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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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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河南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为规范林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办法》、《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权流转,是指以不改变林地用途为前 提,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拥有的森林、 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 林权流转可以依法采取承包、租赁、拍卖、招标、转包、 转让、作价...

河南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河南省林权流转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为规范林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办法》、《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权流转,是指以不改变林地用途为前 提,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拥有的森林、 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 林权流转可以依法采取承包、租赁、拍卖、招标、转包、 转让、作价入股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 本办法所称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埋藏物等。 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鼓励各种社会主体依法参与林权流转,依法取得的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林权流转收益归权利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截留、挪用和平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权流 转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相关协调、管理工作。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依法 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国家或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以外的灌木林地、疏 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 规划 污水管网监理规划下载职业规划大学生职业规划个人职业规划职业规划论文 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 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林权流转: (一)未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 (二)权属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 (三)已纳入国家建设拟征收、征用土地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 林权流转期限: (一)国有林业经营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林 木、林地进行流转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70年; (二)家庭承包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期限,不 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林权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 剩余期限。 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林权流转应当先行评估, 依法采用拍卖、招标的形式进行。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在依法设 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具备拍卖、招标条件的,可 以采取竞争性谈判、协商等方式进行。 国有森林、林木、林地以转让形式流转的,须经有管理权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 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有森林、林木、林地以转让之外的其他形式流转的,应 当经本经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有管理权的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林权流转收益的使用管理,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并接 受财政部门监督。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林权流 转及其流转形式、流转基价等核心内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 表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7天以上。流转的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报 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集体林权流转的收益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用管理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 木、林地使用权,采取互换、转让形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 同意;采取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再次流转的, 还必须征得原承包人同意。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林权流转, 须依法征得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同意。 下列林权流转,由林权权利人自主决定: (一)自留山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二)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自主流转的其他树木。 采用拍卖和招标形式进行林权流转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有关 规定执行。 林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权流转合同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转双方的名称、住所; (二)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坐落位置、面积、四至、 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或者株数等,并附地形图; (三)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 (四)流转用途、林木采伐以及更新造林责任; (五)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六)资源管护责任、风险承担; (七)合同期满时森林资产存量的要求及处理办法;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式。 林权流转合同签订后,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并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流转合同审 查备案工作,并按照《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 林业局令第1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 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规定做好 林权登记工作。 林权流转后需要采伐林木的,有关权利人应当依 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林地在流转期限内,因国家建设确需占用征用该 林地的,林权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并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其中,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林地所有权人享有,林木及 受让人投资形成的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由受让人享有。合同另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 以建立林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发布林权流转的供求信息,并为 流转活动提供指导服务。 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林权流转应当进行资 产评估。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林权流转,本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村民代表要求评估的,也应进行资产评估。 其他林权流转,流转双方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择是否评估。 林权流转资产评估必须由依法成立的具有森 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按规定进行。 对国有林权流转资产进行评估,应由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 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承担,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林权流转资产评 估,可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 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承担。 林权流转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 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规定 规程 煤矿测量规程下载煤矿测量规程下载配电网检修规程下载地籍调查规程pdf稳定性研究规程下载 和办法进行评估,出具评 估报告,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国有林权流转资产评估前,须经具有丙级以上 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森林资源实物量核查,并由国有 林业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对核查结果认定后,再由有相应资质 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 期一年,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用,由省价格管理部门依 照有关规定制定收费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权流转无效,由县级 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 偿损失。 (一)超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进行林权流转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林权流转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超期流转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评估低价进行林权流 转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 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流转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本经营单位职工代表 大会讨论通过实施流转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 意实施流转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发包方或者原发包 人同意进行流转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征得合资方、合作方 或者权属共有方同意进行流转的;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实 施林权流转,给国家和集体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对 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 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结果无效,评估费返还;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损失;危害后果严重的,取消其评估资质、资格并追 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估结果无效的认定工作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资产 评估协会共同负责。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流转工 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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