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
票据结算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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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第****号
1 目的
为规范票据结算行为,防范票据风险,保证企业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票据法》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公司。
3 定义
3.1 本制度所称票据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3.2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制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汇票适用于异地结算。
3.3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4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一般适用于同城结算。
4 银行汇票结算程序
4.1 银行汇票的接收
4.1.1 销售部业务员收取客户交付的纸质银行汇票交与财务部销售收款人员。
4.1.2 财务部销售收款人员按照票据特征鉴别其真实性,并认真审核票据要素是否填写完整无误,如有问题则退回票据,审核无误后登记台帐交财务部票据管理人员。
4.1.3 银行出纳及时办理银行汇票入账手续。
4.2 银行汇票的签发
4.2.1 银行出纳根据审核无误的银行付款凭证填制银行汇票委托书。
4.2.2 财务总监复核,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4.2.3 银行出纳交银行办理汇票。
4.2.4 银行出纳将办好的汇票交银行汇票保管员,银行结算回单及时粘贴凭证后面。
4.2.5 汇票保管员通知公司内部用款单位经办人员签字领取,汇票保管员不得将汇票直接交收款单位。
5 商业汇票结算程序
5.1 商业汇票的接收
5.1.1 销售部业务员收取客户交付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交与财务部财务部销售收款人员。
5.1.2 财务部销售收款人员认真审核商业汇票是否真实完整,填写是否正确,背书是否连续,字迹印章是否清晰,审核无误签字接收登记台帐。每日按时交财务部票据管理人员。
5.1.5 我公司一般不接收商业承兑汇票。
5.2 商业汇票的签发
5.2.1 财务部根据每月的资金预算签发承兑汇票。
5.2.2 通知公司内部用款单位经办人员及收款单位签字领取。
5.3 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
5.3.1 会计人员根据付款安排填制转账凭证,财务总监审核盖章。
5.3.2 票据保管员依据转账凭证上的票据号码办理付款,填写被背书人及背书转让日期。
5.3.3 财务总监审核无误后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5.3.4 收款单位收取商业银行汇票时必须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收款单位经办人及公司用款单位经办人在收据上签字。
6 转账支票的结算程序
6.1 转账支票收款
6.1.1 同城收款的,一般不接收转账支票,由购货单位到银行办理款项结算后,交付银行进账回单。
6.1.2 销售部业务员收到进账单后及时交财务部销售收款人员。
6.1.3 财务部销售收款人员根据进账单收款帐号及时查询款项是否入账。
6.1.4 款项入账后,信息反馈给销售部门发货。
6.2 转账支票的签发
6.2.1 转账支票只能对同城单位签发,必须严格审查,经内部用款单位负责人、财务总监签字后方可办理付款。
6.2.2 银行出纳根据审核无误的银行付款凭证填制转账支票。
6.2.3 财务总监审核无误后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6.2.4 由银行出纳交银行办理转账手续。禁止将支票直接交收款单位。
6.2.5 收款单位或内部部门经办人领取进账单时需在登记簿上签字。
7 现金支票的签发程序
7.1 现金出纳根据审核无误的现金付款凭证填制现金支票。
7.2 财务总监审核后在支票上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7.3 现金出纳到银行支取现金必须由行政部安排专门人员陪同。
8 票据的交接与保管
8.1 票据的交接传递
销售部业务员与财务部销售收款人员、财务部销售收款人员与财务部票据管理人员交接传递银行汇票、银行进帐单据、商业汇票等客户交款票据时必须有交接纪录登记。
8.2 票据的保管
8.2.1 票据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保险柜存放。
商业汇票由票据管理员保管存放在保险柜内;当日收到来不及到银行解付的银行汇票、当日签发而未被领取的银行汇票由票据保管员暂时保管存放在保险柜内;现金支票由现金出纳保管;转账支票由专人纳保管。
8.2.2 票据管理实行帐票分离,管票的不管帐,管帐的不管票。
8.2.3 商业汇票收支由票据管理人员建立台账,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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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票日期、出票人、收款人、出票日、到期日、出票行、票面金额、最后一手背书人、转让日期、被背书人等内容并每日盘点,月末编制应收票据余额明细表报财务总监一份,做到帐票相符,财务总监要不定期抽查。
8.2.4 现金支票与转账支票分别由保管人员建立购买与使用台账,记录支票使用情况。
8.2.5 如发生票据丢失,要按照票据法规定立即办理票据挂失止付手续,并向财务总监和公司总经理报告。
8.2.6 承兑汇票到期前15日由票据保管员交银行出纳办理银行托收手续,在与银行人员交接时要有交接清单,双方签字;对于托收票据也要建立台账记录托收日期、收款日期。每月月末编制托收票据明细表报报财务总监一份,对未能按期收回票据要注明原因,及时解决。
9 票据管理责任
9.1 由于票据审查不严到期不能解付的,责令直接责任人追回款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处有关责任人、主管领导200-1000元的罚款。
9.2 由于工作疏忽造成票据丢失、毁损的,除采取应急措施外,处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200-500元的罚款。
9.3 在票据管理上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处1000-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执行日期
文件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