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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101图集建筑101图集建筑101图集建筑101图集总则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基本的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进行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结构的损坏经一般性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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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101图集建筑101图集建筑101图集总则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按本规范进行抗震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的建筑,其基本的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进行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结构的损坏经一般性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使用功能或其他方面有专门要求的建筑,当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具有更具体或更高的抗震设防目标。【说明】我国在89抗震规范就明确提出以结构安全性为主的“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三水准性能目标,小、中、大震有明确的定量指标,房屋建筑不坏、可修、不倒的破坏程度,在《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建设部90建抗字377号)中提出了定性的划分。本次修订,对某些有专门要求的建筑结构,在3.10节和附录M增加关于中震、大震的定量的抗震性能化设计的目标和设计原则。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说明】本条未修改,同2001版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以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并提供了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基本方法。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注:本规范以下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简称为“6度、7度、8度、9度”。【说明】本条未修改,同2001版1.0.3条。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说明】抗震设防烈度是一个地区的设防依据,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具体工程的设防标准可按业主要求提高。1.0.5一般情况下,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本规范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所对应的烈度值)。【说明】新一代的地震区划图正在编制中,本次修订有关章节将进行相应的协调性修改。2009年发布的《防震减灾法》,按照目前地震工程的技术水平,对于“城市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的要求是“鼓励”,因此,本次修订删去2001版规范对城市设防区划的相关规定,保留“一般情况”这几个字,意味着仍然还有“应按地震小区划的地震动参数等”执行的情况。建筑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说明】本条未修改,同2001版1.0.6条。2术语和符号(本章除下列术语外暂不修改)抗震设防烈度seismicprecautionintensity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情况,取50年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抗震设防标准seismicprecautioncriterion衡量抗震设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及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确定。【说明】2.1.1和2.1.2条的两个术语,按《分类标准》2008版的术语修改。地震动参数区划图seismicgroundmotionparameterzonationmap以地震动参数(以加速度表示地震作用强弱程度)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说明】这个术语替代2001版的“设计地震动参数”,定义抄自《防震减灾法》。234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3.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注:本规范中,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简称。(删除)3.1.3各抗震设防类别的建筑,其抗震设防标准,包括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要求。【说明】3.1.1~3.1.3条按2008年局部修订修改。文字表达依据征求意见适当修改。