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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商鞅变法与秦国早期军功爵制68第25卷第5期零陵学院学报Vol.25No.52004年9月JournalofLinglingUniversitySep.2004商鞅变法与秦国早期军功爵制朱绍侯(河南大学;河南开封475000)摘要:一般史书都说秦汉二十级军功爵制是商鞅变法时所建立的,其实商鞅所建立的秦国早期军功爵制,和秦汉二十级军功爵制至少有以下五点不同:一、一级以下还有三级;二、二级以上至大良造只有十六级;三、有爵者有乞庶子的权利;四、不受限制的逐级晋升爵位和受赐田宅;五、低级爵位有树墓权。以上五点显示商鞅所建立的秦国早期军功爵制,比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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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第25卷第5期零陵学院学报Vol.25No.52004年9月JournalofLinglingUniversitySep.2004商鞅变法与秦国早期军功爵制朱绍侯(河南大学;河南开封475000)摘要:一般史书都说秦汉二十级军功爵制是商鞅变法时所建立的,其实商鞅所建立的秦国早期军功爵制,和秦汉二十级军功爵制至少有以下五点不同:一、一级以下还有三级;二、二级以上至大良造只有十六级;三、有爵者有乞庶子的权利;四、不受限制的逐级晋升爵位和受赐田宅;五、低级爵位有树墓权。以上五点显示商鞅所建立的秦国早期军功爵制,比较重视低级爵位的利益,高爵与低爵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界限,低爵也享有很多权利,而秦汉二十级军功爵制,高爵与低爵之间是不可逾越的,低爵仅成为荣誉头衔,权利大大缩小。关键词:商鞅变法;秦国早期军功爵制;《商君书·境内篇》*中图分类号:K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9697(2004)05-0068-05军功爵制萌芽于春秋,确立于战国。在战国时期,齐、楚、燕、韩、赵、魏、秦等七国都建立了军功爵制,但由于山东六国被秦所灭,政府档案被毁,其军功爵制除保存一些零星资料外,全貌已无从考察,惟独秦国的军功爵制被保存下来。很多历史文献都说通行于秦汉的二十级军功爵制是商鞅变法建立的,如《北堂书钞·封爵部下》“商君为法”条引徐野民注曰:“《秦本纪》云:商君为法于秦,战斩一首者,赐爵一级,其欲为官者五十石,其爵名:一为公士,二为上造,三为簪褭,四不更,五大夫,六公大夫,七官大夫,[1]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为彻侯。”另外《左传·成公十三年》正义、《后汉书·百官志五》注引刘劭《爵制》均有相同的记载,不能一一备引。其实在商鞅变法之前,秦国就有军功爵制,而商鞅变法所建立的军功爵制,与以后秦汉时期的二十级军功爵制是有很大差别的,这在《商君书·境内篇》中记载得很清楚,现分述如下:一、一级以下还有三级“军爵自一级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出公爵”。按秦汉二十级军功爵制,一级为公士,一级以下再没有爵称,而此处却说“一级已下至小夫”还有三级。这里的“小夫”是爵名,而“校、徒、操”则是职务的称号,这从“自二级已上至不更,命曰卒”可证。二级以上的上造、簪袤、不更都是爵名,而“命曰卒”的“卒”则是职务称号,而校、徒、操的身份,从下文“国尉分地,以徒、校分积尺而攻之”的记载来判断,校、徒、操是军队中服杂役的人。对于“出公爵”三个字的理解,历来分歧很大,俞越认为“出公爵”应为“出士爵”之误,[2]但这个意见被朱师辙用一个“非”字予以否定。[3]朱师辙的意见,认为“谓在军爵之外”。