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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合同xx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DX-2018xxx委托人:管理人:A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2018年月日目录2前言3一、合同当事人4二、释义5三、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与管理8四、资产委托状况10五、委托资产的投资和估值15六、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16七、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7八、管理人的声明与保证17九、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8十、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18十一、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9十二、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20十三、信息披露20十四、关联方证券的投资20十五、委托资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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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定向资产管理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资产管理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合同编号:DX-2018xxx委托人:管理人:A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2018年月日 目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目录1类医疗器械目录高值医用耗材参考目录 2前言3一、合同当事人4二、释义5三、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与管理8四、资产委托状况10五、委托资产的投资和估值15六、委托人的 声明 无利益冲突声明中华医学会杂志社职业健康检查不够规范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亲友住房声明 与保证16七、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7八、管理人的声明与保证17九、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8十、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18十一、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9十二、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20十三、信息披露20十四、关联方证券的投资20十五、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21十六、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与其他相关费用23十七、委托资产清算与返还25十八、保密条款25十九、不可抗力26二十、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备案27二十一、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27二十二、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方式28二十三、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份数28二十四、其他事项32附件一:《托管资金到账通知书》(样本)33附件二:《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样本)34附件三:《追加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样本)35附件四:委托资产追加通知书(样本)36附件五: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样本)37附件六:预留印鉴(样本)38附件七:征询函39附件八:管理人关联方名单41附件九: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投资监督事项表42附件十:风险揭示书48附件十一: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49附件十二:投资指令50附件十三:股票质押式回购投资指令(编号:)52附件十四:提前结束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xxx)申请书前言为规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证监会公告[2012]3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2]206号,以下简称《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委托人的资产来源于xx基金,委托人为该基金的管理人。委托人承诺xx私募投资基金所募集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委托人承诺与拟投资的定增项目的发行人(含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承销商无关联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委托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代持、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或接受相关方财务资助的情形;委托人承诺参与定增并获配前不得开展任何可能影响发行人项目过会审核的相关产品份额及股份收益权转让活动;委托人承诺本计划持有定增项目锁定期间,委托人不转让定向计划收益权与定增项目收益权。委托人承诺配合管理人完成参与定增(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身份核查)及定增股票解禁后的股票卖出等工作。委托人承诺配合监管机构及管理人的要求,提供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委托人确认已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本合同是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一、合同当事人委托人:机构法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管理人:A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XX区管委会现场指挥部办公大楼X楼办公地址:上海XX路XX弄证大五道口广场X号楼X层法定代表人:刘XX联系人:杨XX联系电话:021-385XXXXX传真号码:021-38XXXXXX网址:http://www.iXXXXX.com/托管人: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注册地址:上海市XX路XX号办公地址:上海市XX路XX号负责人:于XX联系人:鲍XX联系电话:021-526XXXXX传真号码:021-625XXXXX网址:www.XXX.com.cn二、释义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名词具有如下含义: 《管理办法》 指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修改并于2013年6月26日公布及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2012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 《暂行规定》 指2016年7月18日起正式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元 指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管理人 指A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A资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托管人、托管人 指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简称“B银行上海分行”。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委托人、委托人 指【xxx】。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 指受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的正常交易日。 托管协议 指管理人A资管与托管人B银行双方就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账户管理、清算、会计核算等业务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托管协议》。 资产委托起始日 指委托人和托管人双方确认签收《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的当日(若非同日签收,以最后一方签收日的当日)。 资产委托到期日 指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之日;委托期限提前届满的,合同终止日为资产委托到期日。 委托资产专用账户 指为实现资产管理目的,管理人用以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账户及其他专用账户。 托管账户/托管专户 指在托管人营业机构(上海分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并通过托管人的“第三方存管”平台与专用资金账户建立唯一对应关系。 专用资金账户 指在B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机构开立的,专用于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的资金账户。 专用证券账户 指仅供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买卖证券交易所交易品种的证券账户。 其他专用账户 指用于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买卖证券交易所以外交易品种的账户。 定向增发 指向特定投资者(包括大股东、机构投资者、自然人等)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三、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与管理(一)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1、托管账户托管账户是指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为履行本合同在托管人营业机构(上海分行)为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银行结算账户通过托管人“第三方存管”平台与专用资金账户建立唯一对应关系。