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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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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P GB 50183-201×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petroleum and natural gas engineering (征求意见稿) 2012年4月 201×-××-×× 发布 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GB P GB 50183-201× 石油天然气工程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petroleum and natural gas engineering (征求意见稿) 2012年4月 201×-××-×× 发布 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petroleum and natural gas engineering GB50183-201×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X年X月X日 2012 北 京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 号)的要求,本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10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区域布置、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设施、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消防设施、电气、液化天然气站场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适用范围扩大到油气管道线路截断阀室; 2. 对天然气站场规模进行了重新划分; 3. 增加了污水排水设施; 4. 液化天然气站场工艺防火以及火灾自动报警和气体探测系统。取消了液化天然气站场的一般规定和附录A,将其内容与其他章节合并; 5. 修订本规范不适应的内容,内容更为完善、合理。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石油工程建设专业标准化委员会设计分标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节能与标准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志新西路3号,邮编:100083) 主编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 参编单位:大庆油田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 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胜利油田胜利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6) 3.1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 (6) 3.2 石油天然气站场等级划分……………………………………… (6) 4 区域布置………………………………………………………………(8) 5 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11) 5.1 一般规定………………………………………………………… (11) 5.2 站场内部防火间距……………………………………………… (12) 5.3 站场内部道路…………………………………………………… (16) 6 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设施………………………………………… (18) 6.1 一般规定………………………………………………………… (18) 6.2 油气处理及增压设施…………………………………………… (19) 6.3 天然气处理及增压设施………………………………………… (20) 6.4 油田采出水处理设施…………………………………………… (22) 6.5 污水排水设施…………………………………………………………… (23) 6.6 油罐区…………………………………………………………… (23) 6.7 天然气凝液及液化石油气罐区………………………………… (26) 6.8 装卸设施…………………………………………………………(28) 6.9 泄压和放空设施…………………………………………………(31) 6.10 建(构)筑物……………………………………………………(33) 7 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 ………………………………………………….…… (35) 7.1 一般规定………………………………………………………(35) 7.2 原油、天然气凝液管道…………………………………………(36) 7.3 天然气集输管道………………………………………………(37) 8 消防设施……………………………………………………………(38) 8.1 一般规定………………………………………………………(38) 8.2 消防站…………………………………………………………(38) 8.3 消防给水………………………………………………………(42) 8.4 油罐区消防设施………………………………………………(44) 8.5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消防设施……………………(46) 8.6 装置区及厂房消防设施……………………………………(48) 8.7 装卸栈台消防设施……………………………………………(49) 8.8 消防泵房………………………………………………………(50) 8.9 灭火器配置…………………………………………………(51) 9 电气…………………………………………………………………(52) 9.1 消防电源及配电………………………………………………(52) 9.2 防雷……………………………………………………………(52) 9.3 防静电………………………………………………………(54) 10 液化天然气设施…………………………………………………(55) 10.1 区域布置……………………………………………………(55) 10.2 站内部布置…………………………………………………(55) 10.3 站场工艺防火……………………………………………………(56) 10.4 消防设施…………………………………………………………(59) 10.5 火灾自动报警和气体探测系统………………………………………(59) 附录A 防火间距起算点的规定………………………………………(63) 本规范用词说明…………………………………………………………(64) 引用标准 ………………………………………………………………………………(65) 1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天然气工程火灾危害和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陆上油气田工程、海洋油气田陆上终端工程、液化天然气站场工程、油气管道站场及线路截断阀室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 石油天然气工程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油品 crude oil and products 系指原油、石油产品(汽油、煤油、柴油、石脑油等)、稳定轻烃和稳定凝析油。 2.0.2 未稳定原油 unstabilized crude oil 未经稳定,饱和蒸气压不符合产品标准的原油。 2.0.3 沸溢性油品 boil-over oil 含水并在燃烧时具有热波特性的油品,如原油、重油、渣油等。 2.0.4 天然气 natural gas 油气田采出的,以石蜡族低分子饱和烃气体和少量非烃气体组成的混合物,最主要的成分是甲烷。处理后符合管输标准的净化天然气有时也简称天然气。 2.0.5 天然气凝液 natural gas liquids (NGL) 从天然气中回收的且未经稳定处理的液体烃类混合物的总称,一般包括乙烷、液化石油气和稳定轻烃成分。也称混合轻烃。 2.0.8 未稳定凝析油 gas condensate 从凝析气中分离出的未经稳定的烃类液体。 2.0.9 稳定凝析油 stabilized gas condensate 从未稳定凝析油中提取的,以戊烷及更重的烃类为主要成分的油品。 2.0.10 液化天然气 Liquefied Natural Gas 一种在液态状况下的无色流体,主要由甲烷组成,组分可能含有少量的乙烷、丙烷、氮或通常存在于天然气中的其他组分。 2.0.11 石油天然气站场 petroleum and gas station 具有石油天然气收集、净化处理、储运功能的站、库、厂、场、油气井场的统称,简称油气站场或站场。 2.0.12 液化天然气站场 liquefied natural gas(LNG)station 具有天然气净化及液化、液化天然气储存及装运、液化天然气接卸及再气化功能的站场,包含:基荷型天然气液化工厂、调峰型液化工厂、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液化天然气卫星站。 2.0.13 线路截断阀室block valve station 油气输送管道线路截断阀及其配套设施的总称,简称阀室。线路截断阀可露天布置,也可室内布置。 2.0.14 天然气处理厂 natural gas treating plant 具备对天然气进行脱水、脱硫、脱二氧化碳、硫磺回收、尾气处理、露点控制、凝液回收、产品分馏、凝析油稳定等处理功能的工厂。 2.0.15 天然气脱硫站 natural gas sulphur removal station 在油气田分散设置的对天然气进行脱硫的站场。 2.0.16 天然气脱水站 natural gas dehydration station 在油气田分散设置的对天然气进行脱水的站场。 2.0.17 输气站 gas transmission station 输气管道工程中各类工艺站场的总称。一般包括输气首站、输气末站、压气站、气体接收站、分输站、清管站等站场。 2.0.18 工艺设备 process equipment 为实现工艺过程所需的反应器、塔、换热器、容器、加热炉、机泵等。 2.0.19 工艺装置 process plant 一个或一个以上相互关联的工艺单元的组合,也称装置。 2.0.20 联合工艺装置 combined unit 为简化生产 流程 快递问题件怎么处理流程河南自建厂房流程下载关于规范招聘需求审批流程制作流程表下载邮件下载流程设计 或减少设备、降低消耗、节约能量和占地等目的,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艺装置合并组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的组合体,称为联合工艺装置。 2.0.21 放散管 bleeder 无法进入集中放空系统,需就地排放可燃气体的放空竖管。 2.0.22 放空立管 vent stack 为把容器、管道等设施中危害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的可燃气体,不经过燃烧集中排放而设置的放空竖管。 2.0.23 明火设备 fired equipment 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废气焚烧设备。 2.0.24 明火地点 fired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2.0.25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室外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2.0.26 单容罐 Single Containment Tank 由一个单壁容器或者一个双壁储罐组成,但只有一个容器可以用来容纳液化天然气,并且此容器必须设计为自支撑式结构。 