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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案例解析保险欺诈案例解析 保险欺诈案例解析 1999年9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四川省乐山市分公司峨边代理处(下称代办处)业务员余某在红华企业总公司宣传康宁终身保险,称“如果你享受了公费医疗,同样可以给予报销,享受双重给付,手续简便,只需提供医疗费用收据的复印件”。并散发有关材料。于是,蔺金福等11人与代办处签订了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56504元。   2001年,蔺金福因病住院。出院后,持出院证票据等到代办处报销时,代办处却拒绝双重给付。   2002年1月,蔺金福等11名投保人将余某和代办处起诉到金口河区法院,称,200...

保险欺诈案例解析
保险欺诈 案例 全员育人导师制案例信息技术应用案例心得信息技术教学案例综合实践活动案例我余额宝案例 解析 保险欺诈案例解析 1999年9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四川省乐山市分公司峨边代理处(下称代办处)业务员余某在红华企业总公司宣传康宁终身保险,称“如果你享受了公费医疗,同样可以给予报销,享受双重给付,手续简便,只需提供医疗费用收据的复印件”。并散发有关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于是,蔺金福等11人与代办处签订了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56504元。   2001年,蔺金福因病住院。出院后,持出院证票据等到代办处报销时,代办处却拒绝双重给付。   2002年1月,蔺金福等11名投保人将余某和代办处起诉到金口河区法院,称,2000年6月19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乐山市分公司以73号文转发四川分公司文件,将双重给付的内容更正为“赔付时对其单位或社保部门已报销的部分应作扣除”。代办处、余某接到文件后,仍一直采取欺诈的宣传方式,使蔺等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保险合同,请求撤销保险合同,并判令二被告全额退还保险费和赔偿损失。   被告代办处辩称,余某提供给原告蔺金福等人的材料是给原告的建议书,该建议书不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代办处的上级部门对以前规定的更正,属公司内部进行的部分调整。在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无任何欺诈性的承诺。原告蔺金福在投保时故意隐瞒其哮喘病史,代办处理应不赔付,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是代办处的业务员,并且以代办处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其行为应视为代办处行为,其后果亦应由代办处承担;余某自行制作的书面材料,其内容和保险公司文件、保险条款一致,向原告送发不构成欺诈行为。但当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乐山市分公司73号文件下达后,代办处不及时通知客户,也不变更宣传内容,向原告隐瞒了“享受公费医疗的应作扣除”这一真实情况,致使原告作出与其签约或续约的错误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欺诈。因欺诈行为所签订的合同属可撤销合同,而撤销权的行使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本案中,原告撤销保险合同的请求,于2000年6月19日之前签订的不应支持,之后签订或续订的应予支持,合同被撤销后,被告应当返还原告依据被撤销合同所取得的保险费。代办处是经营商业保险的机构,投保人即为消费者,原、被告双方的保险关系,除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外,还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原告蔺金福在投保时,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有哮喘病史的义务,属欺诈行为,由此过错可减轻被告代办处的民事责任。   据此,2002年6月,金口河区法院作出判决:一、撤销原告与被告代办处于2000年6月19日以后签订和续订的康宁终身保险及其附加险合同;二、被告返还原告保险费42800元,赔偿原告(不包括蔺金福)损失40527元;三、驳回原告蔺金福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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