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影相关法律

电影相关法律

举报
开通vip

电影相关法律电影相关法律 《电影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本章共6条,主要规定了《电影管理条例》的立法宗旨、适应范围、从事电影活动的方针、方向、负责管理电影工作的行政部门及其职责、全国性电影社团的活动原则、国家对为电影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本章的内容对理解、执行条例起着总的指导作用,对本章规定的把握也正确理解后面各章规定的关键所在。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影行业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的立法宗旨,即...

电影相关法律
电影相关法律 《电影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本章共6条,主要规定了《电影管理条例》的立法宗旨、适应范围、从事电影活动的方针、方向、负责管理电影工作的行政部门及其职责、全国性电影社团的活动原则、国家对为电影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本章的内容对理解、执行条例起着总的指导作用,对本章规定的把握也正确理解后面各章规定的关键所在。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影行业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的立法宗旨,即立法目的和立法指导思想的规定。 一、如何理解条例的立法宗旨 1.制定电影管理条例的必要性决定了立法宗旨 1895年,法国人发明了电影,制作成世界上最早的一部电影。,896年中国第一次放映电影,1905年中国人拍成了自己的第一部电影,,舞台艺术纪录片《定军山》。世界电影已有了百年的历史,中国电影也走过了90年的光辉历程。90年共拍摄故事片约4500部,有近3000部是新中国成立后拍摄的,其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拍摄了2200多部。还制作了大量的科教、纪录和美术影片,留下了一大批脍炙人口、影响久远的优秀影片,形成了一支50万人的从业大军,观众达数百亿人次。但是,自八十年代末,中国的电影在发展中也遇到了不少困难,电影的放映场次、观众人次发行收入、放映收入四项指标连年下降,一些制片厂经营困难。从客观环境看,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电视迅速普及,新兴文化媒体日益增多,娱乐方式日趋多样,文化市场竞争激烈,电影受到强烈冲击。尤其是在从社会主义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过程中,电影受到了资金投入不够、经济实力不强,包袱沉重,运转机制不灵,市场运作经验不足等方面的困扰,再加上我们对电影市场的培育、管理也不到位,出现了粗制滥造的影片,走私、盗版、黄色、反动的电影录像带、光盘在一定地区、一定程度上泛滥,电影远不能满足群众的需要。如何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使电影再创辉煌,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一靠建立完善的电影体制,二靠立法,用法律手段保障电影事业的发展,正是由此,确定了电影管理条例的立法宗旨。 2.条例的性质也决定了其立法宗旨 《电影管理条例》是在我国制定电影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这个条例,主要依据的是宪法。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条例的立法宗旨也来自宪法这一规定的精神。 条例的性质是制定条例时争论较多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当时有三种看法: (1)条例应是发展性的,应当确定保证电影事业发展和繁荣; (2)条例应是管理性的,我国的电影问题主要是管理,整治电影市场的混乱、无序和非法行为泛滥问题; (3)条例应是发展与管理相结合性的。条例最终接受了第3种观点。主要是考虑到有利于解决电影所面临的困扰与问题。 条例发展与管理相结合的性质决定了条例的立法宗旨。其中,加强电影行业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是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提。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是加强电影行业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的必然结果。 二、条例的立法宗旨在条例中的具体体现 1.在加强电影行业管理方面体现为七个方面: (1)明确了负责电影管理工作的机关; (2)规定了设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制度、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制度; (3)规定了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制度; (4)规定了电影审查与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制度; (5)规定了电影涉外交流与电影片进出口程序; (6)规定了对非法电影活动的查处; (7)规定了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 2.在发展和繁荣电影方面体现为七个方面: (1)规定电影制片、发行、放映须有具备资格的单位进行,为制片、发行,放映一体化、院线制的改革创造了条件; (2)规定了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在电影活动中的权利,使电影活动主体自主参与市场活动有了法律依据; (3)鼓励非电影制片单位与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 (4)规定了电影著作权的有关问题; (5)规定了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以保护民族电影,保证中国特色电影占主导地位; (6)规定了国家对为发展电影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7)规定了发展电影事业的其它保障制度。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它包括条例在时间、空间的效力和条例所 [ 调整的法律关系。 一、条例的时间和空间效力 《电影管理条例》的时间效力,是指这部行政法规的生效时间。根据条例第64条的规定,本条例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从1996年7月1日起,从事条例所规定的各项活动都必须依据《电影管理条例》执行。条例的空间效力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电影活动,本条例都有约束力。 二、条例调整的电影法律关系 电影的法律关系,在《电影管理条例》的规范下,主要为电影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民法规范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所有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民法规定的人身权关系。 在电影活动中,大量的经常发生的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相对要少一些。条例之所以较多地规范电影行政管理关系,而没有更多的规范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因为行政机关的权限须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行使法律没有允许的权利;而民事行为由平等主体依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主体可以进行法律不禁止的行为。 1.电影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主要包括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电影制片单位、发行单位、放映单位、进出口单位和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等活动的自然人。 2.电影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为电影活动,即电影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制片指通过电影技术将影像固定于可供连续放映的胶片上的活动,电影可由一家电影制片单位摄制,也可由几个制片单位联合摄制,还可由我国电影制片单位与境外制片单位合作摄制。制片除现场拍摄、后期制作外,必须通过审查才能算完成整个活动,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都不难理解,但自从新技术革命出现后,不仅制片中出现了电影片的复制问题,而且给发行放映也带来了新问题。传统的发行是电影拷贝的发行,而现在却有以录像带、光盘等其它媒体的发行、放映的情况更为复杂,电影面对公众已不仅仅是银幕上的画面,还包括电视台的播映、音像设备和由计算机媒体播放的电影、动感电影以至电子游戏等等。 这里的电影活动指与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有关的电影活动。条例只列举了五类电影片,而没有对电影下一个定义。在立法时,关于电影的定义有影像论和胶片论两种观点。影像论认为,电影是指通过放映机或电子设备还原,投放在银幕上的,表现一定内容的一系列关联活动的影像。但这一定义没能把电影同其他音像区别开来,因为电子设备也可将录像带还原,通过投影仪投放到银幕上。胶片论认为,电影是通过光、电技术,将一定内容的一系列关联活动固定在胶片上,并可通过放映机将这些活动的影像还原,投放到银幕上。而这一定义又过于传统,不能反映新技术给传统电影带来的变化,不能反映当今影、视、录一体化的要求。鉴于此,条例采取例举式规定了五类电影片有关的电影活动,从电影活动的角度界定条例的范围。 3.电影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电影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某种权能。它可以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有权自 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或者表现为负有义务的人必须按照有权人的要求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表现为负有义务的人必须抑制一定的行为。这些权利义务都体现在以后的各章之中,这里就不再详细叙述。 第三条 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电影活动的方向、方针的规定。 一、规定从事电影活动的"两为"方向的目的 像本条这样的规定,其它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立法中是不多见的,只有在宣传文化、新闻出版方面的立法中才会见到类似的规定。这是本条例的一个特点,它由条例的宣传文化方面法规的性质决定的。电影是思想宣传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四项任务的有力载体,有其明确的目标和方向。因此,电影立法应当满足电影活动的要求,符合思想宣传工作对电影的要求,遵循思想宣传工作的规律,遵循电影活动的客观规律,把电影活动的方向、方针用法律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基于这一原因,电影管理条例确定了从事电影活动的方向、方针。 二、如何理解"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1.为人民服务 电影活动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方向,要求电影必须贴近生活,走向大众、赢得大众。电影工作者要熟悉人民群众的生活,关心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了解群众的疾苦和痛痒,满腔热情地从人民群众创造历史、建设美好生活的实践中去发现美、捕捉美,通过艺术开掘,来展现生活的底蕴和创造的魅力,让人民群众的奋发精神和创造力量透过生动鲜明的艺术形象得到典型的对象化体现,引导和激励人们追求真善美。 要求电影适应人民大众和鉴赏情趣,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审美需要。及时捕捉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最新动态,以新的方式、手段拓宽制片手段和发行、放映渠道,使电影更及时、更广泛地与人民群众见面。 2.为社会主义服务 宪法规定国家发展包括电影在内的文化事业,应当为社会主义服务。所以为社会主义服务是历史赋予我国电影的重任。 电影为社会主义服务,就必须走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之中,准确描写、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风貌和时代精神,弘扬正气,鞭笞邪恶,要把党的崇高理想信念和优良作风、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美德展现给观众,把反映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和精神的艺术形象展现给观众,激发人们与祖国、与民族同呼吸、共命运的炽热感情,培养人们的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健康的审美情趣。 电影从业人员必须遵循社会主义原则,不得摄制、发行、放映有悖于社会主义原则要求的电影片,更不能摄制、发行、放映反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电影。对于这一点,条例是有明确规定的,例如条例第24条第一款的禁载规定。违反社会主义原则,不仅对社会主义建设不利,对电影及其从业经营人员也不利,轻则经济上受损,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电影要很好地发挥服务人民、鼓舞人民的作用,必须认真贯彻我们关于文艺工作的方针原则。如:坚持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支持社会效益第一,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等。电影管理条例规定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这主要是立法规律和立法技术的要求,它与这些方针原则是相一致的。 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确定了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律特征 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是条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要方面,作为行使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管理的相对一方主体--电影的制片者、进出口者、发行者、放映者的活动进行必要的组织、指挥、监督、协调等。电影的制片者、进出口者、发行者、放映者有服从国家电影行政部门实施电影行政管理的义务,而电影行政部门在其电影管理活动中也有遵守法规、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义务。电影制片者、进出口者、发行者、放映者和其他社会活动的主体有支持和监督电影行政部门遵守法规、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权利。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律特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1.以管理者身份同电影制片者、进口者、出口者、发行者、放映者发生的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以命令和服从的关系表现,如电影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命令发行、放映的单位停止放映或者删剪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发行、放映电影的单位必须服从停止放映或者删剪电影片的命令。 2.以指导者的身份同相对一方的电影制片者、进口者、出口者、发行者、放映者发生的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以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表现。电影行政部门对电影行政管理相对主体指导的情况很多,如计划指导、政策导向指导和技术方面的指导。 3.以服务者的身份同相对一方的电影制片者、进口者、出口者、发行者、放映者发生的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以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表现。如电影行政管理为电影活动主体提供国内外电影最新发展信息、组织中外电影交流等。 4.以授权者的身份同相对一方的电影制片者,进口者、出口者、发行者、放映者发生的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以授权者与被授权者的关系表现。如管理电影行政部门 向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申请单位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就分别授予了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电影片、电影发行单位发行经营电影片、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片的权利。 二、关于全国电影行政管理机关的规定 负责全国电影行政管理的机关为广播电影电视部,其专门负责电影行政管理的内设机构为电影事业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部主管电影工作的职责在本条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分则的规定可以归纳为十一项: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影业的法律、法规和在电影业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2.制定涉及电影活动的规章; 3.制定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结构规划; 4.审批电影制片单位; 5.审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 6.其电影审查机构对申请公映、进口、发行、出口的电影片进行审查; 7.批准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审批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等涉外电影交流活动; 8.审批跨省电影发行单位; 9.在特殊情况下作出已获公映的电影停止放映或者删剪的决定; 10.对非法电影涉外交流活动进行处罚; 11.对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指导。 三、关于地方电影行政管理机关的规定 1.负责地方电影行政管理的机关 条例规定,负责地方电影行政管理的机关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目前,各地的电影管理的机关不同,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广播电影电视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有的广播电视厅(局)与文化厅(局)各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某一部门的电影管理工作。县、市的情况也大体相同。 2.地方管理电影行政的机关在电影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责 本条第2款确定了地方电影行政管理机关在电影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责、权限,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负责电影管理工作应遵循的两条原则,一是要限于本行政区域以内,在本级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管辖权的区域范围以内;二是进行电影管理工作时要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这表明地方管理电影行政机关在电影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责、权限都是由本条例规定的。根据条例的规定,地方电影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四项: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影业的法律、法规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业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情况; (2)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电影制片单位之前审核设立申请; (3)审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其中发行单位只能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审批; (4)追究违反本条例的电影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活动原则的规定。明确规定这些社会团体可以在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一、全国性电影行业社会团体从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根据1989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从事有关活动,需要具备法定的条件并经法定程序批准。法定条件一般包括:有本社团的章程、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会员和负责人、有组织机构、有合法的经费来源和一定资金、具备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定程序包括: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对拟成立的社会团体进行资格审查并批准后,申请人到民政部申请登记,获准登记的全国性电影行业社会团体即可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这种活动受国家保护,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但是,全国性电影行业社会团体在活动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二、全国性电影行业社会团体的状况及活动的业务范围 全国性电影行业社会团体资格最老的要算中国电影家协会。该协会成立于1949年7月,当时的名称为中华电影艺术工作者协会,以后又几次更名,1979年的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改名为中国电影家协会。该协会以电影艺术家、电影技术家、电影事业家以及从事电影评论、研究、编辑、翻译、出版教学等各项电影专业工作人员为会员,并吸收会友。以后又成立了地方分会和专业学会。随着社会团体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各专业电影社会团体先后分立于中国电影家协会。以后,又成立了一些新的全国性电影行业社会团体。据有关资料,除中国电影家协会外,目前还有20多个全国性电影行业社会团体,主要有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中国电影表演艺术学会、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中国电影导演协会,等等。除此之外,还有各种基金会,如:中国电影基金会、夏衍电影文学基金会等。 