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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办法(ppt 1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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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办法(ppt 121页)《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宣讲动员周凡2004.8.31★制定《中国海洋石油员工违纪处理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的意义★《中国海洋石油员工韦纪处理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工作部署和要求宣讲内容一、制定《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的意义背景一中国海油已经进入了高速高效发展的新阶段,这种高速度的发展蕴藏着巨大的风险,其中员工道德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之一。因此,傅成玉总经理在2004年初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加强廉政制度的执行和落实,保证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制定几条红线”,“廉洁应该成为公...

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办法(ppt 121页)
《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办法》及配套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征求意见稿)宣讲动员周凡2004.8.31★制定《中国海洋石油员工违纪处理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的意义★《中国海洋石油员工韦纪处理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工作部署和要求宣讲内容一、制定《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的意义背景一中国海油已经进入了高速高效发展的新阶段,这种高速度的发展蕴藏着巨大的风险,其中员工道德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之一。因此,傅成玉总经理在2004年初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加强廉政制度的执行和落实,保证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制定几条红线”,“廉洁应该成为公司文化的重要内容”。一、制定《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的意义背景二上半年,总公司审计监察部、思政部组织有海洋石油下属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工作小组,起草《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并召开了有关会议进行了讨论,经修改后向总公司管理委员会提交了意见稿。一、制定《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的意义背景三经过审查,总公司管理委员会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的指导思想、总体框架给予了肯定,同意进一步征求广大员工意见。一、制定《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的意义意义之一制定《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是适应当前企业高速高效发展的需要。长期以来,我们企业对员工违纪进行处理主要的依据是1982年国务院颁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1999年总公司党组下发《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贯彻执行〈约法五章〉加强党风廉政勤政建设实施办法》。随着企业的发展,公司用工与薪酬制度改革逐步深入,我们在员工违纪处理中存在的依据不明确、缺乏针对性、操作性不强的缺点已经逐渐显现出来。一、制定《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的意义意义之二制定《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是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的需要。严肃、准确、及时地处理员工违纪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执行文化的重要手段,是各级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管理职责的有效措施。《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通过设定红线,规范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达到树立内部管理制度和程序的权威,建设执行文化、廉洁文化,降低员工道德风险,保证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目的。一、制定《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的意义意义之三此举是“以人为本,关爱员工”理念的具体体现。首先,绝大多数员工是廉洁从业的,利用公司赋予的职权谋取个人蝇头小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只是极少数,对他们的严肃处理是对绝大多数员工的肯定与保护。其次,《办法》以规定“勿为”行为的方式,为员工从业建立了基本的行为规范,主要功能是教育,是对员工从业的保护。其三,对违纪员工的处理事关员工的切身利益,为最大限度地控制“自由裁量”现象的发生,保证处理程序公正、公开,《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对违纪员工的处理工作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二、《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指导思想:既要考虑继承又要考虑发展,一切从实际需求出发;既要考虑与国家、党内法规衔接,又要突出企业特点;既要严肃惩处违纪行为,又要考虑立足教育,预防为主,惩前毖后,宽严相济;既覆盖全体员工,又以领导人员为重点;既要考虑严肃性、规范性,又要便于操作;把企业对违纪的处理,由过去主要依赖于党内规定,转换为企业自身的约束行为,以适应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关于《员工违纪处理办法》的说明处理种类:设训诫、警告、降职(级)、开除4个档次,其中训诫就是严肃批评,是教育,要记录在案。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期内多次受到训诫,到期不续签,特殊情况须报上一级批准。后3种是处分,必须立案调查,进行审理,按管理权限审批,允许申诉。每一种处分都同晋升、经济处罚挂钩。因违纪被开除的,中国海油其他单位在3年之内不得录用。处分只设3个档次,与情节轻、较重、严重对应,便于操作。二、《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体例:《办法》分总则、分则、附则三编,共九章八十九条。分则中对违纪行为的分类,借用了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划分,同时充分考虑了中国海油的实际,把违反公司工作制度和管理 流程 快递问题件怎么处理流程河南自建厂房流程下载关于规范招聘需求审批流程制作流程表下载邮件下载流程设计 错误作为《办法》的主要内容。处理权限:《办法》规定,员工违纪处理是一种企业内部管理手段,一般应以总经理的名义实施,其权限与员工聘用、干部管理权限一致。二、《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二、《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办法》的配套管理制度分别是《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案件检查管理办法》、《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案件审理管理办法》、《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信访举报和申诉管理办法》、《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征求意见与备案管理办法》,对员工违纪处理的所有程序进行规范,与《办法》一起构成中国海油企业监察制度体系。关于配套管理制度的说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案件检查管理办法》对案件检查的职责划分,初核、立案、调查的程序及要求作出了规定。职责划分的原则是与人事管理权相一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案件审理管理办法》对案件审理的职责划分、基本程序和规则作出了统一规定。为了公开透明,引入“职工代表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主要做法是:从职工代表中确定一批符合资质的人员,参与案件审理;具体案件的审理由监察机关按一定规则从职代会推选的人员中抽取2名或2名以上人员参加审理,并保密;审理工作实行主审负责制。主审由专职人员担任。职工代表的意见要记录在案。没有专职审理人员的单位,采用报送、移送、委托的方式进行审理。