2.0.27 双容罐 Double Containment Tank 一个单容罐外包一个与其径向距离不大于6m的顶部向大气开口的容器,该外部容器的设计是为容纳单容罐破裂后溢出的液化天然气。 2.0.28 全容罐 Full Containment Container 由内罐和外罐组成,其内罐用来储存液化天然气,并应设计为钢制自支撑式结构;其外罐环绕内罐,用来承受气相压力和绝热材料,并承装内罐可能溢出的液化天然气及通过安全阀排放的超压气体,外罐也应设计为独立的自支撑式带拱顶的结构,其材质为钢制或者混凝土。 2.0.29 膜式罐 Membrane Tank 一个由金属薄膜内罐、绝热层及混凝土外罐共同形成的复合结构,能提供液体储存,其液体的荷载和其他施加在薄膜上的荷载均通过可承重的绝热层传递到混凝土外罐上,其气相压力由储罐的顶部承载。 2.0.30 拦蓄区 Impounding area 现场用防护堤或利用地形条件圈定的用于防止液化天然气或易燃制冷剂事故溢出的一个区域。 2.0.31 集液池 Impounding Basin 用来收集溢出的液化天然气的一种专用的坑池。 2.0.32 站场重要设施 major facility of station 发生火灾时,影响站场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 2.0.33 辅助生产设施auxiliary facility 为满足站场主体工艺生产需要的厂房及设施。 2.0.34 相邻厂矿企业 由不同法人分别管理的相邻厂、矿企业。 2.0.35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fixed water cooling fire systems 由固定消防水池(罐)、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网及储罐上设置的固定冷却水喷淋装置组成的消防冷却水系统。 2.0.36 半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semi-fixed water cooling fire systems 站场设置固定消防给水管网和消火栓,火灾时由消防车或消防泵加压,通过水带和水枪喷水冷却的消防冷却水系统。 2.0.37 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mobile water cooling fire systems 站场不设消防水源,火灾时消防车由其他水源取水,通过车载水龙带和水枪喷水冷却的消防冷却水系统。 2.0.38 低倍数泡沫 low-expansion foam 发泡倍数低于20的灭火泡沫。 2.0.39 高倍数泡沫 high-expansion foam 发泡倍数高于200的灭火泡沫。 2.0.40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fixed foam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由固定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混合液管道以及储罐上设置的固定空气泡沫产生器组成的泡沫灭火系统。 2.0.41 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semi-fixed foam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储罐上设置固定的空气泡沫产生器,灭火时由泡沫消防车或机动泵通过水龙带供给泡沫混合液的泡沫灭火系统。 2.0.42 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mobile foam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灭火时由泡沫消防车通过车载水龙带和泡沫产生装置供应泡沫的泡沫灭火系统。 2.0.43 烟雾灭火系统 smoke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由烟雾产生器、探测引燃装置、喷射装置等组成,在发生火灾后,能自动向储罐内喷射灭火烟雾的灭火系统。 2.0.44 干粉灭火系统 dry-powder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由干粉储存装置、驱动装置、管道、喷射装置、火灾报警及联动控制装置等组成,能自动或手动向被保护对象喷射干粉灭火剂的灭火系统。 3 基本规定 3.1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应按表3.1.1分类。 表3.1.1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 别 特 征 甲 A 37.8℃时蒸气压力>200kPa的液态烃 B 1.闪点<28℃的液体(甲A类和液化天然气除外) 2.爆炸下限<10%(体积百分比)的气体 乙 A 1. 28℃≤闪点<45℃的液体 2. 爆炸下限≥10%(体积百分比)的气体 B 1. 45℃≤闪点<60℃的液体 丙 A 1. 60℃≤闪点≤120℃的液体 B 1. 闪点>120℃的液体 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3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4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5 在原油储运系统中,闪点等于或大于60℃,且初馏点等于或大于180℃的原油,宜划为丙类。 3.1.2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3.1.3 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3.1.4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3.2 石油天然气站场等级划分 3.2.1 石油天然气站场内同时储存或生产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天然气等两类以上石油天然气产品时,应按其中等级较高者确定。 3.2.2 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按储罐总容量划分等级时,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分级 等级 油品储存总容量Vp(m3)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 储存总容量Vl(m3) 一级 Vp≥100000 Vl>5000 二级 30000≤Vp<100000 25001000 压缩机房、灌瓶间、倒残液间 20 22 30 35 40 汽车槽车装卸接头 20 22 30 30 40 仪表控制间、10kV及以下变配电间 20 22 30 35 40 注: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其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泵与储罐间的距离不限。 6.9 泄压和放空设施 6.9.1 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安全阀: 1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1MPa的压力容器; 2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解析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直接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 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容积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 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上述机泵的出口; 5 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时,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及管道。 6 工艺要求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MPa~0.1MPa的设备。 6.9.2 在同一压力系统中,压力来源处已有安全阀,则其余设备可不设安全阀。扫线蒸汽不宜作为压力来源。 6.9.3 安全阀、爆破片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的规定。 6.9.4 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100m3的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储罐应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阀,其中应有1个安全阀作为备用。 6.9.5 克劳斯硫回收装置反应炉、再热炉等,宜采用提高设备设计压力的方法防止超压破坏。 6.9.6 放空管道必须保持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压、低压放空系统宜分别设置,并应直接与火炬或放空总管连接; 2 不同排放压力的可燃气体接入同一排放系统时,应确保不同压力的放空点能同时安全排放。 6.9.7 火炬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架火炬的高度,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确保火炬下部及周围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 进入高架火炬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气体应分离出直径大于300μm的液滴,分离出的有毒或可燃凝液应密闭回收或送至焚烧坑焚烧。 3 应有防止回火的措施。 4 火炬应有可靠的点火设施。 5 距火炬筒30m范围内,严禁可燃气体放空。 6 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空气和惰性气体,不得排入火炬系统。 6.9.8 放空立管高度不应低于15m。 6.9.9 可燃气体宜集中通过火炬或放空立管排放,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放空立管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放散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可燃气体放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能存在点火源的区域内不应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2 连续排放的可燃气体放散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2.0m以上。对位于2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顶,应满足图6.9.8的要求,并应高出所在地面5m。 3 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放散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2.0m以上。对位于1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顶,应满足图6.9.8的要求,并应高出所在地面5m。 6.9.10 甲、乙类液体排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放时可能释放出大量气体或蒸汽的液体,不得直接排入大气,应引入分离设备,分出的气体引入可燃气体放空系统,液体引入有关储罐或污油系统。 2 设备或容器内残存的甲、乙类液体应排入有关储罐或污油系统。 