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省住宅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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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发布时间:2014-07-21 点击率:2563 来源: 〔1997年3月18日鲁建立发〔1997〕78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1.0.1为了促进住宅产业的开展,进一步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住宅的功能和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省城镇及工矿区建立的包括城市建立动迁房、安居工程在的永久性住宅〔不适用于别墅式住宅和高级公寓〕。 1.0.3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平安、经济、美观〞的原则,表达和适应现代生活准、社会文明意识以及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开展。除满足近期使用的要求,并考虑今后进一步改造的可能,适当表达超前意识。 1.0.4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1.0.5设计中应根据条件积极采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型建筑材料,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 1.0.6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规、规程的要求。 第二章选址与环境 2.0.1住宅宜选在统一规划的住宅区建立,应尽量利用现有城市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 2.0.2住宅设计应创造优美的环境、良好的通风和视野条件,有足够的绿地〔人均公共绿地目标值为0.8〕。 2.0.3住宅应有足够的间距,必须保证每套住宅冬至日有不小于1小时的满窗日照 2.0.4住宅附近应有适量供局部住户机动车存放的停车位,,不得随意在住宅之间搭建车棚或贮藏室。 2.0.5屋顶形式应注意美观和多样化,有条件时宜采用坡层顶。 第三章面积标准与套型 3.0.1住宅按建筑面积及使用质量标准分为四类: 一类住宅:根本标准; 二、三类住宅:中等标准; 四类住宅:稍高标准。 3.0.2各类住宅面积标准如下: 一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50m2—65m2 二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65m2以上—75m2 三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75m2以上—90m2 四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90m2以上—120m2 3.0.3新建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有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储藏空间、阳台或室。 第四章共用部分 第一节楼梯和电梯 4.1.1楼梯间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受平面布置限制不能满足时,必须采取可靠的人工照明和通风排烟措施。 4.1.2楼梯开间不得小于2.6m。 4.1.3如在楼梯间2.0m高度以下有墙面凸出物,计算净宽时应扣除其占用宽度尺寸。 4.1.4楼梯间的净高在主要行人部位不应小于2.0m。 4.1.5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4.1.6当分户门设在楼梯间平台侧面时,门边至最近的楼梯踏步边至少相距0.25m。 4.1.7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一住户至少有两台电梯可供使用,其中一台兼作消防电梯。 4.1.8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各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当利用公共走廊兼做候梯厅时,此段走廓应加宽0.9m以上。 第二节出入口和走廊 4.2.1住宅的出入口位于阳台或外廓的下部时,必须有防止落物伤人的平安措施。 4.2.2中高层及高层住宅应有门斗。 4.2.3高层住宅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应做能开启窗扇的封闭外廓。 4.2.4外廊净宽不应小于1.5m。 4.2.5在住宅首层出入通道、楼梯间或传达室应设信报箱。 