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托管账户,由托管人管理。委托资产托管期间托管账户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费用、资产划拨、追加资产和提取资产等,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假借委托人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管理人、托管人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2、专用证券账户(如有)管理人应于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以委托人名义开立专用证券账户,用于买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种。每个委托人只能在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各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专用证券账户,且提供必要协助。在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或注销时,若有需要,管理人应代理委托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证券在专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之间的划转。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者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管理人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管理人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办理成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前,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3、专用资金账户(专用资金台账账户)(如有)专用资金账户在B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属营业机构开立,并与委托人在指定的托管人下属营业机构(上海分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建立对应关系,委托人应在托管人下属营业机构(上海分行)签署《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专用资金账户开立后,管理人将专用资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托管人留存。4、定期存款账户(如有)委托资产投资定期存款,管理人应与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如有)(1)本合同生效后,托管人负责以“管理人-托管人-资产管理计划”名义(以实际开户名为准)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委托资产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6、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如有)管理人负责在基金管理公司或管理人的基金代销系统开设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用于在场外进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委托人应配合管理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开户所需的相关资料。管理人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直销柜台开立基金账户时应将托管账户作为赎回款指定收款账户;通过其基金代销系统开立基金账户时,以托管账户账户作为赎回款指定收款账户。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管理人、托管人双方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委托人的基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委托人的基金账户进行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以外的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基金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托管人有权随时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查询该账户资料。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由管理人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付托管人留存。7、其他专用账户(如有)委托资产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时,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开立相关账户,并负责管理账户,必要时委托人提供协助,账户开立后管理人应及时将账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授权的管理人业务专用章后交付托管人留存。此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如委托人已经开立了相关账户,委托人应根据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将该账户交由管理人用于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二)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管理1、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内的资产归委托人所有,管理人、托管人通过委托资产专用账户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对委托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并保证委托资产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2、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委托人托管账户预留印鉴采取以下模式:以“管理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名义开立:委托资产托管期间,账户预留印鉴为管理计划财务专用印章1枚以及托管人监管印章3枚。计划财务专用印章、监管印章由托管人自行保管。同时,管理人将机构网银客户号、机构网银登陆密码、网上银行证书交由托管人保管。四、资产委托状况(一)委托资产的保管与处分1、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资产归入其固有资产。2、管理人、托管人因委托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委托资产。3、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或破产财产。4、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资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委托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资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资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资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委托人。5、保管期间,如中国证监会对非现金类委托资产的保管事宜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管理人和托管人对委托资产的保管并非对委托人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不承担委托人的投资风险。6、托管账户、专用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由托管人确认管理人划款指令有效后,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要求进行,委托人不参与托管账户、专用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二)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量、金额1、委托资产的初始形态可以为现金资产或非现金类资产,具体种类、数量、金额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里的“初始委托资产明细”。2、委托金额为委托资产专用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资产当日的价格总和,其中证券类资产价格以收到初始委托资产当日的收盘价计算(当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3、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后的委托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三)委托资产的交付时间及交付方式1、委托人签署《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等业务文件和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开立后十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将下列文件资料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付托管人留存。1)委托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证券交易参数表3)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4)专用资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5)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见合同附件十一,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账户、托管费收入账户、管理费收入账户等)2、委托人应当在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开立后及时将委托资产中的现金资产足额划拨至托管账户,托管人负责查询,经核实无误后向管理人发送《托管资金到账通知书》。同时,委托人将委托资产中的非现金资产足额划拨至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专用账户(如有),管理人负责查询到账情况。