图6.9.9 可燃气体放散管允许最低高度示意图 注:阴影部分为平台或建筑物的设置范围 6.9.11 对存在硫化铁的设备、管道,排污口应设喷水冷却设施。 6.9.12 油品管道清管器收发筒应设清扫系统和污油接收系统,污油应引入污油系统。 6.9.13 天然气管道清管作业排出的液态污物若不含甲、乙类可燃液体,可排入就近设置的排污池;若含有甲、乙类可燃液体,应密闭回收可燃液体或在安全位置设置凝液焚烧坑。 6.9.14 输气管道线路截断阀室的线路放空可只设放空阀。当设置放散管时,其与周围设施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6.9.9条规定;当设置火炬或放空立管时,其与周围设施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4.0.8条规定。 6.10 建(构)筑物 6.10.1建筑物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等规范的有关规定。其中仪表控制室、机柜间、UPS间等发生火灾时需要持续工作的建(构) 筑物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级,生产和储存甲、乙类物品的建 (构) 筑物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其他建 (构) 筑物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三级。当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采用轻质钢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所有的建筑构件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2 宜为单层建筑。 3 与其他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中的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确定。 6.10.2 散发油气的生产设备,宜为露天布置或棚式建筑内布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厂房泄压面积、泄压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执行。爆炸危险性的房间与其他房间贴临时,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h 的不燃烧体密闭防护墙。爆炸危险性的房间的建筑构造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6.10.3 当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布置在同一栋建筑物内时,其隔墙应采用防火墙。天然气压缩机房或油泵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一端,将人员集中的房间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一端。 6.10.4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宜少于两个,其中一个应能满足最大设备 (或最大不可拆分部件) 的进出要求,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 100㎡时,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 6.10.5仪表控制间、变(配)电室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临布置。但供上述甲、乙类厂房专用的仪表控制间、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室,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布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设施电气设备安装区域一级0区1区和2区区域划分推荐做法》SY/T6671等规范的有关规定。仪表控制间、乙类厂房的配电室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不可开启的甲级防火窗。 6.10.6 站内锅炉房、发电机房、厨房等天然气自用气的调压装置宜露天布置,当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且用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并符合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51的有关规定。 6.10.7 甲、乙类工艺设备平台、操作平台,宜设2个通向地面的梯子。长度小于8m的甲类设备平台和长度小于15m的乙类设备平台,可设1个梯子。 相邻的平台和框架可根据疏散要求设走桥连通。 6.10.8 火车、汽车装卸油栈台、操作平台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6.10.9 立式圆筒油品加热炉、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储罐的钢柱、梁、支撑,塔的框架钢支柱,罐组砖、石、钢筋混凝土防火堤无培土的内侧和顶部,均应涂抹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2 h 。 6.10.10 下列承重钢结构,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 1 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除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储罐)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2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且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物料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3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4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且总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和裙座。 6.10.11 第6.10.10条所述的承重钢结构的下列部位应覆盖耐火层,覆盖耐火层的钢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1 支承设备钢构架: 1)单层构架的梁、柱; 2)多层构架的楼板为透空的格栅板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 3)多层构架的楼板为封闭式楼板时,地面至该层楼板面及其以上10m范围的梁、柱; 2 支承设备钢支架; 3 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1.2m的裙座内侧; 4 加热炉从钢柱柱脚板到炉底板下表面50mm范围内的主要支撑构件应覆盖耐火层,与炉底板连续接触的横梁不覆盖耐火层; 5 液化烃球罐支腿从地面到支腿与球体交叉处以下0.2m的部位。 7 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 7.1 一般规定 7.1.1 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宜埋地敷设。 7.1.2 管线穿跨越铁路、公路、河流时,其设计应符合《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59等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7.1.3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宜避开地质、自然灾害多发区。当管道通过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等于或大于0.05g的地区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抗震技术规范》GB50470的有关规定。 7.1.4 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不应通过水源保护区、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飞机场、铁路车站、海(河)港码头区域、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当受条件限制管道需要在上述区域内通过时,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7.1.5 埋地集输金属管道与其他地下管道、通信电缆、电力系统的各种接地装置等平行或交叉敷设时,其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外腐蚀控制规范》GB/T21447的有关规定。 7.1.6 集输金属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平行敷设时,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埋地敷设时,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7.1.6的规定。 表7.1.6 埋地管道与架空送电线路安全距离 名 称 3kV以下 3kV~10 kV 35 kV~66 kV 110 kV 220 kV 330 kV 500 kV 750 kV 开阔地区 最高杆(塔)高 路径受限制地区(m) 1.5 2.0 4.0 4.0 5.0 6.0 7.5 9.5 注:1 表中路径受限制地区的距离为边导线至管道任何部分的水平距离。 2 对路径受限制地区的最小水平距离的要求,应计及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大风偏。 2 管道地面敷设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段最高杆(塔)高度。 7.1.7 原油和天然气埋地集输管道同铁路平行敷设时,应距铁路用地范围边界3m以外。当必须通过铁路用地范围内时,应征得相关铁路部门的同意,并采取加强措施。对相邻电气化铁路的管道还应增加交流电干扰防护措施。 7.1.8 原油和天然气埋地集输管道同公路平行敷设时,宜敷设在公路用地范围外。对于油田公路,集输管道可敷设在其路肩下。 7.2 原油、天然气凝液集输管道 7.2.1 油田内部埋地敷设的原油、稳定轻烃、20℃时饱和蒸气压力小于0.1MPa的天然气凝液、压力小于或等于0.6MPa的油田气集输管道与居民点、村镇、公共福利设施、工矿企业等的距离不宜小于10m。当管道局部管段不能满足上述距离要求时,可降低设计系数,提高局部管道的设计强度,将距离缩短到5m;地面敷设的上述管道与相应建(构)筑物的距离应增加50%。 7.2.2 20℃时饱和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管径小于或等于DN200的埋地天然气凝液管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设计规范》GB50253中的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确定强度设计系数。