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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null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第一节 公司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1、汉语中的“公司”:多数人共同管理。 2、英语国家:corporation null3、法学:公司是由法定人数的股东依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null(二)公司的特征 1、营利性—企业的生命和根本 不仅是指其自身的盈利,并且包括向其成员分配盈利。 2、法人性—独立性 A财产独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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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第一节 公司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1、汉语中的“公司”:多数人共同管理。 2、英语国家:corporation null3、法学:公司是由法定人数的股东依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null(二)公司的特征 1、营利性—企业的生命和根本 不仅是指其自身的盈利,并且包括向其成员分配盈利。 2、法人性—独立性 A财产独立:企业所支配的财产与投资者所有的其他财产相分离。B独立的意志。C独立的物质利益。D独立责任。 null3、股东的有限责任 二、公司的分类 1、大陆法国家的公司分类,公司通常被分为五种基本形式: 无限责任公司,简称无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 两合公司。 null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与两合公司的主要不同之处是,股份两合公司中承担有限责任的资本部分被划分成了股份。 在我国,所称公司是指依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null2、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按公司成立信用基础的不同 人合公司——以股东的个人信用为基础 资合公司——以资本的结合为信用基础 人合兼资合公司——既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也取决于公司财产信用 null3、母公司和子公司-----按公司从属关系的不同 母公司——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资本或股份,并对其经营管理活动有一定控制权的公司。 子公司——其资本或股份的大部为另一公司控制,且其经营管理活动要受其制约的公司。 null4、总公司和分公司-----以公司的内部管辖关系为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1)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从组织上、业务上管辖其他公司的公司。受管辖公司的业务执行及资金调度均由本公司发号施令。 2)分公司——指从业务上、组织上接受其他公司管辖的公司。分公司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和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其经营活动主要有赖于本公司的意志。比较——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同异比较——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同异同——都属于基础公司的下属公司 异——主体资格不同(子:法人        分:分支机构,非法人)           财产关系不同(子:独立的财产  分:公司财产属于本公司)           意志关系不同(子:独立意志    分:被本公司管理) 财产责任不同(子:独立承担    分:本公司承担) 实践问题——分公司能否以自己名义签约和作为诉讼主体              既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订立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也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49条;《民诉意见》40条(5)。 null5、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 凡是具有本国国籍,其公司行为受本国公司法调整的公司即为本国公司。关于公司国籍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准据法说。即以公司的章程依据哪国的法律制定、公司的设立依据哪国法律进行,即推定公司具有该国国籍。 null2)设立行为地说。即以公司设立行为地的国家作为其国籍。其中又可具体细分为设立契约签订地、公司资本募集地和公司设立登记地三种方法。 3)股东国籍说。即以公司的主要股东的国籍作为公司的国籍。这里的多数股东可以是人数过半数,也可以是资本额过半数。 4)住所地说。即以公司的住所地(包括管理机构所在地和主要营业所在地)的国家作为公司的国籍。null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对公司国籍的认定,采取的是注册登记地和准据法主义。 凡依照我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均为中国公司,即本国公司。 与本国公司相对应的即为外国公司。 第二节 公司法第二节 公司法一、05年新《公司法》修订的立法背景 (一)鼓励投资,降低公司设立门槛 (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机构的运作完善 (三)保护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null二、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特征 1、组织法为主,行为法为辅 2、包含大量强制性规范的私法 3、实体法兼程序法 第二章 公司基本法律制度第二章 公司基本法律制度第一节 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和内容 (一)概念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范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null(二)意义 1 、是公司设立时必须提交的书面文件,即公司设立的必备要件。 2 、是规范公司事务的重要文件,是最基本的公司内部规章。为公司的行为提供了基本准则,其他内部规章均不得与公司章程相抵触。null3、是国家对公司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在公司行为的监管和与公司有关的案件的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特征 1 、法定性——制定、内容、效力和修改均由公司法明确规定,且须登记。 null2 、公开性——内容可以为公众所知悉的。 形式有三种:登记备案、置备于公司住所、向社会公告。 (四)内容 必要记载事项:共八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null(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与法人代表的区别)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二、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二、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一)公司章程的制定 公司章程的制定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创设效力。同时,公司章程的制定也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要求。 1 、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订立)由股东共同制定。 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制定。 null3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 、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订立)由发起人制订,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null(二)公司章程的修改 1 、修改情形 公司章程的修改是一种特殊的章程制定行为,即修改在一定意义上仍有创设规则的效力,且其程序较制定可能更为严格。一般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null1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2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3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2 、修改主体—— 股东(大)会null3 、修改程序 (1)董事会提出;(2)通知其他股东; (3)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董事会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对抗要件) 三、公司章程的效力 三、公司章程的效力 1 、生效:公司章程在制订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随着公司的成立而发生效力。 2 、失效:于公司终止时失效。 3 、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其一,规定组织机构的办法产生,并在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其二,使用规定公司的名称,在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null4 、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 更多地表现为股东如何行使权利,防止控股股东权利的滥用。 章程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将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权利做了具体的规定和更加具有可操作性,股东在权利受损害时,可依据章程获得救济。 