3、管理人确认委托资产全部到账后,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委托人及托管人双方确认签收后,该通知书生效。4、委托人和托管人双方确认签收《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的当日(若非同日签收,以最后一方签收日的当日)作为资产委托起始日。(四)委托期限1、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委托期限为【2】年,从资产委托起始日起算。本合同提前终止时委托期限提前届满。2、委托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协商合同是否续约。若管理人同意续约的,由管理人向其他合同当事人发起续约无异议函,若经其他合同当事人书面回复确认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续约一年,以后本合同的续期皆以此办理;如有需要,合同各方当事人可就续约事宜签订补充协议。若其他当事人无回复,则视为其他当事人不同意续约,根据合同约定终止。(五)委托资产的追加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追加委托资产。追加委托资产比照初始委托资产办理移交手续,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资产。(六)委托资产的提取1、委托资产提取的基本原则在委托期限内,当本合同项下委托资产高于100万元人民币时,委托人可以提取可变现部分委托资产,但提取后的委托资产余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当委托资产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时,委托人不得提前提取,但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2、委托资产提取的方式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如需要提取委托资产,应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在该通知载明的提取时间的基础上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按照《划款指令》将相应资产划往指定账户,托管人应于划款后电话通知管理人,并由管理人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为管理人预留充足的变现时间,以保证托管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中的资金足以支付提取金额。对于可变现资产,应于提取日期当日将资金划至相应的《追加/提取委托资产通知书》中通知的委托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取委托资产进行资产变现造成的损失,但由于管理人和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损失除外。五、委托资产的投资和估值(一)投资目标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委托人谋求稳定的投资回报。(二)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本项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股票质押式回购、股票(包括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买卖、定向增发);投资比例为总资产的0-100%。在定向计划运作过程中,对于超过本合同约定投资范围和比例的投资,管理人、委托人及托管人应事先签订补充协议。(三)投资限制为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资产的投资遵循以下限制:1、委托资产投资于单家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5%,但委托人明确授权的除外。委托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以后,管理人通过专用证券账户为委托人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在每次买卖前向委托人发送《征询函》,委托人应当自《征询函》发出的三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委托人书面答复不同意该项买卖或没有作出答复的,管理人不得进行该项买卖;2、关联方证券的投资限制见本合同的相关规定;3、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四)场外交易投资执行流程(如有)1、如本合同项下委托资金需要进行场外交易,则委托人通过传真或其他委托人书面确认的方式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见附件十二),该《投资指令》由委托人加盖预留印鉴方为有效。管理人应按照委托人发送的《投资指令》进行委托资产的投资。委托人和管理人关于投资执行流程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管理人收悉上述文件,根据投资指令进行相应的场外交易投资操作,由此产生的投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别约定(如有)1、由管理人根据委托人发送《股票质押式回购投资指令》(见附件十三)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融入方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相关表单,由管理人根据委托人发送《股票质押式回购投资指令》向沪深交易所提交交易申报指令。2、按照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则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的规定执行。3、质权人为管理人。4、由管理人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融入方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相关表单,由管理人向沪深交易所提交交易申报指令。5、管理人负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融入方的资质审核、额度发放及交易议价等相关事项。6、本定向计划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融出方,对应的融入方出现违约、司法冻结情形的,管理人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向委托人披露后续处理方式。(六)估值程序估值由管理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的相关规则进行会计核算,托管人复核。用于披露的资产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指定专人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章后以书面传真给托管人,托管人按照《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管理人。由管理人对外公布。季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本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七)估值方法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截止最近交易日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2)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3)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锁定期超过12个月的股票,参考以下第(4)种情况进行估值。(4)非公开发行股票估值方法如下: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市值;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做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5、银行存款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6、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估值(1)对于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以成本列示,按协议或预期收益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2)异常情况处理:①股票质押式回购提前购回提前购回约定利率与到期购回一致,不影响定向计划估值。②股票质押式回购延期购回延期购回利率与到期购回的利率不一致的,管理人与托管人在综合考虑估值影响的前提下,与托管人确定估值方法。原则上以以下方式估值:在发出延期购回的当日起,以延期购回利率计提利息。融入方自发起初始交易指令至发出延期购回指令的期间,因原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商定利率与延期购回利率而所产生的应付资金差额,自发出延期购回指令当日确认,不做摊销处理。③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部分估值方式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发生融入方违约,常规的估值不能客观反映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7、开放式基金(包括保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基金净值估值(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的前一工作日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每万份收益计提每日货币基金收益),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开放式基金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计算。尚未公布过基金份额净值的,应以账面价值估值。如果前一开放日至估值日该基金分红除权,则按前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单位份额分红额后的差额估值。基金公司或基金公司子公司“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参照开放式基金估值方法估值。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定向估值违反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八)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数据传输1、管理人委托经纪商B证券按与托管人协商确定的方式(包括专线连接、电话拨号、电子邮件、人工等)向托管人传送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数据。