指标,设立或者明确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建立林改档案整理、收集、保管和移交制度,推进林改档案信息化建设和规范化建设,都进行了积极地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应当通过立法形式予以规范和确立。同时,地方各级林业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迫切希望国家能及时发布施行林改档案管理办法,以统一规范和指导全国的林改档案工作。 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过程 2009年12月22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召开了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会议。会议分析了林改档案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研究了林改档案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为制定国家层面的林改档案管理办法十分必要,时机成熟。对此,中央有关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指出要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抓紧研究制定林改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和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联合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研,分析研究各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方面的法律文件、政策措施和具体做法,经过多次讨论,形成了这一征求意见稿。 下一步,将根据反馈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     三、征求意见稿的重要内容说明 (一)名称体例 征求意见稿名称定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共25条,分为7章,分别是总则、组织管理、整理归档、保管移交、开发利用、奖励处罚和附则。另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二)调整对象 征求意见稿主要调整对林改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移交、开发利用等行为。第二条对林改档案进行界定。第九条规定,对林改档案一般作为文书档案进行管理。对林权管理档案,另有规定按照专业档案进行管理的,从其规定。 (三)组织管理 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林改档案管理中职责分工,第三款规定乡(镇)一级林改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按照中发[2008]10号文件的规定,林改档案管理机构主要是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所明确的林权管理专门机构。 (四)整理归档 第八条、第九条对林改档案的整理归档作了一般规定。第十条要求,在产生业务资料多时,对林改档案可分大类和属类进行管理。从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分别对林改档案工作职责、保管期限、材质要求等作了规定。 (五)保管移交 第十五条对林改档案保管作了规定,要求建立有关保管制度,安排专门资金,配备保管设施设备。第十六条第一款对县级档案移交作了规定,第二款规定了提前移交的情况。第十七条对机构变化时档案移交作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对“村档乡管”的情况作了规定,第二款对档案备份或者留存作了规定。在实践中,绝大部分地方制作两份档案,保留一份、移交一份,但也有只制作一份,在移交时复印留存。这两种做法都是允许的,但是优先采取前一种做法。 (六)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对林改档案开发利用作出规定,除了涉及秘密等依法不公开外,各级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和国家综合档案管应该向社会开放林改档案,提供便利和服务。第二十一条对林改档案开发利用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作出要求。从目前实践情况来看,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深入推进,要求林权管理达到日常化、规范化、动态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已经成为林改档案开发利用的一种趋势。 (七)附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作为附件,供各地参考。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归档范围、大类属类、保管期限等内容进行增删修改。 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妥否,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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