章程中有关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应简单地重复公司法条文。null5 、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 注释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章程其行使职权的重要依据;是职权的重要来源之一。 第二节 公司的能力第二节 公司的能力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一)行为限制: 1、转投资的限制: 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null数额:由公司章程约定数额 或决定主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 引申:交叉投资。 2、举债的限制:null3、贷放和担保的限制: 股份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116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149条) 思考:公司可以放贷? 对于股东担保? null(二)目的限制: 超载权限及经营范围的行为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二、公司的责任能力 第三节 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第三节 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意义: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运作中,出现了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现象,使该制度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受到挑战。美国率先创设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也称揭开公司面纱,以期对公司人格滥用行为进行规制。null含义: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特征: null适用场合: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和公司法人格形骸化(主要情形为财产混同、组织混同、业务混同)。 适用要件的关键:利用公司法人格者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并给他人或社会造成了损害。 null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如滥用“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 公司的设立第四节 公司的设立一、公司设立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公司设立又称公司的开办,是指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和。公司设立的本质在于使一个尚不存在或正在形成中的公司逐渐具备条件并取得法律上的主体资格。null(二)特征 设立主体是发起人;设立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前,并应当严格履行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行为的目的在于最终成立公司,取得主体资格,使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设立行为的内容因公司种类不同而不同。 (三)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 (三)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 公司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或事实。 二者的联系:设立是成立的前提,成立是设立的继续或后果。公司设立并不当然导致公司的成立。 二者的区别:二、公司设立的效力 二、公司设立的效力 1.公司未成立或设立无效,则由设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公司成立,设立中的公司在设立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不是营业活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 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成立后的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公司设立的条件 三、公司设立的条件 指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从总体来讲公司的设立条件可分为人数要件、资本要件和组织要件三项。 1 、公司设立的人数要件。 2 、公司设立的资本要件。各国公司法均要求公司必须拥有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产,并规定了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 我国公司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更高的限额。 3 、公司设立的组织要件。公司设立的组织要件,是指设立公司必须订立公司章程,确定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组织机构,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 、股东人数的限制性-----法定人数—50人以下 2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3 、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虽然叫股东 null4 、公司资本的封闭性-----只能由股东认缴全部出资 5 、设立程序及组织机构的简便性-----发起设立;董事会与监事会设置灵活 6 、资合性兼人合性----- 人合性表现——股东人数有限制;出资证明书不得自由流通转让;资本只由全体股东认缴;出资转让须其他股东同意,且有优先购买权;经营事项和财务账目无须向社会公开。 资合性表现——股东有限责任;最低资本额;出资形式限制;无盈不分原则及盈余分配顺序。 null比较 ——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价 出现最晚的一种公司形式,具无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同时又克服了它们的不足。但由于人合性和封闭的特点,一般难以成长为大型企业,更符合中小企业需要。 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一)设立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50人以下 2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1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null2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中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3 )注册资本的缴纳方式: A 一次性缴纳 B 分期缴纳: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最低资本限额; 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为五年。 案例 ——首次出资应缴额的计算 案例 ——首次出资应缴额的计算 1 、某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首次出资应缴额? 2 、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首次出资应缴额?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公司住所。 (二)设立程序 (二)设立程序 1 、发起人发起:发起协议的签订 2 、订立公司章程 3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4 、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需要办理审批的有限责任公司有三大类: 1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2 )公司营业项目中有必须报经审批的事项:如设立有产烟草买卖方面的公司 3 )外商投资公司需要经过审批 5 、缴纳出资并验资 (29条) 6、申请设立登记 7、登记发照 (三)组织机构 (三)组织机构 1 、股东会 1 )股东会的地位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和法定必设机关。由于股东会仅以会议的形式存在,它又是一种非常设机关。 2 )股东会会议的召开 A首次会议—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B以后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按41条\42条3 )股东会的职权与股东权利3 )股东会的职权与股东权利A.股东会的职权: 按38条的六项职权,另外,必须经股东会决议的特别事项(16条,注:股份公司也是如此) B.股东权利: a查阅、复制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null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nullb报酬了解权 c质询权 d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null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nullC.股东义务: 缴纳出资(公司成立前)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null缴纳出资(公司成立后)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董事会 2、董事会 1 )董事会的地位和职权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一般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组成,对股东会负责。