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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完善论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完善 ----以国外立法考察和近年来被查处违纪违法法官案件分析为视角 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人民法院 王彪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1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 此声明。 作者签名: 王彪 日期:2015年7月7日 2 编号: 论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完善 ----以国外立法考察和近年来被查处违纪违法法官案件分析为视...

论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法官惩戒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完善 论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完善 ----以国外立法考察和近年来被查处违纪违法法官案件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为视角 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人民法院 王彪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1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 此声明。 作者签名: 王彪 日期:2015年7月7日 2 编号: 论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完善 ----以国外立法考察和近年来被查处违纪违法法官案件分析为视角 3 论文提要 近年来,我国法官违法违纪,被追究责任的事件不断现诸报端。在关注这些事件中法官命运的同时,文章以考察域外法官惩戒制度和近年来来被查处的法官以及最高法院通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案例为实证分析,深思我国当前关于法官惩戒立法规定,存在哪些不足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如何针对这些不足,借鉴国外法官惩戒制度的理念、价值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法官惩戒制度?“法治” 既为“规则”之治,在很大程度上亦是“法官”之治,法官受尊重和保护的程度,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国家法律被信仰和维护程度的反映。善用法官、善待法官,是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我国当前法官惩戒制度存在明显不足,应当从增强惩戒主体中立、增设简易惩戒程序、淡化救济程序的行政化、确立明确的惩戒标准等方面建构法官惩戒制度,约束法官业内业外行为,发挥惩戒制度惩罚与保障的双重功能,维护司法形象和权威。全文共8878字。 关键词:法官惩戒 违法违纪 惩戒标准 4 创新观点 在关注违纪违法法官命运的同时,文章以考察域外法官惩戒立法规定、近年来查处的违法法官以及最高法院通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例做实证分析为视角审视完善我国法官惩戒制度。我国现有的法官惩戒制度采用的是“同体惩戒”的模式,即法官不当行为的惩戒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的监察部门。在法院的管理体制上,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同时受到本院院长和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的领导,这直接导致其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经常受到不当干涉,因此增加惩戒主体的中立性和科学制定惩戒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势在必行;我国在确定法官惩戒标准时,可以借鉴西方法治国家已经确立的法官惩戒标准,具体而言,我国在对法官实施惩戒时可以考量:法官不当行为的性质、法官实施不当行为的影响力、法官行为是长期存在的还是突发性的,法官行为给司法体系、诉讼人所造成的危险或伤害等,被调查法官与惩戒机构的配合状况等。 5 以下正文: 论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完善 ----以国外立法考察和近年来被查处违纪违法法官案件分析为视角 近年来,我国法官违法违纪,被追究责任的事件不断现诸报端。2010年赵作海案、2011年河南天价过路费案、2012年河南省陕县“眼花法官”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的曝光,又有多名法官因职获刑或被免职、停职,并株连所在法院庭、院领导。2014年郑州法院系统反腐, ,,,7人被追究违法违纪责任,其中1人被开除公职。2014年江西省各级人民法院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加强案件质量管理,评查案件19782件, ,,,强化案件责任管理,16名法官因办案过错被追究责任。这些报道都是法官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而被惩戒的事例。2014年全国法院共立案调查违纪违法法院干警2180人,结案处理1937人,同比分别增长154.3%和172.8%,截止2014年底,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80人,给予党纪政 ,,,纪处分1733人,同比分别增长14.6%和164.2%。