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户外广告设置
审 批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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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申请序号:
审批序号:
兴安县城乡市容管理局
户外广告的批准设置期限一般为一年,经招标、拍卖获得使用权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为三至四年。 户外广告应自批准设置期满之日起 5 日内自行清理拆除,临时户外广告应自批准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自行清理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应自设计使用年限到期之日起15日内无条件自行清理拆除;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应无条件自行清理拆除。上述应自行清理拆除情形逾期未清理拆除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拆除,拆除广告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广告经营者承担。设置单位或个人阅读同意后签章。
设置单位/个人﹙签章﹚
申请
单位
地 址
法人
代表
电话/ 手机
联系
人
营 业
执 照
广告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广告经营许可证
载体
形式
规 格
数 量
设置
地点
户外广告场地有关证明
建筑物安全证明
需要时,附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县公安交警部门
县市政管理部门
县园林、路灯管理部门
县主管宣传部门
审批意见
城管
队审
核(审
批)意
见
签章:
年 月 日
市容局审
核(审
批)意
见
签章:
年 月 日
批准设
置单位
批准设
置形式
批准设
置地点
批准设
置规格
批准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设置许
可证号
附图一
户
外
广
告
点
位
图
户
外
广
告
制
作
图
制作说明;(应标明制作材质、灯饰等)。
附图二
户外广告彩色效果图
名称
形 式
地点
规 格
设计师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