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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实施细则 (13页)监狱法实施细则监狱法实施细则篇一:监狱法《监狱法》有关规定第五十条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第五十一条罪犯的被服由监狱统一配发。第五十二条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第五十三条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第五十四条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第五十五条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

监狱法实施细则 (13页)
监狱法实施细则监狱法实施细则篇一:监狱法《监狱法》有关规定第五十条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第五十一条罪犯的被服由监狱统一配发。第五十二条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第五十三条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第五十四条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第五十五条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青海省监狱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监狱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工作是监狱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职能是通过做好生活卫生管理工作,为有效执行刑罚,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罪犯,维护罪犯合法权益,促进监狱安全稳定,提供基本的生活卫生保障。第三条罪犯生活卫生工作必须由监狱人民警察直接管理,坚持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的原则。第四条罪犯生活费由省监狱管理局统一拨付,监狱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保罪犯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第二章机构和职能第五条省监狱管理局设立生活卫生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省罪犯生活卫生管理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各监狱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工作。(二)指导各监狱建立罪犯生活卫生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三)组织做好有关生活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进修工作。(四)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监狱卫生工作情况并协调做好监狱卫生防疫和疾病防治工作。(五)指导各监狱的罪犯生活卫生工作信息化建设,做好罪犯生活卫生基础数据的汇总与分析工作,并及时上报。(六)指导、检查、督促各监狱罪犯生活卫生大宗物资招标采购工作。(七)负责全省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考核。(八)其他工作第六条各监狱设立生活卫生科,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省监狱管理局工作计划,制定监狱罪犯生活卫生工作年度计划,并负责落实。(二)制定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三)根据监狱工作实际,做好有关生活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进修工作。(四)加强与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联系,主动通报监狱卫生工作情况,协调做好监狱卫生防疫和疾病防治工作。(五)做好罪犯生活卫生工作信息化建设,及时编制、报送生活卫生工作各类报表。(六)组织监狱罪犯生活卫生大宗物资招标采购工作。(七)负责本监狱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考核。(八)其他工作。各监区(或独立分监区)配备生活卫生工作专(兼)职民警,具体负责生活卫生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第七条省监狱管理局设中心医院(康宁监狱)、疾控中心,各监狱设立监狱医院。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康宁监狱)主要负责本省罪犯的疾病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做好各监狱转诊、急诊以及对患有严重疾病罪犯的治疗;定期到各监狱巡诊,指导、帮助监狱解决治疗中的疑难问题;检查、指导各监狱建立规范的罪犯健康档案及病历、处方和各种医疗记录的规范书写;组织开展监管医学研究工作;负责各监狱医务人员和罪犯护理员的业务培训等。省监狱管理局疾控中心主要负责制定全省监狱系统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各监狱重点传染病的查治,并检查、督导各监狱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具体落实;对监狱开展环境卫生、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放射卫生的监督检查;及时处臵狱内疫情,防止和控制各类传染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协调与地方疾控部门的联系,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狱医院主要负责罪犯的入监体检和日常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做好罪犯疾病治疗和急危重病犯的转诊,保证有病罪犯及时得到治疗;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罪犯防病治病能力;负责监狱卫生防疫,降低传染病发病率;处臵狱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监狱医院的设立和执业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依法办理执业许可证,从事医务工作的民警应当具有执业资格。