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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强化班民法一测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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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强化班民法一测试题 系统强化班民法一(民通、物权)测试题 类型:题数:共30题试卷总分:46分测试时间:60分钟 考试得分:0   单选题共14题   第1题:(ID:3807)3.下列有关民事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1分) 学员答案:None参考答案:D ╳     AA.甲乙互负同种类债务,甲向乙主张抵销系行使请求权 BB.甲对乙享有债权,乙对丙享有债权,甲对丙主张代位权系行使形成权 CC.甲驾车致乙受伤,乙请求甲承担责任,甲主张乙过失相抵系行使抗辩权 DD.甲故意毁坏乙之爱车...

系统强化班民法一测试题
系统强化班民法一(民通、物权)测试题 类型:题数:共30题 试卷 云南省高中会考试卷哪里下载南京英语小升初试卷下载电路下试卷下载上海试卷下载口算试卷下载 总分:46分测试时间:60分钟 考试得分:0   单选题共14题   第1题:(ID:3807)3.下列有关民事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1分) 学员答案:None参考答案:D ╳     AA.甲乙互负同种类债务,甲向乙主张抵销系行使请求权 BB.甲对乙享有债权,乙对丙享有债权,甲对丙主张代位权系行使形成权 CC.甲驾车致乙受伤,乙请求甲承担责任,甲主张乙过失相抵系行使抗辩权 DD.甲故意毁坏乙之爱车,乙请求甲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属于物权请求权         解题参考 一、本题涉及民事权利的性质辨认问题。抵销权属于形成权之一种,故A选项错误。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保全请求权,而非形成权,故B选项错误。侵权责任中,而非形成权,故B选项错误。侵权责任中,侵权人主张受害人过失相抵是在确定责任份额时主张减轻责任的事由,过失相抵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消灭对方的损失赔偿请求权得以实现,并不消灭或者否定对方的请求权,故C选项错误。所有人的所有权遭受侵害,主张排除防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的权利属于物权请求权,但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则属于债权请求权, 故D选项正确。 二、 三、   第2题:(ID:3808)4.甲向乙借款30万元,以其价值15万元的房屋、9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4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1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D     ╳     AA.7万元 BB.6万元 CC.8万元 DD.10万元         解题参考 一、对同一债务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时候,如何划分物保与人保的担保范围及其关系,乃司考一个经久不息的考点。对此,最关键者是首先划分为两种情形:(1)即债权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并存;(2)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并存。这两种情形下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相当大的差异: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的情况下,债务人提供的物保被执行先于保证;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并存的情况下,两者的被执行次序相当。《担保法》第28条规定了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的关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这一规定被公认为适用于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并存的情形,本题正属之。同时《担保法解释》第38条又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债务人提供物保一共25万,但是因为车祸毁损减少价值5万元,相当于债务人提供 二、 三、   第3题:(ID:3813)9.张某因经营需要向刘某租赁了一个仓库,要求李某为其租金债务提供担保,李某答应以其与朋友赵某共同出资购买的一套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以下说法哪个是错误的?   (1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D     ╳     AA.该抵押并不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 BB.如果李某以其在该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则抵押有效 CC.如果赵某知道李某以该财产作抵押而没有表示反对,则视为同意 DD.如果李某以该财产份额设定抵押,应当经过赵某的同意         解题参考 一、根据《物权法》第188条、《担保法》第42~43条的规定,李某与赵某的机器设备不属于《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必须登记的抵押物,因此该抵押并不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故A项说法正确。《担保法解释》第5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同此,B、C两项说法都是正确的,D项的说法错误。另依《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所以按份共有人有处分自己共有份额的权利,此不以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为必要。 二、 三、   第4题:(ID:3814)10.曾迎春向孙道林借款20万元,6个月内归还,曾迎春将自己的一间房屋抵押给孙道林以作担保并办理了登记。后曾迎春将该房屋出租给李元芳居住,租期2年,但未将出租房屋一事通知孙道林,亦未告知李元芳该房已抵押给孙道林。后曾迎春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孙道林提起诉讼,将该房屋拍卖给丁。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1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C     ╳     AA.曾迎春和李元芳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 BB.曾迎春和李元芳之间的租赁合同对丁有约束力 CC.