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晚清湘潭民仓与地方政治的变迁

晚清湘潭民仓与地方政治的变迁

举报
开通vip

晚清湘潭民仓与地方政治的变迁晚清湘潭民仓与地方政治的变迁——基于《湘潭积谷局志》的分析 王日根 陈瑶 中国近代史2010-1 【摘 要】l926年编成的《湘潭积谷局志》记录了自同治二年直至民国年间积谷局经由与返乡湘军密切相关的传统士绅倡导、设立、维持直至被官府吞噬的全过程。积谷局司事由县城的士绅和乡村中义仓管理者组成,显示了城乡间的相互联结。积谷局的经费维持除了各司事的摊捐外,还在很大程度上与湘潭发达的商业活动相连接,红册费衍为积谷局的稳定收入来源。主理积谷局的士绅们由此获得了地方上的权威地位。乃至成为地方政治的主导者,既可以与官方较量,又可...

晚清湘潭民仓与地方政治的变迁
晚清湘潭民仓与地方政治的变迁——基于《湘潭积谷局志》的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王日根 陈瑶 中国近代史2010-1 【摘 要】l926年编成的《湘潭积谷局志》记录了自同治二年直至民国年间积谷局经由与返乡湘军密切相关的传统士绅倡导、设立、维持直至被官府吞噬的全过程。积谷局司事由县城的士绅和乡村中义仓管理者组成,显示了城乡间的相互联结。积谷局的经费维持除了各司事的摊捐外,还在很大程度上与湘潭发达的商业活动相连接,红册费衍为积谷局的稳定收入来源。主理积谷局的士绅们由此获得了地方上的权威地位。乃至成为地方政治的主导者,既可以与官方较量,又可以平抚民众,甚至能以保持社会安定的理由抵拒晚清自上而下的自治运动中官方力量的渗入,这显然与湘潭特定的地理与社会背景分不开。 【关键词】湘潭积谷局志;民仓;地方政治 【作者简介】王日根,厦门大学历史系;陈瑶,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 【原文出处】《社会学研究》(京),2009.5.1~28 仓储作为我国传统荒政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受到学者和官员的关注。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仓储制度进入明清社会经济史特别是区域社会史研究的视野,关于广东(陈春声,l989,1990,1992a,1992b;Rankin,1994)、江南(吴滔,1996,2001a,200lb;黄鸿山、王卫平,2005;王卫平、黄鸿山,2007)、两湖地区(Won9,1983:chap.7、8;姚建平,2003;白丽萍,2006)、江西,以及广西、云南、京津、陕西等地区仓储的研究层出不穷,其中有的引入“公共领域”概念,讨论了清代地方精英的自治性,有的则将传统仓储制度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从已有两湖地区仓储的研究中可见,国家和社会对该地区仓储制度和米谷贸易的关注程度很高,但把仓储作为一种基层社会公共事务组织,探讨其在该地区社会管理中的角色定位以及其在地方历史中的意义则显得缺乏。本文将在后一问题上用力。而选择分析1926年编成的《湘潭积谷局志》,便于我们把握该局的源流、创建、运作等基本构架,进而阐明太平天国运动后清代仓储系统有一个以积谷仓为代表的重建过程,与战前主要以常平、社、义三仓为主的体制颇为不同。湘潭积谷局的运行还体现出与过去研究较多的 江南仓储制度的诸多不同,这对全面了解民间仓储制度与地方政治变迁的关系将亦不无臂助。 一、嘉道以来湘潭县民仓的管理模式 地处长江中游湖南省的湘潭县,自清初以降逐渐发展成为中国中部重要米谷输出地和集散中心,商品经济繁荣,经济地位甚至高于省府长沙,到光绪十五年,王闿运纂修县志称:“长沙水步不利泊船,故皆辏湘潭,自前明移县治以来,杨梅洲至小东门岸,帆樯舣集连二十里,廛市日增,蔚为都会,天下第一壮县也”([光绪]《湘潭县志·货殖第十一》)。由于湘江流域水涝灾害频发,仓储历来受到重视,其中民仓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带动下迅速兴起,并经由与返乡湘军密切相关的传统士绅长期掌控,持久影响着地方政治的走向。 自乾隆年间设立社仓以来,湘潭县民间积贮逐渐发展起来,虽然官方一再制定章程规定社仓和义仓属民捐民管,但官方的影响力却时常显现,且渐渐增强(《湖南通志》卷五十五《食货志》)。湘潭县的社仓一直都比较充裕,经常成为官方搜刮挪用的对象。乾隆四十六年,湖南巡抚刘墉奏提,“湘潭城乡社仓,息谷变价解司,存为民田水利之用,至五十四年共提去谷一千八百零四石一斗一升”。此年,官府在县城三义井新建社仓,“广九丈,长二十四丈,头门三间,官厅三间,仓廒十八间”([嘉庆]《湘潭县志》卷十七《积贮》)。到嘉庆二十二年,城中有总社仓,各都亦有社仓若干间不等。然而,“社仓亦民建也,然列之交代,则为官谷,盈则官用之,虚则无偿,又粜籴皆当上请,亦成文具矣”([光绪]《湘潭县志》卷二《建置》)。对[嘉庆]《湘潭县志·积贮》的内容进行统计,我们可以发现,各都社仓粜价解司谷数占其贮谷数量的比例并无可循之规律,其平均上缴比例在12%左右。由此可见,官府对社仓仍具有很大的监控权力,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见表l)。 五、结语 作为一个地处长江中游的内地河港城市,湘潭地方的民仓呈现出如下个性特征。 首先,湘潭积谷局除了红册费,还有房屋租金的增殖,已形成了一种借助商业经营实现自身增殖的良眭机制。作为米谷贸易市场的湘潭地区的义仓具有“粜谷收息”的营利性,积谷局从乡村义仓征收红册费,既保证了经费来源的稳定性和持续增长,又将城乡联结起来,这种城一乡或城—镇一乡的纵向结构模式,颇有摹仿保甲制度的色彩,体现了官、民在社会管理中对传统政治文化的一致体认,相互的配合更容易形成强大的资源,从而有效地建立起稳定的动态平衡的社会秩序。 其次,湘潭积谷局参与了当地的若干善举,获得了越来越显赫的权威。由湘军兴起而提升了权威的士绅们挖掘积谷局、育婴堂、宾兴堂等机构的经营增值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保证了自己一直处于地方社会权力网络的中心。从积谷局与义仓的纵向联结中也可以看出义仓与地方利益的纠结,义仓成为士绅控制地域公共事务纵横网络的节点,从而导致国家对义仓采取的政策受到既得利益群体的阻碍。