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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T7001-2009第2号修改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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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T7001-2009第2号修改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RegulationforLiftSupervisoryInspectionandPeriodicalInspection-TractionandPositiveDriveLif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12月4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T7001—2009再版说明2017年6月12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关于发布<电梯监督...

TSG-T7001-2009第2号修改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RegulationforLiftSupervisoryInspectionandPeriodicalInspection-TractionandPositiveDriveLif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12月4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T7001—2009再版说明2017年6月12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第 2号修改单的公告》 (2017年第44·),批准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含第1号修改单)修改,重新印制。现《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含第1号修改单和第 2号修改单)以第2版印制,自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T7001—2009前 言 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 )向中国特种设备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研究院 (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04年5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 在北京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 2005年至2008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 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 年10月,为了确保本规则编制质量, 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 2008〕94 号 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本规则。 2009年2月,根据 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 况,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试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对本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 善。2009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 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9 年8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 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 2009年12月4日,由国家质 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 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 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 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 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 以指导和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 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 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局 何 毅辽宁省安 全科学研究院 王福绵 吴 岩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孙立新 戴光宇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 李 宁河北省特 种设备监督检验院 张彦朝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黄文和 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 武星军 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 毛怀新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赵伯锐TSGT7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原徐成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陆棕桦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鲁国雄杭州西子孚信科技有限公司马凌云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温爱民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T7001—2009目 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1) 附件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7) 附件B 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34 ) ( 附件C 电梯定期检验报告 ·······························44 ) ( 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51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一条为了加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 (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前款所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以下简称电梯 )的生产(含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下同 )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机构 ),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 (以下简称监督检验 );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以下统称检验 )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第四条 如果出现了有关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 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第五条 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施工单位 )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 (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 (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 )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 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1—TSGT7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 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第七条 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 A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 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 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于电梯安装过程,按照附件 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 B所列项目进行检验;(二)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附件 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 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 A的规定;(三)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 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 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 1次定期检验;(四)对于在1个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 3次以上(含3次)的电梯,并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运行安全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五)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 1年以上的电梯,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本条第 (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但如果对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应当按照本条第 (二)项的规定进行检验。第九条 电梯检验项目分为 A、B、C三个类别。各类别检验程序如下:(一)A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 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 (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二)B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 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三)C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 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 (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 ),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 ),应当按照附件 A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 A、附件B、附件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 A。—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T7001—2009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 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 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 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 (见附件B、附件C)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附件 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 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 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 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 (以下简称受检单位 )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第十四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 并且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对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 5℃~40℃之间;(二)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 ±7%的范围内; (三)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四)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 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五)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第十六条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将检验情况如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符合”“不符合”“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即附件A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同)必须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例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3—TSGT7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页”等。