因抵押权实现所造成的李元芳的损失,曾迎春应当赔偿 DD.因曾迎春未将房屋出租一事告知孙道林,孙道林可请求曾迎春承担责任         解题参考 一、《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先租赁,后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买卖不破租赁;而先抵押后租赁的,买卖可破租赁。《担保法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本题即属于这种情形,故曾迎春和李元芳之间的租赁合同本身有效,但对丁无约束力。因此,AB两项错误。而曾迎春未告知李元芳该房已抵押给孙道林,故对于抵押权实现所造成的李元芳的损失,曾迎春应当赔偿。因此,C项正确。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并无通知抵押权人的法定义务,故无须因未通知抵押权人而承担法律责任。因此,D项错误。 二、 三、   第5题:(ID:3815)11.王明伦捡到了一只迷失的母牛,一连几天都没有人认领。王明伦于是将该牛饲养起来,后在良种站花钱为母牛配种,此后母牛生下一只小牛犊。2年后,失主罗四生偶然间路过,发现了该牛,于是二人发生争议。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1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C     ╳     AA.罗四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王明伦可以拒绝返还母牛 BB.母牛应归还罗四生,但小牛犊应归王明伦 CC.母牛、小牛犊应全部归还罗四生,但罗四生应当付给王明伦饲养费和配种费 DD.母牛、小牛犊全归还罗四生,但罗四生应付给王明伦适当的报酬         解题参考 一、《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据此无因管理的收益应当返还,但管理人不能索要报酬,因此D项错误。此外,所有权属于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此A项错误。依据《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孳息应当归所有权人,所有B项错误。 二、 三、   第6题:(ID:3822)18.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08年2月2日。借款到期后,甲未还钱。2009年3月3日,甲将此债务转让给丙承担,乙表示同意。但丙也未还款。2010年4月4日,乙向丙主张债权未得而诉至法院。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1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C     ╳     AA.乙对甲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丙可主张此抗辩 BB.乙对甲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但丙无权主张此抗辩 CC.乙对甲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丙无权主张此抗辩 DD.乙对甲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但乙对丙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         解题参考 一、本题涉及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题中,乙对甲的债权于2008年2月2日到期后,甲未履行债务,即开始计算乙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2009年3月3日,甲将债务转让给丙承担,系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的行为,故乙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乙对甲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至2011年3月3日。债务承但经债权人同意后发生效力,故乙对丙享有债权请求权,该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即为2009年3月3日至2011年3月3日,现乙与2010年4月4日起起诉,其对丙的诉讼时效期间未过,故本题答案为C项。 二、 三、   第7题:(ID:3823)19.甲厂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以自有的一套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担保,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厂因经营不善,将该套设备出租给丙公司。丙公司谎称该机器属自己所有,将其出卖给善意的丁公司,丁公司支付了部分价款,丙公司将该机器交付给丁公司。因甲厂无力还款,引起纠纷。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1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A     ╳     AA.甲厂与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 BB.丁公司对该机器设备的权利优先于乙银行的权利 CC.丁公司取得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 DD.甲厂有权请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解题参考 一、《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本题中,丙公司无权处分该机器,丁公司善意有偿取得该机器,故机器所有权归丁公司,甲厂有权向无权处分人丙公司请求赔偿损失,因此CD 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可知,乙银行的抵押权未经登记,故不得对抗丁公司的所有权,故B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5条和第188条规定可知,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不需要办理登记。另外,是否办理登记都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故选项A错误。 二、 三、   第8题:(ID:3824)20.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的朋友丁为甲的借款作保证人,丁与乙签订了保证合同。但乙仍不放心,甲又请求其朋友丙以自己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值10万元)为甲作了质押担保,并与乙签订书面合同,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了出质登记。丙、丁并未约定各自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后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主张权利。