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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联合运输工作实施细则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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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联合运输工作实施细则探讨与研究 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吉林市联合运输工作实施细则   (1990年3月5日 吉市政函〔199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吉林市联合运输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联合运输是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综合性运输组织形式。联合运输包括组织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工具衔接的联运服务和组织产、供、运、销、收各环节紧密协调的运输协作工作。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内,组织开展联合运输和经营代办货物托运、中转仓储、货物包装、接取送达、企业...

吉林市联合运输工作实施细则探讨与研究
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吉林市联合运输工作实施细则   (1990年3月5日 吉市政函〔199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吉林市联合运输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联合运输是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综合性运输组织形式。联合运输包括组织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工具衔接的联运服务和组织产、供、运、销、收各环节紧密协调的运输协作工作。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内,组织开展联合运输和经营代办货物托运、中转仓储、货物包装、接取送达、企业自备车出租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章 市人民政府联合运输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运办),是我市联合运输工作的职能部门,铁路派驻科级干部参加联运办工作。   市联运办公室负责:   (一)组织领导全市联运、包装、托运行业管理工作。   (二)制定有关联合运输工作的规章、办法、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审查联运企业开业条件,核发经营许可证。   (四)组织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工具衔接和产、供、运、销、收的运输协作,对全市各种运输方式进行合理分工。   (五)组织联运企业广泛开展客货联运服务业务。   (六)组织领导冬运、春运工作。   (七)组织开展联运服务、运输协作劳动竞赛,总结推广和交流典型经验。   (八)组织联合运输业务培训。   (九)监督检查联运服务费、运输协作经费的收缴和使用。   第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联合运输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市)联运办),是县(市)政府的联合运输工作管理机构。铁路派股级干部、交通部门派代表参加联运办工作。   县(市)联运办公室负责:   (一)组织领导全县(市)联合运输工作,组织贯彻上级有关政策、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县(市)联运、包装、托运的行业管理,审查开业条件,核发经营许可证。   (三)组织各运输协作区,指导企业不断改善装卸车设备,协调供产运销矛盾。   (四)组织运输协作区开展专用线、容器设备共用和装卸劳力、机具、机车动力的相互支援。   (五)组织各运输协作区开展同品类大宗货物统一归堆装卸车。   (六)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县经济区域的铁路运输货源调查,开展运输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综合平衡工作。   (七)组织开展客货联运业务。   (八)组织落实冬运、春运和除雪抗害工作。   (九)组织开展联合运输劳动竞赛。   (十)做好联运服务费、运输协作经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运输协作区、路林、路矿协作区办公室(以下简称协作办),是车站经济吸引区运输协作领导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协作办由市联运办公室领导,受铁路分局检查指导。   协作办设主任一人、副主任或成员若干人,主任由所在车站主管货运副站长兼任,副主任由铁路货运主任或较大企业选派一名科级干部担任。工作量大的协作办,可由较大企业选派一名专职干部参加。   协作办负责:   (一)组织各协作单位贯彻落实有关联合运输政策、规定、制度;   (二)组织各种运输工具衔接和供、产、运、销协作;   (三)组织装卸劳力、机具、机车动力相互支援,以及专用线、专用设备(容器)共用;   (四)组织铁路、公路、联运衔接、开展取货、送货到门的全程服务和过期货物移地保管业务;   (五)组织各企业卸车领导小组,抓好各专用线卸车工作;   (六)组织有关单位抄收次月到货计划,编制“小运输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和“小运行图”,每月定期召开到发货物综合计划平衡会议,落实卸装车计划;   (七)组织落实冬运和除雪工作;   (八)组织协作单位加强专用线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化管理,开展爱车爱货活动;   (九)组织开展运输协作区的劳动竞赛;   (十)做好运输协作经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   有专用线(专用铁道)、年货物到发量在十五万吨以上、多口办理运输的企业,设运输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办理厂内外运输。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市联运办工作制度 1、会议制:每年一月召开各县(市)联运办、市内各运输协作区办公室会议,总结上年工作,安排下年工作。   每年三月定期召开全市联合运输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奖励先进,部署联合运输工作任务、下达铁路货车作业时间指标。   每年八月召开县(市)联运办、市办运输协作区办公室工作会议,研究落实冬运工作。   每年召开一次跨地区运输协作会议。   2、检查制:每半年对市内运输协作区和县(市)联运办进行一次联运协作检查指导,帮助解决问题。   3、办公制:每年五月、十月会同铁路分局深入基层现场办公,解决有关运输方面的问题。   4、评比制:每年一月进行联运协作劳动竞赛评比。   第八条 县(市)联运办工作制度   1、会议制:每年四月召开全县(市)联合运输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市联合运输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奖励先进,下达联运协作工作任务。   