二、《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信访举报和申诉管理办法》对监察部门(人员)处理涉及员工违纪的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网上举报以及受理涉及员工违纪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工作程序作出了统一规定。制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征求意见与备案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保证量纪、执纪标准的严肃与统一。基本内容:一是下一级对本级直管干部案件查处情况要报上一级备案,其中对本级机关部门和所属单位正职给予“降职(级)”以上处分的应报上一级征求意见;二是对涉及本级机关部门及下属单位主要领导的各类举报和违纪线索的核实结果应报上一级备案;三是对于特别重大或其他难于定性、量纪的案件,可报上一级征求意见。二、《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分3编、9章、89条特点:具体、全面、实际、合法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4条)第二章处理种类、程序和权限(4条)第三章违纪处理运用规则(13条)第二编分则:第四章破坏生产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14条)第五章违反财务纪律行为(6条)第六章贪污(侵占)、贿赂行为(10条)第七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15条)第八章失职、渎职行为(7条)第九章违反社会公德和治安管理的行为(11条)第三编附则(5条)目的:为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自我约束能力,严肃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适用范围:全体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违纪的认定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企业的规章制度为准绳。违纪的处理原则:预防为主、立足教育;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第一章指导思想《办法》的主要内容——总则第5、6条规定处理种类4种:其中:教育1种——训诫处分3种——警告、降职(级)、开除训诫是对明显轻微违纪者进行的批评与提醒,不是处分。警告、降职(级)和开除是对违纪者的处分。第二章处理种类、程序和权限《办法》的主要内容——总则《办法》的主要内容——总则受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扣除当年双薪一次或年终奖。受降职(级)处分的员工,扣除当年双薪一次或年终奖,同时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到下一个等级的工作岗位或调低岗位级别,且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和级别。本人对降职(级)的新岗位不满意的,可以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按调低的岗位级别办理辞职。开除处分是由于员工的过错(违纪、违法),企业根据《劳动合同书》中双方约定的条款,由企业单方面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对《劳动合同书》的履行。受到开除处分的员工,除承担《劳动合同书》规定的乙方责任条款外,取消年金中企业缴纳的部分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受到开除处分时已离退休的员工或者应受开除处分的已离退休员工,取消企业补充养老金。受到开除处分的人员,中海油所属各单位、控股公司三年内不得重新录用。《办法》的主要内容——总则《办法》的主要内容——总则第7条规定了处程序和权限:按照《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案件检查管理办法》、《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案件审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审批,按照员工管理权限进行,需报国家监察部、国资委批准的员工处分,由总公司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办法》的主要内容——总则总公司(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单位、控股公司和机关部门正职以上员工的违纪处理,由总公司审计监察部提出处理意见,经总公司领导集体讨论,总公司总经理审批;其他总公司直管领导人员违纪的处理,由审计监察部提出意见,其中警告、降职(级)、开除处分,经总公司领导集体讨论,总经理审批,训诫由总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总公司(有限公司)机关岗位经理违纪的处理,训诫由部门总经理决定,警告以上处分,由部门总经理提出,总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总公司(有限公司)机关其他员工违纪的处理由部门总经理审批。第八条员工对处分不服的,可以在处分宣布之日起十日内向实施处分的公司的监察部门提出申诉,监察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复查或复议。员工对复查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其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办法》的主要内容——总则第九条一人犯有本办法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行为,合并处分,按所犯数种违纪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实施。同一错误行为,触犯本办法分则中两个(含两个)以上条款的,依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第十条二人以上(含两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纪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予以处理。第三章违纪处理运用规则《办法》的主要内容——总则对于经济方面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理。对为首者,按照违纪的总数额处理。单位违纪的,对违纪责任的承担者,给予相应的处分。对领导班子做出违纪决定或者采取违纪行动的,按照共同违纪处理,根据领导成员在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办法》的主要内容——总则第十一条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所犯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所犯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理。第十二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理:(一)受警告处分一年内,受降职(级)处分两年内故意违纪应当给予处分的;(二)串供或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办法》的主要内容——总则(三)包庇同案人员或打击报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四)强迫、唆使他人违规的;(五)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六)拒绝交出违规所得的;(七)拒绝中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八)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办法》的主要内容——总则第十三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一)主动交待应当受到处理的违规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他人应当受到处理的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退出违规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办法》的主要内容——总则第十四条主动交待,是指涉嫌违纪的员工在组织初查前向有关组织交待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查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待组织未掌握的问题。第十五条有关失职、渎职行为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责任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责任,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管理人员。《办法》的主要内容——总则(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办法》的主要内容——总则《办法》的主要内容——总则第十六条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第十七条对违纪行为明显轻微的员工,可进行训诫,免于纪律处分。训诫要记录在案,对同一类型的问题,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训诫的,给予警告处分。