经查,因股票价格上涨,丙所持股票现在的市场价值为20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1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C     ╳     AA.乙应先就丙所持有的股票主张质权,不足部分再向丁主张保证责任 BB.乙只能对丙主张10万元的质权,对股票增值部分不享有质权 CC.乙既可以向丙主张股票现值的质权,也可以向丁主张承担保证责任 DD.乙应先向丁主张承担保证责任,不足部分再向丙主张质权         解题参考 一、依据《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就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人保任选其一主张权利,此时并不存在物保优于人保的问题,故AD选项错误,C选择正确。股票因市场变化而增值部分属于股票本身的价值,因乙、丙并未约丙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故应以其股票对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B选项错误。 二、 三、   第9题:(ID:3826)22.张辉向刘菲菲借款30万元,以其价值15万元的房屋、9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4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1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D     ╳     AA.7万元 BB.6万元 CC.8万元 DD 10万元         解题参考 一、对同一债务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时候,如何划分物保与人保的担保范围及其关系,首先划分为两种情形:(1)即债权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并存;(2)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并存。这两种情形下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相当大的差异: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的情况下,债务人提供的物保被执行先于保证;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并存的情况下,两者的被执行次序相当。《担保法》第28条规定了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的关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这一规定被公认为适用于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并存的情形,本题正属之。同时《担保法解释》第38条又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本题中债务人提供物保一共25万,但是因为车祸毁损减少价值5万元,相当于债务人提供20万的物保,则保证人应该在剩余范围之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D正确。 二、 三、   第10题:(ID:3829)25.甲为购买一幅古画与乙达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乙将自己所有之古画一幅出售给甲,价款15万元,分15期支付款项,每期1万元。双方并且约定,在付清全部款项之前,古画之所有权并未转移给甲。古画交付甲后,乙因向丙借款10万元,将古画抵押给丙,并告知丙现在古画被甲借览。甲得知后,告知丙,该古画已经卖给他了。但丙仍然接受了该古画的抵押。后甲付清了全部款项。而乙因无力偿还借款,丙要求实现抵押权,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D     ╳     AA.丙有权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BB.丙的抵押权已经生效,有权对古画实现抵押权 CC.乙和丙故意侵害甲的权利,构成共同侵权 DD.甲付清款项,古画的所有权已经转移         解题参考 一、本题涉及抵押权问题。甲乙分期付款买卖古画,甲付清款项,古画所有权已经转移,D选项正确。丙的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甲已经取得古画所有权,故丙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甲,B选项错误。乙和丙达成古画抵押合同,并未侵害甲的权利,故C选项错误。丙未能实现抵押权,系自担风险,故A选项错误。 二、 三、   第11题:(ID:3830)26.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银行借款200万元给乙公司,乙公司以一幢竣工不久的价值215万元的综合服务楼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尚未到期,综合服务楼由于严重的施工质量问题而垮塌。该楼施工单位为丙建筑工程公司。因综合服务楼垮塌,乙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恶化,其债权人丁、戊等均上门讨债,并要求乙公司将丙建筑公司所赔付款项在各债权人之间公平分配。对此,甲银行表示异议。通过诉讼,丙公司赔偿数额为150万元,此时,甲银行债权仍未届清偿期。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1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C     ╳     AA.丙公司赔偿款应由乙公司决定向谁清偿 BB.丙公司赔偿款应由向乙公司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平均分配 CC.甲银行有权主张提存丙公司赔偿款 DD.丙公司赔偿款应由乙公司全体债权人平均分配         解题参考 一、本题涉及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问题。根据《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二、 三、   第12题:(ID:3831)27.甲公司就一栋价值1000万元的大楼为其向乙银行的连续借款设定最高额为500万元的抵押权,后为从丙银行借款,又在该楼上设定价值500万元的抵押权。在乙银行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尚未确定前,甲公司与乙银行拟增加原最高限额到800万元。因甲公司无力还款,经拍卖该大楼所得款项为900万元。因清偿债务,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1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D     ╳     AA.乙银行800万元,丙银行100万元 BB.乙银行650万元,丙银行250万元 CC.丙银行500万元,乙银行400万元 DD.乙银行500万元,丙银行400万元         解题参考 一、本题涉及最高额抵押约款变更不得损害其他抵押权人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第205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因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有关最高债权额的变更对甲公司的另一债权人丙银行产生不利影响,故其变更内容不得对抗丙银行,本题正确选项为D。 