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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食品安全法知识讲座[应用]食品安全法知识讲座 《食品安全法》知识问答 1、对用于食用的农业初级产品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食品安全涉及“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过程,必须环环相扣,才能保证食品的安全。在农产品安全方面,2006年4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党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该法从源头上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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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食品安全法知识讲座 《食品安全法》知识问答 1、对用于食用的农业初级产品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食品安全涉及“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过程,必须环环相扣,才能保证食品的安全。在农产品安全方面,2006年4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党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该法从源头上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为使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的有关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做到相互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继往开来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规定,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如何依法行使职权,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和衔接,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食品安全工作涉及食品生产经营多个环节,要环环相扣,不 出漏洞,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多个部门共同进行。为了保证有关监管部门加强配合,共同履行好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防止监管工作中产生监管真空和监管漏洞,食品安全法特别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和衔接,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这是法律赋予有关监管部门的义务,有关监管部门既要按照职责履行职权,又要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沟通、配合和衔接,做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信息共享和行动协调,共同搞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于工作不力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影响的,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3、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哪些要求作了规定。根据规定,生产经营食品首先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有国家标准,有地方标准,还有企业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强制标准,全国统一,强制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必须符合这个标准。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除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还应当符合一 些具体卫生标准要求: 第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所谓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一般应注意生产经营场所空间大小与生产经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包括产量与设备、包装条件、贮存条件相适应,操作空间与生产相适应,防止食品污染。生产经营场所要及时清扫,保持干净,保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污染源足够的空间距离。 第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第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所谓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主要应注意以下方面:一是设备布局要形成流水线作业,各环节要按食品制作程序进行,防止后加工序产品返回前加工序;二是各程序中的用具应有区别并有标识,防止混用;三是各工序工作人员应相对固定,未消毒和更换工作服、不得更换工作或者接触食品。 第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消毒方法可采用物理或者化学方法,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国家卫生要求,按照餐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进行。 第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直接入口食品是指无须再加工处理即可使用的食品。小包装是指最小单位的包装,包括附有标志的定型包装。散装食品售出时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或者餐用具。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和餐用具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及其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如食品包装聚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等。 第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所谓保持个人卫生,是指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衣着外观整洁、干净等。从事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工作人员操作前和接触污染物后都必须将手洗净,使用无毒、清洁的工具售货,避免手直接接触食品造成污染。 第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 生产经营者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卫生标准。 第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国家卫生标准,必须是经审查过的安全、无害、无毒产品。 除了上述十项要求以外,国家对食品安全有其他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食品安全的其他要求。 4、哪些食品是禁止生产经营的,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下列食品是禁止生产经营的; 一是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非食品原料是指食品用原料以外的工业原料,如用工业冰醋酸兑制食醋、工业盐酸加工酱油。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是指在食品中加入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不能食用的化学合成物质,即不得在食品中加入非食品添加剂的其他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是指将不再符合食用要求的食品回收后再制成食品。 二是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一般是指致病性寄生虫、细菌,如钩端螺 旋体、肺吸虫、肉类中的炭疽杆菌、口蹄疫病毒、布氏杆菌、破伤风杆菌、猪丹毒杆菌、肠道致病菌、致病性球菌等,它们常常是疾病传播源。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是指食品中存量足够多的有毒药剂成分。食品中重金属,是指食品中含有食用过多则对人体产生损害的金属成分,如海产品中有的会含有过量的对人体有害的铅。 三是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因特殊情况需要食用一些特定食品,这些特定食品是他们的主食或辅助食品。因此,供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必须具有人体日常需要的营养成分,否则食用者将产生不适感受,甚至因营养成分不达标而造成人体营养不良,损害婴幼儿等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 四是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腐败变质,是指食品经过微生物作用使食品中一种成分或多种成分发生变化,感官性状发生变化而丧失可食性。这种食品一般含有大量的微生物,食用则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油脂酸败,是指油脂和含油脂的食品在贮存过程中经生物、酶、空气中的氧的作用发生变色、气味改变等变化。食用这些食品常会造成不良生理反应或者食物中毒。霉变,是指酶菌污染繁殖,有时表面可见菌丝,可能产生毒素。食用霉变食品可造成食物中毒或死亡。生虫,主要是产生粮食、干菜、干肉、干水产品生虫,不指新鲜水果、蔬菜中的虫子。污秽不洁,是指 食品脏,不干净。混有异物,是指食品中混同与之完全不同甚至有毒、有害的物质,不可食用,如粮食中沙砾。食品掺假,是指在食品中添加廉价或没有营养价值的物质,或从食品中抽去了有营养的物质或替换进次等物质,如蜂蜜中加入转化糖,巧克力饼干加入色素,全脂奶粉中抽调脂肪。食品掺杂,是指在食品中加入杂物,如腐竹中加入硅酸钠或硼砂,辣椒粉中加入红砖沫。食品掺假掺杂,可能损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感官性状异常,常指上述以外的腐败变质或污染的情况。 