第十八条对被劳动教养、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予以开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对本办法没有规定但危害企业利益,确需追究纪律责任的行为,可比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分则中相类似的条款处理,但应报请总公司审计监察部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根据违纪行为的特殊情况,需要在本办法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的,违纪人员为总公司和所属单位直管干部的,由总公司审查批准,其他人员由总公司各所属单位审查批准。《办法》的主要内容——总则第二十一条违纪处分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员工所在单位及本人宣布,并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降职(级)处分的员工,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的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对违规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按规定予以纠正。不按照规定落实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的,应当按本办法给予处分。《办法》的主要内容——总则第二十二条违反企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决策机构决定的(建设执行文化,对不执行上级决定的是否可以单列一条),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三条在用人方面,违反选拔任用规定和程序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四章破坏生产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一)不按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和任用程序选拔任用人员的;(二)透露领导班子或人事管理部门酝酿、讨论人事任免情况的;(三)在考察工作中敷衍塞责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四)在人员任用过程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或者营私舞弊的;(五)采取请客送礼、谎报业绩的违规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务、荣誉称号或经济利益的;(六)工作失职,造成用人失察或者失误的;(七)有其他违反企业用人制度和程序行为的。《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第二十四条在资产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或者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向国境外投资过程中,将国有资产或本企业资产非法转移到个人或其他企业名下的;(二)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三)不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企业资产流失的;(四)违反资产处置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处置企业资产或者低价出售、低价折股、无偿处置企业资产的;(五)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擅自泄露、转让重大科研成果、工艺图纸等,造成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的;《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六)在企业资产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经济损失的;(七)违反程序,擅自决定企业重组、兼并、分立、转让、改制或进行对外合资合作,成立新企业等重大事项的;(八)作为出资者代表对参股公司中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及时反映和制止,或者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职权,本企业权益受到损害的。《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第二十五条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企业资金管理程序,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进行大额度资金运作的;(二)擅自对外投资、融资、参股、借款的;(三)擅自对外提供经济担保的;(四)违反规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国(境)外金融机构存款或变相存款的;《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五)违反规定出让银行授信额度、为他人代开信用证的;(六)违反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进行股票、债券、外汇交易的;(七)违反规定进行委托贷款,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理财的;(八)越权授权、越权办理资金支付的;(九)违反规定,进行期货交易的;(十)有其他违反企业资金运作规定行为的。《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第二十六条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工程设计阶段,违反工程建设设计规范做出错误设计;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计;擅自将工程项目的堪察设计任务交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未按程序审批随意变动 设计方案 关于薪酬设计方案通用技术作品设计方案停车场设计方案多媒体教室设计方案农贸市场设计方案 的;(二)在工程施工阶段,没有设计图纸,擅自同意施工,或者违反程序,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或技术规格、图纸,或者擅自将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的;《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三)违反规定,将工程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四)违反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管理规定,工作失职,或者弄虚作假,导致企业利益收到损害的;(五)不按照技术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可以引用);(六)在施工、验收工作中,对工程项目不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查,放任损害企业利益行为发生的;(七)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工程预算的;(八)不按政策、标准履行职责,致使工程预算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第二十七条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企业招投标工作程序的;(二)越权干预招投标活动,直接指定承包商、代理商的,(三)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予招标,或者采取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规避审批的;(四)参与招标的人员向他人透露标底,或者泄露其他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五)参与招标的人员与投标人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六)招标单位或个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或者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全部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七)编制招标文件故意列入歧视性条款或具有倾向性的技术条款,影响招标工作公正进行的;(八)未按规定整理、保留记录招投标过程资料的;(九)其他违反企业招投标规章制度的行为。《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第二十八条在物资采办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物资采办工程程序;(二)越权干预采办活动,直接指定供货商、代理商的;(三)采用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采办审批程序的;《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进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其它不符合规定标准商品的,或者商品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五)发现购进商品的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不及时采取措施,以致延误索赔期的;(六)未按规定整理、保存用于记录采办工作过程资料的;(七)有其他违反物资采办管理规定行为的。