三、全国性电影行业社会团体的活动原则 全国性电影行业社会团体都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与其他社会活动的主体进行交往,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但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作为全国性电影行业行政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对整个电影活动进行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目前,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对全国性电影行业社会团体的指导、管理原则是:"掌握情况、依法管理、提供服务,促进发展",指导、管理的内容是:审查电影行业社会团体成立的资格,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和有关法规。条例规定的全国性电影行业社会团体实行自律管理,一般体现在各电影行业社会团体的章程 之中,如某电影行业社会团体章程规定,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贯彻国家在电影本行业的方针、政策、法令,搞活本行业各企业,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为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此外,对违反协会规定经说服无效者,违犯国家政策法规受到严厉制裁者,均劝其退会,或经理事会讨论取消会籍。 第六条 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释义]本条是关于奖励的规定,明确国家奖励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奖励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电影管理条例》释义—第二章 第二章 电影制片 本章共16条,对电影制片单位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制片许可证和年检制度,电影制片单位的权利,义务和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等作出了规定。规定将电影制片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为电影制片单位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及合法权益,进行依法管 理,赋予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本章所称电影制片是指,电影创作和生产活动的总称。它融艺术创作,科学技术生产和管理为一体,影片创作是编导、导演、摄影、美工等创作部门和化妆、服装、道具、 制景、照明、剪接、录音、特技、洗印等生产、技术人员劳动的成果。 第七条 电影由电影制片单位摄制。 [释义]本条是对电影摄制主体的规定。 电影由电影制片单位摄制,这是电影制片单位的经营性质所决定的。 这里所称的电影制片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电影摄制主体资格,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电影摄制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的电影制片单位。取得电影摄制主体资格的单位, 享有电影摄制生产经营权,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八条 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 片单位总量、布局、结构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电影制片单位的宗旨、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符合规定的电影制片场所和设备;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释义]本条是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规定。 一、电影制片单位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生产经营组织,从事的是电影生产经营活动。为了进行正常的生产,向社会提供合格的电影,就必须具有与其生产经营相适应的条件。它是电影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保证,也是电影制片单位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础。同时,电影不同于一般物质商品,其内容与社会政治、道德、宗教、科学有着密切的联系,具有娱乐、宣传、教育、评论等功能,对人们的意识和行为产生直接影响。同时为了电影的创作生产有序的发展,充分利用有限资源,合理配置资金的使用,避免盲目重复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电影制片单位潜力和作用。条例从宏观管理的角度出发对设立电影 制片单位作出了适当规定。 总量是指各类电影制片单位在全国的总数量和总生产能力。对电影制片单位确定总数量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从地域分布、人口状况、市场需求、发展水平、长远规划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数量过多容易造成混乱和浪费,数量太少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电影制片单位的数量有利于电影事业有序健康的发展,为电影的创作生 产、销售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主要布局是指电影制片单位在全国各地的分布和格局。我国是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多民族国家,由于各地区状况各异,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同,各个地区需要建立什么规模的电影制片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统一的部署,这样做能够充分发挥各地区的优势和特长,有效地利用资源,摄制出题材广泛,内容丰富多彩的反映我国各民族 的好影片。 结构规划是指对生产不同片种电影制片单位的划分。电影可根据影片的种类分为故事片、科教片、美术片、纪录片、专题片等,这些影片的创作和摄制过程、手段、方式不尽相同,有16mm、35mm、70mm传统形式的电影,还有特殊形式的电影,如环幕、球幕、超大屏幕、动感电影等。各有特点,专业性较强,观看的对象、使用的数量都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对生产不同种类影片的电影制片单位要有个总体规划,使其结构趋于合理, 防止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 二、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电影制片单位的宗旨、章程 电影制片单位的宗旨和章程是根据其业务性质和工作需要而制定的内部总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经济性质、业务范围、经营管理方式、组织原则,它集中全面地反映和规定了电影制片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项。是从事电影生产活动的准则和纲领,对电 影制片单位业务工作起着指导作用。 2.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是指从事某种业务,经营活动的界线,业务经营范围一经法律确定,电影制片单位就可以在这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摄制并销售其生产的电影片,其权利受法律 保护。 3.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相适应的资金是保证开展制片活动的经济的基础。其含意是:(1)必须是自有注册资金。(2)满足并保证其使用。(3)主要用于开展业务活动和偿还债务。(4)本条虽然规定了必须要有相应的资金,但未明确数额,这是因为摄制一部影片多则上千万,少则也要上百万,且每年生产的数量也不固定,随着物价的波动,所需资金也将变化。目前 情况建议应能摄制不少于1-2部影片所需的资金约500万元。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物 价等因素来确定,并按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4.电影制片场所和设备 对于一个电影制片单位来讲,拍摄和制作电影的场所和设备是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1)场所是进行电影生产的地方,为了电影摄制的需要,电影制片单位除日常办公地点外,还应有摄影棚、置景、道具、服装制作、仓库、照明设备存放和维修间、摄影器材存放和维修间、美工设计室、剪接工作室、录音棚、放映室等场地处所,这些场所对电影生产起着重要的作用,是保证电影生产的基本条件。(2)设备是摄制电影所需要的工具。摄制电影离不开设备,从拍摄、制作到放映都是通过设备来完成的,如拍摄要 有摄影机、照明要有灯具、放映要有放映机等。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电影生产是由专业人员参加的,有组织的创作和制作的活动,因此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是电影制片单位的细胞,是决定电影生产的最主要因素。电影制片单位的组织机构是对电影创作,制作等活动实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内部管理组织。专业人员包括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行政、财务、制片等管理人员,导演、摄影、美工等创 作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九条 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申请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电影制片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性质; (三)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释义]本条是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审批程序和申请书内容的规定。 一、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首先要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报送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2.逐级报送和审批。即申请单位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申请和审批顺序逐级进行。申请单位要将申请直接递交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经同意后由行政主管部门将书面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受理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机关即广播电视厅(局),对报送材料提出核准意见,再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做出最终审批决定。 二、申请书的内容 1.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位和经济性质 (1)电影制片单位要有自己的名称,它是以自己的名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表明自己从事电影摄制单位身份,并区别于其他单位的称谓。《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名称作为一个单位的标志,必须经法律确认后,才能受到保护,所以申请单位要在申请书中注明自己的名称。 (2)电影制片单位要有固定的地址,即法律确定的所在地,它是确定地域管辖的依据,对内是从事电影生产的场所,对外表示所在的地理位置,便于寻找和查询。 (3)注明申请设立的电影制片单位的经济性质。 2.电影制片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性质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设立电影制片单位要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上报,为了明确申请单位的法律地位及与行政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了解基本情况,在申请书中必须注明电影制片单位上级 部门的名称、地址和性质。 3.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即法人代表,是该单位行使管理权利的负责人,决定单位的一切行为,承担一切责任,并代表法人享有诉讼权。因此,设立电影制片单位要提供法人代表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等文件,有关部门的任命或授权书。资格证明文 件包括,年龄、学历、经历、身体状况等说明其身份的证明文件。 4.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资金是电影制片单位进行各项活动的经济保障和基础,摄制一部影片动辄投资百万以上,如果没有一定的资金作保证,影片是无法摄制的。本条所指资金是注册资金。它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数额和来源要符合法律规定,并注明资金的数额和来源。资金主要是说明电影摄制单位的经济状况,体现其是否具备从事摄制电影的经济能力。 第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18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人 凭许可证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释义]本条是对审批期限及办理手续的规定。 一、关于审批主管部门 审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部,具体办理审批工 作的机构是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事业管理局。 这条规定是在审批程序上对审批机关提出的要求,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做出这样的规定,一是为了防止审批机关久审不决,对审批行为进行约束,二是避免给申请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当审批机关违反本条的规定,申请单位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审批机关做出审批决 定,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关于审批的期限 根据该规定,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的审批期限为6个月,在6个月之内,审批机关必须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并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决定。如果审批的到期时间是节假日,则计算时间顺延到节假日过后的第一天。在审批期间内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时,这段时间不算做审批时间。由于申请单位的原因延误影响了审批时间,审批机关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确定6个月的审批期限,是因为,第一,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要确定是否符合《条例》第八条关于总量、布局、结构规划的规定。第二,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供各类材料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要进行认真了解、细致审阅、综合分析、准确定性,逐一审查。第三,由于上报的申请材料不一定完全符合要求, 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补充材料、甚至在特殊情况下要做实地考查。 审批机关在对申请单位审查后,应及时做出是否批准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决定。审查机关的决定应制作书面通知文件。不得以口头的方式进行通知,以免造成失误和混乱。通知书的送达方式可以是直接送到申请人单位,也可以邮寄或者转交。总之要将书面通 知送到申请单位后,审批程序才可结束。 当审批机关做出不予批准申请单位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决定时,除发出书面通知外,还应向申请单位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其原因,做出必要的解释。申请单位也有权向审批机关了解不予批准的原因,这是申请单位的一项权利,审批机关应予尊重。 做到审批工作善始善终,树立行政管理机关的良好形象。 三、关于经批准领取《摄制电话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批准其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决定后,即应按照规定向申请单位颁发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制作的《摄制电影许可证》,证明其符合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条件,并已经审批机关批准,同意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申请单位只有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才能向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许可证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的主 要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因此,电影制片单位在领取审批机关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后,还不能开展摄制电影片的活动。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从事摄制电影片的活动, 两证缺一不可。 本条所指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即根据本条规定,凡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必须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其它各级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均无权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进行核准登记并发放《营业执 照》。这主要是因为,电影制片单位的设立受总量、布局、结构规划的限制。 第十一条 电影制片单位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电影制片单位财产责任和权利的规定。 一、电影制片单位具有法人的特征 电影的摄制是集统一管理、众人劳动、复杂生产、资金投入并通过销售其摄制的影片获得利润为一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电影制片单位的行为受到经济规律的制约,在这一点上它完全符合法人的特征,具有商品生产的属性,因此这就决定了电影制片单位是依法成立,从事摄制电影生产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民法通则》第三十六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组织。"这一定义适用于电影制片单位。 二、电影制片单位要有独立的财产 电影制片单位作为法人,必须依法拥有独立的财产,才能确保从事摄制电影的活动,它是进行摄制电影活动的基本物质条件和基础。按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独立性的财产和经费,包括注册资金,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并能独立的支配。这些财产是电影制片单位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也可以是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对这些财产,电影制片单位应该依法占有、使用和处置,也可以用其偿还债务。 三、电影制片单位以其财产享有民事权利 电影制片单位作为法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确定的经营范围内,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自主支配和使用其所有财产,决定摄制电影的活动,同时有权要求其负有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履行义务,以实现自己权利,当其合法的权利或正常摄制电影的活动受到侵害和干扰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保护的要求,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电影制片单位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电影制片单位所有的财产不仅是享有权利的物质基础,同时还须以其财产承担责任,履行义务。能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这是作为法人的突出表现。电影制片单位在摄制电影的过程中如聘用人员、租借场地、购制生产资料、销售影片,这些活动均形成了一种债务关系。当电影制片单位对外负有债务的时候,法律就要求他必须以自己 所有的财产承担责任,清偿债务,以维护他人的利益。 本条做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明确了电影制片单位的法人地位及财产的性质和作用,使其在摄制电影的活动中正确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与其财产相适应的责任和义务,有助于约束电影制片单位的经营行为。另一方面体现了权利与义务之间的互相联 系,相互依存的辩证关系。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摄制电影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 视行政部门制定。 [释义]本条是对《摄制电影许可证》制度和实行年检制度的规定。 一、国家确立《摄制电影许可证》制度,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电影制片单位的管理。电影制片单位取得电影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后,即取得了从事摄制电影片的资格。但是,资格的取得并不意味着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任意从事摄制电影片活动,还必须接受电影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与管理。实行许可证年检制度正是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对被管理者加强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之一。这一制度,是一种科学、规范的管理方式。 二、我国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制度是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在总结借鉴国内外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家通过这一制度,对电影制片单位从设立到整个电影摄制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可以准确及时地了解电影制片单位的全部情况,对电影创作和生产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检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执行,对违法 行为进行处罚直至吊销《摄制电影许可证》。 