湘潭事例表明士绅能够通过义仓网络发动社会骚乱,借其对社会秩序的操控权来制约甚至改判官员或改变政府的政策。士绅掌控这种权力资源既能用以对付官方,亦能用来平抚民众,并非单向地维持社会秩序。与苏州府丰备义仓的近代发展相比较,湘潭义仓的控制权一直掌握在军兴之后士绅的手中,没有如丰备义仓一样,从传统的地主阶级绅士手中转移到具有早期民族资产阶级性质的绅商手中,这或许与湘潭早期民族资产阶级的发展程度不无关系。 第三,就官绅互动关系而言,在清末地方自治的实行过程中,新旧士绅之间、积谷局士绅和乡中团正仓长之间,以及士绅与知县、巡抚等官员之问的互动,体现出了历史事件中相对复杂的一面。湘潭的事例表明,新兴士绅企图借助国家政策树立自身权威,积谷局一方的旧绅为保全地方权力网络,利用私人关系和权力资源与官员进行较量,而巡抚为保全社会秩序对知县施压,将国家政策的实施置于社会秩序稳定之后。这里不仅表现出新旧地方势力之间的争夺,也体现了官民之间的互动。也可以说,这一事件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了自同治以来的社会权力结构在社会事务中的影响力仍然有效,而民众在这一过程中始终只是作为一种被利用的资源存在。 道光末年,湖南全省连年夏季大水。道光二十四年,“长沙、善化、宁乡、湘潭、安化、湘乡、邵阳、新化、浏阳、醴陵、湘阴、临湘、安福夏大水。其中长沙湘江突涨,围垸皆溃,补种晚稻无收”(李文海等,1990:42)。道光二十八年,“全省夏大水,入秋后大雨不止,滨湖围垸多溃。各地新谷登场,尽生芽蘖,有芽须长至三寸许者。谷价昂贵,省城斗米千钱。客民就食于长沙者达数十万人。哀鸿遍野,饿殍满城,惨不忍睹。至全省淹没田庐人畜,不胜计,各种农副产品荡然无存。湘阴一带水深齐屋脊,至次年犹未退,受灾至烈”(李文海等,1990:74—75)。道光二十九年灾荒更加严重:“上年水灾创伤未复,本年大部分地区自三月至六月仍淫雨不止,湘、资、沅、澧继续大水,滨湖围垸溃决更多,全省大荒且疫。长沙、善化聚集饥民数十万人。宁乡饥民相率闯入富室,伐廪出谷,谓之‘排饭’,四五都尤甚。或采枯草充饥,盈路皆属饿殍。湘潭城乡散居饥民数万人”(李文海等,l990:94)。 江沅流民就食湘潭,在这种情况下,知县李春暄“振济有方,境内安堵,而县人有积谷之议,幕友殷利谦赞成之,始破官习,弛文法,与士民相通,接一岁积谷四万余石,县积谷至今为利”(《湘潭积谷局志·官司第四》)。欧阳兆熊“请于邑侯李寅庵大令领出作三等赈法,农民振借,次贫振粜,极贫振施,是岁秋收有年,得以全数归仓,因人心戒惧皆有防饥之意”(欧阳兆熊,1984:19)。于是“逐甲按亩派捐,积少成多,以为备荒之用,似此思患,预防自可有备无患,将来偶值偏灾,办理亦形饶裕”(《湘潭积谷局志·建制第一·道光二十九年七月李邑侯春暄示并章程》)。天灾加速了湘潭各都甲建立义谷仓储的步伐,也成为再遭太平天国之乱后同治初年的官员提出设立城中之积谷局、合官民之力以成仓储思想的基础。同治二年,积谷局在城内原社仓基址设立,作为社仓的接替机构出现,并与乡中义仓形成纵向联结的关系。 二、积谷局的设立与运作 (一)积谷局的设立 积谷局是作为太平天国战争之后的善后组织由官方倡导、士绅合作建立起来的。梁元生指出,“局”之性质为清代一般官僚行政系统(formal bu— reaucracy)以外的临时性组织,但又不同于非官僚系统的“幕僚”组织或地方上由绅士耆老组成的公益团体,此二者属于非官僚行政组织(extra bureau— cracy)。“局”为官办,为政府机构,但不是“常官”,而局中管理人员,除官员之外,也有绅士参与,可算是处于正规和非正规的官僚系统(formal bureaucracy and informal bureaucracy)之间,是官绅及官商携手合作、共同管理的一个机构。梁元生认为积谷局有应变开局之含义,这在同治初年的告示中已有表露(梁元生,l999)。 时人多认为,同治初年天灾引起米价上涨,导致社会不稳定,而致设立积谷局。[光绪]《湘潭县志·五行之九》记载:“同治元年,大水”。而欧阳兆熊记录:“同治元年复蝗旱,青黄不接之际,米价翔贵,义谷已发完,尚不能敷”(欧阳兆熊,1984:19)。知县罗才衍以欧阳兆熊为办理赈济事务的人才,登门求助。罗才衍也在同年的告示中对这一年的谷价腾贵稍作总结:“本年谷价贵腾,四处空虚,几于无可市买,赖稍存仓谷及绅商捐赀买米,借给与平粜减粜兼施,始得幸济艰难”(《湘潭积谷局志·建制第一·同治元年罗邑侯才衍示并条规》)。 以上三者所指出的同治元年湘潭地区米价上涨的诸种原因,大致包括蝗旱、大水等天灾和义谷不足两个原因。而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简单。①岁饥和米贵,在于道光末年兴议的积谷经过咸丰一朝太平天国战乱之后,各都甲所储谷米荡然无存,或被侵蚀、或被征用,这也是同治元年的谷案及其引起的社会秩序紊乱的最根本原因。同治初年地方士绅提出通过清理谷仓来恢复地方秩序,并提出设局作为县城对于地方义仓的管理手段,可见积谷局是作为战后善后机构出现的。 参与积谷局管理的第一批司事(参见表2)中很多与湘军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罗汝怀与曾国藩年龄相近,是曾国藩的支持者,除了其子罗萱参加湘军这层关系,事实上,罗氏有很多族人参加了湘军,而且很多立有军功,如罗德煌,“粤西寇事起,公从战武宣平南,又回守永州龙虎关。咸丰元年从防岳州,明年曾文正公治师偿沙,檄公入营教习”,咸丰八年积功擢守备加都司衔,赏戴蓝翎换花翎,领湘潭水师(《赐封建威将军罗公家传》,《古磉洲罗氏族谱》卷末)。罗汝怀、欧阳兆熊被一些研究曾国藩幕府的学者归于曾国藩幕僚和军师(李鼎芳编著,1985:22;刘建强,2005:47)。 罗汝怀是策划设立积谷局和参与积谷局管理的核心人物。王闿运对于罗汝怀的评价是,“喜言时事,以人心风俗为忧,世居田间,尤勤农疾苦,常以积谷禁酿酒为王政之首,闻者多不乐酒禁,而汝怀言之不已,遇院司府县相识者,辄申其议,颇见施行,其积谷至三四通饬、条教、章程皆手定稿草,至今县中积谷冠列县,汝怀力也”([光绪]《湘潭县志·人物第八·罗欧阳列传第三十七》)。