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居民区、村镇、重要公共建筑物不应小于30m;一般建(构)筑物不应小于10m; 2 与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平行敷设时,其管道中心线距公路用地范围边界不应小于10m,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 3 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中心线距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满足本规范第7.1.7条要求。 7.3 天然气集输管道 7.3.1 天然气集输管道的线路设计应根据管道沿线居民户数及建(构)筑物密集程度采用相应的强度设计系数进行设计。管道地区等级划分及强度设计系数取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中有关规定执行。输送含H2S、CO2或其它酸性天然气的管道设计系数不应低于二级地区的取值。 7.3.2 天然气集输管道输送湿气,天然气中的硫化氢分压等于或大于0.0003MPa或输送其他酸性天然气时,集输管道及相应的系统设施应采取安全防护和防腐蚀措施。 7.3.3 天然气集输管道输送酸性干气时,集输管道建成投产前的干燥及管输气质脱水深度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中的相关规定。 7.3.4 设计压力大于等于2.5MPa的集输管道应设线路截断阀,线路截断阀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的有关规定执行。当输送含H2S的天然气时,线路截断阀宜配置感测压降速率的自动关闭装置。截断阀上下游宜设置放空泄压阀。 7.3.5 集输管道宜设清管设施。 8 消防设施 8.1 一般规定 8.1.1 石油天然气站场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其规模、油气性质、存储方式、储存容量、储存温度、火灾危险性及所在区域消防站布局、消防站装备情况及外部协作条件等综合因素确定。 8.1.2 集输油工程中的井场、计量站等五级站,集输气工程中的井场、集气站、计量站、清管站、输气站、五级压气站、五级注气站,采出水处理站可不设消防给水设施。 8.1.3 石油天然气站场火灾危险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要求。 8.1.4 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2000m3的油田采出水污水沉降罐(除油罐)宜采用移动式灭火设备。 8.1.5 固定和半固定消防系统中的设备及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消防专用设备。 2 油罐防火堤内冷却水和泡沫混合液管道宜采用热镀锌钢管。油罐上泡沫混合液管道设计宜采取防爆炸破坏的措施。 8.1.6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和敞口隔舱式内浮顶油罐的消防设施应按外浮顶油罐确定,其他内浮顶油罐应按固定顶油罐确定。 8.2 消 防 站 8.2.1 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气田消防站分为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和特勤站四类。 2 油气田消防站应根据生产格局和总体规划,实行区域设置,并应结合油气站场火灾危险性大小、邻近的消防协作条件和所处地理环境划分责任区。 8.2.2消防站的设置级别 1 天然气田(区块) 1) 天然气生产能力大于1000×104m3/d的气田(区块),邻近消防协作力量不能在30min内到达时,宜设三级消防站。 2) 天然气生产能力大于 3000×104m3/d的气田(区块),邻近消防协作力量不能在30min内到达时,宜设二级消防站。 2 油田 1) 原油生产能力大于等于100×104t/a的油田,邻近消防协作力量不能在30min内到达时,宜设三级消防站。 2) 原油生产能力大于等于200×104t/a的油田,邻近消防协作力量不能在30min内到达时,宜设二级消防站。 3) 原油生产能力大于等于300×104t/a的油田,邻近消防协作力量不能在30min内到达时,宜设一级消防站。 4) 原油生产能力大于等于500×104t/a的油田,邻近消防协作力量不能在30min内到达时,宜设特勤消防站。 5) 一、二、三级油气站场相对集中地区应设置不低于二级的消防站。 3 输油管道及油田储运工程 油品库容总量大于等于60×104m3的油品站场,邻近消防协作力量不能在30min内到达时,宜设三级消防站。 8.2.3 消防车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气田三级及以上油气站场,邻近消防协作力量能在30min内到达的,可不设消防站;邻近消防协作力量不能在30min内到达的,按照下列要求设置消防车: 1) 油田三级站场宜配1台重型泡沫消防车和1台重型水罐消防车,或1台重型三相射流消防车。 2) 气田三级及以上天然气处理厂宜配2台重型消防车或1台重型三相射流消防车。 2 输油管道及油田储运工程的站场,如果邻近消防协作力量不能在30min内到达,可按下列要求设置消防车: 1) 油品储罐总容量大于等于50000m3的站场,固定顶罐单罐容量大于等于5000m3或浮顶罐单罐容量大于等于20000m3时,应配备1台泡沫消防车或举高喷射消防车。 2) 油品储罐总容量大于等于100000m3的站场,固定顶罐单罐容量大于等于5000m3或浮顶油罐单罐容量大于等于20000m3时,应配备2台泡沫消防车或举高喷射消防车。 8.2.4 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站的站址应位于重点保护对象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交通方便。与油气站场甲、乙类储罐区、生产装置区的距离应不小于200m。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的距离应不小于100m。 2 主体建筑距办公区、生活区、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娱乐活动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疏散口应不小于50m,且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地段。 3 消防车库大门应朝向道路。门前回车场从车库大门墙基至城镇道路规划红线的直线距离:二、三级消防站应不小于20m;一级消防站应不小于30m;特勤消防站应不小于35m。 8.2.5 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实际需要计算确定,并宜按表 8.2.5配备。 表8.2.5 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表 普通消防站 特勤消防站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车辆配备数(辆) 6~8 4~6 3~4 10~12 消防车种类 通讯指挥车 √ * - √ 重型水罐消防车 √ √ √ √ 重型泡沫消防车 √ √ √ √ 三相射流消防车 * * - * 正压送风水雾排烟消防车 √ * - √ 泡沫液运输罐车 - - - √ 干粉消防车 * * * * 登高平台消防车 * - - √ 举高喷射消防车 * * - √ 抢险救援工具消防车 √ * - √ 发电兼照明消防车 * - - √ 注:1 表中消防车辆配备不包括日常生活用车、火场饮食保障车、火场器材运输车及防火检查车等。 2 表中“√”表示必配的设备,“*”表示可选配的设备。 3 当配备了三相射流消防车时,重型泡沫消防车可相应减少。 8.2.6 灭火剂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站一次车载灭火剂最低总量应符合表8.2.6的规定。 2 应按照一次车载灭火剂总量1:1的比例保持储备量,若邻近消防协作力量不能在30min内到达,储备量应增加1倍。 表8.2.6 消防站一次车载灭火剂最低储备总量(t) 消防站类别 灭火剂 种类 普 通 消 防 站 特勤消防站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水 36 30 24 40 抗复燃灭火剂 5 5 2 10 泡沫灭火剂 12 6 6 22 干粉灭火剂 2 2 2 6 8.2.7 消防站通信装备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的规定。 8.3 消防给水 8.3.1 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应满足水质、水量、水压、水温要求。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8.3.2 消防用水可与生产、生活给水合用一个给水系统,系统供水量应为100%消防用水量与70%生产、生活用水量之和。 8.3.3 室外消防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区和天然气处理厂装置区的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其他部位可设枝状管道。 2 环状管网应采用易识别启闭状态的阀门将管网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3 从消防泵房至环状管网的供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每条管道能独立工作,并能通过全部水量。 4 寒冷地区的消火栓井、阀井和管道等应有可靠的防冻措施。 5 采用半固定低压消防供水的站场,如条件允许宜设2条站外消防供水管道。 8.3.4 消防水池(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罐)的容量应同时满足最大一次消防用水量要求。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罐)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2 当水池(罐)的容量超过1000m3时应分设成两座,并能独立使用。水池(罐)的补水时间,不应超过96h。 3 当消防水池(罐)和生产、生活用水水池(罐)合并设置时,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 技术措施 安全生产方案及措施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皮带机检修技术措施皮带维修安全技术措施 ,在寒冷地区专用的消防水池(罐)应采取防冻措施。消防水池(罐)宜设置供消防车取水用的接口,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4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罐)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5 消防水池(罐)宜设液位检测、高低液位报警。 8.3.5 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高压消防供水时,消火栓的出口水压应满足最不利点消防供水要求;采用低压消防供水时,消火栓的出口压力不应小于0.1MPa。 2 消火栓应沿道路布置,油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与消防道路之间,距路边宜为1m~5m,并应有明显标志。 3 消火栓的设置数量应根据消防方式和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消火栓的出水量按10~15L/s计算。当油罐采用固定式冷却系统时,在罐区四周应设置备用消火栓,其数量不应少于4个,间距不应大于60m。当采用半固定冷却系统时,消火栓的使用数量应由计算确定,但距罐壁15m以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储罐可使用的数量内,2个消火栓的间距不宜小于10m。 4 消火栓的栓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给水枪供水时,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3个出口,其中1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其他2个直径为65mm;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2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2)给消防车供水时,室外地上式消火栓的栓口与给水枪供水时相同;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1个。 