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2 )董事会的组成 成员为 3-13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null职工董事 :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null董事长的职权有:( 1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2 )检查 董事会决议 首次董事会决议范本公司清算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怎么写董事会决议工商范本公司设立的董事会决议 的实施情况;( 3 )经董事会授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3 )董事会会议制度3 )董事会会议制度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48 、 49 条) null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可撤消情形(股份有限公司同)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null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3 、监事会 3 、监事会 1 )监事会的地位和组成职权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null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少于 1/3 。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null2 )监事会的及议事规则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职权:54条 null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null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null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4 、经理 4 、经理 1 )经理的地位 与西方国家比较,我国公司经理的职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职权法定,二是拥有较大的职权。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2 )经理与董事会的关系 公司经理与董事会之间是一种委托和代理的关系,经理受董事会委托,在法律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理董事会实施具体的业务执行工作。首先,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其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必须执行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再次,董事会对经理的领导是一种集体职权,董事个人无权干涉公司经理履行职责。最后,董事会与经理之间必须依法划分权限,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对经理的授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3)设置和职权:50条(四)股权转让 (四)股权转让 1 、协议转让 1 )内部转让——自由转让;可全部可部分。 2 )外部转让——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注意 ——外部转让的重要事项 程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态度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优先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null2 、法院强制执行转让 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变更手续:74条 4、股权回购 条件:反对股东会特定决议事项;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 null特定事项类型: 1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东保护: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 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概念与特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征:股东单一性;责任有限性;转投资的限定性 :59条2款: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独生子女”政策)。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设立中的特殊规定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且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null(三)组织机构的特殊规定—— 不设股东会 (四)责任限制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国有独资公司 (一)概念与特征 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适用-----特别适用于国家垄断经营的领域和行业。null具有如下特征: 1 、是特殊的一人公司 2 、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3 、是不同于一般国有企业的公司企业-----设立依据;财产权性质;管理体制 (二)组织机构的特殊规定 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案例讨 论案例讨 论1.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宏达航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成立3年内股东缴足所有出资即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null1、宏达公司的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null 2009年1月,宏达公司依法登记设立,甲以专利技术出资,协议作价出资1200万元,乙认缴的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有9名成员,分别是9家国有企业的负责人,监事会有5名成员,其中1人是公司职工代表. null2、宏达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和决议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为什么? null2009年2月,宏达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3、宏达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null 2009年4月,宏达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杭州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宏达公司是杭州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宏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宏达公司是否应替杭州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2.宏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有股东5人,刘某、关某、张某和赵某是自然人股东,各持有公司2万元的股份,2.宏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有股东5人,刘某、关某、张某和赵某是自然人股东,各持有公司2万元的股份,甲企业是法人股东,持有公司12万元的股份。 刘某欲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刘某书面通知关某、张某、赵某和甲企业,关某不同意刘某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张某、赵某同意刘某转让,甲企业收到刘某的书面通知后迟迟不作出答复,直至两个月后通知刘某不同意转让。张某、赵某都向刘某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是购买的比例协商不成。 null张某和赵某提出的购买条件低于乙企业,甲企业拒绝购买刘某的股份,刘某遂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 关某坚决反对刘某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关某要求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公司拒绝购买,关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法院判决关某败诉。张某决定出国定居,在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乙企业。 null 公司后来经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降低至8万元,并且办理了变更登记。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关某、赵某和甲企业均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 根据《公司法》,回答下列问题: (1)刘某是否有权转让自己的股份?为什么? (2)张某和赵某如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各购买刘某多少股份? (3)法院判决关某败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张某是否有权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乙企业?为什么? (5)宏图有限责任公司能否继续存在?为什么? null 3.