通过对照《湘潭积谷局志》和《绿漪草堂文集外集》,我们可以发现,《湘潭积谷局志》中《同治元年罗邑侯才衍示并条规》、《同治二年五月张邑侯景垣改社仓为局并筹经费示》、《同治二年十月张邑侯申议积谷示并条规》、《同治五年县人罗汝槐、陈曾琳、曹光诏、刘传润等公启通筹城局经费》等告示并章程条规和禀稿的内容,以及何拔秀给知县张景垣的禀稿都出自罗汝怀之手(《湘潭积谷局志·官司第四》之“何拔秀”条;罗汝怀,1995:《绿漪草堂外集·积谷完竣汇恳核详禀(代)》),并且尚有多篇关于积谷和救荒的文章并没收录到《湘潭积谷局志》内(罗汝怀,l995:《绿漪草堂文集外集》之《拟济荒示》、《救荒条陈》、《拟官洲召种杂粮筹备积谷经费呈》等),从罗汝怀编辑的《湖南文征》中收录的文章内容来看,我们也能了解到此人对积谷、保甲、育婴等地方公共事务的热心。《湘潭积谷局志》的编者认为罗汝怀是创设积谷局的核心人物,各级官府官员都采纳他的言论而重视积谷:“汝槐喜言积谷,当要大府示禁煮酒熬糖,及劝民积谷,恽世临、丁葆桢、黎培敬颇用其言”(《湘潭积谷局志·官司第四》)。这说明白积谷局设立之初起,官员的作用主要在于支持士绅的建议和实践。 围绕在罗汝怀周围的还有李家杞、欧阳兆熊、何拔秀等人。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出,他们都是有一定科举功名的士绅,是能够进入县志的地方名人。虽然欧阳兆熊和李家杞(杏九)在地方积谷事务记载中出现的时间较早,但到了同治初年,积谷局司事都以罗汝怀为核心。这不仅由于与积谷局相关的公文都是由罗拟写,其他如司事的身份、在地方上的地位和关系网络等方面欧、李二人亦不如罗。从表2我们可看出在王闿运的描述中,欧阳兆熊与李家杞是属于“豪侠”一类的人物,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在地方上的形象和威望。②何拔秀虽是道光三十年进士,功名比罗汝怀高,但资历不如罗老,从他请罗汝怀代写禀稿一事看,他对罗应是相当敬重的。而罗汝怀对于司事选择上的一些建议③导致积谷局在一段时期应该是以某一位司事为核心的权力集团。 从这几位积谷局创设时期主要司事的关系来看,罗汝怀是这一集团的核心,所以他在积谷局上的经营理念对于我们认识积谷局是非常关键的。罗汝怀是一个典型的具有经世致用思想的湖湘士绅,虽然没有资料表明他本人参与米谷贸易,但他对于湘潭当地的米谷贸易有很深刻的了解,他非常关心米价,希望借官方的权威来调节米价,以求买卖双方的双赢,最终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罗汝怀,1995:《绿漪草堂文集外集》卷二之《救荒条陈》)。 关于道光末年积谷散失的原因,罗汝怀认为,“潭邑李前县于(道)光(咸)丰之间劝积义谷四万一千余硕,建仓存贮生息,平时既得通挪以资不足,今岁尤赖斗硕以济方饥,十年以来,成效可睹,闻各乡有二三里中积谷至六七百硕者,以绅耆多公正之人,故收放无耗失之弊,无如良莠不一,往往筅者侵吞,借者拖欠,匪徒啁义谷为欲壑,懦民视积谷为畏途,不知种种弊窦由在乡未有归聚之仓,在城未设清理之局,未及清年款,故愈积愈累,愈累愈深耳”(《湘潭积谷局志·建制第一·同治元年罗邑侯才衍示并条规》)。所以乡中建仓、城中设局是他所总结的解决之道。乡中建仓不是罗汝怀能够完全操控的,而在城中设积谷局既顺应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又在县官的支持下具有可操作性。同治二年,积谷局在城内原社仓基址设立,并确立了积谷章程(《湘潭积谷局志·建制第一·同治二年十月张邑侯申议积谷示并条规》)。这一章程对城局和各都义仓的管理办法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得相当详细,积谷局所积米谷最初来源于田主和佃户,米谷根据田亩数按一定比例被强制征收。仓正、仓长、保甲在义仓的管理上互为监督,义谷的出借也有一定限制,不能随意,也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借予。积谷局是为应清理义仓之时需而设立的机构,所以积谷章程主要是针对各都甲义仓所制定。而义仓的运作一定意义上是以生息的方式产生利润的过程。④至于利息的多少,在一些章程中有模糊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利息的设定几乎是由掌管谷仓的仓长仓正来确定的,这就在很大程度上给予了他们权利,义仓之赈济功能往往与仓长自身利益的实现相辅而成。 另外,由于荒政历来是地方官政绩考核的一个重要部分,并且关系到地方秩序的稳定,官员对于积谷局管理的参与是比较积极的。从《湘潭积谷局志-事纪》的记载来看,从积谷局设立之始,县官就非常重视。同治元年知县罗才衍、同治二年知县张景垣、同治四年知县董宏远、同治九年署知县洪锡绶、同治十一年知县麻维绪、光绪元年知县吴秉慈、光绪四年知县黄教镕、光绪六年知县严鸣琦、光绪十四年知县陈嘉榆、光绪二十一年知县彭飞熊、光绪二十三年知县陈宝树、光绪二十七年知县刘燧等都积极参与到积谷局的管理中来,或核查仓谷,或制定章程,这些事迹都被简要记录下来。如同治十一年知县麻维绪对全县义仓的调查即被认为是比较切合实际的,其调查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被收录到光绪十五年的县志中。另外,光绪十七年局用经费始列表册报县著为定例,从这点来看,积谷局的运作一直在官方的监督之下。 (二)积谷局的运作 从积谷局房产的逐渐置买、仓谷数量的逐渐增长和赈济事务的逐渐开拓等方面看,积谷局在湘潭地方事务中的地位亦在逐渐提高。 (1)积谷局产业的增加。主要表现在同光年间积谷局置买房产上(见表3),据光绪二十五年的局规,这些房产都用来出租,岁收一百六十余串(《湘潭积谷局志·事纪第三·局规七条》)。 (2)各都甲仓谷数目。同治初年,积谷六万六千三百三十三石九斗八升五合(《湘潭积谷局志·官司第四》)。同治九年,积谷七万三千余石,谷仓六百零七处(《湘潭积谷局志·事纪第三》)。同治十一年,麻维绪清理仓谷,获得比较可信的数据,积谷六万六千三百余石,已建仓一百四十七处,应存谷五万一千余石,内未立红册五处。未建仓三百一十处,应存谷二万二千余石,内未立红册二十九处。光绪十三年,积谷九万八千一百十三石五斗([光绪]《湘潭县志·建置第二》)。光绪二十五年,积谷共十四万有奇。光绪三十四年,积谷已红册者,约计有一十二万石有奇,其未红册者,尚有二万余石(《湘潭积谷局志·事纪第三》)。由此可见,全县积谷一直处于增多的趋势,到民国十四年,积谷局最后一次统计米谷和仓储时,全县积谷一十八万八千七百九十三石八斗一升九合二勺五,仓一千四百二十三处(《湘潭积谷局志一仓谷第二》。