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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各项规章制度【篇一:依法行政制度】依法行政制度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化、制度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一、加强法制教育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按照干部学法“五落实”(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的要求,制定计划,适时组织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专门法律和新法律法规培训,更新知识,提高素质。二、完善决策机制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要采取座谈会形式,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征集意见的采纳情况,要以适当形式反馈社会。拟提交政府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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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依法行政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依法行政制度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化、制度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一、加强法制教育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按照干部学法“五落实”(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的要求,制定计划,适时组织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专门法律和新法律法规培训,更新知识,提高素质。二、完善决策机制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要采取座谈会形式,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征集意见的采纳情况,要以适当形式反馈社会。拟提交政府党委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议题内容,要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予提交研究。事关经济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要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特别要对社会稳定、环境、经济风险等方面重点评估。经评估存有不可控风险的,不予决策。对于事关经济与社会发展、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由党委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决定。三、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禁止超权限或违背程序制发。党政办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党委政府及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在发布后的15日内报上级政府及党政办备案。四、规范行政执法党委政府要对各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逐一认定,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执法。根据不同行政管理领域的特点,积极推行综合执法,有效避免多头执法。五、推进政务公开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各部门要主动、准确地公开政务信息,更新信息网站。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部门都要把办事公开透明作为工作的基本原则,拓宽办事公开领域,依法公开办事过程和结果,保障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六、强化监督考核政府各部门每年要向党委和上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情况,落实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聘请部分人大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人士为行政执法监督员,允许其在必要时了解执法情况、查阅执法案卷,对各类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支持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一经查实的要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因违背法定程序决策、行为不当、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等行为,产生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依法行政情况纳入考评体系,并作为评价业绩的重要依据。【篇二:3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规章制度】皇台小学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规章制度一.坚持以邓小平同志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思想理论为指针,以宪法法律和法规为依据,把日常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协调,依法监督,使全校教育行政工作逐步走上法制轨道。二.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小学管理规程、小学德育纲要、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消防法》等,以及国家教委、省、市有关业务部门的规章和条例。三、校长要带头执行和正确理解上级有关教育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并联系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按时按要求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四、后勤校长负责学校重要的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负责学校管理及学生管理,对教师进行考核和奖惩。五、按照职能要求,各部门依法管理责任。六、总务负责拟订和实施年度学校后勤计划、管理基建、维修、绿化、设备等工作。七、所有教师认真学习法律,依法办事。八、违法制度的教师将取消评优资格。篇三:关于印发推进依法行政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附件1:县卫生局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县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县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学法应有明确的年度计划,我局每年制定切实可行的学法计划,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学习计划应当包括学法目的、学法形式、学法内容、学法范围和学法时间等。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增长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要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以个人自学为主,结合培训、以会代课、法制讲座、案例分析、观看法制影视作品等多种形式开展。第五条法制学习、培训的内容包括:宪法、行政诉讼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等国家基本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标准和技术法规;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等。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必须参加法律知识更新学习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对执法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内容应组织考试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第七条新到及转岗工作人员要进行执法上岗前的培训和考试,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执法;对当年发布的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及时安排学习并对全员轮训一遍。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应有详细的学习讨论记录和组织实施资料。执法机构应保证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第九条学法情况列入对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工作考核和晋升职务的重要内容,未按照年度学法计划完成学法任务的,其年度考核等次不得评为优秀。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2:县卫生局法规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县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规是指:(一)代县人民政府起草,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卫生法规草案;(二)代县人民政府起草,由县人民政府发布或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卫生规章草案;(三)代县人民政府起草,由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卫生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四)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我局法规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分别承办的原则。第四条我局法规工作应当遵循《立法法》确立的立法原则,并根据全县卫生工作实际坚持以下原则:(一)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三)公开透明,鼓励和方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参与;(四)结合实际,突出县卫生工作特点,原则上不重复上位法规定(五)制定与清理并重,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依据保持一致。第五条卫生法规应当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形式规范、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洁,并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第六条办公室负责综合管理我局的法规工作。第七条机关各股(室)按各自工作职责和本规定负责相关的法规工作。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第八条机关各股(室)根据工作需要和本规定,于每年的10月前提出下年度的立法项目建议。立法项目建议应包括立法的必要性、立法的依据、立法的主要内容、相关立法的情况、立法的时限等内容。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项所指的立法项目建议需同时提供立法经费预算。第九条医政股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对各股(室)立法项目建议进行初步审查和协调,组织拟订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局务会审批后实施。拟订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时,应当听取各县(县、区)卫生局、机关有关股(室)、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意见。第三章起草与审查第十条列入我局立法计划,属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项所指的法规草案,由我局统一起草,成立由局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和起草机构,医政股牵头,有关业务股(室)具体负责;属本规定第二条第(三)、(四)项所指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卫生综合性的文件由医政股组织专人起草,属于卫生专项性的文件的由承办业务股室)组织起草。第十一条法规送审稿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调整对象、主要制度、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送审稿的每条内容均应有说明本条内容的提示语。第十二条起草法规应当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经调研论证,修改基本成熟的法规草案应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涉及到专业性、技术性的问题要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必须记录在案,具体由承办股室)负责;涉及到法律、政策等方面的问题,由医政股负责把关。以局的名义征求意见的,由承办股(室)会同医政股办理;在局内征求意见的,由承办股(室)负责。第十四条起草股(室)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听证会等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承办股(室)应当在送审稿报送医政股时,将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专门说明情况和理由。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送审稿、起草说明、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起草说明应当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起草过程、需要说明的问题。送审稿送医政股前,起草股(室)应当报经主管领导同意。第十五条起草规范文件对同一事项作出与其它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规定的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和理由,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新法规替代现行法规的,应当在草案中作出相应的废止规定。第十六条法规草案应对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具体规范、奖惩制度和施行日期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写出法规草案的起草说明。第十七条法规草案应当与起草说明同时完成,并由承办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医政股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十八条法规草案的起草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立法的必要性;(二)立法依据;(三)起草工作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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