第三节附建公共用房 4.3.1住宅建筑中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易然、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的商店和车间。 4.3.2住宅建筑中设置饮食店、食堂等用房时,厨房的烟囱应高出住宅屋面、屋檐、女儿墙〔当为可上人屋面时,应高出屋面至少1.8m〕。其风机、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采取减震、消声隔音等措施。 第五章平面 第一节客厅和卧室 5.1.1客厅宜为本户住宅面积最大的空间,净面积不应小于12m2。 5.1.2卧室净面积应满足以下条件: 双人卧室不小于10m2,单人卧室不小于7m2。 5.1.3分户门应在适当部位安排鞋柜位置。 5.1.4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客厅能满足卫生要求,获得有效的日照条件。 5.1.5客厅穿行走道局部〔按1m宽计〕的面积应小于客厅面积的30%,并不得斜穿。 5.1.6客厅、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卧室之间不得相互穿行〔不含本室独用的附属房间〕。 第二节厨房 5.2.1厨房净面积:一、二类住宅不应小于5m2,三、四类住宅不应小于7m2。 5.2.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得向楼梯间、走廓开窗或排气。 5.2.3厨房宜设直通屋面的垂直排油烟道;并不得套有厕所。 5.2.4厨房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应设有白或瓷制洗涤水池、贴瓷砖面的操作案台和调理台、固定式碗橱或木质吊柜。适当位置安排冰箱。 5.2.5有条件时,宜在建房同时配备包含炉灶、排烟罩、洗池、橱柜等多种功能的组合成套厨具。 第三节卫生间和厕所 5.3.1卫生间净面积不应小于3.5m2,厕所单设时净面积不应小于1.3m2。 5.3.2卫生间应有洗面盆、坐便器、浴缸或淋浴设施。 5.3.3一、二类住宅设坐便器及淋浴器;三、四类住宅宜设坐便器及浴缸〔附淋浴〕。 5.3.4住宅卫生间、厕所宜分间设置。当卫生间、厕所合并设置时,坐便器、浴缸〔淋浴〕应与洗脸盆隔断设置。 5.3.5卫生间宜考虑洗衣机位置。 5.3.6各种燃烧加热的热水装置均不得将其燃烧局部装于卫生间或厕所,其热水管应采用金属硬管固定安装。 5.3.7厕所、卫生间可向楼梯间、走廊开固定窗,不得向厨房、餐厅开窗。 5.3.8卫生间及厕所当无外窗通风时,应设通达屋面以上的排气管,并安装机械排风设备。 5.3.9排气道应注意隔声设计,不应成为户间串音的通道。 5.3.10卫生间、厕所不应设在客厅、卧室、厨房、餐厅的上部。当必须设置时,其下水管及存水弯不得明装,并有可靠的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第四节阳台 5.4.1住宅每户应设阳台,顶层阳台应有雨罩。阳台净深不应小于1.2m。 5.4.2各户间的阳台不应联通,当用隔板隔开时,其隔板不应通视,隔板外突不应小于0.2m。 5.4.3七层及以上住宅的阳台和出入口上部的阳台应做有组织排水,不得直接外排。 第五节贮藏空间 5.5.1靠外墙、卫生间、厕所的贮藏室、壁橱、吊柜部应采取防潮措施。 5.5.2贮藏室、壁橱、吊柜应设衬板、墙面及水泥板不得裸露。 第六章剖面 第一节层高和净高 6.1.1住宅层高应采用2.8m,特殊情况不应超过2.9m,并不应低于2.7m。 6.1.2利用坡屋顶空间做卧室时,其一半以上面积净高不应小于2.1m。其余局部最低处净高不应小于1.5m。 6.1.3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2.2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上层下水管等局部凸出物下部的净高不应低于2.2m。 第二节地面高差 6.2.1厨房、卫生间、厕所地面应做防水处理,四周翻沿高度0.18m。 6.2.2.厨房、卫生间、厕所的地面〔楼面〕应比相通的房间〔走廊〕地面〔楼面〕标高降低0.02m。 6.2.3阳台、室外平台地面〔楼面〕应比相通的房间地面〔楼面〕标高降低0.02—0.06m〔无顶盖的屋顶平台至少0.06m〕。 第三节栏杆 6.3.1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室外楼梯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 6.3.2上人屋面的女儿墙高度不应低于1.05m。功能类似阳台的屋顶平台,按阳台栏杆的高度标准。 6.3.3低层住宅室楼梯的栏杆高度不低于0.9m,多层住宅不低于1.0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低于1.1m。 第七章门窗与装修 第一节门窗 7.1.1外窗窗台距楼面的高度低于0.9m且窗外没有阳台时,应有防护措施。 7.1.2与楼梯间、公共走廊、屋面相邻的外窗,底层外窗、阳台门以及分户门必须采取防盗措施;住宅首层出入通道口宜设置对讲式平安门装置。 7.1.3面向室外及公共局部的外窗应防止视线干扰,当向走廊开启窗扇时,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应小于1.9m。 