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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2017年2月6日闽建规〔2017〕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3月1日前通过公开出让取得土地或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建设项目,可按原规定继续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批复(2017年1月20日闽政文〔2017〕33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2017年2月6日闽建规〔2017〕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3月1日前通过公开出让取得土地或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建设项目,可按原规定继续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批复(2017年1月20日闽政文〔2017〕33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你厅《关于报请审定并公布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请示(闽建规〔2016〕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请你厅印发实施,及时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并做好《技术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二、《技术规定》是城市规划管理重要的技术支撑,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对推动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化和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你厅要继续加强规划领域的技术研究,及时对各地实施《技术规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进行总结,适时进行补充修订和提升完善。三、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技术规定》,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的品味和水平,努力打造宜居宜业、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技术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组织制定或修订本地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技术规定》和设区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四、《技术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1日之前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建设项目或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按原规定执行。编制说明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本规定力求从全省层面梳理、规范规划审批管理中的技术性要求,为我省城市规划管理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成为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本规定在遵循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基础上,针对福建省实情和城市建设发展需求,结合各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实践和提出的建议,同时借鉴了其他省相关成果编制而成。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实施过程中,各使用单位若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以便修订时参考。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2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2第二节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绿地⋯⋯⋯⋯⋯⋯⋯⋯⋯⋯7第三节城市用地竖向⋯⋯⋯⋯⋯⋯⋯⋯⋯⋯⋯⋯⋯⋯10第三章建筑与城市景观⋯⋯⋯⋯⋯⋯⋯⋯⋯⋯⋯⋯⋯⋯⋯12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12第二节日照控制标准⋯⋯⋯⋯⋯⋯⋯⋯⋯⋯⋯⋯⋯⋯⋯14第三节建筑退让控制⋯⋯⋯⋯⋯⋯⋯⋯⋯⋯⋯⋯⋯⋯⋯15第四节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19第五节城市景观控制⋯⋯⋯⋯⋯⋯⋯⋯⋯⋯⋯⋯⋯⋯⋯20第四章道路交通⋯⋯⋯⋯⋯⋯⋯⋯⋯⋯⋯⋯⋯⋯⋯⋯⋯⋯⋯24第一节城市道路系统⋯⋯⋯⋯⋯⋯⋯⋯⋯⋯⋯⋯⋯⋯⋯24第二节公共交通系统⋯⋯⋯⋯⋯⋯⋯⋯⋯⋯⋯⋯⋯⋯⋯25第三节慢行交通系统⋯⋯⋯⋯⋯⋯⋯⋯⋯⋯⋯⋯⋯⋯⋯26第四节停车设施⋯⋯⋯⋯⋯⋯⋯⋯⋯⋯⋯⋯⋯⋯⋯⋯⋯27第五节交通影响评价⋯⋯⋯⋯⋯⋯⋯⋯⋯⋯⋯⋯⋯⋯⋯30第五章公用设施⋯⋯⋯⋯⋯⋯⋯⋯⋯⋯⋯⋯⋯⋯⋯⋯⋯⋯⋯31第一节供水工程⋯⋯⋯⋯⋯⋯⋯⋯⋯⋯⋯⋯⋯⋯⋯⋯⋯31第二节排水工程⋯⋯⋯⋯⋯⋯⋯⋯⋯⋯⋯⋯⋯⋯⋯⋯⋯32第三节供电工程⋯⋯⋯⋯⋯⋯⋯⋯⋯⋯⋯⋯⋯⋯⋯⋯⋯35第四节通信工程⋯⋯⋯⋯⋯⋯⋯⋯⋯⋯⋯⋯⋯⋯⋯⋯⋯38第五节燃气工程、加油加气站⋯⋯⋯⋯⋯⋯⋯⋯⋯⋯⋯40第六节城市工程管线综合及综合管廊建设⋯⋯⋯⋯⋯⋯42第七节建筑工程公用设施配套⋯⋯⋯⋯⋯⋯⋯⋯⋯⋯⋯48第六章城市防灾⋯⋯⋯⋯⋯⋯⋯⋯⋯⋯⋯⋯⋯⋯⋯⋯⋯⋯⋯50第一节城市抗震防灾⋯⋯⋯⋯⋯⋯⋯⋯⋯⋯⋯⋯⋯⋯⋯50第二节城市消防、人防⋯⋯⋯⋯⋯⋯⋯⋯⋯⋯⋯⋯⋯⋯52第三节城市防洪排涝⋯⋯⋯⋯⋯⋯⋯⋯⋯⋯⋯⋯⋯⋯⋯53第七章城市空域保护与地下空间开发⋯⋯⋯⋯⋯⋯⋯⋯⋯⋯56第一节城市空域保护⋯⋯⋯⋯⋯⋯⋯⋯⋯⋯⋯⋯⋯⋯⋯56第二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要求⋯⋯⋯⋯⋯⋯⋯⋯⋯⋯⋯56第三节地下空间使用功能控制⋯⋯⋯⋯⋯⋯⋯⋯⋯⋯⋯57第四节地下空间竖向分层规定⋯⋯⋯⋯⋯⋯⋯⋯⋯⋯⋯58第八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60第九章附则⋯⋯⋯⋯⋯⋯⋯⋯⋯⋯⋯⋯⋯⋯⋯⋯⋯⋯⋯⋯65附录A名词解释⋯⋯⋯⋯⋯⋯⋯⋯⋯⋯⋯⋯⋯⋯⋯⋯⋯66附录B计算规则⋯⋯⋯⋯⋯⋯⋯⋯⋯⋯⋯⋯⋯⋯⋯⋯⋯72附图A建筑布置形式示意图⋯⋯⋯⋯⋯⋯⋯⋯⋯⋯⋯⋯77附图B建筑间距示意图⋯⋯⋯⋯⋯⋯⋯⋯⋯⋯⋯⋯⋯⋯78附图C建筑高度计算示意图⋯⋯⋯⋯⋯⋯⋯⋯⋯⋯⋯⋯80附图D部分计算规则示意图⋯⋯⋯⋯⋯⋯⋯⋯⋯⋯⋯⋯81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城市(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镇,下同)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凡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2·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的用地分类和代码应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的规定,至少规定至中类。