管理人保证提供给托管人的委托资产指定交易席位上的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但因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及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造成数据传输错误或不及时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托管人对因管理人提供的数据错误或不及时等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若数据传送不成功,管理人应按照托管人的要求及时以电子邮件或人工送达方式提供数据。2、管理人委托经纪商B证券应于每日清算后及时(T日数据不晚于T+1日上午9点)将委托资产的当日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数据传至托管人(但因证券交易所或中登公司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情况除外)。3、管理人委托经纪商B证券应保证提供交易数据准确和及时,使托管人能够完成会计核算、估算、清算、监督职能。其中T日转发的交易数据包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上海市场:bgh+席位号.dbfjsmx.dbf深圳市场:sjszhhb.dbfsjsjg.dbfzyhg002+YYYYMMDD.dbf以上数据仅限于管理人委托经纪商B证券为委托人所开设的证券交易账户所对应的数据。4、如果因为管理人委托经纪商B证券没有及时给托管人发送完整的交易数据或交易记录,导致托管人无法及时记账,无法及时履行投资监督职责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托管人不承担责任。5、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的最终责任在管理人。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托管人存在疏忽、违约或欺诈情形的除外。六、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一)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二)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身份证明、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三)(委托人为机构客户时适用)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在使用筹集的资金参与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时,向管理人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并保证所提供证明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四)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管理人业务资格的披露和对相关业务规则、合同的讲解,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并签署风险揭示书,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五)委托人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托管人的要求管理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即托管账户),不实施任何使得该账户失效的行为;(六)委托人声明已经阅读托管人与管理人签署的托管协议,了解托管人的职责,以及托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托管人对托管账户的任何操作已得到了授权;(七)委托人承诺对管理人根据投资指令从事的投资行为承担完全后果,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七、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1、取得委托资产的收益;2、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红股、配股、股息等;3、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随时查询委托资产的资产配置、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监督委托资产的管理和托管情况;4、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从管理人处获取委托资产管理相关业务报告;5、享有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并可书面授权管理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6、委托人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管理人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委托人不对管理人在本合同之外其他资产管理计划或项目下管理的财产或者委托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或义务。7、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授权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二)委托人承担如下义务1、及时、足额地向管理人、托管人交付委托资产;2、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3、当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的情形时,及时履行相应义务;4、在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管理人、托管人;5、协助管理人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并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6、委托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取委托资产;委托人不得对托管账户发生自行挂失、变更的行为,如发生该类情况而使托管账户实际脱离托管人的控制,托管人对由此导致的各类损失免责;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八、管理人的声明与保证(一)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二)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三)管理人声明已指定专人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提示委托人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四)管理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五)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六)管理人保证不进行买空、卖空操作,如因买空、卖空行为造成清算困难和风险的,管理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给委托资产造成的损失。九、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一)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1、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2、对委托资产进行管理;3、按照约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4、经委托人授权,代理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5、管理人负责本定向计划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出方的交易协议签署、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后续事宜;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二)管理人承担如下义务为委托人开立各类专用账户;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以专业技能管理委托资产,不得从事有损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委托资产;为委托人建立业务台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的相关规则进行会计核算,与托管人定期对账,及时准确地办理委托资产的清算交收;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对账单,对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做出说明;对账单中采用的相关数据应以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对账结果为准;在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或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委托人;应委托人的要求,以书面或其他合理便捷的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包括委托资产的资产配置、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在合同终止时,按照合同约定将委托资产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交易记录、合同等资料;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十、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一)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二)托管人承诺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地履行安全保管委托人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三)托管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十一、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一)托管人享有如下权利1、对委托人的委托资产进行托管,履行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2、依据合同约定,收取托管费;3、实际存管在交易对手、中介机构等其他机构的证券和存放在托管人以外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对该等证券或资金的任何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二)托管人承担如下义务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发现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管理人改正;管理人不改正或造成委托人委托资产损失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行为的监督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照本合同附件投资监督事项表执行。