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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答辩状PAGE\*MERGEFORMAT1二审答辩状二审答辩状1  答辩人:陈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xxxxxxxx  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贺某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上诉人称xx年7、8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长安区XX街6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商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

二审答辩状
PAGE\*MERGEFORMAT1二审答辩状二审答辩状1  答辩人:陈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xxxxxxxx  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贺某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上诉人称xx年7、8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长安区XX街6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商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商定。  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中,第三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时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商定。  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作出的其次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关心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由于既已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那假如上诉人不协作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答辩状2  答辩人****,男,****年3月****日生,汉族,住xxx市xx区****。  答辩人****,女,****年9月****日生,汉族,住xxx市xx区****。  被答辩人****,男,****年8月****日生,汉族,住xxx市xxx区****。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不服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坊黄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提出如下答辩看法:  一、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  本案一审法院是依据被答辩人户籍登记的住址和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交的送达地址向其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均已签收。一审法院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的开庭时间是xxx年11月1日的九点,在等到九点半还不见被答辩人到庭应诉后,审判人员依据邮政详单的单号上网查询确认被答辩人已经签收了相关法律文书,又电话要求被答辩人在十点半前到庭应诉。直至十点半,该案才缺席审理。该案的审判程序及送达方式不但合法,而且合情合理,被答辩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了其质证、答辩权。  另,本案一审原告****和****系夫妻关系,对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享有共有财产权,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本案一审被告仅****一人。综合来看,本案一审原被告是同一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一审法院对合并之诉均有管辖权,且属于同一个诉讼程序,因此一审法院对该案合并审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符合节约司法资源的宗旨,因此被答辩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被答辩人并未偿还答辩人相关欠款。  答辩人一审主见的债权分三部分,一是****向****借款30000元;二是****向****借款100000元;三是****拖欠的买卖****材料款199382.42元。现分述如下:  1、被答辩人于xxx年6月10日向****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商定于xxx年6月24日前归还。  对该笔欠款,被答辩人应偿还本金30000元,并偿还自xxx年6月2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被答辩人于xxx年7月24日向****借款1xxx00元,并出具了欠条,于xxx年8月24日归还了xxx00元,尚欠100000元。欠条中商定应于xxx年1月24日前偿还,同时商定了应担当这100000元借款在xxx年1月24日前六个月的利息5100元。  对该笔欠款,因商定了六个月的利息为5100元,应视为双方对利率的商定,折合月利率为8.5‰,因此被告除应偿还本金100000元外,还应偿还自xxx年7月25日起按商定月利率8.5‰计算的100000元本金的利息。  3、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材料款199382.42元。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多次发生买卖聚苯板业务关系,在xxx年6月3日至xxx年8月4日期间,答辩人共向被答辩人出售聚苯板39批,共689.842立方米,每立方米单价235元,计价款162114.28元。答辩人又于xxx年2月22日向被答辩人转让聚苯板143.339立方米,每立方米单价260元,计价款37268.14元。上述货款共计199382.42元,被答辩人至今未予偿付。  以上事实由材料转让清单和出库单等证据为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被答辩人除应偿还货款本金199382.42元外,还应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综上,被答辩人欠****借款30000元、欠****借款100000元,欠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依据法定及商定,被答辩人对其中的30000元借款,应担当自xxx年6月2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其中的100000元借款,应担当自xxx年7月25日起按月息8.5‰计算的利息;对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应担当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对被答辩人在二审庭审时提交的两组实体方面的证据材料,首先,被答辩人一审开庭审理时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了其举证权;其次,这些证据材料是在一审开庭审理前已经形成并存在的证据,不属于二审时的新证据的范畴,现在才向法庭提交,明显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原则上,答辩人无需对这些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和答辩,但为了更清楚的说明案件事实,略作以下答辩,请合议庭参考:  1、对其提交的银行卡取款明细。  