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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小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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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小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福建省小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渔业船舶管理,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型渔业船舶,是指船长未满l2米且主机功率未满44.1千瓦(60马力)的捕捞渔船、养殖渔船和渔业生产服务船,但排、筏除外。本省小型渔业船舶修造、检验、登记以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渔业船...

福建省小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福建省小型渔业船舶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渔业船舶管理,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型渔业船舶,是指船长未满l2米且主机功率未满44.1千瓦(60马力)的捕捞渔船、养殖渔船和渔业生产服务船,但排、筏除外。本省小型渔业船舶修造、检验、登记以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渔业船舶管理工作。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小型渔业船舶实施监督管理。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法负责小型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县(市、区)尚未设立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检验和登记工作由设区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第四条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登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办事条件、程序和时限的要求,实行便民措施,一次性申请(报)、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办证、一次性收费。第五条海洋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登记统一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小型渔业船舶证书》,内陆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登记统一发放《福建省内陆小型渔业船舶证书》。第二章渔业船舶修造第六条木质小型渔业船舶修造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的修造场(所);(二)配备基本的加工设备和检测工具;(三)拥有经考核合格、掌握木质小型渔业船舶性能和建造工艺的专业人员。第七条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木质小型渔业船舶修造场(所)的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市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指导木质小型渔业船舶修造场(所)的确认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第八条由未经确认公布的木质小型渔业船舶修造场(所)修造的木质小型渔业船舶,有关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检验和登记申请。第九条制造小型海洋渔业捕捞船舶应当凭有效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第十条钢质小型渔业船舶和玻璃钢质小型渔业船舶的修造场(所)的认可按农业部的规定办理。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第三章渔业船舶检验第十一条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实行登船检验与审查船舶所有人“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相结合的方式。第十二条下列小型渔业船舶实行登船检验方式:(一)有固定甲板室的小型海洋捕捞渔船、渔业生产服务船的初次检验、换证检验,以及在换证期限内中间的一次年度检验;(二)没有固定甲板室的小型海洋捕捞渔船、渔业生产服务船的初次检验或换证检验;(三)小型海洋捕捞渔船、渔业生产服务船改变主尺度、总吨位、主机功率和作业方式后的当年年度检验;(四)海洋养殖船的初次检验和换证检验;(五)内陆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和换证检验。第十三条实行登船检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实船确认船舶的类型、主尺度、主机轴系型式及功率等主要技术参数以及安全设备的配备情况。第十四条下列小型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实行审查船舶所有人“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方式:(一)有固定甲板室的海洋捕捞渔船、渔业生产服务船除换证期限内中间一次年度检验外的年度检验;(二)没有固定甲板室的海洋捕捞渔船、渔业生产服务船的年度检验;(三)海洋养殖船的年度检验;(四)内陆渔业船舶的年度检验。第十五条实行审查船舶所有人“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方式检验的船舶,其船舶所有人应当如实填写船舶状况表,经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船舶所属的渔业公司盖章证明后,由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予以审查确认,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检验手续。第十六条小型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明船名号,并满足下列基本技术要求和最低安全设备配备标准。(一)基本技术要求:1、船体结构可靠,水密性良好;2、有排除舱底水的设施或工具;3、动力机械安装可靠,工作正常。(二)安全设备最低配备标准:1、救生衣每人l件;2、白环照灯1盏或手电筒1只;3、锚泊用的锚或缆绳1副;4、有效的声响器具l个;5、符合规定要求的通讯安全设备。第十七条小型海洋渔业船舶除满足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没有固定甲板室的,1、配备指南针l个、收音机1台;2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2、航区限定在距岸或距庇护地不超过3海里;3、船员数限定2至3人;4、需要夜间航行的,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2)》规定配齐号灯。(二)有固定甲板室的,除满足本条第(一)项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航行区域距岸超过3海里的,应当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2)》要求,进行稳性简易衡准校核;2、每船应配备灭火器1只;3、船员数超过3人时,应配备救生圈1个;4、应当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2)》要求配齐号灯。第十八条内陆小型渔业船舶除满足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航区限定在实际作业区域;(二)船员数超过3人时应配l个救生圈;(三)需要夜间航行的,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2)规定配齐号灯。第四章渔业船舶登记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型渔业船舶登记项目是指:(一)所有权登记;(二)国籍登记。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办理。第二十条小型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小型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小型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船籍港可以由船舶所有人依居住地或经营地就近选择。第二十一条小型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船名编制按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渔业船舶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授予。第二十二条小型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灭失,应当办理所有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二十三条小型渔业船舶由两个以上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共有的,应当办理所有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二十四条登记机关在办理小型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同时办理国籍登记。第二十五条凡登记内容发生以下之一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一)船名号;(二)船籍港;(三)船舶尺度、吨位或种类;(四)船舶主机类型、数目或功率;(五)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船舶所有人名称或住址;(六)船舶共有情况。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向渔政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3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一)船舶所有权转移;(二)船舶灭失或失踪满6个月;(三)船舶报废或拆毁。逾期未办理小型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届满后,对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予以注销。办理小型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应当收回小型渔业船舶证书。第五章渔业船员配备、培训与考试第二十七条小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配备驾驶员和轮机员各1人,但无固定甲板室和挂机(桨)的小型渔业船舶,可以配驾机员1人。第二十八条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就地组织培训。对小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科目的设置,以实际操作为主,着重考核船舶操作以及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第六章渔业船舶证书的申请(报)与办理第二十九条申请(报)办理、变更、注销小型渔业船舶证书的,应当填写申请(报)表,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第三十条申请(报)办理小型渔业船舶证书应当交验下列材料:(一)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1、新制造的渔业船舶,应当交验建造合同和交接凭证的原件。2、购买取得所有权的,应当交验买卖合同、交接凭证和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书”的原件。3、通过继承取得所有权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证明文件的原件;通过赠与、拍卖、法院判决取得所有权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证明文件的原件。4、两个以上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共有的,应当提供共有股份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原件。5、对本规定实施前未曾登记的船舶,应当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船舶合法来源证明的原件。(二)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三)其他要求交验的材料。申请捕捞许可的,还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第三十一条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当交验下列文件:(一)小型渔业船舶证书;(二)扩大主机功率的捕捞渔船应提供海洋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三)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材料。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第三十二条申请(报)人口头申请的,负责受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代为填写申请(报)表,交由申请(报)人核对或者向申请(报)人宣读,并由申请(报)人签字确认。第七章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和保障第三十三条小型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对小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并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县级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承担。第三十四条小型渔业船舶临水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穿着救生衣。第三十五条小型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签证登记。小型渔业船舶应当服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船舶管理站、签证站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的换证检验是营运检验的一种方式,是在初次检验完成后每四年进行的一次常规检验;年度检验是营运检验的一种方式,是在初次检验与换证检验之间或换证检验与换证检验之间每年进行的一次常规检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的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规定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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