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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基金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doc社区基金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doc 社区基金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社区基金会是基层社区治理创新的重要制度设计,作为基金会的一种特殊形式,基金会法律制度同样对其适用。而限于当前立法实际情况,信息披露制度存在偏向行政管控忽视制度理念,披露评价标准不明确,法律责任设置不合理等问题。为完善我国社区基金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应当在披露信息质量评价机制,税收激励机制及问责机制等方面做出实质性改进。 关键词:社区基金会;信息披露;社会监督 《深圳市社区基金会培育发展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将社区基金会界定为...

社区基金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doc
社区基金会信息披露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研究.doc 社区基金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社区基金会是基层社区治理创新的重要制度设计,作为基金会的一种特殊形式,基金会法律制度同样对其适用。而限于当前立法实际情况,信息披露制度存在偏向行政管控忽视制度理念,披露评价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不明确,法律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设置不合理等问题。为完善我国社区基金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应当在披露信息质量评价机制,税收激励机制及问责机制等方面做出实质性改进。 关键词:社区基金会;信息披露;社会监督 《深圳市社区基金会培育发展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将社区基金会界定为按照《基金会管理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的规定依法登记,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为本社区公益慈善事业提供资金资助或从事本社区慈善公益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属于非公募基金会。社区基金会并非我国首创,早在1915年,世界上第一个社区基金会克利夫兰基金会(Cleveland Foundation)就在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成立。该基金由克利夫兰信托公司总裁佛雷德里克?高夫(Frederick Goff)发起,旨在集中资金,用以提高克利夫兰市居民的身心健康。有数据统计,“截至2010 年,美国总共有超过734家社区基金会,总支出达到了42亿美元。”同时,各个社区基金会规模差距较大,“几家有名的、历史悠久、资产雄厚的社区基金会,如纽约社区信托基金(New York Community Trust)、克利夫兰社区基金会(Cleveland Foundation)、芝加哥社区基金会、波士顿社 1 区基金会、印第安纳的利里社区基金会(Lilly Endowment in Endiana)、密执安的默特社区基金会(Charles Stewart Mott Foundation)、加上70年代成立的旧金山、80年代成立的马林(Marin Community Foundation)等社区基金会占有了全国资产的50%。”社区基金会对当地的经济、社会乃至文化的影响是全方位的,能够延伸至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无法触及的角落。我国社区基金会起步较晚,真正意义上的社区基金会是在近十年内才出现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央提出社会治理创新,鼓励各方参与社会管理方式改革,社区基金会模式开始为各方所重视。以上海为例,2011-2014年,在上海市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社区基金会类型的公益组织总共才两家,而2015年申请设立的社区基金会竟有七家之多,还不包括正在筹备建立的。可以预见,借助相关政策的支持,社区基金会将在以后的若干年获得较大的发展。 一般来说,基金会具有的公益慈善职能使得基金会具有极强的道德性特征,此种特质也导致社会公众对基金会资金丑闻“零容忍”。基金会尤其是影响较大的公募基金会一旦发生丑闻,都会对基金本身乃至整个公益慈善事业造成重大打击。近年来爆出的基金会丑闻事件,例如“郭美美事件”、“宋庆龄基金会事件”、“嫣然天使基金风波”等,都不断证明公信力是基金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负面新闻会动摇社会公众对于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信任。监管机制不完善是基金会负面事件屡屡发生的根本原因,而“阳光是最好的杀菌剂”,社区基金会作为特殊的基金会类型,其监管制度与基金会高度重合,构建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对社区基金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一、社区基金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涉及基金会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其中,较早的是《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从法律层级上说,《基金会管理条例》层级最高,起着总领作用。《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基金会应按照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接受检查。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民政部于2005年发布的《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对基金会信息披露要求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基金会披露的信息应当包括三个部分:年度工作报告、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和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上述规定的信息披露存在诸多缺陷。