首先,该证据材料系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且未加盖银行的印章,其对案件事实无证明力,对其真实性表示异议。其次,从该取款明细的内容来看,其只能说明李文有在xxx年2月28日分10000元和40000元取款两笔的行为,并不能说明这两笔款项的去向及用途,无法证明其提出的系对所欠****借款的偿还的主见,与本案争议事实缺乏关联性。再次,取款行为发生的日期是xxx年2月28日,而对****出具借条的落款时间是xxx年6月10日,取款行为在借款行为之前,即使该款系用于偿还****对****的欠款,那也是偿还xxx年2月28日之前的欠款,与本案所诉的3万元欠款无关。因此,该证据材料既不具有真实性,也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请求合议庭不予认可。  2、对其提交的四份收到条。  对xxx年3月19日的xxx00元收到条、xxx年4月26日的10000元收到条、xxx年10月13日的10000元收到条,共40000元,答辩人表示认可,这是对所欠聚苯板材料款的偿还,同意从所欠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中予以抵减。  对xxx年3月24日的xxx000元收到条不予认可,这不是针对该案所欠款项的对待给付,而是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公司转让合同中商定的第一期转让款的给付。  ****与****签订有公司转让合同,****依据合同商定支付了第一期付款xxx000元,****为其出具了“收到****所付转让费xxx000元整”的收到条,并办理了企业交接手续。依据公司转让合同第五条的商定,****应于xxx年3月31日履行第一次付款义务,付款金额为20万元。该笔付款的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以及收到条中应付款内容的描述与公司转让合同中的商定全都,这是对公司转让价款的支付,而不是对本案所诉欠款的偿还。因该证据材料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和客观性,请求合议庭不予接受。  ****与****事实上存在长期、多次、多种类的债权债务关系,****对****的每一笔付款或还款都出具了相应的收据、收到条等凭证,****在每一次付款的同时也都会收回或销毁相关的欠款凭证。依据常理及双方的交易习惯,若被答辩人已经支付了相关欠款,理应收回发货单、欠条等相关凭证,而本案中被答辩人并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应对答辩人所诉欠款担当付款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的确充分,其长期欠款行为已严峻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接受上述答辩看法,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年一月七日二审答辩状3  答辩人:******  答辩人因上诉人*****公司不服**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依法应享受亲属****工伤死亡之保险待遇。  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始终遵循着这样一个规律: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依法判决;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法规判决;法律法规均无规定的,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判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均无规定的,依照法理或民间习俗作出判决。如今,针对本案来说,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均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因此,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答辩人之亲属****系上诉人单位职工,在下班途中患病车祸不幸身亡,应依法认定为工伤,这已成为答辩人、上诉人之间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赔偿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上,依法既由肇事人****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失,又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肇事人****虽然已依法赔偿了相应的损失,但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支付费用。”及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中其次十一条:“职工的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上诉人*****公司应依法赐予****相应的工亡保险待遇。上诉人主见的肇事人****已经赔偿了答辩人的相应损失,因此上诉人不应再担当****的工亡保险待遇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上诉人主见在我国民事法律审判实践中,这类案件受害人都是只能得到一份赔偿的,不能得到双份赔偿。在**年**月**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以前,类似案件的确是这样处理的。但是20xx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以后,从全国法院的审判案例来看都是依据在受害人得到第三人的侵权赔偿后,照旧判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假如受害人还投保了人身损害保险的,还能再取得人身损害保险赔偿款。  上诉人一再强调原审判决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不知上诉人是否意识到自己损害了工亡职工****的合法权益,本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却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如今却反咬一口,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真是无稽之谈。  更有甚者,出言不逊,竟然说:****是需要其次次掩埋,还是答辩人从****死亡中获利。令人难以接受,希望上诉人能够意识到自己的无礼,不要恶语伤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从情理上讲,赔偿多少也不为过。在诉讼中,讲求辩法析理,用自己渊博的法律学问、娴熟的辩论技巧、崇高的人格魅力去影响、教育、感染当事人,劝告法官,使自己的诉讼看法被人所接纳。官司不管输赢,都要有一个良好的心态,争取做到让赢者赢的理直气壮、让输者输的口服心服,绝不应当恶语伤人。依法提起诉讼,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不能以各种理由、借口加以诋毁、中伤。  二、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年**月**日,****之工亡事故发生后,答辩人****曾先后找到上诉人协商于松龄工亡保险待遇一事,上诉人答应等肇事人****赔偿相关损失后,再协商解决工亡保险待遇之事。**年**月**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答辩方与肇事方****等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由肇事方****等人赔偿答辩方各项损失共计十万余元。  