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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产品责任法PPT课件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国贸一班第三组成员:陈悦何玉秀徐莹徐赞赞张志方*一、产品责任法的演变美国早期的产品责任法源于普通法,奉行“买主自慎”原则和“契约当事人主义”,合同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因此因产品缺陷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无法向生产者及无直接合同关系的中间商提起诉讼和要求索赔。1.温特博特姆诉赖特案------“契约当事人主义的确立”20世纪初,美国法院在2、“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突破契约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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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国贸一班第三组成员:陈悦何玉秀徐莹徐赞赞张志方*一、产品责任法的演变美国早期的产品责任法源于普通法,奉行“买主自慎”原则和“契约当事人主义”,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因此因产品缺陷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无法向生产者及无直接合同关系的中间商提起诉讼和要求索赔。1.温特博特姆诉赖特案------“契约当事人主义的确立”20世纪初,美国法院在2、“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突破契约当事人主义”麦克弗森案中实质性突破了上述原则。确立消费者在因产品缺陷而对生产商提起的过失之诉中不需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原则。另外,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也成为发展产品责任法的重要渊源之一。1965年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对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1998年《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使之进入一个新的阶段。1979年美国商务部《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供各州自愿采纳。*二、产品的范围美国,产品通常被视为有形动产,相当于《统一商法典》中的货物。但是实践中,产品责任法所涉及到的对象已超出有形动产等的范围,将无形动产也包含在内了,如:电、自然未加工的毛皮、文字作品、房屋等。《统一责任示范法》第102条(C)款规定:产品是指具有真实价值的、为进入市场流通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件而交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包括血液及其组成成分除外。《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第19条对“产品”的定义作了这样的规定:“为本重述之目的,(a)产品是指通过商业销售供给人们使用或者消费的有形动产。其他类别,例如不动产和电,当其供应和使用的方式与前述有形动产的供应和使用的方式如此类似因而应适用本规则时,也属于产品。(b)服务,即使是以商业方式提供的服务,不是产品。(c)人体血液和人体组织,即使是以商业方式提供的,也不适用于本重述的规则。”*三、关于产品责任的理论目前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中有三种归责理论:过失责任、担保责任和严格责任。原告在因使用存在缺陷的产品遭受损害而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时,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一)过失含义:1)过失是一种含有很大可能引起损害的不合理的风险的行为,或者指,2)未达到法律为保护他人免遭由不合理的风险所引起的伤害而确立的行为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行为。根据过失理论,行为人的过错对决定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起着主要作用。即使是直接的和立即导致的伤害,如果不能证明被告有过失,原告也不能胜诉。