五是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病死是指一切因病死亡的禽、畜、兽、水产动物;毒死是指中毒死亡的禽、畜、兽、水产动物;死因不明是指死亡原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 六是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经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为确保肉类食品安全,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动物肉类以及肉类制品,国家实行卫生检疫制度。不经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以及肉类制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七是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必须符合安全、无害要求,保持清洁,防止污染食品。被污染的食品不具备食用安全性要求。 八是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保质期是指食品在标签上所示 条件下维持食品品质的最大期限。食品超过保质期时,已不再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 九是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包装的食品必须包装销售。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载明一些必备事项。 十是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命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现实生活中,有时某种疾病流行与某一食品有关。为防范疾病,国家得明令禁止生产经营这类食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会有变化,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也不得生产经营。 5、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需同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是否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根据这一规定,对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在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对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服务者在经营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和食品流通许可。另外,农民从事农业种植、养殖,天然地为社会生产大量食用农产品。除食用农产品 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外,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无需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6、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如何管理, 答:实践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及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差,场所环境卫生脏乱,成为目前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需要加强监管,以确保食品安全。但是,全国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数量众多且情况复杂,各地发展水平不平衡,饮食习惯存在较大差异,确实又难以实施统一管理。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如何管理,食品安全法作了一些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因此,根据这一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同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和有效的管理办法,确保食品安全。 为了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规定场所经营。根据这一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确保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安全。 7、食品生产经营者如何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哪些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答: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容易受到病原体污染,成为食源性疾患特别是肠道传染病的传播媒介。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如果携带这类病原体或处于患病期间,容易通过污染食品传播给消费者,造成食源性疾病流行。因此,有必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对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健康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作了规定,同时明确了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范围。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根据这一规定,食品生产经 营者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保证食品不受污染: 一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对所有从业人员必须依法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予以登记。 二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安排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这些疾病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调换工作。 三是执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年检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在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这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或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根据卫生部发布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出具健康证明必须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实施,非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检查证明无效。该办法还对健康检查的项目的内容做了具体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8、食品经营者为什么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及建立食品进货查验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制度, 答:食品经营者往往直接面向广大消费者,其所售食品是否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就要 求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当严格把关,保证所购食品安全可靠。这也是食品经营者对其所售食品应负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所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从而赋予了食品经营者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权利,目的是为了保证其采购食品的进货渠道安全可靠,以防止没有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实践中,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经营者和食品生产者之间为责任问题而发生纠纷,导致安全责任不明。为了加强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切实保证食品经营者所经营食品的安全,在食品经营者的食品供货者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同时也能为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食品经营者、食品供货者和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提供便利,保证食品安全,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第二款和第三款还明确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与此同时,为了减轻食品经营企业进货查验的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又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这样可以减轻各个经营者自行进行查验记录之负担。当然,对于不是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或者虽然实行统一配送经营,但没有经企业总部对所进货物进行统一查验的食品经营企业,仍然要按照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相关规定要求,自行进行查验,不得疏忽。 9、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应尽什么注意义务, 答:食品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既定温度下都有一定的保质期,过了保质期就容易腐败变质。所以,食品一般对于贮存环境和条件的要求相对都比较高,如对温度、空气的湿度、环境的洁净程度等,都有不同于其他物质贮存的特别之处。一般来讲,食品贮存温度不宜过高,要保持阴凉,防止酸腐;空气湿度不能过大,要保持干燥,防止发霉、变质;环境要干净、整洁、卫生,避免蝇虫、蟑螂、鼠类等祸害,感染传播疾病的病菌、病毒;还要注意避开各种非食品和有毒、有害物质,远离各种污染源,防止造成食品污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因此,做好食品的贮存工作,一方面对于保证食品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十分重要;另一方面对于维护食品经营者的自身利益,减少食品经营者因食品变质、污染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也不无裨益。