在关注这些法官命运的同时,文章以考察域外法官惩戒立法规定、十八大以来查处的法官办理冤假错案以及最高法院通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例做实证分析为视角,深思我国当前关于法官惩戒的立法规定,实践中存在哪些不足?怎样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法官惩戒制度? 一、我国法官惩戒的立法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一)法官惩戒立法特征 我国目前关于法官惩戒的规定,散见于《法官法》(1995年)、《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1998年)、《法官 ,,,来源东方今报,“郑州法院系统‘打虎’成果”,2015.1.23。 ,,, 网址为 ,2015年1月29日访问。 ,,, 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4:汉英对照/最高人民法院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4。 6 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10年修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 (2001年)、《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2009年)及《法官行为规范》(2010年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此外,2012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及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都是从不同层面约束法院法官业内业外行为。 从上述立法规范文件看,我国的法官惩戒制度,以惩戒主体、惩戒对象、惩戒事由、惩戒类型、惩戒程序和责任豁免为主要内容,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征: 1(惩戒规范交叉重复。法官惩戒立法规范具体表现为“办法”、 “条例”、“规范”等形式,涵盖立案、收集审查证据、合议、裁判、文书制作、财产保全到执行等整个办案环节的责任追究,也包括组织人事、财经纪律、职业伦理等业外行为的规范。但没有区分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分别作规定,也没有通过相对集中的规范加以明确。法官惩戒规范在国内呈现出党纪、政纪、国法及内部规章、条例、准则并用,规范内容交叉重复。 2(行政管理色彩浓厚。惩戒制度规范总体上沿袭一般行政管理习惯及措施,对法官惩戒的类型规定与处罚一般公务员的规定相同,把“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考核不称职”等常规性条款列为法官惩戒事由,惩戒过程缺少专门主体、操作规则、程序规制,体现了法官参照普通公务员进行管理的思路和模式。 3(惩戒事由的多样性。《法官法》第8条规定,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法官法》第 7 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2)贪污受贿;(3)徇私枉法;(4)刑讯逼供;(5)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7)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9)拖延办案,贻误工作;(10)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1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13)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从我国《法官法》的规定来看,法官惩戒事由具有明显的法定性和多样性。 (二)法官惩戒的主要类型 法官被惩戒情形常见于法院工作报告,没有统一的公开口径,惩戒事由、类型、身份、职务等相关数据披露不详,很难给出法官被惩戒详情的综合统计分析。本文系参照引用各类媒体、法院系统通报等渠道收集的信息,对我国法官被惩戒类型和事由,依惩戒性质及严重程度排列分类如下: 1(贪污受贿类。这是法官违背职业规范最严重的情形。近年来,法官因收受贿赂、介绍贿赂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仍呈多发状态,例如2013年8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原院长夏俭军无期徒刑 ,4,的判决。此外,法官因贪污犯罪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具体事例在此不予赘述。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渎职类。实践中,法官认定的事实是否错误、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及是否枉法裁判是容易被追责的具体事由,前述引起广泛社会关注的“眼花法官”,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4,来源: 北京日报“北京市纪委严查四类违法违纪案”,2013年02月01日。 8 ,5,副院长贺小清徇私枉法案即属这种情况。 3(不良司法作风类。是指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相关制度规定及违反职业伦理道德行为、法官在庭审中的行为不当、裁判文书出错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也是常见的法官被惩戒情形。北京市顺义区法院违规发放福利案、河北张家口桥东区法院院长张秀海办公用房超标案、山西省盂县法院院长杨玉春公车私用案、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法院三名干警接受宴请和娱乐陪侍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法院公款旅游案、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法院执行庭 ,6,副庭长王宏年违规操办升学宴案等均是典型案例。 