遵循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景观协调等原则,鼓励土地用途合理的混合使用。混合用地是指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不同用途性质的用地(配套自用停车场库除外),且每类性质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均超过10%的用地。混合用地的用地分类,在事先可以明确混合用地的用地类别时,以对应的用地代码之间采用“+”连接表示;在事先不能明确混合用地的用地类别时,按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土地混合使用参照表1执行。常用土地用途混合使用指引表1用地类别鼓励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视情况可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二类居住用地(R2)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社会停车场用地(S42)行政办公用地(A1)文化活动用地(A2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社会停车场用地(S42)商业服务业用地(B)社会停车场用地(S42) ·3·用地类别鼓励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视情况可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商业用地(B1)二类居住用地(R2)商务用地(B2)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行政办公用地(A1)文化设施用地(A2)商务用地(B2)二类居住用地(R2)商业用地(B1)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行政办公用地(A1)文化设施用地(A2)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用地(S2)二类居住用地(R2)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社会停车场用地(S42)行政办公用地(A1)文化设施用地(A2)交通枢纽用地(S3)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社会停车场用地(S42)二类居住用地(R2)行政办公用地(A1)文化设施用地(A2)公共交通场站用地(S41)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公园绿地(G1)广场用地(G3)商业用地(B1)社会停车场用地(S42)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指标按照表2、表3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经论证并按程序报批后确定地块控制指标:1)城市重要地段、节点的建设项目,城市旧区改建项目;2)三种以上功能混合且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体建设项目;3)含有建筑高度100米以上商业、办公等超高层公共建筑群的建设项目。 ·4·住宅、商业、办公、旅馆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230000㎡以下30000~80000㎡大于80000㎡FARD(%)FARD(%)FARD(%)1~3层1.1401.1401.1384~6层1.8321.6301.6307~9层2.2302.0281.82810~18层2.6252.4232.222住宅建筑19层以上3.0202.9202.81824m以下2.2452.1422.04024m~50m3.3403.2383.035办公建筑旅馆建筑50m以上5.0354.8354.63524m以下2.5552.3502.25024m~50m3.8503.5453.340商业建筑50m以上5.2404.8404.538注:1、表中“FAR”指容积率(上限)、“D”指建筑密度(上限);2、表中住宅建筑层数为住宅平均层数,住宅平均层数为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3、居住用地建设项目,商业建筑面积占地块总建筑面积10%以下的,按住宅建筑指标控制;4、几种功能混合开发的,应按建筑面积比例划分和计算用地面积,分别控制;5、最小单独建设用地面积执行第六、七条规定。工业、物流仓储建设项目容量控制指标表3行业分类代码名称容积率绿地率13农副食品加工业≥1.210%≤G≤20%14食品制造业≥1.210%≤G≤20%15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310%≤G≤20%16烟草加工业≥1.110%≤G≤20%17纺织业≥1.310%≤G≤20%18纺织服装、服饰业≥1.510%≤G≤20%建筑类型指标用地面积 ·5·行业分类代码名称容积率绿地率19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和制鞋业≥1.310%≤G≤20%20木材加工和木、竹、滕、棕、草制品业≥0.910%≤G≤20%21家具制造业≥1.010%≤G≤20%22造纸和纸制品业≥1.210%≤G≤20%23印刷业和记录媒介复制业≥1.410%≤G≤20%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1.310%≤G≤20%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0.710%≤G≤20%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910%≤G≤20%27医药制造业≥1.010%≤G≤20%28化学纤维制造业≥1.110%≤G≤20%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1.110%≤G≤20%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910%≤G≤20%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910%≤G≤20%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910%≤G≤20%33金属制品业≥1.010%≤G≤20%34通用设备制造业≥1.010%≤G≤20%35专用设备制造业≥1.010%≤G≤20%36汽车制造业≥1.010%≤G≤20%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1.010%≤G≤20%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1.110%≤G≤20%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410%≤G≤20%40仪器仪表制造业≥1.110%≤G≤20%41其他制造业≥1.310%≤G≤20%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1.010%≤G≤20%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制修理业≥1.