若本定向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人应当对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及相应的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进行合并管理,健全盯市机制,有效监控标的证券的市场风险,由管理人负责上述质押监控的监督,托管人对此质押监控不负监督职责。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委托人交付委托资产后,除委托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取委托资产外,不得允许委托人提取委托资产;妥善保管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交易记录、合同等资料;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十二、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委托资产投资主办人由管理人负责指定。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主办人,投资主办人变更后,管理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它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十三、信息披露(一)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委托人的要求,向委托人全面披露委托资产的运作情况。管理人每季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对账单,对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做出说明。对账单中采用的相关数据应以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对账结果为准。除本合同约定的查询服务外,委托人还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周最后1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查询委托资产的资产配置、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二)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供的报告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十四、关联方证券的投资管理人应于合同生效前提供关联方名单,并在合同期限内根据变化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若管理人没有及时提供关联方信息,且经托管人催要后仍然未将相关信息发送给托管人,导致托管人无法及时对关联方证券进行监督,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管理人承担一切责任。管理人运作、管理委托资产涉及与管理人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的,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否则不得对委托资产进行处置。十五、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一)委托人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情形的,应当由委托人自行履行相应的义务,管理人、托管人予以配合。如因委托人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二)委托人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义务的,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三)委托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以后,管理人通过专用证券账户为委托人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在每次买卖前取得委托人同意;委托人未同意的,管理人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四)委托人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或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规定比例时,相应的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义务的履行事宜,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十六、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与其他相关费用(一)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种类1、管理人的管理费;2、托管人的托管费;3、业绩报酬;4、委托资产的交易佣金,本委托资产的交易佣金按优惠费率收取;5、委托资产拨划支付的费用;6、委托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费,委托办理证券在委托人普通证券账户与专用证券账户之间的划转的费用(此项费用由管理人通知委托人进行转账支付,管理人协助委托人获取相应发票、票据等证明文件);7、委托资产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过户费、经手费、证管费、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费及赎回费等);8、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除第6项外,均由委托资产承担,委托人无需再承担任何费用。当委托资产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时,委托人需通过追加委托资产的方式补足上述费用。(二)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1、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管理费按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的【A】%年费率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H=E×【A】%÷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E为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管理费每日计提(首日按实收资本金额为基准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管理费收取期间为资产委托起始日至本合同终止之日。资产委托起始日至本合同终止之日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资产委托起始日起,首年管理费总计低于1.5万元的,按1.5万元收取。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个季度的前五个工作日内将已计提的上一季度管理费从托管专户资产中一次性扣除支付给管理人。如果在支付当日托管专户中没有足够现金支付已发生的管理费,且委托资产处于限售期时,则委托人需在5个工作日内追加现金委托资产以补足管理费。管理费的最低收费标准和收费情况由管理人控制,托管人仅负责账务处理和划款操作。2、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托管费按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的【B】%年费率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H=E×【B】%÷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E为前一日日委托资产净值托管费每日计提(首日按实收资本金额为基准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托管费收取期间为资产委托起始日至本合同终止之日。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个季度的前五个工作日内将已计提的上一季度托管费从托管专户资产中一次性扣除支付给托管人。如果在支付当日托管专户中没有足够现金支付已发生的托管费,且委托资产处于限售期时,则委托人需在5个工作日内追加现金委托资产以补足托管费。3、业绩报酬【本定向计划不计提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定向计划全部或部分卖出已解禁的定增股票后委托人提取资产日。不同的定增股票分别计算业绩报酬。以卖出的定增股票的期间年化收益率R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R小于或等于【C】%时,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R大于【C】%时,管理人对超过5%以上的部分提取20%作为业绩报酬。计算方法如下:R=(A1-A0)/A0×365/T1×100%;若R≤【C】%,业绩报酬=0若R>【C】%,业绩报酬=A0×(R-【C】%)×20%×T1/365其中:T1——该只定增股票自登记入账之日起至本定向计划全部或部分卖出已解禁的定增股票的最后一次卖出日的委托天数,T1为本次业绩报酬计算区间A0=P0*N1,其中P0为该只定增股票非公开发行价格,N1为该只定增股票本次业绩报酬计算区间卖出股数;A1=P1*N1-交易费用,其中P1为该只定增股票本次业绩报酬计算区间卖出均价,N1为该只定增股票本次业绩报酬计算区间卖出股数。P1=(∑P1i*N1i)/N1,P1i为该只定增股票本次业绩报酬计算区间第i次卖出价,N1i为该只定增股票本次业绩报酬计算区间第i次卖出股数。业绩报酬于委托人提取委托资产日当日结算,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在收到管理人划付指令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从托管专户资产中一次性扣除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不复核业绩报酬。】4、管理人和托管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和资产托管费率。5、上述费用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三)不得列入委托资产费用的项目管理人、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委托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委托资产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委托资产费用。(四)税收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十七、委托资产清算与返还(一)委托资产清算方案管理人应在资产委托到期日(含提前到期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资产清算方案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托管人,委托人、托管人不同意委托资产清算方案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并说明理由,委托人、托管人同意委托资产清算方案的,应分别在确认后盖章回传给管理人。