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副本尺寸
篇一:税务登记证税字号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税务登记证件式样标准
一、税务登记证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
(一)纸张:税务登记证和临时税务登记证同样采用157克双面无光铜版纸,成品尺寸:400mm×290mm。 (二) 印刷:税务登记证和临时税务登记证采用浅红色底纹,深红色纽索花边框、黑字。 (三)文字及工艺:
1、税务登记证和临时税务登记证采用金色电化铝烫金,字体为大宋字号为51pt。 2、中央部位国徽采用无色荧光油墨印刷,金色电化铝烫金。 3、正文:字体为中宋,字号为19pt。
4、落款(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字体为中宋,字号为12pt。
5、在税务登记证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的纽索花边内,增设了一条以字母“SHUIWU”(“税务”的汉语拼音)为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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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的微缩文字线。微缩文字在放大镜下观看其组成的微小文字清晰可辨。
6、税务登记证和临时税务cSpeNgBo.COm 蓬勃 范文 网:税务登记证副本尺寸)登记证的底纹以税徽标为元素生成的浮雕底纹,底纹中央有一按比例制作的光栅中国地图图案。 7、下花边内有一行文字,内容为“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字体为篆书。 二、税务登记证和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内芯
(一)纸张: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采用100克双胶纸,成品尺寸:234mm ×163mm;税务登记证副本内芯贰张共捌页,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内芯壹张共肆页。
(二)印刷: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采用浅红色底纹,黑字(与正本一样)。
(三)文字及工艺: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底纹与正本一样,是以税徽标为元素生成的浮雕底纹,底纹中央有一按比例制作的光栅中国地图图案,标题字字体为大宋,字号为15pt;副本字字体为大宋,字号为12pt;代码及正文字体为楷体,字号为12pt;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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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标题字体为楷体,字号为13pt;表格内容字体为楷体,字号为11 pt;注释内容为楷体,字号为9 pt。
三、税务登记证和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套
(一)外皮材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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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枣红色牛皮纹人造革,成品尺寸:252mm×176mm,厚度:0.8mm。 (二)内垫材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采用2mm厚度的封面工业灰板2块,尺寸:168mm×118mm。
(三)聚乙烯发泡塑料:在内垫材料和外封皮之间增垫白色聚乙烯发泡塑料(简称海绵),起到使外套手感柔和的作用,尺寸为:165mm×115mm,左右各一片,厚度0.5mm。
(四)内封材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采用枣红色牛皮纹塑料膜,尺寸:252mm×176mm,厚度0.16mm。
(五)中间透明翻页: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采用白色透明软塑料膜制成夹页,税务登记证副本夹页贰张,临时税务登记证夹页壹张,正页规格:
245mm×172mm,侧页规格:172mm×98mm,厚度:0.18mm。
(六)烫印:“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国徽”、“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采用金色电化铝凹烫硬印字,字体:楷体。“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 字号为44pt,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字号为30pt,“国徽”大小外边尺寸为35?×38?。 税务登记证件具体式样要求另行下发。
纳税人须知(临时副本)
一、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或者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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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按照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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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三十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纳税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六、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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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七、本证如有遗失,纳税人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开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八、临时税务登记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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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者其他存款帐户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帐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篇二:税务登记证件式样标准
附件1
税 务 登 记 证 税 字 号纳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登记注册类型: 经营范围: 批准设立机关: 扣缴义务:依法确定 发证税务机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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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税务登记证件式样标准
一、税务登记证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
(一)纸张:税务登记证和临时税务登记证同样采用157克双面无光铜版纸,成品尺寸:400mmtimes;290mm。
(2) 印刷:税务登记证和临时税务登记证采用浅红色底纹,深红色纽索花边框、黑字。
(三)文字及工艺:
1、税务登记证和临时税务登记证采用金色电化铝烫金,字体为大宋字号为51pt。
2、中央部位国徽采用无色荧光油墨印刷,金色电化铝烫金。
3、正文:字体为中宋,字号为19pt。
4、落款(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字体为中宋,字号为12pt。
5、在税务登记证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的纽索花边内,增设了一条以字母SHUIWU(税务的汉语拼音)为元素组成的微缩文字线。微缩文字在放大镜下观看其组成的微小文字清晰可辨。
6、税务登记证和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底纹以税徽标为元素生成的浮雕底纹,底纹中央有一按比例制作的光栅中国地图图案。
7、下花边内有一行文字,内容为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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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社会,字体为篆书。
二、税务登记证和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内芯
(一)纸张: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采用100克双胶纸,成品尺寸:234mm times;163mm;税务登记证副本内芯贰张共捌页,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内芯壹张共肆页。
(二)印刷: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采用浅红色底纹,黑字(与正本一
(三)文字及工艺: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底纹与正本一样,是以税徽标为元素生成的浮雕底纹,底纹中央有一按比例制作的光栅中国地图图案,标题字字体为大宋,字号为15pt;副本字字体为大宋,字号为12pt;代码及正文字体为楷体,字号为12pt;表格标题字体为楷体,字号为13pt;表格内容字体为楷体,字号为11 pt;注释内容为楷体,字号为9 pt。
三、税务登记证和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套
(一)外皮材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采用枣红色牛皮纹人造革,成品尺寸:252mmtimes;176mm,厚度:0.8mm。
