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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义务教育城乡教师交流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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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义务教育城乡教师交流制度的思考对建立义务教育城乡教师交流制度的思考 对建立义务教育城乡教师交流制度的思考 摘要: 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资源分布的城乡差距,已经成为我国基础教育改革的瓶颈。制约教师交流的主要原因是: 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投入不足,教师聘任制度缺失,缺乏与市场相适应的城乡教师交流的机制。促进教师交流制度保障措施是: 在制度上确立城乡教育共同发展的目标,以定向拨款的形式支持城乡教师交流,完善教师聘任制,建立教师定期流动制。 关键词: 教师资源;教师交流;义务教育 我国城乡二元经济发展格局孕育了我国义务教育的二元...

对建立义务教育城乡教师交流制度的思考
对建立义务教育城乡教师交流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思考 对建立义务教育城乡教师交流制度的思考 摘要: 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资源分布的城乡差距,已经成为我国基础教育改革的瓶颈。制约教师交流的主要原因是: 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投入不足,教师聘任制度缺失,缺乏与市场相适应的城乡教师交流的机制。促进教师交流制度保障措施是: 在制度上确立城乡教育共同发展的目标,以定向拨款的形式支持城乡教师交流,完善教师聘任制,建立教师定期流动制。 关键词: 教师资源;教师交流;义务教育 我国城乡二元经济发展格局孕育了我国义务教育的二元、非均衡发展的现状,要实现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就必须解决教育条件保障的均衡化。在教育条件保障方面,教师的均衡化成为继教育投入后我国近期教育政策法律关注的焦点。新的《义务教育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实施城乡教师交流制度,但理论界对如何促进城乡教师资源合理配置,缩短城乡教育发展差距方面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本文以此为切入点,从我国教师资源配置、教师交流政策的沿革入手,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制约我国城乡教师交流的主要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促进义务教育城乡教师有效交流的制度保障建议。 一、城乡教师交流政策的沿革 现阶段我国义务教育城乡教师交流政策的发展历史 93年开始的。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提出了义务教育的“两是从19 基”发展目标,要求在教师队伍建设中“进一步扩大师范院校定向招生的比例,建立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制度,保证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发展纲要中提出了“加强高等学校之间教师的交流”,但没有涉及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互动交流。1993年,我国颁布了《教师法》,其第17条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聘任制是教师资源配制的有效方式,但由于我国教师聘任制的不完善,导致了教师人才的盲目、无序流动。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义务教育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实施城乡教师交流制度,但理‎‎论界对如何促进城乡教师资源合理配置,缩短城乡教育发展差距方面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本文以此为切入点,从我国教师资源配置、教师交流政策的沿革入手,分析制约我国城乡教师交流的主要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促进义务教育城乡教师有效交流的制度保障建议。 一、城乡教师交流政策的沿革 现阶段我国义务教育城乡教师交流政策的发展历史是从1993年开始的。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提出了义务教育的“两基”发展目标,要求在教师队伍建设中“进一步扩大师范院校定向招生的比例,建立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制度,保证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发展纲要中提出了“加强高等学校之间教师的交流”,但没有涉及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互动交流。1993年,我国颁布了《教师法》,其第1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聘任制是教师资源配制的有效方式,但由于我国教师聘任制的不完善,导致了教师人才的盲目、无序流动。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在“实施跨世纪园丁工程”中要求“重点加强中小 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要求通过骨干教师的辐射作用,促进城乡教师交流。2017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又提出了城乡教师“对口支援”的交流方式,要求援助地区的学校要为受援地区的学校培养、培训骨干教师。2017年,《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五”计划》出台,该计划明确提出了城乡中小学教师交流的 基本原则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无菌技术的基本原则建筑设计的基本原则临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基本原则 ,并且把“建立教师转任交流制度”作为实现计划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重点。此后,建立城乡教师交流制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2017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提出了“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区域内城乡„校对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增加选派东部地区教师到西部地区任教、西部地区教师到东部地区接受培训的教师数量”。