三、《摄制电影许可证》制度包括,发证、年检、吊销三个部分。 1.颁发《摄制电影许可证》。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它是获得摄制电影主体资格的前提和基础,是办理《营业执照》主要依据。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才能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核准 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2.《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年检。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应当按照发证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接受年度检查。在检查中,被年检的电影制片单位应上报有关材料和数据。发证机关应当对电影制片单位在执行政策、遵纪守法、创作思想、生产管理、经济指标等主要方面进行审查。凡通过年检的,应办理年检合格手续,存在一般问题的要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年检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后办理年检合格手续,凡年检不合格,未办理年检合格手续的,应暂停摄制电影的活动进行整改。 年检的作用是为了加强对电影制片单位的管理,监督是否按照章程和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开展活动,确保摄制出 合格的电影。 3.吊销《摄制电影许可证》是在电影制片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或本《条例》的规定, 其行为符合吊销许可证的条件时,对其给予的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作出吊销许可证决 定的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同时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电影许可证》时必须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符合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对此有异意,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向作出吊销许可证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释义]本条是对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的规定。 从事物发展规律的角度看,电影制片单位作为电影生产经营的法人组织在进行摄制电影的活动过程中,发生需要变更有关登记注册的事项,甚至出现单位终止的情况是一种正常的现象。但是变更、终止和设立一样,都是一种法律行为,都使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权利、义务也随之有所改变,因此这些行为受到了一定的制约,必须纳入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电影制片单位的业务变更、终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电影制片单位的变更是指,对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营业执照》中所确定摄制电影的经营项目、范围等事项全部或部分的改变。包括组织机构,经济性质、经营范围、 财产状况以及单位名称、地址、隶属关系等方面的重大改变和更动。 电影制片单位的终止是由于某种原因,法人资格从法律上消失,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随之消失。即不能再从事摄制电影的活动,也不得再以该名义进行任何其他活动。 电影制片单位终止后,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摄制电影许可证》,同时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摄制电影片; (二)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允许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 制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允许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释义]本条是对电影制片单位活动范围的规定。 电影制片单位是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从事摄制电影生产经营的法人,当其主体资格被确定之后,即可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有关活 动,本条对此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摄制电影片 电影制片单位设立的目的就是摄制电影,这是它的主要经营项目,由其章程所决定, 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时,这个经营范围也就被确定下来。 二、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 电影片的复制品即反映电影作品不同载体的表现形式。电影片是电影作品最原始的载体,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影的载体会越来越多,为了充分实现电影的价值,电影制片单位可以将自己摄制的电影片复制成不同的载体,如录像带、视盘等,这些都是 对电影作品的使用,是电影制片单位的权利,并受著作权法保护。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允许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 品 电影实现价值的主要手段之一,就是通过发行其电影片而获得收入。《企业法》第24条规定"企业有权自行销售本企业的产品。"发行是销售电影片的一种经营行为,是经 营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电影制片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发行自己摄制的电影片和复制品。但是当制片单位要发行或代理发行其他制片单位生产的电影片时,还应按《条例》中发行和放映一章的有关规定,申领《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发行电影片的时候,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发行的影片 必须是有《电影公映许可证》的影片,影片发行范围要符合要求。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允许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电影制片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外出口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这既有利于文化交流,使世界各国了解中国的情况,又可以获取报酬用于发展我国民族电影。然而电影制片单位在从事电影出口工作时,也要注意国家的有关规定,如出口的影片必须持有《电影公映许可证》,并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允许向国外发行的电影 片。 第十五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保证电影的质量。 [释义]本条是关于管理制度的规定。 电影制片单位是为社会提供精神产品的经济组织,负有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责任,在摄制电影生产经营的活动中,不但要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还需要建立健全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涉及到电影制片单位的行政管理、影片创作制作、销售等各个方面,可使其全部活动做到有章可循、责任到位、 奖罚分明、管理规范。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1)加强电影制片单位的管理,增强内部活动的规范;(2)特别是端正创作思想,遵守创作规律,保证电影在内容和艺术上符合本《条例》的规定,生产出合格的影片。为了加强对内部的管理,广播电影电视部先后制定了许多电影制片管理方面的规定文件,包括对电影制片单位对电影的摄制生产、管理、技术标准、质量以及发行拷贝的出厂标准等规定。这些对保证电影片的顺利生产和质量起了重 要作用。 第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依法享有著作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复制、发行、放映、播放、出版、翻译、改编等形式使用 电影作品的,应当取得电影著作权人的许可。 依照前款规定使用电影作品的,使用者应当与电影著作权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 约定支付报酬。 [释义]本条是对电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规定。 电影作品已被列入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其意义在于保护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出更多的优秀影片,促进我国的电影事业繁荣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的建设,为了加强对电影作品权利人的保护,本《条例》充分注意 了与《著作权法》的衔接,并对此做出了多种情况下的规定。 对电影制片单位依法享有著作权,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是由于电影制片单位是依法享有摄制电影主体资格,对所摄制的电影进行了组织管理,创作生产及资金投入,并对 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在本条中对这种法律关系给予进一步肯定。 强调了对电影作品的使用应当取得电影著作权人的许可,电影制片单位主体资格的确定意味着他对所摄制的电影片享有《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作品使用权。本条是对这一权利在使用电影作品中的具体规定,列举了各种使用电影作品的方式,凡以这些方式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者,必须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即构成对权利人的 侵权,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规定使用电影作品应当与电影著作权人签订合同。电影作品使用合同是电影作品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因使用该电影作品,而确立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影作品的经济效益是通过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该作品而获得,是一种具有经济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在使用电影作品时,必须与著作权人签订使用合同,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在使用电影作品过程中引起纠纷和侵权。同时《经济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有采用书面形式。电影作品使用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即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签定,这是因为它的订立、履行、终止是不能同时在一 个时间里完成,中间须相隔较长的一段时间,而且合同内容较复杂,条款繁多,如仅是口头签定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则无据可查,如造成纠纷,将造成双方的经济损失,另外 合同还应当做到条款齐全,权利义务明确,格式规范,避免签订无效合同。 使用电影作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是著作权人享有的财产权。电影作品著作权人通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其作品,并获得合同规定的经济权益。因此在合同中对作品使用方式、范围、报酬、支付方式、地点、时间,都应有明确的约定,使用者要按合同约定向电影作品著作权人支付使 用费,全面履行合同的内容。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以资助、 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释义]本条是对摄制电影资助、投资的规定。 摄制电影是一项耗资较大的活动,从创作到制作需要在较短的时间内投入大量的资金,且占用期长,成本回收慢。一部影片需用资金多则上千万元,少则上百万元,如果同时摄制几部影片,资金的需求量就更大了。这么多的资金,要在较短的时间内保证集中使用,这对任何一个电影制片单位来讲,仅靠自有资金或国家的投入有很大的困难,因此从社会上筹集资金摄制电影,已被世界各国采用。近年来我国也有很多电影是靠集资摄制完成的,这样既可以解决电影制片单位拍片资金不足的矛盾,又可以使一些没有从事摄制电影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和社会团体,通过投资资助的方式参与摄制电影。这种集资拍片的方式,已被证明是可行的,因此把社会集资拍摄电影纳入国家立法形式加以肯定和支持,对于发展和繁荣 电影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 文明建设起了积极的作用。 电影管理条例释义 第十八条 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合作摄制电影 片。 [释义]本条是对电影制片单位合拍权的规定。 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合作摄制电影片。为繁荣我国电影创作生产,促进国际文化交流,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鼓励电影制片单位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十多年来,通过合作摄制形式,摄制出了许多优秀的影片。中外合作摄制电影包括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委托摄制和其他合作摄制形式。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应当符合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安定;有利于中外文化交 流;并不得损害第三国的利益。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合作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 应当按照规定签订中外合作摄制电影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程序和中外合作摄制电影合 同的规定。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必须首先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许可证》。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程序是:中方合作者在合拍前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制片者名称、简介、国别、地址等;电影名称及剧本;投资方式和投资的简要说明;电影内容的简要说明;计划开始拍摄时间、周期和内外景点;制片人、导演、摄影、主要演员的个人简介;导演、摄影、主要演员等受聘的有效书面证明文件;中外方投资人的有效资金证明等。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收到立项申请后,必要时对一些涉及文物、公安、外交等题材的,可以征求这些部门的意见。之后,按照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有关合拍的规定进 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许可证》。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规定与外方签订中外合作摄制电影合同,并将合同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各方主要权利、义务和责任;剧本和分镜头剧本的提供者、改编及授权规定,筹备和拍摄计划;拍摄内、外景点。重要演职员及底样片头冲洗、后期制作单位的选定;投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成本及费用分摊方式;投资付款时间和方式;影片著作权和邻接权及其他权益的分享规定;影片洗印、后期制作费用摊销方式;影片设备、器材、胶片、道具的进出境等。合同签订后,双方可以开始进行摄制活动。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需要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的,合作者应当 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或者暂时进口手续。 [释义]本条是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需要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应当办理进 口手续的规定。 本条所称批准文件是指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中外合作双方申请人一次性的《中外合 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 申领《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要根据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管理规定》进行立项申请,获得批准的发给《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我方合作者持《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按照国家海关对进口或者暂时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合作摄制电影片需要进口或暂时进口的设备、器材、胶片、录像带道具等进口手续。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暂时进口的设备、器材、道具我方合作者需要携带出境的,应当持《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按照国家海关有关规定办理出境手 续。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进口的胶片、录像带我方合作者需要携带出境的,应当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按照国家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合作双方必须执行《电影管理条例》第22条、第34条、第59条以及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管理规定》,底片、样片的冲洗及后期制作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需单项申请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才可办理电影片出口手续。剪余 的底片、样片素材由中方保存,影片公映一年后方可出境。 第二十一条 境外电影制片者同中方合作者合作或者以其他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摄制电影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各民族的风俗、习 惯。 [释义]本条是对境外电影制片者同中方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合作摄制电影活动的规 定。 无论是境内还是境外的电影制片者,只要在中国境内进行电影制片活动,均适用中国的法律,即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同时电影作为一种文化产品,其制作活动与民族的风俗、习惯紧密相关,尽管各国的风俗、习惯千差万别,但是只要在中国境内进 行电影制片活动,就必须尊重中国的各民族风俗、习惯。 第二十二条 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的电影片和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片的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及后期制作,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需单项申 请,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释义]本条是对电影的底、样片冲洗及后期制作地域的限制性规定。 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的电影片和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片的底、样片冲洗及后期制作,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这主要是针对在境外后期制作的影片在内容上不好把关,甚至有意制作境内境外两种版本的拷贝,由此带来不良国际影响的情况规定的。这条规定与我国实行的电影审查制度是一致的。本条还对有特殊技术要求必须要到境外进行冲洗或后期制作的情况作了特殊规定,这种情况需要单项提出申请,报国务院广播电 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电影管理条例》释义—第三章 第三章 电影审查 本章共6条,对电影审查的机构、范围、程序和标准等进行了规定。 国家对电影实行审查,是由电影的特征、性质及其功能等因素决定的,是事业繁荣 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电影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我们既要重视电影的商品属性,更要重视电影作为精神产品的特殊属性,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格把好电影审查这一关,力求把最好的精神食粮贡献给社会,贡献给人民。 国际上各国根据本国国情,分别实行自己的审查制度,审查目的是为了保护观众利益和国家利益,有的国家实行电影分级制度,目的也是有区别的保护观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然而分级制度的实现并不容易,尤其在影院之外很难达到分级制度的效果和目的,事实上淫秽、暴力影片及其音像制品以各种形式传播到世界各地。因此我国没有实行电影分级制度,这对于我们众多的十二亿人口的年龄和文化结构,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净化电影市场、是实事求是的政策。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释义]本条是对电影审查制度及其审查机构、审查范围的规定。 本条所规定的电影审查制度,是指对需公开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的电影片,由国家电影行政部门实施内容和技术质量审查,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的一项制度。电影审查作为国家的一项法定制度,具有强制性和全国的统一性。统一性体现在电影审查统一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进行,并适用同一标准。