这个意见更难令人信服,因为《境内篇》明明是说“军爵自一级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当然校、徒、操是在军爵之内无疑。笔者倒认为俞樾的意见颇有可取之处,即“一级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虽属军爵之内,却在士卒爵称之外,是军杂人员的爵位。在这里必须对“自一级已下至小夫”有个明确的理解,即“小夫”是爵名,在小夫之上还应该有两个爵名,但由于史书失载,现在已无从查考,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即在商鞅变法所建立收稿日期:2004-07-12作者简介:朱绍侯(1926-),辽宁省新民市人。1948年考入东北大学教育系,1949年转入东北师范大学历史系,1954年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研究部。曾任河南大学历史系教授、系主任,河南大学出版社总编辑。现任社会职务:中国秦史研究会顾问、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顾问、河南省史学会顾问、河南炎黄文化研究会副会长、河南省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委员、《今注廿四史》编委会编委、《史学月刊》顾问、《河南大学学报》顾问。长期从事中国古代史和秦汉魏晋南北朝断代史教学研究工作。著有《军功爵制试探》、《军功爵制研究》、《秦汉土地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与阶级关系》、《魏晋南北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雏飞集》、《汉元成二帝传》(与龚留柱教授合著)等专著。其中有三部著作获河南省、河南省教委优秀论著一、二等奖。主编有国家教委确定大学文科教材《中国古代史》和大学文科参考书《中国古代史研究入门》及《中国古代治安制度史》、《中国历代宰相传略》、《后汉书精言妙语》等八部大学教材和学术著作。其中《中国古代史》改版四次,发行总量在百万册以上,受到大学文科师生的好评,获河南省优秀教材特等奖。另外发表论文150余篇。1992年获中华人民共和国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证书。69的秦国早期军功爵制中,在一级公士之下,小夫之上还有两级爵名是毫无疑问的。二、二级上造以上至大良造只有十六级秦汉时期的军功爵制自公士至列侯共有二十级,而商鞅变法所建立的秦国早期军功爵制,包括一级公士在内共有十七级,从二级上造算起至大良造只有十六级,这在《商君书·境内篇》中所记载的因立军功而进行爵位时,表述得比较清楚。故爵公士也,就为上造也。故爵上造,就为簪 。故爵簪 ,就为不更。(故爵不更),就为大夫。爵吏而为县尉,则加赐虏六,加五千六百。爵大夫而为国治,就为(官)大夫,故爵(官)大夫,就为公大夫。(故爵公大夫),就为公乘。(故爵公乘),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故爵五大夫,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卿)⋯⋯故客卿相论盈,就正卿。(故爵正卿),就为大庶长,故爵大庶长,就为左更。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以上一段文字,在各种版本的《商君书》中,其记载均略有出入,对此暂不作考辨。笔者所要说明的是,上引文字是根据朱师辙《商君书解诂定本》再加上笔者的理解而厘定的,括弧中的文字,是笔者根据上下文意而增补的。以下准备对上述引文作些必要的说明与阐释。上述引文中自“故爵公士也”,至“就为大夫”,是说明秦人在立有军功后逐级升迁的顺序,与秦汉时的二十级军功爵中的一级公士,二级上造,三级簪褭,四级不更,五级大夫与二十级爵制中爵名,顺序完全一致,说明秦汉时的二十级爵制与秦国早期爵制确有渊源关系。以下自“爵吏而为县尉”,至“就为大庶长”问题就多了,对此笔者准备分五个层次予以阐释。