010%≤G≤20%通用厂房≥1.210%≤G≤20%一般仓库≥0.810%≤G≤20%物流仓库≥1.010%≤G≤15% ·6·注:1、本表中的工业行业分类及代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的规定表述,增加“通用厂房”一类;2、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40%,其中通用厂房项目的建筑密度应不低于30%;一般仓库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40%,物流仓库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50%;3、工业、物流仓储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按对应建筑基底面积计算)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中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物流仓储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室等建筑面积);4、严禁在工业、仓储物流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不得建造商品房进行出售、出租;5、堆场项目的容积率应控制在0.1以下,堆场项目不得设置生活服务设施,所需行政办公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且行政办公用地的容积率应控制在2.0以下(按对应建筑基底面积计算),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6、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业项目绿地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工业项目容积率上限应不高于3.0,仓储物流项目容积率上限应不高于4.0。第六条最小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表4的规定:建设用地面积下限指标表4最小建设用地面积(㎡)建设项目类型及建筑高度县城城市低层5001000多层10001500中高层15002000住宅建筑高层25003000H≤24m2000300024m<H≤50m30004000公共建筑(社区服务中心、开闭所、公厕、清洁楼、中低压燃气调压站等除外)H>50m40005000注:建设用地中的建筑应满足自身及相邻地块日照间距控制要求及建筑退让控制要求。 ·7·第七条建设用地不满足表4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应编制建筑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以及日照影响分析等,并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建筑设计方案可满足本技术规定所有相关条文规定。第二节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绿地第八条城市规划建设应按标准配置行政办公、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依托电子商务大力发展城市共同配送体系,构建以城市物流园区分拨中心、分区公共配送中心和社区终端共同配送站(电商物流配送终端站)等分级物流节点为支撑的城市物流共同配送网络。第九条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街道——社区两级配置。各城市可根据城市规划人口规模,选择适宜的街道——社区规模体系。制定和实施居住社区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导则等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街道、 ·8·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配置标准按《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第十条城市绿地建设标准要求按《福建省城市绿地建设导则》执行,立体绿化的规划建设要求按《福建省实施城市立体绿化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包含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应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二条综合公园每处用地面积不应小于6公顷;社区公园每处用地面积不应小于0.4公顷;带状、绿地公园每处用地面积不应小于0.04公顷,宽度不宜小于8米;街头(旁)绿地每处用地面积不应小于0.02公顷。第十三条工业集中区、工业建设用地、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殡仪馆、固体废弃物中转站等周边的防护绿地设置应满足环保部门对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第十四条沿海基干林带宽度按以下控制:泥岸地段应不少于100米;沙岸地段应不少于200米;岩岸地段应不少于临海第一重山。第十五条城市快速路和交通性主干路红线(道路等级和红线宽度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下同)两侧应设置绿化带,道路两侧绿化带内不宜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其宽度按以下规定控制:1)平原城市的快速路红线两侧应各控制30米以上,山地城市的快速路红线两侧宜各控制20米以上;2)规划人口规模50万以上平原城市的交通性主干路两侧应 ·9·各控制20米以上,规划人口规模20万以下山地城市的交通性主干路两侧应各控制10米以上,其他城市交通性主干路两侧应各控制15米以上;3)城市道路紧邻的山体绿化可计入绿化带范围。第十六条在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应设置绿化景观控制区,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按下列规定控制:1)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a)立交路口匝道红线外侧不应小于30米;b)主干路平面交叉口规划红线外侧不应小于10米;c)主干路与次干路平面交叉口宜设置街头绿地。2)平交路口绿化景观控制区内,不得新建任何建(构)筑物,现有建(构)筑物不得改、扩建。3)在立交路口绿化景观控制区内,视情况可设置社区室外活动场地及环卫、排水、电力、通信等小型公用基础设施。第十七条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10米以上的建设用地,在满足行车视距前提下,宜在沿城市道路一侧种植乔木绿带。第十八条公共广场用地内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域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第十九条城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附属绿地宜向公众开放。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内的建筑鼓励实施立体绿化。新建建筑鼓励实施屋顶绿化。第二十条新建医院(含各类专科医院)、休(疗)养院、 ·10·老年人设施等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应小于35%;新建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应小于30%。