二、 三、   第13题:(ID:3832)28.郑某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 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模板免费下载购销合同word模板下载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购销合同付关于水果的购销合同 ,约定甲公司将一套商业用房销售给郑某,由郑某预付部分房款,余款由乙银行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甲公司为郑某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郑某将所购得商业用房设定抵押于乙银行,并约定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后乙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但郑某却一直未能依约按期偿还贷款。乙银行提起诉讼,甲公司所售商品房尚未完工。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1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D     ╳     AA.乙银行既可以主张抵押权,也可以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B.乙银行应先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张抵押权 CC.乙银行应先主张抵押权,后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D.乙银行只能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不能主张抵押权         解题参考 一、本题涉及预售商品房抵押问题。依《物权法》第180条、第187条和《担保法解释》第47条规定可知,预售商品房可以设定抵押,但该抵押权应办理登记才能设立。本题中抵押并未办理登记,抵押权并未设立,乙银行不能主张抵押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二、 三、   第14题:(ID:3833)29.甲为投资基金将自有房屋一处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4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房地产市场价格大涨,甲未经乙银行同意将已设定抵押的房屋以60万元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对此,下列哪项表述是错误的?   (1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A     ╳     AA.虽然甲的转让行为未经过乙银行同意,但丙可因善意有偿而取得房屋所有权 BB.乙银行可以要求甲将转让所得提前清偿借款或提存 CC.丙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替乙清偿全部债务,使甲、乙之间的抵押权消灭 DD.虽然甲未将买卖事宜通知乙银行,但乙银行仍可行使其对该房屋的抵押权         解题参考 一、《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B项中虽然甲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未经乙银行同意,但乙银行可以事后追认,主张转让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B项正确。丙受让房屋时应当查询不动产登记簿,丙不可能成为善意第三人,A项错误,当选。抵押期间,处分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乙银行同意,乙银行仍然享有抵押权,除非受让人丙行使涤除权,使自己受让的房屋上的抵押权消灭,所以CD项说法正确。 二、 三、   多选题共16题   第1题:(ID:3805)1.下列行为中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2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ABC     ╳     AA.授权行为 BB.遗嘱行为 CC.撤销行为 DD.买卖行为         解题参考 一、双方法律行为要求必须有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根据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本题中,选项ABC三项均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二、 三、   第2题:(ID:3806)2.叶琴去云南出差,好友诸朝杰托其帮忙买一副大理石砚。3个月后叶琴将价值1000元的大理石砚送至诸朝杰家时,发现诸朝杰在叶琴出差期间病逝,财产已经由诸朝杰之子继承。诸朝杰的儿子拒绝收下大理石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BC     ╳     AA.被代理人诸朝杰已经死亡,叶琴代理行为无效 BB.叶琴不知道诸朝杰死亡,代理行为仍有效 CC.诸朝杰子应承受该代理行为的结果,支付价款 DD.诸朝杰子不承受该代理行为的结果,不用支付价款         解题参考 一、《民法通则意见》第82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因此,B、C两项正确。 二、 三、   第3题:(ID:3809)5.在法定代表人和法人关系的问题上,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BD     ╳     AA.法定代表人既是法人的代表人,又是法人机关的代表人 BB.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行为是法人的行为 CC.法定代表人只能是法人单位的行政正职负责人 DD.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源于法律和章程,而不是源于法人的授权         解题参考 一、了解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机关的一种,《民事诉讼法意见》第37条的规定:(1)法人的行为是由法人机关完成的,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机关的一种,因此,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2)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源于法律和章程,而非法人的授权。因此,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活动,不需要法人授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D。 二、 三、   第4题:(ID:3810)6.