3.1.4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对乙、丙、丁类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说明】本条未修改,同2001版3.1.4条。3.2地震影响3.2.1建筑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表征。【说明】本条文字修改,与1.0.5条一致,删去“设计地震动参数”等几个字。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2.2的规定。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地区内的建筑,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7度和8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表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的对应关系抗震设防烈度6789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0.05g0.10(0.15)g0.20(0.30)g0.40g注:g为重力加速度。【说明】本条未修改,同2001版3.2.2条。地震影响的设计特征周期应根据建筑所在地的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确定。本规范的设计地震共分为三组。对Ⅱ类场地,第一组、第二组和第三组的设计特征周期,应分别按0.35s、0.40s和0.45s采用。其他场地,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采用。注:本规范以下将“设计特征周期”简称为“特征周期”。【说明】本条未修改,同2001版3.2.3条。5我国主要城镇(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可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说明】附录A将按新一代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做协调性修改。3.3场地和地基3.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说明】按2008局部修订。此外,按全文强制的《住宅设计规范》,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住宅,必须严格执行。建筑场地为Ⅰ类时,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说明】本条未修改,同2001版3.3.2条。3.3.3建筑场地为III、IV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时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说明】本次修订,各章将进一步明确规定0.15g和0.30g的抗震措施,需注意执行。地基和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同—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当采用不同基础类型或基础埋深显著不同时,应估计地震时两部分地基基础的差异沉降,在基础、上部结构的相关部位采取相应措施;3地基为软弱粘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时,应估计地震时地基不均匀沉降和其它不利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说明】本次修订,对不同地基基础类型的要求,提出较为明确的对策。山区建筑场地和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山区建筑场地勘察应有边坡稳定性评价和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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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应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和使用要求,因地制宜设置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边坡工程。边坡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要求;其稳定性验算时,有关的摩擦角应按设防烈度的高低相应修正。2边坡附近的建筑应进行抗震稳定性设计。建筑基础与土质、强风化岩质边坡的边缘应留有足够的距离,其值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的高低确定,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震时地基基础破坏。【说明】本条按2008年局部修订,并按征求意见增加部分内容。6有关山区建筑距边坡边缘的距离,参照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4.5.2条计算时,坡角需按地震烈度的高低修正,滑动力矩需计入水平地震和竖向地震产生的效应。3.4建筑设计和建筑结构的规则性建筑设计应依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选择建筑方案,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方案。【说明】按2008年局部修订。对于特别不规则、严重不规则建筑方案的判断,参见3.4.2条等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并参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和抗震设计2008年修订统一培训教材》和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6]220号)。