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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培专题:教师地位及其权益保护教师地位及其权益保护——国培班专题讲座教师地位及其权益保护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职业制度教师权利救济一、教师的法律地位我国教师法律地位探索 计划经济时代,教师是国家干部身份。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教师与公务员分开。 雇员,纳入私法调整(劳凯声,1997) 公务员,纳入公法调整(成有信,1997) 专业人员,教育法调整(1993教师法-2004黄先雄) 劳动者,纳入劳动法调整。(吴开华,2007-2008) 特别公务员(申素平,2008) 公务劳动者(石正义,2012...

国培专题:教师地位及其权益保护
教师地位及其权益保护——国培班专题讲座教师地位及其权益保护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职业制度教师权利救济一、教师的法律地位我国教师法律地位探索 计划经济时代,教师是国家干部身份。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教师与公务员分开。 雇员,纳入私法调整(劳凯声,1997) 公务员,纳入公法调整(成有信,1997) 专业人员,教育法调整(1993教师法-2004黄先雄) 劳动者,纳入劳动法调整。(吴开华,2007-2008) 特别公务员(申素平,2008) 公务劳动者(石正义,2012)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一)教师的权利《教师法》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1、教育教学权《教师法》第七条第一项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案例1]肖兵,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高级中学政治教师。 2003年国庆前夕,百名学生在他的支持下,打出“我们要诚信,不要补课”的横幅,之后引起风波。 从2003年10月到2004年6月,他向南海区教育局书面反映两次,另外,还给温家宝总理写信,打广东“两会”热线等。 2004年7月,肖兵在学校的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同年9月1日,校方宣布肖兵待岗。 2004年至2007年,肖兵一直为此申诉、申请仲裁、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对肖兵考核结果,驳回其他仲裁请求。2、学术自由权学术自由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许崇德认为,这一条款相当于其他国家的学术自由。也是我国教师学术自由权利的宪法渊源。 《教师法》第七条第二项:“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是对教师学术自由权利的肯定。学术自由的限度 [案例2]尹建庭诉株洲市教育局案 尹建庭,株洲市第二中学语文教师。他在《入学教育课》一文中提出:“读书上大学,是为了自己,不是为别人。读书增加了自己的本领,提高了自己的资本,将来能找到一个好的工作,挣下大把的钱,从而有一个美好的个人生活,比如生活愉快,人生充实,前途美好,事业辉煌,甚至找一个漂亮的老婆,生一个聪明的孩子。所以我强调读书是为了自己。” 2001年6月,尹出版个人文集《人世老枪》并向学生推销,该书中有:“世上的一切必须为我服务,不然,这一切都没有任何意义”,“天下最大的谎话就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我的真心话是专门利己,毫不害人”等言论。 同年8月株洲市教育局下发通报(株教通字[2001]60号)同意株洲市二中解聘尹建庭,并要求市内所有中学不得聘用尹建庭。 尹建庭不服,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拆销“限聘”的处理意见。一审法院撤销株洲市教育局的对尹建庭市内中学限聘的处理意见。学术自由的限度学术自由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我国《宪法》第51条:“公民在行使自由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与权利。”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培养学生良好品德,塑造学生健全人格。”3、指导、管理学生权《教师法》第七条第三项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中小学 班主任 高三班主任计划七年级班主任计划初中七年级班主任计划初二班主任计划高一班主任计划 工作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4、物质保障权《教师法》第七条第四项:“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5、民主管理权《教师法》第七条第5项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进修培训权《教师法》第七条第6项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案例3]刘某,1998年大学本科毕业后在A校工作,签订协议服务5年。2000年9月考入硕士,2003年7月毕业,学校资助培训费、差旅费、住宿费、工资共10万元,约定硕士毕业后服务5年。2003.9-2006.7读普通博士并毕业,学校资助差旅费、住宿费、工资共计10万元,培训约定服务期5年。刘某读硕期间学校评其为讲师,读博期间学校评其为副教授。刘某博士毕业后回校工作3年要求调走。学校根据协议要求刘某赔偿405000元。计算公式:0.5+20×3(1-5/15)=40.5万元培训违约金的赔偿问题: 《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培训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意见》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7、教师享有的其他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教师法》第39条“侮辱、欧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女教师的特殊权利 《宪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保护妇女和母亲有特殊规定。 “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特殊待遇。“三期”期间享受带薪休假,不得解聘。 产假90天,难产或多胞胎的各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15-30天产假;怀孕超过4个月流产的,42天产假。 国家规定的产假,工资照发,不享受结构工资;晚育增加产假,视为同勤,工资和结构工资照发。(二)教师的义务《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 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下载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于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范本关于公司规章制度 ,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1、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9年)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敬业奉献。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对工作高度负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对工作敷衍塞责。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教书育人。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培养学生良好品德,塑造学生健全人格,启发学生创新精神。不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为人师表。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谦虚谨慎,团结协作。平等对待学生家长,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不以粗鲁言行对待家长。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终身学习。树立终身学习理念,遵守教师培训制度,不断学习,与时俱进,自觉更新教育观念,完善知识结构,潜心钻研教育教学业务,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水平。2、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任务。3、对学生进行教育,组织开展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5、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6、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学生人格权最容易受到侵害的情形是: 学生的身体权(体罚、变相体罚) 学生的隐私权(私拆信件、公布差生成绩) 学生的贞操权(强奸、猥亵未成年女生) 学生的生命权(校园安全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三、教师职业制度我国《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教师职业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这三项: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一)教师资格制度 我国教师资格制度主要包括教师资格制度的分类、条件、认定和责任四个方面。 (1)教师资格的丧失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认定教师资格。 (2)教师资格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二)教师职务制度讨论:职务评审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可诉案例:[案例4]2001年11月,西北大学职称评审委员会以林某“弄虚作假”为由,通过投票表决作出决定,取消林某教授任职资格。2001年12月,林某就此事上诉法院,法院判决:撤销西北大学的决定,驳回原告其他请求。双方不服提出上诉。终审法院判决:西北大学作出决定属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诉讼范围,维持原判。不可诉案例:[案例11]2003年华中科大王晓华因未通过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向教育部申请复议。教育部以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不予受理。王晓华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教育部不作为。法院审理认为,评聘教师职务是高校的自主权,评聘委员会的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审定教育部行政复议结果正确。讨论:职称评审行为是否可诉?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须符合下述4个条件:1、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2、被告适格;3、原告适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案由。《行政诉讼法》第11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行为的三要素: 主体要素--行政主体 职能要素--是行使行政职能,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 法律要素--是依法作出的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我的观点:教师职务评审行为具有可诉性高校教师职务评审权是行政机关依法授予高校的权力,这时高校(或职称评审委员会)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高校(或职称评审委员会)就成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职称评审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北京大学谌中乐教授认为:职称评定行为是典型的行政规章授权行为,而非高校的自主权。(三)教师聘用制度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背景1992年,十四大提出,按照机关、企业和事业的不同特点,建立健全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2000年,中央下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指出:事业单位重点是推行聘用制度、实行岗位管理、改革分配制度。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201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2011年9月国办为落实《指导意见》,出台了9个配套改革文件(涉及事业单位分类、分流、编制、财政政策、法人治理结构、分配制度、国资管理、年薪制等。2011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共十章,涉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招聘和竞聘上岗、聘用制、考核培训、奖惩、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人事争议、法律责任等重大问题。1、解聘(四种情况) 1)协商解聘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2)单方解聘情形(随时)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四)严重失职,对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违法违纪,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3)单方解聘情形(提前通知)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工作人员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其他合理工作安排的;(重伤)  (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同意单位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三)工作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4)不能解聘的情形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不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伤)  (二)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工作人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辞聘(四种情形)1)协商辞聘(第24条) 2)单方辞聘(随时)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   (二)未依法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单方辞聘(有前提)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的;(考研)(单位可否解聘?)  (二)被录用、调任或者聘任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三)依法服兵役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外,工作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的,工作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工作人员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不能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不能辞聘第三十一条国家级重点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不得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解除聘用合同。第三十二条 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工作人员,不得解除聘用合同。(适用双方)3、聘用合同终止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  (三)工作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单位被撤销、解散的;  (五)受到开除处分的。  聘用合同期满,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患病或工伤,孕产期)4、补偿(解除、终止合同都可能补偿,原《意见》没有终止补偿)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应当向工作人员支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一)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双方协商同意的)  (二)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单位通知后解聘的)  (三)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个人单方解聘的)  (四)除单位提出维持或者提高聘用合同规定的对工作人员有利的条件续订聘用合同,工作人员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的;(聘用合同期满而终止的)  (五)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的;(单位被撤销、解散而终止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情形。第三十五条  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工作人员支付。四、教师法律救济的渠道 教师法律救济的渠道 行政渠道(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 司法渠道(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仲裁渠道(人事仲裁)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比较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公民公民法人人事仲裁1、概念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 2000年中组部、人事部、总政治部联合颁布了《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2007年颁布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9年人社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2011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60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2、人事仲裁的范围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人事争议处理程序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有效时间为1年。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争议15日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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