原始记录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 有执行本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 并且有其中一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 对于定期检验原始记 录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第十七条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见附件D,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一)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二)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三)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 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四)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 定期检验时,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该电梯进行监护使用。 受检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对于定期检验的电梯, 如果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进行整改, 或者拟做停用、报废处理,则应当在《通知书》上签署相应的意见,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给检验机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应的相关手续。第十八条 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 )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 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见附件B、附件C),结论页必须有检验、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检验机构、施工和使用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报告。对于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至少保存 2个检验周期。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填写:(一)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实测或者计算处理后的数据;—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T7001—2009(二)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符合要求,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符合”;如果经检验不符合要求,填写“不符合” ;(三)对于C类项目,如果资料审查无质疑,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资料确认符合”;如果资料审查有质疑,并且进行了现场检验,分别按照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二)项要求填写相应内容;(四)对于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做简要说明,难以表述清楚的,在检验报告中另加附页描述, “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 XX”;(五)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无此项” ;(六)“检验结论”栏只填写“合格” “不合格”“—”(表示无此项)等单项结论。第二十条 各类检验项目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一)A、B类检验项目,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 A中的检验要求;(二)C类检验项目,资料审查无质疑并且符合附件 A中的检验要求,或者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 A中的检验要求。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一)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 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二)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监督检验,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 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 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 C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 ),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 (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三)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 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 C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5项(含5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 (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第二十二条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第二十三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第二十四条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5—TSGT7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 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国质检锅〔2002〕1号)同时废止。—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T7001—2009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电梯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电梯的相应参数;(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电梯;(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1.1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制造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资料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A(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 (如果有)、 1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技术 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 资料 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6)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 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注A-1: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 章或者检验专用章;对于进口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 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检验方法电梯安装施工前审查相应资料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1)安装许可证明文件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电梯的相应参数;(2)施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审批手续齐全;1.2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安装(4)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的布置图资料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A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审查相应资料。(1)~(4)在报检时审查,(3)、(4)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5)、(6)在试验时审查;(7)在竣工后审查—7—TSGT7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续表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5)施工过程记录和由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6)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同1.2意的程序;(7)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装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编安装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资料技术参数等 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A以及竣工日 期。·A-2: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提供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资 料: (1)改造或者修理许可证明文件和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告 知书,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电梯的相应参数; (2)改造 或者重大修理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 审批手 续齐全; 1 (3)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 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 技术 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4)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 资料 审查相应资 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卡系统的下述资料 (属于改造 料。 1.3 时): (1)~(5)在 改 ①加装方案(含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 报检时审查, 造、 ②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标明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 (5)在其他项 重大 技术参数,并且有产品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目检验时还 修理 以及制造日期; 应当审查; 资料 ③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 (6)在试验时 A 养以及与应急救援操作方面有关的说明。 (5)施工现场作 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6)施工过程记录和 审查;(7)在 竣工后审查 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 容完整,施工和验收 手续齐全;(7)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的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电梯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竣工日期。