鉴于此,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对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方面应尽的义务作了规定,即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并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遭受污染的食品流入 市场,避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0、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散装食品较之预包装食品贮存难度更大,要求条件更高。无论是贮存,还是销售,没有明确的区分和辨识标志都不利于保存和分辨,对种类相近似的食品尤其容易导致混淆,给食品的流通经营带来不变。所以,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将各种散装食品分离存放,特别是对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还应当有清洁的外罩或覆盖物,使用的存放容器和外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而且所有食品都要远离各种污染源,防止造成食品污染。对此,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所存放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这样规定可以起到四个方面的作用:一是便于食品经营者自身区分辨识不同种类的食品;二是辨识食品经营者对食品进行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三是便于食品经营者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能及时和食品生产者取得联系,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其停止生产,召回已销售食品,尽早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四是便于政府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保证食品市场的健康和安全。 由于散装食品存在“散”的特点,也就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不便。为了使消费者明确了解散装食品的各种信息,让消费者在 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自由选购和食用所需的散装食品,并便于消费者根据散装食品的销售标识,对所购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监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法在同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从而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给予了明确规范。 11、预包装食品包装上的标签应当标明哪些事项, 答: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它不像散装食品那样让人容易分辨其品种、色泽、形象、气味等,无法让人直观地辨别这种食品,并感受到食品的质量好坏。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只能通过食品包装来间接地辨别食品的优劣。所以,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说明该食品有关情况的标签,以保证食品经营者、消费者的知情权。具体来讲,就是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如实标明下列事项:(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号;(6)贮存条件;(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8)生产许可证编号;(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这样有利于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辨别、选购和监督。 12、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包装标签有什么特别的要求, 答:对于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除了符合一般预包装食品的标识要求外,其标签还应当标明该食品的“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这主要是因为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身体条件、生理特点和职业需求,对食品的营养成分和含量要求与一般人不同。食品的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是指该食品所包括的人体代谢所需要的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素及其含量。不同的食品其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应当符合不同人群人体的营养要求。婴幼儿正处于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身体的各种器官尚未完全发育成熟,自身的新陈代谢能力比较差,免疫力比较弱,这种生命特定阶段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对食品的营养有着不同于成人的要求,老年人由于各种身体技能下降,身体的免疫力也相对较差,因而对于食品的营养要求也不同于其他成人;还有一些特定的人群,如孕产妇、运动员、航天员等等,他们出于生理特点或职业的需要,都对食品的营养有着自身特殊的要求,不能如同常人一样对待。因此,对于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生产者在其标签上还应当特别标明该食品的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以保证其所生产的食品符合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辅食品的营养要求,保证他们食用后身体健康,不受劣质食品的损害。 13、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有 什么要求,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和说明书,主要是说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以及适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则要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仅如此,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者还须保证“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标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简单归结起来,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要求就是:名实相符,明确清晰,合法上市。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同时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标明的内容负责。这样要求是因为食品是事关人生存和健康成长的最基本的物质。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是否真实,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健康意识和保健意识不断增强。面对这种市场需求,食品生产者出于追逐利润的目的,往往会想办法提高产品的市场份额。如有些食品生产者为了扩大市场,往往会夸大其在某方面的营养价值和作用,在食品的标签或说明书上作出各种虚假宣传和承诺,宣称其具有预防和治疗某些疾病的 功能和作用,将消费者引入消费误区,有些消费者出于健康需求和对企业的信赖,往往会按照其食品标签的说明购买和食用。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标明的内容负责,则有利于增强食品生产者的责任意识,保证食品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同时也有利于打击不法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14、食品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应尽什么注意义务,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这是因为预包装食品是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不像散装食品那样容易让人分辨其品种、色泽、形象、气味,了解其贮存方法、适宜人群、食用方法等。加之不同的食品,由于其构成和作用不同,在销售范围和销售对象上有可能存在一定的禁忌,如果不区分对象进行销售,则可能带来不良的后果,甚至危害人体健康。有些食品在贮存、运输等环节还会有不同的禁忌,以防止因贮存、运输不当导致食品变态、变质、损坏,造成食品安全隐患。这些禁忌,一般在食品包装的标签或者说明书上都会有警示或提示。如应当放置于阴凉、干燥、通风处,适宜老年人群或产后妇女,不适宜于儿童食用,不适宜于直接食用,等等。所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时一定要注意这种警示说明,按要求上架销售,并提醒消费者注意,以保证人们正确选购和安全食用。 15、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对入场食品的安全经营负有什么责任, 答:集中交易市场是指为了交易方便、安全和便于管理等,通过统一选址、规划、建设等,提供相应的设施、设备,以供各种商品买卖活动集中进行交易的场所;展销会则是为生产经营者提供的一种短期的商品展览促销活动。这两种方式都可以满足不同群体的不同消费需求,极大地方便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如在现代城市,各种超市已越来越成为群众采购食品的主选场所。食品在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已成为一种重要形式。但是,鉴于食品的特殊性和对于人生命安全的重要性,食品经营者在进入各种集中交易市场时必须保证其经营食品的安全,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有关食品经营的各种条件。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则应当对食品的交易与对其他商品的交易实行分区、分类管理,同时还应当对入场食品经营者在该市场所销售食品的安全负监督责任。具体来讲,就是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合法身份负有查验责任,对其合法经营负有监督责任。