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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法司法解释评析环境刑法司法解释评析 环境刑法司法解释评析 2010年7月 第42卷第4期 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InnerMongolia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 Jul,2010 VoI.42No.4 环境刑法司法解释评析 傅学良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要:环境刑法的司法解释是处理环境犯罪的重要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环境 刑法的司法解释却没有重视环境要素的生态功能,并且轻...

环境刑法司法解释评析
环境刑法司法解释评析 环境刑法司法解释评析 2010年7月 第42卷第4期 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InnerMongolia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 Jul,2010 VoI.42No.4 环境刑法司法解释评析 傅学良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要:环境刑法的司法解释是处理环境犯罪的重要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环境 刑法的司法解释却没有重视环境要素的生态功能,并且轻视环境犯罪的追诉程序 在司法 构建和环境犯罪预防, 解释技术的运用上也过度倾向于采用司法克制主义.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环境犯罪,充分发挥环境刑法的法益 保护功能,环境刑法司法解释必须强化环境刑法的生态保护功能,重视环境犯罪追诉程序设计和环境犯罪预防. 进一步改进环境刑法司法解释技术,从而达到完善环境刑法司法解释的目的. 关键词:环境刑法;司法解释;生态功能;程序 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218(2010)04—0056—08 环境刑法是指规定环境犯罪,环境犯罪刑事 责任和环境犯罪刑罚的法律.但是,环境刑法并 不是我国现行刑法中的一个概念,就如同"经济 刑法"一样,仅仅特指在破坏特定社会关系上具 有共性的刑法规范群.目前,关于环境刑法范围 的界定有多种观点,但是从基本分类来看可以认 定存在狭义与广义的区别.狭义的环境刑法是指 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破坏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情 节严重的行为,?在我国,是指《刑法》分则第六 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犯罪行 为.广义的环境刑法则认为,不论何种性质的法 律法规,只要规定了环境犯罪,环境犯罪刑事责任 和环境犯罪处罚的内容,都是环境刑法的组成部 分.广义的环境犯罪是指除上述狭义的环境犯 罪外,还包括诸如环境保护法规中"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文,以及《刑法》分则其 他章节规定的走私危害环境罪和渎职危害环境 罪.为了强调环境刑法司法解释的针对性和特殊 性,本文所研究的环境刑法的范围仅涵盖狭义的 环境刑法. 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的狭义环境 危害生态罪,破坏资源罪 刑法规定了污染环境罪, 三类环境犯罪,共包括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 狩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15个罪名.由于我 国的犯罪概念坚持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统 一 ,定性和定量的统一,所以在环境刑法条文中分 别规定"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情节严重", "数量较大"等犯罪构成要件,而对于上述构成要 件,一般都是由最高司法机关根据已发案件的具 体情况,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实践证明,环境 刑法的司法解释在我国环境的刑法保护中发挥了 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受到解释主体所秉持的环 境刑法司法解释立场,以及对相关构成要件认识 深度的影响,这些解释中还存在缺陷,限制了环境 刑法的适用,影响了打击环境犯罪的效果.因此, 有必要正确认识我国环境刑法司法解释的现状, 探讨其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以期有利于 加强环境的刑法保护. 一 ,现行环境刑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及作用 自1997年刑法单独设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 罪》一章以来,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颁布的环境刑 法司法解释共有7件,包括:I.2000年6月最高 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2000年11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2000年11 收稿日期:2010—04—14 作者简介:傅学良,男,河北滦南县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56? 傅学良环境刑法司法解释评析 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 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200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审理非 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5.