以下属于物权的取得不经登记即可生效的有:   (2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ACD     ╳     AA.法院执行生效判决将广合公司的车辆拍卖,王大利拍得了一辆捷达车 BB.张祖泽在自己的土地上为李伏军设定了抵押权 CC.赵丰收在宅基地上盖了一栋房屋 DD.孙茂民设立了一份遗嘱,孙茂民死亡后,孙茂民的孙子孙大鹏依据遗嘱取得了孙茂民的汽车         解题参考 一、参见《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故ACD三项当选。 二、 三、   第5题:(ID:3811)7.朱和良与王兰洋二人各出资5万元购买了一间商品房,开始由二人共同居住,现二人决定分割。下列就共有物的分割说法正确的有:   (2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ACD     ╳     AA.二人首先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法 BB.协商不成的,可以在房子中间夹一道隔板一人一半 CC.二人可以协商拍卖该房屋并就价款分割 DD.如果折价出让该房屋,其中一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解题参考 一、《物权法》第100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共有物的分割遵循如下规则:协商分割,协商不成能进行实物分割的进行实物分割,不能实物分的对价款分割。《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B项属于分割会造成价值减损,因此不选。D项是折价出让。 二、 三、   第6题:(ID:3812)8.田村为了灌溉A土地,与刘村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田村每年支付刘村1万元,田村在刘村的B水库取水1千吨,合同期限为10年。双方办理了地役权登记手续。一年后,田村将A地承包给胡贵华,刘村将B水库承包给南润华。后来,胡贵华经过田村的允许,将部分土地转包给武志德,转包的土地需要灌溉。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2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AD     ╳     AA.南润华无权禁止胡贵华继续在B水库取水 BB.南润华有权禁止胡贵华继续在B水库取水 CC.南润华有权禁止武志德在B水库取水 DD.南润华无权禁止武志德在B水库取水         解题参考 一、《物权法》第162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本题中,胡贵华取得A地的承包经营权时,法定取得取水地役权;同理,南润华取得承包B水库的承包经营权时,需要负担B水库上设立的地役权。A正确,B错误。《物权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本题中,胡贵华将需役地部分转包给武志德,且转包的需役地需要灌溉,涉及地役权,武志德和胡贵华同时享有地役权,C错误,D正确。 二、 三、   第7题:(ID:3816)12.曹明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为华永祥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ABCD     ╳     AA.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一并抵押给华永祥 BB.如果曹明没有将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华永祥,也视为一并抵押 CC.曹明还可以以该栋房屋为丙再设一个抵押权 DD.曹明也可以以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丁设定一个抵押权         解题参考 一、根据《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所以AB两项正确。由于抵押权为担保物权,是对物的交换价值的利用,所以两个不同的抵押权可以在同一不动产上设定,只是有受偿的先后顺序而已。所以CD两项也是正确的。 二、 三、   第8题:(ID:3817)13.金佳炫之子出国学习音乐,3年期满马上就要回国,金佳炫于是为其购买钢琴一架,后金佳炫之子改变主意想在国外找一工作后定居,于是积极寻觅工作,金佳炫见状即与张栾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果金佳炫之子在5个月内没有回国,则金佳炫将钢琴卖与张栾。这一民事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2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BC     ╳     A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BB.已成立,但未生效 CC.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DD.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题参考 一、本题关键点在于确定金佳炫张栾双方的法律行为到底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是将来不确定发生的,而期限是将来确定发生的。在本题中,“金佳炫之子在5个月内没有回国”的事实发生与否并不确定,所以双方签订的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且是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对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言,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该民事法律行为即成立,但只有当所附条件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才发生效力。因此,B、C两项正确。 二、 三、   第9题:(ID:3818)14.霍金元于2011年8月8日欠常丹8000元,声明是装修房子急需,而最近生意又不太好导致手头无现金。房子装修后不久霍金元生意也日益兴隆;2011年10月5日常丹遂向霍金元索要欠款,霍金元以未约定还款时间且手头尚缺钱为由推托,常丹于2011年9月5日再次向霍金元索要,霍金元很不情愿还给常丹钱。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2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CD     ╳     AA.霍金元、常丹之间债务尚未到期 BB.常丹最后得到这8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CC.霍金元、常丹之间债务于常丹向霍金元索要时到期 DD.霍金元与常丹的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解题参考 一、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2)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霍金元与常丹之间的债务自常丹向霍金元索要时即已到期,A项错误而C项是正确答案。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期间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2天开始计算。