(一)“爵吏而为县尉,则赐虏六,加五千六百。爵大夫而为国治,就为(官)大夫”。这是指拥有大夫爵位的人想要当官,可以任县尉,还要赐六名俘虏,外加五千六百钱,或爵为大夫为国治事,则进爵一级,而升为官大夫,这说明秦国早期军功爵制的爵位价值是非常高的,得了大夫爵位就可以享受这样优厚的待遇,这是以后秦汉二十级爵制中无法企及的。(二)“故爵(官)大夫,就为公大夫,(故爵公大夫),就为公乘”。这三级晋升次序,与秦汉二十级爵制中的官大夫、公大夫的晋升顺序完全一致,反映两者的渊源关系。(三)“(故爵公乘),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故爵五大夫,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这是对五大夫食邑税情况的说明,凡是得到五大夫爵位的人,都可以享受税邑三百家的特权,下面的“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是“税邑三百家”的重文。这种食邑制度,后来为秦汉二十级爵制所继承。汉高祖刘邦在汉五年五月诏书中说:“其七大夫(公大夫)皆食邑。”[4]大概就是继承秦国早期军功爵制中的食邑税制度而来的,但这种食邑制在刘邦之后就被废除了。(四)“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卿)⋯⋯故客卿相论盈,就正卿。(故爵正卿),就为大庶长”。对这段文字的争议相当大。关于“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卿”,这说明五大夫受邑税最大限度是六百家,够六百家就可以进位客卿。对于“客卿”,一般的理解都认为是指山东六国的人到秦国来做官的称为客卿,而不知客卿是爵位名称,秦汉二十级军功爵制中也没有客卿爵位,但在《商君书·境内篇》中客卿是爵名,是不容置疑的,特别是从“客卿相论盈,就正卿”的条文看,可以肯定客卿、正卿都是爵位名称,商鞅入秦后就是以客卿改封为左庶长,如此说来客卿就相当于左庶长,而正卿就相当于右庶长,下文的“就为大庶长”,应该是指“正卿相论盈”,而晋升为大庶长。朱师辙认为此处之大庶长应为庶长之误,或指左右庶长,因为大庶长在秦汉二十级爵制中为十八级,不应小于左更。笔者认为客卿即左庶长,正卿即右庶长,在此之上为大庶长是顺理成章的,至于大庶长在秦汉二十级爵制中列为十八级,那是秦国君称王后,或秦统一后对军功爵制改革中的新规定,在这次改革中,客卿、正卿都被排除在军功爵名之外,但这次改革什么时候完成的,由于史书失载,已难考证。(五)“故大庶长就为左更,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这一段文字比较费解,但它说明商鞅变法时秦国早期军功爵制与秦汉的二十级爵制确有不同。按秦汉时期的二十级爵制,大庶长为十八级,左更为十三级,大庶长比左更高六级,故朱师辙认为大庶长为庶长或左右庶长之误。其实这种“删字解经”的论断,并没有真实可靠的根据,笔者认为还是承认《商君书·境内篇》的爵名排列顺序为好,因为那是商鞅变法时所建立的秦国早期军功爵制,与以后秦汉时期二十级军功爵制并不相同,这从下文的“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的记载中,更可以得到证实。“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也是难于理解的。俞樾认为“四更的四字,乃三字之误,古书三字每误作四。三更者,并左更、中更、右更而数之也。由左更、中更、右更而上之,即为少上造、大上造,故曰三更也,就为大良造”。[5]其实俞樾并没有把问题讲清楚,按《境内篇》原文是在“就为左更”之后,才说“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去了左更,只剩中更、右更,也不够三更,下面的“即为少上造、大良造”,也让人不知所云。朱师辙对这句话的解释是:“更,改也,盖由左更四迁而为大良造”。这就是说从左更经由中更、右更、少上造,再加上大良造,恰好是四更,即四次迁升。按大良造就是大上造。《广雅释诂》:“良,长也,长亦上也。”