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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建筑节能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建筑节能方面的法律法规 专题讲座   周东泉黑龙江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第一部分法的基本知识1、法的概念1.1法和法律的词源和词义汉字“法”的渊源极其久远,成字的确切年代难于考证。根据我国第一部字体《说文解字》,汉字的“法”的古体为“灋”(fei),由“シ”、“廌”、“去”三个部分组成。“灋”,从“水”表示公平的意思;“廌”,古代传说的一种神兽,可以判断是非善恶,能够用角去触有罪的人,表示正直的意思;“去”,则表示惩罚,即把不平、不直、不正之事去掉。即“去之不直”。律,《说文解字》中记载:“律,均布也。”所谓均布,...

有关建筑节能方面的法律法规
有关建筑节能方面的法律法规 专题讲座   周东泉黑龙江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第一部分法的基本知识1、法的概念1.1法和法律的词源和词义汉字“法”的渊源极其久远,成字的确切年代难于考证。根据我国第一部字体《说文解字》,汉字的“法”的古体为“灋”(fei),由“シ”、“廌”、“去”三个部分组成。“灋”,从“水”表示公平的意思;“廌”,古代传说的一种神兽,可以判断是非善恶,能够用角去触有罪的人,表示正直的意思;“去”,则表示惩罚,即把不平、不直、不正之事去掉。即“去之不直”。律,《说文解字》中记载:“律,均布也。”所谓均布,就是“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即天下应该一致遵循的格式、准则。因此,法和律最初是分开使用的,含义也有所不同,后来发展为同义词,合称为法律。可见,最早法和律是有一定区别的。到了近现代,随着西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学的传入,汉语中的法律一词的含义又有所发展,逐渐成为法学的专用术语。在法学理论和现代汉语中,法律既可以指法律的整体,即广义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法律也可以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即狭义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等。1.2法的概念对于什么是法的定义,一切剥削阶级思想家、法学家都没有做过正确的回答。只有马克思、恩格斯对法这个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给予了科学的解释。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1.3法的形式“法的形式”一词,通常被人们以“法的渊源”一词所指代,即主要指根据法的效力或法的地位的不同而形成的不同的法的类别。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等。我国的法规范体系(能够称作法的文件)(见表)(以宪法为老祖宗的五世同堂的大家族,效力自上而下)2、相关链接:2、1宪法的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等);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是制定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为其他法部门确定着基本的指导原则,故又称“母法”。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机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2.2法律的概念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经过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规定和调整社会关系中基本的和主要方面的问题,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根据内容和制定机关不同又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2、3行政法规的概念行政法规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它在我国立法体制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仅次于法律的重要立法层次。2、4地方性法规的概念地方性法规,是指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2、4、1立法主体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目前我国共有22个省、5个自治区(新疆、内蒙、西藏、广西和宁夏)和4个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第二类是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规定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较大的市包括以下三种:(1)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省会市);(2)经国务院批准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较大的市;(3)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目前,我国共有27个省会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较大的市(1984年国务院批准的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青岛市、洛阳市;1988年批准的宁波市、1992年批准的淄博市、邯郸市和本溪市;1993年批准的徐州市、苏州市)以及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深圳、珠海、厦门和汕头)。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2、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概念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全面调整本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规范性文件。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调整本自治地方某方面事务的单项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为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即自治区、州、县的三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不能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则不能制定地方性法规。2、6规章的概念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也称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所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办法、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办法、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2、6、1规章制定的主体:依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2.7规范性文件除了以上谈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行政执法依据外,在实践中,没有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经常根据需要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有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有时也发布个别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以此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具体补充和必要延伸。所谓规范性文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规范性文件,泛指一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发布的相应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我们这里所讲的规范性文件属于一种狭义的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3立法法的相关内容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第六十一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第八十一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第八十二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第八十九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三)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第二部分建筑节能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第八条 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应当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导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6、《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六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七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培训,并可以计入继续教育学时。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7、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的意见8、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9、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6、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第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3、初步设计文件应设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须包括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设计须同时报送有关建筑节能专题报告,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目标等内容。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1、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3、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4、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特别应当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节能标准规定。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2、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审查并签字认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3、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形式实施监理。4、应当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达不到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各类评奖活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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