·A-3: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T7001—2009 续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 定期检验和改造、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2)安全技术 重大修理过程的 档案,至少包括1.1、1.2、1.3所述文件资料[1.2(3) 监督检验时审查; 和1.3(5)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新安装电梯的监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 记录、年度 督检验进行试验 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 录、运行故 时审查(3)、(4)、 1.4 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完成 (5),以及(2)中所 1 安装、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1.1、1.2、1.3所述文件 使用 需记录表格制定 技术 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 位予以完 资料 情况[如试验时使 资料 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3)以岗位 B 用单位尚未确定, 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包括事故 应当由安装单位 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提供(2)、(3)、(4)度等;(4)与取得相应资质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审查内容范本,同;(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5)相应要求交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备忘录] (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 采用梯子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通往机房(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 到平面4m; ②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 2.1 ③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 通道 在65°~75°之间,并且不易滑动或者翻转; 2机 ④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容易握到的把手。 (2)通道 与通 房 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 (3)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 道门 (机 当不小于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1.80m,并且门不 C 器设 得向机房内开启。门应当装有 带钥匙的锁,并且可 备 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 门外侧有下述或者类似 间)的警示标志:及相“电梯机器——危险关设未经允许禁止入内”备2.2机·(机·设机房(机器设备间)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备间)他用途专用C审查自检结果,如对其有质疑,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现场检验(以·C类项目只描述现场检验方法):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目测—9—TSGT7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续表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1)在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0.70m,宽度为0.50m或者控制柜全宽(两者中的大2.3 值),净高度不小于2m;安全 (2)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以及紧急操作的地空间 方有一块不小于 0.50m0×.60m的水平净空面积,其C净高度不小于2m;(3)机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0.50m时,应当设置楼梯或者台阶,并且设置护栏 2.4 地面机房地面上的开口应当尽可能小,位于井道上方的 开口 开口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当凸出地面至少50mm C 2.5 (1)机房(机器设备间)设有永久性电气照明;在靠近 入口(或者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设置一个开关, 照明 控制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2)机房应当至少设 2机 与插 置一个2P+PE型电源插座;(3)应当在主开关旁设 房 座 置控制井道照明、轿厢照明和插座电路电源的开关 (机 C 器设 (1)每台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 备 接近和操作;无机房电梯主开关的设置还应当符合 间) 以下要求: 及相 ①如果控制柜不是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安装 关设 在控制柜内;如果控制柜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 备 当设置在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 ②如果从控制柜处不容易直接操作主开关,该控制 柜应当设置能够分断主电源的断路器; 2.6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附近1m之内,应当有可以接近 主开 的主开关或者符合要求的停止装置,并且能够方便 关 地进行操作。(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 B风、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和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3)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断开位置时能用挂锁或者其他等效装置锁住,能够有效地防止误操作;(4)如果不同电梯的部件共用一个机房,则每台电梯的主开关应当与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等采用相同的标志检验方法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目测,操作验证各开关的功能目测主开关的设置;断开主开关,观察、检查照明、插座、通风和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是否被切断—10—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T7001—2009续表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1)对照检查驱动主机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1)驱动主机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2)目测驱动主机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工作情况、曳引轮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驱动主机工作时轮槽和制动器状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缺损或者况(或者由施工单不正常磨损;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按照电梯整2机房(机器设备·)及相关设备时,进行曳引能力验证 试验;(4)制动器动作灵机制造单位规定活,制动时制动闸瓦 (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的方法对制动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 制动闸瓦(制动钳)进行检查,检验人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 制动闸瓦(制动钳)员现场观察、确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认);2.7 (5)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符合以下要求:(3)定期检验时,驱动①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认为轮槽的磨损主机 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可能影响曳引能B②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力时,进行8.11要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求的试验,对于轿明显部位;厢面积超过规定③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的载货电梯,还需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可拆卸的,可以在手轮要进行 8.12 要求上标出;的试验,综合8.9、④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8.10、8.11、8.12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的试验结果验证⑤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轮槽磨损是否影响曳引能力;(4)通过目测和模拟操作验证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的设置情况—11— TSGT7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续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1)控制柜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 对照检查控制柜 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 型式试验证书和铭 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牌 断开主开关,在其 输出端,分别断开 三相交流电源的 任意一根导线后, 闭合主开关,检查 (2)断相、错相保护功能有效,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 电梯能否启动;断 时,可以不设错相保护 开主开关,在其输 出端,调换三相交 流电源的两根导 2.8 线的相互位置后, 闭合主开关,检查 2机 控制 电梯能否启动 房 柜、 (3)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用两个独 根据电气原理图和 (机 紧急 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 实物状况,结合模拟 器设 操作 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 操作检查制动器的 备 和动 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 电气控制 间) 态测 (4)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及相 试装 ①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 关设 置 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者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 备 目测;通过模拟操 B 向; 作检查紧急电动 ②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 运行装置功能 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 ③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 在开锁区 (5)无机房电梯的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应当符 合以下要求: ①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从井道外接近和 目测;结合相关试 操作该装置; 验,验证紧急操作 ②能够直接或者通过显示装置观察到轿厢的运动方 和动态测试装置 向、速度以及是否位于开锁区; 的功能 ③装置上设有永久性照明和照明开关; ④装置上设有停止装置或者主开关 —1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T7001—2009 续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6)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在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者其附近标明“旁 路”字样,并且标明旁路装置的“旁路”状态或者 “关”状态; ②旁路时取消正常运行(包括动力操作的自动门的 任何运行);只有在检修运行或者紧急电动运行状 态下,轿厢才能够运行;运行期间,轿厢上的听觉 信号和轿底的闪烁灯起作用; ③能够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层门门锁触点、轿门关 闭触点、轿门门锁触点;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和轿门 的触点;对于手动层门,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关闭触 