过失责任将那些除卖方以外的受害者,如买方的家属、亲友、来访者以至过路的行人或旁观者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反映出美国的司法价值取向转向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保护。*1、当原告以过失责任为诉讼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时,原告必须证明构成诉因的每一个要素其中包括:(1)被告应承担的谨慎义务和行为标准;(2)被告违反了谨慎义务和行为不合理;(3)被告的过失与损害有因果关系;(4)被告的过失直接导致了损害;(5)原告蒙受了实际损害,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3、Statlerv.RayMfg.Co.案4、德夫林诉史密斯案*2、原告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证明被告有过失。1)证明产品的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存在缺陷从而表明生产者在设计产品时没有付诸合理的注意。2)证明被告对产品的危险性没有作出充分的说明以提醒消费者或者使用者注意,因而有过失。3)还可以证明被告在生产或销售产品时,违反了联邦或各州关于有关该种产品的质量、检验、广告或者推销方面的规章、法令因而具有过失。注: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这种举证要求会导致沉重的负担。这是过失理论对原告的不利所在。*(二)担保含义:担保是生产商或者销售商就产品作出的 声明 无利益冲突声明中华医学会杂志社职业健康检查不够规范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亲友住房声明 。担保主要有三种:明示担保、商销性默示担保和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涉及不动产的交易时,默示担保还可以指适住性的担保。一、明示的担保《统一商法典》中明示的担保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1)卖方向买方就货物做出的许诺或对事实的确认。如果是达成交易的基础原因之一,卖方即明示担保货物应符合此许诺或确认。(2)对货物的说明。如果是达成交易的基础原因之一,卖方即明示担保全部货物应符合此种说明。(3)任何 样本 保单样本pdf木马病毒样本下载上虞风机样本下载直线导轨样本下载电脑病毒样本下载 或模型。如果是达成交易的基础原因之一,卖方即明示担保全部货物应符合此种样本或模型。明示担保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5、巴克斯特诉福特汽车公司----卖方违反明示担保*二、默示的担保默示的担保由法律创设并施加给当事人,并且随着相关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除非有合同明确限制或者排除。然而,涉及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在合同中加以限制是不允许的。《统一商法典》规定,这种合同上的限制或者排除,从表面上看是显失公平的,不能得到强制执行。加入此种限制的一方须举证其并非是显失公平。1、商销性默示担保。《统一商法典》中商销性默示担保的规定要求产品及包装符合合理的安全标准,符合该类产品的通常用途。2、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根据该法典第2-315条关于产品须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要求,如果卖方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买方购买该产品的特定目的,且买方产生了依赖,产品就须适合于该特定的用途。 6、麦克白诉利哥特杂货公司----卖方违反默示担保 7、海宁森诉布鲁姆费尔德汽车公司---卖方担保义务对象扩大*以担保作为诉讼依据的要求消费者在因使用生产商或者销售商提供的有缺陷的产品而蒙受损失时,可以主张生产商或者销售商违反了明示或默示担保而获得损害赔偿。在以违反担保作为起诉理由的时候只需证明:1)被告违反了担保。2)违反担保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而不需证明对方有过失。传统上违反担保之诉是一种合同之诉但随时间发展,担保诉讼已经对被告及原告间合同关系放宽。纵向上:原告不仅可对直接卖方起诉,也可以对生产销售产品的各个有关责任方起诉。横向上:原告可以包括除直接购买者以外的因使用有缺陷的产品而蒙受损失的其他人,甚至包括受到伤害的过路人。*(三)严格责任1、严格责任的概念美国法上的严格责任及无过错责任。在严格责任之诉中,作为一般原则,原告不必证明被告有过错即可胜诉。但严格责任并不是绝对责任,被告在许多时候可以以损害结果不可预见、原告以承担风险或者以损害有不可避免的事故为由为自己辩护。2、产品的缺陷以严格责任为由诉讼时,产品存在缺陷是原告获得赔偿的前提。缺陷包括制造上的缺陷、设计上的缺陷和未给予适当警告或指导。*我们仅讨论设计上的缺陷问题(1)通常的消费者预期标准1.