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 的《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 院作出的《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2008年6月最高人民 检察院,公安部所作出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 规定(一)》.此外,除上述1997年刑法修订以后 的环境刑法司法解释外,1987年9月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 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也依 然有效. 正如台湾刑法学者蔡墩铭所言:"刑法之解 释不啻予刑法以生命,无解释则刑法等于死文,毫 不发生作用".上述环境刑法司法解释几乎涉 及到全部的环境犯罪条文,司法解释使得抽象的 环境刑法条文蕴含了更加具体丰富的内容,也使 得环境刑法条文开始勃发出适用于实践的生机和 活力.观行环境刑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及作用主要 体现在下列方面: (一)现行环境刑法司法解释的内容 1.对环境刑法中的专业术语进行具体化 环境刑法将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尤其是生态 基本规律和环境要素的总体演化规律作为自己的 立法基础之一,因而在环境刑法中含有大量的反 映环境要素称谓和环境犯罪行为的专业术语.这 些专业术语或者是比较生僻,并不被普通人所了 解;或者部分概念虽然被日常生活所用,但含义模 糊不易确定;或者是部分术语在实践中容易发生 歧义.因此,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对环境刑法中 的专业术语进行具体化,以明确内涵和外延达到 便于操作适用的目的.首先,现行的司法解释对 环境刑法中的犯罪对象进行了界定.例如,将 "珍贵树木"解释为: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 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 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解释为: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 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 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 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其次,现行的司法解 释对环境刑法中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进行了定 义说明.将"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中的"明知"定义为: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将"收 购"定义为: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 为;将"运输"定义为: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 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将 "出售"定义为: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 利用行为.第三,对环境刑法中的犯罪结果术语 进行详细阐述.例如将环境污染中的"公私财产 损失"明确规定为: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 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 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 的费用. 2.对环境刑法中的定罪量刑情节进行标准化 在环境刑法中定罪量刑的情节主要是指"情 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较大","致使 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造成矿 产资源破坏","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公私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后 果特别严重"等.定罪量刑情节的程度高低直接 决定着行为人罪与非罪的界限和所适用的刑罚幅 度.如果在环境刑法中仅仅对定罪量刑进行定性 的描述,难以避免由于司法人员的不同而导致环 境刑事司法不统一,所以通过司法解释对环境刑 法中的定罪量刑情节进行标准化就成为必然.现 行环境刑法司法解释的标准化主要体现在下列方 面:首先,通过货币价格进行标准化,例如规定非 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 在l0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属 于"情节严重".其次,通过侵害对象数量进行标 准化,例如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 2m一5m或者幼树100—200株为起点;盗伐林 木"数量巨大",以20m一50m或者幼树 1000—20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 大",以lOOm一200m或者幼树0.5万一1万株为 起点.最后,将货币价格和侵害对象数量同时作 为可供选择标准,例如规定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 万元以上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 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lO亩以上,其他土地 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 57? 