强制性表现在凡需公开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的电影片必须经法定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违者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为进一步与《条例》相衔接,完善电影审查制度,广电部正在依据本条例对1993年颁布的《电影审查暂行规定》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电影审查规定》将更具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电影审查机构是指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电影审查机构和电影复审机构,电影审查机构担负批准或禁止国产电影片和输入电影片在我国公映;批准或禁止国产影片输出;对影片提出删剪修改意见,经重审后决定是否公映、输出,对审查合格的电影片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等职责。 本条还对电影审查范围进行了规定。凡需公开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的电影片必须经过审查,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包括按规定申请审查后未批准通过的电影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六)诽谤、侮辱他人的; (七)有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释义]本条是对电影审查标准的规定。 电影审查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电影内容的审查,一方面是电影技术质量的审查。因此,电影审查标准也分为内容审查标准和技术审查标准。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电影片禁止载有的内容,第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第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第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这一条主要包括公然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以及宣扬种族、民族、性别、地域歧视,诽谤、侮辱他人,还包括欣赏性地展示、编造、宣扬民族落后习俗,导致观众误解,损害民族、国家形象、尊严等情况。第四,泄露国家秘密的。第五,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这里所称的淫秽,主要是指宣扬性开放、性自由及其它不正常性关系,严重违反道德准则的内容,以及宣扬淫秽内容,具有强烈感官刺激、伤害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诱发其堕落的内容;这里所称的迷信,主要是指宣扬唯心主义和封建迷信,足以蛊惑人心,扰乱公共秩序的内容;这里所称的渲染暴力,主要是指宣扬凶杀暴力等犯罪活动,描写罪犯践踏法律,唆使人们蔑视法律尊严,足以诱发犯罪,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内容。本条只对影片的禁载内容作出的规定,这是一种禁止性规定,送审理影片中凡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则禁止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在审片实践中,有一类影片从整体上看没有违反本条规定的禁止性内容,但片中个别情节、语言或画面有不健康的内容,须删剪后方可发行、放映、进口、出口。这些内容包括: 1.夹杂低级庸俗内容,不符合道德规范和观众欣赏习惯的:如:(1)以画面、文字或语言不恰当地叙述和描写性及与性有关的情节,直接显露男女躯体,(2)以肯定的态度描写婚外恋,未婚同居,及其它不正常婚姻和男女关系的画面和情节;(3)具体描写腐化堕落行为的情节,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仿效的;(4)造成感官刺激的较长时间的接吻、爱抚镜头及床上、浴室内的画面;(5)欣赏性表现或具体描写淫乱、强奸、卖淫、嫖娼、同性恋、双性恋等情节和画面的;(6)不文明的语言及文字;(7)庸俗、低级的背景音乐及动态、声音效果等。 2.夹杂暴力及其它犯罪内容的:如:(1)美化罪犯形象,有可能引起未成年人对罪犯同情和赞赏的;(2)具体描述犯罪手段及细节,诱发和鼓动人们模仿犯罪行为的;(3)表现血腥、残酷、恐怖、吸毒、赌博等刺激性较强的画面;(4)描述离奇荒诞、有悖人性的残酷或暴力行为,会对未成年人造成心理伤害的; 3.夹杂宣扬封建迷信内容的:如:(1)与剧情无关的看相算命,求神问卜,驱鬼治病及长时间的烧香、拜佛等渲染宗教气氛的场面;(2)鼓吹宗教万能的、宗教至上和显示宗教狂热的情节; 4.可能引起国际、民族、宗教纠纷的情节; 5.破坏自然生态,肆虐捕杀珍稀野生动物的画面和情节; 6.插有商品广告的画面; 7.其它可能引起社会不良效应的内容。 本条第二款还规定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目的是防止电影片技术质量低劣,粗制滥造,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对电影技术质量一直十分重视。在本条例发布以前,广播电影电视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等就已制定了不少电影技术方面的标准,以确保电影制片、放映的艺术和技术质量。 第二十五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将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释义]本条是为了强化电影制片单位的责任,对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要进行自我把关所作的规定。以此确立了对拟投拍的电影剧本实行备案的制度。 电影剧本是制片单位摄制电影的基础与依据;是创作生产形象化活动电影的文字蓝图。摄制电影的过程,就是对文字剧本进行形象化再创作的过程。电影剧本的思想内容基本上决定着形象化电影片的思想内容。同样,电影片的禁载内容也是电影剧本禁载的内容。因此,电影制片单位有义务和责任依照本条例第24条的规定,对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进行内容审查;对已摄制完成的电影片在出厂前也要依照第24条和有关规定负责审查。这样规定,是为了加强电影制片单位的责任感和义务感,同时也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投资和浪费,保证电影片的顺利通过和公映。 为了有利于电影制片单位做好电影剧本的审查工作和便于电影审查机构全面掌握各制片单位的创作生产信息及动态,加强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对电影创作生产管理的宏观调控,各电影制片单位应将准备投拍的电影文学剧本(定稿本)和分镜头剧本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具体报送办法,各电影制片单位应按照广播电影电视部制定下发的《各故事片厂报送备案剧本有关规定》,《重申各故事片厂报送备案剧本有关规定的函》;《重申各故事片厂报送备案剧本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作品的拍摄和审查问题规定》等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审查费。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暂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并缴纳审查费。 电影审查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部门会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电影片送审程序和审查收费标准的规定。 有权送审影片的单位是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国产片由电影制片单位送审,进口片由电影进口经营单位送审。本条第一款对国产片和进口片的送审程序分别作出了规定。 国产片的送审程序是电影制片单位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依照第25条规定,经过自我审查后,正式报请电影审查机构进行审查。送审的实物是一部混录双片和一个标准拷贝,首先提供混录双片进行审查,然后提供根据电影审查机构意见进行修改后的标准拷贝进行审查,凡电影审查机构提出过修改意见的影片,审查机构要对照修改意见进行核审,不符者不予通过。在报送实物的同时,电影制片单位还应报送有关送审材料: 1.故事影片送审报告单,内容包括:(1)原作内容;(2)影片内容提要;(3)主创人员。 2.电影制片单位审查意见; 3.影片完成台本一份,其内容应与送审影片一致,台本内应标有镜头号、内容、对白及长度,并须写明影片完整的字幕内容; 4.中外合拍影片须交合同书一份;向社会筹资拍摄的影片,须报送双方签署的合同书副本备案; 5.中外合拍影片,须报送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的初审意见; 6.影片如系改编作品,须送交电影制片单位与原著版权人签署的改编协议。 进口片的送审程序是由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先在海关办理电影片暂时进口手续,再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报送实物一般为原拷贝一个,同时报送送审报告单,内容包括:片名、国别、语种、片种、出品单位、编剧、导演、摄影、主要演员、内容简介、进口经营单位的初审意见等。 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在报送影片时,要同时缴纳电影审查费。电影审查费主要用于电影审查设备的日常消耗和维护、更新,影片存放场所的维护,印制"电影公映许可证"工本费,审查人员劳务费、交通费等。 电影审查收费标准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部门会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发放该电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号印制在该电影片拷贝第一本片头处。 [释义]本条对电影审查机构的审查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电影审查机构收到报送审查的影片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在收到报送影片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送审单位。限定审查机构的审查时间为30日,目的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同时也是按照我国目前工作情况而确定的。由于电影片在报审期间可能产生"批准通过"、"需修改后再报审通过"、"禁止公映"等情况,鉴于制片单位在此期间因审查原因保留的摄制组及相应的人员的时间越长,电影片的制作周期和摄制成本就会 相应增加。因此,审查时间限定为30日内完成。 电影审查机构对审查合格的电影片,应向送审单位发放《电影片公映许可证》;需修改的,由送审单位修改后再报电影审查机构审查;作出禁止公映决定的影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对电影制片单位、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来说是意味着对审查通过的电影片取得了经营权。为了公告广大电影观众,规定《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应印制在电影片拷贝第一本片头处。具体操作可继续依照《关于在影片的片头加"公映许可证"画面的通知》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复审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应当核发该电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对电影复审机构、复审程序的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电影复审机构申请复审。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政府对电影审查的严肃性和民主性,也是对电影制片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 电影复审是电影复审机构因申请者对原审查决定不服,申请裁判而进行的审查活动。电影复审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1.电影复审只能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成立的电影复审机构进行; 2.提出电影复审程序的主体是送审影片的电影制片单位或电影进口经营单位; 3.提出电影复审程序的时效是自收到电影审查机构决定之日起30日内; 经电影复审机构复审合格的电影片,电影审查机构应当核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该电影片可以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电影管理条例》释义—第四章 第四章 电影进口出口 本章共8条,对经营进口电影业务单位的资格、进口供公映电影片的手续,进口电影片著作权的使用许可、译制电影片的著作权、电影制片单位出口本单位制作的电影片、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出口、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进口、电影资料片的进口、中外电影展和国际电影节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本章所称电影片进口是指,境外制作的电影片进入中国的电影市场;电影片出口,是指我国电影制片单位独立摄制的或者其与外国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的电影片出口进入国外的电影市场。电影进口出口是条例继电影制片、电影审查等规定之后的又一重要规定。 电影进口出口是一种发行电影片的活动,具有电影发行的基本特征。电影片的进出口使电影片进入了市场,进而实现电影与公众的结合,实现电影的功能与使用价值,但是,电影进口出口不同于一般意义的电影发行,它是一种需要通过边境、海关的电影发行活动。 因此,在进出口电影片的问题上,我们应坚持《条例》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立法宗旨,坚持电影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要把凝结人类优秀文明和当代科学技术的精典之作引进来,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同时又要摒弃腐朽没落与淫秽、色情、暴力、反动等内容的文化糟粕,决不允许文化糟粕随电影进口而进入电影市场。 电影出口将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情况通过电影介绍给世界,应当积极鼓励,但出口电影也要符合党和国家电影政策,符合法律、法规。 本章关于电影进口出口的规定,是我国建国40多年来电影进口出口工作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17年来电影进口出口工作经验的总结,同时考虑到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体现了进一步深化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基本精神。 第二十九条 进口境外电影,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进口业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进口境外电影经营权的规定,明确规定从事电影片进口经营业务必须获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进口境外电影,在本条主要指进口供在我国公映的境外电影,这是因为只有公映的电影才有经营问题。 进口境外电影是一种电影外贸经营活动,它以电影这种特殊的具有精神意义的商品为外贸经营活动对象,因此,从事进口境外电影活动既要符合外贸法律、法规的要求,又要符合电影法规,主要是本条例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获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取得进口境外电影的经营权。 进口境外电影经营权的内容是指取得经营权的单位有权从事电影进口业务。进口境外电影经营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都有严格的规定,权利人只有按照这些规定进行经营才能实现其权利。 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属于对外贸易经营者,要从事境外电影进口经营业务,还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许可。 违反本条的规定,擅自从事电影片进口业务的,要承担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条例第58条规定追究违法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进口送审的电影片,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进口手续。 进口供公映的电影片,由电影审查机构负责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批准进口文件。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批准进口文件,方可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释义》本条是关于办理进口境外电影片手续的规定,明确了办理送审电影片和公映电影片的进口手续。 供送审的境外电影片应根据《海关法第22条》"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的规定办理暂时进口手续。供送审的境外电影片,能否进入中国电影市场,关键在于这些电影的内容和技术质量是否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不得有本条例第24条规定的禁载内容。一旦在审查中发现电影片有禁载内容或技术质量低劣,暂时进口的电影片就得复运出境。 电影进口经营单位进口送审境外电影片,自己首先要对境外电影片进行选择和初审,并将选择初审的情况报电影审查机构审批,电影审查机构依法审查后,凡合格的,发放该被送审的境外电影片的《电影公映许可证》和批准进口文件。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批准进口文件到海关办理电影片进口手续。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正式办理境外电影片进口手续的同时,应办理海关关税的纳税手续。未按本《条例》规定进口电影片的,属于走私行为或者违反电影管理法规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取得电影片著作权人使用许可后,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电影作品;未取得使用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进口电影作品。 [释义]本条是对进口的境外电影片著作权使用的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在许可范围内使用电影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3款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进口电影片的著作权自然要受我国法律的保护。电影著作权有多方面的内容,对其保护也是多方面的,本条主要从使用方面对境外电影片的著作权进行保护。 电影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包括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的署名权和其他由制片者享有的权利,其他权利大致有发行权、放映权、复制权、播放权、翻译权、改编权、重新拍摄权、续拍权等八种权利。 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在进口境外电影时,必须要取得电影片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因 为进口境外电影实质上就是电影片著作权的贸易,而不是电影片拷贝本身的贸易。近两年,我国试行采取分帐的方式在我国发行、放映境外电影片,境外电影著作权人通过对发行、放映收入的分帐式分配而取得向我国输入电影的收入,这正是取得使用许可的方式之一。 电影进口经营单位要依照本条规定,在进口境外电影取得该境外电影片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电影审查机构依法向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发放《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时,要查看进口影片的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海关也不应允许侵害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口。 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发行、放映进口的境外电影,一定要在电影片著作权人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电影作品,无论是电影片著作权人的署名权还是电影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只要使用,都要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电影作品。许可的范围不仅指使用的方式,也包括使用的时间、频率和空间。时间指电影进口经营者使用电影作品的期间,可以年、月、日、小时等表示,也可以是长期使用方式;频率是指电影进口经营者使用电影作品的次数;空间指进口电影作品使用的地域界限,通常以城市、乡村,或者行政区划来区分。电影进口经营者务必遵守许可范围的要求,同时电影进口经营者也要明白自己的权限,被许可是独占许可还是非独占许可。独占许可,电影进口经营者享有该电影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人(包括境外电影片著作权人)都不能用同样方式使用。许可还有再许可(转许可),电影进口经营者进行再许可时,要得到境外电影著作权人的同意。 这里指的许可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电影进口经营者从境外电影片著作权人那里取得的使用许可,另一种是其他人从电影进口经营者取得合法再许可。未取得使用许可、再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进口的境外电影片。不得使用是禁止性规定,本条在此处把义务主体作了扩大性的规定,电影进口经营者需要遵守禁止义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也需要遵守这一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就要承担著作权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译制电影片的著作权由译制者与译制委托者在电影片译制合同中约定;电影片译制合同未约定的,由电影片译制者享有译制电影作品的著作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译制电影片著作权的规定,明确了有合同约定和没有合同约定情况下译制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本条规定的译制电影片著作权主要从译制委托合同关系作出的规定,理解本条含义应注意以下四点: 一、境外电影片的译制权与译制电影片的著作权 译制是指将电影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成另一种语言,包括声音、音乐和字幕的译制都属于翻译的范畴。译制权是电影片著作权人的权利,对此,著作权法第10条第5项规定,著作权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境外电影片的译制与译制委托 译制电影片是一项很复杂的创作活动,电影进口经营者很难全部承担译制工作,往往委托有译制能力的电影制片厂或专门的电影片译制厂译制。 三、境外电影片委托译制的方式 境外电影片的委托译制是一种合同行为,委托的一方为电影进口经营者,另一方为译制者。一般来说,委托方委托译制者译制电影片为的是在境外电影片著作权人的许可范围内发行、放映电影片,译制者接受委托则为获取译制的报酬。 