《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条的内容如下:“(1)如果产品包含了有缺陷的条件因而对其使用者或者消费者或其财产具有不合理的危险,那么,出售该产品的人对由此而引起的其最终的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的有形损害承担责任,只要:(a)该卖方参与了销售该产品的经营活动,并且,(b)该产品被期望且在事实上到达了该使用者或消费者的手中,并且,其条件在其被销售时未发生实质性的改变。(2)尽管在以下情况,第(1)款陈述的规则仍应得到适用:(a)卖方在准备和销售其产品的过程已付诸了全部可能付诸的谨慎,同时,(b)该使用者或消费者没有从该卖方购买该产品或与该卖方发生过的合同关系。”依上述规定,当产品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具有不合理的风险时,出售该商品的人对使用者或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伤害负有严格责任,无论他有无过失和默示的担保义务,均不能免责。“出售该商品的人”还包括产品的制造者。*关于上述规定,注释i写到:“本条陈述的规则仅适用于该产品有缺陷的条件使其对使用者或者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的情况……一、出售的物件所具有的危险必须达到这样的程度二、购买它的消费者无法预期到该危险的存在,而对它的性能该消费者拥有通常的、对这个社会属于一般性的认识。”这就是著名的“通常的消费者预期”标准(简称消费者预期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当产品具有危险超出了消费者通常可以预见的范围时,该危险即成为不合理的危险。2.消费者预期标准的局限性这以标准经过司法检验,暴露了两个问题:1)首先,当产品危险显而易见时,由于危险已在消费者预期之中,原告便不能主张严格责任;2)其次,当产品是一种复杂的产品时,消费者凭借通常的知识无法判断该产品在多大程度上是安全的。8、埃斯科勒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9、格林曼诉尤巴电气公司*(2)风险/利益标准风险/利益标准的含义 含义:指当某一引起损害的风险在总体上大于该产品带来的利益或造成的效用时,即应认为该产品是有缺陷的。 在实际的时候当以风险/利益标准为诉讼依据时一般考虑以下7个因素 一、产品的效用 二、产品的危险性 三、生产可替代产品的可行性 四、被告在适当增加成本和不降低其功能的前提下使之变得安全的能力 五、原告通过谨慎行事避免风险的能力 六、原告对风险的预见 七、通过课以严格责任将风险分散到整个社会的可行性 风险/利益标准将导致不合理风险的缺陷看成一个相对概念,通过权衡各种因素得出结论,从而使各种利益(消费者的利益、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利益、社会公众的利益)和诉讼各方的过错因素得到综合的协调,有利于实现更公平的结果。 *风险/利益标准的适用情况 1984年,密歇根州法院在审理普伦蒂斯诉耶尔制造公司案时指出:“在审理产品设计缺陷案件的法院中,绝大多数法院都赞同运用某种形式的风险/效用分析方法。” 在采用这种标准时,法院往往依案件的具体情况侧重于对某一种或某几种因素的考虑,而不是对前述七种因素给予均衡的考虑。例如,在阿克利诉韦恩药品公司案中,原告是一个儿童;其父母声称在接种被告生产的牛痘疫苗之后受到伤害。联邦第六巡回区法院判决,原告要证明该疫苗有缺陷,必须证明存在其他有效的,更安全的,可替代的疫苗。这一案例所运用的是前述七种因素中的第三种因素。*(3)消费者预期标准与风险/利益标准结合 1.巴克诉勒尔工程公司案与“双股叉标准” 巴克案是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1978年判决的著名判例。该法院通过该案采用了确定产品的设计缺陷的“双股叉标准”。其内容是:首先,如果原告能够证实,某产品在以某种预期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方式使用时未能像一个通常的消费者预期的那样安全地运行,则改产品可以被认定在设计上存在缺陷。其次作为对第一条标准的替代,如果原告能够证明,某产品的设计是导致其损害的近因,而被告不能证明,考虑到相关的因素,经过权衡,该受到质疑的设计带来的利益超过了由该设计固有的危险带来的风险,则该产品可以被认定在设计上存在缺陷。 根据巴克案,原告可以在消费者预期标准与风险/利益标准之中进行选择;如果他不能依消费者预期标准证实产品有设计上的缺陷,他只要证实设计是损害的近因,举证责任便转移到被告,被告就要证明采用该设计的利益大于风险。* 索尔案由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判决于1994年。其案由是,原告在驾驶被告生产的卡马罗牌汽车时,该车的左前部与另一辆相撞。撞击使这辆由被告生产的汽车的框架和支撑左前轮的系统发生变形和断裂,并使车轮爆裂和凸进汽车内部。结果,位于车轮之后原告脚下的钢板因受到挤压而发生断裂和向车内凸起。该断裂的钢板使原告的左脚踝骨发生粉碎性骨折,并造成永久性损伤。 原告在诉讼中主张,其受到的伤害并不是该事件的自然后果;由于该汽车的框架和支撑车轮的托架设计不合理,该车轮在汽车发生碰撞时向后和车内倾倒,从而导致原告的脚部受伤。