特别不规则的多层建筑结构的论证,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检查。建筑及其抗侧力结构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并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建筑的立面和竖向剖面宜规则,结构的侧向刚度宜均匀变化,竖向抗侧力构件的截面尺寸和材料强度宜自下而上逐渐减小,避免抗侧力结构的侧向刚度和承载力突变。当存在不规则时,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有关规定。建筑方案和结构布置的平面和竖向不规则性,应按下列要求综合判断:1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钢-混凝土混合结构存在表3.4.3-1所列的某项平面不规则类型或表3.4.3-2所列的某项竖向不规则类型以及类似的不规则,应属于不规则的建筑结构:表3.4.3-1平面不规则的主要类型不规则类型定义和参考指标扭转不规则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楼层的最大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大于该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2倍凹凸不规则结构平面凹进的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30%楼板局部不楼板的尺寸和平面刚度急剧变化,例如,有效楼板宽度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50%,连续或开洞面积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30%,或较大的楼层错层表3.4.3-2竖向不规则的主要类型不规则类型定义和参考指标侧向刚度不该层的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一层的70%,或小于其上相邻三个楼层侧向刚度平均值的规则80%;除顶层或出屋面小建筑外,局部收进的水平向尺寸大于相邻下一层的25%竖向抗侧力竖向抗侧力构件(柱、抗震墙、抗震支撑)的内力由水平转换构件(梁、桁架等)向下传递构件不连续楼层承载力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80%突变2砌体结构、单层工业厂房和大跨空旷房屋的平面不规则性和竖向不规则性判断,应分别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当存在多项不规则或某项不规则超过规定的参考指标较多时,应属于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说明】本次修订,明确规定表3.4.3所列的不规则类型是主要的而不是全部不规则,所列的指标是概念设计的参考性数值而不是严格的数值,使用时需要综合判断。有关的条文说明,除保留2001版、2008局部修订的说明外,增加对本次修订部分的补充说明:①对于扭转不规则计算,需注意以下几点,有关的计算软件需相应修改:1)按国外的有关规定,楼盖周边两端位移不超过平均位移2倍的情况称为刚性楼盖,超过2倍则属于柔性楼盖。因此,2001版说明中提到的刚性楼盖,并不是刚度无限大。计算扭转位移比时,楼盖刚度可按实际情况确定而不限于刚度无限大假定。2)扭转位移比计算时,楼层的位移不采用各振型位移的CQC组合计算,按国外的规定明确改为取“给7定水平力”计算,可避免有时CQC计算的最大位移出现在楼盖边缘的中部而不在角部,而且对无限刚楼盖、分块无限刚楼盖和弹性楼盖均可采用相同的计算方法处理;该水平力一般采用振型组合后的楼层地震剪力换算的水平作用力,并考虑偶然偏心;结构楼层位移和层间位移控制值验算时,仍采用CQC的效应组合。偶然偏心大小的取值,除采用该方向最大尺寸的5%外,也可考虑具体的平面形状和抗侧力构件的布置调整。扭转不规则的判断,还可依据楼层质量中心和刚度中心的距离用偏心率的大小作为参考方法。对于侧向刚度的不规则,建议根据结构特点采用多种方法,包括楼层标高处单位位移所需要的水平力、结构层间位移角的变化等进行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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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仅简单依靠某个方法和某个参考数值决定。③多项和某项不规则划为特别不规则建筑结构的界定及相应的加强措施,可参考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6]220号)。3.4.4不规则的建筑结构,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和内力调整,并应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1平面不规则而竖向规则的建筑结构,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扭转不规则时,应计入扭转影响,且楼层竖向构件最大的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分别不宜大于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5倍,当最大层间位移远小于规范限值时,可适当放宽;凹凸不规则或楼板局部不连续时,应采用符合楼板平面内实际刚度变化的计算模型;高烈度或不规则程度较大时,宜计入楼板局部变形的影响;平面不对称且凹凸不规则或局部不连续,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块计算扭转位移比,扭转较大的部位应考虑局部的内力增大系数。