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实行免役法的背景编号:________________王安石实行免役法的背景免役法指的是民户出役钱代替直接服役,王安石推行免役法,意在减轻农民负担。免役法的作用是双重的,它既有消极的一面又有积极的一面。对于经济方面来说,免役法的进步不言而喻,因为“免役法的推行,对农村的劳役制起到了破坏作用”在此之前实行的差役制,束缚了大量劳动人口的人身自由和经营自由。王安石免役法内容及背景前募役法是在宋神宗在位期间的王安石变法中,于熙宁四年(1071年)颁布的一项法令。在中国古代自秦朝始,农民每年都要服徭役。而募役法的颁布使得原来必须轮流充役的农民可以选择以交钱代替服徭役。由官府出钱雇人充役。宋朝的募役法是在唐朝的基础上制定的。将唐朝的赋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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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调制”中“调”的限定由每年缴纳“绢(或绫、拖)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改为了直接收钱。此项制度为王安石变法中财政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需要指出的是,此法令使得原本拥有免役特权的大官僚大地主阶级也不得不交钱,这直接触动了他们的利益。这为日后王安石变法的失败埋下了伏笔。后募役法,又称“免役法”,由司农寺拟定,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雇员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分摊。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女户、寺观,也要缴纳半数的役钱,称为“助役钱”。使得农民从劳役中解脱出来,保证了劳动时间,促进了生产发展,也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熙宁四年(1071年)颁布实施。募役法(免役法)规定: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募役法(免役法)使原来轮流充役的农村居民回乡务农,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户不得不交纳役钱,使很多农民免除劳役,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