答辩人与肇事方的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后,答辩人****又再次找到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依法赐予****相应的工亡保险待遇。上诉人又主见肇事方已经足额赔偿了相应的损失,但考虑到***毕竟是在下班途中患病车祸不幸身亡,因此同意再给付一部分钱作为工伤补偿,具体数额再协商确定。于是,答辩人一面与上诉人进行协商,同时于20xx年7月21日向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之死进行工伤确认。20xx年7月21日,答辩方收到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号工伤认定书后,又多次找上诉方协商解决工亡保险待遇事宜。上诉方始终答应等单位领导抽时间协商 一下确定给付赔偿数额。直到**年10月下旬,答辩人****先后再次找到上诉人单位法人代表****,答辩人所要求的赔偿数额与上诉人所答复的赔偿数额产生分歧,协商无法再进行下去。于是,答辩方于**年**月**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我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条例〉其次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函》:“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依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开头。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所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理解为当事人双方就某一劳动纠纷事宜产生原则性分歧,协商已经无法进行之日。  在本案中,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自始至终都在协商,在协商未取得结果且仍在进行的状况下,上诉方同时于**年**月**日向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况且工伤认定书也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的前提。上诉人始终承诺给付答辩方确定的工伤补偿,在这种状况下,答辩方的权利是否被侵害处于不确定、不知悉的状态中,同时答辩方也同意进行协商解决问题,从而可以认定上诉人与答辩之间的争议尚未发生。直到**年**月下旬双方协商产生分歧无法再进行下去的状况下,答辩方于20xx年11月21日就已经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因此,答辩方的申请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综上所述,答辩人依法享受***之工伤待遇,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且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河北省**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二审答辩状4  答辩人:(一审被告)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xx(一审原告)合同纠纷二审一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存在托付合同关系。xxxx年xx月份,上诉人托付被上诉人购买x基金,先后x次向被上诉人的银行账户内汇入共计x元人民币,被上诉人便用其在xx基金的余额帮上诉人购买了总额为x元的基金,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关怀购买基金后,便一度自己亲自把盘,每天能够清晰地看到自己的基金的收益,直至x月xx基金的网站修复,无法打开。故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并未将其转入的金额进行购买基金这是站不住脚的。  2、上诉人称其在x月份看到的基金只有代码,没有基金购买人的名字,这是没有依据的。被上诉人供应的《公证书》已经很明确的提出,初次注册的用户需要登记用户的信息,换而言之,上诉人在刚注册之时,是需要供应自己的身份信息,同时也是要本人的真实姓名才能进行注册。而这些基金都是登记在上诉人的姓名项下的,上诉人称基金不能显示自己的姓名,明显是没有依据的。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证书》上,更能表明,上诉人已经完成了托付事项,关心上诉人购买了x基金。  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在判决中适用了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是一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正确的。被上诉人依据上诉人的指示完成了托付事项,而上诉人在一审中要求法院判决解除托付合同,所以原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妥,是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不成立的。  基于以上的事实与理由,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答辩人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xxxx年xx月xx日  附:答辩书副本x份;  证据材料x份。二审答辩状5  答辩人(原审原告):AAA,男,19XX年X月4X日诞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ggg村村民,现住该村。  答辩人就原审被告ggg村民委员会上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针对上诉人提出的第一项“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的证据不足,且与事实不符”,答辩如下:  首先,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不是在上班时间,从事雇佣活动时受的伤”明显与证据及事实不符。  答辩人在村中是农场小组长并担当村管水小组长,负责卫生、水电、管道等工作,基本上是全天24小时工作,任何时候,只要村中的水电、管道等出了问题,必需立即解决。并且在与上诉人签订的《后勤工资制度协议书》中商定,答辩人保证每天上班,不离农场。根本不是上诉人所说的固定工作时间,下午上班时间是十四点。  另一方面,上诉人所述的“依据证人ccc的证言,被上诉人到农场后并没有从事与雇佣相关的工作,而是在农场床上睡觉”,完全是断章取义。上诉人完全无视证人ccc中午12点给答辩人打电话要求修理自来水的事实、ddd证明在13:20左右,答辩人已不在床上事实、证人EEE证明13:50,看到答辩人躺在农场的院子里的事实、以及证人EEE、ddd、FFF将抬到屋内的事实。  其次,关于ccc证言,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并没有在审理过程中对二者使用的电话调取电信部门相关通话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来佐证证人ccc证言的真实性”,上诉人的此番言语完全是一法盲的真实体现,依据民诉“谁主见、谁举证”原则,上诉人应当供应相关的证据来反证答辩人的证人证言,不能把举证责任推给法院。同时,上诉人也根本不懂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的“高度盖然性”理论,法院考察的是双方当事人供应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只要一方当事人供应的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对方,法院就可以依据证明力大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再次,法官断案是可以依据阅历法则来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阅历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xx的除外。