首先是法律功能单一,主要为行政机关行政监管而服务而忽视了信息披露制度对基金会乃至整体慈善公益事业的促进作用。其次是规定笼统,条文对基金会信息披露的程度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而这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能否从已公布信息中审查基金会的运营状况和资金流向,决定基金会的公信力高低。最后,法律责任设置不合理。目前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责任形式单一。基金会作为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种社会力量,对基金会及相关人员违法的惩戒可更多考虑其他形式,如公开道歉、强制义工服务、任职资格审查等。 为规范基金会信息披露,整顿基金会丑闻事件,民政部分别于2011年和2012年制定《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 3 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这两部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基金会信息披露的规则、内容、时限、对象以及捐赠人查询权都作了具体规定,相较于之前的两部文件,其无论是在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上都有了极大的提升。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新规定仍存在不足,例如在问责机制方面并未有所改观。《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本身属于指引性规定,无强制性。《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也未设置相关惩戒制度,威慑力和社会影响力较为有限。同时《指引》规定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7个工作日内披露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24小时内披露信息,此规定对于目前规模有限的社区基金会来说,会显著增加工作量及运营成本。 二、完善社区基金会信息披露制度及社会监督若干建议 (一)完善基金会信息披露水平评价机制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要求信息公布义务人报告信息公布情况,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并建立诚信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信息公布义务人出现不履行公布义务情况或公布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则将信息披露作为工作评价和表彰奖励的重要指标。而对信息披露水平的具体评价工作,则未有制度化的规定。同时近年来基金会尤其是社区基金会大量设立,以深圳为例,甚至提出未来的发展方向是每个社区都有一个基金会,政府部门承担大量审查工作,无法达到理想的监管效果。基金会工作报告涉及诸多财务会计审计方面的问题,专业性较强,仅仅依靠政府监管无法达到专业性、效率性要求,而基金会组织的自我监管公正性有限。为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有必要引入合格第三 4 方评估机构,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基金会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专业化、程序化的评估操作,并将评估结果向有关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布,接受政府及公众监督。 (二)信息披露与税收调整 税收是资源配置的重要杠杆,税收政策发挥着重要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以美国为例,在1969年税法改革的推动下,1970-1972年间,美国社区基金会的资产增加了30%,而1973年则增长了10%。这些增长主要来自于私人基金会的捐赠,或来自于因私人基金会解散而引起的资产转移。实践证明,相比传统的行政管控型监管,以税收为核心建立的激励机制对基金会的监管作用更为直接和有效。基金会的税收激励机制包括针对捐赠者的税收优惠和针对基金会本身的税收优惠两个方面。单纯的行政规制不一定能获得更好的效果,相较之下标准更为明确的税收激励政策就是很好的选择。例如,《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年检结果同税收优惠例如税前扣除资格相挂钩,以激励基金会争取税收优惠资格。遵循此思路,对于基金会信息披露工作,可以将其与税收激励机制相结合,对于合法、规范、有效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并在评估中获得较高分数的机构,依法给予税收激励。同时对于不按照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工作的基金会施以惩罚性税收。 (三)强化问责机制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公布虚假信息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此规定设置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有学者认为,问责的关键首先是确定基金会的角色,一定要在立法上通过具体的技术性 5 规范确定基金会的道德色彩和组织色彩,两者不能混淆;其次应当在日常性的监督管理中就融入社会性监督,让捐赠人和社会公众介入公益性支出的具体流向,并且在基金会的日常管理中搭建起基金会与捐赠人和其他公众的说明回应机制,这样才可以打破信息壁垒、减少交易成本,确保基金会和公众之间的互信能够随时具备或修缮。因此,不应让行政管理成为问责机制的唯一途径。在法律责任的设置方面,除遵循一般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三分设定之外,亦可根据基金会的社会性、公益性特点设置特殊的责任形式,例如公开道歉、引咎辞职等。 参考文献: [1]《深圳市社区基金会培育发展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 [2]本刊综合.美国:社区基金会的发源地.中国社会组织,2015(03) [3]资中筠.《财富的归宿――美国现代公益基金会述评》.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4]http//www.philanthropywiki.org.au/index.php/History_of_Commu nity_Foundations. [5]冯辉.我国基金会的法律监管机制研究.政治与法律,2013(10) [6]冯辉.从“基金会事件”看我国基金会法律监管机制重构.东方法学,2011(0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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