2平面规则而竖向不规则的建筑结构,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刚度小的楼层的地震剪力应乘以不小于1.15的增大系数,其薄弱层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弹塑性变形分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时,该构件传递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应根据烈度高低和水平转换构件的类型、受力情况、几何尺寸等,乘以1.25~2.0的增大系数;相邻层的侧向刚度比,应依据其结构类型分别不超过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3)楼层承载力突变时,薄弱层抗侧力结构的受剪承载力不应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65%。3平面不规则且竖向不规则的建筑结构,应根据不规则类型的数量和程度,有针对性地采取不低于本条1、2款要求的各项抗震措施。特别不规则时,应经专门研究,采取更有效的加强措施或对薄弱部位采用相应的抗震性能设计方法。【说明】本次修订,明确体现按不规则类型的数量和程度,采取不同的抗震措施。不规则的程度和设计的上限控制,可根据设防烈度的高低适当调整。对于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要求专门研究。进一步的说明,参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为避免水平转换构件在大震下失效,不连续的竖向构件传递到转换构件的小震地震内力应加大,美国IBC规定取2.5倍(分项系数为1.0)。本次修订,对增大系数作了调整。3.4.5体型复杂、平立面不规则的建筑结构,应根据不规则程度、地基基础条件和技术经济等因素的比较分析,确定是否设置防震缝,并分别符合下列要求:当不设置防震缝时,应采用符合实际的计算模型,进行较精细的分析,判明其应力集中、变形集中或地震扭转效应等导致的易损部位,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当在适当部位设置防震缝时,宜形成多个较规则的抗侧力结构单元。防震缝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结构材料种类、结构类型、结构单元的高度和高差以及可能的地震扭转效应的情况,留有足够的宽度,其两侧的上部结构应完全分开。8当设置伸缩缝和沉降缝时,其宽度应符合防震缝的要求。【说明】本条文字依据征求意见的结果有较大修改。体型复杂的结构是否设置防震缝,各有利弊,历来有不同的观点,总体倾向是:可设缝、可不设缝时不设缝。设置防震缝可使结构抗震分析模型较为简单,容易估计其地震作用和采取抗震措施,但需考虑扭转地震效应,并按本规范各章的规定确定缝宽,使防震缝两侧在预期的地震(如中震)下不发生碰撞或减轻碰撞引起的局部损坏。当不设置防震缝时,结构分析模型复杂,连接处局部应力集中需要加强,而且需仔细估计地震扭转效应等可能导致的不利影响。3.5结构体系3.5.1结构体系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建筑高度、场地条件、地基、结构材料和施工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综合比较确定。【说明】本条未修改,同2001版3.5.1条。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说明】本条未修改,同2001版3.5.2条。结构体系尚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宜有多道抗震防线。宜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产生过大的应力集中或塑性变形集中。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宜相近。【说明】多道防线对于结构在强震下的安全是很重要的。所谓多道防线的概念,通常指的是:第一,整个抗震结构体系由若干个延性较好的分体系组成,并由延性较好的结构构件连接起来协同工作。如框架-抗震墙体系是由延性框架和抗震墙二个系统组成;双肢或多肢抗震墙体系由若干个单肢墙分系统组成;框架-支撑框架体系由延性框架和支撑框架二个系统组成;框架-筒体体系由延性框架和筒体二个系统组成。第二,抗震结构体系具有最大可能数量的内部、外部赘余度,有意识地建立起一系列分布的塑性屈服区,以使结构能吸收和耗散大量的地震能量,一旦破坏也易于修复。设计计算时,需考虑部分构件出现塑性变形后的内9力重分布,使各个分体系所承担的地震作用的总和大于不考虑塑性内力重分布时的数值。本次修订,按征求意见的结果,多道防线仍作为非强制性要求保留在3.5.3条,但能够设置多道防线的结构,在相关章节中予以明确规定。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砌体结构应按规定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和构造柱、芯柱,或采用约束砌体、配筋砌体等。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控制截面尺寸和受力钢筋、箍筋的设置,防止剪切破坏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的压溃先于钢筋的屈服、钢筋的锚固粘结破坏先于钢筋破坏。预应力混凝土的构件,应配有足够的非预应力钢筋。钢结构构件的尺寸应合理控制,避免局部失稳或整个构件失稳。多、高层的混凝土楼、屋盖宜优先采用现浇混凝土板。当采用混凝土预制装配式楼、屋盖时,应从楼盖体系和构造上采取措施确保各预制板之间连接的整体性。【说明】按2008年局部修订,个别文字按征求意见修改。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尺寸控制,包括轴压比、截面长宽比,墙体高厚比、宽厚比等,当墙厚偏薄时,也有自身稳定问题。结构各构件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构件节点的破坏,不应先于其连接的构件。预埋件的锚固破坏,不应先于连接件。装配式结构构件的连接,应能保证结构的整体性。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预应力钢筋,宜在节点核心区以外锚固。【说明】本条未修改,同2001版3.5.5条。装配式单层厂房的各种抗震支撑系统,应保证地震时厂房的整体性和稳定性。【说明】本条未修改,同2001版3.5.6条。