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规律推理和日常生活阅历,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推断。这是从法律上规定了法官可以运用规律推理和阅历法则进行案件事实认定。所以,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致伤的缘由未进行相关审查和了解,在没有任何证据的状况下凭主观推断认定被上诉人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明显证据不足”是站不住脚的。相反,一审法院正是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得出的符合规律推理和日常生活阅历的事实结果。  二、针对上诉人的其次项上诉理由,答辩如下: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报告合法,判决内容精确  首先,关于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法医检验鉴定局所出具的鉴定问题,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是北京市顺义区法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前身,具有鉴定资质,获得北京市司法局的批准后应当以北京市顺义区法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名义出具鉴定报告。  另一方面,假如上诉人对一审的鉴定报告有异议,完全可以在一审程序中申请重新鉴定。上诉人未在一审程序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视为放弃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报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不能通过二审程序来,弥补一审程序中放弃的权利。  鉴于以上状况,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报告合法,判决内容计算精确。  三、针对上诉人的第三项上诉理由答辩如下:一审法院适用法律精确  首先,只要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损害,雇主就应当赔偿责任。本案中,答辩人在从事雇佣的活动中(为村民ccc修理自来水,去拿工具过程中),且在雇佣活动的地点(农场),发生的损害结果,所以作为雇主的上诉人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其次,民事赔偿的“填补”原则,只是一般的民事原则,针对个案应具体分析。本案中,合作医疗与本案的赔偿责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同时答辩人加入合作医疗是答辩人的个人行为,是答辩人在缴纳保险费后的对价行为。不能由于答辩人个人的交保险费获得的权利来减轻上诉人的赔偿责任。  再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侵权人的过错不是唯一的确定精神损害的条件,并且存在除外条款,即法律另有规定,不以侵权人有过错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确定精神赔偿数额时,不应考虑侵权人的过错。一审法院正是依据本条规定,针对本案的具体状况,考虑法定的各个因素,最终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的。所以,上诉人称“在上诉人没有任何过错的状况下,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担当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的说法是无稽之谈。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精确,上诉人完全是为了拖延担当答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此,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请求,维持原判,此致  xx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法定代理人:  20xx年xx月xx日二审答辩状6  答辩人:  答辩人就上诉人_______提出返还原物纠纷上诉一案,提出如下答辩看法:  一、本案属于公民合法享有全部权的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后引起的返还原物的侵权纠纷案件,并非单位内部分房纠纷,应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非法侵占诉争房屋的事实认定清楚。  二、答辩人名下只有诉争房屋房产证上登记的唯一套房产,上诉人凭空捏造所谓答辩人与前妻骗取其他公房以及用非正常手段办理诉争房屋全部权的事实纯属乌有,也与本案审理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不再赘述。  三、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一审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但是上诉人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企图永久占有答辩人的物权。在国家大力提倡爱惜私人财产权利的今日,答辩人信任正义确定能伸张,违法确定会受到制裁。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明镜高悬,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爱惜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  xx人民法院答辩人:xx  xxxx年xx月xx日  附:  答辩书副本x份;  证据材料x份二审答辩状7  答辩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_______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商定。  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______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时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商定。  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作出的其次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关心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由于既已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那假如上诉人不协作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_____中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此致  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二审答辩状8  答辩人:陈某  被答辩人:福建省某公司。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福建省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现针对被答辩人之上诉状,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处分自己的权利时不得以损害答辩人的利益为前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其次款规定:“商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商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削减。  ”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指当事人可以实行放弃、让渡等方式自主处分自己的权利,但当事人在处分自己的权利时不得以损害第三方的利益为前提。  本案被答辩人放弃对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过高违约金的抗辩,但要答辩人去担当其放弃抗辩的不利后果,是不符合民法基本的公正和恳切信用原则。  20xx年5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次十七条规定:“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其次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规定正是对之前调整违约金的理论观点和实践做法的确定,虽然被答辩人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是在该解释实施之前判决的,但假如答辩人提出调整违约金的抗辩,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法院既也有可能支持也有可能不支持,姑且不论支持的可能性有多大,但至少存在可能性,可正是被答辩人未提出抗辩的过错行为让这种可能性成为“零”。  二、被答辩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自行担当不利后果。  在被答辩人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答辩人只要依照法律规定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不会产生拖延履行金和执行费,在上述案件中答辩人只是案外人,不存在担当包括认错在内法律义务的问题,即便被答辩人履行义务后要向答辩人追偿也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的问题。  正是由于被答辩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过错行为才产生了额外的费用,应由被答辩人自行负担。  综上,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中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诉讼费的部分正确,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予以维持,驳回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此致敬礼!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  二〇XX年二月二十三日二审答辩状9  答辩人:________  住宅地: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年月日诞生,住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关于被答辩人不服(________)民初字第003号裁定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现依法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驳回一方起诉的裁定,体现了节约资源,减轻负担的司法理念。  众所周知,相比民事诉讼的二审终审程序,劳动纠纷案又多了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这样一来劳动纠纷在审理中实际是要经过仲裁、一审、二审三次审理才能终审,因此程序繁琐,负担沉重。  在本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双方都是针对仲裁裁决提出诉讼请求,其实质是围围着仲裁请求进行对抗。因此从本质上来说,一审法院只需要针对仲裁请求进行判决即可解决当事人双方的纠纷。  故此,在既能解决双方当事人纠纷,又能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负担的情形下,细心体察一审裁定深层理念,入情入理,与民便利。  二、被答辩人“特提出由贵院依法审理或者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看法》第187条“其次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之规定,假如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也应是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况且一审裁定只是程序性的法律文书,并未涉及实体审理内容,不具备发回重审的条件,更谈不上原合议庭回避等事宜,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由二审法院或者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驳回一方起诉的裁定,体现了节约资源,减轻负担的司法理念。被答辩人“特提出由贵院依法审理或者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答辩人:  年月日二审答辩状10  答辩人:(一审被告)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_______(一审原告)合同纠纷二审一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存在托付合同关系。_______年_______月份,上诉人托付被上诉人购买_______基金,先后______次向被上诉人的银行账户内汇入共计_______元人民币,被上诉人便用其在_______基金的余额帮上诉人购买了总额为______元的基金,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关怀购买基金后,便一度自己亲自把盘,每天能够清晰地看到自己的基金的收益,直至______月_______基金的网站修复,无法打开。故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并未将其转入的金额进行购买基金这是站不住脚的。  2、上诉人称其在______月份看到的基金只有代码,没有基金购买人的名字,这是没有依据的。被上诉人供应的《公证书》已经很明确的提出,初次注册的用户需要登记用户的信息,换而言之,上诉人在刚注册之时,是需要供应自己的身份信息,同时也是要本人的真实姓名才能进行注册。而这些基金都是登记在上诉人的姓名项下的,上诉人称基金不能显示自己的姓名,明显是没有依据的。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证书》上,更能表明,上诉人已经完成了托付事项,关心上诉人购买了_______基金。  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在判决中适用了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是一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正确的。被上诉人依据上诉人的指示完成了托付事项,而上诉人在一审中要求法院判决解除托付合同,所以原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妥,是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不成立的。  基于以上的事实与理由,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答辩人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二审答辩状11  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xx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担当。  