第二十一条居住用地的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小于30%,旧区改造不宜小于25%。居住用地内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可计入绿地指标。第二十二条居住社区绿地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绿地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和《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的要求。居住社区内公共绿地面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0.1~0.3万人居住社区不小于0.5平方米/人;1~5万人居住社区不小于1.0平方米/人;3~5万人居住社区不小于1.5平方米/人。第三节城市用地竖向第二十三条建设用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台地的高度宜为1.5~3.0米。第二十四条城市主要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工业、仓储用地最小坡度不应小于0.2%;居住用地最大坡度不得超过2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最大坡度不得超过20%,工业、仓储用地最大坡度不得超过10%; ·11·2)城市道路用地最小坡度不应小于0.3%,最大坡度不得超过8%,山地城市经技术经济论证,最大坡度可达10%,最大坡长不应超过150米;广场用地最小坡度不应小于0.3%,最大坡度不得超过3%。第二十五条场地的设计高程应大于周边道路最低路段的高程0.2米以上;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有内涝威胁的地块应配套建设防洪防涝设施。第二十六条挡土墙设计应符合《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挡土墙高度宜为1.5~3.0米,超过6.0米时宜采用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应小于1.0米,退台高度以1.5米左右为宜。山地城市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实施建设前,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地质安全要求的,方可采用高度超过7米以上的超高挡土墙。第二十七条山坡地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应包括挡土墙和护坡用地(按平面投影面积划定)。相邻建设项目处于不同高程台地时,较低高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以挡土墙或护坡上缘线为界,按平面投影线划定。 ·12·第三章建筑与城市景观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第二十八条建筑布局朝向应充分考虑节能减排的要求,尽可能便于自然采光、通风,减少建筑能耗。第二十九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通风、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十条下述建筑间距要求为各类建筑间的最小间距要求,各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城市自身特点及太阳高度角,在最小建筑间距基础上确定各类建筑间的建筑间距与建筑高度的比例控制要求。第三十一条平行或垂直布置(见附图A)的住宅建筑之间以及住宅建筑山墙之间的最小间距(见附图B)应符合表5规定。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m)表5多、中高层(在南侧)高层(在南侧)平行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山墙南北东西垂直布置有窗无窗南北东西垂直布置有窗无窗山地城市987多、中高层(在北侧)12平原城市1210924151312山地城市1513高层(在北侧)16151312按消防间距要求控制2820平原城市1815按消防间距要求控制低层住宅与相邻住宅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南北向最小间距为8米,东西向最小间距为6米,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为6米。有窗山墙最小间距6米,无窗山墙最小间距按消防间距要求控制,且应同时满足住宅建筑的日照要求。 ·13·注:1、本表中的最小间距指相邻两栋建筑的最窄距离,为保障住宅建筑通风、消防、视觉卫生间距的最小距离;2、两建筑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为平行布置,大于45度时为垂直布置;3、垂直布置时相邻建筑山墙投影重叠部分大于等于16m,视为平行布置;4、东西向布置是指建筑主要朝向面走向与南北向夹角小于45度。南北向布置是指建筑主要朝向面走向与东西向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第三十二条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住宅与文教卫、老年人居住建筑的最小建筑间距按上表的1.1倍控制。住宅与非住宅建筑(除文教卫、老年人居住建筑外)的最小建筑间距按上表的0.9倍控制。第三十三条非住宅建筑之间(除文教卫、老年人居住建筑外)的最小建筑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同时必须满足消防及各专业规范要求。与文教卫、养老设施的最小建筑间距按上表的1.1倍控制,同时必须满足文教卫、老年人居住建筑的日照要求。注: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中的文教卫、老年人居住建筑计算,按高度及布置形式换算为上表同高度同型住宅。第三十四条工业、仓储、公用设施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其工艺及消防、环保、卫生、安全、通风要求控制。第三十五条挡土墙或护坡与建筑物的最小间距按以下控制:1)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2)高度大于等于6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下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米。 ·14·第二节日照控制标准第三十六条为保障相关利害人的合法权益,建设、设计单位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并对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日照影响分析应纳入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管理。日照影响分析内容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另行规定。第三十七条住宅建筑、老年人居住建筑、集体宿舍、大学和中小学学生宿舍、中小学教室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生活活动用房及室外活动场地、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寝室等必须编制《日照影响分析》。其他建设项目可能对上述所列项目产生日照影响必须编制《日照影响分析》。