为了保证其于法有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了强化集中交易市 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这些责任,加强对集中交易市场食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对其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放任自流,听之任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同时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6、什么是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召回有哪些规定, 答:食品召回制度是指对已经上市的食品,发现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能威胁人体健康时,由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将已售食品收回,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制度。食品召回制度是国际上一种通行的作法。食品安全法借鉴国际通行的作法,在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这一制度对于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提高企业的安全责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具体来讲,食品安全法从三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一是主动召回。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这是因为食品生产者对其所生产的食品最为了解,最容易也能更早更及时地发现其所生产的食品存在的安全危害问题,并可以及时采取措施,作出果断处理。同时,食品生产 者还“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防止该食品再次流入市场,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这体现了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思想。 二是通知召回。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同时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这是因为食品经营者直接面向广大消费者,不这样做就会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产生直接威胁。所以,当其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有义务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使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及时了解食品的不安全信息,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和使用该食品。如果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采取上述措施,仍然继续销售该食品的,则要对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食品经营者不仅应当尽通知召回的义务,还应当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以利证明责任。食品生产者接到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对该食品进行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防止其继续在市场上流通,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三是责令召回。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保证食品安全负有监 管责任,对本地上市食品发现有食品安全危害的应当立即给予查处。对于食品生产者不主动召回其所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是食品经营者继续销售该食品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召回或者停止经营。责令召回实质上是一种强制召回,其目的是避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继续生产和上市流通,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这是政府对人民健康负责的体现和要求。 17、做食品广告应注意和遵循什么原则,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机构、组织为什么不能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真实合法,这是食品广告应当注意和遵循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食品广告一方面是食品生产者为促销其产品,利用媒体宣传其优点,以争取占有更大市场、获取更大利润的一种手段;另一方面也是食品广告的经营策划者获取利益的重要途径,本无可厚非。但在现实生活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食品生产者为了获取最大利润,往往不择手段,在广告中使用各种夸大其词、内容虚假的词语,对产品的功能做种种不实的宣传,欺骗消费者。而有些食品广告经营者为了获取更高的广告回报,也不惜造假以推波助澜,策划各种虚假广告,与食品生产者共同欺骗消费者。特别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健康意识不断增 强,一些食品生产者便利用群众追求健康的心理,对其生产的食品做种种不实的虚假宣传,鼓吹该食品具有预防和治疗某些疾病的功能和作用,误导消费者,有些消费者出于健康需求和对生产企业的信赖,往往会按照其宣传购买和食用,结果却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有时还会给消费者造成巨大损失,引发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影响社会稳定。所以,为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法做了这样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同时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属于政府的职能部门,负有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定职责;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一般是政府委托的机构,具有一定的权威性;食品行业协会是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组织;消费者协会是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而组织起来的。这些部门、机构、组织都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容易取信于消费者,影响消费市场。现实生活中,有些食品生产者利用这些部门或机构、组织的权威性,对自己所生产的食品做不实的虚假宣传,以取信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有些部门或机构、组织也与那些不法分子沆瀣一气,利用消费者对其的信赖,欺骗消费者,为特定的食品生产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中获取一定的好处,滋生各种腐败行为。食品安全法这样规定,就是要求这些部门和机构、组织洁身自好,正确行使好手中的权力,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实事求是,科学 检验各种食品,监督和保证食品安全,真正对消费者负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8、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如何对食品进行检验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是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流通以及餐饮服务中的食品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的一种经常性的监督管理行为。抽样检验可以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进行。为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从事食品安全生产经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各种食品最理想的监督管理方式是进行全部检查。但是由于监督管理部门人力、物力和财力有限,同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非常广泛,要求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进行全部检查是不可能的,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角度看也不必要。因此,在日常监督管理活动中,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使用较多的方法是进行抽样检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抽样检验,应当 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第一,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对于产品质量,我国曾实行免检制度。2008年,随着“三鹿问题奶粉”事件的曝光,产品免检制度的问题也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决定废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内容。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法特别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验,不得采取任何形式、以任何名义对任何企业生产经营的食品实施免检。 第二,进行抽样检验的应当购买样品,不收取任何费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是代表国家进行执法行为,其执法过程中所需要的有关费用由国家财政保证。如果无偿抽取样品或者收取费用,不但会增加有关食品经营者的负担,甚至可能造成乱执法的现象发生。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进行抽样检验的应当购买抽取样品,不收取检查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如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进行食品检验时,无偿抽取样品或者收取检验费用,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权拒绝,并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对食品进行检验应当委托法定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 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向其支付相关费用。