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热点司考专业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二)
——之“人肉搜索”
案件简介:
“严先生离职案”
严先生曾是福瑞来文化交流中心的一名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师,2007 年 8 月离职次日这家公司的经理
王先生便在网上发布了“通缉令”。文中称严先生为“贼”,盗窃公司电脑数台,给单位造成
损失 30多万元,并称“特发布此通缉令,提供线索者有重奖!公安机关、派出所已经备案,
正在紧锣密鼓地抓捕”。“通缉令”中还公开了严先生的身份证号码和家庭住址。
严先生认为,公司经理王先生的行为对其进行了种种人身侮辱与攻击,影响非常恶劣,
致使其离职后,至今无法找到工作,精神受到了严重的损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姜岩案”
女白领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她在博客中以日记形
式记载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丈夫王菲与案外一女性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
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
姜岩在2007年12月试图自杀前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
12小时后打开博客。此后,姜岩的博客日记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社区论坛中,后
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姜岩的死亡原因、王菲的“婚外情”等情节引发众多
网民的长时间、持续性关注和评论。
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得知姜岩死亡后,于2008年1月注册非经营性网站,披露王
菲“婚外情”和个人信息的行为,引发众多网民使用“人肉搜索”的网络搜索模式,搜寻与
王菲及其家人有关的任何信息。
“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更有部
分网民在大旗网等网站上对王菲进行谩骂、人身攻击,还有部分网民到王菲家庭住址处进行
骚扰,在门口刷写、张贴“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大旗网是由凌云公司注册管理的经营性网站。大旗网于2008年1月14日制作了标
题为《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的专题网页,网页中使用了王菲、姜
岩和第三者的真实姓名,并将姜岩的照片、王菲与第三者的合影照片、网民自发在姜岩自杀
身亡地点悼念的照片、网民到王家门口进行骚扰及刷写标语的照片等粘贴在网页上。因网民
骚扰患上抑郁症的王菲将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天涯 3家网站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一、与“人肉搜索”相关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
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使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一百四十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
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
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
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
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
害遗体、遗骨。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
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
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
损害抚慰金。
知识点
高中化学知识点免费下载体育概论知识点下载名人传知识点免费下载线性代数知识点汇总下载高中化学知识点免费下载
讲解:
结合 08年司法考试大纲,在本社会热点中,学员应该熟悉并能够运用:侵权行为的归
责原则及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方式及其适用规则,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以
及责任竞合规则,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原理与规则。
1.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当
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
2.归责原则,主要有: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
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
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
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3.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2)损害事实的存在;(3)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4.侵权责任
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5.侵权责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
誉。
二、“人肉搜索”的评析
“人肉搜索”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
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人肉搜索引擎其实就是在一个社区
里面提出一个问题,由人工参与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算法获得结果的搜索
机制。通俗来说就是通过广聚五湖四海的网友力量,每个遇到困难的人提出问题,而
有这方面知识或者线索的人就对其解答、分析,可以说是一种问答式搜索。这种搜索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可以极大程度地提高搜索的范围的广度,能够更有效地为信息需求者提供相应的
信息。但是人肉搜索引擎从诞生起就不可避免地触及到隐私问题。因为在网络中,网
络使用者往往会将被搜索者的个人资料及隐私放在网上,这样会导致第三人的个人资
料及隐私在网上被传播。
(一)上述两个案件究竟侵犯了第三人的什么权利?
