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征
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实现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向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卫生院界定] 乡镇卫生院是政府在乡镇设置直接为农村居民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性质] 乡镇卫生院是公益性质的卫生事业单位~不得采取拍卖、租赁、承包、分散经营的方式经营。
第四条 [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
小学教师专业发展规划教师个人发展规划三年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地理教师发展规划教师三年成长专业规划
~保证乡镇卫生院建设的财政投入~促进城乡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核定并保障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乡镇卫生院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对乡镇卫生院进行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帮助乡镇卫生院开展工作。
第六条 [支援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医学教育、科研、医疗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的制度~选派医疗业务技术骨干轮流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一定期间~定期组织医疗专家到乡镇卫生院开展巡回医疗~组织医疗设备支援乡镇卫生院。
第七条 [社会资助]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资金、物资、技术等形式支援乡镇卫生院开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章 公共卫生服务
第八条 [公共卫生职能] 乡镇卫生院承担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提供服务。
第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 乡镇卫生院应当履行下列疾病预防控制职责:
,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二,开展健康教育,
,三,做好国家免疫规划工作,
,四,开展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
,五,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职责。
第十条 [妇幼保健] 乡镇卫生院应当履行下列妇幼保健职责:
,一,负责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管理,
,二,开展妇女病普查和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工作,
,三,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服务,
,四,管理和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五,负责妇女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基本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卫生事件防控] 乡镇卫生院应当做好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工作~并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扩大、蔓延。
第三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 [便民就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收费标准、提高报销比例等综合措施~便利农村居民在当地乡镇卫生院就医。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服务范围] 乡镇卫生院应当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急症抢救~危重病人转诊和救灾抢
险医疗工作~推广应用适宜新技术~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医疗服务管理] 乡镇卫生院应当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禁止超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实行全面质量管理~预防差错和事故~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五条 [中医民族医服务] 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立中医门诊~设置中药房~提供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有条件的提供壮医药或者其他民族医药服务。
中心卫生院应当开设中医或者民族医专科。
第十六条 [药品管理] 乡镇卫生院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基本药物制度。药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确保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药品的存放应当有必要的冷藏、防冻、防蛀、防鼠等防护措施。禁止使用过期、失效及违禁的药品。
第十七条 [收费管理] 乡镇卫生院对按照规定收费的医疗服务项目~应当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药品价格公布在明显的位置~实行明码标价收费。
第十八条 [新农合服务] 乡镇卫生院应当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控制医药费用。
第四章 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设置原则] 每个乡镇设置一所乡镇卫生院。
设置中心卫生院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二十条 [机构名称] 乡镇卫生院的名称由所在县,市、区,名+所在乡镇名+,中心,卫生院组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乡镇卫生院的名称。
第二十一条 [院长聘任]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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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镇卫生院实行院长负责制。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方案二:删除本条。
第二十二条 [人员配置]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镇的人口数量、密度和防病治病任务的实际需要~核定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卫生技术人员的配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绩效考核] 乡镇卫生院实行全员绩效考核制度。按照工作岗位对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医疗成本、医德医风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工资、职务晋升挂钩。
第二十四条 [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特殊政策~引进医疗业务技术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鼓励高等院校医学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就业。
第二十五条 [待遇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额安排乡镇卫生院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工资。乡镇卫生院的核定人员享受本县,市,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十六条 [技术人员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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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进修制度~定期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培训、进修。县级医院承担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的业务技术指导。
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内部业务学习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七条 [指导村卫生室,所,] 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所,及乡村医生进行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八条 [信息管理] 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统计、报告~确保信息资料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保障] 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健全资产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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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截留或者私分乡镇卫生院资产。
第三十条 [财务管理] 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
管理规定
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一条 [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卫生医疗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
准~安排新建、改建、扩建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和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设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专业人员居住周转房。
第三十二条 [医疗设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购置经费~按照标准配备与其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基本医疗设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