故商鞅变法时的大良造,在秦汉二十级爵制中就改为大上造。大良造是商鞅变法所建立的秦国早期军功爵制的最高级,在大良造之上再没有其他爵位。以上是从《商君书·境内篇》中归纳出来的秦国早期军功爵制,虽然它与秦汉时期的军功爵制都是二十级,实际两者有很大的差别。秦国早期军功爵制在一级爵公士之下还有小夫等三级,这三级是军杂人员校、徒、操的爵位。二级以上才是军70队战斗人员的爵位,其排列顺序是:二级上造,三级簪褭,四级不更,五级大夫,六级官大夫,七级公大夫,八级公乘,九级五大夫,十级客卿(左庶长),十一正卿(右庶长),十二级大庶长,十三级左更,十四级中更,十五级右更,十六级少上造,十七级大良造。从以上所排列的爵级和爵名来看,一至十一级与秦汉时期的军功爵制基本一致。惟十二级大庶长,在秦汉二十级爵制中为十八级,两者相差六级。以下的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爵名与秦汉二十级爵制完全相同,而级别则各高一级。十七级大良造是秦国早期军功爵制中的最高级,而没有秦汉二十级爵制中的十七级驷车庶长、十九级关内侯和二十级彻侯。关于秦国早期的军功爵制中为什么没有驷车庶长,其原因已难考清,而没有关内侯、彻侯则是比较容易理解的,因为当时秦国的国君尚且称公,公与侯属于同级爵位,故商鞅在建立军功爵制时不可能设有侯级爵位,只有在秦国君称王之后,才能产生侯爵。据考证秦国在惠王时才开始有侯爵,当时也只封其子通国为蜀侯。[6]秦国早期军功爵制中既然没有侯爵,那么大良造就成为军爵中的最高级,这从商鞅所得的爵位中就足以说明问题。商鞅是以左庶长的身份主持变法的,左庶长在秦国早期军功爵制中是第十级,说明当时左庶长的分量是很重的。变法成功以后商鞅才进爵大良造,这时商鞅已是政府首脑,处子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如果有侯爵,当然非商鞅莫属,否则不足以显示商鞅的政治作用和地位。由于没有侯爵,大良造就成了商鞅崇高政治地位的标志。在这里有个问题必须交待清楚,《史记·秦本纪》有一条资料说:孝公二十二年,“卫鞅击魏,虏魏公子卬,封鞅为列侯,号商君。”据此可以说商鞅是封过侯的,其实这条资料自相矛盾而不可信。既已封为列侯,为什么又称商君而又称商侯呢?同是一件事,《史记·商君列传》所记与此不同。它说:“卫鞅破魏还,封之於商十五邑,号为商君。”而绝不言封侯之事。笔者认为《商君列传》所记是准确的。同时考查战国时期其他国家的封爵制度,此时也无封侯的先例。人所共知的战国四公子,即楚之春申君黄歇,魏之信陵君无忌,赵之平原君赵胜,齐之孟尝君田文,在本国都主持过政务,但他们也只封为君号而未封侯,说明战国中的其他国家也都没有侯爵。三、有乞庶子的权利“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这说明有军功爵位的人有权力要求无爵位的庶民给他当庶子,一级乞一人,二级乞二人,以下以此类推。在没有战事时,庶子每月给主人服六天劳役,有战事时,庶子要随主人从军打仗,这很明显是一种封建依附关系,所以称有爵位的人为军功地主是恰如其分的,特别是达到五大夫爵位的人,拥有“税邑三百家”或“税邑六百家”者,已成为军功大地主了。有爵人不仅可以乞无爵人为庶子,而且低爵人犯罪还要给高爵人当仆隶。《商君书·境内篇》说:“其狱洁,高爵訾下爵级。高爵能,无给有爵人隶仆。”孙诒让解释说:“能,亦当为罢。言高爵有罪而罢,无得给有爵人为隶仆也。”[7]这是说高爵的获得者因罪而免爵,不能给低爵者当仆隶,反过来说,低爵位的人有罪免爵后,是可以给高爵者当仆隶的。在秦汉二十级军功爵制中,是没有乞庶子和低爵有罪免爵后可以给高爵者当隶仆的条文。在这里还要补充一点,即庶子的地位与农奴、隶农有所不同,主人立功后,可以“除庶子一人,乃得入官兵之吏”,那就是说庶子还有机会进入政府或军队中充当下级官吏。四、可以不受限制地逐级晋升爵位受赐田宅能得爵(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上引《商君书·境内篇》文字说明两个问题:一是逐级赐爵的问题;二是逐级赐田宅的问题。(一)逐级赐爵的问题。《左传·成公十三年》正义引《汉书》称:“商君为法于秦,战斩首一者,赐爵一级。”