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OlO年第4期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m立方米以上, 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属于刑法第338 条,第339条和第408条规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定罪量刑情节的标准化可以帮助司法 机构有效地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认定 行为人构成犯罪以后如何适用刑罚. 3.对环境刑法中的罪数形态进行准确界定 由于环境犯罪的复杂性,实践中存在行为人 介于一罪与数罪之间的情形,导致在司法中区分 罪数的困难.因此,现行的司法解释对环境犯罪 人不同的行为模式进行了罪数的界定,以有利于 准确的定罪.首先,认定多次重复行为属于徐行 犯或者连续犯,应该对数量,数额进行累计计算. 如规定多次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依法应当 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 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规定多 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 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 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 其次,认定单一犯罪行为一般为想象竞合犯,并遵 循从重处罚的原则.如规定使用爆炸,投毒,设置 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 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 同时构成刑法第114条或者第115条规定之罪 最后,认定行 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人在构成环境犯罪行为的同时,也实施其他犯 罪的要进行数罪并罚.如实施刑法第341条规定 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又如伪造,变 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 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 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 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 罪处罚.这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实施环 境犯罪行为时,手段行为和结果行为不属于牵连 犯罪的"以一重罪论处",而是应该属于数罪并 罚,这也无疑强调了打击环境犯罪的重要性. (二)现行环境刑法司法解释的作用 环境刑法的司法解释自逐步制定以来,就在 环境的刑事保护上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其对环 境刑法专业术语的说明,定罪量刑标准的制定,以 及罪数形态的准确确定,为体现环境刑事保护的 立场和便利刑事司法发挥了积极作用. ? 58? 1.有利于司法机关进行环境刑事司法操作, 发挥了环境刑法的强制作用 环境犯罪作为新兴犯罪形式,具有结果难以 认定和行为表现形式多样的特点.往往环境刑事 案件产生以后,司法机关在定罪标准和量刑幅度, 以及行为定性上存在较大难度.但是目前通过司 法解释将环境刑法中与定罪量刑的关键要件进行 具体化和标准化,就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 可以更加有效地对环境犯罪行为人进行定罪量 刑,使得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态支配下,放弃环 境犯罪意念,从而发挥了环境刑法的强制作用,达 到了环境资源保护的目的. 2.有利于司法机关进行统一定罪量刑,发挥 环境刑法的公平作用 由于环境刑法立法具有抽象性特征,其用语 尽管核心意义明确,但是外延却有延展性的特点, 这在不同司法机关看来,就会产生不同的理解. 此外,对于数量标准的尺度,更可能会因人而异, 因地而异.如对"珍贵树木"如何理解?对"公私 财产损失"的范围如何确定?应将"数量较大"究 竟规定为多少?可见,如果没有环境刑法的司法 解释进行界定,很可能产生不同地区,甚至于同, 地区不同司法人员定罪量刑混乱的局面,这样就 会极大地损害环境刑法实施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有利于公民遵守环境刑法,发挥环境刑法 的引导作用 目前在我国因为公民缺乏法律知识而误触刑 法的人为数不少,尤其是在环境刑法领域,公民受 传统思想的影响,往往认为环境和资源要素无主, 从而可以任意处置.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一方面 和国家公民的法律观念的强弱密切相关,另一方 面也和环境刑法的专业性与抽象性直接相关.尤 其是因为后一因素使得公民对环境刑法形成错误 的理解,导致法律的指引作用缺乏,使得公民违反 环境刑法,构成环境犯罪.因此,通过对环境刑法 的司法解释可以帮助公民了解法律意图和刑事规 则,有助于环境刑法被更好地遵守和执行. 二,现行环境刑法司法解释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环境刑法中的专业 术语和困扰司法实践的主要相关问题进行了相应 的阐述和说明,这些司法解释在环境的刑事保护 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实践来看,若要满 足环境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上述解释仍然存在 傅学良环境刑法司法解释评析 一 定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下列方面: (一)注重环境要素的财产功能解释,轻视环 境要素的生态功能解释 环境刑法是以环境要素为保护对象的刑事法 规,而环境要素在诸多自然的功能中,最主要的是 其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从价值论的角度看,二 者对人类而言分别表现为自然环境的经济价值与 生态价值.