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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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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季度每次维修的“送修单”和“结算单”; 6.3维修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6.4送修方应对有关单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须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 3 页 共 8 页 南京市江宁区2010年度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政府采购合同 7.质量保证 7.1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应按不低于国家及省市有关最新规定和标准执行。 7.2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7.3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根据乙方提供的质量保证书(详见合同附件二)。 7.4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使用的维修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竣工车辆移交给送修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维修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如果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等,送修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7.5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送修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8.索赔 8.1送修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维修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8.2根据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如果乙方对送修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送修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合同中规定的货币将维修费用退还给送修方,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免费提供维修服务,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维护材料的低劣程度,以及送修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乙方必须按送修方所能接受的数额,退还维修费用,并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和/或修补有缺陷的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送修方所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和/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8.3如果在送修主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送修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送修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或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9.乙方交货延误 9.1乙方应按照送修单中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项目,并将竣工车辆交付送修方验收使用。 第 4 页 共 8 页 南京市江宁区2010年度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政府采购合同 9.2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维修时间或不按期办理车辆交接手续,将受到以下处罚: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终止合同。 9.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完成维修项目或与送修方办理车辆交接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通知送修方。送修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维修项目、酌情延长维修时间或终止维修;同时保留按第9.2条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的权力。 10.误期赔偿 除合同条款第11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送修单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工作,乙方应向送修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车每天一千元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贰万元。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和送修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1.不可抗力 11.1尽管有合同条款第9条、10条和16条的规定,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1.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甲方、送修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 11.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和送修方。除甲方和送修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宜。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60天以上时,甲方、送修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2.税费 12.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2.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3.履约保证金 13.1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二(2)天内,通过国内的任何一家银行,向甲方提供壹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 13.2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应按招标文件所附的格式或甲方可接受的其他格式提供,与此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13.3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第 5 页 共 8 页 南京市江宁区2010年度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政府采购合同 13.4履约保证金应在有效期期满后3天内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14.仲裁 14.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方、送修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30天内仍不能解决,应将争端提交江宁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所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如果提交江宁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所后起30天内仍得不到解决,则应申请仲裁。 14.2仲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4.3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甲方、送修方和乙方均有约束力。 14.4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执行。 15.投诉 15.1为了保障送修方和乙方的权益,本合同建立投诉监管制度。具体方式为: (1)送修方可就乙方的维修质量或服务问题向甲方或江宁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所投诉; (2)乙方可就送修方的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纪事项向甲方或江宁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所投诉,也可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直接投诉。 15.2经甲方和江宁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所联合核查,如情况属实则该投诉有效,将记录在案。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将定期会同江宁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所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出现,在甲方和送修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和送修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对乙方有效投诉记录累计达到3次; (2)未经甲方、送修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交由其他维修厂维修的; (3)未经送修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零部件用于该单位送修车辆维修的; (4)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以旧件换取送修方送修车辆零部件的; (5)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方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6)不认真、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送区级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情况统计表的(于每季度末5日前); (7)代开具维修票据的。 16.2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送修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合同的执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16.3在甲方和送修方根据上述第16.1和16.2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甲方和送修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与其他维修厂签定维修合同,乙方应对甲方和送修方签定新的维修合 第 6 页 共 8 页 南京市江宁区2010年度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政府采购合同 同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并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4如有下列情况出现,经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送修方追究经济赔偿: (1)对送修方的有效投诉达3次; (2)送修方未按期与乙方签定的维修合同结算的。 16.5经江宁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所年审不合格者,自行终止合同。 17.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和送修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中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或送修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18.转让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两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20.合同生效及其它 20.1合同应在甲、乙双方签字,并在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0.2本合同一式三份,以中文书就,区财政局、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20.3本合同签定后所发生维修方面的合同纠纷,甲方全权委托送修方与乙方进行处理。 20.4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0.5南京市江宁区财政局将组织有关部门或授权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采购中心,定期对乙方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将取消该单位江宁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的资格,并在三年内禁止该单位进入江宁区区级单位政府采购市场。 20.6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甲方: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 7 页 共 8 页 南京市江宁区2010年度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政府采购合同 附件: 一、维修收费标准: 行业主管部门核综合优惠比率实际投标价格序号 项目类别 准备案价格 (%) 或收取比例 南京市机动车辆1 维修工时 维修工时定额 2 维修工时单价 3 维修材料加价率 二、维修质量保证期限 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为: 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 二级维护: 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 中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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