在上面所涉及的案例中,“严先生离职案”的被告在网上发布“通缉令”采用侮辱性语
言和使人误导措辞,使原告的社会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降低,并造成精神压力,构成侵犯名誉权。
而在“姜岩案”中的大旗网站开辟专题网页对事件背后反映出的社会现象进行分析,应
属新闻自由的范围,本无不当。但大旗网网页中使用了王菲、姜岩和第三者的真实姓名,并
将姜岩的照片、王菲与第三者的合影照片,并未对当事人姓名等个人信息及照片进行技术处
理。引发网民从发表谴责性言论逐渐发展到对王菲进行密集的、长时间的、指名道姓的谩骂,
甚至发生了上门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行为,对王菲的影响已经从互联网上发展到了现实
生活中,严重影响了王菲的正常生活,名誉权受到侵害。凌云公司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
责任。
由于我国当前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个独立的人身权利来对待,因此法院及当事人只能依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应规定,以自己的名
誉权受侵害而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精神赔偿。
(二)两起案件当事人使用“人肉所搜”的非正当性。
在“严先生离职案”中,用人单位的经理王先生在公安机关没有做出认定时,而在网上
称呼严先生为“贼”;“盗窃公司电脑数台”;并公布了严先生的身份证号码和家庭住址。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都不得被确定
有罪。因此我们认为,王先生的人身侮辱与攻击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严先生的隐私利益和名
誉权,导致严先生严重的损失。
在“姜岩案”中,姜岩不幸的婚姻固然令人同情,但是王菲是否有婚外情,并不是凭借
一张相片、一方当事人的博客可以证明的。但是在姜岩去世后,张奕乐在网上披露了王菲的
“婚外情”和个人信息,引发了网友的声讨和攻击。这里需要作出说明的一点是:即使王菲
确实存有婚外情,但是这仅仅属于婚姻法上的法律问题,而且是存在于姜和王之间的事情。
也许民法上的惩罚性的薄弱性和道德惩罚的无力性,导致网民更为同情姜岩,从而引发一系
列的事情。但是,作为一个公民,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有些违反道德行为的个人是需要受
到谴责的,但是我们要注意方法,不能够肆意、轻率地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以此作为报复,
严重地影响了王菲的生活并导致王菲因此患上了忧郁症。
综上,上述两个案件导致了案件的原告的生活都严重地受到了影响,并产生了实际的
损害。因此上面两个案例中人肉搜索使用均是非正当的。
(三)两起案件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吗?
在“严先生离职案”,用人单位王经理在网上发布“通缉令”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得严先
生受到网民的谴责,因此,其必然知道自己的行为将会给严先生带来名誉的贬损、生活的不
安宁。因此,其主观上是存有过失的;其行为违反了民法的相应规定;造成了严先生的损失;
该损失是由与其行为所引起的。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姜岩案”同上。
(四)怎样使用人肉搜索才是合理使用?
网民在使用人肉搜索引擎时,必须确保不涉及第三人的隐私利益,不会给第三人带来严
重的影响;如涉及第三人隐私利益的,应当予以保密。否则,倘若严重干扰第三人的生活,
并带来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严先生离职案”法院审理后认为,“通缉令”中使用了“贼”“猪”等侮辱性语言,在
失窃事件还没有侦查结果的情况下,使用了“通缉、盗窃、抓捕”等文字,足以使一般读者
产生严先生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误解。此举使严先生的社会评价降低,并给他造成了精神压力,
已经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宣判:福瑞来文化交流中
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一家北京市发行的报刊上登载致歉声明,向严先生赔礼道歉以恢
复名誉,并赔偿严先生经济损失 1300余元、精神抚慰金 1万元。
“姜岩案”法院判令被告大旗网赔偿因“人肉搜索”受到伤害的原告王菲精神抚慰金
3000元等;被告张乐奕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元等。另外,法院认为鉴于互联
网具有的广泛、迅速、即时、随意、互动等传播特点,被告天涯公司在王菲起诉前及时删除
有关内容履行了监管义务,不构成侵权。
知识点延伸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
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当前,我国法律尚未将隐私权规定为具体的人格权,但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做了相应的规定。
特别提示,截止到本专题定稿时,江苏省人大在 2009年 18日通过《徐州市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
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
5000元。这被认为是对“人肉搜索”禁止。
不管法律是否禁止“人肉搜索”,作为一个网民,我们在使用网络时都应该
尊重他人隐私;作为一个公民,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应该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