5 给水枪供水时,消火栓旁应设水带箱,箱内应配备2~6盘直径65mm、每盘长度20m的带快速接口的水带和2支入口直径65mm、喷嘴直径19mm水枪及一把消火栓钥匙。水带箱距消火栓不宜大于5m。 6 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时,泡沫栓旁应设水带箱,箱内应配备2~5盘直径65mm、每盘长度20m的带快速接口的水带和PQ8或PQ4型泡沫管枪1支及泡沫栓钥匙。水带箱距泡沫栓不宜大于5m。 8.4 油罐区消防设施 8.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油罐区应设置灭火系统和消防冷却水系统,且灭火系统宜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8.4.2 油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为下列用水量的总和: 1 油罐最大泡沫灭火用水量。 2 油罐最大消防冷却用水量。 3 辅助水枪(水炮)消防用水量。 8.4.3 油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量不小于10000m3的固定顶罐、单罐容量不小于50000m3的浮顶罐、机动消防设施不能进行保护或地形复杂消防车扑救困难的储罐区,应设置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 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积不大于200m3的立式油罐、卧式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3 除1与2款规定外的油罐区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8.4.4 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量不小于20000m3的固定顶油罐,其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应具备连锁程序操纵功能。 2 单罐容量不小于50000m3的浮顶油罐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单罐容量不小于100000m3的浮顶油罐,其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应具备自动操纵功能。单罐容量大于等于50000m3并小于100000m3的浮顶油罐,其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宜具备自动操纵功能。 8.4.5 油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执行。 8.4.6 油罐区消防冷却水系统设置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量不小于10000m3的固定顶油罐、单罐容量不小于50000m3的浮顶油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2 单罐容量小于10000m3、大于500m3的固定顶油罐与单罐容量小于50000m3的浮顶油罐,可设置半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3 单罐容量不大于500m3的固定顶油罐、卧式油罐,可设置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8.4.7 油罐区消防水冷却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着火的地上固定顶油罐及距着火油罐罐壁1.5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地上油罐,应同时冷却;当相邻地上油罐超过3座时,可按3座较大的相邻油罐计算消防冷却水用量。 2 着火的浮顶罐应冷却,其相邻油罐可不冷却。 3 着火的地上卧式油罐及距着火油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相邻油罐应冷却。 8.4.8 油罐的消防冷却水供给范围、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立式油罐消防冷却水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8.4.8-1的规定。 2 着火的地上卧式油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0L/min·m2,相邻油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3.0L/min·m2。冷却面积应按油罐投影面积计算。总消防水量不应小于50m3/h。 3 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时,相邻罐的冷却面积可按实际需要冷却部位的面积计算,但不得小于罐壁表面积的1/2。油罐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应根据设计所选的设备进行校核。 表8.4.8-1 消防冷却水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 油 罐 形 式 供给范围 供 给 强 度 φ16mm水枪 φ19mm水枪 移动、半固定式冷却 着火罐 固定顶罐 罐周全长 0.6L/s·m 0.8L/s·m 浮顶罐 罐周全长 0.45L/s·m 0.6L/s·m 相邻罐 不保温罐 罐周半长 0.35L/s·m 0.5L/s·m 保温罐 罐周半长 0.2L/s·m 固定式冷却 着火罐 固定顶罐 罐壁表面 2.5L/min·m2 浮顶罐 罐壁表面 2.0L/min·m2 相邻罐 固定顶罐 罐壁表面积的1/2 2.5L/min·m2 浮顶罐 罐壁表面积的1/2 2.0L/min·m2 注:1 着火罐单只水枪保护范围:φ16mm水枪为8~10m,φ19mm水枪为9~11m;相邻罐单只水枪保护范围:φ16mm水枪为14~20m,φ19mm水枪为15~25m。 2 当固定顶储罐的冷却水环管采用多环布置时,着火罐顶层环管保护范围内的冷却水供给强度应按表规定的2倍计算。 4 辅助水枪(水炮)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4.8-2的规定。 表8.4.8-2 辅助水枪(水炮)消防用水量 单罐容量V(m3) 500<V<5000 5000≤V<50000 50000≤V<100000 V≥100000 水量(L/s) 15 30 60 120 8.4.9 直径大于20m的地上固定顶油罐的消防冷却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h;其他立式油罐的消防冷却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h;地上卧式油罐的消防冷却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h。 8.4.10 油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冷却喷头,喷头的喷水方向与罐壁的夹角应在30o~60o。 2 油罐抗风圈或加强圈无导流设施时,其下面应设冷却喷水环管。 3 当油罐上的环形冷却水管分割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弧形管段时,各弧形管段间不应连通,并应分别从防火堤外连接水管;且应分别在防火堤外的进水管道上设置能识别启闭状态的控制阀。 4 冷却水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其间距不宜大于3m。立管下端应设锈渣清扫口,锈渣清扫口距罐基础顶面应大于300mm,且集锈渣的管段长度不宜小于300mm。 5 在防火堤外消防冷却水管道的最低处应设置放空阀。 6 当消防冷却水水源为地面水时,宜设置过滤器。 8.4.11 偏远且消防供水困难处总容量不大于4000m3、且储罐直径不大于12m的原油罐区(凝析油罐区除外),可设置烟雾灭火系统,不设消防冷却水系统。 8.4.12 总容量不大于200m3、且单罐容量不大于100m3的立式油罐区或总容量不大于500m3、且单罐容量不大于100m3的井场卧式油罐区,可不设灭火系统和消防冷却水系统。 8.5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消防设施 8.5.1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配置移动式干粉等灭火设施。 8.5.2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总容量大于50m3或单罐容量大于20m3时,应设置固定式水喷雾(水喷淋)系统和辅助水枪(水炮);总容量不大于50m3或单罐容量不大于20m3时,可设置半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8.5.3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时,其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式最大冷却用水量与辅助水枪(水炮)用水量之和计算;设置半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 L/s。 8.5.4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着火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保护面积按其表面积计算。 2 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罐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的邻近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保护面积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8.5.5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冷却水供给强度与冷却面积,应满足下列规定: 1 着火罐及邻罐罐顶的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4 L/min·m2,冷却面积按罐顶全表面积计算。 2 着火罐及邻罐罐壁的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2.5L/min·m2,着火罐冷却面积按罐壁全表面积计算,邻罐冷却面积按罐壁全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8.5.6 辅助水枪(水炮)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一个储罐用水量确定,且不应小于表8.5.6的规定。 表8.5.6 辅助水枪(水炮)用水量 罐区总容量(m3) <500 500~2500 >2500 单罐容量(m3) ≤100 <400 ≥400 水量(L/s) 20 30 45 注:水枪(水炮)用水量应按本表罐区总容量和单罐容量较大者确定。 8.5.7 总容量小于等于220m3的储罐区,且单罐容量小于等于50m3的储罐,连续供水时间可为3h,其它储罐或储罐区应为6h。 8.5.8 储罐采用水喷雾(水喷淋)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时,喷头应按储罐的全表面积布置,储罐的支撑、阀门、液位计等,均宜设喷头保护。 8.5.9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容量大于400m3时,供水竖管不宜少于两条,均匀布置。 