4(冤假错案类。近年来,伴随着各类冤案、错案的曝光,办案法官甚至其院领导被追究责任几成常态。例如近期媒体披露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无罪案”,案情曝光后舆论哗然,内蒙古高院表态对办案法官追责正在取证中。为顺应群众对冤假错案关切,各地法院纷纷出台了“错案追究制度”规定,例如2015年3月2日四川省高院出台《全 ,7,省法院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5(业外言行不当类。 现实中不乏因此类行为被惩戒的事例,河南省漯河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因醉酒不实言论及开车顶警察狂飙2公里河南濮阳法院法官被免职的事例属典型案例。以上两法官所在法院党组认为其行为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损害了法官和法院的形象,决定免去职务。 二、域外法官惩戒立法规范 由于中外政治体制、文化传统及法官遴选、员额、保障制度等的不同,在法官惩戒方面亦呈现明显的差异。如今,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明文规定了关于法官惩戒的“法定事由”、“法定程序” 以及“责任豁免”等相关内容,而这些内容构成了现代法官惩 ,5,网址为,2015年1月30日访问。 ,6, 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的通报(总第五期)。 ,7, 来源,华西都市报,2015年3月3日。 9 ,8,戒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英美法系国家法官惩戒制度 在英美法国家,由于法官的地位崇高,所以,法官被免职、辞退、停职等惩戒情况较少,且要受到较为严格的事由限制和程序约束。依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三节规定:“联邦法院之法官,除因叛逆罪,受贿罪或其他重罪及轻罪,经下院弹劾并经上院出席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受有罪之判决。”此规定继受英国弹劾制度而来,而英国弹劾事由所指重罪、轻罪,不但指普通的刑事犯罪,同时还包括职务有不适任的情形,甚至官吏私生活上的不当行为,导致官吏在执行职务 ,9,时失去人民的信赖,也同样构成英国弹劾制度中的弹劾事由。在美国,依1972年的 法官行为规范 和1980年的《司法理事会改革和司法行为与丧失资格法案》 相关规定,法官除可以因为前述重罪或轻罪被弹劾而免职之外,因渎职、玩忽职守、不称职、生活放纵、进行党派政治活动、执法偏颇不公败坏司法声誉、作风不正、道德败坏及身体不适等其他不良行为和原因,也可能受到弹劾、罢免、撤职、辞退、勒令退休、暂时停职停薪或停职不停薪、训斥等七种惩戒。联邦法官法官的惩戒由国会一个委员会管理,各州则设有由法官、律师和一般公民构成的法官行为调查委员会或由上诉和初审法官组成、受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首席法官领导的各联邦巡回区司法理事会,专责调查处理法官行为不当或违法违纪的举报或投诉。除联邦法官的免职必须经参、众两院的弹劾程序,其他法官的惩戒包括罢免则可由各州法官行为调查委员会、最高法院或各联邦巡回区司法理事会依授权行使。,10,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司法行为与资格丧失法案》又规定如果投诉是直接关于判决或程序裁决的实质性问题的,则应予驳回。这 ,8,钟育周:《文本到实践:我国法 官惩戒制 度述评》,《广东法学》2013年第6期,第56页。 ,9,李卫东《法官惩戒制度探讨与完善》,详见www(110(com/ziliao/article-1723-html201 3-3—30,2015年6月25日访问。 ,10,丁文生:《美国法官责任制度附议》, 《法制与社会》2007年7月,第520—522页。 10 实际上也为法官履行职务留下了责任豁免,即法官一般不会因为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而遭受惩戒从具体事例看,美国长达200多年的联邦法院历史,有过数目非常庞大的联邦法官,但因受弹劾而被免职的联邦法官人数只有13名,其中又只有7人被判有罪并 ,11,罢免。 (二)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惩戒制度 在德日法等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官的惩戒事由也包括司法内行为和司法外行为。例如,《德国刑事法典》禁止法官实施严重挫伤公众对法院作为伸张正义机构的信心的司法行为,不但故意行为,法官由于重大过失而导致无辜者被判刑的,也要追究法官责任;日本《法院法》规定法官惩戒事由包括违反职务义务或懈怠职务以及与法官品行不符行为两大类型;在法国,法官应对其“在行使职责过程中因违反荣誉、严谨或尊严所犯下的一切违规行为”承担责任,而司法外损害法官荣誉、臭名昭著的、不检点的个人生活以及政治态度不良等,都可能受到追究。从惩戒程序和机构看,德国联邦法官的弹劾,由联邦宪法法院根据联邦议院的要求,“以三分之二的多数裁决将其调职或命令其退休,在故意侵犯的情形下得为罢免之宣告。”而告诫、罚钱、减俸、降职、免职等一般惩戒,则通常由设立在联邦最高法院内的联邦惩戒法庭一审终审。弹劾和惩戒不能重复进行,以弹劾程序优先。日本追诉委员会决定对法官进行弹劾也须经委员会三分之二的委员通过,由裁判官弹劾法院作罢免判决时,也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审判员通过方可下判。 根据日本《法官身份法》,对法官的惩戒处分,则由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行使,由受投诉法官所在法院以书面形式提起,并指定一名法官出庭支持起诉,起诉书副本送达被诉法官,审理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前必须听取当事法官陈述,一旦认为被诉 ,11,汪贻飞:《论法官惩戒之事由》,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第125页。 11 法官应受惩戒,则可以戒告或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惩戒。