当事人对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进行复检,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资料。 19、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如何开展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有关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第一、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有关部门之间应当互相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采取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的应急措施: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是危急救援。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如果病情严重,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及时办理。 二是对污染食品及原料采取措施。应当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防止其扩散,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经过检验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由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三是对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进行消毒。应当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防止其继续使用,并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要求进行清洗消毒。 四是发布信息。认真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的信息,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消费者恐慌。信息发布应当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第三,关于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应急处置及时处置。按照国务院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地主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0、什么是事故责任调查,如何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 答:所谓事故责任调查,是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依法应当追究的责任以及责任的承担者等所进行的调查。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其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卫生行政部门在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派出有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事故责任的调查活动,调查活动应当深入实际,深入事故现场,走访有关 单位和人员,了解真实情况,掌握事实证据。在调查过程中,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 调查活动结束时,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应当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产生的后果,有关部门的履职情况、相关主体的违法事实等作出客观结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工科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此外,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还应当就依法追究的法律责任以及责任主体、责任内容等提出建议。 21、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食品安全与食品生产的过程具有密切联系,而且食品成品很难直接反映生产过程的情况所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深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包括生产车间、销售场所等。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义务给予配合。 2、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是食品安全 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动态跟踪监管的主要方式之一。由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人力、物力和财力有限,同时食品安全监管的范围非常广泛,要求监管部门对每一个食品进行全部检查是不可能的,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角度看也不必要。在日常监管活动中,有关监管部门使用较多的方法是进行抽样检验,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检验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3、查阅、复制有关合民票据、账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通常要按照自制的规划、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用料、技术标准、生产流程等文件资料进行,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内部文件资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反映食品安全情况,有关行政机关查阅、复制食品生产经营从事生产经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资料,是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方式。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须是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资料,如食品购销合同、销售单据等。有关监管部门在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时,应当注意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相对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获知的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 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 为涉及的物品予以检查封存、禁止转移或者变卖的行为。扣押,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涉及的物品予以扣留,以确保其不被转移、变卖的行为。赋予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干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权力,一是可以防止有关的物品继续使用或者流入市场,经消费者造成损害;二是可以进一点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保留证据。有关监管部门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如通知被执行人到场,列出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由被执行人签字等。 5、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予以检查封闭,禁止继续使用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赋予有关监管部门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权力,一是可以防止食品生产经营者继续利用该场所从事违法活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二是可以进一步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保留证据。有关监管部门在采取查封场所措施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如通知被执行人到场,由被执行人签字,对出入口粘贴封条等。 22、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是否应当建立记录档案,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 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建立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的制度是将食品安全监督系统化和制度批的重要条件,可以为有关监管部门全面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供重要依据。有利于加强有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自我监督,提高工作的责任心,保证依法行政,因为有关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是否勤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理是否合法,在档案上都得到反映。也有利于增加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促使其自觉地依法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因为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检查情况记录归档,是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基础性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信用记录情况,将极大地影响其生产经营能否顺利进行。