由于经济功能实现了人类在生存,发 展中最实用的价值,并且提供了最直接的物质利 益,所以一直被人类所重视,并且,人类尽其所能 对其进行了最大限度的发掘和利用.这也成为目 前环境刑法司法解释的主要价值立场.例如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提到,对由于环境污染 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定义为:包括污染环境行 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 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 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可见该解释中的损失仅指由 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即我们 通常所说的经济价值,而不包括环境的生态功能. 环境的生态功能是指环境自身能够保持生态 此项功能在 系统的正常运转和良好状态的能力, 环境刑法的司法解释中则被完全忽视了.其原因 主要在于环境生态功能对人类的作用相对于经济 功能是非直观的,甚至是隐蔽的,所以它对人类基 础性的,长久性的价值被短期的经济利益所掩盖. 环境刑法的司法解释在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中同样 轻视环境要素的生态功能,例如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是以盗伐,滥伐林木的 "立方数"和"株数"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标 准,但是这一要件显然没有考虑林木的生态功 能,而恰恰是生态功能往往在有些情况下会起到 决定性的重要作用,例如长江,黄河上游的林木, 其生态环境价值就远远大于其经济价值. (--)重视环境刑法的实体解释,轻视环境刑 法的程序解释 程序是保障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得 以实现而制定的诉讼法律过程.一般来讲,理想 的刑事诉讼程序应当能够做到犯罪事实同案件事 实和法律上的事实的统一,这也是当代各国不断 改革其刑事诉讼程序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所追求的基本目标.J 从1997年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设立到2002 年的5年时间,我国共发生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 事故387起,但被起诉到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一 共不足2O起.可见,我们虽然已经出台了相应 的环境刑法规定,也对条文进行了细致的司法解 释,目前仍然会出现放纵环境犯罪的现象,其重要 原因就在于环境刑法的司法解释中缺乏适当的追 究环境刑事犯罪的程序性规定. 涉及到 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的成因较为复杂, 环境科学,环境经济,财务评价,农业,林业,医疗 卫生,劳动保障等多个学科门类,因此,虽然有些 相关部门及机构不同程度开展了环境污染损害成 因的技术鉴定工作,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原则, 方法和标准,鉴定结论差异较大.同时,在处理环 境污染纠纷案件中,对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 的评估,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委托相关的行 政主管部门,物价部门,有资格的中介机构等进行 评估,造成评估结果缺乏科学依据,环境犯罪定罪 程序在实践中难以形成科学,统一的操作规程. 从目前环境刑法的司法解释现状来看,对环 境刑法的实体解释比较重视,却很少涉及到程序 问题,导致环境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往往出现无 法可依的局面.主要体现为缺少对环境污染损害 原因的技术鉴定机构的规定,没有对环境污染损 害结果评价能力进行说明.在环境污染损害产生 后,各级环保部门对案件究竟定性为行政违法案 件,还是刑事案件把握不足,难以进行刑事案件移 送,即使部分环境污染案件进人刑事诉讼程序,由 于缺乏明确的程序法规定也会造成法院判决的困 难.因此,事实证明如果仅仅存在严密的环境刑 事法网,但是缺乏完善的处理环境刑事案件的程 序 机制 综治信访维稳工作机制反恐怖工作机制企业员工晋升机制公司员工晋升机制员工晋升机制图 ,也难以达到高效打击环境犯罪的目的. (三)注重环境犯罪惩罚,轻视环境犯罪预防 刑法通过将刑罚运用于犯罪人,使社会上其 他潜在犯罪人受到震慑,不敢步犯罪分子的后尘, 从而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这也被称之为刑法的 预防犯罪机能,是刑法直接追求的目的之一.因 此,恰当合理的刑事立法不能仅仅着眼于犯罪的 惩罚,而且要通过设计适当的刑事规则,充分发挥 刑法的预防机能,避免犯罪结果的产生. 从目前的环境刑事立法条文来看,环境犯罪 的成立多以结果犯为必要条件,主要是一种"有 结果,有犯罪"的立法模式.同样,环境刑法解释 也贯彻了此种立法精神,主要将环境犯罪结果条 ? 59? 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件具体化和明确化,片面强调结果条件对于环境 犯罪成立的决定性意义.如"情节严重"是主要 的环境犯罪成立必须要涉及到的普遍客观要件, 但是目前对"情节严重"的解释却主要规定为犯 罪结果数量的大小和价值的多少,这显然是将环 境犯罪的惩罚功能放在了首要位置,而忽视了环 境刑法所具备的预防环境犯罪的功能.这种解释 路径主要体现为环境刑法司法解释对惩罚功能的 单一追求,其负面作用主要体现在:行为人虽然存 在经常性行为,但是如果未能达到法定结果就难 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行为人如果进行单次数量规 避,造成司法机关取证困难,容易逃避刑事追究. 