民国二十二年,湖南积谷最多的湘潭县存谷二十万石以上(邓云特,l984:458),这在全国来说应该也是最多的。 (3)开展赈济事务。如光绪十一年湘水大溢,局司事助知县劝赈施粥;光绪三十二年湘水大溢,局司事助知县劝赈施粥六十二日。《湘潭积谷局志》所记载的赈济事迹,在光绪末年自治局事件中经常被司事提起。如光绪三十四年针对改积谷局为自治局事件,局司事就以“前二十一年旱灾,三十二年水灾,全凭红册余款开办发赈,地方得以安静”(《湘潭积谷局志·事纪第三》)为由,证明积谷局在地方赈灾中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积谷局在地方事务中的地位逐渐提高,这具体体现在积谷局开始进入其他地方事务的管理之中,包括兼理保甲局,以及承祭关庙、刘猛将军祠和李二尹祠。 积谷局兼理保甲局的事务,并为保甲局提供红册费以助其运行。保甲局的附设以及红册费被保甲局使用,显示积谷局对于地方社会事务的全面渗透,到光绪末年自治局征用红册费必然遭到积谷局的竭力抵制。 积谷局还逐渐承担起地方公共祭祀活动的责任。光绪六年,刘猛将军祠祀加封普佑局,每岁春秋二仲上戊用少牢,祭银原由知县备支,近由局承祭。光绪十一年,积谷局司事出公钱二千余串赎回庙地并悦庵寺香火田,由局经理,每岁春秋二仲卜吉及 五月十三日用太牢,支祭银三十五两七钱。宣统三年县人胡征麟、傅先律重建牌坊一所、祠屋一间,地系皆不忍堂管,坊屋系育婴堂建,就近请积谷局祭扫(《湘潭积谷局志·附祀第五》)。 兼理保甲和承祀地方庙祠的过多花费本身有违积谷局章程赈济贫乏的原意,但却能赢得足够的政治资源,能够帮助积谷局的士绅在地方上提高威望和掌握权力,虽然某些司事一时还不甚理解,甚至有些抵触。早在道光末年李春暄设立的章程里就规定要节省在迎神赛会、大办生日筵席等奢靡风俗上的开支(《湘潭积谷局志·建制第一》),罗汝怀也经常为每年损失在酿酒上的二十万石谷长吁短叹,并且多撰文劝民众节省在酒、烟、鸦片和槟榔等方面的开支。⑤ 三、城局与义仓间的纵向联结 设于乡村和市镇的义仓与家族、寺庙和团练有密切的关系。大量的民间积谷要获得合法保障,这驱使地方乡绅在设立义仓时先在城中设立积谷局,继而将乡村中的义仓与城局联系起来,求得庇护。不仅如此,这套由城局和乡村义仓联结起来的系统还在积谷防饥的保守目的之外,取得了赢利发展的巨大合法空间,义仓可以通过买卖积谷不断壮大发展。 (一)乡中仓谷的数量与组织形式 据民国十四年积谷局红册统计,乡村中约有一千四百义仓,以都为纲,以甲为目,虽然久未红册,数实不符,但加备考注,举凡局册有地名、境名、仓名,谷数依次存之(《湘潭积谷局志·仓谷第二》)。《湘潭积谷局志》的第二册和第三册记录的就是到民国十四年为止,乡村义仓所在地名、仓名、所存谷数,或者前此红册所载隋况,虽然这份记录在很大程度上磨灭了历时|生变化的趋势,然而对于了解一些共时性事实还是有参考价值的。 表4中,祠仓是指附属于某姓氏宗祠的义仓;寺仓、庵仓和庙仓统称为庙仓;团仓或为团练组织设置,或为境仓的另一称呼,资料中并未说明;另存团谷仓数指的是在登记簿后备注“另存团谷”的义仓的数目。经笔者统计,全县登记过的义仓有l420个,总谷数接近19万石,积谷登记数最多的是十五都,超过一万石的有七都、八都、九都、十都、十一都、十二都,超过两万石的有十四都和十五都。从[光绪]《湘潭县志·都甲图》可以看到,十四、十五都处于湘潭县境涓水上游与衡山、湘乡搭界之处,十都、十一都也是在涓水流域,十二都更是易俗河米市所在地,七都处于涟水上游北岸,八都、九都处于湘江上游西岸。这些空间位置都与米谷运输的路线密切相关。这几条米谷运输路线上市镇繁多,任放认为明清时期绝大多数市镇的地方位置正是“乡村辐辏之处”,具有向周边村落进行商业辐射的强大功能,这一功能便于仓谷的籴粜和调剂,正是仓储赈济功能得以发挥所必需的。所以将仓储设于市镇既符合政府要求“俟夏秋粟麦收成,则于乡村辐辏之处市籴储之,以备岁荒赈济”的政策导向,也符合时人“择村聚市集之周固而无虞者”的设想。因此,将仓储设在市镇实乃情理中事(任放,2003:241)。就湘潭县来说,嘉庆时社仓立于市镇,如碑头市、三门市,虽然民国年间的统计中并未标明是否有大量义仓建于市镇,市镇有利于义仓的买补而成为设置义仓的优先选择是不可否认的。 从表4可见,义仓设于寺庙的有115处,另存团谷的义仓有98个,与宗族相关的只有8处。由此可见,湘潭的义仓与寺庙、团练和家族都有一定的关系。仓储与寺庙的关系从乾嘉时期以来就存在,上文表1中已有悦庵寺、清溪寺、宁田寺、龙潭寺等名称,而民国时期的统计显示与寺庙相关的义仓已达百多处。关于义仓与家族的关系,衷海燕的研究表明乡族义仓对当地救济与平粜发挥重要作用,广仁庄作为乡族组织的共有经济,成为当地乡绅举办地方公益事业的主要资金来源。广仁庄实际上已成为乡绅进行社区管理的机构和社区权力中心(衷海燕,2002)。在湘潭地区,宗族义仓在地方事务中影响如广仁庄的事例尚未见于文献,然而义仓的增值功能却无疑是基层社会组织设置义仓的原因。下面仅以团练与义仓之关系予以说明。 由表4可见,团练将自身运作经费团谷寄存义仓的现象比较多。广东义仓经费来源有挪用保安团练局“洋药零捐”的情况(陈春声,l994),湘潭的个案与之不同。罗汝怀关于乡团的许多论述都认为开办团练面临的最大问题即资费来源及其可持续性支持。⑥对于费用的来源,他认为除殷实乐输之外,只有按亩醵钱最为平允(罗汝怀,l995:《绿漪草堂外集·乡里团练事宜议》),实际上是强制摊派。然而即使其始费尚可筹,其后何以为继?“廪给一停不待闻警而溃矣”(罗汝怀,l995:《绿漪草堂外集·乡团九条》)。这是团练或者说地方公共事业普遍存在的问题。罗汝怀虽然也提到团谷之说,然而只说到开销规定,不涉其他(罗汝怀,l995:《绿漪草堂外集·甲寅重议乡团》)。笔者认为虽然没有更为具体的事例来证明,然而表4中团仓的数量可以说明当时已经有很多团练通过义仓的经营获得足以维持开销的经费。 (二)红册费 积谷局设立之后,筹集经费即被提上议事日程。陈春声将义仓经费来源分为六类:劝捐、派捐、挪用其他经费、官拨产业、尝产和合会(陈春声,1994),然而他并没有如湘潭积谷局与义仓体系之类的个案,故而也没有考虑城乡之问的经费关系。在讨论义仓经营的放款月息时,对于大大超过《大清律例》规定的“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务,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的限额的现象也只是提出而并未作更深入的探讨。