《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第二十九条在合同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二)违反企业合同管理规定的;(三)不了解对方资信情况,盲目与之签订合同,或者擅自改变合同,或者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项,致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的;《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四)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五)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的;(六)发现对方违约给企业造成危害,不及时纠正、制止,或者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企业利益加以保护,致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的;(七)合同档案、合同专用章不按规定管理的;(八)有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第三十条在产品销售环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产品交易、营销活动,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三)人为增加中间环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四)违反工商管理规定,超范围销售产品的;(五)违反公司产品销售工作程序的;(六)对应收账款管理不力,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七)擅自确定价格、折扣、折价,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八)违反规定赊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第三十一条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健康保障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和消防方面的企业规章制度,致使企业财产受到损害的;(二)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本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致使损失扩大的;(三)对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或者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第三十二条违犯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擅离职守,贻误工作的;(二)经常迟到、早退、旷工,经教育不改的;(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度和管理,影响生产或工作的;《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四)在生产岗位或工作岗位打架斗殴,寻衅闹事,影响生产或工作正常进行了;(五)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私人事务,或者利用单位的设备、材料以及其他条件为个人创收的;(六)有其他违犯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行为的。第三十三条违反外事纪律及其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未经授权擅自与外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的;(二)临时出国(境)团组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三)违反规定办理出国手续,或者擅自组织出国(境)考察、学习、培训团组的;《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四)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员工,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五)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员工,擅自脱离企业,或者从事外事、机要等工作的员工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或者降职(级)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第三十四条违反保密制度,失密、泄密、窃密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十五条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采取违法手段,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数额的10%以上并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在上述限额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进行训诫。《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第三十六条违反会计核算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一)不依法设置财务账簿,或者私设会计账簿,或者不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的;(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的会计报告,或者伪造变造会计报表的;第五章违反财务纪律行为《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三)采取隐匿的手段有意回避提供有关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或其他会计资料,或者采取烧毁、撕毁、丢弃、隐匿等手段有意毁坏、消灭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五)采用侮辱、诽谤、暴力、威胁或者处分手段对依法履行职责或抵制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报复陷害的。《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第三十七条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截留单位收入,私设小金库,或者设账外账,企业资金体外循环的;(二)以联营合资、兴办其他产业或建立其他经济实体的方式,非法转移利润的;(三)违反规定,坐收坐支或银行账户管理不严格的;(四)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五)虚报冒领,骗取资金的;(六)在收益分配中,侵占企业资产收益的;(七)违反规定擅自冲减资本金的;(八)不按规定进行成本核算,随意核销费用,乱挤乱摊成本的;(九)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不健全,账目管理严重混乱的;《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十)不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十一)伪造、变造或者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票据的;(十二)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预留签名样式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务的;(十三)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十四)有其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行为的。《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第三十八条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或不能说明截留款去向的,以贪污论。第三十九条个人借用公款不按规定归还,超过六个月的,数额不满1万元,给予警告处分,追还所欠公款,其中情节轻微的,可进行训诫;数额1万元以上的,给予降职(级)或者开除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第四十条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第四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降职(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或者开除处分。第四十二条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企业财物,数额不满10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进行训诫;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降职(级)或者开除处分,数额5000元以上的,予以开除。第四十三条以单位名义将企业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者降职(级)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进行训诫;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给予降职(级)或者开除处分;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予以开除。