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人员
管理规定
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严格贯彻落实《护士条例》,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执业行为,充实临床一线护理人员,调动临床护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临床一线护士数量占护士总数的95%以上,根据我院护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以下护理人员管理规定。
1、凡取得卫生部《护士执业证书》并按要求注册,从事护理岗位工作的护士,按照《护士条例》要求,享受国家有关福利待遇;享受工资提高10%、护理津贴、护士鞋、医院护士节等所给予的待遇。
2、护理岗位是指按照河南省卫生厅豫卫医【2009】26号文件“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护理岗位设置及人员配置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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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通知”中设置的护理岗位。
3、在护理岗位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理工作岗位,仍在医院从事其它工作的,可以享受护士工龄津贴。(劳人新【1985】41号文)。
4、凡是护士本人要求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包括本人要求,经领导同意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即使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也一律从调岗的下个月起停发护士工龄津贴。
5、已调离护理工作岗位,重新申请到护理工作岗位的,必须先按《护士条例》要求进行护士执业注册,并参加护理部组织的各种学习、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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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活动,按要求完成每年度25个学分的继续教育。
6、已调离护理工作岗位,重新申请到护理岗位工作的,原则上35岁以下必须回到临床一线岗位工作;36岁以上根据护理工作需要安排到相应的护理岗位。
7、凡已调离护理岗位,不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经院领导同意后可以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护士执业注册,但不享受护士待遇。
8、在护士职称晋升方面,遵循临床一线护士优先的原则。
9、随着医疗机构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需设置护理岗位的科室提出申请,由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消毒供应中心
2015年4月20日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