四、境外电影片译制完成后的著作权归属 1.有合同约定情况下的著作权归属 本条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规定了译制境外的电影片有合同约定情况下的著作权归属,即合同规定著作权归译制者的,境外电影片译制完成后,译制电影片的著作权归译制者所有,合同规定著作权归委托者的,境外电影片译制完成后,译制电影片的著作权归委托者。 2.没有合同约定情况下著作权的归属 境外电影片译制委托合同如果没有对译制电影片的归属作出规定的,译制电影片的著作权归译制者。这一规定似乎不太合乎合同的一般原理,合同的一般原理要求在此种情况下,著作权应归委托人。但是,我们应看到译制是一种智力创作活动,我国有关法律都对智力创作活动权利给予特别保护。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三十三条 电影制片单位出口本单位制作的电影片的,可以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直接到海关办理电影片出口手续。 [释义]本条是关于电影制片单位出口电影片的规定,明确了电影制片单位有权出口本单位制作的电影片的权利。 将我国电影制片单位制作的电影片出口到境外有三重意义。首先,出口我国电影制片单位制作的电影片,是电影对外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出口电影片,有利于扩大中外电影交流。第二,出口我国电影制片单位制作的电影片,把我国的文化、历史、政治、经济介绍给世界,把我国风土人情、风俗习惯介绍给世界,把我们的价值观念、改革开放情况介绍给世界,使世界了解中国,了解中国的改革开放,了解中国的现代化建设。第三,出口我国电影制片单位制作的电影片,扩大了我国电影片的市场,使我国电影片有更大的市场空间。 出口我国电影制片单位制作的电影片,过去由专门的电影进口出口经营单位经营,这主要是由计划经济体制生产与经营相分离长期形成的,这不利于调动电影制片单位出口电影片的积极性,限制了电影制片单位的权利。为此,电影管理条例在本条中把电影制片单位的出口经营权予以具体地规定。应当指出的是,本条例没有对专门的电影进口出口经营单位出口电影作规定,这不意味着不允许专门的电影进口出口经营单位经营电影片出口业务。 出口的电影片应当是经过电影审查机构审查且被允许公映的电影片。凡未获得电影审查机构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一律不允许出口。任何出口未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行为,都是非法出口行为,都要承担本条例第57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出口的,中方合作者可以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直接到海关办理电影片出口手续。 [释义]本条是关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出口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出口的主体和办理出口手续的要求。 同第33条相比,本条出口的对象和主体有新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出口对象为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片。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片指电影制片单位与境外电影制片者根据本条例第18条至第22条的规定而合作摄制的电影片。这种合作摄制的电影片,具有涉外因素,在电影片摄制过程中,境外电影制片者或者投入资金,或者参与了拍摄。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片包括五类:1.故事影片(含舞台、戏剧艺术片);2.美术影片(含动画、木偶、剪纸片等);3.科学教育影片;4.纪录影片;5.其它影片。这5类电影片,都可以出口。 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片的出口也要与我国电影制片者出口自己制作的电影片一样,需要经过我国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取得由电影审查机构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本条规定的出口主体为中方合作者,只限于中方合作者,外方合作者不能成为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出口主体,办理电影片的出口手续。条例这样规定,体现了中外合作摄制电影以我为主的精神,目的在于确保摄制活动遵循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中国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及社会安定、有利于中外文化交流、不损害第三国利益等原则。 中方合作者一般为法人而不包括自然人,指的是依法设立的中国电影制片单位。非电影制片单位没有资格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不能成为中方合作者。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片的出口,应当由中方合作者持已获得的该电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 第三十五条 进口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电影片,进口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凭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并于进口后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可以直接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按季度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科学研究、教学的名义进口故事影片和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其他电影片。 [释义]本条是关于专题电影片、电影资料片进口的规定,明确了办理专题电影片、电影资料片进口的手续。 本条关于办理专题电影片与电影资料片进口的手续的规定不完全相同,对此以下分别进行分析。 一、办理专题电影片进口的手续 1.专题电影片的范围 专题电影片是指因科学研究、教学参考而需要使用的电影片,涉及科学技术、工业、农业、教育、卫生、新闻、外贸、外事等方面的专题。影片的范围既有专业性的纪录影片,又有科教影片。 2.专题片的进口目的 进口专题片的客观基础是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需要,因此,只有在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目的下才可进口、使用,不得用于商业活动,不得发行、放映、播放和复制。 3.专题片进口程序 (1)进口单位。进口单位指具有科学研究、教学参考需要的科学技术、工业、农业、教育、卫生、新闻、外贸、外事等单位。 (2)审批。进口单位应按业务范围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口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电影片。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发给申请单位批准文件。 (3)进口手续。专题电影片进口手续由进口单位到海关办理,办理时,进口单位应持批准文件。 (4)备案。专题电影片进口后,进口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事业管理局备案。 二、办理电影资料片进口的手续 1.电影资料片的进口单位 电影资料片只能由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并作为资料进行保存。资料片范围较广,包括故事片和其他电影片。 2.电影资料片的进口程序 (1)进口手续。电影资料片的进口手续由中国电影资料馆直接到海关办理。 (2)备案。中国电影资料馆每季度都要将其进口的电影资料片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事业管理局备案。 3.电影资料片进口的限制 限制主要是对主体范围的限制,除中国电影资料馆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科学研究、教学的名义进口故事影片和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其他电影片。 第三十六条 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参加境外电影影展、电影节等涉外电影交流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将参加交流的电影片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到海关办理电影片暂时进口或者出口手 续。 [释义]本条是关于电影展、电影节的规定,明确举办或者参加电影展、电影节的审批及参加交流的电影片的进口、出口程序。 一、电影展、电影节的类别 第一类是在中国境内由中国有关单位举办的,包括: 1.国产电影片的电影展、电影节。 2.国际性电影片的电影展、电影节。 3.某一外国或地区电影片的电影展、电影节。 第二类是在境外举办,我国参加的电影展、电影节,包括: 1.中国电影片的电影展、电影节。 2.国际或地区电影片的电影展、电影节。 二、举办或者参加电影展、电影节的审批 凡举办、承办、参加在中国境内外各类电影展、电影节及其他电影交流活动,中方的举办、承办、参加者应当向广播电影电视部提出申请,并将电影展、电影节、交流活动的名称、性质和举办、承办、参加单位的规模、时间、地点,参加单位的人员、片目、奖项等有关内容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 三、参加涉外电影交流的电影片的进口与出口 1.参加交流的境外电影片的进口 参加交流的境外电影片进口,应当办理电影片暂时进口手续,并由中方主办者将参加交流的影片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2.参加交流的中国电影的出口 应选择优秀影片参加国际交流,参加交流的中国电影出境,应当经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到海关办理电影片出口手续。 《电影管理条例》释义—第五章 第五章 电影的发行和放映 本章共十一条,主要有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规范了电影发行和放映主体设立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电影发行和放映主体变更和终止的程序以及许可证年检制度;另一部分是对发行和放映活动的规范,诸如许可证的持有,非法经营的禁止,国产影片和进口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影院秩序的维护以及影片的停映或删剪等。 电影的发行、放映是电影工作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影响着影片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电影制片、发行、放映一条龙的方向,成为电影改革的一个目标,要繁荣电影市场,必须做好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设立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释义]本条是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设立条件的原则性规定。 本条有两层含义,一是规定了设立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要依法设立;二是本条授权给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具体制定发行、放映单位的设立条件。从目前的实践做法来看,设立各级、各类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可参照以下条件: 1.符合电影发行、放映事业全局的发展规划和布局; 2.有本发行、放映单位的宗旨、章程以及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4.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电影发行、放映场所和设备,符合防火安全的影片仓库、试片放映室、放映厅、检片维修及运输工具和对电影发行、放映设备进行技术检验的仪器等;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承担业务范围内影片的储存、保管技术检验工作。主要包括:影片发行、宣传、放映影片拷贝检修鉴定和财务等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知识的管理人员等。 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释义]本条是关于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审批程序的规定。 本条规定有三层含义 1.电影发行单位的审批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设立电影发行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2.《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发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许可证制度将会逐渐削弱,这符合历史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但是对一些特殊行业,尤其是精神文明领域, 有条件地设置许可是必要的,为此,本条规定了许可证制度以表明电影发行是一种特殊的行业。其设立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电影发行市场。 3.电影发行单位要进行工商登记,这是本条规定的第三层意思。申请人拿到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证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其意义在于确定电影发行单位在法律上的存在,确定电影发行单位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在法律上承认其参与社会商品经营活动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其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活动,维护电影发行秩序的稳定。 目前发行机构依行政区域层层设立,中间环节过于庞大,应积极提倡发行部门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区域及市场需要,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发行单位。 第三十九条 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释义]本条是对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发行单位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本条同样有三层含义: 1.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发行单位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发行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发行单位应当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由于是设立跨省的电影发行单位,所以对于其许可证的发放机关有更严格的要求,本条规定了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并发放《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3.跨省的电影发行单位要进行工商登记,以确认其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进行工商登记的主管机关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可凭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对于跨省级电影发行单位获得许可证的条件,广电部电影局曾经在1995年发出通知,作了如下的要求: 1.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区域从事电影发行业务满一年半以上的时间; 2.年度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区域最少发行十部影片; 3.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四十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发给《电影放 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释义]本条是关于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审批程序的规定。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法定程序,依照本《条例》放映单位应当先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审批机关与电影发行单位的审批机关有很大的差异,这是因为电影放映单位是电影走向市场的最后环节,遍及于人民群众的生活区域,主要是以影院的形式为表现的,所以其审批机关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 其次是《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放映许可的前提一般来说是对放映场所、放映设施和放映人员等方面的要求,放映场所主要是电影院,其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建筑设计规范,如防火安全,音响装置等方面的规定;放映单位应当具有一定的技术检修仪器以及相应技术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放映人员也应当经过相关的培训等。目前农村放映设施、环境条件都比较差,放映单位的审批,应当适应实际情况进行,目的是要让广大的农民能看到更多的电影。 第四十一条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变更、终止,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释义]本条是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变更、终止的规定。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变更是指合并、兼并、分立或者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方式、经营资金、法人代表的变更等情况的发生。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终止,主要因为(1)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2)被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散;(3)依法被宣告破产及其他原因。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终止,要依法进行财产清算。解散的单位,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被宣告破产的单位,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一是通过查清单位财产、核实债权、债务,并登记造册;二是通过清偿债权,清偿债务,依法处理剩余财产。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变更、终止,要经过原发证机关批准,持批准文件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终止的登记手续。办理终止手续的,要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登记报告,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清理债务完结证明或者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开户银行,注销程序完结。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实行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的规定。 依据本条的规定,一是国家对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要实行年检,二是有关年检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根据本条的授权予以制定。 根据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凡是从事发行、放映业务(含球幕、环幕、动感等特殊形式电影放映)的单位,都要办理许可证及年检登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全国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发放和年检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其直属单位及跨省级电影发行单位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年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电影发行单位发放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并进行年检;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电影放映单位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进行年检。 年检制度为一年一审制,年检的基本条件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电影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和法规。 2.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政府管理部门上报有关电影发行放映的各项统计数据。 3.依据有关规定上缴国家发展专项资金。 4.发行放映的影片必须经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局颁发公映许可证的影片。 5.发行放映影片的单位必须是拥有所发行放映影片的发行放映权。 6.每年必须发行放映不少于规定数量的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重点影片。 7.每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对于符合条件,经过核准年检登记,才能继续电影发行,放映的经营活动。 申请年检者如对电影年检管理机关的年检结果不服的,可向上级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三条 发行、放映电影片,必须持有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凡是要发行、放映的电影片,必须持有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目前的作法是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印制在电影拷贝的片头上。 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事业管理局曾经在1993年和1996年下发通知,对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发放办法加以规范。 规定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领取手续,只有拷贝审查通过,一切手续齐全的影片才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含画面)。"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含画面)只发给具有出品权的制片厂和有影片进口权的进口影片经营单位。