3.6结构分析3.6.1除本规范特别规定者外,建筑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此时,可假定结构与构件处于弹性工作状态,内力和变形分析可采用线性静力方法或线性动力方法。【说明】由于地震动的不确定性、地震的破坏作用、结构地震破坏机理的复杂性,以及结构计算模型的各种假定与实际情况的差异,迄今为止,依据所规定的地震作用进行结构抗震验算,不论计算理论和工具如何发展,计算怎样严格,计算的结果总还是一种比较粗略的估计,过分地追求数值上的精确是不必要的;然而,从工程的震害看,这样的抗震验算是有成效的,不可轻视。因此,本规范自1974年第一版以来,对抗震计算着重于把方法放在比较合理的基础上,不拘泥于细节,不追求过高的计算精度,力求简单易行,以线性的计算分析方法为基本方法,并反复强调按概念设计进行各种调整。本节列出一些原则性规定,继续保持和体现上述精神。不规则且具有明显薄弱部位可能导致地震时严重破坏的建筑结构,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10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变形分析。此时,可根据结构特点采用静力弹塑性分析或弹塑性时程分析方法。当本规范有具体规定时,尚可采用简化方法计算结构的弹塑性变形。【说明】需注意静力弹塑性分析有其适用范围,当需要考虑双向地震或多向地震时,只能采用弹塑性时程分析方法。其他说明,详见2001版的条文说明。当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重力附加弯矩大于初始弯矩的10%时,应计入重力二阶效应的影响。注:重力附加弯矩指任一楼层以上全部重力荷载与该楼层地震平均层间位移的乘积;初始弯矩指该楼层地震剪力与楼层层高的乘积。【说明】本条未修改,同2001版3.6.3条。结构抗震分析时,应按照楼、屋盖的平面形状和平面内变形情况确定为刚性、分块刚性、半刚性、局部弹性和柔性等的横隔板,再按抗侧力系统的布置确定抗侧力构件间的共同工作并进行各构件间的地震内力分析。【说明】本条未修改,同2001版3.6.4条。3.6.5质量和侧向刚度分布接近对称且楼、屋盖可视为刚性横隔板的结构,以及本规范有关章节有具体规定的结构,可采用平面结构模型进行抗震分析。其它情况,应采用空间结构模型进行抗震分析。【说明】本条未修改,同2001版3.6.5条。利用计算机进行结构抗震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计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简化计算与处理,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工作状况,计算中应考虑楼梯构件的影响。2计算软件的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阐明其特殊处理的内容和依据。3复杂结构在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应采用不少于两个合适的不同力学模型,并对其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所有计算机计算结果,应经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说明】按2008年局部修订,增加楼梯构件的计算要求:针对具体结构的不同,“考虑”的结果,楼梯构件的可能影响很大或不大,然后区别对待,楼梯构件自身应计算抗震,但并不要求一律参与整体结构的计算。复杂结构指计算的力学模型十分复杂、难以找到完全符合实际工作状态的理想模型,只能依据各个软件自身的特点在力学模型上分别作某种程度不同的简化后才能运用该软件进行计算的结构。例如,多塔类结构,其计算模型可以是底部一个塔通过水平刚臂分成上部若干个不落地分塔的分叉结构,也可以用多个落地塔通过底部的低塔连成整个结构,还可以将底部按高塔分区分别归入相应的高塔中再按多个高塔进行联合计算,等等。因此本规范对这类复杂结构要求用多个相对恰当、合适的力学模型而不是截然不同不合理的模型进行比较计算。3.7非结构构件3.7.1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11【说明】本条未修改,同2001版3.7.1条。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由相关专业人员分别负责进行。【说明】本条未修改,同2001版3.7.2条。3.7.3附着于楼、屋面结构上的非结构构件,以及楼梯间的非承重墙体,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或锚固,避免地震时倒塌伤人或砸坏重要设备。【说明】按2008年局部修订。强调凡在强烈地震(设防烈度或罕遇地震)时倒塌可能危及生命的非结构构件,均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3.7.4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估计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说明】按2008年局部修订。强调围护墙、隔墙等非结构构件是否合理设置对主体结构的影响。幕墙、装饰贴面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连接,避免地震时脱落伤人。【说明】本条未修改,同2001版3.7.5条。3.7.6安装在建筑上的附属机械、电气设备系统的支座和连接,应符合地震时使用功能的要求,且不应导致相关部件的损坏。【说明】本条未修改,同2001版3.7.6条。3.8隔震与消能减震设计隔震与消能减震设计,可用于抗震安全性、使用功能有较高要求或专门要求的建筑。【说明】2008年局部修订改为非强制性要求。本次修订,将使用功能“特殊”要求改为“较高或专门”要求,并明确用于抗震安全性较高要求的建筑,不限于2001版的8、9度设防地区。采用隔震或消能减震设计的建筑,当遭遇到本地区的多遇地震影响、抗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和罕遇地震影响时,可按高于本规范1.0.1条的基本设防目标进行设计。【说明】本次修订,条将设防目标分为基本目标和专门目标两种情况,本条文字相应调整。当结构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 设计方案 关于薪酬设计方案通用技术作品设计方案停车场设计方案多媒体教室设计方案农贸市场设计方案 ,具有可能满足提高抗震性能要求的优势,故推荐其按较高的设防目标进行设计。