第三十八条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内住宅建筑的日照控制要求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其他区域内住宅建筑的日照控制要求按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要求执行。第三十九条各类建筑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大寒日8~16时或冬至日9~15时)内的日照时间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每套至少有一个居室(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的满窗日照时间应满足表6的规定; ·15·各市县住宅建筑日照时间要求表6日照时间要求市县名称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漳州龙岩南平宁德三明平潭大寒日3小时闽清罗源长汀武平连城永安明溪将乐大田宁化建宁沙县尤溪清流泰宁福安福鼎寿宁霞浦柘荣屏南古田周宁建瓯邵武武夷山松溪光泽顺昌浦城政和福清连江闽侯永泰长乐冬至日1小时晋江石狮南安安溪永春惠安德化仙游龙海平和南靖漳浦东山长泰云霄华安诏安漳平上杭注:本表的日照标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表5.0.2-1确定。2)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活动场地面积冬至日日照不少于连续2小时;4)中小学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2小时,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建筑相同的日照标准;5)休(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病房楼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第四十条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一般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旧区范围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住建厅备案。第三节建筑退让控制第四十一条建筑退让最小距离应同时满足退让建设用地红线、退让道路红线和建筑间距的最大控制要求。建筑退让最小 ·16·距离以建筑距建设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等的最近距离计算为准。第四十二条民用建筑主要朝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按表7控制。次要朝向高层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9米,多层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6米,低层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4米,同时满足日照、消防及建筑施工安全等要求。如建设用地一侧为宽度10米以上绿化带,则该侧建筑退让绿化带最小距离统一按7米控制。建筑主要朝向后退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表7城市类型退让距离(m)建筑类型及高度山地城市平原城市低层住宅56低层非住宅建筑45多层、中高层住宅79多层非住宅建筑6854米以下的高层住宅101250米以下的高层非住宅建筑910大于54米的高层住宅1215大于50米的高层非住宅建筑1012注:建筑长宽比大于1.2时,较长一面为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宽比小于等于1.2时,均为建筑主要朝向。第四十三条通用厂房及工业、仓储建筑中的非生产性用房参考同高度民用建筑退让,生产性用房按其工艺及消防、环保、卫生、安全、通风要求控制。第四十四条当相邻建设项目尚未确定时,建筑退让控制应考虑相邻建设项目的建设强度、开发时序,各地市宜根据公平性原则,制定在此情况下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距离的计算方法。 ·17·第四十五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1)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按表8控制,编制城市设计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已批准的城市设计执行,但不得低于表8要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表8红线宽度≥30m红线宽度<30m道路等级城市类型建筑退让距离类型及高度(m)山地城市平原城市山地城市平原城市低层建筑5646多层建筑686854米以下的高层住宅50米以下的高层非住宅建筑1012710大于54米的高层住宅大于50米的高层非住宅建筑10158122)临城市道路建筑应将临道路一侧建筑退让空间做为城市公共空间的延伸,建筑退让空间范围内不宜设置实体围墙及停车位;3)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让按地块相邻道路中较高等级道路的退让距离控制。第四十六条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建筑,退让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或高架路段上部结构外边线不少于50米。第四十七条与铁路运营无关的新建建筑退让最近一道铁轨的距离,高速铁路不少于50米,铁路干线不少于20米,铁路支线和专用线不少于15米。第四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区范围按表9控制,有关要求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执行。 ·18·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区范围表9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区范围地面线路和地面车站高架线路和高架车站结构外边线外侧30m地下线路(隧道)和地下车站结构外边线外侧50m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10m过江、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m第四十九条有大量客流、车流集散的重要或大型公共建筑,结合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并应符合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第五十条地下部分建筑退让控制:1)建筑物地下部分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不宜小于4米,且围护桩、自用管线和施工期间操作面不得超过用地红线;2)与紫线相临建筑和沿街骑楼形式建筑,其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应与地上建筑退让要求一致;3)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规划黄线的距离,按照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相关规定进行确定;4)其他地下构筑物、管井、管沟退让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绿化景观带的净距不宜小于1米;退让次干路、城市支路及以下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宜小于1米;5)相邻地块联合开发地下空间,地下工程建设应满足联合开发的大地块设计要求。