领证人必须持主管厂长、经理签名并盖有公章的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含画面)的委托书,方可 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含画面)。 第四十四条 利用电影片制作音像制品的,必须征得电影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按照国务院有关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办理出版、复制、发行、放映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变相的经营活动。 [释义]本条是对电影著作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有两项内容,一是利用电影片制作音像制品,首先要经过电影著作权人的许可同意,并要遵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的内容,二是对于电影资料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是变相的经营活动。 电影著作权,是电影制作者对自己的电影艺术创作成果,即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电影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多媒体的出现,电影片不仅在影院放映,还可用录像带、光盘、电视、数字信息方式传播。因而涉及到范围广泛的电影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问题。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版、复制、进口、销售、出租和放映音像制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1.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2.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对于电影资料片,一般来说它们只是作为资料研究,本条严禁对电影资料片的经营活动或者变相经营活动,也是对著作权的保护。 第四十五条 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 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释义]本条是对放映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时间比例的规定。 本条首次规定了放映国产电影片和进口电影片的时间应当有一个比例,然后规定放映单位每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所占全年放映电影时间总量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二。这些规定以法律手段保护了国产电影的健康发展。 对放映单位放映国产片与进口片放映时间比例的规定,旨在保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艺作品起主导作用,必须以弘扬爱国主义,树立民族自信心和民族凝聚力的精神产品提供给人民,弘扬祖国传统文化,同时坚持对外开放,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科 学技术、经营管理办法和有益的文化知识,从世界各国引进一些反映当代世界先进文明成果和电影艺术、电影技术最新成就的影片。在此我们必须考虑国产影片放映时间总量,保护民族电影的生存和发展,要求国产片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以便在市场上有竞争力。规定放映单位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能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这个比例与我国目前电影市场容量对国产片与进口片的要求基本符合。 第四十六条 电影放映单位应当维护电影院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证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释义]本条是关于电影放映单位在维护电影院公共秩序方面的规定。 依据本条规定,电影放映单位的义务是维护电影院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证观众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电影院是群众经常性聚集的公共场所,作为公共场所有两个要求,一是场所本身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防火、疏散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二是场所为观众提供的舒适环境应当不断地改善提高,例如视听设备的更新改造,座席舒适度的变化以及为残疾人的服务等。 除了电影院的建设之外,电影院的管理是更重要的内容,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共秩序的维护,二是环境卫生的保护。维护公共秩序主要包括在电影院场所内制止和纠下不当或者违法行为,如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大声喧哗,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保证电影院的正常秩序。保持环境卫生主要是指电影院场地的清扫,空气的净化,座椅的清洁等方面的内容,保持影院的清洁卫生。通过对电影院的管理,保证观众安全、卫生、有序、舒适地看好电影。 第四十七条 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放映或者删剪的决定;发行、放映电影的单位,必须执行停止放映或者删剪的决定。 [释义]本条是对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再审查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对于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一旦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有权采取措施作出决定停止放映该电影片或者对其进行删剪。对于这种决定,发行、放映单位有义务执行决定,并且是强制性的。 理解本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本条的规定是针对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如果是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则适用电影审查一章的规定。 二是再审查的主管机关是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由它来做出停止放映或者删剪的决定,其它部门或机构没有这种权力。作出决定有两种,一种是停止放映,一种是删剪。 三是发行、放映电影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决定,不得违反,如有违反,则按照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影管理条例》释义—第六章 第六章 电影事业的保障 本章共八条,主要是对保障电影事业的发展做出了明确规定。目前我国电影企业不仅碰到一般国有企业的困难,而且受到文化市场变化的冲击和不同艺术创作思想的影响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中用一章的篇幅专门论述和规定了电影事业的保障,这是支持保障电影事业的法律保障。这一章中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电影管理体制,发展电影事业;规定了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其扶持的项目;以及对部分电影片种、部分地区制片、发行、放映给予扶持和优惠的规定;对改建电影放映设施不得将其挪作他用以及对阻碍、干扰、破坏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违法行为应当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电影管理体制,发展电影事业。 [释义]本条是对国家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电影管理 体制,以保障电影事业的发展的规定。 我国电影事业辉煌的成就,在于电影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电影管理体制,发展电影事业,进一步确立了今后电影体制深化改革的方向,为电影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根本的保障。 《条例》作出这个规定,十分必要,电影100年,曾为人类精神文明作出重大贡献,新中国成立以后,电影不仅是人民的精神食粮,把电影的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在经济上也为国家积累过建设资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电影仍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仍要把电影的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但同时电影又有物质生产的属性,电影的经济效益关系到电影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建设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电影管理体制非常必要,也是电影深化改革的方向,以下问题,作为建设、适应和改革的探索: 1.加强和改善电影管理,多出精品,促进繁荣。 《条例》的颁布,为加强和改善电影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将促进各电影企 业的内部管理和改革,科学严密的管理是繁荣电影创作,发展电影事业的必要条件,遵循电影艺术创作生产规律,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政策等综合手段,对电影事业进行指导、协调、规划、服务、把握导向,做到提高质量,多出精品,促进繁荣。 2.推进影视一体化。 影视合作,可以优势互补,统一管理,统筹生产规划,优化影视资源配置,统一规范影视市场,协调利益分配,促进影视事业共同发展。 3.合理配置建设制片基地,国家给予必要扶持、更新设备,提高声音、光、电、景和洗印水平,基地实行开放经营,有偿使用。 4.党中央、国务院已为拓宽电影资金渠道,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做好这项工作,对克服当前电影经济困难和长远增加电影投入都意义深远。 5.深化电影改革、规范电影市场、探索电影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政策和措施。 (1)规范电影产、供、销一条龙,院线制及利益分配关系。 (2)规范进口影片与国产影片的关系。 (3)坚持不懈的开展"扫黄打非",加大打击影片走私、盗版力度,保护电影知识产权,从影院、录像、视盘、有线电视台、无线电视台等媒体有序的回收电影成本和取得报酬。 (4)改造现有影院设施,与我国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现代科技水平相适应,不断提高影院设施水平。 (5)应用世界各地"电影城"的成功经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电影城",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培育新的电影市场。 (6)努力做好农村电影工作,开拓农村电影市场。 6.进一步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引进影片要坚持标准,注重题材结构,合拍影片坚持以我为主,努力扩大国产影片出口,扩大电影市场,选择优秀影片参加国际电影交流活动。 第四十九条 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重视和培养电影事业人才,重视和加强电影理论研究,繁荣电影创作,提高电影质量。 [释义]本条对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培养电影人才,电影理论研究,繁荣电影创作作了规定。 电影创作是一项政策性、思想性、艺术性很强的工作,要认真坚持"二为"方向,贯彻"双百"方针,尊重艺术规律,尊重艺术家的创造性劳动,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鼓励电影工作者在正确思想指导下的自由选择电影题材,自由探索电影的风格和样式,努力创作出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高度统一,群众欢迎并能经受历史检验的优秀作品,以电影精品生产带动电影的全面繁荣,电影的全面繁荣为电影精品生产提供基础,我们要在世界影坛树立良好形象。 国家重视和培养电影人才是繁荣电影创作,繁荣电影事业的关键,我们要努力造就一批艺术高尚,技术精湛的电影艺术家,电影技术专家,电影理论家和电影评论家的队伍,进行艺术创作和理论研究。时代为我们的电影工作者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广阔舞台,赋予我们义不容辞的光荣使命,我国电影事业必将出现新的高潮。 第五十条 国家建立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采取其他优惠措施,支持电影事业的发展。 [释义]本条是对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采取其他优惠措施,支持电影事业的发展的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1年5月起,在全国县级以上影院从电影票中提取5分钱,建立了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1995年11月国务院又批准电影专项资金改为按票房收入的5%提取,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计委、税务总局以广发影字(1996)209号文件重新修订了《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并于1996年7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 电影专项资金建立之后,对于保障电影事业的发展起了很好的作用,1991年至1995年期间用于资助拍摄重大题材、主旋律影片约60多部,在这几年电影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在缓解制片资金不足,在摄制影片的导向方面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返回各省市的40%专项资金,各省市十分重视合理安排使用,返回的资金在影院维修改造、提高两个效益方面起到了很好作用,如上海市把返回的电影专项资金与市财政退库款和地方电影事业专项资金捆在一起,五年来改造了100家影院的放映设备、立体声、冷气设备和座椅。有8家影院进行了大修,还用其中四分之一的资金资助新建了六个影院。天津市五年来全市有15个区县的29家影院的维修改造和设备更新得到了专项资金资助,用于改善更新放映设备、立体声设备、空调设备和座椅,保证影院的正常放映活动。他们的体会是一部分资金起到了"雪中送炭"的作用,一部分资金起到了"锦上添花"的作用,所以我们要进一步把电影专项资金收好、管好和用好。 采取其他优惠措施,支持电影事业发展。主要是指: 1.以进口影片收入补国产影片。从进口影片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国产影片。 2.影视互济。根据中央领导批示和有关文件精神,从电影广告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支持电影发展。 3.对有重大意义影片,通过国家给予文化宣传部门的优惠政策加以解决,特殊情况向国务院个案报批。 4.在一定时期内免征电影制片单位拷贝销售收入的增值税。 另外,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在这方面电影局已经制订了实施办法,并将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改进,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摄制电影的积极性。 第五十一条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资助下列项目: (一)国家倡导并确认的重点电影片的摄制和优秀电影剧本的征集; (二)重点制片基地的技术设备改造; (三)电影放映设施的改造; (四)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电影事业的发展; (五)需要资助的其他项目。 [释义]本条是对电影事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规定。 电影专项资金扶持、资助的形式包括无偿赠款、有偿借款、补助、补贴及奖励。重点影片是指故事片、儿童片、科学教育片、纪录片和美术片中的优秀影片。重点故事片的范围是:反映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题材的重点故事片,反映1940年鸦片战争,特别是"五四"运动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革命斗争为题材的重点历史故事片,以及经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方面的重点故事片。优秀电影剧本的征集,是指用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征集优秀的电影剧本或通过举办征集剧本活动评选出优秀的电影剧本。《条例》颁布之后,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电影局发布了《夏衍电影文学奖全国优秀电影剧本征集评选活动的通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还用于重点制片基地的技术设备改造和电影放映设备的改造,以改善和提高制片技术设备和提高放映设备的质量及放映水平。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各地的努力下,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了少数民族语的电影译制片工作,同时国家也从资金上,民族语译制技术设备上资助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电影事业的发展。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扶持科学教育电影、纪录电影、美术电影、儿童电影的制片、发行和放映。 [释义]本条是对国家鼓励扶持科教、纪录、美术、儿童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规定。 科学教育电影、纪录电影、美术电影、儿童电影与故事电影片不同,有其自己的特色。电影片的表现形式与观众对象都有区别,观看观众不同,市场效益也不一样。科学教育电影以反映先进科学技术为题,对于推进生产力的发展,提高工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起着重要作用。如塑料薄膜,大棚生产技术,对于我国农业增产起了非常大的作用。许多地区常年组织农民看科教片,农民把科学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带来了水稻、水果、蔬菜普遍增产的效益。纪录电影主要反映工农业生产、社会环境发展或者自然风光为题,也是电影的一种重要形式。美术电影、儿童电影主要观众是我国3亿儿童。而儿童正是在学校接受文化教育的时期,每天在课堂上学习,放学以后他们一般不方便或没有时间 到影院去看电影,所以美术、儿童电影的发行放映存在许多困难,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我国的千秋大业,因此,既要有能教育和启迪儿童身心的,适合儿童观看的儿童电影,还要研究解决儿童影片发行、放映的渠道和电影放映场所问题。 科教、纪录、美术、儿童电影片的社会效益很大,故事片也取代不了其应有的地位和作用,但其发行、放映的经济效益比故事片要差得多,甚至难以收回成本,所以国家鼓励、扶持科学教育电影、纪录电影、美术电影以及儿童电影的制片、发行和放映工作,以保证这些片种的发展。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发行、放映电影实行优惠。 [释义]本条是国家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的电影发行放映工作实行优惠的规定。 国家对不发达地区供应的电影片拷贝价格实行优惠,要求电影制片、洗印单位按保本经营原则生产提供拷贝,发行单位要让利于放映队,县公司,不得在影片发行过程中不合理加价,因目前16mm影片拷贝价格只相当35mm影片的20%左右。 国家每年召开农村电影工作会议,致力于解决农村地区影片供应晚、稀、少、购销脱节、发行不畅的矛盾。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建设规划应当包括电影放映设施建设的规划。 改建电影放映设施,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批准,并不得小于原有的规模,不得擅自将电影放映设施挪作他用。 [释义]本条是对电影放映设施保障的规定 随着我国建设事业的发展,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给精神文明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条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规划时,应当包括电影放映设施的建设规划,这将有利于城乡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目前我国比较发达的城市中,影院设施一般也比较好,脱贫奔小康的乡、镇、县也出现了建设乡、镇电影院的热情,这些说明我们今天的城乡电影院不是多,而是少,因此本条规定不允许擅自将电影院设施挪作他用,或改变其经营性质,这是从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出的。我们应当自觉的加以维护,同时规定改建电影放映设施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批准,并不得小于原有的规模。 第五十五条 对干扰、阻止和破坏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行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依法查处非法活动。 [释义]本条是对干扰、阻止和破坏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和查处的规定。 电影事业的顺利发展和繁荣,要有一个安定团结的局面。因此,对干扰、阴止和破坏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各种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这种依法查处,不仅是对于来自社会上干扰、阴止和破坏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行为,而且也包括电影行业内的工作和管理人员,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均要依法予以处罚,从而保证电影事业的健康发展。 《电影管理条例》释义—第七章 第七章 罚 则 本章共6条,是关于违反本条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具体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机关及如何处罚等进行了规定。本章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即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保证行政法规得以贯彻执行,同违法行为进行斗争,建立良好的电影管理法律秩序,规范电影市场,维护电影行业正当权益的有力武器。 第五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经营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擅自设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单位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对这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时,须严格把握以下三个问题。 一、擅自设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经营单位的危害 1.