2 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控制阀应设于防火堤外且距罐壁不小于15m。 3 控制阀至储罐间的冷却水管道应设过滤器。 8.6 装置区及建筑物消防设施 8.6.1 石油天然气生产装置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油气站场设计规模、火灾危险类别及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但不应小于表8.6.1规定。火灾延续供水时间按3h计算。 表 8.6.1 装置区的消防用水量 场站等级 消防用水量(L/s) 一级 90 二级 60 三级 45 四级 30 五级 20 注:表中一、二、三、四级站场包括达到相应处理规模的各类石油天然气厂、站;五级站场仅指生产规模小于或等于50×104m3/d的天然气处理厂。 8.6.2 三级及以上天然气处理厂生产装置区的高大塔架及其设备群宜设置固定水炮;三级及以上天然气凝液装置区,有条件时可设固定泡沫炮保护;其设置位置距离保护对象不宜小于15m,水炮的水量不宜小于30L/s。 8.6.3 液体硫磺储罐应设置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灭火蒸汽应从饱和蒸汽主管顶部引出,蒸汽压力宜为0.4~1.0MPa,灭火蒸汽用量按储罐容量和灭火蒸汽供给强度计算确定,供给强度为0.0015kg/m3·s,灭火蒸汽控制阀应设在围堰外。 8.6.4 油气站场建筑物消防给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规范8.1.2条规定范围之外的站场宜设置消防给水设施。 2 建筑物室内消防给水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8.6.5条的规定。 3 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8.6.5 石油天然气生产厂房、库房内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物料性质、操作条件、火灾危险性、建筑物体积及外部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室外设有消防给水系统且建筑物体积不超过5000m3的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8.6.6 天然气压气站和注气站的压缩机厂房内宜设置气体、干粉等灭火设施,其设置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8.6.7 石油天然气生产装置采用计算机控制的集中控制室和仪表控制间,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和手提式、推车式气体灭火器。 8.6.8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生产装置区及厂房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并应在装置区和巡检通道及厂房出入口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8.7 装卸栈台消防设施 8.7.1 火车和一、二、三、四级站场的汽车油品装卸栈台,附近有消防车的,宜设置半固定消防给水系统,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15MPa,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60m。 8.7.2 火车和一、二、三、四级站场的汽车油品装卸栈台,附近有固定消防设施可利用的,宜设置消防给水及泡沫灭火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顶盖的火车装卸油品栈台消防冷却水量不应小于45L/s。 2 无顶盖的火车装卸油品栈台消防冷却水量不应小于30L/s。 3 火车装卸油品栈台的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30L/s。 4 有顶盖的汽车装卸油品栈台消防冷却水量不应小于20L/s。 5 无顶盖的汽车装卸油品栈台消防冷却水量不应小于16L/s。 6 汽车装卸油品栈台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8L/s。 7 消防栓及泡沫栓间距不应大于60m,消防冷却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h,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8.7.3 火车、汽车装卸液化石油气栈台宜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及干粉灭火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车装卸液化石油气栈台冷却水量不应小于45L/s,冷却水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h。 2 汽车装卸液化石油气栈台冷却水量不应小于15L/s,冷却水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h。 8.8 消防泵房 8.8.1 消防冷却供水泵房和泡沫供水泵房宜合建,其规模应满足所在站场一次最大火灾的需要。一、二、三级站场消防冷却供水泵和泡沫供水泵均应设备用泵。消防冷却供水泵和泡沫供水泵的备用泵性能应与各自最大一台操作泵相同。消防冷却供水泵与泡沫供水泵的压力、流量接近时,可共用1台备用泵。 8.8.2 按下启泵按钮5min内,应将泡沫混合液和冷却水送到任何一个着火点。 8.8.3 消防泵房的位置宜设在油罐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其场地地坪宜高于油罐区地坪,并应避开油罐破裂可能波及到的部位。 8.8.4 消防泵房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8.8.5 消防泵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泵宜设置独立的吸水管。当一组泵共用吸水干管时,吸水管数量不应少于2条,每条吸水管能独立工作,并能通过全部水量。 2 消防泵宜采用自灌式引水,当采用负压上水时,每台消防泵应有单独的吸水管。 3 消防泵应设置自动回流管。 4 公称直径大于300mm经常启闭的阀门,宜采用电动阀或气动阀,并能手动操作。阀门的启闭状态应有明显标志。 8.8.6石油天然气工程一、二、三级站场消防泵动力源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 一级电力负荷的电源。 2 二级电力负荷的电源,同时设置作备用动力的柴油机。 3 全部采用柴油机。 8.8.7 消防泵房值班室应设置对外联络的通信设施。 8.9 灭火器配置 8.9.1 油气站场内建(构)筑物应配置灭火器,其配置除应满足第8.9.2~8.9.4条规定外,其他配置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8.9.2 甲、乙、丙类液体的储罐区、露天生产装置区及火车装卸液化石油气栈台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气站场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当设有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消防系统时,固定顶罐配置灭火器可按应配置数量的10%设置,浮顶罐按应配置数量的5%设置。当储罐组内储罐数量超过2座时,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按其中2个较大储罐计算确定,每个储罐配置2~3具8kg手提式灭火器,所配灭火器应分组布置。 2 露天生产装置当设有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消防系统时,按应配置数量的30%设置。手提灭火器的保护距离不宜大于9m。 3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组宜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2配置1具8kg手提式灭火器,但每个储罐配置的数量不宜超过3具。 4 火车装卸液化石油气栈台应沿栈台每12m处上下分别设置2具8kg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 8.9.3 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应配置推车式灭火器。 8.9.4 同一场所应选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选用灭火器时还应考虑灭火剂与当地消防车采用的灭火剂相容。 9 电 气 9.1 消防电源及配电 9.1.1 石油天然气工程站场消防泵房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所规定的供电要求。 9.1.2 消防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应急照明,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9.1.3 重要消防低压用电设备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其配电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缆。 9.1.4 对消防自动化控制系统、通信系统等特别重要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 9.2 防 雷 9.2.1 站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分类及防雷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执行。 9.2.2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钢制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另设接闪器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9.2.3 储存可燃气体、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的钢制储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 装有阻火器的甲B、乙类油品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不应另设接闪器,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3 压力储罐、丙类油品钢制储罐不应另设接闪器,但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 4 浮顶罐、内浮顶罐不应另设接闪器,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导线作电气连接。浮顶罐连接导线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50mm2的软铜复绞线。对于内浮顶罐,钢质浮盘的连接导线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16mm2的软铜复绞线;铝质浮盘的连接导线应选用直径不小于1.8mm的不锈钢钢丝绳。 9.2.4 钢制储罐防雷接地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罐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宜大于30m。 9.2.5防雷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当钢制罐仅作防感应雷接地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9.2.6 装于钢制储罐上的信息系统装置,其金属外壳应与罐体作电气连接,配线电缆宜采用铠装屏蔽电缆,电缆外皮及所穿钢管应与罐体作电气连接。 