因此霍金元与常丹之间债务的诉讼时效应自2011年10月5日起算,到2011年9月5日没有超过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 二、 三、   第10题:(ID:3819)15.吴广遭车祸昏迷在路上,陈胜途经发现后雇计程车将吴广送往医院,并帮其支付医药费,在救助过程中,陈胜的名牌衣服因染有吴广的血渍而不能使用,同时吴广的贵重手表遗落在事故地点,陈胜因疏忽而未能发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2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BCD     ╳     AA.陈胜应赔偿吴广手表遗失的损失 BB.吴广应偿付陈胜雇用计程车的费用 CC.吴广应偿付陈胜帮其支付的医药费 DD.吴广应赔偿陈胜衣服不能使用的损失         解题参考 一、本题中陈胜救助吴广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即发生债的关系。另《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题中陈胜雇用计程车所支出的费用和帮吴广支付的医药费均属于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而陈胜的衣服因染有吴广的血渍而不能使用则属于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所以依法均应由受益人吴广偿付。另依民法理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管理义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向本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该责任以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但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时,对本人造成损害,管理人仅于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负赔偿责任。这也是从无因管理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目的考虑,以鼓励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行为。本题中吴广手表的遗失是陈胜在其有生命危险的紧急情况下为对其进行救助造成的,陈胜对此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不应负赔偿责任。因此,BCD项正确。 二、 三、   第11题:(ID:3820)16.下列选项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2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ABD     ╳     AA.甲发现乙一个人忙脱粒,主动帮助。因谷子飞进甲眼睛受伤,花去医药费1000元,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 BB.甲见乙拉车上坡非常吃力,主动在车后帮乙推车。乙因受力肩上的皮带松动,致车后滑撞伤甲,花去医药费500元,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 CC.某天傍晚,大雾迷漫,某村青年甲、乙在张大妈家的柴禾旁谈恋爱,张大妈出来抱柴禾,青年甲、乙急忙跑走,张大妈以为遇上了鬼,惊吓成病,花去医院费1000元。张大妈请求甲、乙支付1000元 DD.甲将乙丢失的羊牵回家后,四处粘贴寻物启示,乙向甲索要,甲要求乙支付草料费200元         解题参考 一、构成无因管理需要具备四个要件:(1)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2)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3)须管理事务的行为有利于本人并不得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是替本人履行法定或道德上的义务以及救助自杀的除外;(4)须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的成立除要求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且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外,还要求管理人主观上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题中,ABD三项都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因此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必要费用。其中,AB项为实际损失,D项为直接支出的费用,均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选。C项明显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不能形成无因管理之债。所以,答案应为ABD项。 二、 三、   第12题:(ID:3821)17.《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关于此规定的表述正确的是:   (2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BCD     ╳     AA.属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BB.属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CC.属于不变期间 DD.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解题参考 一、除斥期间,又称不变期间,是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若在此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本题所列期间系典型的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故BCD三项当选。 二、 三、   第13题:(ID:3825)21.甲向乙借款15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张某、林某、王某、姜某,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下列表述中构成表述的有:   (2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ABC     ╳     AA.张某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 BB.林某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5万元” CC.王某在甲向乙出具的协议上签署“保证人张某” DD.