下面我们以积谷局红册费的设立来探讨这一问题。 早在同治二年五月,知县张景垣已经贴出“改社仓为局并筹经费”的告示(《湘潭积谷局志·建制第一》)。这则告示表明积谷局创设之始所拥有的资产是菜园一所和房屋三栋,每年收租钱百余缗,而支出是每年六七百缗,局中开销主要包括“局中局书、局纪、局差、火夫工食,及造具清册笔墨纸张,刊刷照票、借票、根票、执照、条规并修理房屋、添置什物等项,约计每年须用钱三百余串”(《湘潭积谷局志·事纪第三·同治五年局司事及各都士绅叠禀请筹城局善后经费,局司事孙名柄、罗梅、李恩溥、徐南魁禀》)。积谷局以入不敷出为由筹款。而以袁敦礼为代表的乡绅提出各乡义谷每石提钱十文,以充局用,并载人县志使其合法化。在设局之初,这项措施被司事认为并非长久之计。他们寻找其他途径来增加局费,传统的方法是通过各种办法占有田地以获得租金,比如争取开垦官方荒洲的权利。“同治四年各都士绅请将十五都打石坑官荒洲地由局集资开垦,岁可获租,以资经费”(《湘潭积谷局志·事纪第三》)。同治八年当上司事、十五都的乡绅萧楚也提出将这块有争议的土地归并积谷局资产,“其族打石坑荒洲,与周姓讼争未决,楚劝族捐归局,有别集赀,垦田入租以资经费”(《湘潭积谷局志·官司第四》)。但并未得到响应。罗汝怀为此事也上禀知县,希望收归积谷局管业,来解决纠纷(罗汝怀,l995:《绿漪草堂外集》之《拟官洲召种杂粮筹备积谷经费呈》),但结果仍是“奉委查勘,照旧封禁”(《湘潭积谷局志·事纪第三》)。于是只能实施“石抽十文之法”。由这一事件可以看出,相对于由乡义仓上缴费用来说,罗汝怀等司事似乎比较倾向于以传统的占有田地的办法来筹集经费。 各都甲的仓长仓正纷纷上禀,表示“逐年清理非设局不可,设局非筹费不可”,“公同酌议,不若每谷一硕于息谷内开除钱十文,以帮公局经费”。潭邑二十一都中,城总、一都、二都、三都、六都、七都、八都、十一都、十二都、十三都、十四都、十五都、上十七都的乡绅都上禀表示愿意帮局经费(《湘潭积谷局志·事纪第三》)0同治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知县罗才衍颁布“筹收经费示”(《湘潭积谷局志·建制第一·同治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罗邑侯才衍筹收经费示仓房呈稿》),从此,红册费成为积谷局的主要收入来源,“援各乡放谷收谷开除息谷之例,每谷一石于息谷中愿帮钱十文,以济局需”(《湘潭积谷局志·事纪第三·局司事公筹善后缕恳核详立案,孙名柄、罗梅、李恩溥、徐南魁禀县》)。 在这一事件中,主持基层义仓的乡绅对城中积谷局的支持和附和与其在这一过程中获得了囤积米谷并以此盈利的合法资格密切相关。这一过程对于乡绅具有经济层面和政治层面的意义。从经济层面看,积谷局与当地米商有密切的关系。同治五年上书赞成设定积谷红册费的代表中,十二都的代表是郭花汀、唐倬、周崇第,其中郭花汀本身就是湘潭十二都易俗河米市的大米商和十二都团总(文略、李绍元,l985),并且于光绪十年任积谷局司事。唐倬是易俗市三大米商郭、唐、袁三家之一的代表。到了光绪三十四年,地方自治要动用积谷局红册费,十二都上书反对这一要求,当时的代表中仍以这三姓为主要成员。邓海伦在其最新的研究中指出,清代律例对私人囤积设立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地方乡村家族、寺庙和团练等各种组织和形式的超额积谷都缺少法律保护,甚至可以说是非法的,所以,通过积谷局和缴纳红册费,各种形式的积谷都得到了以义仓为名义的合法私人囤积许可。而且从后来发展的事实来看,当红册费成为支持积谷局正常运作的惟一来源时,乡绅对于积谷局的控制权逐渐增大,甚至可以通过积谷局与府县官员进行对抗,以保护自身的权益(Dunstan,2006)。 从政治层面来说,由于积谷局参与了米谷贸易,义仓仓长、仓正既能在贸易中获利,还能在这类活动中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并获得一定的社会权威。萧楚、刘文澜、李光墉等乡绅就是其中的受惠者。他们是各都参与同治五年上书赞成设定积谷红册费的代表,之后都当上了积谷局司事。由此可见,积谷局不仅为基层社会中各种组织提供了一个合法囤积的保障,也使清末湘潭乡绅通过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而获得一种晋升的方式和机会。 湘潭积谷局与乡中义仓的结构是广东、江南的仓储运作模式中所没有发现的,它在表明地方士绅权力的加强之外,还彰显出整个湖南省在湘军兴起之后绅权逐渐膨胀的过程。湘潭积谷局在公共空间中所占据的主导性地位也是湘潭一地所独有的现象,这一特点为我们更加细致地观察地方士绅如何获得社会权力,并利用这一权力资源影响地方政治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视角。 积谷局与乡中义仓连接起来的层级关系是积谷局在清末地方自治事件中获得主动权的原因。 四、积谷局与社会权力网络 通过积谷局的联系,血缘、地缘、师生缘等关系得以传承,城局与乡仓之间的纵向联系亦得以存续,且成为士绅干预地方政治和影响地方历史所利用的资源。 (一)社会权力网络的传承与嬗变 《湘潭积谷局志》的编者将积谷局司事分为三批,上文表2是第一批,从积谷局设立之始,积谷局司事都以罗汝怀为核心。到光绪元年,知县吴秉慈拟更积谷章程,罗汝怀仍以耆老身份阻止他(罗汝怀,l995:《绿漪草堂文集》卷二十一之《与吴邑侯论,积谷书》)。虽然我们不知道吴要如何更改积谷章程,但从罗汝怀的回信,以及吴之后并没有出台什么章程的事实可以看出当时罗汝怀在积谷局的势力和威望还是很大的。《湘潭积谷局志·官司·李罗欧阳何列传》之后,编者赞曰:“百里无饥,孰规积贮,李蔌罗恢,欧何善辅,千斯万斯,昭兹来许,穰穰至今,岂曰小补。”可见编者眼中第一批司事对积谷局的经营是非常成功的。 第二批司事⑦主要有孙名柄、罗梅、李恩澍、徐南魁、曹光诏、萧楚、张钊、刘启瑞等,时间下限为光绪二十四年,编者应该是以光绪二十四年饥民闹粜毁局事件为分界点。由表5可知,在同治五年到光绪二十四年之间,这几位司事都身具功名或曾任官职,与第一批局司事非亲即故,也参与县中其他地方事务如修桥修路、县志编纂等。这种通过家族等关系的职位承继使得社会结构得以传承。最为关键的是,他们都力图继续履行第一批局司事所订下的规章。