联合开发地下空间的退线按照合并后的大地块进行退线。 ·19·第四节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第五十一条建筑物高度应符合城市空域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以及建筑间距、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第五十二条各城市特殊地区内建筑高度应依据已批准的城市设计、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其他区域内建筑高度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中高度要求控制。第五十三条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应小于2.8米,且不应大于3.3米。住宅建筑入口层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空间层高在设计时不受本条款限制。第五十四条办公建筑的主体建筑标准层层高应在3.4~4.5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采光厅、会议室等有特殊功能需求的建筑空间层高按相关规范控制。第五十五条酒店建筑的标准层层高应在3.0~4.5米,同时满足酒店星级标准的设计要求。大堂、中庭、采光厅、会议室、餐厅及配套活动场所的层高按相关规范控制。第五十六条工业建筑、仓储物流建筑层高不得超过8米,工业用地中的非生产性建筑应按本规定中的相应建筑类型控制层高。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属于特殊工艺流程需要的工业建筑层高可不受本条款限制。第五十七条可分隔出售店面层高不得超过4.5米,整体经营大型商场(电影院、音乐厅、剧院等特殊演艺功能空间除外)标准层高不得超过6米。 ·20·第五十八条住宅建筑凸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凸窗结构净高不得大于2.1米,且窗台面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上,并按规范设护栏;2)凸窗结构最外围挑出建筑外墙面部分的凸出宽度不得大于0.6米;凸窗挑出建筑外墙部分的面宽长度不得大于设置凸窗的房间开间轴线面宽的2/3;3)上下两层凸窗之间的楼层板不得超出建筑主体外墙。第五十九条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单元式办公不得在阳台外或外墙外设置花池。10层以下住宅建筑、单元式办公在外墙或阳台外设置花池时,花池的底板标高应高于室内地坪或阳台地坪标高0.6米以上,且花池宽度不得大于0.6米,花池放置花盆处及建筑底部须采取防坠落措施。如超出上述规定设置花池的,需专项论证。第六十条住宅建筑、单元式办公中每套居室附设于外墙用于安放空调、供暖等设备的附属构筑物投影面积合计不得超过0.9A平方米,附属构筑物不得封闭,且突出外墙净宽不得大于1.0米。(A指住宅建筑中卧室、客厅、餐厅的房间数量总和,如两房两厅其A取值为4,附属构筑物投影面积不得超过3.6平方米)第五节城市景观控制第六十一条城市在规划管理和建设中应加强城市设计,注重提升城市整体环境品质,注重体现时代特征和形成地方特色的 ·21·城市景观。第六十二条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应保持原有城市肌理、路网格局和街道空间尺度;文物古迹和历史风貌建筑及周边环境的修缮改造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定。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是历史风貌保护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保护规划应当划定保护范围,明确应当保护的历史风貌特色要素,提出保护技术规范。历史风貌区应划定建设控制范围,提出景观风貌协调要求。第六十三条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重要的更新改造和开发建设地区,以及城市中心地区、交通枢纽地区、重要街道和滨水地区等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特定意图的地区,应当被划定为城市设计的重点地区。重点地区应当开展城市设计,并作为编制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据。有条件的市县宜编制城市色彩专项规划,指导城市色彩控制。第六十四条重要或大型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的建筑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时,宜将项目周边200米范围内的现状建筑及已批项目建筑纳入,并建立整体三维空间模型,提供不同角度的模型分析、效果图作为规划审批依据。第六十五条沿城市主干道两侧居住建筑阳台应封闭设计或半封闭设计。建筑立面上的附属设施应统一美化处理,锅炉房、冷却塔等附属设施不得临街布置。第六十六条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80米;高层住宅建筑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 ·22·滨水、临景观山体和紧邻城市重要开敞空间的住宅建筑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第六十七条已建成的以住宅为主导功能的建筑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饮食、托儿所、娱乐及产生环境污染的其他项目。第六十八条重要或大型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其主要出入口处,宜设置对外开放广场,广场面积宜按用地面积的5%~15%控制。第六十九条建筑物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且不得封闭;2)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且应全天候对公众开放。第七十条监狱、看守所、油库、煤气罐站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修建封闭式围墙,围墙临道路一侧必须退让道路红线2米以上形成连续绿化带。第七十一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临城市道路一侧一般不设置围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建设项目应按通透式围栏设计,围栏临道路一侧应退让道路红线1米以上形成连续绿化带,围栏高度不宜大于1.6米。第七十二条城市高架桥、轻轨道路、高速公路经过住宅建筑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应当设置隔音设施。城市高架桥应考虑桥下空间的绿化设计。第七十三条城市雕塑的设计、审批、建设应符合《福建省城市雕塑管理办法》。