姜某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宝山区别墅一套抵债”         解题参考 一、根据《担保法》第13条、《担保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的签订形式一共有四种:(1)单独的书面保证合同;(2)在主合同上有保证条款,保证人签字;(3)在主合同上没有保证条款,但第三人以保证人身份签字;(4)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应当采用一定的形式。保证的含义就是愿意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履行责任或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不以个别财产为限,而必须是保证人的所有财产。据此,ABC三项可选。D选项中张某与乙之间的约定属于设立不动产抵押的约定,不符合保证的含义,D项错误。 二、 三、   第14题:(ID:3827)23.下列哪些关于相邻关系的主张应予支持?   (2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AB     ╳     AA.农民刘能的院子很大,在与邻居赵四的隔断墙边上盖了一个厕所,赵四很难忍受,于是主张依相邻关系,要求刘能拆除该厕所 BB.谢大脚屋后是一面山坡,村长令村民在谢大脚家院子周围的三面种上油菜,谢大脚只好每天从后门翻越山坡而出。现谢大脚主张依相邻关系,从门前菜地开辟一条出门通道 CC.谢永强欲在自己土地通自来水,要从历史形成的道路铺设水管,则路途较远。要走最近路线,则需通过刘一水的土地。谢永强遂主张依相邻关系,认为他有权使用刘一水的土地 DD.李二白种植大树的树根侵入王莲花的庭院,但对王莲花无害,王莲花主张依相邻关系有权请求李二白除掉该树         解题参考 一、《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物权法》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物权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据此:(1)修建厕所、猪圈、堆放腐败物等,应当与邻居保持适当距离,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否则,邻人赵四有权主张相邻关系之保护。(2)谢大脚有邻地必要通行权,可以要求种油菜的村民留出通道。(3)谢永强通自来水并非“必须”通过刘一水的土地,而仅是为了更好地满足谢永强的利益,因此这超出了相邻关系提供的保护限度,可通过设定地役权来实现对刘一水土地的利用。倘若谢永强的土地被刘一水的土地包围,谢永强要通自来水,则必须通过刘一水的土地铺设水管,此时则可主张相邻关系。或者刘一水在自己地界铺设管道,影响了谢永强房屋地基的稳固,谢永强方也可主张相邻权。(4)越界植物的枝根,如对于土地的利用无妨碍,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有容忍义务。 二、 三、   第15题:(ID:3828)24.某市区有一幢住宅楼,一个广告公司认为该楼的位置非常适合做广告宣传,遂与该楼顶层的几户居民协商将该幢住宅楼的楼顶租赁下来设置广告牌,每年支付租金5万元,由顶层的几户居民均分,并且双方就此签订了租赁合同。后来,该幢住宅楼中的其他用户认为建筑物的屋顶应当属于该建筑物所有的住户共同所有,其租赁所得的收益应当在该住宅楼的所有住户中均分。就租金分配问题,楼顶的几户居民与该楼的其他居民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问法院的下列判决,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BD     ╳     AA.楼顶属于顶层几户居民所有,租金应由这几户居民分享 BB.楼顶属于该幢住宅楼的全部住户所有,租金应由全部住户分享 CC.顶层几户居民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DD.顶层几户居民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         解题参考 一、《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是指建筑物除专有部分之外归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共同所有的部分。建筑物共有部分分为两种:(1)全体共有部分,即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所有的部分。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地基、屋顶、外墙、承重墙等;功能性附属设施如道路、大门、给水排水系统消防设施等;休闲附属设施如绿地、树木花草、游泳池等,都属于全体共有部分。(2)部分共有部分,即部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的部分。如各相邻专有部分之间的楼板、隔墙,部分区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楼梯、走廊、电梯等。由此可见,屋顶应当属于所有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共同所有,如果因屋顶租赁而收取租金,则应当在全体区分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为之,若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构成无权处分,为效力待定行为,故D正确,C错误。 二、 三、   第16题:(ID:3834)30.甲在路上行走时被违规驾驶的出租车司机撞成重伤,处昏迷状态。司机驾车逃逸,乙见状急忙将甲送到医院治疗,为此乙花费出租车费30元,匆忙中将自己放在医院长椅上的手机丢失,乙身上穿的一件名牌西服也被甲身上的血迹污损,不能再穿。另外,乙还耽误了去跟客户谈判的时间,失去了一个重要客户。对于乙所受的各项损失,甲应对哪些予以偿付?   (2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AC     ╳     AA.出租车费 BB.手机 CC.名牌西服 DD.失去客户的损失         解题参考 一、《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又根据《民通意见》第132条之规定,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该案中乙的行为显然构成了无因管理,乙为把甲送进医院治疗花费的出租车费是无因管理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甲应该予以偿付,乙的名牌西服因此被污损属于在该活动中受到的直接损失。乙的手机虽然也是在救甲的过程中丢失,但这与救甲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不属于《民通意见》中所规定的“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的损失”,甲没有法律上的偿付义务,如果其出于道德上的原因自愿偿付,则在所不论。至于乙因救甲而失去客户的损失,则属于预期利益的损失,不是“实际损失”,所以甲没有义务偿付。 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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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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