初审和上诉法院依通常的消费者预期标准,支持原告的请求。 加州最高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消费者预期标准适用于这样的情况:该产品的使用者的日常经验允许得出结论,即该产品的设计达不到最低程度的安全期求,因而是有缺陷的,无论关于该设计的专家意见是什么。”可见,“除非事实切实允许推定该产品的运行不符合通常的消费者期望的最低安全值,否则,陪审团必须按巴克案的第二条标准的要求对风险和利益进行权衡。”在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设计缺陷涉及技术上的和机械方面的细节问题,这些问题并不在通常消费者可以合理预期的范围之内,因此,初审法院按照通常的消费者预期标准对陪审团作出指示是不适当的。*(四)小结在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中,过失、担保和严格责任,是三种互为补充的理论体系和规则体系。一般而言,1、根据担保理论起诉,原告能够获得最大的诉讼程序上的便利:他既不用证明被告有过失,也不用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不过,被告曾经作出过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是提起此种诉讼和获胜的前提。2、过失理论是一种较为传统的理论。通常,根据过失理论起诉,受害人的举证负担会比较重。3、在严格责任的理论框架下,原告主要义务是证明缺陷的存在,一般而言这比证明被告的过失容易,但有时缺陷的证明比过失的证明更难,这通常在证明设计缺陷的案件中出现。*四、中国对美贸易中的产品责任问题 (一)美国的原告在美起诉的可能性 通常,中国制造的产品要经过许多中间环节才能到达使用者或者消费者手中。这种中间环节的存在造成了美国使用者或消费者直接对中国出口商或制造商起诉的困难;在许多情况下,他们甚至不知道产品的出口商或制造商是什么人。然而,当消费者或者使用者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蒙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美国的法律允许他们对产品的制造者起诉,也允许他们对任何一个中间商起诉。这些因素使美国的消费者或者使用者通常把直接向他们出售商品的美国零售商或者上一手的美国批发商作为首要的诉讼对象。 美国的中间商在收到起诉状后,为了让中国的出口商或制造商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至少能与他们分担赔偿责任,往往力图把中国的出口商或制造商拉入诉讼。在这种对各方责任合并审理的诉讼中,美国消费者是原告;美国的中间商是被告,同时又是第三方原告;中国的出口商或制造商是第三方被告。 然而,美国法院同意把中国的出口商或制造商拉入同一诉讼的前提是,该法院对中国的出口商或制造商拥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审理以中国的当事人为被告的案件中不能超出该法院受理案件的权限范围。*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45年的国际鞋公司案中判决:宪法的正当程序要求,如果被告没有在法院地存在,对他行使的对人管辖权的前提便是,他与法院之间具有某种最低限度的接触,因而对该管辖权的行使不会违反“传统的公平审理与实质性公正的观念”。“公平审理”指程序上的公正,“实质性公正”指实体上的公正结果。“公平审理与实质性公正”要求对管辖权的行使要具有合理性和适当性这是总的原则。“最低限度的接触”是评判这种合理性和适当性的具体尺度。 在国际鞋公司案的判决作出后,美国的各个州相继通过了自己的“长臂发”,就构成最低限度的接触的各种情况作出规定,而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法院则在一系列判决中对州的长臂发确认的构成这种接触的标准是否具有合宪性进行了审查。在此过程中,美国联邦法院通过对上述原则的作用又创立若干具体标准,其中最重要的有两条:(1)被告的行为有意地指向了法院所在的州。比如,一家中国公司派代表到美国的某一州,与那里的一家公司进行谈判,以便爸某种产品出口到那里。(2)被告将其产品投入了商业潮流,并预见到法院所在州的消费者将购买其产品,而其产品后来使该州的消费者受到了伤害。目前,美国法院对于应否采纳后一标准尚有意见分歧,但采纳这一标准的判例已经有许多件。 总之,美国法院在对境外的被告行使管辖权时手伸得很长,在产品责任案中就更是如此。* (二)美国法院判决对中国被告的影响 (1)如果中国的被执行人在美国境内拥有可供执行判决的财产,该判决通常能够得到执行。因为美国的各个州在承认和执行其他州的判决方面是提供互惠的。 (2)如果中国的被执行人在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拥有财产,这一判决是否得到执行主要取决于美国是否与该国建立了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方面的互惠关系。 (3)如果中国的被执行人仅在中国境内有财产,美国法院的判决目前还不能得到执行。*1.