2.8 点和层门门锁触点; 2机 ④提供独立的监控信号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 控制 房 (7)应当具有门回路检测功能,当轿厢在开锁区域 柜、 (机 内、轿门开启并且层门门锁释放时,监测检查轿门 紧急 器设 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层门门锁锁紧位置 操作 备 的电气安全装置和轿门监控信号的正确动作;如果 和动 间) 监测到上述装置的故障,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态测 及相 (8)应当具有制动器故障保护功能,当监测到制动 试装 关设 器的提起(或者释放)失效时,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 置 备B启动(9)自动救援操作装置(如果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①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的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②在外电网断电至少等待3s后自动投入救援运行,电梯自动平层并且开门;③当电梯处于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或者主开关断开时,不得投入救援运行;④设有一个非自动复位的开关,当该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时,该装置不能启动救援运行检验方法目测旁路装置设置及标识;通过模拟操作检查旁路装置功能通过模拟操作检查门回路检测功能通过模拟操作检查制动器故障保护功能对照检查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铭牌;通过模拟操作检查自动救援操作功能—13— TSGT7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续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2.8 (10)加装的分体式能量回馈节能装置应当设有铭 对照检查分体式能 控制 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 量回馈节能装置的 柜、 要技术参数,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紧急 符 和铭牌 操作 和动 (11)加装的IC卡系统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 对照检查IC卡系 态测 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铭 统的产品质量证明 试装 牌和该系统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文件和铭牌 置 B (1)限速器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 对照检查限速器型 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 式试验证书、调试证 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内容相符,并且铭 2机 书和铭牌 牌上标注的限速器动作速度与受检电梯相适应 房 (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 (机 目测电气安全装置 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 器设 的设置情况 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备 目测调节部位封记 间) 和限速器运转情 及相 (3)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不得出现 况,结合8.4、8.5 关设 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 的试验结果,判断 2.9 备 限速器动作是否正 限速 器 常 B 审查限速器动作速 度校验记录,对照 限速器铭牌上的相 (4)受检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每2年(对于使用 关参数,判断校验 结果是否符合要 年限不超过 15年的限速器)或者每年(对于使用年 求;对于额定速度 限超过15 年的限速器)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校 小于3m/s的电梯, 验,校验结果应当符合要求检验人员还需每 2年对维护保养单位的校验过程进行一次现场观察、确认—1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T7001—2009 续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目测中性导体与 保护导体的设置 2.10 (1)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机器设备间)起,中性导 情况,以及电气设 体(N,零线)与保护导体(PE,地线)应当始终分开;备及线管、线槽的 接地 (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 外露可以导电部 C 分应当与保护导体(PE,地线)可靠连接 分与保护导体的 连接情况,必要时测量验证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 2机 2.11 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房 电气 标称电压/V 测试电压(直流)/V 绝缘电阻/M? (机 绝缘 安全电压 250 ≥0.25 器设C ≤500 500 ≥0.50 备 >500 1000 ≥1.00 ·)2.12轿(1)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及相厢上行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关设超速保备 护装置(2)控制柜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标注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B作试验方法2.13(1)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轿厢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意外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移动(2)控制柜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标注电保护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动装置 作试验方法,该方法与型式试验证书所标注的方法B一致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测量,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对照检查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目测动作试验方法的标注情况对照检查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目测动作试验方法的标注情况—15—TSGT7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续表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3井道及相关设备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完全封闭;当建筑物中不3.1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具有防止火焰蔓延的功能井道时,允许采用部分封闭井道,但在人员可正常接近封闭 电梯处应当设置无孔的高度足够的围壁,以防止人 目测C员遭受电梯运动部件直接危害,或者用手持物体触及井道中的电梯设备(1)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①轿厢导轨提供不小于0.1+0.035v2(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②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 离不小于1.0+0.035v2(m); (1)测量轿厢在上 ③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 3.2 间距(不包括导靴、钢丝绳附件等)不小于端站平层位置时 曳引 0.3+0.035v2(m),与导靴或者滚轮、曳引绳附件、垂 的相应数据,计算 驱动 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间距不小 确认是否满足要 电梯 于0.1+0.035v2(m); 求; 顶部 ④轿顶上方有一个不小于0.50m×0.60m×0.80m的空 (2)用痕迹法或者 空间 间(任意平面朝下即可)。 其他有效方法检验 C 注A-4:当采用减行程缓冲器并且对电梯驱动主机 对重导轨的制导 正常减速进行有效监控时,0.035v2可以用下值代替: 行程 ①电梯额定速度不大于4m/s时,可以减少到1/2, 但是不小于0.25m; ②电梯额定速度大于4m/s时,可以减少到1/3,但是不 小于0.28m。 (2)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有不小于 0.1+0.035v2(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1)轿厢从顶层向上直到撞击上缓冲器时的行程不 小于0.50m,轿厢上行至缓冲器行程的极限位置时 一直处于有导向状态; (2)当轿厢完全压在上缓冲器上时,应当同时满足以 (1)测量轿厢在上 下条件: 3.3 端站平层位置时 ①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 强制 的相应数据,计算 驱动 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 确认是否满足要 离不小于1.0m; 电梯 求; 顶部②井道顶部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 (2)用痕迹法或者 空间 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30m,与导靴或者滚轮、钢丝绳 其他有效方法检验 附件、垂直滑动门横梁等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 C 平衡重导轨的制 0.10m; 导行程③轿厢顶部上方有一个不小于 0.50m×0.60m×0.80m的空间(任意平面朝下即可)。(3)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平衡重(如果有)导轨的长度能够提供不小于0.30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1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T7001—2009 续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1)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11m 时,其间应 当设置高度不小于 1.80m、宽度不小于 0.35m的井 (1)目测或者测量 3.4 相关数据; 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2)不得向井 井道 道内开启;(3)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2)打开、关闭安 安全 全门,检查门的启 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 门 (4)应当设 闭和电梯启动情 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C 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况 (1)高度不小于1.40m,宽度不小于0.60m; (1)目测或者测量 3.5 (3)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相关数据; 井道 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 (2)打开、关闭检 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 检修 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修门,检查门的启 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 门 闭和电梯启动情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C 况 3井 2个导轨支架,其间距一般 (1)每根导轨应当至少有 道及 2.50m应当有计算依 不大于2.50m(如果间距大于 相关 据),安装于井道上、下端部的非标准长度导轨的支 设备 (2)导轨支架应当安装 架数量应当满足设计要求; 牢固,焊接支架的焊缝满足设 计要求,锚栓(如膨 3.6 目测或者测量相 胀螺栓)固定只能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构件上使用; 导轨 关数据 (3)每列导轨工作面每5m铅垂线测量值间的相对最 C 大偏差,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 于1.2mm,不设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2.0mm; (4)两列导轨顶面的距离偏差,轿厢导轨为 0~ +2mm,对重导轨为0~+3mm 3.7 0.15m,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 轿厢 测量相关数据;观 对于局部高度不大于0.50m或者采用垂直滑动门的 与井 0.20m。如果轿厢装 察轿厢门锁设置 载货电梯,该间距可以增加到 道壁 打开时,则 情况 有机械锁紧的门并且门只能在开锁区内 距离 上述间距不受限制 B—17—TSGT7001—2009 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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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高中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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