9.2.7 进出甲、乙、丙类厂房(棚)的金属管道、电缆的金属外皮、所穿钢管或架空电缆金属槽,在厂房(棚)外侧应做一处接地,接地装置应与保护接地装置及避雷带(网)接地装置合用。 9.2.8 装卸甲B、乙类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的鹤管和装卸栈桥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露天装卸作业的,可不装设接闪器。 2 在棚内进行装卸作业的,应装设独立接闪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为爆炸危险1区。 3 进入装卸区的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输送管道在进入点应接地,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9.3 防静电 9.3.1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9.3.2 地上或管沟内敷设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 1 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 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 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4 管道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 9.3.3 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与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9.3.4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场所,应设防静电专用接地线。 9.3.5 油品装卸码头,应设置与油船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此接地装置应与码头上油品装卸设备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合用。 9.3.6 下列甲、乙、丙A类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作业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1 泵房的门外。 2 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 3 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 4 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 9.3.7 每组专设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0Ω。 9.3.8 防雷接地(不包括独立避雷针防雷接地系统)、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满足各系统最小电阻值的要求。 10 液化天然气站场 10.1 区域布置 10.1.1 站址应选在人口密度较低的地区,且应符合区域总体规划的要求。 10.1.2站址应避开地震带、地基沉陷、废弃矿井等地段,且应远离大型危险设施、大型机场、与本工程无关的输送易燃气体或其他危险流体的管线、运载危险物品的运输线路。 10.1.3 液化天然气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10.1.4 在孤岛上建设的液化天然气站场应设置全天候的疏散设施, 基荷型天然气液化工厂和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宜设置陆上通道,便于消防车进入和人员安全疏散。 10.1.5 液化天然气站场的区域布置防火间距应根据对现场条件、设施安全防护程度的评价确定,尚应按第10.2.5条和第10.2.6条规定进行校核,且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液化天然气储存总容量小于等于2000m3时,可按本规范表3.2.2和表4.0.8-1中的液化石油气站场确定。 2 液化天然气储存总容量大于2000m3,且小于30000m3时,与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0.1.5-1的规定。 表10.1.5-1 液化天然气站场区域布置防火间距(m) 名称 设有单容罐的站场 设有双容罐、全容罐及膜式罐的站场 小于50人的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 180 100 大于等于50小于100人的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 240 150 大于等于100人的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 300 200 注:半地下罐参照表中双容罐执行,地下罐参照表中双容罐减半执行。 3 液化天然气储存总容量大于等于30000m3时,与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的防火间距应大于500m。 4 液化天然气储存总容量大于2000m3时,与相邻厂矿企业、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在1~3款中未作规定的,不应小于表10.1.5-2的规定。 表10.1.5-2 液化天然气站场区域布置防火间距(m) 序号 名称 设有单容罐的站场 设有双容罐、全容罐及膜式罐的站场 1 相邻厂矿企业 150 120 2 铁路 国家铁路线 75 60 3 工业企业铁路线 70 55 4 公路 高速公路 50 40 5 其他公路 40 30 6 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 100 80 7 架空电力线路 35kv及以上 50 40 8 35kv及以下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9 架空通信线路 国家I、II级 50 40 10 其他通信线路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11 爆炸作业场地(如采石场) 500 500 10.2 站场内部布置 10.2.1 站场总平面,应根据站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10.2.2 操作压力大于100kPa的液化天然气储罐成组布置时,罐组内的储罐不宜超过两排,每组个数不宜多于12个。其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79m3,罐区总容积不应大于1060m3。易燃液体储罐不得布置在液化天然气罐组内。 10.2.3 液化天然气储罐区应设拦蓄堤和集液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00kPa的储罐,当拦蓄堤与储罐分开设置时,储罐至拦蓄堤最近边沿的距离,应为储罐最高液位高度加上储罐气相空间压力的当量压头之和与拦蓄堤高度之差;当罐组内的储罐已采取了防低温或火灾的影响措施时,拦蓄堤区内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储罐未采取防低温和火灾的影响措施时,拦蓄堤区内的有效容积应为罐组内储罐的总容积。 2 操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00kPa的储罐,当混凝土外罐拦蓄堤与储罐布置在一起,组成带预应力混凝土外罐的双层罐时,从储罐罐壁至混凝土外罐拦蓄堤的距离由设计确定。 3 操作压力大于100kPa的储罐,应设置拦蓄堤,当罐组内的储罐已采取了防低温或火灾的影响措施时,拦蓄堤区内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储罐未采取防低温和火灾的影响措施时,拦蓄堤区内的有效容积应为罐组内储罐的总容积。 4 除第2款外,集液池应设在拦蓄堤内。 5 拦蓄堤必须能够承受所包容液化天然气的全部静压头,所圈闭液体引起的快速冷却、火灾的影响,自然力(如地震、风雨等)的影响,且不渗漏。 10.2.4 在低温设备和易泄漏液化天然气部位应设置液体收集系统,其中的集液池容积对于装车设施不应小于最大罐车的罐容量,其他某单一事故泄漏源可按10min内最大可能的泄漏量计算。 10.2.5 拦蓄堤和集液池至室外活动场所、建(构)筑物的隔热距离,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隔热距离可按国际公认的液化天然气燃烧的热辐射计算模型确定。 2 燃烧面积应按拦蓄堤内全部容积(除储罐外)的表面着火确定,集液池应按池内全部容积(除设备外)的表面着火确定。 3 室外活动场所、建(构)筑物允许接受的热辐射量,在风速为0级、温度21℃及相对湿度为50%条件下,不应大于下述规定值: 1)热辐射量达4000W/m2界线以内,不得有50人以上的室外活动场所; 2)热辐射量达9000W/m2界线以内,不得有人员集中活动场所,如学校、医院和居民区等建筑物; 3)热辐射量达30000W/m2界线以内,不得有即使是能耐火且提供热辐射保护的在用构筑物。 10.2.6 本规范第10.2.5条3款1)、2)项中的室外活动场所、建筑物、以及站内重要设施不得设置在天然气蒸气云扩散隔离区内。扩散隔离区的边界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扩散隔离区的边界应按国际公认的高浓度气体扩散模型进行计算。 2 扩散隔离区边界的空气中甲烷气体平均浓度不应超过2.5%; 3 设计泄漏量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液化天然气储罐拦蓄堤内,储罐液位以下有未装内置关闭阀的接管情况,其设计泄漏量应按照假设敞开流动及流通面积等于液位以下接管管口面积,产生以储罐充满时流出的最大流量,并连续流动到0压差时为止。储罐成组布置时,按可能产生最大流量的储罐计算; 2)管道从罐顶进出的储罐拦蓄堤内,设计泄漏量按一条管道连续输送10min的最大流量考虑; 3)储罐液位以下配有内置关闭阀的拦蓄堤内,设计泄漏量应按照假设敞开流动及流通面积等于液位以下接管管口面积,储罐 充满时持续流出1h的最大量考虑。 10.2.7 地上、半地下、地下液化天然气储罐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操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00kPa的储罐,储存总容量小于或等于265m3时,储罐间距可按表10.2.7-1确定。储存总容量大于265m3时,储罐间距可按表10.2.7-1确定,并应满足本规范第10.2.5条和第10.2.6条的规定。 表10.2.7-1 储罐防火间距 储罐单罐容量 m3 拦蓄堤或集液池边沿至建筑物的最小距离m 储罐之间的最小距离 m 0.5 2 0 0.5~1.9 5 1 1.9~7.6 6.6 1.5 7.6~63 9.6 1.5 63~114 17 1.5 114~265 25 相邻储罐直径之和的1/4 (最小为1.5) 大于265 容器直径的0.7倍,但不小于30 2 操作压力大于100kPa的储罐,储存容量大于等于0.5m3且小于等于3.8m3,距建筑物和站场围墙不应小于3 m,储存容量大于3.8m3,从拦蓄堤或集液池边沿至建筑物的最小距离到建筑物和相邻用地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0.2.7-2,和表10.2.7-3 的规定。 表10.2.7-2 地上和半地下液化天然气储罐防火间距 储罐单罐容量 m3 拦蓄堤或集液池边沿到建筑物和站场围墙的最小距离m 储罐间的最小距离 m 3.8 ~7.6 4.6 1.5 7.6 ~56.8 7.6 1.5 56.8 ~114 15 1.5 114 ~265 23 相邻罐径之和的1/4 (最小为1.5) 大于265 容器直径的0.7倍,至少30 表10.2.7-3 地下液化天然气储罐防火间距 储罐单罐容量 m3 拦蓄堤或集液池边沿至建筑物及站场围墙的最小距离m 储罐之间的最小间距 m 56.8 4.6 4.6 56.8 ~114 7.6 4.6 114 ~380 12.2 4.6 3 多台储罐并排布置时应留有至少0.9m的净距。 