从惩戒实例看,从1947年至1999年,根据《法官身份法》 规定处理的事件有52件,其中免除官职的2件,罚款6件,戒告43件,不惩戒1件。 三、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改革及完善 (一)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不足 1(惩戒事由宽泛。《法官法》列举了13种不当情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规定了一系列具体办案环节的违法责任追究,《法官行为规范》以接近九十条的规定明确了法官业内、业外的行为规范,轻则诫勉谈话,重则依法严肃处理。此外,还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兜底条款,事由之多、范围之广。对比而言,我国惩戒制度在惩戒事由上的不足主要体现在 (1)惩戒事由过宽过泛。例如,将“故意拖延办案”等具体违法违规行为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等概括性行为并列规定为惩戒事由;(2)部分惩戒事由较为模糊。例如《法官法》 第四十条规定“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等情形可“辞退”法官,具有惩戒法官的随意性空间存在。 (3)过分强调裁判结果是否符合“客观真实” ,忽视了司法裁量在很多时候只能达到“法律真实”的司法一般原理,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当剥夺。 (4)对业外不当行为约束过少。比如,法官的家庭关系、社会交往、高消费等涉及个人修养、道德伦理等问题,在相关行为规范上未作相对明确的列举说明,实践中也鲜有追究。 2(惩戒程序不规范。除严重违反法官职责的犯罪行为由法定机关追诉之外,其他一般性惩戒,英美法系国家通常由法官所在法院之外的专门委员会或司法理事会来处理,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由最高法院专设法庭或上级法院提级行使,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的弹劾罢免,域外通过专门委员会决议再提交参众两院或弹劾法院审议判决、需绝大 12 多数票决通过及给予法官申辩救济等程序。而在我国,对涉及刑事犯罪的法官身份剥夺并无专门保障程序,法官因多种原因都可免职,调离审判岗位只需要所在法院内部院党组讨论决定即可,罢免审判员、庭长等职务只需要法院一个文件在同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即可,反映法官身份罢免过于随意。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追究法官责任,应依法通过特定程序核实确定法官是否失职、是否超越职权等关键问题,举行公开听证未尝不是很好的制度选择。而法院系统内部惩戒由各自院内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无具体程序和规范依据且处理过程不公开。由各自法院内部处理,不由上级法院或其他社会机构调查、处理,也缺乏更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免责事由缺乏针对性。不管是英美法系国家明确规定不接受对事实认定和法律理解的投诉,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隐性规定的尊重法官行使职权,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使无辜者被判刑情况下追究其责任,都是法官豁免制的明显体现。相较而言,我国虽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第四条作了规定, 但“偏差”之意含糊,与“错误”如何区分,因为立法没有明确,实践中很难把握。司法改革中推崇的“错案追究终身责任制”也有不少学者一直诟病,有论者认为,该项制度为“规范司法和防范错案”而产生,但“与西方法治国家普遍存在的法官责任制有着较大的差别,是一种结果导向的责任追究制,”所造成的实践困境是“绩效激励功能的缺失和独 ,12,立保障功能的缺席”。实践中存在的较大问题并不在于要否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而是怎样确定“错案”和区分法官责任,使法官能放下包袱,依法独立办案。但遗憾的是,媒体公开的多宗法官因“错案”被追究责任的实例,即便确定是“错案”无疑,如赵作海案、“天价路费”案等,但法官的具体违规或失职行为是什么,是故意还是重大 ,12, 林喜芬: 《论中国法官责任机制之语境悖论与变迁展望——基于司法错误防控的角度》,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 版)》,2011年第4期,第38—39页。 13 过失,却语焉不详,即便最近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法官追责问题亦应做好取证、听证工作。在案件涉及公检法等多方责任或其他党政机关有不当干预行为情况下,更缺乏对法官具体责任的具体调查和明确划分。 4(惩戒类型过宽过泛。域外法官违规行为应受的惩戒类型较少,哪种行为该受哪种处罚比较明确,相比之下,我国相关制度和实践所表现的不足是:(1)法官可能受到惩戒的类型多样,名目繁多,涉及法律或规章更多。明文规定的处罚种类达18种之多,还有常用的内部通报批评、扣罚工资奖金、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不予晋升提拔、诫勉谈话、调离审判岗位等不成文处分方式,实际惩戒类型则更多。 (2)党纪、政纪、行政及内部人事管理手段混用,手段雷同。停职检查与暂停职务,很难分清其处罚依据及具体区别。(3)惩戒事由、内容法定性不规范。比如,何种违规行为该受何种处罚,时轻时重,标准尺度不一,操作时不规范。 (二)改革完善我国法官惩戒制度 在法治国家民众眼里,法官是社会的精英,法官职业是最稳定最有保障的职业,令人崇敬而羡慕。美国学者波斯纳曾说过,“悠闲的工作方式和普遍的公众认同,是法官职业受到青睐的主要原因 ”。,,3,然而,摆在媒体、公众及法官群体自我评价面前的中国法官职业现状,却是另外一幅场景:法官的人身安全受威胁、职业收入难保障、独立审判受不当干涉、职业地位不稳固;固被“过问”的审判,繁重 ,,4,的工作量、无情的用人机制,伤人的薪金改革。 “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捍卫者,法官如果自身安全都难以保障,又何谈维护司法的权威,又何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有关法官职业风险问题时曾作过这番表示。但不合 ,,3, 颜梅生:《论现代化审判与法官豁免权的设立》,载gz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2013-4-27,2015年5月25日访问。 ,,4, 朱旭光等: 《关于当前法官权益保障情况的调查报告》, 《山东审判》2007年第2期,第42—44页。 14 理、不完善的法官惩戒制度,无疑也已成为悬在法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加剧了法官的不安与疑虑,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化,如 何有效规制审判人员的行为已经成为法治建设的重心,所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中提出了对我国法官惩戒制度予以进一步改革的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结合以上所述西方法治国家法官惩戒制度发展的经验,我们认为,我国在法官惩戒制度的设立过程中要着重增强司法的特性,惩戒主体要尽量独立,惩戒程序要公正、高效。具体而言,我国的法官惩戒制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1(增强惩戒主体中立 我国现有的法官惩戒制度采用的是“同体惩戒”的模式,即法官不当行为的惩戒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的监察部门。在法院的管理体制上,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同时受到本院院长和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的领导,这直接导致其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经常受到不当干涉。此外,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本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 ,,5,调查处理在理论上陷入了“同体惩戒”的诘难。所以,增加惩戒主体的中立性,是目前完善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一个关键所在。从理论上来看,构建独立的中立的惩戒主体评判法官行为的正当与否,是保证司法独立的必要手段,也是完善法官队伍制度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给我们重新建构法官惩戒制度提供了一个合理的指引,即,在国家和省一级建立法官惩戒委员会,但是同时要建立“上级纪委和上级法院为主、下级法院协同配合的违纪案件查处机制,实现纪检监察程序与法官惩戒程序的有序衔接。”在对原有制度不做重大变更的前提下,文章主张,法官不当行为的初步调查处理仍然由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进行,但是必须以被控告法官所 ,,5, 李蓉、邹梅珠:《西方法官惩戒模式的演变及我国的改革思路》,《湘潭大学学报》2015年3月,62-66。 15 在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进行初步的处理。同时,在国家和省一级建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其主要职权为:一是对于不适合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处理的案件交由法官惩戒委员会处理,如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二是负责对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作出的惩戒决定予以监督;三是为被惩戒法官提供救济,法官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终局性。《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还提到要吸收社会有关人员参与,可以吸纳优秀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学教师等社会各界人士参与。 2(增设简易惩戒程序 我国当下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司法效率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为此,《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也明确指出要提升司法效率,增设速决程序的改革目标。我国现有的“立案一调查一审判”的法官惩戒程序,不仅不利于提高效率,也不利于保护无辜或只实施较轻不当行为的法官。从上文的介绍中可以发现,大多数法治国家所采用是非正式惩戒和正式惩戒二元合一的处理程序,一方面,形成了非正式惩戒和正式惩戒的良性互动;另一方面提高了法官惩戒制度的效率。所以,要提高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效率,就必须增设非正式的惩戒程序。以行为的严重程度为标准将法官不当行为予以类型化,并以此为基础设置不同的惩戒程序,可以考虑作出以下设计:首先,对于较为轻微的法官不当行为,一律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处理。被惩戒法官对于惩戒主体作出的决定不服的情况下,可以到惩戒主体面前进行辩解;其次,对于严重的法官不当行为,则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官惩戒程序进行。 3(淡化救济程序的行政化 根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被惩戒法官的救济程序为“复议一申诉”模式。被惩戒法官救济程序行政化, 16 一方面在本质上与司法机关的内在品性相违背,另一方面不利于被惩戒法官的保障。