《韩非子·定法篇》:“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首二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以上所引两条资料都说明商鞅时所建立的秦国早期军功爵制,其爵位的赏赐与晋升,都是根据在战争中斩获敌人的首级来确定的,故被山东六国之人称为“上首功之国”,[8]其 原则 组织架构调整原则组织架构设计原则组织架构设置原则财政预算编制原则问卷调查设计原则 是“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即斩首一级,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首二级,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其余以此类推。如果再结合《境内篇》提到的“故爵公士也,就为上造也。故爵上造,就为簪褭⋯⋯故爵大庶长,就为左更。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逐级迁升的情况看,可以断定秦国早期军功爵制是由下往上逐级迁升的,不像秦汉二十级爵制有民爵、吏爵之分和“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9]按公乘在军功爵制是第八级,意思是民爵不能超过八级,超过八级就要把超过级数转让给儿子、兄弟和兄弟之子。由此可见,秦国早期军功爵制与秦汉二十级爵制在爵位晋升方面是有明显差别的,商鞅变法时所建立的秦国早期军功爵制,从一级公士到十七级大良造可以逐级晋升,畅通无阻,而秦汉的二十级爵制则有侯爵、卿爵、大夫爵、小爵四个等级,各个等级之间界限森严,待遇悬殊,难于逾越,后来又有“民爵不得过八级”的规定,一般士兵想获高爵已不可能,至此,军功爵制也就逐渐失去鼓励士气的作用,而走向轻滥和消亡。(二)逐级累计赐田宅。上文引证的“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不仅说明赏爵是逐级上升的,而且说明赐田宅也是逐级累计的。引文中最关键的就是“益”字,就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再增加的意思。即每斩获敌首一级,就赐爵一级,增赐田一顷,宅基地九亩。据《通典·州郡典·风俗》记载:“商鞅佐秦,以一夫力余,地利不尽,于是改制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这就是商鞅变法中对土地制度改革的内容,即改一百步为亩的小亩为二百四十步为亩的大71亩,仍然是“百亩给一夫”,但宅基地的数量不详,假定也是一家九亩,那么所谓“赐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就是在原有一夫田一顷,宅九亩的基础上,再加田一顷,宅九亩,即拥有一级爵位的人,可以占田二顷,宅基地十八亩,拥有二级爵位的人,可以占田三顷,宅基地二十七亩。其他爵位以此类推,至八级公乘可以占田九顷,宅基地七十二亩,至于九级五大夫以上,有了赐税邑三百家或赐税邑六百家之后,是否还按爵级增加田宅,由于史无明文就难以推断了。关于秦国早期军功爵制规定的逐级累计赐田宅政策,在秦汉二十级爵制中也有变化,汉高祖刘邦在汉五年五月诏书中说:“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好像食邑的级别向前提了两级,即由九级五大夫提到七级公大夫。又说:“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诸侯子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求于吏者,亟与。”这又似乎在说高爵者除食邑之外,尚可赐于田宅。下面又说:“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10]即按功劳大小不同,赐与不同数量田宅,但赐田宅的具体数字,并没交待清楚。