甲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独资设立的子公司,2000年,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投资创办了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的总经理王某兼任丙公司的董事长及总经理。请根据这些情况和下列各题中的条件回答问题: (1)如果乙公司对外负债100余万元无力偿还,而该债务是在甲公司决策、指示下以乙公司的名义进行贸易造成的,甲公司对此债务的责任应如何判定?( ) null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甲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D.甲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 null(2)如果甲公司董事长万某以王某不董经营为由,欲解除王某所担任的丙公司董事长职务,而丙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均表示反对。万某遂派甲公司人员到丙公司宣布停止王某的职务,封存丙公司的全部会计账目及文档。对这些行为应如何认定?( ) nullA.均系股东行使权利的正常行为 B.均属违反公司法的行为 C.宣布停止王某职务属正常行为,封存公司会计账目及文档属违法行为 D.宣布停止王某职务属违法行为,封存公司会计账目及文档属正常行为null(3)如果王某代表丙公司作出一项投资决策,结果导致丙公司损失50余万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 A.由甲公司承担70%,乙公司承担30% B.由甲公司全部承担 C.由王某个人承担 D.由丙公司承担 null4.利华食品有限公司由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公司登记机关于2008年1月10日签发公司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四个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必须缴付出资的数额是? (2)如果甲用专利技术出资,专利技术最多可以作价多少? null(3)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甲为执行董事,丁为监事.如果甲的出资为5万元,丁的出资为4万元,丙和乙的出资各为0.5万元,以下哪些人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A甲 B丁 C乙和丙 D乙或丙null5、下列有关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B.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监事 C.公司经理可以兼任公司监事 D.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兼任公司监事null6、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红黄兰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如果股东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不令其满意,可以抽回其出资或将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公司成立后,经营业绩一直不理想,因此乙在没有通知甲、丙的情况下准备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丁,甲认为不能转让,但乙坚持认为其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是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权利。null鉴于甲提出异议,乙为了避免大家关系紧张,又提出抽回出资的要求,丙认为这一要求是受公司章程保护的,应予支持。甲认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不好,使公司的经营很被动,马上修改了公司章程。 问:1甲认为乙未通知其他股东便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的行为是无效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丙认为乙抽回出资的行为受公司章程的保护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甲迅速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是否合适?为什么?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指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 、股东人数的广泛性; 2 、股东出资的股份性; 3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4 、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 5 、公司经营状况的公开性; 6 、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 — 200 位发起人,其中须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注释 ——发起人 :为设立公司而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筹办事务并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的人. 注: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2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发起设立:公司发起人把拟设公司的全部股份一次性全部认购,并不向社会募集任何数量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即: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缴纳方式 一次缴纳: 分期缴纳: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限制: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null(2)募集方式设立的 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部分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的设立方式。  即: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null(3)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 、有公司住所。 (二)设立程序 (二)设立程序 (1)发起设立: 签订发起人协议 --公司名称核准--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发起人认购股份--缴清首期股款并验资--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向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公告成立. (2 )募集设立 (2 )募集设立 签订发起人协议 ——公司名称核准——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发起人认购股份——制作招股 说明书 房屋状态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焊机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GGD说明书下载 ——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呈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告和招募股份(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召开创立大会——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 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告成立。 说明 ——创立大会 说明 ——创立大会 召开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和认股人组成) 职权(91条) ——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通过公司章程;  选举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三)发起人的责任 (95条)(三)发起人的责任 (95条)1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 、召开 (101条)  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召集和主持 (102条)2 、召集和主持 (102条)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 、通知及提案 (103条)3 、通知及提案 (103条) 通知内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通知范围:各股东  通知时间:会议召开 20 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30 日前公告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null临时提案的提交程序:单独或者合计持股 3% 以上的股东,召开 10 日前提出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null4 、表决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1 )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 )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注释 ——特别决议事项的内容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null 3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二)董事会 (二)董事会 1 、会议召开 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 2 次;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临时会议: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提议召开。 