第六章贪污(侵占)、贿赂行为《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第四十四条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不满10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进行训诫;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降职(级)或者开除处分,数额5000元以上的,予以开除。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有索贿行为或因前两款所列行为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第四十五条通过其他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第四十六条退(离)休人员,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取消企业补充养老补贴。《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第四十七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而该人不知道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数额不满40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进行训诫;数额4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给予警告或者降职(级)处分;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给予降职(级)或者开除处分。领导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有第一款规定情形,查实本人知道的,按受贿论,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第四十八条单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价额不满5万元的,给予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进行训诫;价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给予降职(级)或者开除处分;价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予以开除。单位在经济往来中,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第四十九条个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上级主管人员或有关人员以财物,价额不满10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进行训诫;价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降职(级)或者开除处分;价额5000元以上的,予以开除。第五十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价额不满5万元的,给予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进行训诫;价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给予降职(级)或者开除处分;价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予以开除。《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第五十一条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挪用数额不满20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进行训诫。以上情况,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给予降职(级)或者开除处分;1万元以上的,予以开除。挪用企业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不满10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降职(级)或者开除处分,数额5000元以上的,予以开除。《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第五十二条领导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企业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企业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折价额不满20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进行训诫;折价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给予降职(级)或者开除处分,折款额在1万元以上的,予以开除。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或者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下属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分。第七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第五十三条未经批准,在中海油内部或外部兼职,且收受兼职报酬或奖励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第五十四条领导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价额不满40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进行训诫;价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给予降职(级)或者开除处分;2万元以上的,予以开除。 领导人员占用公物不退还的,依照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处罚。《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第五十五条领导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或者在国内公务活动以及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价额不满15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进行训诫;价额15009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给予降职(级)或者开除处分;1万元以上的,予以开除。《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第五十六条领导人员,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价额不满10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给予调岗或者开除处分;1万元以上的,予以开除。向领导人员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对主要领导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七条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领导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其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领导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的,给予降职(级)处分。《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第五十八条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三)有其他恶意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第五十九条领导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领导人员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员工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第六十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公司规定将工程、采办(包括自己承揽来的工程、采办项目)分(发)包给亲友以及自己投资单位的,或者将公司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亲属经营的,或者将公司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的,情节较轻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给予降职(级)或者开除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予以开除。