事实和理由:  答辩人xx不应当对xx的xx担当任何法律责任。被答辩人以“xx”为由,要求答辩人担当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xx和xx的xx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xx并不会必定导致xx。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此致  xx人民法院答辩人:xx  xx年xx月xx日  附:  答辩书副本x份。  证据材料x份。二审答辩状12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xxxxx诉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按原告起诉状内的陈述,原告交纳了集资款却未进场经营与事实不符。  依据我公司调查了解,原告xx和其丈夫xx是我公司辖下xx的业户,经营x行业已多年。xxxx年xx月xx日原告xx向公司交纳集资款前,在公司登记的已经是xx的名字,并由xx始终在xx经营到xxxx年x月。  二、xx在xx年xx月xx日用原告xx的集贸款票据抵顶了xx元的应交经营费用,同年xx月xx日原告向我公司索要集资款,当时由我公司返还x元。  按以上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我公司只欠原告集资款x元及xxxx年xx月xx日xx个月的摊位费xx元。  综上,请贵院在精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切实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xxxx年xx月xx日  附:答辩书副本x份;  证据材料x份。二审答辩状13  答辩人:曾XX,女,汉族,1936年8月15日诞生,现住在XX市XX区XX路XX号XX家园6B。  被答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上诉答辩人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提出答辩看法如下:  一、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担当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合理合法。  1、被答辩人作为被告人冯XX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有权依法担当被保险车辆所造成的人身损害。  被答辩人依据保险合同,有义务对投保人的侵权行为担当连带责任。依据我国司法实践,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必要共同诉讼人,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原告的申请列为共同被告,所以被答辩人作为原审被告出庭并判决担当赔偿责任,符合我国司法实践,也符合保险公司存在的社会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在上诉中提出的“合同相对性”、“另有商定”云云,既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也与《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精神相冲突,明显是保险公司无理拒赔的一种借口。至于其提出所谓广州、东莞、深圳的案例,一方面这些案件是否如被答辩人所言遵循“具体商定”原则来裁判真实性尚未可知,另一方面这些案件并非发生在XX因此没有任何司法实践意义,更何况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所以被答辩人的看法完全是一家之言。  2、驾驶人冯XX是否离开案发觉场,不影响被答辩人的赔偿责任。  作为被告人冯XX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答辩人有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优先赔偿答辩人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不足部分由被答辩人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担当赔偿责任。至于被答辩人与投保人之间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只适用于被答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纠纷,不得对抗第三人,被答辩人完全可以另行起诉争取法律支持。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原判。  1、原审参照的《广东省20x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依法有效。  依据《解释》其次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依据受害人丢失劳动力气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本案是在20xx年11月26日开庭审理,适用的是20xx年5月15日颁布的赔偿标准,当然合法有效。至于被答辩人提出应当依据20xx年度的标准执行,是被答辩人的错误理解。  2、原审判决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对法律的正确理解。  答辩人的医疗费依据《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答辩人供应了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足以认定答辩人实际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至于被答辩人提出所谓“高血压”、“糖尿病”的费用与交通事故无关,但是被答辩人却没有供应任何否定的证据来证明前者与交通事故完全无关,因此该看法应当被驳回。  答辩人的护理费用,是由于被告人冯XX的侵权行为导致答辩人支付了护工支出费用,当然要以答辩人的实际付费为基准。至于所谓参照当地护工劳务酬劳标准,只是在答辩人无法举证的状况下才适用。  答辩人的伤残赔偿金,鉴定虽然是答辩人单方面托付,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单方面托付就必定无效。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足以反对鉴定结论,只是单方面的臆想,毫无疑问是拖延时间的一种拒绝理赔行为,是对生命的蔑视和对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躲避。  答辩人的交通费用,一方面答辩人有私家车,加油票据当然属于有效凭据,不能设想一旦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就必需借助公共交通;另一方面答辩人实际支付的交通费用不行能全部都有票据留存,所以原审法院酌情支持20xx元合情合理。  答辩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法定的赔偿内容,一方面交强险并没有否认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义务,被答辩人完全可以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另一方面被答辩人的所谓公司条款只是公司内部规定,不具有普遍社会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更不能超越法律规定。所谓“意思自治”原则,只适用于被答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纠纷,需要另案处理,与本案无关。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相对于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而言,远远不能弥补,何况被答辩人完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数额畸高。  