3.9结构材料与施工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2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7.5。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它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3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20%;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说明】按2008年局部修订。并拟进一步明确一、二、三级的各类混凝土结构中的框架梁、框架柱、框支梁、框支柱、板柱-抗震墙的柱,以及伸臂桁架的斜撑、楼梯的梯段等,纵向钢筋均应有足够的延性。本条的规定,是正规工厂生产的一般热轧钢筋均能达到的性能指标。当耐久性有要求时,混凝土的最低强度等级,应遵守《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的规定。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尚宜符合下列要求:1普通钢筋宜优先采用延性、韧性和焊接性较好的钢筋;普通钢筋的强度等级,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HRB400级热轧钢筋,也可采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HRB335级、HRB500级热轧钢筋;箍筋宜选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HRB335级、HRB400级、HPB300级热轧钢筋。注:钢筋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2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抗震墙不宜超过C60,其他构件,9度时不宜超过C60,8度时不宜超过C70。3钢结构的钢材宜采用Q235等级B、C、D的碳素结构钢及Q345等级B、C、D、E的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当有可靠依据时,尚可采用其它钢种和钢号。【说明】按2008年局部修订:钢筋的抗震性能指标,即3.9.2条规定的钢筋强屈比和伸长率指标,凡钢筋产品标准中带E编号的钢筋,均属于符合抗震性能指标。从发展趋势考虑,2008年局部修订不再推荐箍筋采用HPB235级钢筋;当然,现有生产的HPB235级钢筋仍可继续作为箍筋使用。3.9.4在施工中,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最小配筋率、抗裂验算等要求。【说明】本条文字按按2008年局部修订审查意见改动并提升为强制性条文。采用焊接连接的钢结构,当接头的焊接拘束度较大、钢板厚度不小于40mm且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时,钢板厚度方向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国家标准《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T5313关于Z15级规定的容许值。【说明】本条未修改,同2001版3.9.5条。133.9.6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和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中的砌体抗震墙,其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和框架梁柱。【说明】按2008年局部修订,本条提升为强制性条文。混凝土墙体、框架柱的水平施工缝,应采取措施加强混凝土的结合性能。对于抗震等级一级的墙体和转换层楼板与落地混凝土墙体的交接处,宜验算水平施工缝截面的受剪承载力。【说明】本条是新增的,将2001版6.2.14条对施工的要求移此。3.10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本节为新增)当建筑结构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应根据其抗震设防类别、设防烈度、场地条件、结构类型和不规则性,建筑使用功能和附属设施功能的要求、投资大小、震后损失和修复难易程度等,对选定的抗震性能控制目标提出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综合分析和论证。【说明】本条拟作为强制性条文。考虑当前技术和经济条件,慎重发展性能化目标设计方法,明确规定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性能化设计仍然是以现有的抗震科学水平和经济条件为前提的,一般需要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设防烈度、结构的不规则程度和类型、结构发挥延性变形的能力、造价、震后的各种损失及修复难度等等因素。不同的抗震设防类别,其性能设计要求也有所不同。鉴于目前强烈地震下结构非线性分析方法的计算模型及参数的选用尚存在不少经验因素,缺少从强震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设计施工资料到实际震害的验证,对结构性能的判断难以十分准确,因此在性能目标选用中宜偏于安全一些。确有需要在处于发震断裂避让区域建造房屋,抗震性能化设计是可供选择的设计手段之一。抗震性能化设计,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可选定针对整个结构、结构的局部部位或关键部位、结构的关键部件、重要构件、次要构件以及建筑构件和机电设备支座的性能控制目标。【说明】建筑的抗震性能化设计,立足于承载力和变形能力的综合考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针对具体工程的需要和可能,可以对整个结构,也可以对某些部位或关键构件,灵活运用各种措施达到预期的性能目标——14着重提高抗震安全性或满足使用功能的专门要求。