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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法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法 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法 篇一: 合同法司法解释4(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法解释四 (非正式稿) 为了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 法律适用 第一条 融资租赁合同包括直接租赁、回租赁、转租赁合同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租赁方式。 回租赁合同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出卖人与承租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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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 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免费下载租赁合同范本下载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下载办公室租赁合同免费下载免费房屋租赁合同下载 合同法 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法 篇一: 合同法司法解释4(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法解释四 (非正式稿) 为了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 法律适用 第一条 融资租赁合同包括直接租赁、回租赁、转租赁合同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租赁方式。 回租赁合同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出卖人与承租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合同。 转租赁合同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租赁的融资租赁合同。在转租赁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第二条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实际使用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 转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第一出租人仅以转租人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第三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租赁物的使用地点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有多个被告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第四条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涉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适用承租人所在地的法律。 第五条 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期限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五条的规定,自承租人欠付租金应付日的次日起计算。 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不超过四年的,出租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期限自承租人欠付的最后一期租金到期日的次日起计算。 二、 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除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外,出租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范围,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或其相关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 法律适用 第一条 融资租赁合同包括直接租赁、回租赁、转租赁合同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租赁方式。 回租赁合同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出卖人与承租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合同。 转租赁合同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租赁的融资租赁合同。在转租赁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 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第二条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实际使用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 转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第一出租人仅以转租人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第三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租赁物的使用地点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有多个被告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第四条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涉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适用承租人所在地的法律。 第五条 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期限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五条的规定,自承租人欠付租金应付日的次日起计算。 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不超过四年的,出租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期限自承租人欠付的最后一期租金到期日的次日起计算。 二、 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除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外,出租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范围,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或其相关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第五条 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第五条 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发〔1996〕19号)同时废止。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篇三: 0、合同法(节录):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二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百四十三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四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第二百五十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篇四: 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免费下载 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号: ,, 承租方(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号: ,,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资共同遵 守: 第一条 合同依据和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租赁委托书的要求,买进,,,,(以下简称租赁物件)出租给 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表第项,该附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在租赁期内,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 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 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在租赁期满后,甲方可同意乙方续租或按附表第 项所列名义货价将租 赁物件售与乙方。名义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名义货价交清后,该租赁物 件的所有权随时转归乙方。 第三条 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租金以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为基础计算。租赁物件的总成本包括租赁物件的 价款、国内运费、保险费和融资利息(融资利息从甲方支付或甲方实际负担之日起计 算)及银行费用等。总成本是甲方用人民币分别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费用的 合计额。 第四条 租金的变更和罚款利息 ,(在租赁期内,由于国内价格变动 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用书面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承 认这种变 更。 ,(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与其概算租金不符时,甲方在租赁物件全部交货后,用 书面通知乙方实际租金的金额,并以此金额为准对概算租金作出相应的变更,乙方 承认这种变更。 ,(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将按照延付时间计算,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的万 分之五的利息。 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交货和验收 ,(租赁物件乙方指定交货地点,由甲方向乙方交货。因政府法律、不可抗力和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 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物件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租赁物件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同时 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如果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状 态 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 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天内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卖方签订的购 货协议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六条 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租赁物件的质量保证条件同甲方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中的质量保证条件 相符。