2、走访制:每年五月、十月组织有关人员走访企业,帮助解决运输方面存在的问题。   3、检查制:每个季度对各运输协作区的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4、报告制:每月五日前向市联运办报告上月运输指标完成情况。每年一月五日前向市联运办报告上年度 工作总结 关于社区教育工作总结关于年中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意识形态工作总结 和本年度工作安排。   5、评比制:每年三月对全县(市)各运输协作区进行劳动竞赛评比。   第九条 运输协作区工作制度   1、例会制:运输协作区实行领导组半年例会制和办公室月例会制。每年九月召开年度联运协作总结表彰奖励大会。   2、报告制:每月五日前向市联运办报告上月运输指标完成情况;每年九月向市联运办和所在县(市)联运办报告前八个月工作总结和后四个月工作安排。   3、评比制:根据具体情况开展单项、月、季、年劳动竞赛评比。   4、通报表扬制:对在联运协作中事迹突出,对推动发展运输协作贡献较大的单位、班组、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5、经费审查制:运输协作区领导组对办公室每年进行一次协作经费收缴使用审查。办公室在年终要向市、县(市)联运办、协作区各企业报告一次经费收缴使用情况。   第四章 运输协作   第十条 卸车、装车   1、有专用线(专用铁道)的单位,要成立以单位主管运销的领导为组长的卸车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卸车组织领导工作,要指定具体部门负责日常卸车工作。要按日计划完成卸车任务,不得以夜间、雨雪天、节假日为由延误卸车时间。   2、协作办每月按规定时间到铁路局抄收次月协作区的到货计划,及时抄关给各卸车单位做好卸车准备。   3、运输计划一经批准,托运单位要备好货源,及时上货,铁路部门要按计划组织配车,保证装车。   4、各协作办要按专用线(专用铁道)管理标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开展协作   协作办要组织铁路车站、企业开展偿运输协作。   1、开展专用线(专用铁道)有偿共用。由协作办牵头,组织铁路车站、专用线产权单位和用户签定使用协议。   2、由协作办组织各企业之间开展装卸车劳力、机具、机车动力相互协作支援。   3、协作办对到发量较大的同品类大宗货物,要统一组织归堆接卸、发送,不断提高货场设备能力。统一归堆发生盈、亏吨或暂存费时,由责任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 组织运输协作联网。   (一)组织协作区卸车联网。   (二)组织货场集散物资短搬联网。   (三)组织跨地区双向运输联网。   (四)组织跨地区单项运输联网。   (五)组织跨地区协作信息联网。   第十三条 组织企业自备货车投入运输,并及时取送。   第五章 货物联运   第十四条 组织联运企业与全国发货量较大的车站、港口,建立干线联运网络。   第十五条 组织干支线货物联运,以城市为中心,向县(市)城、乡镇延伸,形成乡邮化联运网络。开展代办托运业务,受理整车、零担货物,实行一次托运、一次结算、上门取送、全程负责。   第十六条 组织集装箱联运,开展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间国内和国际集装箱联运业务。   第十七条 车站、码头货场物资集散运输,由各协作办统一组织管理,统一平衡动力,保证货场通畅。   第十八条 联运企业要开办整车、零担联运业务。   第十九条 发货人委托联运企业代办货物联运时,要按规定填写货物运单,货物包装要符合标准。   第二十条 联运企业对用户的货物要及时取送。   第二十一条 在铁路车站超过领取时间的货物,经市经委批准可委托联运企业实行移地保管。移地保管所发生的费用由收货人负担。   第二十二条 联运企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运输部门要严格办理货物交接手续,社绝“信用”交接。   第二十三条 联运货物在承运验收、运输、中转换装发生货损、货差时,都要编制货运记录,随票同行。   第二十四条 联运货物发生货损、货差,由事故责任单位按货物发运地点国家调拨价格加全程已发生的运杂费之和赔偿。   第二十五条 无法交付的联运货物,联运企业不得擅自处理。确实找不到货主或无法交付的货物,要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六章 旅客联运   第二十六条 市区建立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联运售票处,预定、代售火车、汽车、轮船、飞机客票。   第二十七条 在客流量大铁路能力紧张的区段,组织公路客运分流铁路客流。   第二十八条 在客流量大的城镇,开办吃、住、行一条龙旅客服务项目。在火车、汽车上开展乘务人员代办预定旅馆住宿业务。   第七章 联运企业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需从事联运、包装、托运业务的,企业持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个体户持所在街道办事处证明,向市、县(市)联运办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发给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方可经营联运业务。   第三十条 联运企业经营范围。   (一)为托运人代办整车、零担、集装箱货物运输的托运、包装、理货、中转换装、仓储保管、接取送达、自备车出租、财务结算;   (二)办理办运输企业组织货源、回空配载;   (三)车站、码头物资集散运输;   (四)开展客票联售、旅客一条龙服务业务。   第三十一条 从事联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体户,必须使用市税务机关印制的《吉林市铁、公、水联运包装托运服务费专用收据》。   第三十二条 从事联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体户,必须按规定缴纳管理费。   第八章 联运服务费、协作经费   第三十三条 联运服务费。凡经两种运输工具或两程以上运输发生运费结算的货物,货主须按规定向联运管理部门缴纳联运服务费。在市区(含郊区)的,向市联运办缴纳;在各县(市)的,向县(市)联运办缴纳。   联运服务费用于发展扩大联运事业费用和奖励,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准挪用。   第三十四条 参加运输协作区的企业单位,必须缴纳协作经费。协作经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协作办必须按规定向市、县(市)联运办缴纳协作经费。   协作经费用于日常办公经费、会议费和奖励。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在联运协作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在劳动竞赛中成绩显著的,由市、县(市)联运办、协作办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市联运办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联合运输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0年03月05日 实施日期:1990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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