温特博特姆诉赖特案------“契约当事人主义的确立” 案情: 原告温特博姆是当时英国一驿站长雇佣的马车夫,该驿站长事前与被告赖特订有一份由赖特提供合格安全的马车并用于运送邮件的契约。赖特在约定的时间内将马车交给了驿站长。可当马车夫温特博姆驾驶该车运送邮件时,马车的一只轮子忽然塌陷,车子破裂致其受伤。为此,温特博姆向赖特提起了索赔之诉,被告赖特以原告不是提供车的契约的当事人为由而提出抗辩。 法院判决:法院认可了该理由,判决被告胜诉。法院认为,被告保证马车处于良好状态的责任是向另一签约方——驿站长承担的契约责任,被告无须对马车夫温特博姆负有责任。 由此便逐渐形成了这样一种理论:在没有契约关系的情况下,对于缺陷产品的受害人,产品的提供者不仅不承担契约方面的责任,而且也不承担侵权方面的责任。 一、产品责任法的演变*2、“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突破契约当事人主义” 案情:被告别克汽车公司向汽车零售商出售一辆别克汽车,零售商又把此车售给原告麦克弗森。由于一车轮在制造上有缺陷,致使汽车在行进中突然翻倒致原告麦克弗森受到伤害。有关证据表明,如果事前被告对车轮进行合理的检查就能发现其缺陷,但被告没有这样做。而由于原告并非直接从被告那里直接购得该汽车,所以被告应否承担过失责任,尚属疑问。这成为该案处理的关键问题所在。 法院判决结果:卡多佐法官在该案中宣布:制造商给予注意的责任不受合同关系的限制,受害人无须与制造商有相互关系即可获得赔偿。并且法院认为如果别克公司在装配轮胎前,经过认真的检测,这只轮胎的缺陷是应该被发现的,本案中被告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纽约州法院依此判定别克汽车公司应向麦克弗森承担过失责任。 一、产品责任法的演变*3、Statlerv.RayMfg.Co.案 在的Statlerv.RayMfg.Co.一案中,原告从批发商那里买得一个被告制造的大咖啡壶,由于做工有缺陷致使咖啡壶在加热过程中爆炸,致使原告严重受伤。 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因为象咖啡壶这类东西,如果制造上有问题,在使用中会给许多人带来严重的危险。餐厅在使用咖啡壶加热时发生了爆炸,并炸伤了原告。判决认为制造商应该对原告负有责任。由于制造商在制造时的过失,使餐厅在正常使用咖啡壶的过程中成为了一个巨大的危险物。这一危险是制造商可以合理预见到的。而且如果制造商足以小心谨慎,这一危险完全是可以避免的。1、当原告以过失责任为诉讼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时,原告必须证明构成诉因的每一个要素*4、德夫林诉史密斯案 在“德夫林诉史密斯案”中,被告制造有一缺陷的脚手架卖给油漆师,结果油漆师的雇员从脚手架上跌下致死。 法院判决原告胜诉,理由是“象脚手架这样的东西,如果在制造上有问题是极其危险的。被告知道脚手架是给工人用的,因此,不仅对与其有合同关系的油漆师,而且对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工人,被告都有确保质量的义务。 1、当原告以过失责任为诉讼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时,原告必须证明构成诉因的每一个要素*5、巴克斯特诉福特汽车公司----卖方违反明示担保 被告通过广告宣称:本汽车挡风玻璃是钢化玻璃,即使遭受强大冲击也不破裂。原告相信了广告,从销售商处购买了一辆福特汽车,在驾驶中由于飞石打碎了挡风玻璃致使原告左眼失明。 法院判决福特公司承担明示担保责任,赔偿原告损失。 (二)担保*6、麦克白诉利哥特杂货公司----卖方违反默示担保 案情:原告麦克白从被告处购买了一套咖啡器具当原告根据使用说明煮咖啡时,咖啡沸起喷到原告脸上,致使原告受伤而起诉。 法院认为咖啡器具的过滤槽口不适合放水烧开后产生的压力,即产品不具备作为商品销售的基本功能。因此判决被告承担其默示担保责任,应赔偿原告所遭受的损失。二、默示的担保*7、海宁森诉布鲁姆费尔德汽车公司---卖方担保义务对象扩大 原告的丈夫从某一零售商处购买了一辆汽车作为圣诞节礼物送给原告,原告驾车外出时,因方向盘失灵而撞车受伤,原告起诉制造商和零售商要求赔偿。 新泽西法院判决虽然海宁森夫人不是购买者,但她仍有权获得对自己人身伤害的赔偿金。并宣布:“应把汽车制造商或销售商负担的商销性默示担保扩展到汽车的购买者、购买者的家庭成员或其他购买者同意占有或使用汽车的人,在进行补偿时必须考虑这些人。二、默示的担保*8、埃斯科勒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 案情:原告埃斯科勒是一家餐馆的女招待。当她将一瓶瓶装可乐放进冰箱时,其中一瓶爆炸,她的手严重受伤。 加州法院根据严格责任判定被告应当赔偿。幻灯片13*9、格林曼诉尤巴电气公司 原告的妻子购买了尤巴电气公司的一种电动工具,送给丈夫作为圣诞节礼物,原告按照说明书进行操作时被电动工具飞射的木片击中头部而受伤,原告以违反担保对该电器公司提起诉讼, 加州最高法院判决原告胜诉。理由是当制造商将一件产品投入市场时,明知使用者对产品不经检验就使用,如果该产品被证明有缺陷,并致人伤害,该制造者对损害负有侵权方面的严格责任。幻灯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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