尤其是在实践中,如果不对具有多次环境违法的 行为人进行刑事惩罚,其最后造成严重的环境事 故或者生态灾害的概率几乎是必然性的,可见 "有结果,有犯罪"的司法解释路径具有片面性. (四)环境刑法司法解释技术的不足导致部 分概念的解释欠缺实践性 环境刑法为了适应社会现象的一般性情况会 尽量运用抽象性语言进行条文概括,但是在环境 刑法的司法解释中却要求尽量少用或不用概括 性,模糊性的表述,使刑法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 从最聪明的刑法学家到最普通的公民都能一眼看 明白.也就是说环境刑法的司法解释是在追求明 确性的犯罪构成,要求刑法规范对于犯罪构成要 件的描述具有明确性,清晰性与非此即彼要求 性.但是社会现实,刑事立法,司法实践三者之 间无时无刻不存在着脱节与冲突.目前环境刑法 要完全依靠司法解释修正解决实践困惑,穷尽任 何环境刑法概念的技术方法既不现实,产生的效 果也不理想. 通观目前现存的环境刑法司法解释,其技术 方法的主要着眼点是单独概念的逐一阐明.该种 司法解释技术由于过于夸大解释语言的能力,而 忽视了解释立场的昭示,欠缺环境刑法思想的贯 彻,导致环境刑法中部分概念在司法实践的操作 中依然欠缺指导性.比较典型的如盗伐林木罪中 的"林木"是否包括"枯死林木"?一种观点认为 盗伐枯死的林木应该属于盗伐林木罪,另一种观 点认为盗伐枯死的林木则应该属于盗窃罪.…可 以说,诸如此类的概念在环境刑法中并不在少数, 同时由于这是非此即彼的分歧,不但在理论界存 在争论,也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定罪的困难. . 60? 除上所述,环境刑法概念定性容易出现偏差以外, 还存在环境刑法解释范围上的区别,如对非法采 矿罪罪状中"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解释含义模 糊不清,也引起了人们在理解上的混乱.一种观 不包括对 点认为非法采矿罪造成矿产资源破坏, 矿产资源的非法采出,只包括造成可采矿产资源 的浪费.另一种观点认为非法采矿破坏的矿产资 源价值,包括采出的矿产品价值和按照科学合理 的开采方法应该采出但因矿床破坏已难以采出的 矿产资源折算的价值.上述两方面的例证说 明,鉴于环境刑法调整对象的多样性和环境要素 多变性特点,司法解释不可能穷尽所有词语的界 限,我们必须采取适当的司法解释技术,同时留给 法官一定的能动空间,才能既贯彻罪刑法定主义, 又能保障环境刑法法益的目的. (五)多情节,多现象并存情况下处理原则不明 目前环境刑法的司法解释对定罪量刑情节的 主要阐述方法为多项中择一标准,也就是说司法 解释虽然对定罪量刑进行了具体分解,并且将实 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加以列举,但是定罪量刑的 标准却是择一而加以适用的,即只要行为人符合 其中的一个数量,数额,现象就可进行定罪量刑. 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往往环境犯罪行为会同 时产生多种数量,数额,但是每种数量,数额都没 有达到犯罪标准,那么这种情况是否能够认定为 环境犯罪?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 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 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 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 342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其中 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 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但是如果行为人出现类似占用基本 1O亩以上. 农田3亩,同时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6亩等 多情节并存的现象,司法解释却没有给出相应的 处断结论.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 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 定,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 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 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属于造成"公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但是对行为人造成多种现 象并存,却没有单项符合定罪标准的情况作出相应 的规定.显然,在环境刑法司法解释对多情节,多 傅学良环境刑法司法解释评析 现象并存情况欠缺明确解释的情况下,将会严重影 响环境刑事司法操作中案件的正确处理. 三,现行环境刑法司法解释的完善 鉴于我国现行环境刑法的司法解释存在的上 述问题,为了更有效地打击环境犯罪,充分发挥环 境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使我国走上可持续发展 道路,需要从以下方面完善现行的环境刑法司法 解释: (一)通过环境刑法司法解释对环境要素的 生态功能进行合理保护 和谐社会的建设已经成为我国当今重要的建 设目标.在建设和谐社会过程中,只有将生态思维 嵌入和谐社会之维,培育全方位的人与自然和谐共 生的生态理念,为达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 好的和谐社会状态提供新的思维路径.【9因此,对 环境要素生态功能进行保护主要强调除了重视环 境要素的经济价值之外,还要重视由于环境要素受 损所造成的区域生态功能的损害和环境资源要素 生态服务功能的下降.可见,环境刑法司法解释的 重要价值体现就在于将环境要素的生态功能作用 在刑法法益中进行具体体现. 首先,对环境要素受损造成的生态功能下降 或者灭失进行合理的价值评价.环境犯罪行为可 能造成大范围的生态环境污染以及动植物大量死 亡的情况,从而使受影响的土地,水或野生物种等 资源暂时或永久性地丧失其服务功能,破坏其使 用或非使用价值.因此,环境刑法司法解释应该 明确规定公私财产损失包括环境要素生态功能的 阶段性和永久性丧失,将被损害的环境要素在被 恢复前,由于其不能履行生态功能或向其他自然 资源或公众提供生态服务所造成的损失价值化. 