10.2.8 容量超过0.5m3的液化天然气储罐不应设置在建筑物内。 10.2.9 气化器距站场围墙应大于30m,整体式加热气化器距拦蓄堤、导液沟、集液池、工艺设备应大于15m;间接加热气化器和环境式气化器可设在按规定容量设计的拦蓄堤内。其它设备间距可参照本规范表5.2.1的有关规定。 10.2.10 液化天然气、可燃制冷剂、易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工艺设备与火源、集中控制室、仪表控制室、办公室、厂房和其它有人设施的距离不应小于15m。明火设备和其它火源到任一拦蓄堤、集液池及导液沟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10.2.11 液化天然气管线转运的码头或停泊处,进行装卸的船舶与跨越航道桥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0 m。装卸汇管与桥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1 m。 10.2.12 液化天然气和可燃制冷剂的装卸接头到火源、工艺区、储罐、集中控制室、仪表控制室、办公室、厂房和重要工厂设施的距离,不应小于15 m。 10.2.13 液化天然气站场爆炸危险区域等级范围,应根据释放物质的相态、温度、密度变化、释放量和障碍等条件按国家现行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和《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GB/T 20368的有关规定确定。 10.3 站场设施 10.3.1 工艺设备和管道的设计压力与设计温度的选择应覆盖全部实际可能发生的正常和事故工况,并应考虑由于温度变化产生的应力,同时应考虑液锤、气蚀、闪蒸和两相流等产生的影响。 10.3.2 站场应设置蒸发气等废气回收系统,回收正常生产情况下产生的全部蒸发气等废气。 10.3.3 站场应设置火炬或放空立管,宜按照正常生产时无连续燃烧或排放设计。排放至火炬系统的物料若含有液体,应设置带加热设施的气液分离罐,将排放液体分离并加热气化后方可燃烧排放。 10.3.4 所有存在超压危险的工艺设备和管道,包括外部火灾引起的超压,都应设置泄放阀或安全阀。操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00kPa的液化天然气储罐的压力安全阀和真空安全阀应独立设置,并应分别设置至少一个备用。压力安全阀宜采用先导式结构。 10.3.5 常规安全阀和泄放阀的排出管道宜引至火炬/放空立管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当液化天然气储罐和气化器的安全阀放空不能排至火炬/放空立管时,则应排至安评中确定的安全地点。按照压力容器设计的液化天然气储罐的压力安全阀应直排大气。 10.3.6 火炬和排放系统必须保持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同排放压力的可燃气体接入同一排放系统时,应避免过高背压的风险,确保不同压力的放空点能同时安全排放; 2 高压排放气体引起低压排放点过高背压不能正常排放时,宜设置独立的高、低压火炬/放空立管。 10.3.7 严禁将液化天然气排入封闭的排水沟内,液化天然气泄漏收集系统的排水设施应与液化天然气站场内的公共排水设施独立设置。 10.3.8 工艺装置区、罐区、集液池以及其他存在潜在危险需要经常观测处,应设连续检测液化天然气泄漏的低温检测报警设施。 10.3.9 液化天然气站场应设置独立于控制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ESD): 1 通过该系统可切断液化天然气、可燃液体、可燃制冷剂或可燃气体的来源,停止导致事故扩大的运行设备。 2 相关的阀门、仪表设施和工艺设备应满足ESD系统的安全等级要求。 3 当设备停车将引起人员危险或机械伤害时,且易燃和可燃介质持续释放能够得到控制,ESD系统中应取消该设备及其辅助设施的停车功能。 4 ESD系统宜有失效保护设计。当ESD系统无失效保护设计时,应将位于参与紧急停车系统的工艺设备15m以内的ESD设施设计满足下列要求: 1) 安装或布置在不能暴露于明火设备的地点。 2) 暴露在明火设备中时,至少10min内不失效。 5 手动触发按钮应设置在距保护设备15m以远,且位于易操作的位置,并应标明其功能。 10.3.10 对于2000m3以上或长期存放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应设置必要的监控仪表,并采取有效的措施,监视罐内可能的液体分层,避免罐内“翻滚”现象发生。按照压力容器设计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保证任何情况下不发生液体充满和气相空间安装的安全阀入口被液体覆盖的工况。 10.3.11 操作压力大于100kPa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应按照《压力容器》GB 150.1~150.4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进行设计和监造。 10.3.12 操作压力大于100kPa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应设计为双壁罐,内罐盛装液化天然气,应为焊接结构,外罐盛装绝热材料。所有与液化天然气储罐相连接的管道(含内外罐之间的管道),应全部按照压力管道进行设计,内外罐之间的管道(含绝热层中的管道)的设计压力应与内罐相同,并考虑热应力的影响。绝热层中不应设置波纹管。 10.3.13 储罐与工艺设备的支架应做耐火和耐低温保护,其耐火保护按第6.10节相关要求执行。 10.3.14 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除液化天然气外)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10.4 消防设施 10.4.1 液化天然气站场应设置消防设施。防护程度应根据防火工程原理,现场条件、火灾危险性,结合站场内外相邻设施综合考虑确定。 10.4.2 液化天然气站场的消防水系统,应按如下原则配置: 1 储存总容量大于或等于265m3的液化天然气罐组应设固定供水系统。 2 采用混凝土外罐的双层壳罐,当管道进出口在罐顶时,应在罐顶泵平台处设置固定水喷雾系统,供水强度不小于20.4L/min·m2。罐顶和罐壁可不考虑水冷却。 3 当罐外壁为钢制时,其消防用水量按着火罐和距着火罐1.5倍直径范围内邻近罐的固定消防冷却用水量及移动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罐顶冷却水供水强度不小于4L/min·m2。罐壁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小于2.5 L /min·m2,邻近罐冷却面积按半个罐壁计算。 4 固定消防水系统应按最大一处火灾事故计算水量,并考虑60L/s机动水量。 5 其他形式的储罐和装置区的消防设施设置按本规范第8章相关规定执行。 10.4.3 液化天然气站场应配备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液化天然气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2000m3的站场,集液池内应设置固定式局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并应与低温探测报警装置联锁。泡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当采用海水消防时,高倍数泡沫系统宜采用负压式比例混合器。 10.4.4 液化天然气火灾宜采用干粉灭火。液化天然气储罐通向大气的安全阀出口管应设置固定干粉灭火系统。干粉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的有关规定。 10.4.5液化天然气站场所依托的消防站应配备干粉消防车,可配备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和高倍泡沫消防车。 10.5 火灾自动报警和气体探测系统 10.5.1 液化天燃气站场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荷型天然气液化工厂、调峰型液化工厂、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液化天然气卫星站和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等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区域性火灾报警系统; 2 全厂性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中央控制室或生产调度中心,宜配置可显示全厂消防报警平面图的终端。 3 2套及2套以上的区域性火灾报警系统宜通过网路与中央控制室内的集中火灾报系统集成为全厂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 当生产区有扩音对讲系统时,可兼作为报警设备;当无扩音系统时,应设置警报器; 5 区域性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24小时有人值班的房间内,其全部数据应能传输到消防控制室; 6 工艺装置区、罐区以及其他存在潜在火灾危险的场所应设火灾探测报警装置。相应配置适量的现场手动报警按钮,其间距不应大于100m。 10.5.2 火灾报警电话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应设置可受理不少于2处同时报警的火灾受警录音电话。且应设置无线通信设备; 2 在生产调度中心、消防水泵站、中央控制室、总变电所等重要场所应设置与消防机构直通的专用电话。 10.5.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本规范中未涉及的内容,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执行。 10.5.4 在有能泄露可燃气体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其设置原则如下: 1 工艺装置区、罐区以及其他存在潜在火灾危险场所,应设连续检测可燃气体浓度的探测报警装置。而且必须配备至少2个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2 探测器和报警器的二次仪表盘或系统应设置在其保护区的控制室或操作室内。 10.5.5 液化天然气储存量大于或等于30000m3的站场应设置遥控摄像、录像系统,并将图像传送到控制室的监控器上。 附录A 防火间距起算点的规定 1 公路从路边算起。 2 铁路从中心算起。 3 建(构)筑物从外墙壁算起。 4 油罐及各种容器从外壁算起。 5 管道从管壁外缘算起。 6 各种机泵、变压器等设备从外缘算起。 7 火车、汽车装卸油鹤管从中心线算起。 8 火炬、放空立管、放散管从中心算起。 9 架空电力线、架空通信线从杆、塔的中心线算起。 10 加热炉、水套炉、锅炉从烧火口或烟囱算起。 11 油气井从井口中心算起。 12 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和散居房屋从邻近建筑物的外壁算起。 13 相邻厂矿企业从围墙算起。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 《压力容器》GB 150.1~150.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 《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GB/T 20368 《石油设施电气设备安装区域一级0区1区和2区区域划分推荐做法》SY/T667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 2.0m 消防站类别 种 类 PAG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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