(二)委托资产变现与返还管理人应在资产委托到期日(含提前到期日)之前应将委托资产中的非现金类资产变现(当专用资金账户和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足以支付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时,委托人提出保留部分/全部证券情形除外),若资产因客观原因无法于到期日(含提前到期日)变现,则委托期限自动顺延,直至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资产或利益全部变现为止,但管理人因在客观原因发生时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顺延期间管理费、托管费原则上按照正常存续期内费用计提方式计算,实际费用收取方式由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确定。除管理方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外,因等待变现或强制变现所造成的委托资产的一切损失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首先将专用资金账户内的现金资产转入到托管账户,然后再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从托管账户划往指定收款账户后,将托管账户内的属于本委托人的剩余现金资产返还给委托人。(三)专用证券账户的注销或转换委托人已经开立普通证券账户的,管理人应当于资产委托到期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代理委托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委托人尚未开立普通证券账户的,管理人应当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于资产委托到期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代理委托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或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注销或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后,管理人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四)保留证券的处理方式在专用资金账户和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足以支付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时,委托人可以要求在资产委托到期日保留委托资产中的部分或全部证券资产。委托人应当在资产委托到期日前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管理人,明确保留证券的具体名称及数量。委托人已经开立普通证券账户的,管理人应当协助委托人将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转入普通证券账户,并于资产委托到期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代理委托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委托人尚未开立普通证券账户的,管理人应当于资产委托到期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代理委托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五)清算时停牌证券的处理方式在进行清算时,委托人已经开立普通证券账户的,管理人应当协助委托人将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停牌证券转入普通证券账户,并于资产委托到期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代理委托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委托人尚未开立普通证券账户的,管理人应当于资产委托到期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代理委托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十八、保密条款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对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其余各方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方透露本合同内容、履行情况、委托资产投资管理情况及其他商业秘密。十九、不可抗力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系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非因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可能及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不可抗力事件对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各方应立即通过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如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或其影响终止后,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则各方须继续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若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本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二十、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备案(一)合同的变更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二)合同终止的情形1、委托期限届满;2、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合同;3、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4、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实质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必要或将造成任何一方受到进一步损失的;6、法律法规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合同的提前终止1、如发生可能引起委托资产管理提前终止的事项,管理人应在委托资产提前终止日前三个工作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以便托管人做好清算准备。2、托管人应配合管理人按合同规定,进行委托资产清算返还。(四)合同终止的处理方式1、从委托资产中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管理人、托管人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委托资产的清算。2、托管人应当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的属于本委托人的剩余现金资产返还委托人。3、管理人应当办理注销专用证券账户的相关手续,或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委托人应配合管理人办理账户注销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五)合同的备案管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补充,管理人应当在本合同变更或补充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二十一、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一)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四)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1、不可抗力;2、管理人、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3、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政策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4、在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管理人不存在欺诈或过失的情形下、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第三方的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在前述情形下管理人应及时向第三方追究责任、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二十二、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方式(一)因本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在上海,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申请方(共同)指定一名,被申请方(共同)指定一名,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指定。双方无法对首席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该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二)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与争议事项无关的义务;(三)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二十三、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份数(一)合同的成立1、(委托人为个人客户时适用)本合同经委托人本人签字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管理人和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或负责人签字/章之日起成立;2、(委托人为机构客户时适用)本合同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加盖公章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或负责人签字/章之日起成立。(二)合同的生效管理人确认委托资产全部到账后,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委托人和托管人双方确认签收的当日(若非同日签收,以最后一方签收日的当日)本合同生效。(三)本合同一式捌份,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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