只有《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出土后,我们才第一次知道汉初(吕后二年)各级军功爵的具体受田宅数字。现将原文摘录如下:关内侯(受田)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 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公卒、士五、庶人各一顷,司寇、隐管各半顷。宅之大,方卅步。彻侯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三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 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公卒、士五、庶人一宅,司寇、隐官五十亩。(《户律》)上引《二年律令·户律》条文,是按侯爵(关内侯、彻侯)、卿爵(大庶长至左庶长)、大夫爵(五大夫至大夫)、小爵(不更至公士)、庶民及轻刑罪犯六个等级分别占有不同数量田宅,不难看出高爵和低爵之间占有田宅数量的差距是很大的。一是侯爵级,因彻侯有封国故无占田数字,但可占一O五宅,关内侯可占田九十五顷、九十五宅,其占田宅数量是惊人的。二是卿爵级,与侯爵占有田宅数量相差不多。大庶长占田九十顷、九十宅,以下每低一级少占田二级、二宅,至左庶长尚可占田七十四顷、七十四宅。三是大夫爵级,与卿爵级相比,占有田宅数字突然下降。大夫爵的最高级五大夫占田廿五顷、廿五宅,其最低级大夫仅占田五顷、五宅。四是小爵级,与大夫爵最低级占有田宅数很接近,不更占四顷、四宅,以下两级递减一顷、一宅,至最低级公士仅占田一顷半、宅一宅半。五是庶人阶层,占田一顷、一宅,与商鞅变法时占有田宅数量相同。六是轻刑犯人,占田半顷、半宅,商鞅变法时无此项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反映了西汉初年地广人稀的特点,使有劳动力的人,在农业生产中充分发挥作用。从以上六个层次层次受田宅情况隶分析,可以发现一个特点,即卿爵级和大夫爵的前三级,其占有四宅数量高于秦国早期军功爵制,官大夫的占有田宅数量与秦国早期军功爵制相等,大夫及小爵四级的占田宅数量均低于秦国早期军功爵制。这说明军功爵制在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向高爵方面倾斜,特别注意保护高爵拥有者的权利,低爵者已不可能像秦国早期军功爵制那样可以逐级晋升至高爵,也不可能逐级累计取得赏赐田宅的权利,也再没有乞庶子的权利了。到了汉中期以后,八级以下的爵位已成为荣誉头衔,几乎得不到什么实际经济利益了。五、低级爵的树墓制度“小夫死以上至大夫,其官爵一等,其墓树,级一树”。朱师辙注曰:“此树墓礼也,自小夫以至于大夫,死,得立墓树,以官级大小为差等。”小夫即一级公士以下三级爵位中最低一级的爵位名称。大夫在军功爵制中属于第五级,如果按一级一树的规定,小夫的墓上种一棵树,大夫的墓上就可以种八棵树,这是给予低级爵位者死后的荣誉。按此规定,没有爵位的人死后其墓是不能种树的,这虽属小事,也显示有爵位者与无爵者在政治待遇上的差别,也说明秦国对军功爵制的重视。至于官大夫以上为什么没有墓树的规定,大概有其他荣誉标志,惜史书失载,现已无从查考。以上所提到的五个问题,都是商鞅变法时所建立的春国早期军功爵制所特有的制度,与以后秦汉二十级爵制是不同的,至于秦国早期军功爵制中规定的有爵者可以以爵减刑免刑、复除及食邑制度,在秦汉二十级爵制中都基本继承下来了,故不再一一列举。必须说明,以上所介绍的秦国早期军功爵制,也并不是完全由商鞅所创建的,实际上早在商鞅之前,秦国就已经有了军功爵制。据《左传·成公十三年》记载:“晋秦战于麻隧,秦师败绩,晋获秦将成差及不更女父。”《左传·襄公十一年》记有“秦庶长鲍、庶长武帅师伐晋以救郑”。不更、庶长都是军功爵名,说明秦在春秋时期就已经有了军功爵。另外,商鞅是以左庶长身份主持变法的,也说明在商鞅变法之前,秦确实存在着军功爵,商鞅只把已有的军功爵加以整顿,并赋予它以新的生命力,故有的历史学家说商鞅所建立的军功爵制,“非是商鞅尽新作也”。