为此,有关监管部门在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行动进行具体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认真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入档案,以保证监督检查情况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23、什么是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息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 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可见,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是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颁发情况,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等信息的信用档案记录。 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是加强食品安全领域信用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可以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进行持续的跟踪记录,掌握其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动态情况,从而鞭策其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维护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同时,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也是有关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有关监管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这有利于有关监管部门加强工作的针对性,有侧重地对诚信经营情况不佳的企业展开监督检查,从而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在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时,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做到对各食品生产经营者一视同仁信用信息收集、记录和使用应当遵循公正、规范、客观中立的原则,从而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公正的氛围,以便为信用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 24、有关监管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后,应当如何处理, 答: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县级经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 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得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立即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七章规定进行处置。 咨询,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就食品安全信息向有关部门寻求答复的行为。投诉,是指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就自己受到违法行为侵害向有关部门报案,要求惩罚违法行为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举报,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就其发现或者怀疑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提供证据或者线索,要求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予以查处的行为。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投诉、举报的,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及时处理,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在食品安全领域,负责监管的部门包括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述这些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是有各自的职责分工的,但是来自社会上组织和个人的咨询、投诉、举报有时难以按照其既定的职责分工投送,因而在收到咨询、投诉、举报中会有一部分为职权范围内,还有一些则不是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这里包含三层意思:第一是必须依法处理,也就是认真执法;第二是分工 秩序不乱,凡属是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就有责任进行处理,不应推诿不管;第三是及时处理,就是不能搁置、拖延。 二是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这里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咨询、投诉、举报,但涉及的事项不属于接受部门职权范围的,则应将咨询、投诉、举报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这里所指的有权、无权是按职责分工来划分的。职责分工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二是层次之间的职责分工,比如,下一层次收到的检举自己无权处理的就应移送到上一层次。这里所指的移交就是法定责任接受部门对于自己无权处理的咨询、投诉、举报,不能放任不管,而是必须认真负责地将其书面通知并移交给有权处理的部门,否则即为失职。 三是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本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有权处理的部门收到移交的咨询、投诉、举报涉及的事项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七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贻误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对社会造成危害。 25、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哪些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 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采取有关行政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必要手段。同时,采取这些措施,涉及对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其财产的查封、扣押、没收,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因此,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一,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首先要求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行使监督管理权,既不越权,也不能推诿。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要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行使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处罚等职权时,必须遵守本法以及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程序要求,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合法。 第二,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针对食品安全监管实践中存在的多头处罚、 重复罚款的行政处罚问题作出的。由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在不同的环节由不同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管,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不同行政执法机关对其重复进行罚款。为了避免这种可能导致处罚过重或不公平的情况,食品安全法作出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的规定,其目的就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体现过罚相当和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因此,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论法律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处罚还是多个行政机关都可以处罚,如果已经罚款处罚的,不能再对其作出罚款处罚。 第三,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在食品安全监管实践中,存在有的监管部门受部门利益的驱使,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不向公安机关移送,而是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现象。这导致有些犯罪分子得不到及时惩处,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监管的效果。