建筑小品应内容健康、造型优美,其设计 ·23·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第七十四条户外独立式广告设施应编制专项规划,其他类型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1)住宅建筑不得设置广告设施;2)城市纪念性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置商业性广告设施;3)高层建筑的消防登高面操作场地所对应的外墙及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排烟窗上严禁设置广告构造物;4)主要商业街道两侧的广告设施等应统一规划、设置;5)需要设置广告的建设项目在建筑工程方案报批时应提供广告设施位置及尺度大小;6)在已建建筑物立面及屋顶上设置广告设施的,不得破坏原有的建筑造型,建筑物楼名标识应附属设置在墙面上。 ·24·第四章道路交通第一节城市道路系统第七十五条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城市道路的机动车车道宽度快速路宜按3.5~3.75米设置,主、次干路宜按3.25~3.5米设置。渠化交叉口进口车道宽度一般为2.8~3.25米,出口车道宽度不应小于路段车道宽度,一般为3.25~3.5米。第七十六条城市新建主、次干路平面交叉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数,进口展宽段长度应根据灯控时间内停候的车辆数决定,不应小于自外侧缘石曲线末端向后50~80米,出口展宽段长度一般为自外侧缘石曲线末端向前30~6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一条车道的宽度。第七十七条城市道路上机动车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交叉口有展宽段时,不得在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机动车开口;交叉口无展宽段时,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6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50米、支路上不宜小于30米;2)建设项目用地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开口应选择较低一级城市道路,宜远离交叉口;相邻建设用地的建筑宜共建机动车出入口通道。第七十八条平面交叉口路缘石半径一般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10-15米,次干路8-10米,支路5-8米。第七十九条城市道路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1)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25·2)道路绿化与市政公用设施及地下管线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既要保证树木有必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又要保证市政公用设施与地下管线有合理的位置;3)道路立交、道路两侧绿化带及中分带宜采取低冲击模式。第二节公共交通系统第八十条城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城市规划人口规模超过150万人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轨道交通用地。第八十一条公交专用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次干路每条车道交通量大于500标准车/小时及公交车辆大于90辆/小时时,宜设置公交专用道;2)公交专用道宜设置在内侧车道上;3)公交专用道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米;4)公交专用道在平交路口宜连续设置,应优先通过交叉口。第八十二条公交站场选址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居住人口达到2~3万人规模或就业岗位达到5~6万个规模的区域应设置公交首末站,公交首末站和公交枢纽站用地面积按表10控制。公交枢纽站和公交首末站用地面积表10项目用地面积(㎡)公交枢纽站8000~15000主要3000~5000公交首末站一般1000~3000 ·26·第三节慢行交通系统第八十三条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由步行系统和自行车系统两大部分构成。城市建设应大力发展与改善慢行交通系统环境,鼓励发展独立步行系统和自行车系统。第八十四条行人过街设施应根据过街行人和机动车流量合理设置,同时应与公交车站、居住社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等行人流量较大节点相衔接。快速路行人过街设施间距宜为500~800米,主干路宜为250~300米,次干路宜为150~300米。商业、文化娱乐等设施密集的路段应根据需要加密。第八十五条行人二次过街宜设置安全岛,安全岛宽度不应小于1.5米,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双向6车道以上的主干路;2)设置前平均过街延误大于40秒,设置后每次过街等候延误小于40秒;3)双向机动车流量介于2400~3500标准车/小时之间,行人过街需求量介于1000~4500人次/小时之间。第八十六条城市自行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自行车交通设施之间应相互衔接,形成连续、完善、舒适的自行车交通系统;主次干路两侧应设置自行车道,并应与机动车道进行物理隔离;自行车道宜独立设置,尽量避免与人行道共板;自行车道与人行道共板时,宜设置物理隔离;当道路两侧有宽度大于10米的绿化带时,自行车道宜结合绿化带分离设置; ·27·2)单独设置的自行车车道宽度单向不应小于1.5米,城市道路横断面设置的自行车车道宽度单向不应小于2.5米;3)公交车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共交通枢纽,应根据换乘需求就近设置足够、方便的自行车停车设施。第四节停车设施第八十七条交通枢纽、公交车站、轨道交通车站,应根据换乘需求就近设置足够、方便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为停车换乘提供良好条件。第八十八条建设项目应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配建标准不得低于表11的规定。福建省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表11建筑类型计算单位标准机动车车位非机动车车位四、五星级0.6~0.70.4一至三星级0.50.4旅馆一般旅馆车位/间客房0.30.5商业办公(写字楼)1.23省、市级机关办公涉外办公2.24办公其他办公车位/100㎡建筑面积0.84商业车位/100㎡建筑面积0.68餐饮、娱乐车位/100㎡建筑面积1.24批发市场1.22市场生鲜超市中心店车位/100㎡建筑面积1.58 ·28·建筑类型计算单位标准机动车车位非机动车车位博物馆、图书馆车位/100㎡建筑面积0.85风景区车位/1hm²占地面积6.01城市公园车位/1hm²占地面积3.05展览馆车位/100㎡建筑面积1.0~1.55省级医院1.24市级医院0.84医院其他医院车位/100㎡建筑面积0.64一类体育场>15000座或体育馆>4000座3.0~6.030体育馆二类体育馆车位/100座2.0~3.030电影院2.030影剧院剧院车位/100座3.0~4.020火车站2.04机场10.01码头2.04交通建筑客运广场车位/1000名旅客(最高聚集人数)4.04每户建筑面积>150㎡1.51每户建筑面积90~150㎡1.21每户建筑面积45~90㎡0.82住宅每户建筑面积<45㎡车位/户0.52综合性大学650大专、中专、职校450中学340小学220学校幼儿园车位/100名学生1.55注:1、表中住宅是指商品房和安置房,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及公租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29·2、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执行差异化停车供应及管理政策,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和其他区。