召集、主持: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举行会议的限制: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null2 、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 、出席 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null4 、董事的责任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三)监事会 (三)监事会 1 、成员 成员不得少于3人; 应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 、会 议及表决 2 、会 议及表决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null新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共有9名董事,其中3名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2006年1月5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讨论召开股东临时会议的有董事长甲及乙、丙、丁、戍4位董事,公司全体9名董事中有4人未出席。这次会议由甲主持,在这次会议上,乙、丙、丁3位董事同意召开股东临时会。null而董事戍认为,此次董事会召开之前应当征求他关于是否召集临时董事会的意见,然而事实上没有事前征求他的意见便召开了这次会议,于是,他在董事会表决之前中途退席。新元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5日通知了公司各位股东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公司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上所列议案是讨论处分公司闲置财产偿还债务。null在公司2006年3月1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上,亲自出席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共86人,持有股数12万股,占公司全部股份20万股的60%。该次临时股东会议,经出席股东30人(持有股数6.5万股)同意, null 作出三项决定:(1)公司对外所欠债务原则上予以承认;(2)决定将公司对外的债券转为注册资本;(3)处分公司部分财产偿还公司债务。对于此次公司临时股东会议,董氏戍持有异议,认为决议违法而无效,诉请法院请求请求撤销。其理由是:(1)公司董事会议召开股东临时会议时,他未在场,致使 该董事会议不足法定人数,因而董事会关于召开股东临时会议之决议违法。(2)2006年3月1日召开的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其决议处分财产偿还债务与议程不符;(3)临时股东会上的提请承认事项事先未经董事会议决议通过。 问题:根据以上情况,分析临时董事会议决议、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四、上市公司 四、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特征: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 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是股票获准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扩展 ——公司上市的目的和作用 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商誉-----信息公开制度 增强公司融资功能-----股份公司融资功能主要表现 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公司盈余分配的收益,股票交易增值收益 规范公司行为,提高管理水平-----比普通公司受更多的规范和约束;接受证券市场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的行政管理和市场管理;受社会公众和广大投资者的监督和约束。 (二)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二)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证券法》第50条的规定: (三)上市条件的特别规定 1 、股东大会表决权的特别规定 事项——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表决权——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null2.董事会的特殊规定 (1)董事作为关联方行为的禁止:法条第125条 (2)董事会关联事项的表决程序: 董事与会议决议事项所涉企业有关联关系,不得自行或代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组织机构组成的特别规定 3 、组织机构组成的特别规定 1 )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 )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和股票的概念和种类 (一)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股份是股份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也是划分股东权利义务的基本构成单位。 (二)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有了股票,股份证券化之后,股份的流通成为可能。 (三)股份的分类(三)股份的分类1、普通股和特别股——依股东的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权益的大小为标准 特别股:有某种特别权利或者某种特别义务的股份,包括优先股和后配股两类。优先股在享有权利方面较普通股优先,后配股则逊于普通股。 主要有以下类型:分配公司盈余的特别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特别股;行使表决权的特别股;可赎回的特别股;发起人股。null扩展 ——发起人股 公司将其作为对公司设立中提供服务的对价而发行给创办人的一种特别股,通常被称为发起人股或经理人股。在分配股利方面,与后配股享有权利是一样的,但对于剩余利润,往往可以享受其全部或较大部分。但往往有较多表决权。我国设有发起人股,“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但对其权利义务没有特别规定 。 null(2)记名股和无记名股——依是否在股票票面和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为标准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记载其姓名或名称。 (3)额面股和无额面股——依股票是否载有一定金额为标准 (4)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外资股——依投资主体为标准 二、股份发行二、股份发行 (一)概念 指股份有限公司为募集资本而发售股份的法律行为。 (二)发行原则 实行公平、公正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三)发行价格 我国:平价发行、溢价发行。 平价发行也称为等额发行或面额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票面金额作为发行价格。 溢价发行是指发行人按高于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 三、股份转让三、股份转让 (一)自由转让原则——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二)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 1)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null 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其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大会决议,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大会决议,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三)转让的方式 记名股票: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记名股票:交付转让。 第六章 董监高的任职、义务与责任第六章 董监高的任职、义务与责任一、任职资格 1、消极资格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积极资格2、积极资格各国公司法都不直接规定积极任职资格。 3、违反消极任职资格的后果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1、董事、高管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2、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效力2、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效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特别忠实义务的内容 (1)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116条 (2)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117条 (3)董事会秘书的披露义务 三、董监高的赔偿责任三、董监高的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为公司利益的诉讼 1、用尽内部救济 (1)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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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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