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对涉嫌犯罪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26、食品安全信息如何公布 答: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1)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4)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写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家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及时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是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积极的措施,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及时准确地了解食品安全情况,也有利于食品安全信息的交流从而防止错误信息的蔓延,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的范围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工作,国务院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确保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的落实。保证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机制是: 第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第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影响限于特写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信息。 第三、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虚假,延误或错误的信息给公众造成不必要的疑惑和恐慌心理,对食品安全工作和社会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27、生产经营法律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如何处罚, 答:食品安全法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作了明确规定。如果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依法给予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或者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写人群的主辅食品;或者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或者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制品;或者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者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 营的食品,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罚款。违者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吊销许可证是指是注销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人不再享有生产经营资格。吊销许可证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这里,吊销许可证是一种特殊情形的处罚规定,吊销许可证并不必然与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处罚并用。所谓情节严重,一般应是指货值金额特别巨大,多次被查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等。 28、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如何处罚,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对不安全食品召回作了规定。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在有关主管部门璀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分组会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 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29、经营被除数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如何处罚,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对禁止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作了规定。如果违反规定,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 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还应当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责令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停止营业。与吊销许可证一样,都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这里,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最后吊销许可证,是一种特殊情形的处罚规定,即情节严重的,除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外,还应当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并不必然与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处罚并用。 30、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如何处罚,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及第四十九条对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销售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以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了规定。如果食品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拒不改正的,给予罚款。如果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应当处2000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1、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如何处罚,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进货时不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拒不改正的,给予罚款。根据规定,应当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2、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 等义务的,如何处罚, 答:为了加强对集贸市场、柜台销售、展销会经营销售食品的监管,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的食品安全职责作了规定。根据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办者、柜台出租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果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违反有关规定,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的,或者未改造检查、报告等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1)罚款。根据规定,应当处以2000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2)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33、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如何处罚, 答:为了确保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食品安全法对涉及食品广告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如该法第五十四第一款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滩头功能。另外,广告法也对广告行为作了专门规定。如广告法第四 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费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还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4、什么是预包装食品,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所以,预包装食品是一种食品,只是这种食品在消费者购买之前,预先用包装材料和窗口进行了定量包装、盛放。 35. 为什么要在流通环节实行“一票通”制度, 答:一票通”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实际经营需要,规范批发商的销货凭证与零售商的进货凭证格式和内容,将二者合而为一,使其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增益坚信丹东,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持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要求,销货和进货凭证同时作为批发台帐和进货台帐的资料进行收集、使用和备查的一种制度设计。通过在流通环节实施“一票通”制度,可以有效解决了目前食品经营者台帐不全,记录不规范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提高了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实施“一票通”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是食品批发经营者要按照规范格式票据的要求,详细记录所销售商品的的信息。二是将“一票通”票据第一联装订成册后,直接作为销售台帐使用。三是食品零售经营者将“一票通”票据第二联按照进货时间、商品类别等方式进行分类装订成册后,直接作为进货台帐使用。在推行“一票通”过程中,我们也鼓励有条件的批发商和零售商实行食品商品进销台帐电子化,但电子台帐设置内容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并与“一票通”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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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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