光绪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谷价骤涨,饥民闹粜,毁及局司事家,司事避之。这一事件的结果是迅速引起了积谷局的人事变动,之后育婴、皆不忍、保节三堂司事代理,第二年始择人受代(《湘潭积谷局志·事纪第三》)。在编者看来,这之后,积谷局就比较难继续实行罗汝怀和李家杞制定的章程了。 光绪二十五年,湘潭县举人李瀛桂、刘鸿度、盛德水等以恭拟局规,分道择人,就款积谷等事上禀署藩。他们分析了积谷局及保甲局的收支:两局岁收田租二百余石,红册经费每谷一石取钱十文,综计各都积谷共十四万有奇,局中经费岁收一千四百余串,除照常办公撙节食用外,所余约近千串,“此项钱文,局取之于各乡义仓,仓取之于穷极窘极借谷输息之小民,溯其来源,艰苦百倍,局中使用,应有必得其当者,乃自咸同间开局以来,一收一付,无数可稽”;而“费出有名”的事惟有三件:“龚承照始行赴县报销”,“提钱二千余串,重修武庙,赎回庙中田业”,以及“七堂带管提钱五百串,捐城总局”;如此,“若不将此项钱文规作正用,万一贪鄙者入局,假公济私,糊涂报消,必致四乡懈体,册不红,钱不缴,全局败坏……”故而他们提议,“将局中旧存新收之款,取齐买谷……沈令任内存有赈谷,现寄育婴、宾兴等堂,若使归并一仓,可得三四千硕,妥议修约,民掌民放,册藏于官,虽暂时之为数无几,不过十年可得钜万,迟之又久,为数愈多,一旦天灾流行,亦得稍延民命,此就款积谷,为预筹荒政之大端也”(《湘潭积谷局志·事纪第三·光绪二十五年署藩但湘良据县人李瀛桂等禀请查局行县详覆》)。积谷局司事立刻做出反应,邀集各堂司事共同会议,上禀公文,除澄清局的收支,⑧还同意了举人们以“分道择人”的方法对积谷局和义仓进行管理的提议,认为“毋庸提并局内司事,向例公举三人或四人,无分城乡,总以公正廉明,实力奉公者为妥,邑分二十一都,都分十甲,每都都团总或一二人,地境辽阔者或三四人,每甲甲团总或二三人,或四五人,凡遇公事,县行局,局行都,都行甲,如身使臂,如臂使指,历有旧章,该举人所禀,分择数人,法尤妥善,无患事权不一,意见多歧,职等酌议嗣后按县境所属,东西南北分择四人,城市择一人,共五人”。从这以后,乡团总成为义仓与积谷局之间的常设管理层,逐渐获得控制权力,在清末地方自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⑨参与提出建议的刘鸿度、盛德水两人在光绪二十五年当上了积谷局司事。他们重新制定了局规,对积谷局司事的责任进行强调,并从各方面对收入开支进行严格的规定,获得了官方的认可(《湘潭积谷局志》之《事纪第三》之《十一月二十一日职员曹庆嵩、尹佐汤、郭远声、欧阳福、晏先口、郭芳联、曾纪序、周崇森、萧培刚、郭聚星、葛天若、戴铭世禀》)。 这一事件的来龙去脉记载得并不清楚,不排除编者有意隐瞒事情缘由的可能,但从一些细节看:首先,分道择人的理由是积谷局账目不清,明显含有分权和监督的意味,是事后担任乡团总的一批人对之前以某一司事为核心的管理模式的否定。其次,在规定选拔司事的标准中,明确写道“无分城乡”,这表明了乡中义仓的管理者对积谷局开支和账目不满,或者不满足低于城局士绅的地位,而借分道择人,也可提升自己的地位,成为乡仓与城局之间的中间层。第三,“凡遇公事,县行局,局行都,都行甲,如身使臂,如臂使指”的叙述多见于对保甲的描述,在此加于城局到义仓这一纵向结构之上,可见这一传统政治文化对社会组织形式的影响。 当苏州长元吴丰备义仓董事的身份逐渐从传统士绅发展到从事工商业活动、与苏州的近代企业有紧密联系的绅商,当丰备义仓在近代化大潮的冲击下,已经开始从传统向近代进行转变时(黄鸿山,2004:33),湘潭县仓储系统却在城乡之间增加了一个更倾向于传统士绅的管理层面,这不仅表明积谷局与乡间义仓这一结构的增强,还反映了湘潭县湘军兴起以来的传统绅权的加强。 (二)积谷局与清末地方自治 从各种公共事务组织构建的社会网络中获取权力的士绅,成为清末地方自治在地方上推行时首先遇到的障碍。光绪三十四年,民政部颁发《调查户口章程》,命令全国各地普查户口。“查民政部奏定调查户口章程第二十三条内载:人户总数应自本年(光绪三十四年)起,于第二年十月前汇报一次,而筹备立宪第二年,即本年应办之事,饬即将境内人户赶紧详细查明,接照部定表式分别正附确实填注,统限本年七月底一律报齐,以凭汇办。”湘潭县调查户口事务交由自治局办理。光绪三十二年,地方自治局向知县王绍钧汇报,指出“调查人户总数,繁难重大,经纬万端,匪独办理维难,且筹集经费尤非易事,即门牌一项为数甚钜,其他纸笔刷印夫马伙食在在须款,综计非先行筹集钜款,无从开办,敝局旧经设立,常年经费涓滴毫无”(《湘潭积谷局志·事纪第三·照会署湘潭知县王绍钧》),希望知县对积谷局发出照会,借用国家法律权威提取红册费用作自治经费。⑩ 清廷由于财政紧张,将开展地方自治所需的经费压力转嫁到地方,打算通过调查人户重建保甲制度来加强国家对地方的控制,而这一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遭到邑中士绅的一致反对(《湘潭积谷局志·事纪第三·光绪三十四年六月自治局员宾玉瓒等提红册费县人吴熙等续立章程知县奉抚批善后局批府批出示》)。邑中绅耆和乡间各团正怀疑此举将撤局、废仓长,由于这一举动动摇了既得利益者的权益,故而遭到士绅的一致反对。他们以“饥则乱生”为由暗示知县不可支持自治局提取红册费。知县黄启蓉批示举办地方自治事属可行,惟经费一层,宜首先筹划,不可以少数之意见断行,致生阻力(《湘潭积谷局志·事纪第三·光绪三十四年六月自治局员宾玉瓒等提红册费县人吴熙等续立章程知县奉抚批善后局批府批出示》)。他将定夺权推给长沙府和善后局,然而湖南巡抚岑春蓂和善后局的批示只涉及整顿积谷之事,并未批示自治局经费之事。积谷局方面在这段时间内迅速采取了四个对应措施。 首先,七月二十一日以吴熙⑾为首的积谷局司事针对这一事件重订了积谷章程,章程强调:“积谷备荒,关系甚大,无论邑中何项公事,不得动用积谷升合;红册余款,留作备荒,无论邑中何项公事,不得挪红册余款分文”(《湘潭积谷局志·事纪第三-七月二十一日吴熙、匡震之、龚承照、葛天若、盛德水、尹佐汤、胡麟徵、傅先律、戴铭世、李澍芳、夏崇典、徐承基、郭聚星、郭炳昭、朱后仁、陶成学、杨熙治、李嘉澍、殷作霖、朱润章等呈县禀并章程》)。 其次,光绪三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十二都,二十二日下五都、南六都和十都乡绅针对自治局事件集体上禀,⑿要求驳回宾玉瓒⒀等人的要求,认为地方自治乃保民之要政,而强提积谷册费不过是兴一利而灭一利,甚至会引起动乱。 