第八条各监狱要按照省监狱管理局青狱发(2005)178号《青海省监狱系统罪犯生活卫生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试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保证罪犯生活卫生大宗物资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运行。第三章生活管理第一节伙食管理第九条省监狱局和各监狱制定罪犯生活物资保障应急预案,监狱应当做好至少7天的罪犯生活必需物资应急储备,保证突发情况下罪犯生活物资供应。第十条监狱罪犯伙食标准,应当按照财政部、司法部规定的《在押罪犯伙食实物量标准》和省监狱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监狱要合理安排罪犯伙食,做到科学配餐,营养合理。严禁向罪犯收取任何形式的伙食费和根据罪犯分级处遇区分伙食标准。第十一条监狱应当照顾少数民族罪犯的生活习惯。对有特殊饮食禁忌的,监狱应当单独设立少数民族罪犯食堂,并由本民族罪犯从事烹饪工作。篇二:《监狱法》与监狱相关法律制度衔接问题研究《监狱法》与监狱相关法律制度衔接问题研究【摘要】《监狱法》与监狱相关法律制度之间不仅是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更是一种包容与扩充、相铺相成的关系,两者间的衔接好与坏,直接关系着监狱的安全稳定,罪犯的改造质量和再犯罪率。近年来,国家分别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进行了修改,在新的历史形势下,监狱相关法律制度应该与时俱进,充分领会监狱法的精神,贯彻监狱法的意图,才能更好的教育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关键词】监狱法监狱相关法律制度衔接教育改造一、监狱法的概念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基本职能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对他们实施惩罚和改造。因此,我国监狱法是调整监狱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和改造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表明,我国监狱既是对徒刑犯执行刑罚的场所,又是对死缓犯执行刑罚的场所,并且担负着惩罚和改造罪犯两项基本职能。这种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监狱法的社会主义特色。二、监狱法的法律地位监狱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是国家刑事法律体系中三个主要法律部门。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即具体规定什么是犯罪,什么是刑罚,以及如何对犯罪者适用刑罚。由于它是从实体上宣告国家对犯罪者实施刑罚权的内容,故称为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即规定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分工,应当遵守的原则和制度,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程序等。由于它的中心是规定国家实施刑罚权的程序和方法,故称为刑事程序法。监狱法是规定对判处自由刑的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法律,即具体规定国家实现行刑权的原则、制度和方法,是刑事执行法的主要组成部分。所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是有机联系,缺一不可的。它们在同犯罪作斗争中处于同等重要的位臵。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都是独立的刑事法律部门,三者相互衔接、相互配套,共同组成国家的刑事法律体系。三、监狱法实施的历史意义《监狱法》的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是监狱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监狱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从近15年的监狱工作来看,《监狱法》已经成为整个监狱行刑工作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律规范,是监狱一切工作的基本纲领,在监狱行刑工作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一)《监狱法》的制定和实施完善了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体系。《监狱法》的颁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刑事执行法的空白,并成为我国刑事执行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在《监狱法》颁布前,监狱在其发展的历史中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沦为审判机关或行政机关的附庸和补充。这违背了刑事司法机关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和刑事司法专门化的原则,从而影响了刑罚目的的实现。《监狱法》第2条规定第1款:“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这一规定确立了监狱作为国家的刑事司法活动主体的地位,也就是在事实上肯定了刑事司法活动中,公、检、法、司四主体的地位。更进一步讲,这对所谓刑事诉讼中有关机关——现被界定为公、检、法机关间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的一种突破和发展,实现了刑罚权能较为合理的专业化分工。(二)《监狱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保障罪犯人权,促进罪犯改造。《监狱法》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这些保护罪犯的权利条款体现了对于罪犯的终极人文主义关怀,现代法理学告诉我们,罪犯接受刑罚是因为犯了错,而不是为了惩罚,惩罚只是为了让他不再犯错。现代监狱的伟大价值就在于“源于报应,表于惩罚,载于改造,止于自由”。《监狱法》尊重和保护罪犯的人权,首先是以人为本,尊重罪犯人之为人所应有的权利。同时,《监狱法》为了服务于罪犯改造,规定了奖惩、考核,分类关押、分类管理、减刑、假释等监管措施,充分调动了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实践证明,《监狱法》的颁行,有力的保障了罪犯的人权,提高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促进了罪犯的改造,为刑罚目的的实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四、监狱法与监狱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一)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是监狱法的重要表现形式。