例如,可以根据楼梯间作为“抗震安全岛”的要求,提出确保大震下能具有安全避难通道的具体目标和性能要求;可以针对特别不规则、复杂建筑结构的具体情况,对抗侧力结构的水平构件和竖向构件提出相应的性能目标,提高其整体或关键部位的抗震安全性;也可针对水平转换构件,为确保大震下自身及相关构件的安全而提出大震下的性能目标;地震时需要连续工作的机电设施,其相关部位的层间位移需满足规定层间位移限值的专门要求;其他情况,可对震后的残余变形提出满足设施检修后运行的位移要求,也可提出大震后可修复运行的位移要求。建筑构件采用与结构构件柔性连接,只要可靠拉结并留有足够的间隙,如玻璃幕墙与钢框之间预留变形缝隙,震害经验表明,幕墙在结构总体安全时可以满足大震后继续使用的要求。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化设计的控制目标,应符合下列要求:地震动水准。一般情况,可选定本规范的多遇地震、设防烈度地震和罕遇地震的地震作用。对处于发震断裂两侧10km以内的结构,应计入近场影响,若地震动参数未计入近场影响,5km以内宜乘以增大系数1.5,5km以外宜乘以不小于1.25的增大系数。对设计使用年限超过50年的结构,宜考虑实际需要和可能,经专门研究后对地震作用做适当调整。2不同地震动水准下的预期损坏状态或使用功能。一般情况,可参照《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选定,应不低于本规范1.0.1条对基本设防目标的规定。3为实现预期性能的具体指标。设计应选定分别提高结构或其关键部位的抗震承载力、结构变形能力或同时提高抗震承载力和变形能力的具体指标;宜明确在预期的不同的地震动水准下对结构不同部位的水平、竖向构件承载力的要求(不发生脆性剪切破坏、形成塑性铰、达到屈服值或保持弹性);宜选择不同地震动水准下结构不同部位的预期弹性或弹塑性变形状态;以及相应的构件延性构造的高、中或低要求。当构件的承载力明显提高时,相应的延性构造可适当降低。【说明】我国的89规范提出了“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和大震不倒”,明确要求大震下不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即达到“生命安全”,就是属于一般情况的性能设计目标。本次修订所提出的性能设计,要比本规范的一般情况较为明确,尽可能达到可操作性。1.鉴于地震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性能设计需要估计各种水准的地震影响,包括按2001规范第条考虑近场地震的影响。规范的地震水准是按50年设计基准期确定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在设计时考虑施工完成后正常使用、正常维护情况下不需要大修仍可完成预定功能的保修年限,国内外的一般建筑结构取50年。结构抗震设计的基准期是抗震规范确定地震作用取值时选用的统计时间参数,也取15为50年,即地震发生的超越概率是按50年统计的,第一水准的理论重现期50年,第二水准475年,第三水准1600~2400年。因此,对于设计使用年限不同于50年的结构,其地震作用需要做适当调整,取值经专门研究提出并按规定的权限批准后确定。当缺乏当地的相关资料时,可参考《建筑工程抗震性态设计通则(试用)》的附录A,其调整系数的范围大体是:设计使用年限70年,取1.15~1.2;100年取1.3~1.4。2.建筑结构遭遇各种水准的地震影响时,其可能的损坏状态和继续使用的可能,与89规范配套的《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建设部90建抗字377号)已经明确划分了各类房屋(砖房、混凝土框架、底层框架砖房、单层工业厂房、单层空旷房屋等)的地震破坏分级和地震直接经济损失估计方法,总体上可分为下列五级,与此后国外标准的相关描述不完全相同:名称破坏描述继续使用的可能性变形参考值基本完好承重构件完好;个别非承重构件轻微损坏;附属构件一般不需修理即可继续<[⊿ue](含完好)有不同程度破坏使用轻微损坏个别承重构件轻微裂缝(对钢结构构件指残余变形),不需修理或需稍加修1.5~2[⊿ue]个别非承重构件明显破坏;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破坏理,仍可继续使用中等破坏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或残余变形),部分明显裂缝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3~4[⊿ue](或残余变形);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措施后可适当使用严重破坏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应排险大修,局部拆除<0.9[⊿up]倒塌多数承重构件倒塌需拆除>[⊿up]注:个别指5%以下,部分指30%以下,多数指50%以上。中等破坏的变形参考值,大致取规范弹性和弹塑性位移角限值的平均值,轻微损坏取1/2平均值。参照上述等级划分,地震下可供选定的高于一般情况的预期性能控制目标可大致归纳如下:地震水准性能1性能2性能3性能4多遇地震完好完好完好完好设防烈度地震完好,正常使用基本完好,检修后继轻微损坏,简单修理轻微至接近中等损续使用后继续使用坏,变形<3[⊿ue]罕遇地震基本完好,检修后轻微至中等破坏,修其破坏需加固后继接近严重破坏,大修继续使用复后继续使用续使用后继续使用实现上述性能控制目标,需要落实到具体措施,即各个地震水准下构件的承载力、变形和细部构造的指标。仅提高承载力时,安全性有相应提高,但使用上的变形要求不一定满足;仅提高变形能力,则结构在小震、中震下的损坏情况大致没有改变,但抗御大震倒塌的能力提高。因此,性能设计控制目标往往侧重于通过提高承载力推迟结构进入塑性工作阶段并减少塑性变形,必要时还需同时提高刚度以满足使用功能的变形要求,而变形能力的要求可根据结构及其构件在中震、大震下进入弹塑性的程度加以调整。完好,即所有构件保持弹性状态:各种承载力设计值(拉、压、弯、剪、压弯、拉弯、稳定等)满足规范对抗震承载力的要求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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