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事法律行为3374754482

民事法律行为3374754482

举报
开通vip

民事法律行为3374754482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主讲:蒋胜勇民事行为合法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合法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相对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主讲:蒋胜勇民事行为成立要件一般要件特别要件生效要件一般要件特别要件欠缺合法性欠缺意思表示真实欠缺行为能力欠缺代理权限或处分权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主讲:蒋胜勇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明示默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视听资料形式一般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公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形式沉默形式推定形式民法学民事法律行...

民事法律行为3374754482
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主讲:蒋胜勇民事行为合法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合法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相对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主讲:蒋胜勇民事行为成立要件一般要件特别要件生效要件一般要件特别要件欠缺合法性欠缺意思表示真实欠缺行为能力欠缺代理权限或处分权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主讲:蒋胜勇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明示默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视听资料形式一般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公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形式沉默形式推定形式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主讲:蒋胜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行为—无效非合同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合同行为—效力待定非合同行为—无效因欺诈、胁迫成立的民事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可变更、可撤销其他行为(包括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无效因乘人之危成立的民事行为合同行为---可变更、可撤销非合同行为—无效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主讲:蒋胜勇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主讲:蒋胜勇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主讲:蒋胜勇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主讲:蒋胜勇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主讲:蒋胜勇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主讲:蒋胜勇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主讲:蒋胜勇授课课程:民法学授课教师:蒋胜勇邮箱010jsy@163课外答疑:电子邮件随时联系办公地点:根底部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考试方式:开卷考试〔平时50%,期末50%〕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主讲:蒋胜勇案例1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诉某副业公司损害赔偿纠纷案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为与某副业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11月20日,某副业公司的员工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时,突然发现前方路中有过往车辆失落的2.2平方米防雨布一块,因避让不及车辆撞上护栏,造成一死三伤的后果。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事故为意外事故。为此,某副业公司作为车主与此次事故中的被害人达成赔偿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某副业公司为处理此次事故,共开支23万元。后某副业公司向平安保险公司索赔车辆损失险得款3万余元。1998年10月,某副业公司以高速公路管理处收取车辆通行费却未履行道路平安畅通的义务,导致自己遭受巨额财产损失为由,向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起诉,要求高速公路管理处赔偿经济损失23万余元。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处因收费与某副业公司之间形成了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处却未能发现并去除路障,是未履行其义务。据此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处赔偿某副业公司损失费14万余元。高速公路管理处上诉称: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收取车辆通行费,是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双方之间由此形成的只能是行政关系,不是合同关系。原审判决依合同关系处理本案,是适用法律不当,实属错判。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主讲:蒋胜勇案例2香港居民刘金生遗产纠纷案香港居民刘某与妻子林某因意外同时死亡,留下巨额遗产,由此引起遗产纠纷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不服,上诉到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刘在沪港都有妻子。死者刘某成年后先与林某结为夫妻,1962年刘某因继承遗产获准只身赴港,但林某却未到港。而后刘某在港结识了陈某,与她同居,两人还接香港习俗正式结为夫妇,但未生育。后来刘某又回沪与林某团聚。此后他便往返沪港两地,分别与林和陈共同生活。在刘与林死后不久,在港的陈某也忧郁而死。刘、林、陈的亲属为刘遗产陡起纠纷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香港法的有关规定,陈某与刘某的婚姻合法有效,陈某有权继承刘的遗产。二审的合议庭成员认为:根据?民法通那么?的有关规定,在刘某与陈某同居之前,刘与林某早已结婚,因此刘某与陈某以夫妻名义同居事实上已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法律规定,法院对刘某与陈某的婚姻效力不予认定。陈某无权以妻或妾的名义对上述财产主张权利。但考虑到陈某与刘某生活在一起的时间较长,根据?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陈某虽与刘某不存在合法婚姻,但也可分得刘某的遗产的三分之一,由于陈已死亡,其应得份额由其子女三人继承。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主讲:蒋胜勇案例3案情介绍林某与曾某系朋友,林某为喻寺镇一砖厂老板。2003年1月22日,林某和曾某在经协商后以“2003年1月23日〞的日期签订了一份砖厂转让 协议书 婚内约定的财产协议书家庭养老协议书pdf意向性划转协议书商业银行关联方授信摔伤一次性补偿协议书 。协议书中约定:林某于同年1月23日将砖厂整体一次性转让给曾某,曾某在同月25日前给付价款10.6万元。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后,违约金为2万元。1月23日,双方就砖厂进行了移交。