西方法官惩戒制度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法官惩戒的行政化,其后果是司法独立品质的消亡,法治社会的崩塌。要实现法官群体权利的最大维护,进而为司法独立提供制度保障,就必须给被惩戒法官提供较为可靠的救济。要淡化被惩戒法官救济程序的行政化问题,就是要对我国法官惩戒救济程序进行司法化再改造。具体而言,即被处分法官对人民监察部门作出的处分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监察部门提出再次审查的申请。对上一级监察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向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救济,法官惩戒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具有终局性。原处分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的,被惩戒法官对处分决定不服,由全国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再次审查。 4(确立明确的惩戒标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在2009年通过并生效,但是由于该条例的目的不在于明确司法惩戒标准和指导司法惩戒的统一、有效运行,所以,该条例仍然采用大量的模糊化用语,例如其他从轻情节、情节轻微、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其中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70多个条文中均有出现。但是,纵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全文,未有对情节轻微、情节较重以及情节严重等模糊化用语解释的内容。同时,与域外法治国家不同的是,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实施时间较短,且针对的都是传统意义上的案件,如刑事、民事、行政各类 ,,6,案件,对于法官惩戒的案例指导尚不存在。选择适当的惩戒方式是“一种艺术,而不是科学,需要详细了解每个案件”。所以,要确立一个普适性的法官惩戒标准也许并不可行。即便我们不能够建立一种普适性的法官惩戒标准,但是我们可以无限度的接近这一目标,在较大限度范围内确保法官惩戒的恰当性。我国在确定法官惩戒标准时, ,,6, [法]罗伯特?雅各布(上天?审判-中国与欧洲司法观念历史的初步比较[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3。 17 可以借鉴西方法治国家已经确立的法官惩戒标准,具体而言,我国在对法官实施惩戒时可以考量如下因素:(1)确定法官不当行为的性质。法官实施的不当行为性质受到以下因素影响:官方身份还是以私人身份;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是否与国家政策、党章等相违背;是否涉及民族背景、宗教等因素上的不平等。(2)法官实施不当行为的影响力。主要考量如下因素:法官行为是长期存在的还是突发性的;给司法体系、诉讼人所造成的危险或伤害程度。(3)被调查法官与惩戒机构的配合状况,这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被调查法官的悔过程度。如果被调查法官采用各种手段掩盖其所实施的不当行为,从而阻碍惩戒主体对其不当行为的调查,表明该法官品格的恶劣,可能不具备担任中立裁判主体的品格条件。(4)实施不当行为法官的职业状况。一方面,法官的培养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另一方面法院系统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从事审判业务法官普遍压力过大。因此,对于一直以来都具有良好声誉、初次发现不当行为的法官,在施加惩戒时可以从轻处罚。 18 结语 “法治” 既为“规则”之治,在很大程度上亦是“法官”之治。正如拉德布鲁赫在法学导论中所言“法官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一个国家法官受尊重和保护的程度,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个国家法律被信仰 和维护程度的反映。善用法官、善待法官,是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即便对于法官的惩戒,也应充分体现这一理念。唯有如此,才能发挥惩戒制度惩罚与保障的双重功能,让法官真正成为守护社会最后一道正义防线的战士。 19 参考文献: [1]李媛媛(浅议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构建-以美、日两国法官惩戒制度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1年12期 [2]徐静村,潘金贵(法官惩戒制度研究一一兼论我国司法弹劾制度的建构[J】(公法研究(2004年10期。 [3]丁文生:《美国法官责任制度附议》, 《法制与社会》2007年7月。 [4]汪贻飞:《论法官惩戒之事由》,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5]钟育周:《文本到实践:我国法 官惩戒制 度述评》,《广东法学》2013年第6期。 [6]林喜芬: 《论中国法官责任机制之语境悖论与变迁展望——基于司法错误防控的角度》,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1年第4期。 [7] 朱旭光等: 《关于当前法官权益保障情况的调查报告》, 《山东审判》2007年第2期。 [8]李蓉、邹梅珠:《西方法官惩戒模式的演变及我国的改革思路》,《湘潭大学学报》2015年3月。 [9] [法]罗伯特?雅各布(上天?审判-中国与欧洲司法观念历史的初步比较[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3。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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