侵害了电影制片单位设立的电影行政管理关系 本条例第2章第9条、第10条规定,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须经申请单位所在地省级政府管理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设立的,获《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人凭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手续。这一系列的规定确定了电影制片单位设立的电影行政关系和电影活动管理秩序,不得扰乱,不得侵害。 2.侵害了电影进口经营单位设立的电影行政管理关系 本条例第4章第29条规定,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的设立须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违反这一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必然侵害电影管理行政关系,扰乱电影进口经营单位设立的电影行政管理秩序。 3.侵害了电影发行经营单位设立的电影行政管理关系 本条例第五章第38条、第39条规定,设立电影发行经营单位,须经省级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批准;设立跨省的电影发行经营单位,须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经批准的发给申请人《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违反这一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影发行经营单位必然侵害电影管理行政关系,扰乱电影发行经营单位设立的电影行政管理秩序。 4.侵害电影放映经营单位设立的电影行政管理关系 本条例第五章第40条规定,设立电影放映经营单位,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许可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违反第40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影放映经营单位,必然侵害电影行政管理关系,扰乱电影放映经营单位设立的电影行政管理秩序。 擅自设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单位,对电影行政管理关系的侵害有以下三种情况: 1.根本未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而非法成立了电影经营单位; 2.向主管部门提出了申请,但未获批准,仍然非法设立电影经营单位; 3.以欺骗手段获得主管部门批准而设立了电影经营单位,这种情况在表面形式上形成了合法的电影行政关系,而实质上却侵害了设立电影经营企业的行政管理关系,扰乱了电影行政管理秩序。 二、实施处罚的机关 实施本条行政处罚的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 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共三类:取缔非法设立的电影单位、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罚款。依照本条规定,这三类行政处罚可以同时适用,即在取缔非法设立的电影单位的同时,并处没收违法物品、违法所得的罚款。 1.取缔非法设立的电影单位:所谓取缔就是明令取消或禁止,非法设立的电影单位,从其本来的意义上讲就不该设立,自然应予取缔。 2.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又叫没收违法财产,指电影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将非法设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单位的违法物品没收充公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指电影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将非法设立的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单位通过其违法设立行为获取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3.罚款: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财产罚,指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强迫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依法剥夺非法设立人某些财产权的一种处罚。实施罚款这种处罚,具有惩戒作用,一般要考虑同某种非法经营相联系,有非法经营收入、或者从事经 营有非法收入的,才适用罚款。而且罚款的数额同违法所得相联系;为了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惩戒、教育,在有的情况下,没有非法经营收入,也可处以罚款。即本条规定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如果实施本条的罚款,罚款数额较大的,被处罚的人有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违反电影公映许可管理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违反电影公映许可管理规定擅自出口、发行、放映电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理解本条规定,需从以下三个方面去把握。 一、擅自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所谓社会危害性,系指该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同第56条的违法行为相比,构成本条的违法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层次可能更多一些、范围可能更广一些、情况可能更复杂一些、社会危害可能更大一些。构成本条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去认识: 1.主要侵害了电影审查行政管理关系 电影审查是各国普遍实行的对电影的管理制度,《电影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了我国的电影审查制度,保护电影审查行政管理关系。本条行为对电影审查行政管理关系的侵害通常并不发生在审查程序之中,而是在程序之外,其特征是非法出口、发行、放映未获通过的电影片,侵害了条例第23条第2款关于"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的规定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就形式而言,这里的侵害并未涉及到审查及其行政管理关系,但这种侵害的结果却使电影审查形同虚设,妨害了电影审查行政关系的形成。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该行为实质上侵害了电影审查行政管理关系。 2.直接侵害了出口、发行、放映电影的行政管理关系 (1)侵害本条例第4章第33条或34条规定所保护的电影片出口的行政管理关系。 (2)侵害本条例第5章第43条规定所保护的电影片发行、放映行政管理关系。 (3)构成本条的违法行为可能会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观众造成危害。 这些危害主要是由于未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原因造成的,可能是内容上有本条例第24条七个方面的禁载的内容,也可能是技术上未达到国家标准。内容或者技术上的问题,将给国家、社会或观众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 二、本条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条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两类,一类是行政责任,另一类是刑事责任,本条对这两类责任及其追究都作出规定。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即行政法律责任,是本条法律责任的主要部分,本条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六种行政责任。 (1)责令停业违法活动 违法活动,系指擅自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活动。违法活动当然是法律所不能容许的,一经发现,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即可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如果拒不执行,可以强制执行。 (2)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 (3)罚款 以上两项处罚在第56条释义中已有叙述。 (4)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停业整顿,是指行为人因违法而承担的被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的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停业整顿是一种较为严重的法律责任,因此只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方可责令行为人承担这一法律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人承担这一法律责任时,有权要求作出处罚的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听证。 (5)吊销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是指行为人因违法而承担的被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从而被剥夺了从事某种电影活动资格的行政处罚。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吊销了《摄制电影许可证》或者《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人就丧失了电影制片或发行或放映单位的合法资格,即单位的许可资格被撤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人承担这一严厉法律责任时,可以要求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听证。 2.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规定在刑法有关条款中。 三、追究法律责任的机关 1.行政责任的追究 行政责任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追究,具体情况为: (1)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追究; (2)责令电影放映经营单位停业整顿和吊销《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由原发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电影行政部门追究; (3)责令非跨省的电影发行经营单位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许可证的法律责任,由原发证的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追究; (4)责令电影制片单位、跨省的电影发行经营单位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它们的许可证的法律责任,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追究。 2.刑事责任的追究 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理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的; (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进口电影片的; (三)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变相的经营活动的; (四)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放映或者删剪影片的决定的; (五)非法复制电影片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擅自合作摄制电影片、擅自进口电影片、经营电影资料片、非法复制电影片以及违反停止放映或者删剪电影片的决定等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对这些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本条规定的五项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 1.侵害了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行政管理关系 条例第19条规定,中方电影制片单位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在境内外合作摄制电影,应当经规定的机关批准,并取得许可证后,方可按许可规定订立合同,进行合作摄制。这种申请,批准的社会关系,为电影行政管理关系,不得侵害。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的,即构成对条例保护的客体的侵害。 2.侵害了进口电影片的行政管理关系 进口电影片分两种情况,一是进口供公映的电影片,二是进口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影片或资料影片。依据条例第30条的规定,进口供公映的电影片必须是经电影审查机构审查;条例第35条规定,进口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电影片,应当先报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然后才能办理进口手续。未经审查批准,擅自进口电影片的行为即侵害了电影片进口需经批准的社会管理秩序。 3.侵害了电影资料片行政管理的关系 电影资料片的使用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只能用于科学研究、教学参考、资料保存等著作权法允许的合理使用的范畴,不得将资料片用于经营或变相经营,否则就侵害了电影资料片的行政管理关系。 4.侵害了因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决定停止放映或者删剪某电影片而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 5.侵害了电影片复制行政管理关系,同时还侵害了电影片的著作权关系,侵害了电影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二、本条列举的各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本条列举的各项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两类:一类是行政责任,另一类是刑事责任。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有以下6种: 1.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2.没收违法物品; 3.没收违法所得; 4.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5.责令停业整顿; 6.吊销许可证。 三、追究法律责任的机关 1.行政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处罚。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追究。具体来说,因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而承担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追究;因擅自进口电影片而承担这两种法律责任,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因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变相经营活动而承担这两种法律责任,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追究;因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放映或者删剪电影片的决定而承担这两种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追究;因非法复制电影片而承担这两种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追究。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电影底片、样片在境外冲洗及后期制作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摄制电影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擅自将电影底片、样片在境外冲洗及后期制作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侵害了摄制电影行政管理关系。本条例第22条规定,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的电影片和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片的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及后期制作,必须在我国境内完成。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需单项申请,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如果违反该条规定,擅自将电影底片、样片在境外冲洗及后期制作,往往造成境内境外两种不同内容版本的拷贝,在某些情况下,本条违法行为的实质是逃避电影审查,将违禁内容的电影片输出到境外,给国家的主权、安全、荣誉等造成损害。 追究本条违法行为的机关是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即广播电影电视部。这主要是考虑到:一、本条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较大;二、本条违法行为涉及的是电影制片活动,而《摄制电影许可证》和《中外合作摄制电影许可证》均是经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颁发的,因此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直接进行处罚。 本条规定法律责任有二种: 1.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将电影片的底片、样片在境外冲洗及后期制作,这种责任通常在违法行为尚未实质实施时适用,如果行为已开始实施,除适用这一法律行为外,还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在行政处罚法中未作为一种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此,限期改正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时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即要求违法行为人有错必纠,任何违法行为不管是否需要予以处罚,首先都要求纠正违法行为。 2.吊销《摄制电影许可证》。吊销《摄制电影许可证》,电影制片单位就失去了存在的法律依据,因此这一法律责任是一种十分严厉的法律责任,只有在本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适用。一旦电影制片单位被吊销《摄制电影许可证》,就被剥夺了摄制电影的资格,追究这种法律责任务须慎重,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提,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擅自参与涉外电影活动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违法行为侵害了电影文化对外交流行政管理关系。本条例第36条规定,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等涉外电影交流活动,应当经广 播电影电视部批准,并将参加交流的电影片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到海关办理电影片暂时进口或者出口手续。这一规定表明,进行涉外电影交流活动必须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而不能擅自进行。如果擅自进行,即侵害了行政机关对电影文化对外交流的行政管理关系,在实践中往往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行政机关对电影文化对外交流的行政管理关系,体现了国家对电影文化交流的基本政策导向,对这种关系的侵害,同时也侵害了国家的利益。本条规定包括了四种违法行为: 1.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这里的举办,主要指在中国境内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 2.擅自在中国举办国际电影节,这里强调电影节是在中国举办;电影节具有国际性,不仅中国电影和中国电影单位参加,而且有外国电影和外国电影单位参加。 3.擅自参加境外电影展。这种行为的特点是,电影展在境外举办,举办者通常为境外人。 4.擅自参加境外电影节。这种行为的特点是,电影节在境外举办,举办者通常为境外人。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有三种: 1.取缔。取缔就是取消擅自举办的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这限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电影节、电影展;在境外举办的电影展、电影节,我们无法取缔,但对于擅自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无论尚未出境或已经出境的,均应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追究本条法律责任的机关为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即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在电影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本条是对电影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电影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章前面的几条,即第56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60条,者是关于电影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追究的都是被管理者的法律责任,本条规定的情况恰恰相反,规定的是电影行政管理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追究的是管理者的法律责任。追究电影管理者的法律责任,对于保证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电影事业,使电影按照国家的政策导向,在法制的轨道上发展和繁荣,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追究电影管理者的法律责任,对依法保护进行电影活动的法人、公民的合法权益,反腐倡廉,树立清正廉洁的政府形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十分 重要的意义。 一、本条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三种: 1.