2017年,周济部长在教育部2017年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2017年农村教育工作要从三个方面继续推进,在第三个方面“切实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推进相关人事制度改革”中指出: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又提出了城乡教师“对口支援”的交流方式,要求援助地区的学校要为受援地区的学校培养、培训骨干教师。2017年,《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五”计划》出台,该计划明确提出了城乡中小学教师交流的基本原则,并且把“建立教师转任交流制度”作为实现计划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重点。此后,建立城乡教师交流制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2017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提出了“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区域内城乡„校对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增加选派东部地区教师到西部地区任教、西部地区教师到东部地区接受培训的教师数量”。2017年,周济部长在教育部2017年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2017年农村教育工作要从三个方面继续推进,在第三个方面“切实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推进相关人事制度改革”中指出》,该办法具体规定了交流的政策与保障、组织与管理,开启了我国地方城乡教师交流制度化的大门。 从城乡教师交流政策的沿革看,存在的主要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是: 首先,教师交流大多带有短期行为的特征,制度性不强。无论是早期的“教师对口支援”、“教师送课下乡”,还是后期的“教师转任交流”、“教师定期交流”等形式,都缺乏具体的制度保障。教师交流是一种长期性、发展性规划,制度化是教师交流政策发展的必然趋势。 其次,这些政策性的规定不系统,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为: 其一,没有明确促进城乡教师交流的责任主体,对“谁促进”,“如何促进”,尤其是“交流经费保障问题”缺少具体规定;其 二,没有具体的教师交流程序,如交流对象的条件,教师定期流动的义务性、交流的时间、交流者的待遇等;其 三,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加强对交流教师的管理”工作,以及如何保障教师的教学质量问题。 第 三,这些政策中的“交流”或者“流动”还仅仅局限在教育系统内部的地区内部的流动,忽视了教育系统内外的互动和教育系统内地区内外的流动。日本中小学教师的定期流动制强调的是“就近流动”的原则,但是结合我国义务教育现状,笔者认为教师交流的范围应该扩大,区域内外的城乡教师流动也应该提倡和鼓励。 二、制约教师交流的制度性原因分析 制度是制约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我国城乡教育的二元对立最突出的表现是城乡教育的制度性落差而非城乡教育的地域性差异。这种制度性落差是指农村教育和城市教育在目标、地位和保障上均存在明显差异,在教育体系中被区别对待,享有不同的待遇,1,。这种差别待遇最突出的弊端是导致我国教育形成一种泾渭分明的“城市教育”和“农村教育”的边界,并且由此形成了“城市教师”和“农村教师”的边界。 1.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投入不足 从目前教师流向看,多是教师由物质待遇差的落后地区流向物质待遇好的发达地区。因为教师也和其他人才一样,对物质条件的需求具有“经济人”的一面,教师的物质待遇与教师流失呈现出负相关的关系。我国农村教师虽然能按月领取工资,但是按规定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费用后,全年实际上能领到手的约10个月工资。农村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学历提高教育等,其培训、差旅费等费用平均占教师月工资的8%,10%,若加上个别地方的乱摊派、乱集资,农村教师经济状况就更窘困。 我国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投入不足的根源是我国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义务教育投入体制。我国目前大部分乡镇几乎是零财政或赤字严重,但县乡财政却要承担50%,80%的教育投入费用,中央财政占的比例很小。于是,地方政府便把教师队伍建设的财政负担转嫁给了农民,让农民承担教师发展的费用。结果,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成了农民的负担,造成了今天我国农村教师队伍的生存困境。教师“只出不进”,城乡教师交流困难可谓“有情可原”。 2.教师聘任制度的缺失 我国《教育法》第34条规定:教育法》第34条规定》第17条规定: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但是由于我国的教师聘任办法迟迟没有出台,“强化合同管理,以契约的形式约束教师的流动,使教师流动合理、合法”就成了一句空话。 教师聘任制度的不完善还造成了我国农村中小学校用人自主权不到位。《教育法》第28条规定:教育法》第28条规定》第30条也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校长的选拔和考核等管理职能。”然而,目前我们每聘任一位教师都得征求编制办、人事局、监察局、财政局等四家同意,教育行政部门往往在办理手续时较为困难,甚至到处受阻,在审理过程中往往效率相当低下。对于农村学校内部来说,教师的聘任制改革到处都在施行,但由于中小学校长普遍缺乏教师的人事管理与招聘权,当前的教师聘任制只能是流于形式。结果,农村中小学优秀教师难以进来,不合格教师又难以出去,所以农村教师“人才流失”及“隐性缺编与显性超编”等问题就产生了。 3.缺乏与市场相应的城乡教师交流机制 教师的流动是绝对的,稳定是相对的。因此为了减少教师流动的盲目性,实现教师流动合理、合法,就必须建立起相应的教师交流机制。在前面已经分析了我国教师交流政策的局限性,即我国还没有建立起 完善的教师交流制度,很多政策还处在“试行”阶段或处在“暂行办法”的地位,更不用说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与我国相比,日本中小学教师的定期流动制度比较完善、系统,值得我们借鉴。 首先,日本将“教师定期流动制”法律化。日本的教育法明确规定,一个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工作不得超过五年;在一所学校连续任教一定年限以上的教师必须流动,同时限制任教不满三年的教师“跳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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