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主要包括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等,它们依法制定的有关监狱行刑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是对监狱基本法律的补充和完善,是对监狱基本法律中一些原则性规定作进一步阐释和补充,主要解决《监狱法》中不够明确或者没有规定细节性问题,以便为监狱行刑活动提供具体的法律标准和要求,并提高监狱法的操作性能,起到特殊监狱法的作用。(二)有关监狱行刑的法律解释,也是监狱法的表现形式。在我国监狱法律规范中,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有两个方面组成:一是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解释;二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前一种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对于监狱法律的规范要求所作的阐释,和原《监狱法》的规范条文一样,属于《监狱法》的规范条文的有机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针对《监狱法》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作出的具有规范性文件意义的解释为司法解释,该解释对监狱行刑同样具有法律规范的约束作用,也是监狱法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此外,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政府结合地方实际,制定颁布的有关监狱工作的法规性文件、政令等,只在该地方区域有效。也可视为监狱法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上述监狱法的几种不同表现形式,由多种多样、各种不同层次、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形式相互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监狱法或监狱法律法规体系,有机地调整着监狱行刑工作。同时,由于地位不同的机关制定了各种法律或法规,就依次形成不同的法的地位和效力。根据我国的立法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当不同的法律文件内容发生抵触时,应优先适用上位法。比如,国务院及其部委等制定的监狱行政法规,地方性监狱法规均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如果发生抵触,前者相抵触部分无效。由以上几个层级相结合,使我国监狱法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以《监狱法》为主体的,多层次的,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有机整体。五、监狱法与监狱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笔者认为,监狱相关法律制度作为监狱法的补充,应该充分领会监狱法的精神,贯彻监狱法的意图,才能更好的教育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下面,笔者结合工作中所接触到地方性监狱法规,就罪犯的假释、计分考核、行政奖惩、教育改造等几个方面浅谈一下个人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一)假释篇三:----监狱个别教育攻坚工作实施细则*****监狱个别教育攻坚工作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监狱工作方针,充分调动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探索个别教育工作规律,最大限度地发挥个别教育最直接、最有效的教育矫治功能,强化对犯罪的本质改造,进一步提高改造质量,消除狱内各种危险因素,确保监所安全稳定,根据《监狱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狱教育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个别教育攻坚工作的内容是:各监区经过层层认真排查、筛选、认定,将各类较难改造的顽固犯和危险犯列入个别教育攻坚范围,责任到干警个人或攻坚小组,在预定期限内(半年、一年或更长时间),通过强化管理和实施各种教育转化措施,逐人进行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重点教育改造,有的放矢,对症下药,促使其转变思想,稳定情绪,消除恶习,积极接受改造。第三条个别教育攻坚工作贯彻奖罚严明的原则,政治、经济利益与责任、风险相适应,奖励干警个人与奖励集体相结合,以奖励个人为主。二、个别教育攻坚对象的纳入标准第四条对列为攻坚对象的顽危分子,根据改造难易程度,实施分层挂牌攻坚。基本分为监区级、监狱级两个层次,统一填写《挂牌顽危分子审批表》,由狱所内逐级审批确认。监区级、监狱级挂牌顽危犯数一般不超过押犯总数的30∕千和10∕千。第五条有下列情形的顽危犯应列为个别教育攻坚对象,纳入攻坚范围:1、拒不认罪,无理缠诉,不服管理,抗拒改造的罪犯;2、仇视社会,不服改造,存有制造爆狱、爆炸、纵火、投毒、杀人、劫持人质、脱逃等潜在危险的罪犯;3、悲观绝望,丧失改造信心,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思想突变,有实施凶杀、脱逃、自杀或制造其他监管事故危险的罪犯;4、犯罪历史长,或多次犯罪,恶习深,心理结构和行为习惯已形成相对稳定的动力定型,犯罪思想难以转变,且不思悔改的惯、累犯;5、黑社会或犯罪团伙骨干中不服改造分子;6、“法轮功”类犯罪中的顽固分子。三、攻坚工作任务的落实及工作要求第六条各监区个别教育攻坚工作指标为:各类挂牌攻坚顽危犯的年度按期转化(解脱)率要达到50%以上,有明显转化效果的要达到70%以上。第七条采取竞标、招标和组织指定相结合的办法落实攻坚任务。各监区对监区级、监狱级挂牌顽危的攻坚工作,可在全狱干警中公开招标,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奖罚办法,公开签订责任状。可以一名干警承包一名顽危犯,也可以组成以一名干警为主的攻坚小组共同承包一名顽危犯。总之,每个攻坚对象都要责任到干警个人或攻坚小组。第八条个别教育攻坚的工作要求:1、顽危犯排查严密、准确,不发生漏排,审批手续规范、完备。2、对每个攻坚对象都要有科学具体的攻坚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针对其思想、心理、行为特点和问题,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研究,找准“病因”,确定攻坚方向及施教对策,既要有长远的教育转化计划,也要有阶段性目标。3、干警对分管罪犯熟练掌握“四知道”(知道罪犯的基本情况、犯罪情况、社会关系情况和改造表现情况),对攻坚顽危犯控制包夹工作到位,教育转化适时有效,每月谈话教育不少于4次,做到“五必读”:(1)思想情绪异常时;(2)受到奖罚或批评时;(3)变换劳动岗位时;(4)家庭发生变故、亲情危机或有特殊困难时;(5)遇到社会经济法律纠纷或司法机关提审后。