[11]这个评语是符合历史实际的。商鞅所建立的军功爵制,虽然并非全属新作,但商鞅为军功爵制所确定的一些原则,却改变了秦国的政治、经济、军事面貌。商鞅颁布了四条与军功爵制有直接关系的法令:一、“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二、“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三、“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四、“有军功者显荣,无军功72者虽富无所芬华”。[12]这四条法令对秦国的历史可以说产生了划时代的影响。第一条奖军功,戒私斗,使秦人一致对外,并稳定了秦国的社会秩序。第二条对腐朽的宗室贵族给予了致命打击。宗室贵族原来仅凭血缘关系,就可以坐享荣华富贵,此后如不立有军功,就被开除属籍,失去贵族特权。第三条建立了明确的军功爵等级制度,并根据军功爵的等级享受不同的政治、经济待遇。第四条规定只有在战争中立有军功的人才能得到显贵的荣华,没有军功的人,不管多么富有,也得不到盛德美名。综观商鞅建立军功爵制的目的,就是鼓励秦人杀敌立功,只有立了军功才能得到官爵利禄,才能得到荣华富贵,这就是商鞅所说的“利禄官爵,抟出于兵”,“富贵之门,必出于兵”,[13]舍此别无出路。商鞅把军功爵的价值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认为官爵是君主驾驭人民,人民为国尽力的重要手段。他说:“明王之所贵惟爵,其实不荣,则民不急,列位不显,则民不事爵,爵易得也,则民不贵上爵,列爵禄赏不道其门,则民不以死争位矣。”[14]又说:“行赏而兵强者,禄爵之谓也。禄爵者,兵之实也,以故人君之出爵禄也道明,道明则国日强,道幽则国日削,故禄爵之所道,存亡之机也。”[15]以上两段话是从君主角度说的。认为君主手里最贵重的东西是爵位,所以赏赐之道必须把握好,这是关系到国家存亡的大事,商鞅还说:“凡民之所疾战,不避死者,以求爵禄也。明君之治国也,士有斩首捕虏之功,必其爵足荣也,禄足食也。”[16]这是从民的角度说的。老百姓在战争中不怕死,就是为了获得爵禄,那么明君就要满足其要求,赐给他们有足够荣誉的爵位和足以维持生活的俸禄。如果能够这样授官予爵,“其国必无敌”。[17]商鞅为了提高军功爵的政治地位,甚至提出了“不官无爵”[18]的原则,即没有军功爵的人不能当官,有爵才有官,所以在商鞅的言论中经常是官爵并提,实际是爵重于官,这也是秦国早期军功爵所特有的情况,以后的秦汉二十级军功爵制就逐渐演变为重官轻爵了,到西汉初年,除保留一条非列侯不得任宰相外,其他都是只提官而不提爵,至西汉中期,不是列侯也可以任宰相,或先拜相后封侯,爵位已不是任官的必要的条件了。从历史主义的角度来分析问题,商鞅变法所建立的秦国早期军功爵制,极大地鼓舞了秦军的斗志和士气,使秦国的军队成为战国七雄中战斗力最强的军队,秦始皇就是依靠这支军队而统一了六国。注释:[1]此处“六公大夫,七官大夫”有误,应为“六官大夫,七公大夫”。[2]俞樾.诸子评议[M].[3]朱师辙.商君书解诂定本[M].古籍出版社,1957.以下凡引用朱师辙对军功爵制的意见,均见本书,不再一一注明。[4].汉书.(卷一下).高祖本纪(下).[5]俞樾.诸子评议.此处转引自孙诒让.重校商子境内篇[M].[6]史记(卷五.秦本纪)、华阳国志(卷三).[7]孙诒让.重校商子境内篇,转引自商君书解诂定本附录.[8]史记(卷八三.鲁仲连邹阳列传).[9]后汉书·明帝纪、安帝纪、顺帝纪.[10]汉书(卷一下.高祖本纪下).[11]左传·襄公十一年正义.[12]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13]商君书·农战篇.[14]商君书·错法篇.此据百子全书·商子·错法.[15]商君书·错法篇.[16]商君书·君臣篇.[17]商君书·靳令篇.[18]商君书·农战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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