《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第六十一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者降职(级)处分;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给予降职(级)或者开除处分;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予以开除。前款所列人员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第六十二条企业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企业,个人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进行训诫;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给予降职(级)或者开除处分;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予以开除。第六十三条利用企业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谋取私利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给予降职(级)或者开除;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予以开除。《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第六十四条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子女、亲属出国、晋升职务、评定职称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或者开除处分。第六十五条在本单位或到下属单位、关联公司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六十六条不按规定范围和报销程序使用信用卡、签单方式消费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第六十七条拒不执行上级工作部署和决策,或者违反科学决策程序,给企业和职工利益造成损失和影响,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降职(级)处分;损失重大或影响恶劣的,给予降职(级)或者开除处分。第六十八条企业管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和员工利益遭受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进行训诫。情形之一超过以下限度的,予以开除。第八章失职、渎职行为《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一)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内,或轻伤十人以内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内的;(三)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内的;(四)造成单位停产或严重亏损或破产的;(五)严重损害公司声誉,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第六十九条企业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超越权限,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规处理事项,致使国家、企业、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进行训诫。情形之一超过以下限度的,予以开除。(一)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二人以内,或轻伤五人以内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内的;(三)造成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第七十条企业管理人员,由于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的,或者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对企业稳定和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影响程度、损失大小),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降职(级)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降职(级)处分。《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第七十一条企业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由于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至使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或者工程建设过程中造成失误,或者购进假冒伪劣商品,或者公司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降职(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予以开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降职(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降职(级)处分。《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第七十二条领导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廉政勤政责任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对责任范围内所属人员有违纪苗头或轻微违纪,应谈话提醒或训诫而不进行的,或者不及时进行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三)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四)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五)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六)指使、授意、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对抗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第七十三条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降职(级)处分。《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第七十四条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对不明真相或被要挟参加,经提醒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免予处分。第九章违反社会公德和治安管理的行为《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第七十五条组织、领导或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提醒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免予处罚。第七十六条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经济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第七十七条企业和员工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或者开除处分。第七十八条诬告陷害他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第七十九条妨碍正常生产或经营管理工作秩序的员工,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八十条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降职(级)或者开除处分。第八十一条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降职(级)或者开除处分。《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第八十二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予以开除。赌资3000元以下,或者参加赌博屡教屡犯,或者在工作时间赌博,给予警告或者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领导人员参加赌博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八十三条包庇犯罪分子,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包庇有严重违纪员工的,给予警告处分。第八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治安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降职(级)处分。《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则第八十五条中海油所属单位、控股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贯彻意见,并报总公司审计监察部备案。