重大问题谈话不过夜。4、建立顽危犯教育转化专档和心理矫治专档,情况记录及时、真实。5、攻坚对象在攻坚期间不发生逃跑、自杀、凶杀及重大违规违纪。6、结合个案剖析和攻坚工作,认真总结出顽危犯教育转化的经验材料,积累和丰富顽危犯教育转化的手段和经验。四、转化标准及认定程序第九条顽危犯转化的基本标准: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参加劳动和学习,有改正恶习的实际行动;原有错误观点基本转变,反社会、反改造意识和危险因素基本消除,思想稳定,安心改造。第十条挂牌顽危犯转化解脱,由攻坚责任人填写《挂牌顽危犯转化审批表》,并附教育转化专档、心理矫治专档、攻坚工作总结等材料提出申报。由我狱个别教育攻坚工作评鉴考核小组考核审批,顽危犯转化的考察期为六个月,从批准解脱之日算起。五、考核第十一条我狱成立个别教育攻坚工作评鉴考核小组,分管狱领导任组长,**科牵头,狱政、狱侦、政工、财务等部门参加,负责对挂牌顽危犯确立及转化的评鉴认定并兑现行政、经济奖罚。第十二条个别教育攻坚工作评鉴考核小组负责抓好攻坚工作的平实考核,包括对承包干警工作指标的考核和攻坚对象改造表现考核。承包干警工作指标考核每季进行一次,采取检查施教方案、谈话记录、施教进度等方式进行,由监狱统一组织。顽危犯改造表现每月考核一次,由承包干警或攻坚小组结合月百分考核进行。考核情况要有记录,便于全面、准确地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承包干警工作状况和顽危犯表现趋势,不断改进工作方法,调整施教措施。第十三条逐级抓好攻坚对象的转化(解脱)的认定考核。各级审批考核都要认真核对平实考核情况、申报材料等,并召开干警座谈会了解情况,与罪犯单独谈话核实情况,以确保攻坚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六、奖罚篇四:减刑假释新细则关于组织学习《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押犯单位及有关科室: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下发鲁高法发[2009]32号文件,即:《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和《关于审理减刑假释适用听证程序的暂行规定》,并要求于2010年2月1日起执行。为便于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现将原文予以网上转发,望立即组织干警和罪犯学习,并结合我狱监管改造和刑罚执行实际,将学习《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过程中的疑问、意见或建议形成书面材料,关押点汇总后报狱政科。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适用听证程序的暂行规定》二0一0年三月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文件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适用听证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市人民检察院、济南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各市、县(市、区)公安局、直属公安局、济南铁路公安局,各市司法局、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为依法公正、高效地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适用听证程序的暂行规定》,已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12月7日第10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工作,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减刑、假释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以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第二条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以罪犯在服刑期间执行机关对其的计分考核和奖惩为主要依据,结合犯罪的性质、情节、罪过及原判刑罚综合考虑。第三条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得办理减刑、假释。第四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监狱等管理部门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减刑、假释案件的质量。第五条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同等条件的其他罪犯适当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适用上述规定;但成年后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第六条对老年、患病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可以比照同等条件的其他罪犯适当放宽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第七条罪犯在服刑期间主动退赃、缴纳罚金、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减刑、假释幅度可以比照同等条件的其他罪犯适当放宽。罪犯缴纳、履行数额达到判决数额的50%以上直至悉数缴纳、履行的,可以放宽六至十二个月有期徒刑;罪犯缴纳、履行数额达到判决数额20%至50%的,可以放宽一至六个月有期徒刑。第八条负责执行财产刑的原审人民法院和负责执行附带民事判决中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将执行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罪犯所在的监狱、看守所或者负责监管罪犯的公安机关。第九条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所得考核分及行政奖励,可以累积到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有期徒刑时使用。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及有期徒刑减刑中尚未使用的剩余分数,可以累计至下次减刑时使用。但罪犯首次由无期徒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至十八年有期徒刑的,剩余分数及行政奖励应当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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