滥用职权,即行为人以行使职权的名义或超越职权的规定,非法剥夺、限制了公民、法人进行电影活动的权利,或者放任其非法电影活动泛滥,或者借助职权自己从事违法电影活动; 2.徇私舞弊,即行为人在某种个人利益的驱动下,违法行使职权,使不该受法律追究的行为受到追究,使应该受到法律追究的行为免予追究,使法律允许的行为无法实现,使法律不允许、禁止的行为得以实现; 3.玩忽职守,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电影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电影活动中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 二、本条规定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两种:刑事责任和行政处分 1.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只有构成犯罪时才能承担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作出决定。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2.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据法律或国家 《电影管理条例》释义—第八章 第八章 附 则 本章附则,共3条。 附则的意思是附在法律、法规、规章后面的规则,凡那些总则、分则都不合适的内容,就放在附则中规定。附则与法律文件中的附件不同,尽管附则放在法律、法规、规章的最后,但这最后一章还是与总则、分则连为一体,构成一个统一、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与总则、分则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则规定的内容通常包括: 1.法规的实施时间。几乎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都无例外地规定了实施时间问题,即使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分章,也在最后一条中规定实施时间。 2.法规实施前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在法规实施后如何重新确认其法律地位。这一问题,只有在存在法规实施后需要重新确认法律关系的地位时,法规才在附则中作出规 定;不需要重新确认法规实施前的法律关系时,法规就无需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 第六十三条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映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之外法律适用问题的例外的特别的规定,明确了电视剧管理的法律适用问题。 电视剧产生的历史比电影短得多,只是本世纪中、后期的事。我国电视剧产生发展至今,一直与电影的管理相分离。但是电视剧与电影的制作、播放、管理等方面有许多相通之处,只是载体、播放手段有所不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视剧与电影的区别越来越模糊了,电子数字技术的发展,使电影、电视制作开始胶片和数字技术相结合,高清晰度电视技术不断得到改善和提高,影、视、录播放手段的差别也越来越小,影、视、录一体化趋势已逼近现实。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条例对电视剧的管理作出了本条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电视剧的制作和播映管理的适用问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视剧的制作和播映应按照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办理。 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电视剧制作和播映管理办法,要求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这里的原则既包括条例总则中确定的基本原则,也包括分则各章规定的各种具体制度所包括的具体原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生效期的规定,明确本条例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生效日期表明法律、法规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效的具体起始日期,是法律、法规产生社会规范功能的端绪、起点,对法律适用有重要影响。因此,任何法律、法规都有生效日期的具体规定,本条例也不例外。 生效日期,通常只规定起始日期,故也称为施行起始日期,一般有两种表示方法:一种是具体指明施行日期,另一种是把生效与某种事件相联系,大多与发布相联系,如规定"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与生效日期相联系的一个问题是法律、法规发布问题。发布是将法律、法规采取某种形式公之于众。公之于众,法律、法规才能施行,才对社会产生约束力,因此,发布是法律、法规生效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殊的形式要求,发布法律要国家主席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行政法规要国务院总理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发布规章要部长、委主任签发部长令或者主任令,本条例就是由李鹏总理于1996年6月19日签发第2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发布的。法律、法规的发布日期与施行日期的关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发布日期与施行日期一致,即自发 布之日起施行;另一种是发布日期与施行日期不一致,发布之后过一段时期才施行,这主要是留一段时间为法律、法规实施作准备。 3.关于授权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的规定。在以前的法规常常见到,近几年制定的法规已很少见到这样的规定了。这样做主要考虑是,法规不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不影响制定实施细则制定者的工作。 4.解释专业名词或者专用术语。解释专业名词或者专用术语,可使社会对法规的认识、理解更加准确。在外国的立法体例中,这一问题通常规定在总则中。应当指出,法规没有需要解释的专用术语和专业名词的,附则就不需要规定这一问题的条文。 5.法规适用范围的例外情况。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本来是法规适用范围内的对象,被附则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另一种情况是本不属于法规适用范围的对象,却被附则规定应适用法规。 6.解释法规机关的规定,法规解释法学理论已经解决,且已在实践中形成惯例,即制定法律、法规的机关作立法解释,司法机关作司法解释。前些年的法规都规定了解释机关,近几年的立法很少就此作出规定。 7.法规与其他法规的关系。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规定已经设立的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释义]本条是关于重新确认已存法律关系地位的规定,明确了条例施行前电影单位法律地位重新确认的手续问题。 对已存的法律关系的态度,是所有法律施行时遇到的共同问题,通常情况下,法规对已存法律关系采取承认的态度,即不溯及既往。但是,有些情况下已存的法律关系在新法施行后与新的法律关系发生冲突,需要新法对此作出处理。本条例的施行,会使不少已存的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单位存在的基础与条例的要求有差距;这就提出的电影活动主体合格的问题,如果条例长期容许不合格主体参与电影行政管理关系,从事电影活动,势必影响、破坏条例所确认的法律制度,条例必须解决这一问题。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已存的法律关系,是原有制度下的产物,不能条例施行的同时就终止其存在,而应允许有一个过渡期,使不合格的主体有所准备,按条例的要求重新确认其法律地位。因此,本条例规定虽有过渡性质,但对社会影响却是很大的,理解本条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去把握: 一、需重新确认法律地位的范围 1.需重新确认法律地位的主体为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单位。这些单位都应当被重新确认。 2.需重新确认法律地位的主体在条例施行前就已存在。电影制片单位、进口经营单位、电影发行经营单位、电影放映经营单位的设立是在条例施行以前的,才适用本条规定;条例施行后设立新的单位应严格按条例第2章、第4章和第5章的规定办理。 3.需重新确认法律地位的主体在条例施行前就已经合法存在,所谓合法存在,指设立电影单位完全是按照当时国家的规定,不符合当时国家规定的,如是非法设立的电影单位,在条例施行后仍然从事活动的,应按条例第6章追究法律责任。 二、重新确认电影单位法律地位程序 1.重新确认法律地位的电影单位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电影制片单位的条件,条例第8条作了规定;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设立条件,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2.重新确认电影单位法律地位的审批环节与设立电影单位的审批环节相同。电影制片单位法律地位的重新确认,依照条例第9条、第10条的规定办理;电影进口单位法律地位的重新确认,依照条例第29条的规定办理,电影发行、放映经营单位法律地位的确认,依照条例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办理。 3.重新确认电影单位法律地位的手续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即在1997年1月1日前办理。 电影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00号 《电影管理条例》已经1996年5月29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6年6月19日 电影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影行业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第三条 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影制片 第七条 电影由电影制片单位摄制。 第八条 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结构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电影制片单位的宗旨、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符合规定的电影制片场所和设备;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第九条 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申请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 电影制片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性质; (三) 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 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第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18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人凭许可证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电影制片单位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摄制电影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 摄制电影片; (二)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允许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允许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第十五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电影的质量。 第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依法享有著作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复制、发行、放映、播放、出版、翻译、改编等形式使用电影作品的,应当取得电影著作权人的许可。 依照前款规定使用电影作品的,使用者应当与电影著作权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合作摄制电影片。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合作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规定签订中外合作摄制电影合同。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需要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的,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或者暂时进口手续。 第二十一条 境处电影制片者同中方合作者合作或者以其他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摄制电影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二条 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的电影片和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片的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及后期制作,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需单项申请,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二十四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六)诽谤、侮辱他人的; (七)有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五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将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审查费。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暂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并缴纳审查费。 电影审查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部门会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发放该电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号印制在该电影片拷贝第一本片头处。 第二十八条 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复审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应当核发该电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进口境外电影,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进口业务。 第三十条 进口送审的电影片,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按暂时进口的货物办理进口手续。 进口供公映的电影片,由电影审查机构负责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批准进口文件。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批准进口文件,方可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第三十一条 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取得电影片著作权人使用许可后,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电影作品;未取得使用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进口电影作品。 第三十二条 译制电影片的著作权由译制者与译制委托者在电影片译制合同中约定;电影片译制合同未约定的,由电影片译制者享有译制电影作品的著作权。 第三十三条 电影制片单位出口本单位制作的电影片的,可以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直接到海关办理电影片出口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出口的,中方合作者可以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直接到海关办理电影片出口手续。 第三十五条 进口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电影片,进口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凭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并于进口后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可以直接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按季度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科学研究、教学的名义进口故事影片和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其他电影片。 第三十六条 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参加境外电影影展、电影节等涉外电影交流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将参加交流的电影片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到海关办理电影片暂时进口或者出口手续。 第三十七条 设立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变更、终止,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实行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发行、放映电影片,必须持有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利用电影片制作音像制品的,必须征得电影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按照国务院有关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办理出版、复制、发行、放映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变相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 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 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间总和的2/3。 第四十六条 电影放映单位应当维护电影院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证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第四十七条 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放映或者删剪的决定;发行、放映电影的单位,必须执行停止放映或者删剪的决定。 第六章 电影事业的保障 第四十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电影管理体制,发展电影事业。 第四十九条 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重视和培养电影事业人才,重视和加强电影理论研究,繁荣电影创作,提高电影质量。 第五十条 国家建立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采取其他优惠措施,支持电影事业的发展。 第五十一条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资助下列项目: (一)国家倡导并确认的重点电影片的摄制和优秀电影剧本的征集; (二)重点制片基地的技术设备改造; (三)电影放映设施的改造; (四)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电影事业的发展; (五)需要资助的其他项目。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扶持科学教育电影、纪录电影、美术电影、儿童电影的制片、发行和放映。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发行、放映电影实行优惠。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应当包括电影放映设施建设的规划。 改建电影放映设施,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批准,并不得小于原有的规模,不得擅自将电影放映设施挪作他用。 第五十五条 对干扰、阻止和破坏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行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依法查处非法活动。 第七章 罚 则 第五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经营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的; (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进口电影片的; (三)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变相的经营活动的; (四)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放映或者删剪电影片的决定的; (五)非法复制电影片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电影底片、样片在境外冲洗及后期制作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摄制电影许可证》。 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在电影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规定已经设立的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第六十三条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映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文档为【电影相关法律】,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637320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158KB
软件:Word
页数:92
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7-11-12
浏览量: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