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卖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购货协议规 定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 ,(在租赁期内,因乙方责任事故致使租赁物件遭受损失时,乙方应对此承担 全部赔偿责任。 ,(如发生以上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 第七条 租赁物件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租赁物件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 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乙方对 此承担全部责任。 ,(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 负担。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损坏和毁灭 ,(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件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 的风险。 ,(在租赁物件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当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附表规定 的预定损失金额,赔偿甲方。 第九条 租赁物件的保险 ,(租赁物件自运抵乙方安装或使用地点之日起由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 投保财产险(保险期至本合同终结时为止),以应付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租赁物件的毁损风险。 ,(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中国人民保险总公 司在当地的分公司,并向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 总公司索赔。 本条各项保险费均计入总租金内用人民币支付,由乙方负担。 根据第八条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可在保险赔偿金内减免抵偿。 第十条 租赁保证金 ,(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附表第 项规定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 违反合同时的处理 ,(除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将按我国《合同 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及《担保法》的 规定承付乙方所欠租金。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法规的有关条款来解决。如不能解决时,提请徐州鼓楼区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 ,(租赁合同附表(略); ,(租赁委托书及附表(略); ,(租赁设备确认书(略); ,(乙方租金偿还担保与还款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书(略)。 第十五条 其它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合同副本除乙方经济担保人必须持一份外,其它需要份数由双方商定。 ,(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除第四条外)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修改、变更部分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 部分。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 有合同的效力。 甲方:担保法》的 规定承付乙方所欠租金。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法规的有关条款来解决。如不能解决时,提请徐州鼓楼区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 ,(租赁合同附表(略); ,(租赁委托书及附表(略); ,(租赁设备确认书(略); ,(乙方租金偿还担保与还款计划书(略)。 第十五条 其它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合同副本除乙方经济担保人必须持一份外,其它需要份数由双方商定。 ,(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除第四条外)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修改、变更部分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 部分。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具 有合同的效力。 甲方》第14章所指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船舶(包括船壳、机器、设备、仪器和属具,以下统称“租赁船舶”)的完全自主选定,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船舶并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承租使用租赁船舶并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二条 租赁船舶 2.1 本合同所称租赁船舶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完全自主选定,‎‎ 与出卖人在 年月日签署的《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同》(合同编号: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第三条 租赁船舶的购买、交付与登记 3.1 承租人以使用租赁船舶为目的, 向出租人以光船租赁的方式承租租赁船舶;出租人仅根据承租人的上述目的,依据承租人对租赁船舶及出卖人的选择,于 年 月 日与出卖人签订《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同》,向其购买租赁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提供出租人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担保函,并承诺按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3.2 租赁船舶的购买价款为《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船舶购买价款,即总金额 元整人民币(小写: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同》,向其购买租赁‎‎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提供出租人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担保函,并承诺按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3.2 租赁船舶的购买价款为《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船舶购买价款,即总金额 元整人民币(小写》/《船舶买卖合同》约定的船舶购买价款,出租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利率及租金支付方式相应调整租金。 3.3 双方确认,出租人除向出卖人支付船舶购买价款及出租人因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自行缴纳的税款外,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其他税款、费用全部由承租人承担,包括出租人购买租赁船舶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出租人的船舶国籍登记、所有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以及其他与船舶购买、光船租赁相关的一切费用、税收(包括此后国家新开征的税种)。 3.4本合同项下租赁船舶由承租人代表出租人从出卖人处接受交付。承租人代表出租人接受租赁船舶后,即视为出租人已按本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付了合格的租赁船舶。 承租人在书面告知出租人后,可以直接向出卖人指定交船港、交船时间。承租人应做好接受船舶的一切准备工作。 承租人在接受租赁船舶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出具《租赁船舶接受书》(格式详见附件三)。即使承租人怠于出具《租赁船舶接受书》,亦应视为出租人已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租赁船舶交付义务,承租人亦不能以此为由主张承租人未能适当履行租赁船舶交付义务。 3.5 出租人在承租人代表其从出卖人处接受租赁船舶时起对租赁船舶享有所有权。承租人在接受租赁船舶后,应当在 3 日内会同出租人并协助办理租赁船舶的所有权登记、国籍变更登记(如有)及光船租赁登记手续,船舶所有权人登记为出租人。双方对办理所有权登记及光船租赁登记负有即时提供任何所需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合同、交付证明、购船发票等文件资料)的义务;承租人并应负担船舶所有权登记、国籍变更登记及光船租赁登记的所有登记税款、费用。如因承租人原因影响船舶所有权登记、国籍变更登记及光船租赁登记的,视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选择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如承租人迟延交纳登记税款、费用而出租人代其交纳的,出租人有权在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或其他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同时继续享有向承租人追索欠付租金或其他款项的权利。在出租人办理完毕船舶所有权登记和光船租赁登记手续前,尽管承租人实际占有租赁船舶,但不得将租赁船舶投入运营使用。 3.6承租人在接收租赁船舶时,应当代表出租人要求出卖人提交并接受出卖人提 交的与租赁船舶相关的下列文件,并视为出租人已履行其所应承担的提供租赁船舶相关文件的义务。承租人在此确认,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以及因此引起的租赁船舶品质与交付问题均与出租人无关,承租人完全独立承担审核、判断及接受租赁船舶相关文件的责任。 (1)《交接船协定书》及倾斜试验报告一式三份 (2)中国船级社(CCS)颁发的证书及有关证书或临时证书正副本各一份 (3)出卖人质量检验部门的质量证书一式四份。系泊试验、清水试验和挖泥试验报告一式三份。 (4)主要原材料(钢材、管材、防火材料、油漆等)材质证书一式三份。 (5)设备随机技术资料、合格证、 说明书 房屋状态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焊机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GGD说明书下载 及必要的船舶产品证书一式三份。 (6)工具、属具清单、备品、配件清单一式三份。 (7)造船厂的《建造证书》一式三份。 (8)交接船后三个月提交竣工图一式三套,电子版一套。 (9)其他相关文件。 3.7无论出租人是否对出卖人提供的任何有关租赁船舶的各种证书、技术资料、图纸、清单、报告以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签收或签署,均不表示出租人对《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同》项下的租赁船舶质量、权属的认可,出租人对租赁船舶可能存在的质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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