1月24日,曾某在支付9.5万转让款后,以林某曾于1月22日下午和晚上偷运走厂内价值6000余元的成品砖和局部维修设备为由,要求进行抵扣。林某以砖厂在2003年1月23日前应归其所有和曾某接收砖厂未提异议为由,拒绝抵扣。2003年4月7日,林某提起诉讼,要求曾某结清余款并给付违约金2万元。而曾某那么以林某拉走厂内财物构成违约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林某赔偿其6000元财物损失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主讲:蒋胜勇案例4某外贸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房屋预购合同案1992年6月15日原告某外贸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预购合同。双方对房屋地点、面积、价款等都作了相应规定。1992年11月2日工程完工,同年12月6日经该市质检站验收合格。在施工期间,由于市场建材价格大幅度上涨,该市建委与中国建设银行该市分行曾联合发文,规定从1992年1月1日起建筑工程结算以原合同所定直接费用的50%—70%计取上涨价差。房地产公司按此规定结算后,通知外贸公司追加价款99万元,否那么,不交付房屋。外贸公司不同意,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按约定交付房屋。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主讲:蒋胜勇案例5案情介绍女顾客于2002年5月2日晚在石家庄市一家肯德基餐厅用餐,期间使用该餐厅的女卫生间时,该肯德基餐厅一位男性员工(保洁员)进入该卫生间清扫卫生。该女顾客被清扫卫生的男员工惊扰,认为餐厅在顾客使用卫生间期间安排男性保洁员入内进行清扫的举动侵犯了她的人格尊严,在请律师与餐厅交涉无效后将餐厅以及餐厅所归属的天津肯德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在庭审中,被告辩称,虽然确有一位男员工进入女卫生间清扫·但他是在敲门无应答后才推门,而且发现有个蹲位的门紧闭后就返身退出了·所以没有发生“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事件〞。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主讲:蒋胜勇案例6张某诉李某要求经由其楼梯进入自己房屋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同住一栋二层楼。李某为一层的所有人,二层归张某所有。因张某家人须经一楼的楼梯才能进入二楼,而李某不允许张家进入一楼,张某家人只能从窗户进入。张某要求李某允许其使用楼梯,而李某称一层房屋为自己所有,有权禁止任何人通行。因此,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允许其经由一楼楼梯进入自己房屋。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主讲:蒋胜勇案例7马某诉李某古画买卖案原告马某家境较贫寒,但家中有祖传古画一幅,被告古董商李某得知后屡次找到马某愿以高价购置,都被马某婉言拒绝。马某的儿子在一次出游中,遭遇交通事故,严重受伤,需要移植肾脏,因此,急需一大笔钱做手术。马某四处筹借仍缺一大局部,只好找李某商议卖画。李某得知马某情况后,便大幅度压价,称此画价值已经大大降低,只肯出一半原价收购。马某无奈,只得同意。事后,马某找到李某,希望李某能再追加一点钱,作为补偿。但李某称当时马某是自愿卖出,不愿追加。马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加价款。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主讲:蒋胜勇案例8李某诉张某妻子和儿子张某遗产赠与案四川某市张某60多岁,与其妻子结婚也已近40年,尽管双方并未生育,但他们收养的儿子也已30多岁。张某在一次宴会上,遇到年轻女子李某,二人遂成情侣关系,二人的关系维持了4年,一直到张某死亡。在这期间包括张某妻子、儿子和周围邻居都知道张某的行为。张某在临死之前,写下遗嘱,遗嘱宣称,在其死后,其全部遗产赠与其情侣李某,并将遗嘱交付李某保存。张某死后,李某持张某生前所立亲笔遗嘱,要求张某的妻子和儿子将张某的遗产交出,遭到张某妻子及儿子的拒绝,引起纠纷,李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所持张某遗嘱真实,但因张某有合法婚姻存在时又与李某保持同居关系,有违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法律,在死亡时又将遗产赠与李某,有悖我国的法律及传统道德观念,故不予支持,判决李某败诉。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主讲:蒋胜勇案例9张华诉张强房屋纠纷案原告张华与王刚是被告张强的长女和女婿。1975年张强自筹费用委托王刚建造了一栋楼房。1978年,原告与张强邀请村干部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房屋共6间,两原告得新建房屋的一上一下,张强得二上二下。协议书由王刚夫妇、张强、村干部等签字,原告及张强各持一份。1990年.国家对私房产权进行登记时,被告出面阻拦,认为房屋产权并未转移,原告无权进行登记,因而引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建成时应当属被告所有。但从1978年原、被告达成分家协议时起,讼争房屋的产权已转归原告所有。因为本案所涉及的分家协议实际是原、被告达成的赠与协议,是被告依法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赠与关系已经成立。同时,原告一直居住在讼争的房屋内达12年之久,在此期间,被告并未提出异议。此外,分家协议是在?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发布前达成的,有关转移房屋产权必须登记过户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一审法院根据?民法通那么?第72条的规定,判决原、被告于1978年订立的分家协议有效。即讼争房屋的产权归两原告所有。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主讲:蒋胜勇案例10张某诉交警队赔偿案某市A区交警队交警张某下班后驾驶单位汽车回家,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与某公司王某驾驶的汽车相撞。经现场勘查,张某应负主要责任。双方对责任性质并无异议,但在协商赔偿事宜过程中,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交警队赔偿。交警队辩称:自己本身就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机关,与原告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此事应由交警队当三处理,法院不应当受理。交警队拒绝出庭。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主讲:蒋胜勇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主讲:蒋胜勇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主讲:蒋胜勇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主讲:蒋胜勇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主讲:蒋胜勇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主讲:蒋胜勇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主讲:蒋胜勇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主讲:蒋胜勇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主讲:蒋胜勇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主讲:蒋胜勇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主讲:蒋胜勇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主讲:蒋胜勇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主讲:蒋胜勇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主讲:蒋胜勇
本文档为【民事法律行为3374754482】,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个人认证用户
幸福自在
暂无简介~
格式:ppt
大小:1MB
软件:PowerPoint
页数:35
分类:证券期货
上传时间:2022-04-02
浏览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