7.1.4外窗空气渗透性能〔气密性〕和雨水渗漏性能〔水密性〕应到达Ⅲ级。建立环境条件较差或为中高层、高层建筑时宜再提高一级。 7.1.5外窗宜采用硬聚氯乙烯塑料窗〔塑钢窗〕、铝合金窗或耐候钢板窗〔彩板窗〕。 7.1.6外门窗应有纱门、纱扇。 第二节装修 7.2.1外墙面应采用隔潮性能较好的饰面层,防止墙体吸水、受潮造成室潮湿。 7.2.2厨房、卫生间、厕所地面应铺设瓷质材料。 7.2.3厨房、卫生间和厕所的墙面、顶棚应采用耐潮、耐水、外表平滑的涂料或贴瓷砖墙裙,墙裙的高度不应小于1.5m,淋浴位置不应小于2m。 7.2.4卧室和客厅应有贯穿式窗帘盒。 7.2.5卫生间应设浴巾杆、洗面盆处应设置墙镜及盥洗工具柜,坐便器处应有手纸架,淋浴或浴缸处应有肥皂架〔盒〕。 第八章建筑设计的其他方面 8.0.1屋面防水设计必须执行"屋面工程技术规"。 8.0.2城市市区不得在屋面工程中使用热沥青。 8.0.3住宅宜采用框架等大跨度构造体系,构造设计应满足多种可能的平面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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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承重情况时的平安要求,底层要有以后改造为车库的可能性。 8.0.4住宅设计应考虑家用空调器的安装位置,配件、预留安装孔洞。 8.0.5屋面设计应采取夏季防晒隔热、冬季保温措施,到达JGJ26—95民用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第九章暖通空调 9.0.1住宅应设置以集中供热为主的采暖系统,也可采用分户小型供暖方式,围护构造应按国家有关节能规定设计。 9.0.2有条件设置集中空调的住宅,宜采用集中供热、供冷的空调系统,供冷及供热站应集中设置。制冷方式可根据当地能源条件确定。 9.0.3管道宜暗装,管道穿越户间墙或楼板处应采取有效的隔音、防水措施。 9.0.4集中供热、供冷时应考虑分户计量收费。 第十章水卫和煤气 10.0.1住宅必须有可靠的自来水供水系统。各户进户管及水表直径不应小于DN20。 10.0.2有条件时,住宅宜尽量实现集中热水供给;无条件时,应为分户设单体热水器〔包括太阳能〕预留管道、位置。 10.0.3住宅采用水箱给水方式时,应选用防水质污染的材料制作。 10.0.4卫生间应设置供洗衣机使用和地面排水的两用地漏。 10.0.5住宅应设管道煤气系统、分户煤气表规格不小于4m2/h。煤气管道必须明敷。 10.0.6分户水表、煤气表和热力表应集中设置在户外公共局部,并有相应的防冻措施。 第十一章电气 第一节配电系统 11.1.1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380V系统,户接地应采用TN—C或TN—C—S方式。 11.1.2每户用电负荷宜按6—8KW设计。 11.1.3计量应为一户一表,根据每户用电总容量选用相应电流值的宽载电度表,分层户外集中设置,进户总配电箱〔柜〕设总电度表计量。 11.1.4每户宜设综合用电保护装置,户照明与电源插座宜分支路敷设。 11.1.5进户线及干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 11.1.6干线及支路线的敷设方式应采用穿管暗敷设。 第二节防雷及接地保护 11.2.1户不带电的配电设备外壳及单相三极电源插座接地孔应与保护接地线〔PE〕连接,不得利用工作零线〔N〕作保护接地线〔PE〕。 11.2.2防雷接地和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宜连接在一起,或共同利用根底作接地装置。 11.2.3共用天线应设防雷保护措施。 第三节电气照明 11.3.1照明设计应使室光环境实用和舒适,照度标准宜在现行标准根底上提高1~2个等级。 11.3.2阳台和较大的贮藏空间宜设照明灯具。 11.3.3楼梯间照明开关应采用定时节电开关。 第四节电源插座 11.4.1每组插座应采用一个单相三极加一个单相二极带平安门的组合插座,插座应设置在踢脚线的上方。 11.4.2起居室、卧室、餐厅应设置不少于2组的插座;厨房应设置不少于3组插座;阳台应设置1组插座。 11.4.3卫生间可设置不少于1组防溅型平安插座。供洗衣机用的单相三极插座应带开关。 第五节通信系统 11.5.1住宅通信管线必须到户;一、二类住宅每户线应不少于一对,三、四类住宅应不少于两对; 11.5.2每单元一层适当位置应预留电缆进线口及一个分线盒〔箱〕。 11.5.3住宅通信线路应采用暗管配线方式。 11.5.4暗配线管网和配线电缆应满足终期对数的需要,并配有余量。 11.5.5住宅应装设有线电视系统或电视共用天线系统。 11.5.6每户客厅及主要卧室应设置用户终端盒。 附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属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规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附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