例如,行为人向特定水域中排放污染物致使 环境容量饱和,导致该水域的生态功能丧失,那么 该行为人所形成的损失除了司法解释中所列明的 "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 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 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外,还应 该包括其生态功能或向其他自然资源或公众提供 服务的功能完全丧失所造成的损失,比较典型的 体现就是其他生产者由于排污功能受限产生的经 济损失. 其次,对不同地域的环境要素要从生态功能 的角度出发进行重要性的评估.环境要素如果以 经济价值进行衡量,其体现出的数量差别并不会 因为地域的不同而存在较大的起伏,但是相同的 环境要素在不同的生态系统中却可能体现出重大 例如相同株数的林木在广袤无垠的森林中 差异, 被盗伐,可能不会影响整体的生态环境,犯罪行为 的危害性仅仅体现为经济的破坏作用,但是如果 在国家特定的自然保护区内或者是生态脆弱的地 区,相同株数的林木遭到盗伐,对该特定区域而 言,其危害性则可能体现为生态系统的毁灭.因 此,环境刑法的司法解释应该从生态功能的角度 对环境要素进行解释,在以"数量"进行规定的同 时兼顾生态功能的评估,并将可能导致生态破坏 但是"数量"未达到司法解释要求的行为定性为 "情节严重",纳入到环境刑事责任规制的范围. (二)通过环境刑法司法解释规定追究环境 犯罪的正当刑事程序 法律程序不仅是实现实体法的工具,更为重 要的是通过程序实现法治.尤其是正当程序在现 代法治国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功能,具体而言主 要有:通过正当程序可以促进实体公正;通过正当 程序实现制衡权力;通过正当程序达到提高效率 的目的.?鉴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司法解释应 该借鉴已有的成功经验,规定具有可以普遍适用 的正当刑事程序来追究环境犯罪. 首先,借鉴在司法解释中已经存在的矿业损 害评估模式,通过司法解释赋予环境保护部环境 损害评估职能.如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破坏性的 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 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 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此项司法解释规定 就赋予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矿业损害评估的职 .因此在矿产犯罪的案件发生之后,相关部门 能 能够根据有关规定客观,合法地对案件进行处理, 迅速有力地打击此类犯罪.而妥善解决环境损害 案件,保障社会稳定和生态安全是环境保护部的 重要职责,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增加环境保护 部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职能,并由环境保护部相 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 其次,通过司法解释规定环境损害评估的机 构和操作规程.由于环境损害鉴定和评估技术性 强,涉及专业面广,损害案件表现形式多样,而且 . 61. 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目前我国还没有成熟的方法体系可循.因此,应 该由司法解释规定成立专门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 与评估技术支持机构,开展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和一般性环境损害案件的损害鉴定和损失评估. 并且规定操作规程要与现有司法鉴定同等严格要 求,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评估机构并且应当具有独 立性,中立性和服务性. (三)通过环境刑法司法解释纳入人身危险 性因素,实现环境犯罪预防 环境刑法属于行政刑法,成立环境犯罪不但 需要具备违反环境行政法规的违法性,而且对于 绝大多数环境犯罪而言,也同时要求以结果和数 量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实际上,这虽然区别了 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与环境犯罪行为,但是也给了 部分犯罪人规避环境犯罪的可能.例如行为人实 施数次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只要不造成严重后果 或者达不到较大数量,就可以通过承担惩罚力度 较轻的行政处罚,如罚款来逃避刑事处罚.但是, 环境犯罪与其他的行政犯有所不同,因为其他行 政犯的行政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往往是可控 的,而不断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会造成环境污染 或者生态破坏的累积,容易导致重大环境事故爆 发的危险.因此,这就需要针对结果和数量还没 有形成环境犯罪,却经常性发生的环境行政违法 行为进行刑事规制. 因此,为了消除长期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所可 能引发的重大环境事故,将人身危险性引入环境 刑法的司法解释中就非常具有必要性.人身危险 性在刑法学意义上是指行为者本身的危险性,主 要通过行为人的外在表征,判断初次犯罪和再次 犯罪的可能性,当犯罪人的危险性征表为外部的 行为时,才能对之处刑罚.当行为人初次实施 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可以视为对法秩序的偶犯,处 以行政责任即可.但是行为人如果进行经常性的 污染行为,就应该视为环境犯罪人身危险性的表 征,不进行刑事处罚,就有可能带来重大环境损 害.盐城"2?2O"特大水污染事件就是由于经常 性的环境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得到刑事遏制而发生 的例证.因此,应该在环境刑法司法解释中纳 入人身危险性因素,截断重大环境事故发生的持 续性行政违法原因,以实现环境犯罪预防.对此, 可以借鉴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关于审理非 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 62. 