除住宅项目外,严格控制区按配建指标表的80%~100%执行,一般控制区按配建指标表的100%~120%执行,其他区按不低于配建指标表执行;3、除住宅项目外,位于轨道站点出入口周边100米内的建设项目,按配建指标表折减50%,位于轨道站点出入口周边100~400米内的建设项目,按配建指标表折减30%;4、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m2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5m2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m2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m2计算;5、经济发展水平欠发达的县可适当降低配建标准,具体 细则 测试细则下载防尘监理实施细则免费下载免费下载地暖施工监理细则公路隧道通风设计细则下载静压桩监理实施细则下载 由各设区市另行制定。有关县在降低配建标准的同时应做好公共停车场规划,加大公共停车配置数量和覆盖范围;6、工厂、仓储、物流等停车配建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规定;7、满足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建筑,应根据相关要求,通过交通影响评价确定停车位配建指标;8、车辆换算系数见表12。标准车辆当量换算系数表12机动车非机动车车型微型汽车小型汽车中型汽车大型汽车铰型汽车自行车三轮车换算系数0.71.02.02.53.51.02.5第八十九条公共停车场的布局应符合“小型、分散、就近服务”的原则。鼓励采用地下、地上多层停车楼、机械停车库等多种方式。第九十条公共停车场(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共停车场(库)宜设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停车位;2)建设轨道交通的城市宜结合轨道站点设置换乘停车场(库)。 ·30·第九十一条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停车场(库)出入口宜设置在次干路和支路上;2)出入口应右转组织出入交通;3)出入口至桥隧坡道起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至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符合第七十七条规定;4)50~1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必须采用双车道;10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米。第五节交通影响评价第九十二条新建重要或大型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大规模的住宅建设项目的规划应与区域交通条件相协调,并按要求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第九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选址阶段或出具规划条件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1)住宅、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2)重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类项目;3)重要交通类项目;4)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31·第五章公用设施第一节供水工程第九十四条水厂用地应预留深度处理用地,必要时宜结合长远发展预留用地。水厂红线内四周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乔木绿化带,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用地面积按表13控制。净(配)水厂建设用地指标表13面积规模(hm²)水厂类型Ⅰ类(30~50万m3/d)Ⅱ类(10~30万m3/d)Ⅲ类(5~10万m3/d)常规处理水厂8.40~11.003.50~8.402.05~3.50配水厂4.50~5.002.00~4.501.50~2.00预处理+常规处理水厂9.30~12.503.90~9.302.30~3.90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水厂9.90~13.004.20~9.902.50~4.20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水厂10.80~14.504.50~10.802.70~4.50注:1、表中除配水厂外,净水厂的控制用地面积均包括生产废水及排泥水处理的用地;2、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第九十五条给水加压泵站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布置。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宜与城市绿化用地相结合,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用地面积按表14控制。 ·32·泵站建设用地指标表14规模Ⅰ类(30~50万m3/d)Ⅱ类(10~30万m3/d)Ⅲ类(5~10万m3/d)面积(㎡)5500~80003500~55002500~3500注:1、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2、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3、小于Ⅲ类规模的泵站,用地面积参照Ⅲ类规模的用地面积控制。第九十六条城市原水输送工程,应优先采用管道或者暗涵。禁止任何危害供水安全的建设活动。新建、改建与输水设施无关的建(构)筑物与城市原水输水管涵净距不应小于10米,与净水输水主干管净距不应小于5米。第九十七条缺水城市新区再生水设施宜与供、排水系统统一规划建设;新建城区应规划预留再生水管位;城市旧区宜根据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逐步配置再生水设施。集中型再生水处理厂应与污水处理厂结合建设。再生水处理厂用地面积应按照远期规模确定,其用地面积宜按第九十九条中表15计算。第二节排水工程第九十八条处于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外或近期污水系统未完善的地区,其生产、生活污水必须自行处理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缺水地区宜深度处理后回用。第九十九条污水处理厂选址应兼顾邻近排放口和利于尾水的再生回用,应设在城市全年风频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并应采取必要的除臭措施。 ·33·污水处理厂用地红线内四周应设置不小于10米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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