第三,自治局提取红册费事件以保甲局和积谷局的关系为争论重点,积谷局司事以澄清保甲局与积谷局的历史关系作为反驳自治局提取红册费要求的理由。⒁ 第四,积谷局司事对自治局经费开支进行了粗略统计并对其开销提出质疑。⒂ 这一招确实奏效,马上引起巡抚岑春蓂的注意,他饬令自治筹办处和湘潭县彻底查明自治局办理三月用款至四千余串究系作何开销(《湘潭积谷局志·事纪第三·七月二十二日积谷局司事李澍芳、曹述芬、杨熙治、齐敦元禀抚宪岑》)。从事地方自治的人以自治为名中饱私囊而招致民众不满和反击的事件在清末其他地区时有发生,这迫使提取红册费筹办自治之事不了了之。这个结局,从表面上看,是举办自治的新绅对于地方历史不够清楚,且人世未深、经验不足,被老道的旧绅轻而易举地扳倒;从更深层次来考虑,说明当时湘潭社会秩序的控制权仍然牢固地掌握在传统社会权威手中。从细节中我们也可看到,以吴熙为核心的旧绅集团表面上反对的是提用红册费而非开展地方自治,实际上他们是通过控制经费来维持自咸同年间传承下来的社会权力结构。相比之下,苏州的情况完全相反,从光绪三十四年到宣统三年这四年间,丰备义仓先后以“捐助郡绅筹办咨议局调查经费”、“捐助城厢自治筹办处经费”、“捐助城自治经费”等名义捐助地方自治经费2406余千文(黄鸿山,2004:30)。与苏州丰备义仓掌权士绅的身份逐渐转变为近代绅商的发展模式进行比较,我们就能更好地理解湘潭地方自治事件,这反映了太平天国战争以降湘潭县传统士绅在地方事务中的权力比苏州士绅更大以及湘军的兴起对湘潭县社会权力结构的影响之深。 宣统元年三月,清廷正式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饬令各地城镇乡分设自治公所。到了宣统二年五月,自治公所所长胡元倓⒃借自治局改作自治公所之时机,又提出将积谷局并入自治公所。笔者尚无资料证明宾玉瓒、胡元倓是否与湖南南学会和保卫局等代表湖南地方自治运动的机构及其参与者有关联,然而从他们介入这一事件到行动失败的过程来看,即使他们有联系也没有得到任何实质上的支持而使事情有所转机(黄永豪,2001:94)。⒄其行为被指责为:“胡元倓归并之意,无非以曹宋提款之目的未达,乃一试其权力而施专制之手段,不思该所筹备之处甚多,若不期洽舆情,于宪政进行反多窒碍”(《湘潭积谷局志·事纪第三·杨承辅、周道、罗鼎臣、戴光直、陈子庚、李庆萱、尹佐汤、傅廷钰禀抚院词》)。 而当此时,长沙米价高涨引起饥民闹粜,同时匪徒煽惑贫民,聚众滋事,放火焚烧抚署、教堂,岑春萁未与长沙豪绅合作,而对围困巡抚衙门的群众实行强力弹压,致使发生暴动,宣统二年三月初八日,湖南巡抚著杨文鼎暂行署理(饶怀民、藤谷浩悦编,2001:30;《军机处电寄档》之《军机处寄开缺湖南巡抚岑春蓂及署抚杨文鼎电旨(宣统二年三月初八日)》)。潭邑士绅匡策吾(翼之)、秦炳礼、欧阳述⒅等,以与杨文鼎有同官之雅先后赴省面陈(《湘潭积谷局志·官司第四·周开蓉》),获得杨的支持,批示不得归并积谷局。⒆ 表面上似乎是旧绅与地方官之间的关系足以让地方自治事件在湘潭县内波澜不惊,实际上是时势造就。杨文鼎接替的是处理地方动乱不力的湖南巡抚岑春萁,而岑春蓂与长沙豪绅之间的矛盾可以说是导致长沙抢米风潮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士绅煽动怂恿饥民暴乱,并联名要求“更换抚臣”最后导致岑春蓂垮台(杨鹏程,2002;王先明,2008 。有岑春萁如此下台的先例,当湘潭士绅以撤积谷局将激起民变为由来劝说时,杨文鼎不可能不以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从而保全官职为念,做出支持积谷局一方的“顺舆情而消众怒”的决定。由此,我们也可认为积谷局绅耆和乡团正与长沙土绅一样有能力煽动一场以“维护积谷”为名义的民众暴动。 从光绪三十四年到宣统二年由开办地方自治争夺经费引起的这一系列纷争,最后以积谷局在府一级官员的支持下得以保全而告终。宣统二年十一月,参与此事并在其中起领导作用的吴熙为此案件所刊案牍作序以志其前因后果并发表一番议论。④吴熙首先叙述事件经过和关键内容,把地方社会的安定提至最高位置,指出邑中缙绅大夫和各都绅耆厥功甚伟,即暗示原有的社会权力体系较为完备且能发挥作用,朝廷的新政旨在取代现成的秩序,却欲置地方势豪的利益于不顾,势必遭到地方势力的极大反弹,地方势力打出保民生维秩序的旗号,揭新政推行中的弊窦,暂时保证了以积谷局凝聚而成的地方社会权威的延续。当然,至民国之时,官方政治建设迅速铺展,积谷局这种民间权威机构终究难逃死境,先是民国十二年积谷局司事被迫辞职,既而积谷局局址被当地法院占据,积谷局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 五、结语 作为一个地处长江中游的内地河港城市,湘潭地方的民仓呈现出如下个性特征。 首先,湘潭积谷局除了红册费,还有房屋租金的增殖,已形成了一种借助商业经营实现自身增殖的良眭机制。作为米谷贸易市场的湘潭地区的义仓具有“粜谷收息”的营利性,积谷局从乡村义仓征收红册费,既保证了经费来源的稳定性和持续增长,又将城乡联结起来,这种城一乡或城—镇一乡的纵向结构模式,颇有摹仿保甲制度的色彩,体现了官、民在社会管理中对传统政治文化的一致体认,相互的配合更容易形成强大的资源,从而有效地建立起稳定的动态平衡的社会秩序。 其次,湘潭积谷局参与了当地的若干善举,获得了越来越显赫的权威。由湘军兴起而提升了权威的士绅们挖掘积谷局、育婴堂、宾兴堂等机构的经营增值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保证了自己一直处于地方社会权力网络的中心。从积谷局与义仓的纵向联结中也可以看出义仓与地方利益的纠结,义仓成为士绅控制地域公共事务纵横网络的节点,从而导致国家对义仓采取的政策受到既得利益群体的阻碍。湘潭事例表明士绅能够通过义仓网络发动社会骚乱,借其对社会秩序的操控权来制约甚至改判官员或改变政府的政策。士绅掌控这种权力资源既能用以对付官方,亦能用来平抚民众,并非单向地维持社会秩序。与苏州府丰备义仓的近代发展相比较,湘潭义仓的控制权一直掌握在军兴之后士绅的手中,没有如丰备义仓一样,从传统的地主阶级绅士手中转移到具有早期民族资产阶级性质的绅商手中,这或许与湘潭早期民族资产阶级的发展程度不无关系。 