释》中"侵犯着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迫究行政责 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侵犯着作权行为 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除了将环境刑法 中的"情节严重"解释为"结果严重"或者"数量较 大"以外,也规定"行为人因为破坏环境两次以上 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实施破坏环境 的行为的视为情节严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四)合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作用,增强环境 刑法解释的操作性 环境刑法的司法解释从性质上来讲属于司法 权限的运用.对此,在法学方法论上所持的立场, 则存在着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的观点. 对于二者的区别,如果我们不考虑其产生时的语 境,那么二者的根本对立可简略地表述为:法官是 否可以创造性地司法?上述两种观点运用到司 法解释领域,也就意味着最高司法机关是否只能对 环境刑法条文进行严格的术语阐述?无疑目前环 境刑法的司法解释,更加注重司法克制主义的贯 彻,较多的关注点是条文中"词语"的内涵和外延 的界定.但是正如上文所述,司法解释不可能做到 将"语言"和"现实"进行完全对应,德国价值法学 的代表人物拉伦茨也认为,法律的适用并不仅仅是 逻辑三段论的应用,其时常需要法官的价值判 断.为了消除语言所固有的缺陷,我们在环境 刑法司法解释技术的采用上,应该更多地贯彻司法 上的能动主义,使得司法解释更关注法律适用的社 会效果,而不是固守一种僵化的保守主义. 因此,面对环境及环境要素的复杂性,环境刑 法的解释者不能把司法解释简单地归结为对法律 术语和条文的说明,它还应该包括环境保护的立 法目的及解释者对环境正义价值的认识,以及对 法条内容所作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补充.只有 如此,司法解释才能够既满足法院裁判的基本需 要,也会满足法院处理疑难案件的要求,在司法实 践中发挥积极的作用.笔者建议,环境刑法的司 法解释应该增设涵盖所有解释规定的价值判断条 文,使得司法解释从整体上能够阐明解释者的立 场,同时可以成为司法者在具体环境刑事司法实 践中应该遵循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该总括性 条文可以表述为"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 的可持续发展,有效地打击环境犯罪制定本解 释",该条文就明确地表明了环境刑法与其他刑 法解释的区别.当出现类似"活着的树木"和"枯 傅学良环境刑法司法解释评析 死的树木"词语含义不确定,导致盗伐,滥伐林木 罪的成立存在疑问时,我们就可以根据该总括性 条文进行判断,认定"枯死的树木"所具有的只是 经济价值,因此不应该属于盗伐,滥伐林木罪的犯 罪对象.合理恰当地发挥司法能动性就大大增强 了环境刑法解释的可操作性,避免了环境刑法适 用的机械论和保守主义. (五)明确规定多情节,多现象并存情况下的 环境犯罪处理原则 当环境犯罪行为存在多种数量或者数额并存 的情节,但是每种数量或者数额没有达到,却都接 近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数量或者数额的标准时,环 境刑法的司法解释可以综合整体情况明确规定该 首先,如果仅为单一情节 种情况构成环境犯罪. 且未达到定罪标准,就只能进行政处罚,但是如果 多情节,多现象并存就说明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 性严重,仅仅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达不到惩罚的 作用.其次,在环境刑法的司法解释中关于类似 情况的处理早已经存在先例.1987年最高人民 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伐,滥 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第5条明确规定:盗伐,滥伐林木接近规定的数 量,而具有法定情形的,应按规定的标准定罪量 刑.这也就是说,数量和数额标准在认定犯罪中 并不具有绝对性,而应该是一个综合判断的过程. 因此,笔者建议,环境刑法的司法解释应该将存在 多情节,多现象并存,同时均接近定罪量刑标准的 情形规定为构成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情节之一.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疏议[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出版社,1997. [2]蒋兰香.环境刑法[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O4. [3]蔡墩铭.刑法总论[M].台北:三民书局,1977. [4]汪建成.论刑事诉讼程序[J].法学评论,2OO0,(2). [5]王灿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法律反思[J].环 境保护,2009,(9). [6]杨书文.刑法规范的模糊性与明确性及其整合机 制[J】.中国法学,2001,(3). [7]张明楷.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关系[J].人民 检察,2009,(3). [8]赵宝红.非法采矿罪立法缺陷与完善建议[J]. 人民检察,2008,(22). 生态思维视域中的和谐社会建构[J]. [9]包红梅.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6). [1O]陈文兴.正当程序功能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J].中国司法, 2007,(7). [11]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 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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