第八十六条中海油所属境外单位、控股公司,依当地法律、法规,参照上述办法,制订本单位(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办法,报总公司审查后实施。中海油及所属单位派往国(境)外工作、学习的人员违纪的,依本办法规定处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附则第八十七条本办法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规,而本办法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规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办法不认为是违规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第八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八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的主要内容——附则本办法共5章27条。这是一个比较成熟的管理办法,因为它是参考了现行纪检监察方面的案件检查办法,结合海洋石油情况制定的,有了较好的实践基础。第一章总则共7条本章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指导思想,规定了执行部门、检查原则、检查管理、举报受理和直属单位监察部门检查受理权限。《案件检查管理办法》(简要介绍)《案件检查管理办法》(简要介绍)第二章初步核实、第三章立案、第四章调查共18条这三章对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必须经过的三个阶段作了具体规定。对一个问题受理后,需要初查核实的,由分管理领导批准并指派二人以上负责办理,根据情况提出意见;需立案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分级报批立案。案件立案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写出调查报告,移送审理。第三章附则2条规定解释权和施行日期。本办法共5章19条。本办法是根据现行的纪检监察方面有关案件审理办法制定的,具有较好的实践基础,并增加了职工代表参与案件审理的条款,也是一个比较成熟的办法。第一章总则4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审理工作的任务,对实行职工代表参与案件审理制度作出了规定。《案件审理管理办法》(简要介绍)第二章职责范围3条本章规定了由总公司案件审理部门受理的案件和下属单位案件审理部门受理的案件,还对没有专职审理人员的单位作出了受权审理的规定。第三章违纪案件的审理2条本章规定:审理案件必须三人以上进行,其中至少一人为职工代表;复杂或重大案件应组成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中职工代表至少占三分之一。本章对案件审理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案件审理管理办法》(简要介绍)第四章征求意见案件的审理6条(略)第五章复查案件的审理2条本章第16条规定:对于海洋石油企业员工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应予受理,并按规定给予复查或复议。如需改变或撤销原处分的,应由原来做出决定的单位或部门重新做出决定,处理如有改变,善后问题,由申诉人所在单位处理。对于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案件,申诉人如坚持错误,应对其批评教育;无理取闹的,要严肃处理当事人。《案件审理管理办法》(简要介绍)第五章第十七条规定:总公司审计监察部对直属单位查处的案件,认为定性不准或处理不当的,有权按照管理程序改变其处理决定。如果这个决定原已经过直属单位行政领导同意的,改变时则需报总公司总经理同意。第六章附则2条解释权和施行日期。《案件审理管理办法》(简要介绍) 本办法共5章8条,它也有很好的实践基础,是根据现行的有关程制定的,总的来说比较成熟。第一章总则3条本章明确了制定的目的、受理信访举报和申诉方式和指导思想。第二章处理来信的工作程序1条阅信——登记——办理——回复——统计、归档《信访举报和申诉管理办法》(简要介绍)第三章处理来访的工作程序1条登记——接谈——处理第四章处理电话举报、网上举报的工作程序1条接听——记录(或录音)——处理(同来信处理)第五章附则2条解释权和施行日期。《信访举报和申诉管理办法》(简要介绍)制定本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保证量纪、执纪标准的严肃与统一。是总公司在制度建设方面的创新。本办法共7条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员工违纪处理征求意见与备案程序,根据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中海油实际,制定本办法。《违纪处理征求意见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员工违纪处理征求意见事项(一)征求意见范围:(1)中海油各级监察部门,对承办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认定把握不准,或认为特别重要、复杂和社会影响很大的案件,可报上一级监察部门征求定性处理意见;(2)中海油各单位,对本级机关部门正职和所属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以上人员,拟给予降职(级)以上处分的案件,应报上一级监察部门征求意见。《违纪处理征求意见与备案管理办法》(二)征求意见需要报送的材料:1、调查报告;2、主要证据材料;3、单位审查意见;4、违纪员工的检查和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5、单位对违纪员工所提意见的说明。《违纪处理征求意见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上级监察部门对下级单位关于员工违纪处理征求意见事项,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审理,经集体讨论后,对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认定提出意见,并在接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回复报送单位。第四条员工违纪处理备案事项(一)中海油各单位,对上级批准处分的案件,在接到处分决定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报上级监察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向本人及其单位公布的情况;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的情况。《违纪处理征求意见与备案管理办法》(二)中海油各单位对上级监察部门交办、转办案件要求反馈调查处理情况的,应将调查处理的情况报交办、转办案件的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调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等与案件查处有关的资料。(三)中海油各单位对承办的本级机关部门正职和所属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应报上一级监察部门备案。《违纪处理征求意见与备案管理办法》备案材料包括:调查报告;审理报告;主要证据材料;单位的审查意见;违纪员工的检查和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单位对违纪人员的处分决定。(四)中海油各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性质严重,涉案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员工违纪案件,其查处情况应报上一级监察部门备案。《违纪处理征求意见与备案管理办法》备案材料包括:调查报告;审理报告;主要证据材料;单位的审查意见;违纪员工的检查和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单位对违纪人员的处分决定。第五条上级监察部门认定下级报送备案事项处理不当的,应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于接到报送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以内通知报送单位重新处理。第六条本办法由总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违纪处理征求意见与备案管理办法》三、工作部署和要求(一)宣传动员各单位要在8月底前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要求将《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在公司内联网上公布,在内部宣传橱窗内张贴,职工代表人手一份,并由公司领导做一次宣讲,向全体员工宣传制定《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的意义、《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此次征求意见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总公司工作部署(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前,各单位要制订周密的实施方案,并报总公司审计监察部。征求意见分两个层次进行,一是向管理人员征求意见,由单位主要领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二是向员工代表征求意见,由单位工会负责,以职代会、工代会会议或职代会、工代会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在征求意见阶段,各单位应建立员工发表意见的渠道并保持畅通。征求意见工作要在9月底前完成。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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