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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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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226号 《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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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226号 《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建设、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 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建筑物的隔热保温性能、空调制 冷制热系统效率及照明设备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管理,在保证建筑 物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能耗。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 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经济、科技、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 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 宣传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期保健知识宣传1冬季预防流感知识宣传手足口病防知识宣传森林防火宣传内容 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从试制、生产、实用、推广等环节加强建筑节能的推 进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政策保障。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节能规划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对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提出工作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编制更低能耗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相应的施工规程、 验评规范及评估体系。 本市实施建筑施工图节能设计篇(章)评估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建筑物能效认定和标 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鼓励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科技经费时,应当增加建筑节能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及推广应用方面的投 入比例。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建筑节能产品和施工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定期发布鼓励 在本市推广应用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施工工艺目录。 第十条新建建筑物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及省、市建筑节能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鼓励新建建筑物利用可再生能源。 第十一条鼓励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既有建筑物节能改造的重点是高能耗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物改造应当尽可能利用可再生能源。 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应突出屋面和门窗的节能改造。在居住建筑平 改坡改造中,可结合太阳能热水器的应用。 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物涉及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标准和要 求进行。 第十二条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在规划布局(建筑高度、间距、自然通风组织)和建筑物平面布置、朝向、体型、体量等方 面应当综合考虑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三条新建建筑物的业主应当在立项前自行组织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项目申请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或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进行建筑 节能专题审查。凡立项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无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内容的,不予立项。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 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照 明设备等产品。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 照明设备等产品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所购产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节能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第十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建筑节能 标准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对不符合建筑节能 标准的,图审结论应定为不合格。 墙体、屋面、门窗等建筑物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节能设计篇(章)时,可以委托专 业机构对施工图节能设计篇(章)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报告作出相应的图 审结论。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时,应当查验施工图审查报告。对建筑节能内容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 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 能施工规程组织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的验收,并 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 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 文件及建筑节能施工规程进行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 位整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同 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监理人员应当查验进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并按规定见证取样和验收。未经监理人员验收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 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人员应当对其进行专项验收。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 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责令整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以及重要部位 的专项检查,重点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和空调暖通系统在主体完工、竣工验 收两个阶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专项监督意见。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实 施内容。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建筑节能相关规定,或者建筑节能专项 验收没有通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施工和监理行为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应当提供房屋的门、窗及墙体保温的主要材料样品,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应当明示所 售房屋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性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 用和相应的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节能建筑进行宣传和销售的,应当委托专业的建筑节 能测评机构进行建筑效能认定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建筑物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在进行建筑物的装修和使用时,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节能围护体系,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居住小区内公共建筑节能设施及设备的围护、 保养、维修和运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实行节能建筑示范工程(小区)评选制度。鼓励创建节能建筑示范工程(小区),对达到节能建筑示范标准的建筑工程,授予“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小区)”标识。 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节能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有关 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以及相关建筑节能规范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竣 工验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 年11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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