关于司法鉴定费,是答辩人实际支付的费用,由于被告人冯XX的侵权行为而导致,属于答辩人的实际损失,作为保险公司的被答辩人理所当然应当予以赔偿,以弥补答辩人的损失。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的上诉当然是其一项法定权力,其实质是被答辩人滥用上诉权企图拖延判决,从而对答辩人构成“二次损害”。“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准时依法判决,维护受害人的正值权益,避开本案的过分拖延。  此致二审答辩状14  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代理人:  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上诉人称________年7、8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________街________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商定房款________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商定。  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时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商定。  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做出的其次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关心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由于既已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那假如上诉人不协作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二审答辩状15  答辩人:某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  因民事诉讼原告刘元碧等人亲属谢万平交通事故死亡,起诉本答辩人为本案共同被告一案,特提出如下答辩看法:  1、本诉讼案和本答辩人没有直接的关联,本答辩人不应作为被告参加本次诉讼。  在本案中本答辩人和原告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本答辩人既不是致使原告亲属谢万平死亡的侵权者,也没有和原告有任何合同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原告与肇事车辆粤l02116驾驶员周广远之间是侵权的法律关系,而本答辩人与肇事车粤l02116车挂靠车主惠州市安骏集装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骏公司)之间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依据《保险法》其次十二条其次款的规定,只有被保险人才是保险金的唯一请求权人,而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不同,除被保险人以外,没有其他受益人。  所以本答辩人只对被保险人负有合同责任,而对本案的原告方不负任何责任。  况且,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是不宜放在同一个侵权诉讼中审理的,假如那样的话,则剥夺了本答辩人的实体审查权和程序诉权,这也是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相违反的。  2、本答辩人与被告安俊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并不等同于无过错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本答辩人与安骏公司的保险合同签订并生效于20xx年3月23日,是在《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前签订并生效的保险合同,《道路交通平安法》并不能约束其实施前的保险合同行为。  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前,法院不能依据原告人对《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错误理解提出的诉讼请求,来判决本答辩人担当无过错责任。  虽然在我国很早就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提法,但强制三者险在我国的推行是有明显的阶段性的,目前的强制三者险并不等同于无过错强制三者险,保险公司不应当为受害人自己的过错担当保险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借鉴学习国外的做法,把保险人本应当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从便利受害者的角度,直接支付给受害第三者。  但并不是要保险公司为受害者自己的责任受过。  保险公司本身是没有直接对受害第三者支付保险赔偿金义务的,无论从合同的商定还是从相关的法律规定都没有这个义务。  《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说保险公司"可以"将计算出来的应当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受害第三者,但不是"必需"。  《道路交通平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只是从便利受害者、简化手续的角度,由保险公司把本应当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直接支付给受害第三者,但前提条件是保险公司只能依据保险合同的商定?依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相应地担当保险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已出台争辩稿,从该(草案)的内容可以理解出国家对于强制三者险的立法精神及真实涵义。  强制三者险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接受统一的费率标准,假照实行无过错责任的话,其费率标准将会大大地高于目前的商业三者险费率。  而不象目前存在5万、10万、50万甚至100万元等不同的保险责任限额的状况。  参考目前上海、北京等地统一以4万元作为强制三者险责任限额,来履行强制三者险赔偿责任等状况,即将制定的强制三者险限额不行能定在如本案保险合同的50万元这么高。  而依据权利与义务相全都的原则,保险公司并没有依据无过错强制三者险的费率标准来收取保费,当然不应当履行无过错责任保险的赔偿义务。  本答辩人不是侵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本答辩人仅仅是基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通过被保险人这个桥梁才产生对其次者的保险给付义务,但这个义务是间接的,只在本答辩人应当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垫付责任,不存在依据保险单载明的最高责任限额与被保险人担当连带责任,更不存在对整个事故损失担当保险赔偿责任。  依据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记载的事实,受害人谢万平的过错是造成事故的同等缘由负同等责任,所以受害人谢万平自己应当担当事故损失40%的民事责任。  因而,本案原告把全部事故损失都要求本答辩人担当的诉讼请求明显是不合理的。  本案涉及到两个赔偿责任计算标准,一个是侵权的被告对原告方的侵权赔偿责任,由于该交通事故发生于20xx年1月23日,是在新的《道路交通平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以下简称《解释》)生效之后,当然应当适用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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