第三,就官绅互动关系而言,在清末地方自治的实行过程中,新旧士绅之间、积谷局士绅和乡中团正仓长之间,以及士绅与知县、巡抚等官员之问的互动,体现出了历史事件中相对复杂的一面。湘潭的事例表明,新兴士绅企图借助国家政策树立自身权威,积谷局一方的旧绅为保全地方权力网络,利用私人关系和权力资源与官员进行较量,而巡抚为保全社会秩序对知县施压,将国家政策的实施置于社会秩序稳定之后。这里不仅表现出新旧地方势力之间的争夺,也体现了官民之间的互动。也可以说,这一事件说明了自同治以来的社会权力结构在社会事务中的影响力仍然有效,而民众在这一过程中始终只是作为一种被利用的资源存在。 注释: ①《湘潭积谷局志·建制第一,同治二年十月张邑侯申议积谷示并条规》还说:“查前次磬轕不清,由乡中未尽建仓,城中未曾设局,又十余年未逢歉岁,经管多不认真,谷寄各家愈久,愈无着落,且邑中各甲现有积至数百石者,收放自如,未尝兴讼,岂其地方独殷实人尽善良欤?亦不过绅耆中有实心任事之人,图之于早,早建仓廒,则谷有归宿,旱为清厘,则谷无散失耳。若其始,人皆避嫌畏累,互相推诿,莫肯主持,及遇年饥,始思得此谷以济急需,则已无及,今之谷案纷纷,大率坐此,此当自咎其谋之不臧,不得借口于积之有害也。” ②[光绪]《湘潭县志·人物第八》:“刘銮坡、李杏九,皆豪侠,重然诺,然偏颇好胜,不及璜专长者。杏九名家杏,銮坡名开墀,皆以字行,杏九与銮坡故不相能,及俞舜钦置杏九狱中,招怨家告其罪。道光以后,县人有名称者无不以兆熊为重,然门多杂宾,时亦类豪强,见谓偏颇,曾国藩故与深交,及其督军,广求人才,竞不荐也。” ③罗汝怀(1995)《绿漪草堂文集》卷二十一之《与曹识山论积谷书》:“至慎择司事,贵才智足以筹行事之通,尤贵声望足以坚乡人之信,亦人愈多而议愈纷(我邑总局司事不过三数人而议论往往不合)。似须以笃信之一二人为柱,余则听其招呼,盖以类相从,方不至有参差牵制之患也。” ④《湘潭积谷局志·建制第一·同治元年罗邑侯才衍示并条规》:“今义仓之设,固以备荒,亦可兼济困乏,故生息实为便利,今若以杜弊之故,遂至陈陈之粟长年封闭,亦觉非情,故新捐之谷照旧一律生息,如其地实乏能司收放之人,即封仓不动。” ⑤罗汝怀(1995)《绿漪草堂文集》卷七之《备荒说》:“耗谷之最甚者尤在烧酒,每邑岁计不下二十万石,只此一款足备数岁之荒。” ⑥罗汝怀(1995)《绿漪草堂外集·乡团九条》:“乡团之法不简便则不能通行,不能经久,查各处议团必设酒食,议至再三,团未成而费已耗矣,及至议成,又必将目丁养于公所给食,或且给钱,于是办事供事动须多人,为费乃不赀矣。” ⑦所谓主要司事是以《湘潭积谷局志》中有传为标准确定的,其中,“张钊,字漱芳,监生,光绪间沈锡周毅然为政,物色团正,得之,使司局事,初核乡积谷有条绪,遂欲行罗李章程,格格多不便,乙未、丙申问又司局事,与同事不合而去。刘启瑞,字星阁,同治三年举人,补仁怀厅同知,光绪中代龚殷主局事,仿行罗李成法,无如人心日靡,议之者一,缓之者一,阻之者且百焉,启瑞常中夜起坐,呼倪书记执前册示之曰:前司事何其慎密,吾辈何其疏也,局食三餐,司事如是而已哉,坐而言不能起而行,吾不知此后之局何如,此后之仓谷何如也。吾老病侵寻徒发浩叹,安得简庭复生,重与吾民一筅厘也”。 ⑧《湘潭积谷局志-事纪第三·十一月二十一日职员曹庆嵩、尹佐汤、郭远声、欧阳福、晏先口、郭芳联、曾纪序、周崇森、萧培刚、郭聚星、葛天若、戴铭世禀》:“迄今县属积谷经局红验者,约十四万有奇,每岁红册未能齐全,红册经费岁人数百串,或千零串不等,光绪初以各都解送窃贼,由局查实交县惩办,就该局为保甲局,禀明在案,迨后迭奉上宪谕,饬清查户口,办理团防,局中公事日繁,需费益钜,田房租息无几,概由红册费内开除,常用约需六百余串,保甲团练吃紧之年,开除无定,总之每届司事办理,三年概从节省,通盘筹算,尚有盈余,自光绪十七年以后,逐年造报存案,确稽职等酌议,嗣后该局余赀,邑中别项公事不得动用,如该举人所禀全数买谷存局以备荒年借贷,诚善举也,三年积谷多少,造入实存清册移交下首司事接管,至原禀所称,赈捐谷一项,缘光绪十一年,邑绅何泰临分领浙闽总督杨赈捐银一千五百两,又朱绅卓英分领银五百两,除屡次购买谷米发赈外,现存谷一千一百余石,分贮育婴宾兴两堂公仓,每遇灾歉,恃此济急。” ⑨《湘潭积谷局志·事纪第三·十一月二十一日职员曹庆嵩、尹佐汤、郭远声、欧阳福、晏先口、郭芳联、曾纪序、周崇森、萧培刚、郭聚星、葛天若、戴铭世禀》:“非分道择人不能专责任而收成效。湘潭地域,城总相连,宜共择一人;东北路近,仅四五十里,宜共择一人;西南两路,地面辽阔,约一百四五十里,宜于远近适中之处各择一人,务皆廉洁公正,素孚人望。遇有变故,宜分道加择四人,相助为理,各路有人,则本路之积谷亏欠,团练松懈,与夫巨贼巨窝之所在,便于稽查,如得其实,入局商之同事,认真办理,亦甚易易,且哥匪间作,潜行放标,最为可虑,如访之头目所在,密商同事,密禀县令,先行拿究,万无聚众叛扰之患,此分道择人,维持局务之大纲也。” ⑩《湘潭积谷局志·事纪第三·照会署湘潭知县王绍钧》:“伏读民政部调查户口章程第七章第二十五条,调查经费应由各地方自筹,其从前所有保甲经费应一律移作此次调查之用等语。查湘潭旧有之保甲局,系与积谷局合办,积谷局常年经费以所管房屋园土租息项下开支,邑志朗载,后因添设保甲局,经费不敷,议由四乡积谷逐年红册每石抽收钱十文作为办公经费,每届清查户口,给发门牌,造具表册及平时刊刷告示等项,悉取给于此。此次调查户口,既奉民政部定章,归地方自治局办理,敝局何能稍事推诿,致误要公?惟保甲原有之经费,概由积谷局存留,请照会积谷局,遵章将从前保甲经费,即每年抽收红册费提拔为调查户口经费,以原有之款为急务之需,部章既属相符,缓急亦均取便,呈乞查核施行。” ⑾吴熙,生于道光二十一年,曾参与光绪十五年湘潭县志编纂,后担任昭潭书院院长。他对自己的评价是“恪守旧学,不合时宜”,与积谷局前代司事如刘启瑞、周崇森等很有交情,与这场官司的对手胡元佚的堂兄胡元仪、主张新
本文档为【晚清湘潭民仓与地方政治的变迁】,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956782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871KB
软件:Word
页数:18
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上传时间:2011-05-07
浏览量: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