(二)内垫材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采用2mm厚度的封面工业灰板2块,尺寸:168mmtimes;118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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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乙烯发泡塑料:在内垫材料和外封皮之间增垫白色聚乙烯发泡塑料(简称海绵),起到使外套手感柔和的作用,尺寸为:165mmtimes;115mm,左右各一片,厚度0.5mm。
(四)内封材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采用枣红色牛皮纹塑料膜,尺寸:252mmtimes;176mm,厚度0.16mm。
(五)中间透明翻页: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采用白色透明软塑料膜制成夹页,税务登记证副本夹页贰张,临时税务登记证夹页壹张,正页规格:
245mmtimes;172mm,侧页规格:172mmtimes;98mm,厚度:0.18mm。
(六)烫印: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国徽、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采用金色电化铝凹烫硬印字,字体:楷体。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 字号为44pt,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字号为30pt,国徽大小外边尺寸为35?times;38?。
税务登记证件具体式样要求另行下发。
临时税务登记证
税 字 号
纳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临时税务登记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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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扣缴义务:依法确定
证件有效期:
发证税务机关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纳税人须知(临时副本)
一、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或者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三十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纳税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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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自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六、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七、本证如有遗失,纳税人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开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八、临时税务登记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九、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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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者其他存款帐户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帐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临时税务登记证
(副本)
税 字 号
纳税人名称:
篇三:税务登记证件管理内容
税务登记证件管理内容
2008年10月13日
税务登记证是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身份证明。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或者结合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之间,以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的信息交换比对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1(税务登记证的内容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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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税务登记证的作用
所有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如果没有税务登记证件就不能办理有关事项。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帐户;
(2)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等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3(税务登记证的使用
(1)亮证经营。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税务登记证作为纳税人履行税务登记义务的书面证明,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张挂;固定业户外出经营的,也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税务机
关发给的其他有关证件,亮证经营,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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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
(2)证件遗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 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3)证件使用。纳税人应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涂改,是指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证件上采用一些手法,如使用其他颜色、颜料等涂在税务登记证件的有关内容上,并写上与原文字不一致的文字,或直接将有关内容抹去等行为。损毁,是指纳税人对税务登记证件的部分或全部进行增减、烧毁或破坏,使原税务登记证件受到损坏,难以辨认真实内容的行为。买卖,是指纳税人以营利为目的,将税务登记证件出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伪造,是指纳税人依照真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制作假的税务登记证件,以假充真的行为。
(注:《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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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验证、换证的办理
2008年04月01日
一、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国税发〔2006〕3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登记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凡在国税机关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国税机关公告的时间内申请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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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营业执照的有效性。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3)查验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件、营业执照是否有效、一致,如不一致,告知纳税人首先变更税务登记内容。
2(核准、发放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录入税务登记验、换证信息,验证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副页加盖“已验证”戳记,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转入工本费收取、发放证件环节。
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凭相关证件经审核无误后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收回旧税务登记证件,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3(资料归档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2008年04月14日
一、业务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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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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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查验纳税人出示证件的有效性。
(2)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扣缴义务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4)审核是否逾期办理银行账号报告,如逾期办理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理;(5)经系统录入纳税人的银行账号。
2(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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